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增利A/B(519680)

交银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九 月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 【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2008 年2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8】23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08 年 3 月31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 申 )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债券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的 中等 风险收益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认 ( 申 ) 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将 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10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19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2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56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57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58 九 、 基 金 的转 换 ..................................................... 72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 80 十 一 、 基 金的 业 绩 ................................................... 94 十 二 、 基 金的 财 产 ................................................... 98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99 十 四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105 十 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107 十 六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110 十 七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111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 116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119 二 十 、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要 ............................................ 121 二 十 一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137 二 十 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148 二 十 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150 二 十 四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52 二 十 五 、 备查 文 件 .................................................. 153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交 银 施 罗 德 增利 债券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 银施罗德 增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 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证券法》 :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6 年1 月1 日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 但 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 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 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日/天: 指公历日 ; 月: 指公历月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 上证所《业务规则》 :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行) 》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 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销售服务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的, 称为B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的销售 机构 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 于每期 约定 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 主 要成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郑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 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 朝 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博 士 学 位 。 现 任 施 罗 德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 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 总 经 理 , 博士 学 位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海 外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 。 徐 瀚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电 脑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太 平洋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 培 基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财 会 部 副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预 算 财 务 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区 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分 析 师 、 投 资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日 本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 丹 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 现任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经济系 教授 。 历 任 蒙 特 利 尔 大 学 经 济 系 助 理 教 授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经 济 学 家 和 高 级 经 济 学 家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系 主 任 、 瑞 安 经 管中心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历 任 复 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 系主任、 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 现 任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系 助 教 , 美 国 耶 鲁 大 学 经 济 系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 克 大 学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经 济 与 金 融 系 教 授 , 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 凯 瑞 商 学 院 经 济 系 冠 名 教 授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上 海 高 级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 王 忆 军 先 生 , 监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战略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处 长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 分行副行长。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 双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助理 总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 监事、学士学位。 现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湖 南 大 学 ( 原 湖 南 财 经 学 院 ) 金 融 学 院 讲 师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债 部 副 经 理 、 基 金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夏 华 龙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系 教 师 、 经 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 云 南 省 曲 靖 市 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 长 , 纽 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纽 约 分 行 信 贷 管 理 部 经 理 、 公 司 金 融 部经理 、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交 通 银 行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并 购 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超先生, 基金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学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5 年证券 从业经验。 2011 年7 月至2013 年6 月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经理、高级经理。2013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定收益部助 理总经理。 自2013 年7 月8 日至2014 年6 月 30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7 月 8 日至2014 年8 月25 日担任交银 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7 月8 日至2014 年 8 月25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7 月 1 日至2014 年8 月25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2014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8 月25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8 月26 日至 2015 年11 月17 日担任交银施 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8 月26 日至2015 年11 月 17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8 月 26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4 年8 月 2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4 年 12 月1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1 月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1 月3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泽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5 月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7 月1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11 月7 日 起 担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11 月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硕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6 年3 月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赵凌琦女士,2015 年5 月9 日至2015 年 8 月28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2014 年8 月4 日至2015 年 5 月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 李家春先生,2008 年3 月31 日至2014 年 8 月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晓秋女士,2008 年3 月31 日至2009 年 10 月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 2 、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 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 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6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风险 管理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 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 事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监 事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 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 审 查 公 司 财 务 , 对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和 运 作 流 程 进 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 总 经 理 下 设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风险控制 委 员 会 负 责 拟定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 察情况。


(5)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责制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防 范 及 控 制 措施 , 组织 执 行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汇 总 公 司 业 务 所 有 的 风 险 信 息 , 独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7 立 识 别 、 评 估 各 类 风 险 ,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建 议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 计 部 负 责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结 合 公 司 战 略 发 展及管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 律 合 规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法 律 、 合 规 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依 法 维 护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评 估 并 处 理 公 司 运 营 中 发 生 的 法 律 、 合 规 及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问 题 ,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 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体系,通过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的 明 确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活 动 独 立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 易集中 ,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 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8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 对 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明 确 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息 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 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 动深圳 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0 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 企 业财资》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 世 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 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1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2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3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4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5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89936330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6 传真: (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 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7 网址:www.nbcb.com.cn (14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6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8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 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9 网址:www.drcbank.com (2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1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9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1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2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3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3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7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4 网址:www.cnht.com.cn (3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4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1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5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3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 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5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7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 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9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0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 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8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 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5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3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4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9 网址:www.cc168.com.cn (55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8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0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1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2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3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4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5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2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6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7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4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2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3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4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5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6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8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8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3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 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8 (8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0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9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1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4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010)56580666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2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9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9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9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3 (10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 (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并经上海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4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可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18907 联系人:周莉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5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 2008 年2 月5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8】 239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 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08 年 3 月 3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10,322,807,118.4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0,477 户。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 赎 回 的 场所


