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日利(511880)

银华日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银华基金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2012年12 月19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 【2012】 1696 号文 核准 募 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年4月1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 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流动性 、 低 风 险 品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均低于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及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 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面 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对投资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等。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 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 得 会 高于 或低 于 投资 人先前所 支付的 金额 。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 ,有 关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9 月30 日, 所披 露的投 资组 合 为 2016 年第 3 季 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3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3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5 十、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与拆 分 .........................................................................................................41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43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54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55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56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3 十九、 风险 揭示 .............................................................................................................................6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7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75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7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77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7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7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80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 理暂行 规定》( 以下 简称“ 《暂 行 规定》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银华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 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 同。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华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银华 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 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同 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2012 年6 月19 日 《关于 修改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第六条 及第 十二 条的 决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暂行 规定 》: 指中 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 2004 年 8 月16 日颁 布并 实 施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暂 行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 场并 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外 汇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发售 代 理 机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 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办理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证 券公 司, 又称 为代 办证券 公司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5.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6.直 销机 构: 指银华 基 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27.代 销机 构 : 指发 售代 理 机构和/或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 28.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9.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 建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基 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30.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31.业务 规则 :指银 华基 金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32.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33.基金 合同 终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 日期 34.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T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0.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45.申 购赎 回清 单 : 指由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文 件 46.申购 对价 :指 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份额时 ,按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应交 付的现 金 替代 款、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价 47.赎回 对价 :指 投 资人 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应交付 给赎 回 投资人 的现 金 替 代款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价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 指 本基金 申购份 额、 赎回份 额的最 低数量 , 投 资人 申 购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应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倍 50.现金 替代 款:指 申购 或 赎回过 程中, 投资 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用 于替代 组合 证 券中全 部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金 51.T 日预 估涨 幅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用 于确 认 T 日 预估 现金 的比 例 52.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减去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资产净 值的 差 53.基金 份额 折算: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投资 需要 或为提 高交易 便利, 向注 册登记 机构申 请将投 资人 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 行为 54.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债 券利息 、 买 卖证券 价差、 票据投 资收 益、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 的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55.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 总和 56.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本基 金在 法定节 假日期 间的投 资收 益 计入节 假日 前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57.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8.摊余 成本 法: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59.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60.日/ 天: 指公 历日 61.月 :指 公历 月 62.上海 证券 账户: 指投 资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开 立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简 称上海 A 股账 户) 或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63.中国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为 本基金 合同 的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门 特 别行 政区 及 台湾地 区 64. 指 定交 易: 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全 面指 定交 易制 度试行 办法 》中 定义 的“ 全面指 定交 易”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证监 基 金字[2001]7 号 文) 设 立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司注 册资 本为2亿 元人 民 币, 公 司的 股权 结构 为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 资比例49% ) 、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9%)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出资 比例21%)及 山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公 司(出 资比例1% ) 。 公司 的 主要业 务是基 金募 集、基 金销售 、资产 管理 及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公司注 册地为 广东 省深圳 市。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法 定名称 已于2016 年8 月9日 起变 更为 “银 华基 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 “战 略委 员 会” 、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 、 “ 审计委 员会 ” 四 个专 业委 员会,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 公 司 在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关 情况 , 制定 相应 的 政策 , 并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 事的职 能 , 切 实加 强对 公 司 运作的 监督 。 公司监 事会由4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公 司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 行 监督。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 资管 理二 部、 投资 管理三 部、 量化 投资 部、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机 构业务 部、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开发 部、 境外 投资 部、 交 易管理 部、 养老 金业 务部 、 风险 管理 部、 运 作保 障 部、 信 息技 术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 投 资银 行部、 公 司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行 政财务 部、 深圳 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 战 略发 展部 等22 个 职能 部门 , 并 设有 北 京分公 司 、 青 岛分 公司 和 上海分 公司 。 此外 , 公 司 设立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作为 公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 机 构,同 时下设 “主 动型A 股 投资决 策、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决 策”三 个专门 委员 会。