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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盛世E(001888)

中欧盛世E: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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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 十一 月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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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 10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 会 ” ) 下 发 的 《 关 于 核 准 中 欧 盛 世 成 长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证监许可[2011]1658 号文) 核准, 进行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3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根据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满三年后,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自动折算为中欧盛世份
额的场内份额。 其后, 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 “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根据原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4 年
8 月8 日修订后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要求由原来的 “百分
之六十以上” 调整为 “百分之八十以上” 。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自 2015 年7 月 17 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原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中欧盛世成
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 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 对 本基金增
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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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 (申) 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将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6 年9 月28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 / 164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52 七、基金的募集----------------------------------------------------- 5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7 十、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59 十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69 十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75 十三、基金的投资--------------------------------------------------- 77 十四、基金的业绩--------------------------------------------------- 91 十五、基金的财产--------------------------------------------------- 95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96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10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4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10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114 二十二、风险揭示-------------------------------------------------- 12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7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二十七、其 他应披露事项-------------------------------------------- 130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 / 164 二十九、备查文件-------------------------------------------------- 13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135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153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 / 16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盛世成长分 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中 欧盛世成 长 混合 型(LOF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 / 16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 或本基 金:指 中欧盛世 成长分 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分级 运作期 满后指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中欧 盛世成 长分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中欧盛 世成长 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中 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 欧盛世 成长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港 口法>等 七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 / 164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中欧盛 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其中,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数配比在其存续期内保持 5∶5 的比率不变。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 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中欧盛世份额: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7. 盛世 A 份额: 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 18. 盛世 B 份额: 指获取剩余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 / 164 易系统办理中欧盛世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7.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份额申购、赎回以及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8.直销机构:指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场外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场内代 销机 构:代 为办理场 内基 金销售 业 务,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 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本基金E 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注册登记系统: 对 本基金 A 类份额而言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 对本基金E 类份额而言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7.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投 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 注册登记系统 公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 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 / 164 38、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7.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分级运作期: 指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 盛世B 份额的共同运作期。 具体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年期 末对应 日(即到 期折算 日) ,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 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世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是规范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 / 164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中欧盛世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的行为 5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中欧盛世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 额(分级运作期满后)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中 欧盛世份 额的场内份额与盛世 A 份额、 盛世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 合并两个方面 5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中 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5 份盛世 A 份额与5 份盛世B 份额的行为 56.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5 份盛世 A 份额与 5 份盛世 B 份 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10 份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57.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相关份额 进行折算,并对有关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量进行调整的行为 58. 基金份 额类 别:指 本基 金分 级运 行到期 后 根据注册 登记 机构的不同 ,将 中欧盛世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 金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 转托管至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后 方 可 申 请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60.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同一 注册登记系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 / 164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 分级运作期满后 指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单个开放日, 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分级运作 期内包括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 / 164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 汇经 大 厦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栋-嘉昱大厦 7 层 4.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 -68609600


11.传真:021 -33830351 12.联系人: 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 出资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5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 / 164 窦玉明先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 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 中国 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 )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 大利信 贷银 行 )圣雷 莫分行 、伦 敦分 行、纽 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 务董事、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 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 现任IFM (亚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 会计师 特许公 会-资深 会员及 香港会 计师公会 会员,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 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北京 大学法 学博士( 国际经 济法) ,美国哈 佛大学 法学硕 士(国 际金融法 ) ,美 国南美 以美大学 法学硕 士(国 际法/比 较法) ,中国籍 。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 上 海财经大 学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 / 164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籍。 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中央登 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 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同济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 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1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 中欧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分管市 场副总经 理,中 国籍。 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 硕士,15 年以 上基金 从业经 验。历 任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理财部 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9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6 / 164 计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魏博先生 ,中 欧盛世 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基 金经 理,中 国籍。 