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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远景债券(002501)

银华远景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华 远景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6 年 2 月29 日证监许可 【2016】367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4 月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 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承担的收益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 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 、 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招募说明书 2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0 月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第 3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6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银华 远 景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明书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银华远 景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指《银华 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 远 景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远景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 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6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 销售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招募说明书 7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间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n=1, 2 , 3, 4, 5……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 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8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某一开放 式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基 金 合 同 目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招募说明书 9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成立于2001 年5 月28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证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出资比 例29%)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出资 比例21% )及 山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出资 比例1%) 。公司 的主要 业务是基 金募集 、基金 销售、资产 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为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 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 投资管理二部、 投 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 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 部、 机构业 务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 境外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 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
























































招募说明书 11 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 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战略发展部等22个职能部 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 员会作为 公司投 资业务 的最高决 策机构 ,同时 下设“主 动型A 股投资 决策、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 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招募说明书 12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 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 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长。此外 ,兼任 中国基 金业协会 理事、 香山论 坛发起理 事、秘 书长、 《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 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 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 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司 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招募说明书 13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 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 ,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 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 合规总监 、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合 规总监 、 首席风险官 ,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 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 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总经理 ,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 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理 、广发 基金机构 投资部 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 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量化 分析部 副总裁及 巴克莱 亚太有 限公司副 董事等 职。2009 年9月加
























































招募说明书 14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和公 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 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 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 , 工商管理硕士 。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自2001 年 起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现 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 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双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年限。2008 年7 月至 2011 年 3 月期间 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宏观策略、行业 研究员职务;2011 年3 月至2012 年4 月期间任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行业研究组长职务;2012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期间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4 年 6 月起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8 月 27 日起担任银 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 银 华 中 证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担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 担任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5 月 19 日起担任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年 5 月19 日起担任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招募说明书 15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 ,先后 在研究策划 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 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研究 员、组合 经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银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及固 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 市场部总 经理。2013 年1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担 任银华 财富资本管 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 成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2011年4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 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招募说明书 16 4.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 17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明书 19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 承销行为; (8 )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行为 来操纵 和扰乱 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 股东大会 表决结 果侵犯 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行为:
























































招募说明书 20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招募说明书 21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 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招募说明书 22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 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招募说明书 23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 环境的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 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4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务主 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 结汇、 售 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 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运
























































招募说明书 25 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 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 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 高级经济 师。 曾任中 国 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 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29.49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9.90%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四只,分别为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置、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博时 产业债纯债、 长安鑫 利优选混合、 长信金利趋势、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东方红稳健精选、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工
























































招募说明书 26 银瑞信生态环境、 广发小盘成长、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国联 安鑫富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 寿安保稳定回报、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国泰金龙行业精 选、 国泰金龙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诚鑫 灵活配置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华富健康文娱 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 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汇添富货币、 汇添富双利增强 债券、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优质企业、 金鹰改革红利、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 置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天弘新价值混合、天治财 富增长、 易方达裕丰回报、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银 华远景债券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 中信 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鑫元 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 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
























































招募说明书 27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 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 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 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 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 产托管 部设 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自动 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法。
























































招募说明书 28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告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 定期报告 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示函 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 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及时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招募说明书 2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 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招募说明书 30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8 层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刘欣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刘欣、范里鸿
























































招募说明书 31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2 月29 日证监 许可 【2016】367 号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6 年3 月29 日结束募集,募 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份 200,141,408.40 份 ,有效认购户 数为205 户。 (二)基金 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32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5 月25 日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34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 持 有 份 额登 记 日期 的 先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除外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 立 或无效 ,则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 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 机构投资者 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销售机构办 理赎 回时, 每 笔赎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 业 务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36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将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 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50 万元 0.24%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1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如 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招募说明书 37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不 高 于 0.1%,随 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其中,1 年为365 天,2 年为730 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扣除用于登记费和其他必要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 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 (八 )申购金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 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申 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招募说明书 38 相应的费 用后的 余额,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 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1+0.80%)=5,952.38 元 申购费用 =6,000 -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 =5,952.38/1.060=5,615.45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5,615.45 份本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 .00×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5.74=11,474.26 元
























































招募说明书 39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 收 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 内 公告。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 登记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 办理 扣除权 益 的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交 易 场所 依法决定 临时停 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 技 术故障 或其他
























































招募说明书 40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 退 还 给 投资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交 易 场所 依法决定 临时停 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41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时限要求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招募说明书 42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已开通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本基金已于2016 年5 月25 日开通转换业务。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招募说明书 43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分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6 年5 月25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十九)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 的权益 (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或 者 办 理 基
























































