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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周盈A(530030)

建信周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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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2013]1166 号文注册 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7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 较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9月16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2 七、基金的募集 ................................................................................................ 34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风险揭示 ................................................................................................ 8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4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7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信周盈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周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周盈安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建信周盈 安心理财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建信 周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建信 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1 、 销 售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2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接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赎 回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下 一 运 作 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2、 运作期到期日: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为一周。 对于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起 始 日 )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一 周 的 周 度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二 周 的 周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33 、 周 度 对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在 后 续 日 历 周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若该日历周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8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2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3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收益 54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5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基 金 字[2005]158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策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尽职情况。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 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研 究 所 科 员、 中 国建设银行 北 京 东 四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经理、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西 四 支 行 副行长、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集 团 ( 马 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 利 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区域副总裁 。1981 年毕业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体 制 改 革 处 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 加 拿 大 ) 有 限 公 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 灵 玲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 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监察稽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科 技 部 科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主 任 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 毕 业 于 大 连 理 工 大 学 , 获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筹 资 处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高 级 副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高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公 司 首 席 战 略 官 。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 行 总 行 , 先 后 在 营 业 部 、 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曾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等 职 。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 硕士。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工作,任交易员。2007 年 6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初级交易员、 交易员、 基 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9 日起任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年 8 月 25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任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建信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 的 发 钞 行 之 一 。198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 据2015 年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位 列第17 位 , 较 上 年 上升2 位;根据2015 年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发 布 的 世 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6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9,563.22亿元。 2016 年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76.61亿元。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 简 称 “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 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学位,199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 任 本 行 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 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 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200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袁 女 士199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200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75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 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 银 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况。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本 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2. 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11)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http:// www.gsstock.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网址:www.gtja.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 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3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58303377 网址:www.hexun.com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6) 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7)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8)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网址: www.lufax.com/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一 ) 基 金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二 ) 基 金份 额 类 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 元 1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 份 10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0%/年 0.01%/ 年 ( 三 ) 基 金份 额 的 自 动升 降 级 1、当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单 个基金账 户 保留的基 金 份额达到 或 超 过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当 B 类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单个 基 金 账 户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低 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 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认/ 申 购 等 交 易 申 请 时 , 应 正 确 填 写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 否则,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 造成的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 申购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实 际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以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根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 四 ) 基 金份 额 分 类 及规 则 的 调 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 整 认( 申) 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须先按 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七 、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166 号文准予注册。 ( 二 ) 基 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相应基金份额。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为 一周。 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起 始 日 )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一 周 的 周 度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二 周的周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以此类推。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 该份 基金份额。 2、在每份 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申请赎回该 份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 则 自 该 运作期到期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基金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9 月 12 日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章 第 ( 一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9 月17 日正式生效。 ( 八 ) 募 集 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 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 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 份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则其可得到 50,005 份本 基金 A 类份额。 (十四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 ) 募 集 结果 截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9,257,187,097.80 元。本次募集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共计人民币 187,632.20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4,07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 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9,257,374,730.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八 、 《 基金 合 同 》 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四)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方 可 就 该 基 金 份 额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次 一 周 的 周 度 对 日 起 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前 2 日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 的开始时间。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00 元;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只办理赎回 提 交 当 日 为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对 应 的 到 期 份 额 的 赎 回 。 若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的 份 额超出到期份额,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可确认为失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通过 代 销 网 点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为10 元 人 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均 为1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购本基金时,申购、定投最低金额 均为10元人民币。 通过代销网点或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B 类份额,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人民币,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100 份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 算 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 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 除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获 得 自 申 购 确 认 日 ( 认 购 份 额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若投资者于 2012 年5 月 28 日 申请购买 10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 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 年5 月29 日至2012 年6 月28 日(周四) , 第一个运作期共31 天,假设第一个运作期 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投资者于6 月28 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为:100,000 份*1.00 元/份+100,000 份*1.00 元/份* 5% *31 天/365 天 =100,424.66 元。 