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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优势领航混合(002808)

泓德优势领航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证 监许 可[2016]1006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 持
有的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信 用风 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等 。 其 中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 一般 是信 用资质 相对 较差 的中 小企 业,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低 、 外部融 资的 可得性 较差 , 信用风 险高 于大中 型企 业 ;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
不透明 , 增 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别 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度 。 其 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极 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合 带来 较大 的损 失。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其 长期 风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57 
十六、风险揭示 ............................................................................................................................ 6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10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0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 泓德 优势 领航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 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以及 《泓德 优 势领 航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德优势领 航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泓德 优势 领航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德 优 势领航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泓德 优势领 航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泓德 优势 领航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2,0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现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曾 任易 程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广电 事业 部总 经理 、 亿 品科技 有限 公司 运营 副总 裁、 搜 房资 讯有 限公 司执 行副总 裁、 西 班 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商务经 理。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张文雯 女士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现 任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协理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财务 管理 处负 责人、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部 助 理经理 。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任 中国 政法 大学 证券 与期货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 研 究员。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公 司任法 律事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 席律 师、 中 国社 会 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 金 融产品 与投 资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任瑞 士信贷 第一 波士 顿投 资银 行中国 业务 副总 裁、 中国 律师事 务中 心 国 际融资 部主 任。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研究 部总 监助 理 。 曾 任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 究部研 究员 、泓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现任 泓德泓 富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泓德远 见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 德裕 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任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资产管 理中 心投 资负 责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 理助 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市场部 总监 , 博士 。 曾任 深圳市 大富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裁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处处 长、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宏 观经 济分析 师。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克玉 先生 : 事业一 部负 责 人, 硕士 。 现 任泓 德优 选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任元 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研 究员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国都 证券有 限公 司 分 析师、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 部副总 监。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公募 )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华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成员 : 邬 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 业二 部负 责人 , 硕士 。 现 任泓 德泓 富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远 见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泓 德裕 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泓 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 任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中 心投 资负 责人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 总经理 助理 。 王克玉 先生 : 事业一 部负 责 人, 硕士 。 现 任泓 德优 选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任元 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研 究员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国都 证券有 限公 司 分 析师、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 部 副总 监。 王明德 先生 : 总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总监 、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部 总监 , 硕士 。 曾任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所 长、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所所 长、 北京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 公 司证券 部研 究员 。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现任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泓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泓 德泓 益量化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任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部 研究 员。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不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 务规则 ; (18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 律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 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成守 法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及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 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 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 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职 能。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 真 实、 完整 、 及 时地 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 务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联系电 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 行之一 。 1987 年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业 ,成 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性 的国 有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5 年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7 位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根 据 2015 年美 国《 财富 》杂 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 190 位,较 上年 上 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79,563.22 亿 元。2016 年 1-6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376.61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 业务中心(下文简 称 “ 托管 中心 ” ) 。现 有员工具有 多 年基金、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布 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职 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生 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经 济专 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政 府特 殊 津贴。 彭纯 先 生,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长 。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 行董 事 ,2013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本行 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长 , 南 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袁 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 本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本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 行财务 会计 部 副科长 、科 长、 处长 助理 、副处 长, 会计 结算 部高 级经理 。袁 女 士 1992 年 毕 业于中 国石 油 大学计 算机 科学 系, 获得 学士学 位,2005 年 于新 疆 财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75 只 。 