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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策略精选(003659)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山 西 证 券 策略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一 月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9 第五部 分 基金 的备 案 ................................................................................................................... 11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1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2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27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5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70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71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 72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3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74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 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山西证券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以基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 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 : 指《山西证券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山西证券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山 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 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山西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或接受 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登 记机构 办理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 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额投资 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 申购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 事件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 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通过大类资 产的轮动配置,综合运 用多种策略,精选具有 估值优 势和成长潜力的公司进 行投资,在把风险控制 到较低水平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而稳健的超额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四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 申请的 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五部 分 基金的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 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 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 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限制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 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临时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 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定公 告的增加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要求登记 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 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873 亿元 联系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86869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文号: 国务院批准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 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账户、 资金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 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以及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 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决议通过条 件之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第九部 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托管 人 或由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 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 时基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由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 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指本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通过大类资 产的轮动配置,综合运 用多种策略,精选具有 估值优 势和成长潜力的公司进 行投资,在把风险控制 到较低水平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而稳健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 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 、股指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股票资产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本 基金将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 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 宏观经 济、国家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企业盈利、市 场估值以及市场流动性 等方面因素 分析判断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本基金将影响行业和公 司投资价值的事件性因 素作为投资的主线,以 事件驱 动和红利投资作为核心 的投资策略,通过 对上 市公司各类事件的深入 分析来精选 个股。


(1 )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投资策略是一个系 统的体系,通过分析特 定事件对上市公司价值 和股价 表现的影响,寻求投资 机会,获取由该事件带 来的收益。可能会对上 市公司二级 市场表现有影响的事件 范围很广,包括但不限 于并购重组、股权激励 、业绩超预 期、重要股东投资行为(股东增持) 、定向增发等。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这些 事件,共同构成整体的 事件驱动投资策略,未 来还有 更多的策略可以不断扩展: 1)并购重组事件的界定 公司并购一般包括收购 和兼并。收购一般指一 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 证券购 买另一家企业 的股票或 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 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 资产的所有 权, 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兼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 合并组成一家企业, 通常由一家占资金、技 术、市场等方面优势的 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 公司。并购 是企业迅速拓展生产经 营规模,促进资本集中 、资源优化配置,实现 增长目标的 重要途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 负债或 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 资产重组是在资产结构 上的重大调整,而且往 往对公司的运营产生深 远的影响, 这些影响包括生产效率 的提高、生产成本的降 低、渠道的整合、公司 管理水平的 提升等等多个方面。由 于 资产结构和运营模式 的调整,发生资产重组 后的公司, 其未来的估值水平会与之前的估值发生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所带来的 投资机会,包括已经实 施并购 重组及公告并购重组董 事会预案的,同时也关 注有并购重组预期的上 市公司,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① 终 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 公司; ②上市公司或控 股股东股权 发生变化的; ③谋求行 业转型或追求外延式增 长的上市公司; ④大集 团公司小上 市公司等公司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研 究,综合评估并购重组 企业的行业增长前景, 以及并 购重组活动给上市公司 带来的协同效应、价值 低估和市场份额提升等 ,包括但不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限于通过并购重组方式 实现公司的经营转型、 规模扩张、竞争优势和 品牌价值提 升、效率改善、盈利能力提高等。 综合评估并购重组公司所处行业、 并购重组形式、 并购重组目的、 资产定价、 交 易 总 价 值/ 注 入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 交 易 总 价 值/ 股 票 总 市 值 、 公 司 市 值 、 预 期 盈 利 增速、估值等因素,优选行业前景看好、成长性高、价值低估的并购重组公司。 2)股权激励事件的界定 股 权 激 励 包 括 股 票 期 权 ﹑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和 管 理 层 收 购 等 多 种 不 同 的 表 现 形 式。股权激励计划以股 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 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 们能够以股 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 ﹑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 司的长期发 展服务。 从公司管理实践来看, 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降低代理成本、 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 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本基金将通 过对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公司质地和行权条件,构建组合。 3)业绩超预期事件的界定 业绩超预期表现为上市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 期净利润和上期相比有 较大幅 度的增长,并超出市场 一致预期增速,存在基 本面超预期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结 合上市公司基本面、业 绩预告中净利润同比增 速和市场一致预期增速 进行综合分 析筛选,构建投资组合。 4)重要股东投资行为事件的界定 重要股东投资行为包括 高管、公司大股东的二 级市场增持行为。增持 行为一 般表示高管和股东对公 司未来股价的看好,二 级市场会有所反映。本 基金将通过 对增持金额、比例等筛选,构建投资组合。 5)定向增发事件的界定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 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进行 直接融资的行为。 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 方式融资,进行项目投 资、收购资产、发展业 务、补 充资金 等活动,有利于 公司的发展。本基金将 通过对定增的定价、规 模、类别、 盈利能力等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6)其他事件 除了上述的事件类型外 ,本基金也会紧密跟踪 诸如行业重大事项发布 、国家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战略导向、公司重大合 同签订、公司管理层人 员变动、公司新产品的 研发或推出 等各类事件,分析研究 这些事件对公司价值和 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影 响,进一步 选择有投资潜力的标的。 (2 )红利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具有稳 定的分红历史或未来具 有较高分红预期的上市 公司, 先建立初选库,然后通 过深度的个股调研、严 格的基本面分析和价值 评估再精选 个股,构建投资组 合。 我们将按照以下标准进 行红利股的选择,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的股票即 可认定 为红利股,构成本基金的红利股票池: 1) 具有稳定的分红政策, 在过去的 3 年中, 至少有 2 次分红 (包括现金分红 和股票分红) ;