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确 定公司 投资 业务 理念 、投 资政策 及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管 理。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 甘肃省 证券 公司 发行 部 经理,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业 总公司 处长 , 蓝 星清 洗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 西南证券 副总裁 ,中 国银 河证 券副 总裁 , 西南 证券 董事 、总 裁 ;还 曾先 后担 任中 国证 监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 委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 券 期 货业协 会会 长 。 现 任 公 司 董事长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 会 执行主 任 、 中 国退 役士 兵 就业创 业服 务促 进会 副理 事长 、 中 证机 构间 报价 系 统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航 动力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国中 材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财 政部 资产 评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董 事、 总裁 , 兼 任 第一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 大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并 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第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 中 国 证 券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 务委 员会第 五届 副主 任委 员, 深圳市 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李福春 先生 : 董 事, 中 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 级工 程 师 。 曾 任一 汽集 团公 司发 展部部 长、 吉林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副主 任、 吉林 省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副主 任、长 春市 副市 长、 吉林 省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 吉林省 政府 秘书 长。 现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吴坚先生 :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曾 任重 庆市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 庆市证 券监 管办 公室 副 处长, 重庆 证监 局上 市处 处长, 重庆 渝富 资产 经营 管理集 团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 总经 理, 重庆 东 源 产 业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重庆 机电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事 , 重庆 上市 公司 董 事长协 会秘 书长 , 西南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 安 诚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重庆 银海 融资 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重 庆 直 升机产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华 融渝 富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西南 药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裁 , 重 庆股 份转 让中 心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西 证国际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证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执行 董事 ,重 庆仲 裁委 仲裁员 。 王立新 先生 : 董事 , 总经理 , 经 济学 博士。 曾就 读 于北 京 大学 哲学 系、 中央 党校研 究生 部、 中国 社 会科学 院研 究生 部、 长江 商学院EMBA 。 先 后就 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中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 、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部; 参与 筹建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并历 任南 方 基金研 究开 发部 、 市场 拓 展 部总监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此外 , 兼任中 国基金 业协 会理事 、香山 论坛发 起理 事、秘 书长、 《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年鉴》 副主编 、北 京大学 校友会 理事 、 北京 大学 企 业家俱 乐部 理事 、 北京 大 学哲学 系系 友会 秘书 长 、 北京大 学金 融校 友联 合会 副 会长。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 主任 、 院长助 理、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美国 研究 所党委 书记 、 所 长, 中国 社科院 世界 社会 保障 中 心 主 任, 中 国社 科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政府 特殊津 贴享 受者 , 中 国人 民大学 劳动 人事 学院 兼 职 教 授, 武汉 大学 社会 保障 研 究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 西 南 财经大 学保 险学 院暨 社会 保障研 究所 兼职 教授 , 辽 宁 工程技 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国 务 院 “政 府特 殊津 贴” 获 得 者, 全 国先 进会 计 (教 育 ) 工作 者, 中 国 注 册会 计 师协会 非执 业会 员。 现任 中 国会计 学会 理事 , 中国 会 计学会 对外 学术 交流 专业 委员会 副主 任 , 中 国会 计 学会教 育分 会前 任会 长 , 中 国管理 现代 化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优选 法统 筹与 经济数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邢冬梅 女士: 独立 董事, 法律硕 士,律 师。 曾任职 于司法 部中国 法律 事务中 心(后更 名为 信利律 师 事务所) ,并 历任北 京市 共 和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现 任北京 天达共 和律 师事务 所管理 合伙人 、金 融部负 责人, 同时 兼任 北京 朝阳 区律师 协会 副会 长。 封和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华 财务 会计 咨询 公 司, 并 历任 安达 信 华 强会 计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 合 伙人,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北 京主 管 合 伙 人, 摩根 士丹 利中 国区 副 主席 ; 还 曾担 任中 国证 监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 中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第29届奥运 会北 京奥 组委 财务 顾问 。 现 任普 华永 道高 级 顾问 , 北 京注 册会 计师 协 会 第五届 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王芳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研究生 学历 。2000年至2004 年任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法律 支持 部经 理 , 2004年10月 起历任 第 一创 业证券 有限 公司 首席 律师 、 法律 合规 部总 经理 、 合 规总监 、 副 总裁 。 现任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裁 、 合规 总监 、首席 风 险官 , 兼任 第一 创业 摩根 大通证 券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军先生 : 监事 , 管 理学 博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部 学院 教师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成都 证 券营业 部咨 询部 分析 师、 高级客 户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业 务总 监,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 部 副 总经理 。 此外 , 还 曾先 后 担任重 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统计 评价 处( 企 业监管 三处)副 处长 、 企 业 管理三 处副 处长 、 企业 管 理二处 处长 、 企业 管理 三 处处长 , 并曾 兼任 重庆 渝 富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 有限 公 司外部 董事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运营 管理 部总经 理。 龚飒女 士 : 监事 , 硕 士学 历 。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 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事 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稽 核经 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 营 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运 作保 障部总 监。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 学历 。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主 管 , 北京 赛特 饭店 财务部 主管 、 主 任、 经 理助理 、副 经理 、经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财 务部 总监 助理。 封树标 先生 :副 总经 理 , 工学硕 士 。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 平安证 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 总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广发基 金机 构投 资部 总 经 理 等职,2011 年3月加 盟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现任 公司副 总经理 , 兼任 投资 管理二 部总监 及投 资经 理。 周毅先 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 分析 部 副总裁 及巴克 莱亚 太有限 公司副 董事等 职。2009 年9 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银华 全球核 心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银 华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及 银华抗 通胀 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职务 。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兼任 公司 量化 投资 总 监、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以 及 境 外投资 部总监 、银 华国际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并同 时兼任 银华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银华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 增 强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机械 工业部 主任 科员 ;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 理部总 经理 ; 自2001年起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兼任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博士 。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水利经 济发 展有 限公 司、 中国证 监会 。 现 任银 华 基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兼任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京 )有 限公 司 董 事。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哈默女 士, 学士 学位 。2007 年 7 月加 盟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股 票交 易员、 债券 交易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 等 职位 , 自2015 年5 月25 日起 担任 银 华多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银华活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 兼任 银 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惠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16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 兼任 银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7 月16 日起 兼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起兼 任银 华惠 添益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 10 月 17 日 起兼 任银 华聚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银 华汇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于海颖 女士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13 年4 月1 日至 2014 年4 月25 日。 