例 2 :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若投资者于 2012 年5 月 28 日 申请购买 10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 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 年5 月29 日至2012 年6 月28 日(周四) , 第一个运作期共31 天,假设第一个运作期 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投资者未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 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0 份*(1.00+5%*31 天/365 天)=100,424.66 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6 月 29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2012 年7 月30 日 (申购申请日, 即 5 月28 日, 次二个月的月度 对日7 月28 日为非工作日,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即 7 月30 日) 。 第二个运 作期共32 天,假设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5%。 若投资者于7 月30 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为: 100,424.66 份*1.00 元/份+100,424.66 份*1.00 元/份*5.5%*32 天/365 天=100,908.90 元。 若投资者未于 7 月 30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7 月 31 日起进入第三个 运作期, 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8 月 28 日, 即申购申请日 (5 月28 日) 次 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周三) 。投资者可于 8 月 28 日赎 回基金份额,若不赎 回则于8 月29 日起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以此类推。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三 ) 基 金 转 换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为 投资者创造稳定的当期回报,并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 ,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7 天。 ( 三 )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 充 分 运 用 各 种 短 期 投 资 工 具 , 力 争 为 持 有 人 创 造 低 风 险 基 础 上 的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 天。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和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趋 势 的 重 点 分 析 , 比 较 未 来 一 定 时 间 内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的 相 对 预 期 收 益 率 , 在 基 金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对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与 现 金 之 间 进 行 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套 利 策 略 等 组 合 管 理 手 段 进 行 日 常 管理。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债 券 市 场 视 为 金 融 市 场 整 体 的 一 个 有 机 部 分 ,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移 动 的 方 向 和 方 式 , 并 据 此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建 立 较 短 平 均 久 期或缩短现有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 基 金 建 立 的 分 析 框 架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包 括 GDP 、CPI/PPI 、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 量 M1/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 指 标 将 决 定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通 过 调 整 利 率 、 调 整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窗 口 指 导 等 方 式 , 导 致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金 流 也 将 带 来 明 显 的 影 响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上 述 债 券 分 析 框 架 , 预 测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及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情况,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主 要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 具 体 来 说 ,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跟 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或 者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期 限 配 置策略 类属配置 策略 套利策略 普通债券 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 场 资 金供求 …… 市 场 环 境分析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依 靠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来 实 现 。 在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一 方 面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将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容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最 后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各 类 型 信 用 债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 确 定 各 类 债 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 分析公司债券、 企业债 券等信用债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行 业 景 气 度 、 市 场 地 位 ,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 债 务 水 平 、 管 理 能 力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的 信 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4) 套利策略 在 市 场 低 效 或 无 效 状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 积 极 运 用 各 类 套 利 策 略 对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与 调 整 , 捕 捉 交 易 机 会 , 以 获 取 超 额 收益。 (5)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等 策 略 进 行 相 对 低 风险套利操作,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跨市场套利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同 一 只 债 券 类 投 资 工 具 在 不 同 市 场 ( 主 要 是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的 交 易 价 格 差 进 行 套 利 , 从 而 提 高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收 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 的个券。 ( 四 ) 投 资限 制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任 何交易日,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127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如 存 款 协 议 中 包 含 提 前 赎 回 条 款 并 且 利 息 不 受 损 失 的 , 则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格的商业银行;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 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 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 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基 金 ,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其中: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资产包括现 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银行 协议存款、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正 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 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 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 为 0 天; 证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结 果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投 资决 策 体 制 和流 程 1、 投 资 决策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等 部 门 的 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交 易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1 ) 研 究分 析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 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 究成果,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 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 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 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等 相 关 问 题 , 作 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 ) 投 资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 交 易执 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令予以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 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 投资 回顾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 九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 十 一 ) 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452,600,961.11 42.36 其中:债券 3,452,600,961.11 42.36








资产 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02,550,339.49 15.98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464,671,202.68 5.70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64,038,584.39 41.27 4 其他各项资产 32,227,765.18 0.40 5 合计 8,151,417,650.17 100.00 2. 报 告 期债 券 回 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7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34,298,616.75 11.4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 金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1) 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6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7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7 天。 (2)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 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34.05


11.4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3.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6.9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9.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含 ) 16.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111.10 11.42 4.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98,863,052.40 2.7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9,549,551.53 3.4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9,549,551.53 3.4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70,203,521.07 10.5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233,984,836.11 30.57 8 其他 - - 9 合计 3,452,600,961.11 47.2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5. 报 告 期末 按 摊 余 成本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债 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522006 15 神华 SCP006 3,000,000 299,975,053.14 4.10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 160209 16 国开09 2,000,000 199,584,570.61 2.73 3 111692121 16 杭州银 行 CD057 2,000,000 198,520,766.97 2.72 4 111618112 16 华夏 CD112 2,000,000 197,511,007.90 2.70 5 011537013 15 中建材 SCP013 1,600,000 160,158,941.04 2.19 6 111616008 16 上海银 行 CD008 1,500,000 149,857,497.80 2.05 7 111694136 16 宁波银 行 CD112 1,200,000 119,343,457.33 1.63 8 111610181 16 兴业 CD181 1,000,000 100,000,000.00 1.37 9 111609164 16 浦发 CD164 1,000,000 99,733,716.60 1.36 10 020121 16 贴债23 1,000,000 99,689,925.08 1.36 6.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3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61%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均值 0.0509% 7.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 基 金 计 价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利 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 况。 (3)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本 报 告 期 没 有 特 别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1,985,945.18 4 应收申购款 241,82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2,227,765.18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 建信 周盈 理 财 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3693% 0.0015% 0.3983% 0.0000% 0.9710% 0.0015%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7190% 0.0065% 1.3500% 0.0000% 3.3690% 0.0065%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8456% 0.0063% 1.3500% 0.0000% 2.4956% 0.0063%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1.3216% 0.0024% 0.6732% 0.0000% 0.6484% 0.0024%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11.6921% 0.0059% 3.7652% 0.0000% 7.9269% 0.0059% 2 . 