复旦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助理 兼研究 员、中欧 新趋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 自 2012 年8 月15 日起至 2014 年1 月10 日) 、 中欧行业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10 日起至2015 年1 月16 日 ) ,现任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29 日起至今) 、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 至今) 。 (2 )历任基金经理 周蔚文先生, 于 2012 年3 月29 日至2014 年1 月10 日期间担任 中欧盛世成 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刘明月、 周玉雄、 曲径、 赵国英 、 曹名长、 王健、 王培 组成。 其中总经理刘建 平任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7 / 164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赎回费率、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中欧 盛世份 额、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 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8 / 164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例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净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 按规定受理中欧盛世份额、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9 / 164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0 / 164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 事会: 对公司 的经营情 况进行 检查, 并对董事 会和管 理层履 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1 / 164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就内 部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 告。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对 基金投 资的所 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协助确 立公司 风险控 制的原则 、目标 和策略 ,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 察稽核 部:独 立于其他 部门和 业务活 动,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 )业 务部门 :具体 执行公司 各项内 部控制 制度及政 策,确 保各项 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 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2 / 164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 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 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3 / 164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 (010 )6516956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 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 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年来, 广发银行栉风沐雨, 艰苦创业, 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 见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16 年3 月1 日,中国人寿发布公告,公司与花旗集团及 IBM Credit 签订 了相关收购协议, 拟以 6.39 元/ 股的价格, 合计收购后者持有的广发银行 36.48 亿股, 总对价约为 233.12 亿元。 交易完成后, 中国人寿将持有广发银行约 67.29 亿股,持股比例将由 20%增至43.686%,成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18365.87 亿元,较年初增 幅 11.44% ; 总负债 17,390.47 亿元, 叫年初增幅 11.43%; 实现营业收入 547.35 亿 元, 同比增长22.61% ; 拨备前利润325.55 亿元, 同比增长34.15% 。 据英国 《银 行家》 杂志2015 年全球银行排名, 本行按一级资本列 92 位, 首次进入百强, 五 年来大幅提高了126 位。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4 / 164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 门, 内设业务运行处、 监控管理处、 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 部门全体人员均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 负责人蒋柯先生,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从事托管工作十七年, 托 管经验丰富。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全 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等职务。 曾被中国证 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主持部门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 至 2016 年 6 月末,托 管资产规模超 19000 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 业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 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 产品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 保险资金托管、 股 权投资基金、 产业基金 、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产品、QDII 托管、 交易资金托管、 专项资金托管、 中介资金托管等, 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 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 专设监控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5 / 164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 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和 范围、 投资组合比 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 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按 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 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6 / 164 4、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7 / 16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A 类份额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场外发售机构 1.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 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 (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60 传真: 010-66107571 ?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8 / 164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 联系人:刘峰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08557 ? 客服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9 / 164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0 / 164 网站:www.cmbc.com.cn 9)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 63636388 传真 :010- 63636713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1 / 16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2 / 16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3 / 164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 、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9)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 、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1)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 黄莹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4 / 164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 、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4)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5 / 164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 、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5)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 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6 / 164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8)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7 / 164 网址:www.tebon.com.cn 31)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 ;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 ;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2)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8 / 164 网址:www.citicsf.com 34)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6)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7)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9 / 164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8)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 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 、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0)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0 / 164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1) 名称:民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2)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3)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1 / 164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4)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5)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6)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2 / 164 网址:www.howbuy.com 47)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9)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0)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3 / 164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1)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3)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4 / 164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4)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5)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6)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5 / 164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57)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本基金 E 类份额场外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 (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6 / 164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热线: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吴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3)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名称: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7 / 164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8 / 164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9)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 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9 / 164 客服热线: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名称: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客服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2) 名称: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3) 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0 / 164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 售机构。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 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人代表: 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本基金 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 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杨毅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1 / 164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2 / 164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 “盛世 B 份 额 ”。