2 ) 具 有 较 高的 分 红 回报 , 最 近 一 年的 股 息 率( 最 近 一 年 的现 金 分 红/ 股票的 年均价(年均价= 年成交额/ 年成交量) )处于市场前 50% ;


3 ) 具 有 较 强的 分 红 意愿 , 最 近 一 年的 分 红 率( 最 近 一 年 的现 金 分 红总 额/ 可 分配利润)处于市场前 50% ;


4)具有较高的分红预期,预计会推出较优厚的分红方案。 (3 )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根 据行业景气度、行业杠 杆、行业动量等定量指 标以及 宏观经济环境、行业事 件性因素等方面的定性 分析,对各行业的发展 前景和投资 价值进行评估、排序,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4 )个股选择 本基金广泛收集市场公 开的各类重大事件信息 ,对上市公司公告重大 资产重 组、股权激励、股权变 更、重要股东增持业绩 预告、定向增发等公告 的公司进行 分析研究,通过定性与 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 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 长能力,确 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初选股票池 在投资策略的范畴内, 剔除明显不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如 ST 和*ST 的股 票、流动性差的股票以及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2)策略精选股票池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在初选库的范围内,按 照各策略定量和定性的 筛选方法,综合评估涉 及事件 的股票, 另外利用估值指标如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盈增长率 (PEG ) 等评估公司的安全边际 ,利用现金流指标如流 动比率、现金充足率和 盈利指标如 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ROE )等来评估当前 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 能力,剔除 基本面较差或短期风险过大的标的,构建策略精选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 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债券、货币 市 场工具 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 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 资产,提高 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 财政、货币 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 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 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 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 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 基金将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 约,达到管理投资组合 风险的目的。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 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 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 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 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值、控制下跌风险。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 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 他金融产品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 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 策略、比例 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7.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跟踪调研结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 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 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 工作。投资总监负责监 督管理基金 日常投资活动。公司投资决策机制 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 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 构,以定期或不定期( 会议频 率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定 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 双周一次或更多)召开 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研究、 交流投资信息,探讨、 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 题。双周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就研 究部提交的全市场模拟 组合与配置、宏观及行 业策略,以 及研究员提交的各行业 模拟组合、三级股票池 、重点投资品种等进行 充分讨论。 基金经理根据联席会议的成果及自身判断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第三级,基金经理。在各自的权限内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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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7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 资 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 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 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收 益率*50%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成的成 份股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 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 市场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 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 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 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高风 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股指期 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 相关 规 定 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登载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 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基金合同所述对任何损失 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 一部分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 法规协 商解决。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账户、 资金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 及《托管协议》规定 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业务规则》 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6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项 、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 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决议通过条 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 易费用;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 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股指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股票资产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本 基金将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长。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 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 宏观经 济、国家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企业盈利、市 场估值以及市场流动性 等方面因素 分析判断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影响行业和公 司投资价值的事件性因 素作为投资的主线,以 事件驱 动和红利投资作为核心 的投资策略,通过对上 市公司各类事件的深入 分析来精选 个股。