朱哲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时 间为 2013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5 年7 月23 日。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王 世伟 、倪 明、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 华 先 生 ,硕 士 学位 , 中国 注 册 会 计师 协 会非 执 业会 员 。 曾 任职 于 西南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2000 年10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筹 ) ,先 后在 研 究策划 部、基 金经 理部工 作,曾 任银华 保本 增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 题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银 华回 报灵 活配 置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逆向 投 资 灵 活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银华 优质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一部 总监 及A股 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年至2005 年 曾就 职于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组 合经理 等职 。2005 年9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曾任 养老 金管理 部投资 经理职 务。 曾担 任 银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 资基金 、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 中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证转债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投 资管 理三部 总监 及固 定收 益 基 金 投资总 监以 及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公 司董 事,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担任 吉林 大学 系统 工程 研究所 讲师 ; 平 安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基 金 公司市 场部总 监; 都邦保 险投资 部总经 理; 金元证 券资 本 市场部 总经 理。2013 年1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倪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大 成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 师、 债 券基金 助理 、 行 业研 究员、 股票基 金助 理等 职, 并曾 任 大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 2011年4 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银华核 心价值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 领先 策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战 略新兴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银 华内 需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经理。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 学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 。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部 助理研 究员 、行 业研 究员 、研究 部副 总监 。现 任研 究部总 监。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 管 理费 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有 权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对 场内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进行 限额 控 制、在 特殊 情况 下暂 停场 内交易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根据 相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清单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交付 投 资人 赎 回之 对价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 基金的 投资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 反《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 金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本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8)从 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9)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10)违 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 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11)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行 为; (12)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3)因 基金投 资股 票而参 加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董 事会 或其他 持有 5% 以上 投票权 的 股东恶 意串 通, 致使 股东 大会表 决结 果侵 犯社 会公 众股东 的合 法利 益; (14)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2)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3)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材料中 弄虚 作假 ; (4)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5)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6)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7)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 益; (3)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声誉 风险 和外 部风险 。 针 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 公司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具 体 包 括以下 内容 : (1)建立 风险 管理环 境。 具 体包括 制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 的组织 机构, 配备相 应的 人 力资源 与技 术系 统, 设定 风险管 理的 时间 范围 与空 间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 险。 辨识 组织 系 统与业 务流 程中 存在 什么 样的风 险, 为什 么会 存在 以及如 何引 起风 险。 (3)分 析风 险。 检查 存在 的 控制措 施, 分析 风险 发生 的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 后果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4)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 水 平的高 低,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段。 定性的 度量 是 把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 干级 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 发生 的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 重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理 风险 。将风 险水 平 与既定 的标准 相对 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 风险, 则承担 它,但 需加 以 监控。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 实施 一定 的管 理计 划, 对 于一 些后 果极 其严 重的风 险, 则准 备相 应 的 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 检查 。对 已有 的 风险管 理系 统要 监视 及评 价其管 理绩 效, 在必 要时 适时加 以改 变。 (7)报告 与咨 询。建 立风 险 管理的 报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及监 管 部门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 况,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 性。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 流程的 控制 , 进而 达到 对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 制。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 隔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信 息的 人员 ,制 定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F.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 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 设立了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 的控 制制度 。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可 依据 其职 权,在 上报 董事 会的 同时 ,对公 司业 务进 行一 定的 干预。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就基金 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 核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 合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 外部 因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 的程度 及可 能性 , 并 将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 员。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并 且有 独 立 的 报告系 统。 各业 务部 门之 间相互 核对 、相 互牵 制。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岗 位均制 定有 相应 的书 面管 理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 标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 务操 作有 清晰 、 书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手 续, 保存人 员进 行处 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 及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 提出改 进意 见 , 促 进公 司 内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监 察稽 核人 员具 有相 对 的 独立性 ,定 期出 具监 察稽 核报告 ,报 公司 督察 长、 董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 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 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 总 部设 在 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9.59% ; 客户 贷款 和垫 款 总额 10.49 万亿 元, 增长10.67% ; 客户 存款 总 额 13.67 万 亿元 , 增长5.96% 。 净利 润2,289 亿元 , 增 长 0.28% ; 营业 收 入6,052 亿元, 增 长 6.0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4.65%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增 长 4.62% 。平 均资 产回 报 率 1.30%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 益率 17.27% , 成本 收入 比 26.98% ,资 本充 足 率 15.39% ,主 要财 务指 标领 先 同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1.45 万 个, 综 合营销 团队2.15 万个 ,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8% 。 启 动 深圳等8家 分行 物理 渠道 全 面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慧 网 点、 旗 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 子银行 主渠 道作 用进 一步 凸显,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 渠 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5.58% , 较 上年 提升7.55 个百 分 点;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机支 付、 跨行 付、 龙卡 云支付 、快 捷付 等五 种在 线支付 方式 ,成 功实 现绝 大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 业务 的全行 集中 处理 。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多项核 心指 标继 续保 持同业 领先 。金 融资 产1,000 万以 上的 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增 长23.08% ,客 户金 融资产 总量 增长32.94%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累计承 销5,316 亿元 ,承 销 额 市场 领先 。