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优选A(530003)

建信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优 选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06 年 7 月 27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6]147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9月8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投 资 者 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9 月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七、风险揭示 ................................................................................................ 7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9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建信 优 选 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优 选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优选 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 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就 有 关 本 基金的简介、 投资组合公告、 经营 业绩、 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 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限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 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 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基 金 字[2005]158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策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尽职情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 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 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马 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 利 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 。1981 年毕业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体 制 改 革 处 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 银 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 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 灵 玲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 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科 技 部 科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主 任 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 公 司 高管 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 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 毕 业 于 大 连 理 工 大 学 , 获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筹 资 处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高 级 副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高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公 司 首 席 战 略 官 。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 行 总 行 , 先 后 在 营 业 部 、 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曾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等 职 。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 副总经理兼 研究部首席 策略分析师 ,博士。曾 任 天 津 通 广 三 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师 ,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主管、 研究部主管、 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总监等职,2009年3月17日至 2011 年3 月3 日担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12 月17 日至2011 年5 月5 日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建 信基金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2012年2月17日起任 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8月14日至2014年3月6 日任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月20日起任建信 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该基金于1月23日起转型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姚锦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李华:2006年9月8日起至2007年10月23日。 曹雄飞:2007年10月23日至2008 年11月27日。 田擎:2007年10月23日至2010年4月27日。 李涛:2008年11月27日至2012 年2月17日。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 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四)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 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结果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 澄清或纠正。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本 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2. 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7)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fund.licaike.com (1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2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网址:https://www.lufax.com (2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citics.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3)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3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4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4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4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9)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5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5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54)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5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56)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5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6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6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6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6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基 金 资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7 月 27 日证监基金字 147 号 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 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8 日至 2006 年 9 月 5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06 年 9 月 8 日生效。 ( 八 ) 募 集 对 象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按 累 计 金 额 计 算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 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认购本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投 资 者 的 总 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工作日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 募集 结 果 截止到 2006 年 9 月 5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56,802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 6,114,724,726.6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9 月 8 日生效。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与 过 户 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 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前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10月16日起开始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对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该 申 请 。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在T +7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 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 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均 为1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1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申购费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 50万元≤ M <100 万元