此 外, 交通 银 行还托 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司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行理 财产 品 、 信 托计 划、 私募投资 基金、保 险资金 、全国社 保基金、 养老保 障管理基 金、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投 资 资 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 制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2)全 面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建立 各二 级部自 我监 控 和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 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 立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独立 负责 受托基 金资 产 的保管 ,保 证基 金资产 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制 衡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贯彻 适当 授权、 相互 制 约的原 则, 从组 织结构 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 并 通过 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有 效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在岗 位、 业务二 级部 和 风险合 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 形 成科 学合理 的内 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 执行 机制 和 监督机 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 控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内部 控制 与基金 托管 规 模、业 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目 标。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 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 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 和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 技 术系 统 完整独 立 , 业 务管 理制 度 化,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 有 关信 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 中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 各环节 的 事 前指 导、 事中 风控和 事后 检 查 措施实 现全 流程 、 全 链条 的风险 控制 管理 , 聘 请国 际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 行 进行国 际标 准的 内部 控制 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和核查 。 交通 银行 作为 基 金托管 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行为 ,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予 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进 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交 通银行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交通银 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 违规行 为, 须立即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 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 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 证监 许可[2016] 1006 号文 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型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 (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本 基金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变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向 投资者 公开 发售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1 月 9 日至 2017 年 1 月 6 日 进行 发售。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招 募 说明书 第七 条第 ( 一 ) 款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 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 并及时 公告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 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认 购。 销售 机构 名单和 联系 方式 具体 见本 基金发 售公 告。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基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地 区、 网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 参 见 本基金 发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调整 其他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认购安排 1 、 认 购时 间: 本 基金 自2016 年11 月9 日至2017 年1 月6 日进行 发售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2 、认购 程序 :投 资者 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开 立 泓德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一个投 资者 只 能开立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已 经开 立泓 德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无需 再申 请 开立基 金账 户。 3 、认购 原则 :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 额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方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00 元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成 后, 投资 者不 得撤 销。 4 、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 购申请 ,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前 ( 含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销售 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认购 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情 况。 销售 网点 受 理认购 申请 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是 否成 功 应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投 资者应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 确认情 况和 有效 认购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不承担 对确 认结 果的 通知 义务, 投资 者 本 人应主 动查 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结 果。 5 、认购 款项 的退 还: 若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 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发 售公 告。 (八)认购费用 1 、投 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 时需交 纳认 购费 。本 基金 认购费 率按 照认 购金 额递 减,即 认 购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认 购费率 越低 。 如 下表 所示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认购金 额(M ,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万≤M <300 万 0.8% 300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认 购费 由认 购人 承担, 认购 费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投 资者 多次 认购 时, 须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九)募集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 息折份 额结 果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十)认购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 本基 金认 购份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 、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3 、认购 有效 份额 数的 计算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假 设这 1,0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为 0.4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11.86 元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认购份 额= (988.14+0.46 )/1.00=988.60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988.60 份 基金 份额 。 (十一)募集期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十二)基金募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及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 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超过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原则,基金 管理 人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 时,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 6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 低份额 限 制,且 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和赎 回的 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 金 额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万≤M <300 万 1.0% 300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 申 购费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 、本基 金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在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 7 日≤ 持有 期<30 日 0.75% 30 日≤ 持有 期<365 日 0.5% 365 日 ≤持 有期 <730 日 0.3% 持有期 ≥730 日 0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30 日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日 不满 90 日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赎 回时 份 额持有 满 90 日 不满 180 日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赎 回时 份 额持有 期长 于 180 日 (含 180 日 )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假 定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230 元,某 投资 者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100 万元、300 万元 和 5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3,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费 率 (b) 1.5% 1.0% 0.3%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元 990,099.01 元 2,991,026.92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8,973.08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4 份 2,431,729.20 份 4,064,227.64 份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2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半 年,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 管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 最 迟 于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范 围内 ,在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 据市 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 提前公告。