资 产托 管业 务规模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数量 和新 增只 数均 为市 场第一 。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 网络建 设再 获突 破 , 继 伦 敦 之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 人民币 清算 行资 格; 上海 自贸区 、 新 疆霍 尔果 斯特 殊经济 区主 要业 务指 标 居 同 业首位 。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并独 家荣 获美 国《 环球 金融》 杂志 “中 国最 佳银行 ” 、 香港 《财 资》 杂 志“中 国最 佳银 行” 及香 港《企 业财 资》 杂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 额位列 全球 第 二 ;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度 全球企 业2000 强 中位 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 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 营 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10 个职 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工220 余 人。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 贷二 部、 行长办 公室 工作 , 并在 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 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 行 长办公 室, 长期 从事 零售 业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 管理 等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力铮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部 、信 贷部 、 信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 并 在总 行集 团 客户部 和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 管理 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为 中心 ” 的 经营理 念 , 不 断加 强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 国建 设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6 年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一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58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 务 水 平,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内 有 关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监督稽 核处 ,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 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 作流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 发的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 现 行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 发现 投资 异 常情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 督 促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性 和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办证券 公司 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 定代 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 财达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 路 35 号庄家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翟建强 客服电 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 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4)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5)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赛罕 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 座D 座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 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市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7)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9)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 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13) 中天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1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5)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1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8)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19)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3)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2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2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2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8)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29)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3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3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3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3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 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9) 南京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 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4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1)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4)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45)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6)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47) 东兴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4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21 )58872625 传真 (021 )6887031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2 年 12 月 1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2 】1696 号 文 核 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净 认 购 款 及 募 集 资 金 认 购 期 利 息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201,044,000.00 份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1,228 户。 基 金 类 别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4月1日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本基金 自2013 年4 月 18 日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若有 新规 定,从 其新 规定 。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基金上 市的决 定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发 布基金 份额 终 止上市 交易 公告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名单 ,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况 增加 或减 少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可办 理 申购 、 赎回等 业 务 的开 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的 交 易日 , 开放时 间 为 上午 9 :30 — 11:30 和下 午13:00 —15:00。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已于2013 年4月18 日 开通 。 (三)基 金的 计价 方式 本基金 采用 收益 不结转 份额 的全 价计 价方 式。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以份 额数填 报 申 购和 赎回 数量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申请 和赎 回 申请均 不可 撤销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款、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5.申 购赎 回应 遵守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 不 违背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按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请。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 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确 认流 程适 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 则。如 投资 人未能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申 购对价 ,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 如 投资 人 持 有的 符合 要 求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 则 赎 回 申 请 失败 。 投资 人 可在 规定 时 间内 通过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过 程 中涉及 的 现 金和 基 金份 额 交收和 登 记 适用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 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结算 规则 。 投资 人T 日 申购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与现金 替代 等的 交收 以及现 金差 额等 的清 算 ,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与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在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投资 人T 日 赎回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交收 以及 现金 差额 等的清 算 , 并 将结 果发 送 给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与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交 收。 赎回 现金 替代 款将自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如果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 则 依据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若 发生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交 收日 期进 行相 应调整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按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现 金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和登记 业务 的流 程进 行调 整, 并 于调 整开 始实 施前 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2.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每日运 作情 况, 对基 金每 日总申 购份 额比 例 ( 当日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占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和每日 总赎 回份 额比 例( 当日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占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进行控 制, 基金 每日 总申 购 份额比 例和 每日 总赎 回份 额比例 的上限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每日 运作 情况 设置, 并动 态调 整。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的相关 限制 指标 。 基金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 对 价和 费用 1.