1.2% 100万元≤ M <500 万元





0.8% 500万元≤ M <1000 万元





0.5% M ≥ 1000万元

















1000 元/ 笔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 1 年 ≤ 持有期 < 2 年





0.25% 持有期 ≥ 2 年

















全免 注:1年指365 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中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在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小 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 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4) 暂停 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 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续 期 限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1、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2、日常转换业务规则 (1)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办 理 日 常 转 换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由 于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交 易 时 间 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办理。 3、转换费率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具 体 公 式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 额= 转出金 额× (1-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和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且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业 绩 成 长 性 和 投 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长期增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 月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 应符合以下 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 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潜力并具 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的配置比例。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 理 念 通 过 对 经 济 环 境 以 及 公 司 基 本 面 的 分 析 研 究 , 优 选 具 有 良 好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并 具 备 投 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 以 此 为 基 础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管 理 , 为 投 资 者创造超额收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75%× 富时 中国 600 成 长指数+20%× 中国债 券总指数+5%× 1 年定期存款 利率。 ( 五 ) 投 资 策 略 1、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对 证 券 市 场 当 期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时 期 内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并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避 风 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 股 票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手 段 , 对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的 成 长 性 和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主 要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成 长 性 、 业 绩 成 长可持续性和投资价值分析 (GSV 三维分析) , 优选能够在未来实现业绩持 续、快速增长并具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将其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GSV 三维 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上市公司业绩成长性分析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参 考 上 市 公 司 的 历 史 业 绩 表 现 , 从 不 同 角 度 对 上 市 公 司 未来的业绩成长前景进行深入研究,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在 宏 观 层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宏 观 经 济 、 国 际 经 济 、 行 业 发 展 阶 段 等 进行研究, 判断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前景和整体业绩增长前景, 对 于 市 场 空 间 较 大 、 需 求 饱 和 程 度 较 低 、 行 业 成 长 对 企 业 盈 利 推 动 能 力 较 强等特征的行业予以重点关注。 在 微 观 层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企 业 个 体 的 业 绩 增 长 潜 力 作 个 案 分 析 , 挖掘盈利绝对增长和相对行业平均增长均具有较高水平的公司。 (2)业绩成长的可持续性分析 除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增 长 速 度 之 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对 业 绩 成 长 的 可 持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续 性 给 予 高 度 关 注 。 通 过 对 公 司 的 规 模 、 产 能 、 创 新 能 力 、 竞 争 环 境 、 竞 争 优 势 、 公 司 治 理 、 管 理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判 断 推 动 公 司 业 绩 成 长 的 原 因 可 望 保 持 的 时 间 , 进 而 判 断 公 司 业 绩 成 长 的 持 续 性 , 从 而 发 现 能 够 在 较 长时间内保持业绩增长的公司。 (3)投资价值分析 在 进 行 业 绩 成 长 性 和 成 长 的 可 持 续 性 分 析 , 并 挖 掘 出 业 绩 可 望 实 现 持 续 、 快 速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对 此 类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进 行研究, 包括股票内在价值分析和运用市盈率 (P/E) 、 市 净率 (P/B)及 PEG 等 多 种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与 国 内 、 国 际 相 同 行 业 中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相 对 定 价 水平的对比研究。 在 股 票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强 调 定 量 研 究 的 宽 度 与 定 性 研 究 的 深 度 相 结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预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毛 利 率 变化、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市净率、PEG 等定量指 标对上市公司的业 绩 成 长 潜 力 和 投 资 价 值 作 出 综 合 评 判 并 得 到 重 点 关 注 的 对 象 , 同 时 ,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等 多 种 方 式 , 进 行 更 为 深 入 的 研 究 , 借 助 包 括 竞 争 优 势 、 公 司 治 理 、 管 理 水 平 等 在 内 的 定 性 指 标 对 公 司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确 认 公 司 业 绩 增 长 的 真 实 性 和 投 资 价 值 高 低 , 判 断 公 司 未 来 业 绩 持 续 成 长 的 潜 力 , 并 最 终 构 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 3、 债 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并 本 着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最 优 、 兼 顾 流 动 性 的 原 则 确 定 债 券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具 体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 、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 回 购 套 利 等 组 合 管 理 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等 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 公 司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六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1、 投 资 决策 依 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产业状况、 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 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 2、 投 资 决策 程 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 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其 组 成 人 员 为 投 资 、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骨 干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 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组织实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中 央 交 易 室 根 据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4) 本基金 投资于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6) 本基金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 主 承 销 商 或 分 销 商 的 证 券 , 以 及 非 控 股 股 东 在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必 须 获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 报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备 案 , 并 按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义务;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 金 总 资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2,216,160,411.48 83.49 其中:股票 2,216,160,411.48 83.4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5,828,247.91 3.6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340,440,789.32 12.83 8 其他资产 1,953,028.90 0.07 9 合


计 2,654,382,477.6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A 农、林、牧、渔业 67,204,671.43 2.63 B 采矿业 698,024,651.25 27.33 C 制造业 745,850,875.24 29.20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58,822,635.12 2.30 E 建筑业 775,274.28 0.03 F 批发和零售业 35,405,823.40 1.3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6,391,744.27 18.2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4,528,825.60 2.9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660,036.00 1.7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475,748.79 0.9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16,160,411.48 86.77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1 600489 中金黄金 16,792,645 188,749,329.80 7.39 2 600547 山东黄金 4,472,695 174,032,562.45 6.81 3 600029 南方航空 23,269,125 164,280,022.50 6.43 4 601111 中国国航 23,456,066 158,563,006.16 6.21 5 600115 东方航空 21,716,901 143,548,715.61 5.62 6 000568 泸州老窖 4,138,891 122,925,062.70 4.81 7 600519 贵州茅台 324,725 94,793,722.00 3.71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8 002007 华兰生物 2,951,829 92,687,430.60 3.63 9 000975 银泰资源 5,832,770 83,933,560.30 3.29 10 600715 文投控股 4,155,319 79,657,465.23 3.12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