(1 )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投资策略是一个系 统的体系,通过分析特 定事件对上市公司价值 和股价 表现的影响,寻求投资 机会,获取由该事件带 来的收益。可能会对上 市公司 二级 市场表现有影响的事件 范围很广,包括但不限 于并购重组、股权激励 、业绩超预 期、重要股东投资行为(股东增持) 、定向增发等。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这些 事件,共同构成整体的 事件驱动投资策略,未 来还有 更多的策略可以不断扩展: 1)并购重组事件的界定 公司并购一般包括收购 和兼并。收购一般指一 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 证券购 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 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 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 资产的所有 权, 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兼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 合并组成一家企业, 通常由一家占资金、技 术、市场等方面优势的 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 公司。 并购 是企业迅速拓展生产经 营规模,促进资本集中 、资源优化配置,实现 增长目标的 重要途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 负债或 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 资产重组是在资产结构 上的重大调整,而且往 往对公司的运营产生深 远的影响, 这些影响包括生产效率 的提高、生产成本的降 低、渠道的整合、公司 管理水平的 提升等等多个方面。由 于资产结构和运营模式 的调整,发生资产重组 后的公司, 其未来的估值水平会与之前的估值发生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所带来的 投资机会,包括已经实 施并购 重组及公告并购重组董 事会预案的,同 时也关 注有并购重组预期的上 市公司,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① 终 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 公司; ②上市公司或控 股股东股权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发生变化的; ③谋求行 业转型或追求外延式增 长的上市公司; ④大集 团公司小上 市公司等公司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研 究,综合评估并购重组 企业的行业增长前景, 以及并 购重组活动给上市公司 带来的协同效应、价值 低估和市场份额提升等 ,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并购重组方式 实现公司的经营转型、 规模扩张、竞争优势和 品牌价值提 升、效率改善、盈利能力提高等。 综合评估并购重组公司所处行业、 并购重组形式、 并购重组目的、 资产定价、 交 易 总 价 值/ 注 入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 交 易 总 价 值/ 股 票 总 市 值 、 公 司 市 值 、 预 期 盈 利 增速、估值等因素,优选行业前景看好、成长性高、价值低估的并购重组公司。 2)股权激励事件的界定 股 权 激 励 包 括 股 票 期 权 ﹑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和 管 理 层 收 购 等 多 种 不 同 的 表 现 形 式。股权激励计划以股 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 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 们能够以股 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 ﹑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 司的长期发 展服务。 从公司管理实践来看, 股 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降低代理成本、 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 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本基金将通 过对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公司质地和行权条件,构建组合。 3)业绩超预期事件的界定 业绩超预期表现为上市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 期净利润和上期相比有 较大幅 度的增长,并超出市场 一致预期增速,存在基 本面超预期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结 合上市公司基本面、业 绩预告中净利润同比增 速和市场一致预期增速 进行综合分 析筛选,构建投资组合。 4)重要股东投资行为事件的界定 重要股东投资行为包括 高管、公司大股东的二 级市场增持行为。增持 行为一 般表示高管和股东对公 司未来股价的看好,二 级市场会有所反映。本 基金将通过 对增持金额、比例等筛选,构建投资组合。 5)定向增发事件的界定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 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进行 直接融资的行为。 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 方式融资,进行项目投 资、收购资产、发展业 务、补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充资金等活动,有利于 公司的发展。本基金将 通过对定增的定价、规 模、类别、 盈利能力等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6)其他事件 除了上述的事件类型外 ,本基金也会紧密跟踪 诸如行业重大事项发布 、国家 战略导向、公司重大合 同签订、公司管理层人 员变动、公司新产品的 研发或推出 等各类事件,分析研究 这些事件对公司价值和 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影 响,进一步 选择有投资潜力的标的。 (2 )红利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具有稳 定的分红历史或未来具 有较高分红预期的上市 公司, 先建立初选库,然后通 过深度的个股调研、严 格的基本面分析和价值 评估再精选 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我们将按照以下标准进 行红利股的选择,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的股票即 可认定 为红利股,构成本基金的红利股票池: 1) 具有稳定的分红政策, 在过去的 3 年中, 至少有 2 次分红 (包括现金分红 和股票分红) ;


2 ) 具 有 较 高的 分 红 回报 , 最 近 一 年的 股 息 率( 最 近 一 年 的现 金 分 红/ 股票的 年均价(年均价= 年成交额/ 年成交量) )处于市场前 50% ;


3 ) 具 有 较 强的 分 红 意愿 , 最 近 一 年的 分 红 率( 最 近 一 年 的现 金 分 红总 额/ 可 分配利润)处于市场前 50% ;


4)具有较高的分红预期,预计会推出较优厚的分红方案。 (3 )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根 据行业景气度、行业杠 杆、行业动量等定量指 标以及 宏观经济环境、行业事 件性因素等方面的定性 分析,对各行业的发展 前景和投资 价值进行评估、排序,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4 )个股选择 本基金 广泛收集市场公 开的各类重大事件信息 ,对上市公司公告重大 资产重 组、股权激励、股权变 更、重要股东增持业绩 预告、定向增发等公告 的公司进行 分析研究,通过定性与 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 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 长能力,确 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1)初选股票池 在投资策略的范畴内, 剔除明显不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如 ST 和*ST 的股 票、流动性差的股票以及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2)策略精选股票池 在初选库的范围内,按 照各策略定量和定性的 筛选方法,综合评估涉 及事件 的股票, 另外利用估值指标如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盈增长率 (PEG ) 等评估公司的安全边际 ,利用现金流指标如流 动比率、现金充足率和 盈利指标如 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ROE )等来评估当前 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 能力,剔除 基本面较差或短期风险过大的标的,构建策略精选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 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 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 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 资产,提高 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 财政、货币 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 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 地确定投 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 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 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 基金将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 约,达到管理投资组合 风险的目的。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 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 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 模并进行 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 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值、控制下跌风险。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 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 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 人将根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 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 策略、比例 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7.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 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跟踪调研结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 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 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 工作。投资总监负责监 督管理基金 日常投资活动。公司投资决策机制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 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 构,以定期或不定期( 会议频 率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 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定 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 双周一次或更多)召开 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研究、 交流投资信息,探讨、 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 题。双周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就研 究部提交的全市场模拟 组合与配置、宏观及行 业策略,以 及研究员提交的各行业 模拟组合、三级股票池 、重点投资品种等进行 充分讨论。 基金经理根据联席会议的成果及自身判断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第三级,基金经理。在各自的权限内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 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 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股指期 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 限制、结算 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6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