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现 金替代 款、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 赎 回对 价是 指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投 资人的 现金 替代 款、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2.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的 数额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数 额确 定 。 申 购赎 回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 3.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赎回 费用。 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本 基金 采用 收益 不结转 份额 的全 价计 价方 式。T 日申 购赎 回对 价由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于T 日证 券交易 所开 市前 公告 。 如 遇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八)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 现金 替代 款、T 日 预估 现 金、T-1 日 现金 差额、 T-1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 内容 。 2.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为 10 份,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其进 行更 改, 并在 更改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 3.现 金替 代款 现金替 代款 是指 申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 资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全 部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 在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替 代款=T-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4.预 估现 金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请 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 人的相 应资 金, 由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并 在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现 金数 额。其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T -1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 单 位资 产净 值×T 日预 估涨 幅× (T 日至 T+1 日间 自然 日日 数) ; 其中,T 日 为交 易日 ,T 日至 T+1 日间 自然 日日 数应含 T 日 当日 但不 含T+1 日 5. 现金 差额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T -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值 ; 投资人 申购 的,T 日 现金 差额为 正数 时, 表示 投资 人须补 款;T 日 现金 差额 为负数 时, 表示 基金 管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理人须 向投 资人 退款 ; 投资人 赎回 的 ,T 日现金 差 额为正 数时 , 表示 基金 管 理人须 向投 资人 退款 ;T 日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时, 表示投 资人 须补 款。 投资人 应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按时 足额 支付 应付 的现金 差额 。 因 投资 人原 因 导致现 金差 额未 能按 时足额 交收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为 基金 的利 益自 行或 通过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向 该投资 人追 偿并 要求 其承 担由此 导致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6.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2-10-24 基金名 称 银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XXXXXX 2012-10-23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现金 差额( 单位 :元)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单位 :元 )


2012-10-24 日信息内容 当日赎 回限 额( 份额 ) 无 当日申 购限 额( 份额 ) 无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预估 现金部 分( 单位 :元 )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否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10 申购的 允许 情况 是 赎回的 允许 情况 是 成份证券信息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替代标 志 溢价比 例 替代金 额( 单 位:元) YHXJTD 货币申 赎 10 份 必须 0% T-1 日 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资 产净值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4.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注册 登记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未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或 在开市 后发 现申 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8. 当日 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设置 的每 日总 申购 份额 份额上 限的 情形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4、5、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 人 , 基 金管 理人 不 承担该 退回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损 失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注册 登记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赎回 。 4.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未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或 在开市 后发 现申 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5. 当日 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设置 的每 日总 赎回 份额 上限的 情形 。 6.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2、3、4 、6 项 情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十一)总 申购 份额 或 总 赎 回份额 达到 上限 的处 理方 式 当本基 金 当 日累 计 总 申购 份额或 当日 累计 总 赎 回份 额达到 上限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暂 停 本 基金 的申 购或赎 回。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依法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告 最 新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含 2 周),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的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期 间 每2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刊登公 告的 频率 为每 月一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 告 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和解 冻等 其他 业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 与解 冻 等业务 ,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费 用。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根 据 投 资需 要 或为 提 高交易 便 利 ,基 金 管理 人 可向注 册 登 记机 构 申请 办 理基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更 登 记。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额将 发生 调整 , 但 调 整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占 基金 份额 总额的 比例 不发 生变 化。 基 金份额 折算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其 具体事 宜进 行必 要公 告 ,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 不 可抗力 ,基 金管 理人 可延 迟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于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向注 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记 。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 提前公 告。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原 则 基 金 份 额折 算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申 请办理 , 并 由注 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基 金 份额 的 变更 登 记。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为1%。 3.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方 法 (1) 基 金份 额折 算程 序与 计 算公式 1)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T 日) ,并 提前 公告。 2)T 日 收市 后,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X 、 折 算前 基金 份额 总 额 Y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核 对。 3)T 日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的计算 公式 为: 折算 比例=1%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总额=折 算 前基金 份额 总额 ×1%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面值 调整 为 100 元。 4)基金 管理 人根据 上述折 算比例 ,对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行 折算, 折算后 的基 金 份额采 取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加总 得到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管 理人 将折 算后 的 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据发 送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并将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数据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5)注册 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数 据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进行 相应 的会 计处 理,并 互相 核对 。 7)T+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折算 比例 及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投 资人 可以 在其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申购或 赎回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折算 后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按折 算比 例 1% 对 2013 年 4 月 3 日 (基 金份 额 折算日 ) 登 记在 册的 银华 日利基 金份 额实 施了 基金 份额折 算, 折算 后银 华日 利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采 取截 尾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加总 得到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工作 已 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完成 。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本基金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22,010,440.00 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74 元。 (二) 基金 份额 拆分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适 当 的时候 , 在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实 施基 金份额 拆分 。 基 金份 额拆 分是在 保持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产 总值 不变 的前 提下, 改变 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对应 关系 , 是重 新列 示基 金资 产的 一种方 式。 