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运用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基础 上,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具 备良 好成 长性 、 竞 争力以 及 价 值被低 估的 公司 , 积 极把 握股票 市场 波动 所带 来的 获利机 会,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中长 期稳 健 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地 方 政府债 、 短 期公 司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短 期 融资券 (含 超短 期融资 券 )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 存款( 包括 通知 存款、 定 期存款 、协 议存 款等) 、同 业存单 、货 币市 场工具 、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投 资 于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在宏 观经 济分 析基 础上, 结合 政策 面、 市场 资金面 ,积 极把 握市 场 发展趋 势, 根据 经济 周期 不同阶 段各 类资 产市 场表 现变化 情况 ,对 股票 、债 券 和现金 等大 类资 产投 资比 例进行 精心 配置 , 以 分散 市场风 险, 力争 取得 超越 业绩比 较 基 准的收 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市 场环 境灵 活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 , 多 维度分 析股 票的 投资 价值 , 充分 挖 掘 市场中 潜在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 成长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定 量分 析与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 自 下而上 的精 选市 场中 具有 持续成 长 潜力且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进行 投资 。 1 )定 量分 析 公司的 成长 性最 终体 现为 利润的 增长 。 因 此, 本基 金 将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和预 期 主营业 务利 润率 作为 企业 成长性 考察 的主 指标 , 并 结合税 后利 润 增 长率 、 净 资产收 益率 等 指 标,筛 选出 盈利 能力 超过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上市 公司 。 A 、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主营业 务收 入的 增长 往往 意味着 公司 市场 份额 的扩 大, 是 把 握公司 成长 性的 主要 指标 。 本基 金在 考察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时, 将在 考察 历史主 营业 务 收 入增长 率的 基础 上, 结合 分析公 司的 产能 扩张 、 主 导产品 的市 场供 求变 化趋 势、 行 业竞 争 格 局、 以及 产品 的差异 性或 替 代性等 因素 , 参考上 市公 司 的存货 周转 率 、 应收 账款 周 转率指 标, 从而准 确把 握预 期主 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的质 量和 有效 性。 B 、 主营 业务 利润 率。 主营 业务利 润率 反映 了公 司获 利能力 的强 弱 , 是 企业 核 心竞争力 之所在 。 2 )定 性分 析 公司盈 利增 长的 持续 性主 要取决 于公 司的 核心 竞争 力, 因 此, 本基 金将 在定 量 筛选的 基 础上 , 从 技术 优势 、 资源 优势和 商业 模式 等方 面 , 把握公 司盈 利能 力的 质量 和持续 性 , 进 而 判断公 司成 长的 可持 续性 。 A 、 市场 优势。 市场 优势 包 括上市 公司 的市 场地 位和 市场份 额等 方面 , 本 基金 将精选 在 细分市 场占 据领 先位 置、 具 有品牌 号召 力或 较高 的行 业知名 度或 在营 销渠 道及 营销网 络方 面 具有优 势的 企业 进行 投资 ; B 、 技术 优势 分析 。 较 强的 技术优 势和 可持 续研 发能 力及投 入 , 可 以促 使公 司 所掌握 的 技术不 断转 化为 新产 品或 服务, 为公 司成 长提 供动 力。 本 基金 通过 分析 公司 拥有的 专利 和 专 有技术 数量 、 新 产品 的数 量及推 出速 度、 核心 技术 是否具 有较 高的 竞争 壁垒 、 产品 和研 发 上 的经费 投入 情况 等, 判断 公司技 术优 势及 其可 持续 性。 C 、 资源 优势 分析 。 垄 断资 源可以 为公 司在 较长 时期 内的发 展提 供好 利润 来源 。 对 于 具 有特许 权 、 专 有技 术 、 品 牌等独 特资 源的 公司 , 本 基金将 主要 通过 对公 司的 行业垄 断性 、 进 入壁垒 、政 策扶 持力 度等 方面的 分析 ,判 断公 司的 资源优 势是 否支 持其 持续 成长。 D 、 商业 模式 分析。 公司 的 商业模 式决 定了 其在 行业 中的地 位和 发展 潜力 , 独 特的商 业 模式将 支持 公司 的快 速发 展。 本 基金 将从 商业 模式 的独特 性、 可复 制性 、 可 持 续性及 盈利 性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等角度 考察 公司 的商 业模 式是否 符合 行业 发展 的趋 势、 是 否可 以维 持公 司销 售 规模和 盈利 的 持续性 增长 。 (2) 价值 投资 策略 价值投 资策 略是 通过 寻找 价值被 低估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 谋求 估值 反转 带来 的收益 。 本 基金将 根据 不同 行业 特征 和市场 特征 , 综合 运用 市 盈率(P/E) 、 市 净率(P/B) 、 市销率 (P/S)、 EV/EBITDA 以及 现金 流 折 现模 型(DCF) 等估值指 标 , 精 选价 值被 低估的 上市 公 司进行 投资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态 势、 利率 走势 、 收 益 率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 用风 险变化 等 因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构建 和调整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组合, 力求 获得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1)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 GDP 、CPI 、 国际 收支 等引 起利率 变 化的相 关因 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景 , 并 在此 基础 上判断 包括 财 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 对 市场 利率水 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 来的变 化趋 势 做 出预测 和判 断, 结合 债券 市场资 金供 求结 构及 变化 趋势, 确定 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的久 期配 置。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类 债券 ,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变量 和宏 观经 济政策 的 分 析, 预测 未来 收益率 曲线 的 变动趋 势 , 综 合考虑 组合 流 动性决 定投 资品 种; 对于 信 用类债 券, 本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的公 司背景 、 行业 特性 、 盈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 、 流 动性 等因素 , 对信 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 积 极发掘 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 投资机 会的 个券 进行 投资 , 并采 取分 散 化 投资策 略, 严格 控制 组合 整体的 违约 风险 水平 。 (3)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本 基金一 方面 将对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基 本面进 行深 入挖 掘以 明确 该可转 债的 债底 保护 , 防 范信用 风险 , 另 一方 面, 还 会进一 步分 析 公司的 盈利 和成 长能 力以 确定可 转债 中长 期的 上涨 空间。 本基 金将 借鉴 信用 债 的基本 面研 究 , 从行业 基本 面 、 公 司的 行 业地位 、 竞争 优势 、 财务 稳健性 、 盈利 能力 、 治理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考察, 精选 财务 稳健 、信 用违约 风险 小的 可转 债进 行投资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综合 考虑 安全 性、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 对个 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 行业 、 经营情 况 、 以 及债 券的 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 选 择具 有优 势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并通 过久 期控制 和调 整、 分散 投资 来管理 组合 的 风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险。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主 要包 括资 产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 基金将 重 点对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并辅 助 采用蒙 特卡 洛 方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势 的研 判, 以及 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 估 值定价 ,与 股票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实现 多头 或空 头的套 期保 值操 作。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 制, 有利 于基金 资 产 增值。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基 本面 的研 究, 并结合 权证 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通过 限量 投资 、 趋 势投 资、 优化 组合 等投资 策略 进 行权证 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稳 健 的收益 。 (3)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 和风 险水平 。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券 市场 进 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 并对 国 债期货 和现 货基 差 、 国 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 波 动水 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 效性等 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 现基金 资产 的 长 期稳定 增值 。国 债期 货相 关投资 遵循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0% —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本基 金如 投资 股 指 期货, 应遵 循如 下比 例: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9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种 的,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其长 期风 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投资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七)投资程序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资 部、 研究 部 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个 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 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 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 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7 、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施 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 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八)业绩评价基准 及选 择理由;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 50%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1 、沪 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值 ,其 成 份股票 为中 国 A 股市场 中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股 票,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 体发展 趋势 。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点为 100 点 , 并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 起发 布。