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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创盈A(001141)

泰达创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泰达 宏 利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华 夏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泰达宏利 创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已于2014 年3 月 5 日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4』249 号文注册,并 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获得证券基金 机构监 管部 关于 泰达 宏利 创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延 期募 集 备案的 回 函(机构 部函[2015]646 号) 。本基 金合同 于2015 年3 月30 日 生效。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者 赎 回时,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 资者 先 前所支 付的金 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 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也 要承担 相应 的投 资 风险。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市 场风险、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 险 和其他 风险 等 等。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风险 的 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和预期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 认购 ( 或申购 ) 本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责。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有关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3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1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54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5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6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6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67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7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7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87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98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9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0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03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 泰达宏 利 创盈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泰达 宏利 创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和 义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 、 释 义 《泰达 宏利 创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泰达 宏利创 盈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基金 合同 :指 《 泰达 宏利 创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 泰达 宏利 创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 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 泰达 宏利创 盈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 泰达宏 利创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通 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2014 年 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 公布并 于 2014 年8 月 8 日起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 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指 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 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构 23、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清 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4、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6、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期 29、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 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 守 37、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8、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9、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1、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所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作 42、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申购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 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投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4、元:指人民 币元 45、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和费用 的 节约 46、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0、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认 购费、 申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计 算和公 告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51、A 类基金份 额: 指在 投资 者认购 或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或 申购 费, 但不 再从本类 别基金 财产中 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一 类基金 份额, 或简称 “A 类份额” 52、B 类基金份 额: 指在 投资 者认购 或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购费 或申 购费 、但 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一类 基金份 额,或 简称“B 类 份额 ” 53、销售服 务费 :指 从基 金资 产中计 提的 ,用 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的费用 54、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5 、不 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且 不 能 克服 的 客观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事件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 弓 劲梅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联系电话 :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 : 一 亿 八千万 元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51% ;宏 利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原 名湘财 合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湘 财荷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泰达荷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成立 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截至 目前 ,公 司管 理着 包括泰 达宏 利价 值 优化型 系 列基金 、泰 达宏 利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风 险预 算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泰 达宏 利效 率优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泰 达宏利 首选企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市值 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集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品 质生 活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红利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 宏利中 证 财富大 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泰 达 宏利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泰 达宏利 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逆 向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信 用合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 利 瑞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养老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 宏利淘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转型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 宏利改 革 动力量 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创 盈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复 兴伟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 宏利新 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 利蓝 筹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新思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创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泰达 宏利绝 对收 益策 略 定期开 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 利同 顺大 数据 量化优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多 元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 利增 利 灵活配 置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汇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达宏 利 启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量化 增强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泰达宏 利定 宏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创金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泰达 宏利亚 洲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在内 的四十 多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弓劲梅 女士 ,董 事长 。拥 有天 津南开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担 任天 津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究 员, 天津 泰 达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高级 项目 经理 ,天津 市泰 达国 际控 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融 资与风 险 管理部副 部长。 现任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长。 刘建先生, 董事。 先 后毕业 于中国 政法大 学、 天津 财经学 院, 获法 学学 士、 经济学硕 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金 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资 金清算 中心负责 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机构 业务部 董事总 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5 年 4 月任 公司副 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 总经理。 杨雪屏 女士 ,董 事。 拥有 天津 大学工 科学 士和 中国 人民 大学 新闻 学硕 士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 年报社 、经济 观察报 社、滨海 时报 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 及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 泰达投 资控股有 限公 司办公室 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 职于天津 市泰达 国际控 股 (集 团) 有 限公司 , 曾担任 资产管理 部高级 项目经 理,现 任综合 办公室 副主任 。 孙泉先 生, 董事 。