基金 份额 拆分 对基金 持有 人的 权益 无 实 质 性影响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本金 低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求实 现高 流动 性和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 现 金; 通 知存 款 ; 短 期融 资券 ; 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银 行 定期存 款、 协 议存 款、 大 额存单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期 限 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债券品 种;中 国证 监会及/ 或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 它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础 , 以 主动 式的 科学 投资管 理为 手段 , 综 合考 虑各类 投资 品种 的收 益 性、 流 动性 和风 险特 征, 通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走 势、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 的研究 , 以 久期 为核 心 的 资 产配置 、 品 种与 类属 选择 , 结合 对货 币市 场利 率变 动的预 期, 进行 积极 的投 资组合 管理 。 在 保证 基 金 资 产的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争 为投 资人 创造 稳定的 收益 。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分 为战略 性的 配置 策略 和战 术性的 配置 策略 。 (1) 战略 性的 资产 配置 策 略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 政与货 币政 策 、 金 融监 管 政策 、 短 期资 金市 场状 况 以及市 场结 构变 化和 市 场资金 供求 等因 素的 研究 与分析 , 对 未来 一段 时期 的短期 市场 利率 的走 势进 行判断 , 并 以 此 调整 投 资 组 合的久 期和 品种 配置 策略 。 此外 , 当 预期 市场 整体 收 益率水 平将 出现 下行 时 , 相对延 长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 增持 较长 剩余 期限的 投资 品种 , 以获 取 利率下 行过 程中 的超 额收 益; 当预 期市 场整 体收 益 率水平 将出 现上 行时 , 适 度 缩短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即减 持剩 余期 限较 长 投资品 种 , 增 持剩 余期 限 较短品 种 , 降 低组 合整 体 利 率风险 。 (2) 战术 性的 资产 配置 策 略 在对交 易市 场选 择、 投资 品种选 择、 时机 选择 、 回 购套利 等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上, 在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 提下 , 合 理分 配基 金的 现 金流 , 并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 化寻找 价值 被低 估的 投资 品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 实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现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优 化配 置。 2.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市 场资 金面、 基金 申购 赎回 金额 的变化 进行 动态 分析 , 保 持本基 金流 动性 目标 的 前提下 , 根 据对 各类 短期 金融工 具如 央行 票据 、 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以 及现 金等 投资 品 种 之 间收益 率利 差的 历史 数据 比较 , 结 合当 时的 市场 环 境, 形成 利差 预期 , 主 动 地增加 预期 利差 将收 窄的 债 券类属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降低预 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属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获取不 同债 券类 属之 间 利 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3.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考虑 安全 性因 素的 前提 下, 在 具体 的券 种选 择上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积 极 发掘 价格被 低估 的且 符合 流动性 要求 的适 合投 资的 品种。 通过 分析 各个 具体 金融产 品的 剩余 期限 与收 益率的 配比 状况 、 信 用 等 级 状况、 流动 性指 标等 因素 进行证 券选 择, 选择 风险 收益配 比最 合理 的证 券作 为投资 对象 。 4. 套利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各市 场和 品种之 间的 风险 收益 差异 以及货 币市 场变 动趋 势, 挖掘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具体包 括但 不限 于正 回购 与银行 同业 存款 之间 的套 利、 正 回购 与逆 回购 之间 的套利 、 跨 市场 套利 和 跨 期 限套利 。


正回购 与银 行同 业存 款之 间的套 利, 指的 是以 低于 金融同 业存 款利 率的 价格 融入资 金后 , 再 以金 融 同业存 款利 率存 放银 行, 从而获 得 收 益。


同市场 正回 购与 逆回 购之 间的套 利主 要是 指异 日正 回购与 逆回 购之 间的 套利 。 同一市 场异 日正 回购 与逆回 购之 间的 套利 , 指 的是 T 日以 较低 的成 本融 入资金 , 而 在T 日后 选定 的交易 日在 同一 市场 以 较 高 的价格 融出 资金 ,从 而获 取收益 。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根据 短期 金融工 具在 各个 细分 市场 的不同 表现 进行 套利 。 比 如 当交易 所市 场回 购利 率高于 银行 间市 场回 购利 率时 , 可 以通 过增 加交 易 所市场 回购 的配 置比 例 , 或在银 行间 市场 融资 、 交 易 所市场 融券 而实 现跨 市场 套利。 跨期 限套 利是 指在 满足货 币基 金投 资平 均剩 余期限 的条 件下 , 较 短 期 回 购利率 低于 较长 期回 购利 率时 , 在 既定 的变 现率 水 平下 , 可 通过 增加 较长 期 回购的 配置 比例 , 或进 行 较 短期融 资、 较长 期融 券而 实现跨 期限 套利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有权 根 据 环境 变 化和 实 际需要 对 上 述投 资 程序 做 出调整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中 公告 。 (四)投 资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债券 发行 人财 务状 况 、行业 处境 、经 济和 市场 需求状 况;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实行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制 。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大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在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投 资范 围内 制定 并实 施具体 的投 资策 略, 向 交 易 管理部 下达 投资 指令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执 行投 资指 令。 具体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基 金经 理根据 市场的 趋势、 运行的 格局 和特点 ,结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和投资 风格拟 定投 资 策略报 告, 并提 交给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2)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 资比例 、大类 资产分 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 回购 比 例等重 要事 项。 (3)基 金经 理根据 批准 后 的投资 策略确 定最 终的资 产分布 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 券投资 分布 方 式等事 项。 (4) 基金 经理 对已 投资 品 种进行 跟踪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能更 好的 体现本 基金 产品 的现 金管 理工具 特征 。 活 期存 款利 率由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 , 如 果活期 存款 利率 或利 息税 发生调 整, 则新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将从 调整 当日 起开 始生效 。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者更科 学的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调整 或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流动性 、 低风 险品 种,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均低 于 债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及股票 型基 金。 (七)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 债券;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流 通受 限证 券; (8) 权 证; (9)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资 产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根据 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可 不受 此限制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7)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9) 除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外,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当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9) 条外, 因基 金 规模或 市场变 化导 致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完毕,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踪评 级应 具 备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 国 际 信用 评 级机 构 评定的 低 于 中国 主 权评 级 一个级 别 的 信用 级 别(例 如 ,若中 国 主 权评 级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日 内对 其予 以 全部减 持。 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卖出 。 5.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八)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股 东进行 交易 , 不 得通 过交 易 上的安 排人 为降 低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真实天 数; 9.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10.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九)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资产× 剩余期 限- Σ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 债×剩 余期限 +Σ 债券正 回购× 剩余期 限)/( 投资 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负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证 券 清算款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 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 逆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中央 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包 括 期限 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正回 购 、买 断 式回 购产 生 的 待返 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 券投 资 成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 日 的剩 余 交易 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 回购 履 约金 的剩 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协 议到 期 日的 实 际剩 余 天数 计 算。 (2)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 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回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十二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7,662,504,744.30 58.51 其中: 债券 37,171,510,762.05 57.75 资产支 持证 券 490,993,982.25


0.76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128,233,766.84 7.97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1,540,030,684.54 2.39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368,368,173.59 33.20 4 其他资 产 208,259,068.52 0.32 5 合计 64,367,365,753.25 100.00


2.报 告 期债券 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3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392,129,869.41 19.2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有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20% 的 情况。 3.基金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6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有 超过 120 天 的情 况。


3.2 报 告 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16.72