其中,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其存续期内 始终保持 5:5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两 种 方式公 开发售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场 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欧盛世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5:5 的比率确认为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2.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分级运 作期内 ,基金 管理人对 中欧盛 世份额 开放申 购、赎回,但不对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事宜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只上市交 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4.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分级运 作期内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中欧盛世份额与盛世 A 份额、盛世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5.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在基 金份额 折算日 对有关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所产生的中欧盛世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 作日) ,为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届时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本基金将不再分 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基金合同, 本基金转换日为 2015 年3 月30 日, 在转换日日终, 盛世 A 份额 、 盛世B 份额以 各自的基金份额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转型前场内的盛世 A 和盛世 B 将转为中 欧盛世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基金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015 年7 月17 日,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修订后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3 / 164 法》 (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将本基金变更为 中欧盛世成 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三)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本基 金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三年的 分级运 作期内,中欧盛 世份额 开放申 购、赎 回, 盛世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满三年 的对应 日(该 对应日为 非工作 日,则 顺延到下 一个工 作日) ,为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 届时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将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 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 金 已于2015 年3 月30 日分级运作 期届满转换。 2. 基金份额配比


盛世 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配比始终保持5:5 的比率 不变。 3.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可在分级运作期 内即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 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 与盛世B 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1.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有处于存续期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 T 日闭市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5 亿元,中欧盛世 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 12 亿份、20 亿份与 20 亿份, 则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4 / 164 T 日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 (12+20+20)=1.058 元 2.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本基金 5 份盛世 A 份额与 5 份盛世 B 份 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盛 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 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10 份中欧盛世 份额的净值。


(2 )盛世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6.50% ;盛世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 以365 为盛世 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盛世 A 份额的日基准收益以初始面值 1.000 元为基准 采用盛世 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单利进行计算。 (3 )盛世 B 份额的份 额净值根据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净值、盛世 A 份额的 份额净值以及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关系计算。


(4 )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盛世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 盛世 A 份额净值的 0.25 倍,或者计算出来的盛世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盛世 A 份额净值的 2.00 倍,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相关 份额进行折算,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5 )折算后盛世 A 份额与盛世份额B 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初始为 1.000 元。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t 个自然日, 中欧 盛世份 额、盛 世 A 份 额与盛 世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分 别为 NAVt 、NAV(A)t 、 NAV(B)t 。 则第t 个自然日,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当 t=1 时,NAV(A)1 =1.000+(6.5%/365) 当 t≥2 时,NAV(A)t =NAV(A)t-1 +(6.5%/365) 其中 NAV(A)t-1 为盛世A 份额在t-1 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B)t =(NAVt -0.5×NAV(A)t )/0.5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5 / 164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13 日证监许可[2011]1658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 募集期为 2012 年2 月15 日至 2012 年3 月23 日。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 集期共募集520,524,217.77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转份额) , 有效认购户数为6,322 户。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6 / 164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2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 明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 方案。 (三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满后 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的不同, 将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份 额分为不 同的类 别。A 类基金份 额 的注 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 类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不上 市交易, 下同)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销售,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7 / 164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盛世 A 份额、 盛世B 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后, 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与中欧盛世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已于2012 年4 月27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 并于 2015 年 3 月30 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的A 类基金份额 已于4 月21 日开始 在深圳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 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8 / 164 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 基金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9 / 164 十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包括 A 类份额及 E 类份额,下同)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 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不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 理申购 、赎回及 相关业 务的场 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 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中欧 盛世份额 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中欧盛 世 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不接受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人可在申购 中欧盛世份额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申请分拆为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 或可将其 持有的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申请合并为中欧盛世份额后申请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为上海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合 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放 日业务 办理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中欧盛世份额或 中欧盛世 成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份 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0 / 164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转换的价格。 3.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或 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中欧盛世份 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各类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持 有的中 欧盛世 份额或 中欧盛世 成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各类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确认时间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 的场外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1 / 164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2 / 164 场外赎回时, 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基金账户的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本基金 E 类份额 时, 每次对本基金 E 类份额 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 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 限制性 规定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5%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3 / 164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 中欧盛世 份额 、中欧 盛 世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份 额场外 申购费 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 准 M<50 万元 1.5% 50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中欧盛世 份额 、中欧 盛 世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份 额场外 赎回费 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 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方 式:场 外申购 时,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4 / 164 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各类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有 效申请当 日中欧 盛世份 额或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 -591.13)/1.040=37,893.14 份 即: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 世成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A 类 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 对应的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 37,893.14 份中欧盛世 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A 类份额。 3.场外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5 / 164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A 类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对应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 ×0.50%=50.80 元