拥 有天 津南 开大学 经济 学学 士和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及 美国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芝加哥罗 斯福大 学工商 管理硕 士学位 。 1988 年任职于 天津开 发区信托 投 资公司 , 负责信 贷和 外汇 管理 工作 ;1989 年任职于天 津开 发区 管理 委员会 政策 研究室 , 负责区域 发展、 国 企改革、对外合 作政策 的研究 和制定 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 术开发 区总公 司企划 部, 负责 企业发 展战略 研究和 计划经营 管 理工作 ;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 达投资 控股公 司资产 管理部 , 负责 泰达控 股重组 并购、 资 源整合 、上 市筹 备和 金融 类、实 业类 企业 的经 营管 理工作 。现 任天 津 泰达投 资 控股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经理 ,渤海 产业 基金 投资 管理 公司、 恒安 标准 人 寿保险 公 司和天津 钢管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等职。 何达德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英 国伦敦 城市 大学 ,取 得精 算学 荣誉 理学 士学 位。现 为宏 利行 政副 总裁 及宏 利 人寿 保险 (国 际) 有限公 司首 席 行 政 总监, 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首 席 行 政总 监, 负责 宏 利于 香港 的全 线 业务, 包 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 利 及财 富管 理 等业务 。 同 时何先 生分别 为宏 利 人 寿 保险 ( 国 际)有 限公 司及 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之 董事。 现为 澳大 利 亚精算 学 会及美国 精算学 会会员, 在寿险 及退休 顾问工 作方面 拥有三 十多 年的 丰 富经验 , 其间担任 多个领 导层要 职。 任赛华女 士,董 事。毕 业于加 拿大滑 铁卢大 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 学士学 位, 加 拿大安 大略省 会计师 公会之 特许会 计师。 任 女 士于 2007 年加盟 宏利 资产 ,曾 任首 席行政 事务 总监 ,现 担任 宏利资 产亚 洲区 零 售经销 部 主管。 早年 任女 士曾 任职 于亚洲 和加 拿大 的著 名国 际投资 银行 、会 计 事务所 及 省级退 休金 委员 会, 监管 托管业 务的 销售 及担 任全 球基金 服务 客户 关 系管理 、 新业务发 展及会 计等高 级职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 事。 杜汶高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 国卡内 基梅 隆大 学, 持有 数学 及管 理科 学理 学学士学 位, 现为宏 利资产 管理(亚洲) 总裁 兼亚洲 区主管 及宏利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掌管 亚洲 及日本 的投 资事 务, 专责 管理宏 利于 区内 不 断壮大 的 资产, 并确 保公 司的 投资 业务符 合监 管规 定。 出任 现职前 ,杜 先生 掌 管宏利 于 亚洲区( 香 港除外) 的投资 事务 。 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 波士顿领 导机 构息差产 品的开发 工作。 杜先生 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 之前 任职于 一家环 球评级 机构, 曾 获派驻 纽约 、伦 敦及 悉尼 担任杠 杆融 资及 资产 担保 证券等 不同 部门 的 主管, 拥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有二十多 年的资 本市场 经验。 汪丁丁 先生 ,独 立董 事, 毕业 于北京 师范 学院 数学 系, 中国 科学 院数 学力 学部理学 硕士学 位,1990 年获夏威 夷大学 经济学 博士学 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 任中 国科 学院 系统 科学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美国东 西方 中心 人 口研究 所 访问学 者、 博士 后研 究员 、香港 大学 经济 与金 融学 院助理 教授 、德 国 杜依斯 堡 大学经 济系 客座 教授 、北 京大学 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 副教授 及美 国夏 威 夷大学 经 济系访问 教授。 目前担任 北京大 学及浙 江大学 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 “社会 与行为 ”跨学 科教育 中心学 术委员 会主席 兼主任 。 周小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毕业 于浙江 大学 法学 院, 持有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硕士学位、民商法 法学博 士学位。1990 年起先 后任职 于浙江 大学、 中 国人民银 行非银 行金 融机 构监 管 司 、君泽 君律 师事 务所 、安 信信托 投资 股份 有 限公司 。 曾担任 全国 人大 常委 会财经 委员 会《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信托 法 》 、 《基 金 法》起 草 小组成 员、 安信 信托 投资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目前 担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信托与 基 金研究所 所长 、 君泽 君律师 事务所 合伙人 、 清华大 学法学 院联合法 律硕 士导师、 中国信托 业协会 培训与 资格办 公室副 主任 、 《中 国信托 业发展 报告》 主 编。 杜英华女 士,独 立董事 ,任期 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毕业于南 开大 学法 律系,获 得法学 学士和 法学硕 士学位 。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人 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 津华律 师事务 所, 现任 该律所 副主任 , 正高 级 律师 , 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 同时担 任天津 第五届 律师协 会理事 、天津 第六届 律师协 会监 事。 何自力先 生, 独 立董事,1982 年毕业 于南开 大学, 经济学 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 农场和 工厂务 农和做 工:1982 年至 1985 年,于 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 事教学 和科研 工作;1988 年至今 任职于 南开大 学, 历任 经济 学系系主 任、经 济学 院副 院长 ,担 任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 任中国 经济 发展 研 究会副 会 长和秘书 长、 天 津经济 学会副 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 在美国加 利福 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 校作访 问学者 。 2 、监事会成 员 许宁先生 , 监事 长。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经济学 硕士。1991 年至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 劳动和 社会保 障局;2008 年加入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团 ) 有限公 司,担任 党委委 员、董 事会秘 书、综 合办公 室主任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陈景涛 先生 ,监 事。 拥有 澳大 利亚麦 考瑞 大学 商学 学士 、麦 考瑞 大学 应用 金融学硕 士和南 澳大学 金融学 博士学 位。1998 年先后就 职于渣 打银行 、 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 ,曾担任 固定 收益高级 投资经理 ,现担 任北亚 投资负 责人。 王泉先生 , 职工 监事。管理学 学士、经济学 硕士。2002 年3 月加 入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至今,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 金会计 、基 金运 营 部副总 经 理、基金 运营部 总经理 、运营 副总监 兼基金 运营部 总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营 总监。 邓艺颖女士 ,职工 监事。 金融学 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 职于 中国工商 银行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2005 年4 月加盟 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交易 部交 易员、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 研究 部总 监业 务 助理兼 研 究员、 研究 部副 总监 、投 资副总 监兼 研究 部总 监, 现任投 资副 总监 兼 投资部 总 监;具 备11 年基金 从业经 验,11 年证 券投资 管理经 验,具 有基金 从 业 资格。 3 、高级管理 人员 弓劲梅女 士,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刘建先生 ,总经 理。简 历同上 。 傅国庆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和美 国罗 斯福 大学 ,获 文学 学士 和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 北京大 学国家 发展研 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 职于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从 事信 托业 务管 理工作 ,期 间曾 任 办公室 主 任、 研 发部经理 、 信 托业务 总部总 经理、 董事会 秘书 、 以及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6 年 9 月起 任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2007 年 1 月起 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财务 总监。 王彦杰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 于台湾 中山 大学 和淡 江大 学, 获 企 业管 理学 士和财务 金融硕 士学位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 际证 券、日商 大和证券、元大投 信担任 股票分 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信 投信股票 投资主 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 于复华投 信香 港资产管 理公司, 担任执 行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就 职于宏利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担 任台湾 地区投 资主管 ;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 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兼投资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 长。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和中 国科 学院 ,管 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 任职 于中 信公 司、毕 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 务所等 公司 ,从 事 财务管 理 和管理咨 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作, 任监 察稽 核部副总 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风险管 理部总 监。2006 年 11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督 察长。 4 、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 士, 理学 学士;2008 年 7 月加 入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 担 任交易部 交易员 , 负责 债券交 易工作 ;2013 年 9 月起先 后担任固 定收 益部研究 员、基金 经理助 理、基 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26 日至今 泰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11 日至今 担任 泰 达宏利 聚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原 泰达 宏利聚 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 11 日至 今担任本 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淘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养老收 益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新思 路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 18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 创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11 月 4 日起至今担 任泰 达宏利活 期友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启 智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风险 预算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集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创金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具备 8 年基金从 业经验 ,8 年证券投资 管理经验 ,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庞宝臣先 生,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职 于永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 任投资 经理, 负责债 券研究 与投资 工作 ;2011 年9 月至2012 年8 月, 任职于 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室 负责人 、 负责债券 投资工 作;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职 于中华联 合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 部,担 任高级 主管一 职;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 7 日,任 职于中华 联合保 险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担任 投资经 理一职 ;2016 年 3 月 10 日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加入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担 任固定 收益部 基金经 理助理 一职 ;2016 年 7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信 用合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经理 ; 2016 年8 月5 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 新起点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8 月5 日至 今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8 月5 日 至今 担任泰达 宏利瑞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增利 灵活配 置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任 泰达宏 利定宏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达 宏利多 元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达 宏利汇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 任 泰达宏利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具 备10 年基 金从业 经验,10 年证券投 资管理 经验,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该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由胡 振仓先生 担任 基金 经理;2015 年3 月至2016 年7 月由刘 欣先生 担任基 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名 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 司总 经理 刘建、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 监王 彦杰 、投 资副 总监兼 投资 部总 监邓 艺颖 、金融 工程 部门 负责 人戴 洁、资 深基 金经 理 兼首席 策 略分析师 庄腾飞 组成。 