称 金


额 1 存出保证金 1,604,813.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0,513.72 5 应收申购款 257,702.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1,953,028.9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 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0975 银泰 资源 83,933,560.30 3.29 重大资 产重组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0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 优 选成 长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9 月 8 日 —2006 年 12 月 31 日 34.17% 1.07% 37.95% 0.99% -3.78% 0.08% 2007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3.79% 1.93% 93.06% 1.65% 40.73% 0.28% 2008 年 1 月 1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5.22% 2.22% -53.88% 2.27% -1.34% -0.05%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4.66% 1.78% 66.21% 1.57% -1.55% 0.21%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49% 1.43% -0.84% 1.22% 5.33% 0.21%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8.52% 1.20% -21.74% 1.00% -6.78% 0.20%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95% 1.12% 4.80% 1.06% -0.85%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32% 1.19% -0.62% 1.03% 12.94% 0.16% 2014 年 1 月 1 日 33.82% 1.10% 21.07% 0.84% 12.75% 0.26%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4.53% 2.62% 16.50% 1.96% 38.03% 0.66%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5.63% 1.78% -14.64% 1.71% 9.01%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2016 年 6 月 330 日 293.56% 1.70% 98.66% 1.48% 194.90% 0.22% 2. 优 选成 长 H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2016 年 6 月 30 日 2.24% 0.78% 1.23% 0.90% 1.01% -0.12%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目 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 方 法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6]23 号) 的规定, 本 基金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下述估值方法根据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等而制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债券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 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当错 误 偏 差达到 或 超 过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的 责 任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责 任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发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责 任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差 错 责 任 方 进 行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 益 分 配 基 本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建 信 开 放 式 基 金 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依 据基金合 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 取)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 金 费用 的 费 率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从 开 放 式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一 定 比 例 的 费 用 , 用 于 支 付 销 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收 取 , 将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取适当的时机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公 告 中 应 规 定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条 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 具体费率水平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其总额的 25% 。 届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正 式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后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E× N÷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 为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招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的 公 告 确定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 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 1 款第 (4) 至第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水平、 计算方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相关规定。 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份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七、风险揭示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 政 策 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的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 率 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 的 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 投 资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风险等。 1、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层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将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信 用 风险 信 用 风 险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以下几种: 1、 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交 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 营 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 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 五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 例 , 具 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虽 然 通 过 规 范 的 价 值 分 析 手 段 投 资 于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 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完 全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能 够 完 全 跟 随 或 超 越 市 场 上 涨 幅度。 同 时 , 本 基 金 的 重 点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备 投 资 价 值 、 具 有 较 高 成 长 性 , 并 且 可 望 在 未 来 实 现 业 绩 持 续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 如 果 由 于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策 略 调 整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策 略 调 整 , 使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无 法 充 分 实 现 , 可能会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 六 ) 其 他 风 险 主 要 是 由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 二 ) 基 金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 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 五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五 个工作日内公告。 ( 六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基 金 管 理人 的 权 利 与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与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召 开 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召 集 人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书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天前提交召集人审核,并由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或 拒 派 代 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的 事 由 与 程 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⑦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含 住 所 )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1.基 金 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001 联系人:郭雅莉 2.基 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 核 查 (1)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行 为 行使 监 督 权 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 技术系统,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 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②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I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 中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潜力并具备投资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价值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 债券、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II、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D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E 、 本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 、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不 受上述限制。 III、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IV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V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③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I 、承销证券; II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III、从事可 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VI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主 承销的证券; VII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对 上 述 事 项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④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于 基 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I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II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买 卖 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III 、基 金 管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 市 场 交易 的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 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业 务监 督 、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 金 财 产保 管 的 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确 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 集 资 金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金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 券 托管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以 及 该 账 户 在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备 案 。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的 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工作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 他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核 对 时 发 生 净 值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方 法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估值对象 基 金 的 估 值 对 象 为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G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 值 差错 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 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等内 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保 管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永久保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 泄 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秘 密 等 , 因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管理人回复原状,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 损失。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 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 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16 年 9 月 7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17 2 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5 3 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4 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6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金融 全场基金 1 折”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29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4-15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关于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基金参加民 生银行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4-08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 H 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4-07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优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页无正文, 为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章页。




































































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 O 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