建信 周盈 理 财 债券 B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550% 0.0015% 0.3983% 0.0000% 1.0567% 0.0015%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5.0232% 0.0065% 1.3500% 0.0000% 3.6732% 0.0065%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4.1478% 0.0063% 1.3500% 0.0000% 2.7978% 0.0063%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1.4683% 0.0024% 0.6732% 0.0000% 0.7951% 0.0024%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12.6002% 0.0059% 3.7652% 0.0000% 8.8350% 0.0059%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票据、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投 资 组 合 的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四 ) 估 值程 序 1.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本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 或者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 七 ) 估 值结 果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 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并 在 运 作 期 到期日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4、本基金 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按 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当 日净收益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 配,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除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外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获 得 自 申 购 确 认 日 ( 认 购 份 额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配 收益,基金 管理人不另 行公告基金 收益分配方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 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不再另 行 公告。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诉讼费或仲 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8%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8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经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法规执行。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六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 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 如下: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公历日(i=1 ,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七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作日内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的消息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和七 日 年 化 收益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 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变 化 , 导 致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的 不 确 定 性 。 市 场 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 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 、经验、判 断等主观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和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视为一种 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 风险在基金 管理和公司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整 体 经 营 方 面 的 综 合 体 现 。 中 国 的 证 券 市 场 还 处 在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 某 些 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认 购份额,第 一个运作期 到期 日指基 金合同生效 日 次一周的 周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该 份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一 周 的 周 度 对 日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对 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二 周 的 周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以 此 类 推 。 在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该 份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面 临 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 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当期运作期 到期日未申 请赎回,则 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 为 建信周盈 安心理财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于 法定节假 日 等 原 因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运 作 期 期 限 或 有 不 同 , 可 能 长 于 或 短 于 7 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受损。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二十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二十 一 、 《 托管协议 》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 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 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 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3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就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新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05 2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23 3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金融 全场基金 1 折”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29 4 关于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建信周盈安心理财等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27 5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建信周盈安心理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建 信 周盈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 每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并 在 运 作 期 到期日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累计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除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外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获 得 自 申 购 确 认 日 ( 认 购 份 额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的基金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不再另 行 公告。 四 、 基 金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诉讼费或仲 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7%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8%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 ,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7 天。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任 何交易日,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7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如 存 款 协 议 中 包 含 提 前 赎 回 条 款 并 且 利 息 不 受 损 失 的 , 则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 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 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 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 《 基金合同 》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 违 约 责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接损失, 一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后 有 权 根 据 另 一 方 过 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 二 ) 由 于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给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市场交易 规 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 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 产 , 由 于 该 机 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 三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 争 议 的处 理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效 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附 件 二 : 《 托 管 协 议 》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从事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售汇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行 为 行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 对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 ,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7 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 融资 比 例 进 行监 督 。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任 何交易日,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7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 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如 存 款 协 议 中 包 含 提 前 赎 回 条 款 并 且 利 息 不 受 损 失 的 , 则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资券, 其发 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 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述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 下列 投 资 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务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 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 人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选 择存 款 银 行 进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投 资中 期 票 据 进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3、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 要求。 (7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和本 协 议 的 约定 , 对 基 金 投 资其 他 方 面 进行 监 督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在 发 现 后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托管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时募 集 资 产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动。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4)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申 请开通本 基 金银行账户 的企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其他规定。 ( 四 ) 基 金证 券 交 收 账户 、 资 金 交收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金账户。 ( 五 ) 债 券托 管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1) 募集资金经 验资后,基 金托管人负 责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存。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 六 ) 其 他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一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和 七日 年 化 收 益率 的 计 算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估值结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票 据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 技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投 资 组 合 的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三 ) 估 值差 错 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赔偿责任。 ( 四 ) 暂 停估 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投 资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 ) 基 金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 七 ) 会 计数 据 和 财 务指 标 的 核 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确 保 核 对 一 致 。 若 当 日 核 对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八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的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 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 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 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以 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可 以 出 具 复 核 确 认 书 ( 盖 章 ) 或 以 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 以 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确 认 认 购 申 请 后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 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 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 管理人于每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终 止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 少于15 年。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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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 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