督察长 张萍列 席会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决策 事项 ,可分 类固 定收 益类 事项 、权 益类 事项 、其 它事项。 1 )固定收益 类事项 由刘建 、王彦 杰 表决 。 2 )权益类事 项由刘 建、王 彦杰、 邓艺颖 、戴洁 、庄腾 飞表决 。 3 )其它事项 由全体 成员参 与表决 。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本基 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 以下简 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 证 券法》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资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资 产; (3 )承销证 券; (4 )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5 )从事可 能使基 金财产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6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证券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4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及 行业规 范,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包括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的 资料中 进行虚 假信息 披露;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不按 照规定 履行职 责; (7 ) 违法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泄 露 因职务 便 利获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 的交易 活 动; (8 ) 除按 本公司 制度进 行基金 运作投 资外 , 直 接或间 接进行 其他股票 投 资; (9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 其他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 倒、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 ,以提 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禁 止的行 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谋 取利益 ; (3 ) 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他 人 从事相关 的交易 活动; (4 )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 (2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独立 的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 监察稽核 与风 险管 理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 行稽核 和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检查; (3 ) 相互制约 原则: 各部门 在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上要 形成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 建立 完备的 风险管 理指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 、内部控制 的体系 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结构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的 组织 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 部控 制负 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评 估 和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监察 公司 的风险 管理 措施 的执 行。 具体而 言, 包括 如 下组成 部 分: (1 )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 的内部 控制政 策, 对 内部控 制负完全 的和 最终 的责任 ; (2 )督 察长 :独 立行使 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事 会负责 ;及 时向 董事 会 及/ 或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 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 运作和 风险 控制 方 面的工 作 报告; (3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 负责 指导基 金财产 的运作 、 制定 本基金的 资产 配置 方案和基 本的投 资策略 ; (4 )风险控 制 委员 会:负 责对基 金投资 运作的 风险进 行测量 和监控 ; (5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监 察, 并为每 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司 在一 种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的环境 中实现 业务目 标; (6 ) 业务部 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个 业务部 门最首 要的责 任。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门的 风险 负全 部责 任, 负责履 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 门 的风险 管 理系统的 开发、 执行和 维护, 用于识 别、监 控和降 低风险 。 3 、内部控制 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 内控体 系, 完善 内控 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 内控 结 构, 高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 明确 的分工 ,确 保各 项业 务活 动有恰 当的 组织 和 授权, 确 保监察 稽核 工作 是独 立的 ,并得 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 置备 操作 手 册,并 定 期更新;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2 ) 建立相互分 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 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机 制,从 制度上 减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全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任 制, 使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己 的任 务、 职责 ,并 及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 风险隐 患上 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4 ) 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 序: 分 别建立了 公司 营运 风险和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确 认和评 估与 公司 运 作和投 资 有关的风 险; 公司建 立了自 下而上 的风险 报告程 序 , 对风 险隐患进 行层 层汇报, 使各个层 次的人 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 ,从而 以最快 速度 作 出决策 ; (5 )建 立内 部监 控系统 :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统 ,如 电脑 预警 系 统、 投资监控 系统, 能对可 能出现 的各种 风险进 行全面 和实时 的监控 ; (6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化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 手 段, 建立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模 型,用 以提 示指 数趋 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 司及时采 取有效 的措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能 地减 少损失; (7 ) 提供足 够的培训 : 制定 了完整 的培训 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员 工明确 其职责 所在, 控制风 险。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 制度 的声明 (1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以上 关于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披露真 实、准 确;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 场变化 和基金 管理人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合 规控 制。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华 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22 号(100005 )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成立时间 : 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 机关和 设立文 号: 中国 人民银 行[ 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华夏银行 资产托 管部内 设市场 一室、 市场二 室、风 险与合 规管理 室和 运营 室4 个职能处 室。资 产托管 部共有 员工 35 人 ,高管 人员拥 有硕士 以 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华夏银行 于2005 年2 月23 日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核 准, 获 得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资格 , 是 《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和 《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资格管 理办法 》实施 后取得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 格的 第一家银 行。自成 立以来 ,华夏 银行资 产托管 部本着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行业精 神,始终 遵循“ 安全保 管基金 资产, 提供优 质托管 服务” 的原则 ,坚 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 服务理 念, 依托严 格的内 控管理 、 先 进的技 术系统 、 优秀 的业 务团队、 丰富的业 务经验 ,严格 履行法 律和托 管协议 所规定 的各项 义务, 为广 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资产 管理机 构提供 安全 、 高效 、 专 业的托 管服务 , 取得 了优 异业绩。 截至2016 年6 月末 , 本公 司托管证 券投资 基金、 券商集 合计划 、 银行 理财、 信 托、保险 等各类 产品合 计 671 只,托管规模 16,109.54 亿元,实现 托管手续 费收入 3.92 亿元。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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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法 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严 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保 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华 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的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 作, 总行审计 部对托 管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检 查指导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与 合规管 理室, 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 督工作 , 具有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工作的 职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 必须 符合国 家及监 管部门 的法律 法规和 各项制度 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 经营管 理活动 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 则: 一切 业务、 管理活 动的发 生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 督制 约必 须渗 透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操 作环 节, 覆 盖到资 产 托管 部所 有的部 门、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原 则,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做 到已 建立 相 关的规 章 制度;