招募说明书 44 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45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力争为投 资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主板股票、 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含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 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其 中, 债券 资产包 括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 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经 济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 股票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 求关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 配置时机。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和权益类 资产 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类品种配置策略
























































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 信用利差状况 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 并通过 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 (2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 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具体包 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在 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 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 流动性变化和市场 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 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 综合考虑流动性、 收益性等因 素,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 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 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 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进而主动 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反之, 当预期市场 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 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 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 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 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招募说明书 47 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用梯形策 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 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 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 金将通过行业分析、 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 、 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 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 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 券的内部评级, 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 客 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 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不 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 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 值, 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 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权突出、 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 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 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 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 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 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进而
























































招募说明书 48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 司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时, 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 估其内在价值。 3、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自 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 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 过选择具有 上 涨 或 分 红 潜 力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收 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 组 合 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强调动态择时选 股的主动管理策略,关注具有高成长性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运用 动态调整的资产配置技术及相应的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提高投资组合绩 效。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作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 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说明书 49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 预期风险、较 低 预期收益 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招募说明书 5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51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 不通 过关 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 金 投资 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6年9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52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010,054.53 1.96 其中: 股票


14,010,054.53 1.9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15,726,817.15 85.94 其中: 债券


615,726,817.15 85.9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1,500,584.85 9.9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94,526.34 0.64 8 其他资 产


10,668,458.87 1.49 9 合计





716,500,441.74





100.00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67,235.34 0.7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905,911.19 0.4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024,482.00 0.5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招募说明书 5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912,426.00 0.27 合计 14,010,054.53 1.96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138 中青旅 196,700 4,024,482.00 0.56 2 600794 保税科 技 519,841 2,905,911.19 0.41 3 002385 大北农 366,314 2,677,755.34 0.37 4 000404 华意压 缩 209,200 2,489,480.00 0.35 5 600805 悦达投 资 224,200 1,912,426.00 0.27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股 票投 资。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6,167,200.00 6.4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316,000.00 2.8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316,000.00 2.84 4 企业债 券 479,065,617.15 66.9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058,000.00 8.39 6 中期票 据 10,120,000.00 1.4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5,726,817.15 86.00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698084 16 厦 翔业 SCP008 400,000 40,040,000.00 5.59 2 1480162 14 昆 高新 债 300,000 32,910,000.00 4.60
























































招募说明书 54 3 122351 14 北辰02 300,000 32,523,000.00 4.54 4 1580079 15 沪 闵行 债 300,000 32,502,000.00 4.54 5 136322 16 宇通02 300,000 30,636,000.00 4.28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0.2 本 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1,398.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587,059.9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68,458.87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券 。



























































招募说明书 55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0.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例 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有 尾差 。
























































招募说明书 56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4 月1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00% 0.06% 0.42% 0.07% 0.58% -0.01% 2016 年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78% 0.07% 1.77% 0.04% 0.01% 0.0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6 年4 月1 日 )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80% 0.06% 2.20% 0.06% 0.60% 0.00%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59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招募说明书 60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招募说明书 61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招募说明书 62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 证券经 纪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第三
























































招募说明书 63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 ,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招募说明书 65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说明书 66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 、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9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70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招募说明书 71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 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72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增加、 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招募说明书 73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招募说明书 74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 基金所 投资 的 权益类和/或固 定收益 类相关 投 资工具 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招募说明书 76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 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自基金管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三)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招募说明书 77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 场系统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 79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0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招募说明书 81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明书 83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84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招募说明书 85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明书 86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当出现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取 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的收 取 ; (3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 、调低赎 回费率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其他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招募说明书 88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招募说明书 89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有关证 明文件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证明文 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90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表决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 具体授权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募说明书 9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招募说明书 92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93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9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根据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95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 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 , 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并按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400-678-333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招募说明书 98 股票 (包括主板股票、 中小板 股票、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含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其 中,债券 资产包 括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债 券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 99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
























































招募说明书 100 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招募说明书 101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 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招募说明书 102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招募说明书 103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 管理 人应于投 资前一 个工作 日将有 关书面资料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 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 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招募说明书 106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托 管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 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 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 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
























































招募说明书 107 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 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预留 印鉴由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户开立前移交托管人。 (或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 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 、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 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招募说明书 108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和 资 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提 前支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 109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北 京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此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重大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 估 值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招募说明书 110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 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招募说明书 111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用于登录银华基金网上交易栏目,投资人可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 信息。 请投 资人 在知晓 基金账 号后 ,及 时登录 公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 改登陆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由 6-18 位数字、字母组成。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 详 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113 (五 )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6 年7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2016年7月26日起调整本基金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转换转出最低份额及赎回后的最低保有份额为10 份 。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