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数 的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其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 成 分债 券包括 国债 、 企 业债 券、 央 行票据 等所 有 主要债 券种 类。 如果今 后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有 更 权威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或市 场 中出现 更适 用于 本基金 的 比较基 准指 数, 本基金 可以 在征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或 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 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 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11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1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险和信 用风 险, 说明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 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的名称 、 数 量、 期限 、 收 益率等 信息 , 并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1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审 查并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3)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 九)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 因受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使 本基金资 产面临潜 在的风 险,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波动 会导致债 券市场 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 变动, 如果市场 利率上升 ,本基 金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 基金对长 、中、短 期债券 的持有结 构与基准 存在差 异,长、 中、短期 债券的 相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4)利 差风 险 债券 市场不同 期限、不 同类属 债券之间 的利差变 动导致 相应期限 和类属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 宏观经济 环境、政 府财政 政策、市 场监管政 策、市 场参与主 体经营环 境等发 生变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化,债 券市场 参与主 体可 用资金 数量和 债券市 场可 供投资 的债券 数量可 能发 生相应 的变化 ,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所取 得的收益 率有可 能低于通 货膨胀率 ,从而 导致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资 产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 场或个券 流动性不 足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能无 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 开放式基 金的特殊 要求,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 定的现 金比例以 应对赎回 要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事人在 业务各环 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存在 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 的各种交 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政 策修改等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控制的因 素的变化 ,使基 金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 管机 构基 金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股 指期 货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 于股指期 货,股 指期货作 为一种金 融衍生 品,具备 一些特有 的风险 点。 投资股 指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 差风 险: 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 证金 风险 :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 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 业 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国 债期 货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 于国债期 货,国 债期货作 为一种金 融衍生 品,具备 一些特有 的风险 点。 投资国 债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国债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 差风 险: 是 指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以及不 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 证金 风险 :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 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 业 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发行 主体一 般是信用 资质相对 较差的 中小企业 ,其经营 状况稳 定性 较低 、 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财 务数 据相 对不透 明, 增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因 素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服 务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 2) 了 解 所投 资 基金 产 品, 了解 自 身风 险 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诺 其知悉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反洗钱 法 》 、 《 金 融机 构报 告涉嫌 恐 怖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融资的 可疑 交易 管理 办法 》 、 《金融 机构 大额 交易 和可 疑交易 报告 管理 办法 》 等 反洗钱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将严 格遵 守上述 规定 , 不会违 反任 何前述 规定 ; 承诺用 于投 资的资 金来 源 不 属于违 法犯 罪所 得及 其收 益; 承 诺出 示真 实有 效的 身份证 件或 者其 他身 份证 明文件 , 积 极履 行反洗 钱职 责, 不借 助本 业务进 行洗 钱等 违法 犯罪 活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诺 , 其 不属于 联合 国 、 欧盟 或美 国制裁 名单 内的 企业 或个 人, 不位 于 被联合 国、 欧盟 或美 国制 裁的国 家和 地区 。 10)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 金 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 合同 》 及有 关法 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 合条 件的 机 构担 任 基金 登 记机 构办 理 基金 登 记业 务并 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17)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 规则; 18)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 管理 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能 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 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3)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的 投 资运 作 ,如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 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托 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情况 除外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从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 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托 管协 议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及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 托管协 议》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事项。 (2) 在不违背法规法律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6) 基金管 理人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7)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 供便利 。 (1) 现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 书面 意 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小 于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 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费 用; (7)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 护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 标 在运用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基础 上,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具 备良 好成 长性 、 竞 争力以 及价 值被低 估的 公司 , 积 极把 握股票 市场 波动 所带 来的 获利机 会,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中长 期稳 健增 值。





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债 券(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地方 政府债 、 短期 公司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转 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 短期融 资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通 知存款 、定 期存款 、协议 存款等 ) 、同 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 具、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投资限 制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 组合限 制 1)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2)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6) 本基金 如投 资股 指期 货, 应遵循 如下 比例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得超 过 9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 券总市值 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18)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 品种的 ,应 当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除上述 第 12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六) 基金资产估值 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2.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3.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或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5.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 错误 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 估 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 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 方进 行更 正 和赔 偿 损 失; 4) 根 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6.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 货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7.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8.