4 、 审慎性原 则: 必须 实现防 范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性原 则: 必须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华夏 银行经 营管理的 发展 变化 进行适 时修 订; 必须 保证 制度的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 限及人 员 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内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与合规 管理室,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工作 的 职权和能 力。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 建立了 管理办 法、 实施 细则、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等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 行;业 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 管理实 行严格 的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专门设置 业务操 作区, 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指定专 人负责 受托 资产的信 息披露工 作,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监 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托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象 、 投资 比例 、 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 支付、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等进行 监督。 1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其 他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3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 宏利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易系统 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 管理人 旗下网 上直销 的银行 卡和第 三方支 付有 : 农行 卡、 建行 卡、 中国银行 卡、民 生银行 卡、招 商银行 卡、兴 业银行 卡、中 信银行 卡、 光大 银行 卡、 交通银行 卡、 浦发 银行卡、 广发银行 卡和汇 付天下 “ 天天盈 ” 、 快 钱支付账 户。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 行卡、 汇付 天下“天 天盈” 账户、 快钱支 付账户 。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 信箱: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构 1)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客户服务 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 )中 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 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3)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 湘 财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 湘府中 路198 号新南 城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 湘府中 路198 号新南 城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传真: 021-68865680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5)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江东 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6)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7)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廊下 镇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68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 汪静 波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8 ) 深圳 众禄 金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笋岗 街道梨 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 1 号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9)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10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天目 山路 266 号黄 龙时代 广场B 座支付 宝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11)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区峨 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12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刘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 www.erichfund.com 13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 :021-20835817 传真号码 :021-20835885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14 ) 北京 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苑 路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二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5)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 区五常 街道同 顺街18 号 同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客户服务 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16)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室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17)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地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8)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9)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20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222 号南 京奥体 中心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峨山 璐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客户服务 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21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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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厦 )1 幢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22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 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money.jrj.com.cn 2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富特 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24 )北 京广 源达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 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宏泰东 街浦项 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 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400-623-6060 25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 武汉中 央商务 区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 泛海国 际SOHO 城7 栋2301、2304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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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400-027-9899 26 )北 京晟 视天 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怀柔区 九渡河 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办公地址:北京朝 阳区朝 外大街 甲 6 号 万通中 心D 座21-28 层