赎回金额 =10,160 -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 份额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对应的中欧盛世份额基金份额 或中欧 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 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九)拒绝或暂停场外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中欧盛世份额或中 欧盛世成 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份额 场外申购 申请。 此时,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 项暂停场外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6 / 164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场外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场外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的场外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此时, 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 分级运作期满后指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各类 份额) 单个 开放日,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包括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盛世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7 / 164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 则中欧盛世份额仅延期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截至该日未办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本基 金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8 / 16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中欧盛 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各类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各类 份 额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9 / 164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场内申 购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基金 份额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A 类 基金 份额 应当使 用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中欧 盛世份额 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中欧盛 世 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不接受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人可在申购 中欧盛世份额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申请分拆为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 或可将其 持有的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申请合并为中欧盛世份额后申请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为上海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合 同 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放 日业务 办理具体时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0 / 164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中欧盛世份额或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3.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或 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中欧盛世份额 自2012 年 4 月27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2015 年 3 月 30 日为中欧盛 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转换日,当天 开始 暂停办理 中欧盛世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恢复办 理 中欧盛世 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2015 年 7 月 17 日, 中欧盛 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5 年 10 月 8 日, 原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份额更名 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份额。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中欧盛世份 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A 类 基金 份额 时,必 须全额 缴付申购 款项, 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当日的 中欧 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基 金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 5. 基金 投资 人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1 / 164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基金 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 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参照第十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2 / 164 2.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 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提 下,调 整上述限制。 如调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中欧 盛世份 额或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有效 申购份 额由申购 金额扣 除申购 费用后除以 申购申请当日 该类 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中欧 盛世份 额或中 欧盛世成 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A 类基 金 份 额的赎回 金额由 赎回份 额乘以赎 回申请 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中欧盛世 份额 、中欧 盛 世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A 类基金 份额场 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 50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投资 人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中 欧盛世 份额或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 。赎回 费用由 基 金份额 赎回人 承担,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中欧盛世 份额 、中欧 盛 世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A 类基金 份额场 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3 / 164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A 类基金 份额,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 -591.13)/1.040=37,893.14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 份额为 37,893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7,893×1.040=39,408.72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408.72-591.13 =0.15 元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对应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37,893 份,退款0.15 元。 2.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4 / 164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对应的 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 ×0.50%=50.80 元


赎回金额 =10,160 -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基金 份额 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 对应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中欧盛世 或中 欧盛世 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A 类基 金 份额 场内申 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理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 购、赎 回业务规 则有新 的规定,将按新规 定执行。 (十二)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5 / 164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 的份 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购或 申购 的中欧 盛 世份额 或场外申 购的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申购、 配对转换的中欧盛世份额、 场内 申购的中 欧盛世 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A 类 份额或 上市交 易买入、配 对转换的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A 类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中欧 盛世份 额与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A 类 份额可直 接申请 场内赎 回。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中欧盛世 份额与 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A 类 份额 如需办理场 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中 欧盛世 份额与 中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份额 可直 接申请场 外赎回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 中的中 欧盛世份额 与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A 类份额 如需办 理场内 赎回或分拆 成盛世A 份额、盛世 B 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某类基 金份额 在 同一 注册登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6 / 164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中欧 盛世份 额、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 时, 应依照销售机构 (网点) 规定办理中欧盛世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盛世 A 份额、盛世 B 或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 交易或中欧 盛世份额 与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份 额场内 赎回 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 统转登 记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中欧盛 世份额 或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A 类份额 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 金跨系 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的相关 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将场外A 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7 / 164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发展主线, 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 投资于行业成长性优良, 个 股盈利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 其中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 现金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资产配 置方面 , “自上 而下” 地调整 股票和债 券等各 类资产 的配置 比例; 在 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以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策略为基础, 精选优 质行业中的优质个股来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品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证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观经济趋势、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股票市场估值 水平、 市场情绪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分, 评估 结果分为非常正面、 正面、 中性、 负面、 非常 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加总 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 本基金据此调整股票资产 配置策略。