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 所或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泓德 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长期 联系电 话:4009-100-888 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 售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汇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地 方 政府债 、 短 期公 司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短 期 融资券 (含 超短 期融资 券 )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 存款( 包括 通知 存款、 定 期存款 、协 议存 款等) 、同 业存单 、货 币市 场工具 、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 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投 资 于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6) 在全国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他权证 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 8)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将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9) 本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0) 本基金 如投 资股 指期 货, 应遵循 如下 比例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9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12)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1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上述 第 8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 须提 前公告 , 不 需 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承销证 券; 1)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2)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3)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 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 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 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时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 于交 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 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 银 行 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 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 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 证 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 式确 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 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 料可能导 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 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基 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守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 中 期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


2)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事 会批 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 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 根据 《托 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 约定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 风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基金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进 行监 督, 监督 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几 个方面 : 1)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应遵 守法 律法 规规 定。


2) 基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前 , 基金 管理 人须 根 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监督 ,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 如 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另 有 规定 或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对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监督 管理 另有 约定 时, 从其约 定。 (9)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 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是否 及时 、 准确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 债券托 管 账户和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和独 立 。 (5)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申 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 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 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基金募 集资 产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 10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相关 证 明文件 。 3.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 交 通银 行网 银 ” )办 理托 管资产 的资 金结算 汇 划业 务。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人 民币 银 行结算 账 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4. 基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 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人 民银 行 进行报 备, 基金 托管人 在 备案通 过 后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申请 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业 拆借 市 场交易 账户 。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6.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 按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除 外。估 值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准 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复 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 以 公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选 取 估值日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9)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述 估值 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各因 素的 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以约 定 的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造成 的 损 失 以及 因 该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2.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 失; 4)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5)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期 货交 易所 或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 误,或 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3.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5.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保 核对 一致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6.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公 告 一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 内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年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可 以出具 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要 求 定期 和 不 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1. 基金管 理人 于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 终止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除 上 述 约 定时 间 外 ,如 果确 因 业 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商 议一 致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 的效 力 1.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向 中 国证 监会 申 请 发 售基 金 份 额时 提交 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或 盖章 , 协 议当 事 人双方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草 案。 托管 协议 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2. 基 金 托 管 协议 自 《 基金 合同 》 成 立 之日 起 成 立,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生 效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有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起 至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 之日 止。 3.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基金托 管协 议一 式 6 份 , 除上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各 1 份 外,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 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公 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 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五)呼叫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服电 话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短信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手 机 号码 并 通 过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订 制 短信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八)客户投诉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 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泓德 优势 领航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泓德 优 势领 航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泓德 优 势领 航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