18.7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0.36 - 2 30 天( 含)-60 天 16.6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0.68 - 3 60 天( 含)-90 天 36.2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7.4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1.9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18.94 18.71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4.报 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有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5.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09,374,131.02 0.5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145,942,688.60 5.8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145,942,688.60 5.8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833,420,183.99 14.52 6 中期票 据 370,390,844.45 0.69 7 同业存 单 25,512,382,913.99 47.30 8 其他 - - 9 合计 37,171,510,762.05 68.9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565,688,827.18 1.05


6.报 告 期末按 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10528 16 兴业 CD528 15,000,000 1,466,401,023.40 2.72 2 111692012 16 南 京银 行 CD039 10,500,000 1,047,669,806.58 1.94 3 160201 16 国 开01 10,000,000 999,428,276.40 1.85 4 111619053 16 恒 丰银 行 CD053 10,000,000 998,328,668.92 1.85 5 111619026 16 恒 丰银 行 CD026 8,100,000 808,273,914.75 1.50 6 111610545 16 兴业 CD545 8,000,000 794,514,340.00 1.47 7 111696845 16 成 都银 行 CD028 6,000,000 597,283,413.38 1.11 8 111609261 16 浦发 CD261 6,000,000 595,302,399.36 1.10 9 111609237 16 浦发 CD237 5,700,000 566,125,114.20 1.05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0 090415 09 农发 15 5,000,000 499,928,060.84 0.93


7.“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24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80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091%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负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未有 达 到0.25% 的情 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正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未有 达 到0.5% 的 情况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689174 16 恒 金2A1 3,000,000.00 222,780,000.00 0.41 2 1689090 16 恒金 1A1 1,600,000.00 103,650,817.32 0.19 3 1689187 16 金信 1A1 800,000.00 79,982,364.93 0.15 4 1689159 16 紫鑫 1A 660,000.00 66,000,000.00 0.12 5 1589365 15 永琪 1A1 790,000.00 18,580,800.00 0.03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资 产支 持 证 券。 9.投 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9.1 本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进行估 值, 即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票 面 利 率或 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或 折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 9.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9.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7,498,737.18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760,331.34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7 其他 - 8 合计 208,259,068.52


9.4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各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需要 说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4 月1 日 (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3.2260% 0.0143% 0.2640% 0.0010% 2.9620% 0.0133% 2014 年 4.4219% 0.0135% 0.3506% 0.0010% 4.0713% 0.0125% 2015 年 3.2422% 0.0096% 0.3506% 0.0010% 2.8916% 0.0086%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1.2353% 0.0080% 0.1747% 0.0012% 1.0606% 0.0068% 2016 年7 月1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0.6915% 0.0092% 0.0883% 0.0009% 0.6032% 0.0083% 2013 年4 月1 日 (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6 年 9 月30 日 13.4390% 0.0120% 1.2340% 0.0010% 12.2050% 0.0110% 注: 本 基金 采用 收益 不结 转份额 的全 价计 价方 式, 因此 本 报告 中披 露的 净值 收益率 指标 实际 上为 本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款项 以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在法 定节 假日 期间 的投资 收益 计入 节假 日前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和 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 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计 价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实际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对 持有 的债 券和 票据 按摊余 成本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 2.债 券回 购以 协议 成本 列 示,按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3.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适用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4.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发生 重大 偏离 ,从 而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当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 达到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 制 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偏离 程度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 场利 率等 信 息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 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 同时基 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临 时报 告 。 5.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6.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估值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收 款项 和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进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估 值结 果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估 值错误 。 当基 金估 值出 现 影响估 值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人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向 过错 人追偿 ,差 错处 理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构 或基 金投 资人 自 身 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和 交易 所原 因而导 致的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 则属 不可 抗力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 确 保差 错 已 得到更 正; (2)差 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 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因估值 错误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处理 原则 、 方式适 用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制 定的 业务 规则 中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责任 分担 按照相 互间 签订 的托 管协 议的相 关约 定。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 迟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注册 登 记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 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取现 金分红 方式 ;


2. 本基 金每 年进 行一 次收 益分配 ,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为 上一 年 度12 月 15 日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提前到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 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超出基 金份 额面 值的 部分 将全部 予以 分配 ; 3.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 日。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仲裁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时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五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 扣划 后,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9% 年费率 计提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9%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09%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五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等 。 本 基金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25%,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 公式如 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 令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时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4、本 章第( 一) 款第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章第(一)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五)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财 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经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即可 予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 、 法 人和 其 他组织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在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 刊”)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 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 资人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 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募 集申请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 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益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募 集 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 的次日( 若遇法 定节假 日指 定报刊 休刊, 则顺延 至法 定 节假日 后首个 出报 日。