公司网址: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400-818-8866 27 ) 上海 钜 派钰 茂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泥城 镇新城 路 2 号24 幢N3187 室





法定代表人:胡天 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379 号金 穗大 厦10 楼





公司网址:www.jpinvestment.cn





客服热线:400-021-2428 28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 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29)北 京新 浪仓 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 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二期 (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 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30)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 横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1)北 京汇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 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32)上 海云 湾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新金 桥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 装





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 营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3)上 海万 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 富





注册资本:人民 币2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34)上 海基 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崇明县 长兴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 杨浦区 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二)登 记机构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 弓 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 :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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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湖滨 路202 号企业天 地2 号 楼普华 永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表 人:赵 柏基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单峰 、庞伊 君 联系电话 :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庞伊君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 本基金依 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 』【 249】 号文注册。 并于2015 年3 月16 日获得 中国证监 会证 券基金机 构 监管 部关 于泰 达宏 利创 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延期 募集 备 案的回 函 机构部函( 机 构部函 【2015 】646 号) (二)基 金类型 、运作 方式及 存续期 本基金类 型:混 合型 本基金运 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 式 本基金存 续期: 不定期 (三)基 金募集 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特殊普 通合 伙) 验资 , 本次募 集 的有效认 购户数 为 2301 户,净销 售金额 为人民 币 1,091,333,454.96 元,折合 基金份 额1,091,333,454.96 份(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795,431,374.79 份, B 类基 金份额 295,902,080.17 份) ;募集资金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产生的 利息 共计人民 币 97,526.69 元,折合 97,526.69 份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有( 其中 A 类基金份 额为75,094.19 份,B 类基金份额 为22,432.50 份) , 合计募集份额为 1,091,430,981.65 份(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795,506,468.98 份,B 类基金份额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为295,924,512.67 份) 。 上述资金已 于2015 年3 月 30 日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华 夏 银 行开 立的 泰达宏 利创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托管专 户。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自 2015 年 3 月 30 日起 正式生 效, 自该 日起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本 基金。 (二)基 金存续 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 原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后, 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 算,而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60 个工 作日, 有效申 请确认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 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 的调整 , 但应在调 整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 于2015 年4 月3 日起开 放日常 申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四)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申请 即为成 立;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 时,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购 不 成功,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 结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查 询。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 金额 通过直销 中心申 购本基 金, 单个 基金账 户单笔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已在直 销中 心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 的 投 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的 限制; 通过 其 他销售 机构申 购,单 个基金 账户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 ,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购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代 销机 构调整最 低申购金 额下限 的,以 最新公 告为准 。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 销进行 申购,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 含申购 费) , 单笔交 易上 限及单日 累计交易 上限请 参照网 上直销 说明。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 确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笔赎 回的基 金份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后 , 在销 售机构 (网点 ) 单个交 易账 户 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一次 将持有人 在该 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 余基金 份额全 部赎回 。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进 行限制 。 5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六)申 购费用 与赎回 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在申购 时收取 基金申 购费用 。本基 金 B 类基金 份 额不 收取申购 费用。 投资者 如果有 多笔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之 外的 其他 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申 购费率 。