2. 行业配置策略 (1 )经济周期与行业分析 各行业变动时, 往往呈现出较为明显的、 可预测的增长或衰退的格局。 这些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8 / 164 变动与国民经济总体的周期变动是有关系的, 但关系密切的程度又不一样。 据此, 可以将行业分为三类。 ① 增长型行业 增长型行业的运行状态与经济活动总水平的周期及其振幅并不紧密相关。 这 些行业收入增长的速率并不总是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动而出现同步变动, 因为它们 主要依靠技术的进步、 新产品推出及更优质的服务, 从而使其经常呈现出增长形 态。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增长型行业, 因为这些高增长的行业受到国民经济的周 期波动的影响较小。在经济高涨时,高增长 行业的发展速度通常高于平均水平; 在经济衰退时期,其所受影响较小甚至仍能保持一定的增长。 ② 周期型行业 周期型行业的运行状态与经济周期紧密相关。 当经济处于上升时期, 这些行 业会紧随其扩张; 当经济衰退时, 这些行业也相应衰落, 且该类型行业收益的变 化幅度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夸大经济的周期性。 该类型行业的产品需求收入弹性 一般较高。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和金融货币政策变化的研判, 运用 “投资 时钟理论 ” ,适 度投资 于不同经 济周期 阶段处 于景气复 苏以及 景气上 升阶段的行 业。 在经济复苏时, 适度增加周期型的成长投资; 在经济过热期, 适度增加周期 型的价值投资。 ③ 防守型行业 防守型行业的经营状况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和下降阶段都很稳定。 该类型行业 的产品需求相对稳定, 需求弹性小; 经济周期处于衰退阶段对这种行业的影响也 比较小;甚至有些防守型行业在经济衰退时期还会有一定的实际增长。 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的研判和投资组合在稳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类资 本增值方式之间中长期的合理配比而适度投资于防守型行业。 在经济衰退期, 适 度增加防守型的成长投资;在经济滞胀期,适度增加防守型的价值投资。 ④ 行业类型的识别 本基金分析某行业是否属于增长型行业或者是否属于周期型行业 , 主要利用 该行业的历年统计资料与国民经济综合指标进行对比, 具体而言是将某行业历年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9 / 164 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等指标进行比较: 如果大多数年份行 业增长率都高于国民经济综合指标的增长率, 说明这一行业是增长型行业; 如果 行业的营业收入与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同向变化, 说明这一行业很可能是周期型行 业; 如果行业的营业收入在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呈现不同方向和不同幅度变化时都 保持相对稳定,说明该行业是防守型行业。 (2 )增长型行业的具体识别 ① 行业生命周期 通常, 每个行业都要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 这个过程便称 为行 业的生命周期。 一般来说, 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幼稚期、 成长期、 成熟期 和衰退期。 处于幼稚期行业的上市公司因其较高的产品成本和价格和较小的市场需求 之间的矛盾, 往往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而且还可能因为财务困难而引发破产风 险。因此本基金原则上不投资于幼稚期行业。 处于成长期的行业的上市公司增长非常迅猛,部分优势企业能够脱颖而出, 企业的投资者往往也能获得极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积极挖掘处于成长期的优 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处于成熟期行业的上市公司, 行业增长速度降到一个适度水平, 行业的发展 可能难以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 但 由于技术创新、 产业政策、 经济全球化等 各种原因, 某些行业可能会在进入成熟期之后迎来新的增长。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 组合在稳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类资本增值方式之间中长期的合理配比适度投资 于成熟期行业的上市公司。 处于衰退期行业的上市公司面临市场需求减少, 收入利润增长停滞甚至不断 下降的局面。因此本基金原则上不投资于衰退期行业。 ② 行业成长能力的考察 本基金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考察行业的成长能力: A.需求弹性。一般而言,需求弹性较高的行业成长能力也较强。 B.生产 技术。 技术进 步快的行 业,创 新能力 强,生产 率上升 快,容 易保持 优势 地位,其成长能力也强。 C.产业 关联 度。 产 业 关 联 度 是 指 产 业 与 产 业 之 间 通 过 产 品 供 需 而 形 成 的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0 / 164 互 相 关 联 、 互 为 存 在 前 提 条 件 的 内 在 联 系 。 产业关联度强的行业, 成长能力也 强。 D.市场容量与潜力。市场容量与市场潜力大的行业,其成长空间也大。 E.行业 在空间 的转移 活动。行 业在空 间转移 活动停止 ,一般 可以说 明行业 成长达到市场需求边界,成长期也就进入尾声。 F.产业 组织变 化活动 。在行业 成长过 程中, 一般伴随 着行业 中企业 组织不 断向集团化、大型化方向发展。 ③ 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 一个行业的兴衰会受到技术进步、 产业政策、 产业组织创新、 社会习惯改变 和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这些因素都会对行业在其生命周期上的 发展轨迹构成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各行业兴衰发展变化的因 素,及时发现并积极投资于处于高速增长期的行业。 3.个股投资策略 个股投资策略是对于行业配置策略的具体落实。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策略的 框架下, 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在获取股票行业配置收益的同时, 最大化 个股投资收益。 (1 )备选股票库 备选股票库由公司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建立和维护。 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分析上 市公司公告信息、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考察、 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等, 预测上市公司 未来盈利成长前景, 并据此申请将股票纳入备选股票库, 履行股票入库审批程序; 同时,根据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对备选股票库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2 )个股的选择 在完成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以 “优中 选优” 的思路选择优质行业中 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以上市公司的历史成长性和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 心, 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 务状况、 企业 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解评估, 选择那 些短期内利润增长速度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并有可能在中长期保持较高增长势 头的企业进行投资。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1 / 164 票。 本基金将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行业特征, 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 包括PE、 PB 、PEG 、EV/EBITDA 等,与国内外同行业类似公司进行比较,排除股价被大幅 高估的股票,主要投资估值处于合理水平或被低估的公司。 4.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管 理。 当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当预 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5.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 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 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 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 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2 / 16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由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主 持,对 基金总 体投资 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 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授 权和会 议决议, 在研究 部的研 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 央交易 室按照 有关制度 流程负 责执行 基金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 误差来 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的指数。 它的推出, 丰富了市 场现有的指数体系, 增加了一项用于观察市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3 / 164 场走势的指标,有利于投资者全面把握市场运行状况。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 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 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选用 该业绩标准能够较为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也能比较贴切地体现 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4 / 164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权证资产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占基金资产的 5%~ 4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5 / 164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6 / 16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 2016 年 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3,203,511,960.68 75.70 其中:股票 3,203,511,960.68 75.7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0,040,000.00 4.73 其中:债券 200,040,000.00 4.7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1,999,541.95 19.42 8 其他资产 6,567,455.68 0.16 9 合计 4,232,118,958.3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13,510,414.44 0.33 B 采矿业 -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7 / 164 C 制造业 2,407,777,997.83 58.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65,371,487.76 1.59 E 建筑业 36,838,552.59 0.89 F 批发和零售业 122,329,952.15 2.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44,064.93 0.01 J 金融业 2,011,503.74 0.05 K 房地产业 555,427,987.24 13.4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03,511,960.68 77.7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990,681 295,133,776.71 7.16 2 002042 华孚色纺 19,708,997 228,230,185.26 5.54 3 000915 山大华特 4,497,897 201,775,659.42 4.89 4 600641 万业企业 14,673,205 193,246,109.85 4.69 5 600246 万通地产 32,399,594 190,185,616.78 4.61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8 / 164 6 000911 南宁糖业 8,326,669 185,934,518.77 4.51 7 603008 喜临门 8,025,847 170,870,282.63 4.14 8 600238 海南椰岛 10,839,807 150,131,326.95 3.64 9 000869 张


裕A 3,930,647 144,333,357.84 3.50 10 600737 中粮屯河 12,370,879 141,275,438.18 3.43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40,000.00 4.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40,000.00 4.8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040,000.00 4.8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222 15 国开22 2,000,000 200,040,000.00 4.8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9 / 16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674,091.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45,904.01 5 应收申购款 347,460.15 6 其他应收款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0 / 16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67,455.6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246 万通地产 190,185,616.78 4.61 停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 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1 / 164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3 月29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6 年 9 月30 日。