下 同)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 载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以 及其 他媒 介公 告当 日的申 购赎 回清 单。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和折 算结果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基 金 份额折 算 日 后应 至 少提 前 两个工 作 日 将基 金 份额 折 算日公 告 登 载于 指 定报 刊 及网站 上。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 网站上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九)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关 规 定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十)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事 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 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基 金 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或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册 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一)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三)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 查 阅。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五)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 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流动性 、 低风 险品 种,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均低 于 债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及股票 型基 金。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 )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种 可能 发生 价 格波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变 化直 接影 响货币 市场 工具 价格 的变 化,进 而引 致本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4.通货 膨胀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 值增值 。 5.曲线 形变 风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曲 线可 能会 发生扭 曲或 蝶形 等非 平行 变化, 并导 致久 期等 指标 无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 险的 真实水 平。 6.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长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致使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赎回支 付所 引致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短期 融资 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不 能履 行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四) 操作 风险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 信息不 充分 、 投资 操作 出 现失误 等 , 都 会影 响基 金 的 收益水 平。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 险。 (七)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价 格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货币 市场 工具 价格 的 波动会 影响 基金 的再 投资 收益 ,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公允价 值的 变动 。 同时 基 金 资产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2.基金 交易 价格 与份 额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尽 管 本 基金 将 通过 有 效的做 市 商 制度 和 套利 机 制使基 金 份 额二 级 市场 交 易价格 的 折 溢价 控 制在 一 定范围 内,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因 素影 响, 可能 存在 基金份 额交 易价 格不 同 于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即存 在基金 份额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 3.投资 人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调整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 投资 人如 按 调整前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申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无 法按 照调 整后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全 部赎 回,而 只能 通过 二级 市场 卖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 。 4.申购 赎回 清单 出现 差错 的风险 如若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当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内容 出现 差错, 可能 影响 投资 人的 申购赎 回申 请, 损害 投 资人利 益。 5.退市 风险 如若发 生本 基金 不再 符合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条件 并被 终止上 市的 情形 , 或 发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提前 终止 本基 金上 市的 情 形,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退 市。 6.第三 方机 构服 务发 生变 化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申 购赎 回代办 券商因 多种原 因,导 致代 理申购 、赎回 业务受 到限 制、暂 停或终 止,由 此影 响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申请 业务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2)注 册登 记机构 、证券 交易所 或其他 第三 方机构 可能调 整相关 制度 ,进而 影响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和资金 交收 方式 。 (3)证 券交 易所、 注册登 记机构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他第三 方机构 可能 出现违 约情形 ,导致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投资 人利 益受 损。 7.交易 费用 及二 级市 场流 动性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风险 交易费 用及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仅会 影响 通过 二级 市场 交易本 基金 的投 资人 的收 益, 不 影响 通过 一级 市 场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 投资 人的收 益。 (1) 交易 费用 影响 基金 收 益的风 险


投资人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时可 能会 涉及交 易佣 金的 收取 。 根据 2002 年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国 家发 展计 划委员 会和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调整 证券 交易 佣金收 取标 准的 通知 》 规 定,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交 易佣金 实行 最高 上限 向下 浮动制 度, 证券 公司 向 客 户 收取的 佣金 (包 括代 收的 证券交 易监 管费 和证 券交 易所手 续费 等) 不得 高于 证券交 易金 额 的 3‰也不得 低于代 收的 证券 交易 监管 费和证 券交 易所 手续 费等 ” 。证券 投资 基金 “每 笔交 易佣金 不 足 5 元 的, 按 5 元收取” 。由 于交易 佣金 采 用最高 上限向 下浮 动制度 ,不同 开户券 商对 同一投 资人可 能实施 不同 的佣金 费率, 同一 开户 券商 对不 同投资 人也 可能 实施 不同 的佣金 费率 。 投资人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 其 投资 收益为 买卖 价差 收益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部 分券商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将被 豁免 征收交 易佣 金。 通过 其他 券 商交易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将被 收取 交易 佣金 ,交易 佣金 会减 少投 资人 的买卖 价差 收益 。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买卖 价差 收益= 每 份卖 出价 格× (1- 佣金比 率)- 每份 买入 价格 ×(1+ 佣 金比 率) 当买卖 价差 收益 为负 值时 ,期间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为负。 (2)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影 响 基金收 益的 风险 投资人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其 投资 收益为 买卖 价差 收益 。 在其他 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可能 影响 本基 金二 级市 场的交 易价 格。 即在 其 他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 当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较 差时 , 本 基金 可能 出现 折 价交易 或溢 价交 易 。 特 殊 情 况下, 本基 金也 可能 出现 平价交 易。 当本基 金出 现折 价交 易时 , 卖出 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需要 承受 折价 卖出 的损 失; 当 本金 出现 溢价 交 易时, 买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人需要 承受 溢价 买入 的损 失 。 当买卖 价差 收益 为负 值时 ,期间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为负。 8.“影 子定 价” 法 和 “ 摊 余成本 法 ” 估值 结果 偏离 的风险 本基金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可 能与按 “影子 定价 法” ,即 按 市场 利率 和 交易 市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价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而 可 能出 现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结 果的 风险。 (八)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除 外)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在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的条 件下 调整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7) 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8)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9)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 月内 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 月内 无其 他 适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主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见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yhfund.com.cn )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见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yhfund.com.cn )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 人 、发 售代理 机构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加 、修 订这 些服 务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公 告、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请 拨 打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在 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利 用自 已的网 站定期 或不定 期为 基金投 资人 提 供投资 咨询 及基金 经理( 或投资 顾问) 交 流服务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的正本 为准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说明 书。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2. 《银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银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事 务所 关于银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的 法律 意见 书 ;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备 查文 件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资 人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