(1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心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 客 户申 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 购费) 养老金客 户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0.25% 100 万元 ≤M <250 万元 0.20% 250 万元 ≤M <500 万元 0.15% M ≥5 0 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 本基金 其他投 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 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 购费 ) 非养老金 客户申 购费率 M <100 万元 1. 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8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 0 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用应在 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2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就B 类 份额而 言,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不低 于0.5%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就 A 类份额而 言,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于 0.7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不低 于0.5%的赎回费, 并 将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不 低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二分 之一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应当 将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申购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 低基金 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 5 、 根据2015 年4 月18 日基 金管理 人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直 销平台 调整旗 下开放 式基金 申购金 额下限 的公告 》 本公司 自 2015 年4 月20 日起投 资者通 过本公 司官方 网上直 销、 微信 公众平 台 (微信 号: mfcteda_BJ ) 首次最低 申购金 额统一 调整 为10 元;追 加申购 金额为 单笔10 元。 (七)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A 类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期限 (日历日 ) 最低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 天-6 天 1.5%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


75% 90 天-179 天 0.5% 50% 180 天-365 天 0.1% 25% 366 天-730 天 0.05% 25% 731 天(含)以上 0% - B 类赎回费率 1 天-29 天 0.5%


100% 30 天-365 天 0.1% 0% 366 天-730 天 0.05% 0% 731 天(含)以上 0%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 申请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计算 。 (1 )A 类 申购 份额 1 )若适用比 例费率 时,A 类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2 )若适用固 定费用 时,A 类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固 定费用 申购费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 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例如:某 投资者( 非 养老金 客户)投资 5 万 元申购 A类基 金份额, 对应 费率 为1.0%,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50,000 /(1+1.0 % ) =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50,000 -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49,504.95 /1.016 =48, 725.34 份 即:投资 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5 万 元申购 基金,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16 元,则可得 到48, 725.34 份A 类基金份额 。 (2)B 类申购 份额 B类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 B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 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例如:某 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 购B类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50,000 /1.016 = 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5 万元申 购基金, 假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16 元,则可 得到49,212.60 份B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净 赎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 扣除赎 回费用 的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与 B 类基金份 额 设置 不同的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 额-赎 回费用 计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1 万份, 持 有时间 为一年,假设 赎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05%=5.60 元 净赎回金 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 A 类基 金份 额 1 万份,持 有期限 为一年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1.12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11,194.40 元。 例如: 某投 资人持 有本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不满30 天,在 T 日赎 回其 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 额10,000 份,T 日的B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则投资人获 得的赎回 金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金 额= 1 0 , 0 0 0 ×1 . 2 0 0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 = 1 2 , 0 0 0 ×0 . 5 % =6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2,000-60.00 =11,940.00 元 即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不满30 天, 在T 日赎 回其持有 的B 类 基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金份额 10,000.00 份,T 日的 B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则其可 得到赎回 金额为11.940.00 元。 3 、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各 个基 金份 额类别 单独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该类别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额 总数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八)申 购和赎 回的登 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意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在基 金 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者T 日 申购基 金成功 后,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 权益 并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有 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者T 日 赎回基 金成功 后,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 除 权益 并办理相 应的登 记手续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登 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 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 的异常情 况导 致基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金销售系 统、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统 无法正 常运行 。 7 、为保障基 金 平稳 运作,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项 。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 日发生 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 巨 额赎回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较 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 回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回 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理 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项,但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十二)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2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4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 最近 2 个开放 日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定 的 转换费 。 本基金已 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开 放基金 转换业 务, 具体 实施办法 详见 相关 公告。 (十四)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或 社 会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 请按基 金 登记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是 指投 资者 可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提 交申 请,约 定每 期扣 款时 间、 扣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次 约定 扣 款日在 投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资者指定 的资金 账户自 动完成 扣款, 并 提交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 长期 投 资方式 。 本基金已 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开 始接受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具体 实施 方法 详见相关 公告。 根据2015 年4 月18日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网上 直销平台 调整旗 下开放 式基金 申购金 额下限 的公告 》 , 本 公司自2015年4 月20日起, 投资者通 过本公 司官方 网上直 销、 微 信公众 平台 (微 信号:mfcteda_BJ ) 定期定 额申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10 元。 (十七) 基金份 额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 过主动 管理 ,力 争创 造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收益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等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 期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 易可转债 ) 、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款等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 定 )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于债 券、债 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5% ;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未来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的,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参与同 业存单 的投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充 分发 挥自 身的 研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范 化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风格 相结合 ,在 分析 和判 断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和 金融市 场 运行趋 势的 基础 上, 自上 而下决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 期限结 构配 置及 债 券类别 配 置;同 时在 严谨 深入 的信 用分析 基础 上, 综合 考量 企业债 券的 信用 评 级以及 各 类债券 的流 动性 、供 求关 系和收 益率 水平 等, 自下 而上地 精选 具有 较 高投资 价 值的个 券。 同时 ,本 基金 深度关 注股 票市 场的 运行 状况与 相应 风险 收 益特征 , 在严格控 制基金 资产运 作风险 的基础 上,把 握投资 机会。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分 析和 判断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形势 的基 础上 ,并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配 置范 围内 以投 资时 钟理论 为指 导, 通过 对经 济周期 所处 的发 展 阶段及 其 趋势的 分析 和判 断以 及不 同资产 类别 的预 期表 现, 对基金 资产 配置 进 行动态 调 整,在有 效控制 投资组 合风险 的基础 上,提 高基金 资产风 险调整 后收 益。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 将根 据宏 观经济 中期 趋势 、政 策环 境变 化、 各行 业关 键指标 情况 以及 估值 区间 水平等 因素 的变 化, 结合 公司特 有的 行业 配 置信号 反 应模型, 对行业 配置不 断进行 调整和 优化。 (2 )个股精 选策略 研究员对 上市公 司和部 分拟上 市公司 进行分 析调研, 判断其 成长动力 来 源、 成长潜 力和 成长 的可 持续 性,从 中挑 选出 运营 情况 良好且 具有 长期 竞 争力和 成 长潜力的 投资标 的。本 基金将 选择合 适时机 ,对此 类优质 公司进 行投 资。 (3 )组合构 建及策 略 根据不 同时 期市 场的 实际 情况 ,在基 金的 风险 承受 范围 内, 基金 经理 将结 合行业 配置 、个 股选 择的 研究分 析结 果, 从基 金股 票备选 库中 精选 股 票构建 实 际投资 组合 ,并 通过 使用 资本增 值、 均值 回归 、动 量等投 资策 略中 的 一个或 多 个,获取 投资的 超额收 益。 资本增 值策 略 — 以资 本最 大化 增值为 目的 ,在 既定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基金 风险承受 能力的 基础上 ,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调整基 金中各 类资产 的配 置比例。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均值回 归策 略 — 以上 市公 司真 实价值 为标 准, 通过 比对 上市 公司 市场 价格 所反映 出的 价值 ,提 前发 现并买 入价 值被 低估 的个 股,利 用市 场价 格 向真实 价 格回归的 规律, 获得相 应的投 资回报 。 动量策 略 — 在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金 经理 会通 过对 市场 整体 、行 业、 个股 的分析 判断 ,确 定它 们是 否显示 出反 应不 足、 反应 过度等 特征 ,利 用 市场表 现 的短期连 续性, 获取超 额收益 。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充 分发 挥自 身的 研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范 化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风格 相结合 ,在 分析 和判 断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和 金融市 场 运行趋 势的 基础 上, 自上 而下决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 期限结 构配 置及 债 券类别 配 置;同 时在 严谨 深入 的信 用分析 基础 上, 综合 考量 企业债 券的 信用 评 级以及 各 类债券 的流 动性 、供 求关 系和收 益率 水平 等, 自下 而上地 精选 具有 较 高投资 价 值的个券 。 (四)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0%-95%,; 投资于债 券、 债券 回购 、 货 币市场 工具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5%;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5%;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8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 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16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产 不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总财 富总指 数+2% 中债总 财富 总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公 司编 制, 并在 中国 债券 网公 开发 布,具 有较 强的 权威 性和 市场 影 响力 ;该 指数 样本 券涵盖 央票 、国 债 和政策 性 金融债 ,能 较好 地反 映我 国资本 市场 低风 险利 率水 平。本 基金 是灵 活 配置型 基 金, 在 严控风 险的条 件下为 , 为 投资者 获得稳 定的资 本回报 为主要目 的 。 为此 , 本基金选 取“中 债总财 富总指 数 +2%” 作为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基准 的 指数时 ,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业绩 比 较基准,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及时公 告,而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风险 的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险和 预期收 益率低 于股票 型基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 场基 金。 (七)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 管人华 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于 2016 年 10 月20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 报告中所 列财务 数据 经 普华永 道中天 会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审计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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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4,579,783.87 3.02 其中:股票