1.本 报告 期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转 型前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3.29 (中欧盛世成 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12.31 2.10% 0.75% 2.46% 0.89% -0.36% -0.14% 2013.1.1-2013.12.31 37.90% 1.53% -5.64% 1.05% 43.54% 0.48% 2014.1.1-2014.12.31 33.76% 1.20% 40.69% 0.91% -6.93% 0.29% 2015.1.1-2015.3.30 31.24% 1.22% 11.26% 1.37% 19.98% -0.15% 2012.3.29 ( 中 欧 盛 世 成 长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5.3.30 147.67% 1.23% 52.47% 1.00% 95.20% 0.23% 转 型后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业绩如下: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2 / 164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3.31 (转型为中 欧 盛 世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2015.12.31 36.20% 3.08% -3.72% 1.98% 39.92% 1.10% 2016.1.1-2016.9.30 -9.99% 1.71% -8.51% 1.17% -1.48% 0.54% 2015.3.31 (转型为中 欧 盛 世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2016.9.30 22.60% 2.50% -11.92% 1.63% 34.52% 0.87%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份额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0.8-2015.12.31 24.84% 2.00% 6.90% 1.21% 17.94% 0.79% 2016.1.1-2016.9.30 -9.77% 1.70% -8.51% 1.17% -1.26% 0.53% 2015.10.8-2016.9.30 12.65% 1.79% -2.21% 1.18% 14.86% 0.61%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wind 2. 基 金累 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基 金转 型 后: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3 / 164 中欧盛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A 类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5 年3 月31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LOF)A 业绩比较基准 2015-03-31 2015-06-16 2015-08-31 2015-11-23 2016-02-05 2016-04-28 2016-07-15 2016-09-30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E 类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5 年10 月8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LOF)E 业绩比较基准 2015-10-13 2015-11-30 2016-01-18 2016-03-14 2016-05-03 2016-06-23 2016-08-10 2016-09-30 30% 25% 20% 15% 10% 5% 0% -5% -10% 基 金转 型前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4 / 164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2 年3 月29 日至2015 年3 月30 日)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wind 注: 自 2015 年3 月30 日中 欧盛世 成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结束 分级 运作 且盛 世 A 和盛 世B 份 额终 止上 市起 , 原中 欧盛世 成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中 欧盛世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截止 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 转 型后基 金合 同生 效未 满一 年。 根据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的规 定, 自 2015 年7 月 17 日起 中 欧盛 世 成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名 为 中欧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5 / 164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和 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6 / 164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7 / 164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 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分级运 行结束后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8 / 164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9 / 164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0 / 164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分级运行结 束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1 / 164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2 / 164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并转换为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 场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该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同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 红 ; 场 内 中 欧 盛 世 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A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6 )每 次分 配比例 不 低于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且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3 / 164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4 / 164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5 / 164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6 / 164 十 九、 基金份 额折 算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 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 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 金份额到点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三年的 对应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 工作日) ,为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届时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B 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本基金将不再 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除以上到期折算外, 在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盛世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2.00 倍时;当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盛世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倍时。 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满三年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 额自动折算 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届时, 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分别对盛世 A 份额 和盛世B 份额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自动折算为中欧盛世份 额的场内份额。 其后, 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到期折算日确定 盛世A 份额和盛世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满三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到期折算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折算日的 确定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到期折算方式及份额计算 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盛 世A 和盛世B 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两类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7 / 164 金份额折算为场内中欧盛世份额并不再分拆。 折算后, 场内、 场外中欧盛世份额 的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数相应增加或减少, 其后本基金将更名 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具体折算公式为: 盛世A 份额折算成的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 盛世A 份额基金份额数×折算日盛世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 盛世B 份额折算成的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 盛世B 份额基金份额数×折算日盛世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 中欧盛 世份额 折算后 净 值为 1.000 元基金 份 额数= 折算前 中欧盛 世 份额基 金份额数×折算日中欧盛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 投资者 在折算 完成后 持 有的净 值为 1.000 元 中欧盛 世份额 总数即 为 上述三 项计算结果之和。 其中,折算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分级运作期满的公告 (1 )分级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中提示公告相关规则。 (2 )基 金份额 折算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 )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 )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除以上到期折算外, 在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盛世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盛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8 / 164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2.00 倍时;当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盛世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倍时。 但如在到期折算日前的一周内触发上述到点折算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酌情决定是否进行到点折算。 1.盛世 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大于 或等于 盛 世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的 2.00 倍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2.00 倍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盛世 B 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盛世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大于等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2.00 倍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盛世 B 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保盛世A 份额和盛世B 份额的比例为 5:5, 份额折算后盛世 B 份额和中 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与折算前盛世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相等, 其 收益超出部分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 变。具体的折算公式为: ①盛世 A 份额 其中: :折算前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9 / 164 :折算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与折算前保持不变;


:折算前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前保持不变。 ②盛世 B 份额 盛世 B 份额的份额数在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盛世 B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 增的份额数, 即盛世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超出盛世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以上的部 分全部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盛世 B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前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与折算前保持不变;


:折算前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后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③中欧 盛世份额 场外中欧盛世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中欧盛世份额, 场内中欧 盛世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中欧盛世份额。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0 / 164 =