24,579,783.87 3.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16,034,204.30 88.02 其中:债券


716,034,204.30 88.0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 计


453,513.40 0.06 8 其他资产


72,405,440.95 8.90 9 合计





813,472,942.52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0,431.33 0.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35,844.88 0.0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业 70,492.40 0.01 J 金融业 17,391,142.00 2.14 K 房地产业 6,001,747.16 0.7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579,783.87 3.03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 有沪港 通股票 。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1288 农业银行 3,429,110 10,973,152.00 1.35 2 000001 平安银行 737,700 6,417,990.00 0.79 3 000656 金科股份 1,571,138 6,001,747.16 0.74 4 601611 中国核建 25,614 535,844.88 0.07 5 601127 小康股份 8,662 206,761.94 0.03 6 601966 玲珑轮胎 6,793 88,173.14 0.01 7 603131 上海沪工 1,263 76,664.10 0.01 8 300515 三德科技 1,355 63,508.85 0.01 9 300518 盛讯达 1,306 61,186.10 0.01 10 002799 环球印务 1,080 47,131.20 0.01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2,414,000.00 21.2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2,414,000.00 21.2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40,181,000.00 54.18 6 中期票据 91,714,000.00 11.29 7 可转债 11,725,204.30 1.4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16,034,204.30 88.13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值比例 (%) 1 150207 15 国开07 1,100,000 112,486,000.00 13.85 2 041663004 16 首钢 CP002 800,000 79,696,000.00 9.81 3 101555023 15 赣高速 MTN004 700,000 71,680,000.00 8.82 4 011699520 16 海国鑫 泰SCP002 700,000 70,007,000.00 8.62 5 041652007 16 国电集 CP001 700,000 69,993,000.00 8.61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 权证。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无股指 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细 。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于股 指期货 。该策 略符合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 投资于 国债期 货。该 策略符 合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无国债 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细 。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 投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1 ) 报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未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情况 ,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未 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 (2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均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576.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425,790.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21,073.8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405,440.95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 未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 。 (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 因,分 项之和 与合计 项之间 可能存 在尾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 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比较如 下表所 示: (一)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 率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的比 较: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泰达宏利创盈混 合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 益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3.30 ~ 2015.12.31 4.50% 0.06% 8.79% 0.11% -4.29% -0.05% 2016.1.1 ~ 2016.6.30 1.63% 0.05% 2.35% 0.09% -0.72% -0.04%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至2016.6.30 6.20% 0.05% 11.35% 0.10% -5.15% -0.05% 泰达宏利创盈混 合 B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 益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3.30 ~ 2015.12.31 3.40% 0.05% 8.79% 0.11% -5.39% -0.06% 2016.1.1 ~ 2016.6.30 1.55% 0.06% 2.35% 0.09% -0.80% -0.03%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至2016.6.30 5.00% 0.05% 11.35% 0.10% -6.35% -0.05%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总 财富总 指数+2%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变动情 况,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动的 比较 泰达宏利 创盈混 合 A 基 金累计 份额净 值增长 率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走势 对比图 (2015 年3 月30 日 至2016 年6 月30 日)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泰达宏利 创盈混 合 B 基 金累计 份额净 值增长 率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走势 对比图 (2015 年3 月30 日 至2016 年6 月30 日)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 在建仓 期结束时及 截止报告 期末各项投 资比例已 达到基金合 同规定的 比例 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 财产账 户 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财 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3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照每日 收盘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 私募证 券, 估值 日不 存在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活跃市 场时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 体现公 允 价值,应 持续评 估上述 做法的 适当性 ,并在 情况发 生改变 时做出 适当 调整。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下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 报价进 行 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市 场活动很 少的 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4 ) 首次公 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按 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 估值。 对 于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回售 登记 截止 日(含 当日 )后 未 行使回 售 权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格 进行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 显差异 , 未上市期 间市场 利率没 有发生 大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 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 项,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 估值后 ,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 的 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承 担; 由 于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 偿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对 间接损失 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不 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 用尽量 恢复至 假设未 发生估 值错误 的正确情 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 放日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由于不可 抗力 或其 他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此 造成的 影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 除相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收益 后 的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每 份基金 份 额可供分 配利润 的80%,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将 对 上述 基金收益 分配政 策进行 调整。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 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 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 再投资 的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B 类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9 、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70%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 . 7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上述基金 管理费 率的调 整, 自2015 年11 月2 日 起生效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的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H =E ×0 . 2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B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3% 。 本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销 售与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服务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 中对该 项费用 的列支 情况作 专项说 明。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B 类份 额基金 资产净 值的0.3% 年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 . 3 %÷ 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 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划 出, 由 登记机 构代收 , 登记机 构收到 后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金 销售 机构等。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 第 3 -7 项及 第 9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从基金 财 产中支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金 费用 的项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目。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 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 事务所 , 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承诺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不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 事项,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信 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 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 利、义 务关系 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 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在 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5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 、基金定期 报 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度 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 务、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 理;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调整本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 (27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 信息进 行 复核、审 查,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报刊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 报刊和 网 站披露信 息,并 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 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 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 在的主 要风险 有: (一)市 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发 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证 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 具,收 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 化,从 而产生 风险。 3 、 利率 风 险: 当 金 融市 场 利 率水 平 变化 时 , 将会 引 起 债券 的 价格 和 收益 率 变化, 进 而影响 基金的 净值表 现。 例如 当市场 利率上 升时,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价 格将下降 ,若基 金组合 久期较 长,则 基金资 产面临 损失。


4 、 购买力风 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响 而导致 购买力 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 实际收 益下降 。 5 、 债券 收 益率 曲 线 变动 风 险 :是 指 收益 率 曲 线没 有 按 预期 变 化导 致 基金 投 资决策出 现偏差 。


6 、 再投 资 风险 : 该 风险 与 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 长 。当 市 场 利率 下 降时 , 基金 所 持有的债 券价格 会上涨, 而基金 将投资 于债券 类金融 工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将获 得较低 的收益 率, 再 投资的 风险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率 上 升时, 基 金 所持有的 债券价 格会下 降,利 率风险 加大, 但是利 息的再 投资收 益会 上升。


7 、估值 风险: 本 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可 能不 能充 分地 反映 和揭 示利 率风 险,或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高 估或 低估 基 金资产 的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共 同协 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使调 整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 允地反 映 基金资产 价值, 确保基 金资产 净值不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实 质性 的损害。 8 、 经营 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 资债券 的发行 人的经 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 现金 流的不 稳定 性有 关。 债券 发行人 期间 运营 收入 变化 越大, 经营 风险 就 越大; 反 之,运营 收入越 稳定, 经营风 险就越 小。 (二)信 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不 能履行 合 约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或者 其信用 等级 降低 ,将 会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进而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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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 市场交 易量不 足, 某些 投资品 种的流 动性不 佳, 可 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 速、低 成本地 转变 为 现金, 进而影 响到基 金投资 收益的 实现 。 (四)操 作风险 操作 风险 是指 基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 响基金 收 益水平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 手段和 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六)合 规性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七)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将根 据资本 市场 情况 灵活 选择 权益 类、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及策 略, 因此本 基金 将受 到来 自权 益市场 及固 定收 益 市场两 方 面风险 :一 方面 如果 固定 收益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爆发 或对各 类固 定收 益 金融工 具 的选择 不准 确都 将对 本基 金的净 值表 现造 成不 利影 响;另 一方 面, 对 股票市 场 的筛选 与判 断是 否科 学、 准确, 基本 面研 究以 及定 量分析 的准 确性 , 也将影 响 到本基金 所选券 种能否 符合预 期投资 目标。





(八)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 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生 的风险 ; 2 、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建 设、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金 经理的 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6 、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 风险。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 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 算,而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2 ) 连 续60 个工作 日 , 有效 申请确 认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少 于 200 人。 4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 选择、 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决定 基金收 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12)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 行融资 、 融 券;


14)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5)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 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密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并 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 件下得 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款 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2 、基金托管 人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同 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7)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款 项、 赎回费 及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费用; 5 ) 在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 亏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权益 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终止《基 金合同 》 ,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和 提高销 售服务 费;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 (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售 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不影响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6 )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不影响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调整 本基金 份额类 别的设 置; 7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3 )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出现如 下情形 之一的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算 , 而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2 )连续60 个工 作日, 有效申 请确认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 计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 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 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知应 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的 截止时 间和收 取方式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 票效力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其他方 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现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 记资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应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两个工作 日内 连续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在 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 加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 代表三 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4 ) 上述第3 )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3 ) 在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会 议 召开方 式 上,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 结合的 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 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 需提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 的其他 事项。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 议。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作出的 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 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 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本合同 另有 约定外,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 同》 、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 任 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 布重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 9 、 本部 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关 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 行修改 和 调整,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变 更 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方 可执行 , 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2 、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 人、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 )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出现如 下情形 之一的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算 , 而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2 )连续60 个工 作日, 有效申 请确认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 (4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 位于 北京 市的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按 照其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 方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南楼 三层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 弓劲梅 成立日期 :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和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其他 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华 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 称:华 夏银行) 住所、办 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邮政编码 :100005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成立日期 :1992 年10 月14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人民银 行[ 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8,904,643,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行 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结 汇、售 汇 业务;保 险兼业 代理业 务;经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 投资对 象是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 权 证等权 益 类金融工 具、 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 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 回购、 货 币市场 工具、 银行存 款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 ; 本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的,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金可 参与同 业存单 的投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1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5%;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10%;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的40%;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7 ) 本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 购、货币 市场工具、 银行存 款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 现金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 (15 )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投 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 整、 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 动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7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 算。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合 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 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 前仍未 承担 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予 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 损失和 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市 证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 资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文件 、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情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 现 风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本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 中期票 据前 ,基 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 监管部门 的规定, 制定严 格的关 于投资 中期票 据的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并与基 金托管 人签订 相关的 补充协 议。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 银行存 款前 ,基 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监管部门 的规定, 制定严 格的关 于银行 存款的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并与 基金托 管人签 订相关 的补充 协议。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涉及 到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基金 核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 国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等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商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 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银 行存款 出现由 于存 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后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以 外的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 ,审核 核心存 款银行 是否在 名单内 列明。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10、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11、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2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 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决 。 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何资 产 (不 包含基 金托管 人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 交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行 扣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费等 费用)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开立的 “ 基金 募集账 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2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 3 、基金银 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资金 账 户办 理基金资 产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 结算备 付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本 基金联 名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本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 、 结 算互保基 金、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 立、使 用的规 定执行 。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以本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本 基金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银 行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 的有关 规定, 在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 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 持 有人账户 和资金 结算账 户, 并 代表本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代 表本基 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定 使用并 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规 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存 款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的 资产 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日 内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 。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管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 管,则 按相关 法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 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位于北 京市的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其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 或变更 服 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基 金投资 者交易 资料的 对账服 务


1 . 基金 投资者 可登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账单。


2 . 基金 投资者 也可向 本公司 定制纸 质、 电 子或短 信形式 的定期或 不定 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 和定制 账单的 方法可 参见本 公司网 站或拨 打客服 热线咨 询。 (二)泰 达宏利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易系统 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 管理人 旗下网 上直销 的银行 卡和第 三方支 付有 : 农行 卡、 建行 卡、 中国银行 卡、民 生银行 卡、招 商银行 卡、兴 业银行 卡、中 信银行 卡、 光大银行 卡、 交通银行 卡、 浦发 银行卡、 广发银行 卡和汇 付天下 “ 天天盈 ” 、 快 钱支付账 户。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 行卡、 汇付 天下“天 天盈” 账户、 快钱支 付账户 。 (三)客 服电话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客服 中心为 投资者 提供 7 ×24 小时的 电话语 音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客服 电话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 公司网 站 www.mfcteda.com,查 询基金 净值 、基 金账 户信 息、基 金产 品介 绍等 情况 ,人工 座席 在工 作 时间还 将 为投资者 提供周 到的人 工答疑 服务。


(四)投 诉建议 受理 投资者可 以拨打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电 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 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 交投诉 和建议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 披露事 项将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及 4 月 7 日 分别发布《泰达 宏 利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公告 》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2.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4 月1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参加 上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3.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4 月20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参加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4.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4 月21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创 盈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1 季度 报告 》 。 5.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淘宝 基金理 财平台 和支付 宝基金 支付业 务下线 的公告 》 。 6.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参 加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7.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8.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9.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5 月 10 日、5 月 11 日、5 月12 日 及5 月 13 日分别 发布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调 整长 期停 牌 股票估 值 方法的公 告》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创盈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正 文及摘 要》 。 1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参 加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部 分基 金代 销 机构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13.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参 加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5 月19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公告 》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参 加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17.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18.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19.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4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调整 旗下开 放式基 金在部 分销售 机构申 购金额 下限的 公告 》 。 2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参加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2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22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 。 23.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公告 》 。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29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交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 。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公告 》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参 加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27.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9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在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换 业务 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28.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创盈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第2 季 度报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8 月2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变更 基金经 理的公 告》 。 3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泰达 宏利 创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接 受大 额申 购 、大额 转 换入及大 额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的公告 》 。 3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公告 》 。 32.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参 与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定 期定额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 告 》 。 33.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创盈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半年度 报告正 文及摘 要》。 34.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35.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加 上海基 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 。 36.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37.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38.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39.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参 加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4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发 布《泰 达宏利 增加上海 万 得为 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住所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印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文 本 的内容 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 全一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 基金备 查文件 包括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 基金募 集注册 的文件 ; 2 、 《泰达 宏利创 盈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3 、 《泰达 宏利创 盈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二)备 查文件 的存放 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 式 1 、 存放 地 点: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存 放在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住 所;其余 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处。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2 、 查阅 方 式: 投 资 者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到 存 放 地点 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印 件。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1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