中欧盛世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所持有的中欧盛世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前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前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截至 2014 年8 月22 日, 本基金盛世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352 元, 盛世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6 元,盛世 B 份额净 值大于盛世 A 份额净值 的 2.00 倍, 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条件。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本基金 以 2014 年 8 月 25 日为基准日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 2. 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净值的0.25 倍时,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净值的 0.25 倍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1 / 164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盛世 A 份额、盛世B 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净值的 0.25 倍后,本 基金将分别对盛世 A 份额、 盛世B 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盛世 A 份额和盛世B 份额的比例为 5:5, 份额折算后中欧盛世份 额、盛世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份额折算前盛世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盛世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盛世B 份额的份额数缩减,盛世 A 份额的份额数与盛世 B 份额同比例缩减, 超出部分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具体折算公式为: ①盛世 B 份额 ②盛世 A 份额 盛世A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数 ③中欧盛世份额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2 / 164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3 / 164 二 十、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4 / 164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5 / 164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 额和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盛世 A 份额、 盛世 B 份额或中 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 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 市交易 前,基金 管理人 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转 为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后 ,在开 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交易日的中欧 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 本基 金 分级 运作期 内,在开 始办理 中欧盛 世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中欧盛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 转为中欧盛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6 / 164 世成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后, 在开 始办理各类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 中欧 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4. 本基 金 分级 运作期 内,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 盛 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本 基金 转 为中欧 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后, 基 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中欧盛世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 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各类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其 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30 日的复核时间,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20 日的复核时 间,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7 / 164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 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6 个工作日的复核时间, 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规 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8 / 164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中欧 盛世 份额、 中 欧盛世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份额 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22.中欧 盛世 份额、 中 欧盛世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份额 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中欧盛世份额、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9 / 164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0 / 164 二 十二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 通 货膨胀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其中, 政策风险是 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 举措出台, 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 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 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 动, 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利率风险是 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 格变动, 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 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 从而使投资人预 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实 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融资不当而导致投 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 利率走 势和行业发展趋势, 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 本基金 管理人 的风险控 制系统 实施对 从个股/ 个券到 全部组 合等风险源 的全面风险管理, 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 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 组合;本 基金将 通过构 建多样化 组合并 限制单 只证券过 高持仓 以避免 个股/个券 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 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重点股票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值和债券的剩余期限、 久期、 凸性等指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 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进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1 / 164 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 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 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 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 基金经 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 提供的 信息监 控基金的 净现金 头寸和 资金流入/流出 情况; 业绩和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 投资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 而导致流动 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 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个别债券发行总量、 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 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 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 通过外部引进、 内部培训、 科学考核、 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 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投资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 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2 / 164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 避信用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建立科 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 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 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修正。 同时, 本基 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 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投 资人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 )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3 / 164 盛世 A 份额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特征,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 于普 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虽然盛世 A 份额具有相对稳定收 益的安排, 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 盛世 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 的风险。 盛世 B 份额表现出较高风险、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为避 免盛世B 份额的份额净值跌到零, 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 但是如 果市场出现极端下跌,盛世 B 的份额净值依旧存在跌到零的风险。


(2 )基金的收益分配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对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盛世 A 份额 (或盛 世 B 份额) 的投资人可通过赎回折 算后新增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该获取投 资回报的方 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中 欧盛世份额与盛世 A 份额、 盛世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方面, 这一 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 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 停牌期 间不能 买卖基金,存在 一定的 风险;同 时,可 能因上 市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 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 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 市的可能。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4 / 164 (5 )份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 当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 在到点折 算时获 得新增 的中欧盛 世份额 的场内 份额,或 当盛世 A 份 额和盛世 B 份额到期折算成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 )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 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对于盛世 A 份额、 盛世 B 份额, 尽管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5 份盛世 A 份额与5 份盛世B 份额的市价总和 将与 10 份中欧盛世份 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但是,盛世 A 份额或盛世 B 份额的 某一级 份额仍 有可能处 于折/ 溢价交 易状态。 此外, 由于基 金份额配对 转换套利机制的影响,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尤 其是在临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5 / 164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6 / 164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配 。本基 金分级 运作期 内基金合同终止发生清算的,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各 自净值分别计算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三类基金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中 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7 / 164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8 / 164 二 十五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9 / 164 二 十六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 )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 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 金产品介 绍等情 况,人 工座席在 工作时 间(周 一至周五 ,9:00 -17 :00)还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 -68609700,400-700 -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0 / 164 二十 七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6 年3 月29 日至2016 年9 月28 日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 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03-29 2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6-03-29 3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工 商 银 行 开 展 的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0 4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盈 米 财 富 为 代 销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3-30 5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顺 德 农 商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3-31 6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理 财 交 易 及 客 户 服 务 平 台 开 通 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04-08 7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好 买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2 8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理 财 交 易 及 客 户 服 务 平 台 开 展 转换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2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互相转换范围的公告 2016-04-15 10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南 海 农 商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9 11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6-04-21 12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开 展 的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28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05-07 14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号) 2016-05-12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1 / 164 15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1 号) 2016-05-12 16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微 众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公告 2016-05-12 17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金 牛 理 财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6 18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浦 发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5-25 19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陆 金 所 资 管 开 通 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17 20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通 过 广 发 证 券 代 销 基 金 定 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6-06-27 21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开 展 的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8 2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6-07-01 23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6-07-19 24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盈 米 财 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0 25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利 得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7 26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联 泰 资 产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23 27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4 28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年半度报告摘 要 2016-08-24 29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蛋 卷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25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2 / 164 30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通 过 旗 下 理 财 交 易 及 客 户 服 务 平 台申购旗下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补充公告 2016-08-26 31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6-09-07 3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部门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2016-09-14 33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通 过 工 商 银 行 代 销 基 金 定 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6-09-19 3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6-09-20 35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0 36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平 安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 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3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3 / 164 二 十八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4 / 164 二 十九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12 日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5 / 164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 大厦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 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 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 汇存、 贷款;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6 / 164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赎回费率、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中欧盛 世份额 、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7 / 164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 转换比例及中欧盛 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 理中欧 盛 世份额、 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8 / 164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9 / 164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0 / 164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与中 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比例;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1 / 164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 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中 欧盛世份 额、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份额, 在分 级运作期内 申请进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4.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中欧 盛世份额、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2 / 16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盛世 A 份额 与盛世 B 份额将 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约 定转换 为场内的 中欧盛 世份额 ,转换完成 后,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 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分级运作期内终止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运作; (10 )终止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 额上市 交易 ,但因份 额不再 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深圳 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 (分 级运作 期内, 指单独或 合并持 有中欧 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 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3 / 164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中欧 盛世份 额、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份 各类 额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变更或 新增收费方式 ,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 相应的 法 律法 规、证券 交易所 或注册 登记机构 规则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实质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级运 作 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 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4 / 164 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级运 作 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 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5 / 164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但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3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5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 效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下同) (分级运作 期内, 指不少于权益登记日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6 / 164 的50%);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和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分级运作期内, 指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份额的 50%) ⑤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 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7 / 164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 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分级运作期内, 指出席会议的中欧盛世 份额、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份额的 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8 / 164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 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分级运作期满 后,每一 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 与盛世 B 份 额各自总份额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 自总份 额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方 为有 效;涉及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分级运作期内终止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运 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9 / 164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0 / 164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1 / 164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配 。本基 金分级 运作期 内基金合同终止发生清算的,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三类基金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中 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2 / 164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3 / 164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 大厦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 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 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4 / 164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 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 其中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 现金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5 / 164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现金占基金资产的 5%~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6 / 164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7 / 164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约定时 间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中 国证监 会批准 文件、拟 发行数 量、定 价依据、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本协议 的规 定与基 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8 / 164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折算 比例计算 、盛世 A 份 额与盛世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比例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9 / 164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比例计算、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60 / 164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61 / 164 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基金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62 / 16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63 / 164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 分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64 / 164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