投资人 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理 开 户 、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 、 转换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3 、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请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场 所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或 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9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 代 销 网 点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易所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 请 的 ,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开放场内、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开放场内、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 三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定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 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0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 ( 包 括 本 基 金 )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申 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本基金直销中心 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 元人民币,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 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场内赎回时,赎 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 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 时 有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转 换 出 等 )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赎 回 的 份 额 以 及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户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出 , 经 销 售 机 构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 份额注册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 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影 响 投 资 人 实质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赎 回 费 1 、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 前端申购费用,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即 在 赎 回 时 才 支 付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该 费 用 随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投 资 人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A/B 类基金份额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2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A 类 基 金 份额 前 端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3%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B 类 基 金 份额 后 端 申 购费 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至3 年(含) 0.6% 3 年至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0% 持有 A/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B 类 基金份额 ,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特 定 申 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3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 体 规 定 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 有 变 化 , 敬 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 A/B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人赎回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收取赎 回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B 类 基 金份 额 赎 回 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至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0% 3 、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 以 下 简 称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 办 理 开 户 和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 本 公司暂不开展网上 直销B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 户的 B 类 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通过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 换 入 非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 惠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具 体 优 惠 费 率 请 参 见 公 司 网 站 列 示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申购本基金A 类、 C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 份,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和 限 额 要 求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调整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 额返回投资 人。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 申购 金额=申购总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 日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B A T / - 例 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 )=39,682.54 元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5 申购 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2)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 购份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 日 申购总金额 B A T / 当 投资人 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T 日A/B 类基金 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的 B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可得到38,461.54 份B 类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 根据其 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 (3)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三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38,461.54 份C 类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6 如果 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四:某 投资人赎回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 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1.0160×0.10%=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2)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 投资人赎回B 类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五:某 投资人赎回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 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投资人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0.6%, 申购 时的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 ×0.6%=60.60 元 赎回费用=10,160×0.05%=5.80 元 赎回金额=10,160-60.60-5.80=10,093.6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 赎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投资人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0.6%,申 购时的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3.60 元。 (3)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7 例 六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A/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发售在外的 A/B 类基 金份额总数。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发售在外的 C 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 不同类别基金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分别计算, 并在T +1 日 分别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5 、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以及第 5 项、第 6 项所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8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份 额 总数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9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包 括 在 上 证 所 场 内 不 同 会 员 营 业 部 之 间 进 行 转 指定,也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 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0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 账户注册 手续。 (十 三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是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向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不 构 成 对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2008 年5 月 7 日刊 登公告自 2008 年 5 月 9 日起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 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 四 ) 定期 定 额 赎 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人 可 以 委 托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 金。本基金 2008 年 5 月 16 日 刊 登 公 告 自 即 日起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各 代 销 网 点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销 网 点 或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十 五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1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 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2 九、基金的转 换 ( 一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 转 换业 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2008 年5 月22 日刊登公告自2008 年5 月2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相 同 。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转 换 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转 换 的 成 交 情 况 , 并 有 权 转 换 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 基 金转 换 的 数 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3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其 它 基 金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出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 则 转 出 基 金 在 该 账 户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全 部 赎 回 。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最低保 留 余 额 且 该 账 户 当 日 有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被 确 认 , 则 转 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 基 金转 换 费 用 1 、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 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对 应 分 档 的 转 入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减 去 转 出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4 转 换 , 不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但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从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且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出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其 中 部 分 转 换 业 务 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 优 惠 费 率 只 适 用 于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 可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的 转 换 业 务 范 围 及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 应 于 调 整 后 的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 金转 换 份 额 的计 算 公 式 1 、前端收费模式下基 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的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5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 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 )/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 网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6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 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 ( 非网上交易) , 则转入确认 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 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7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货币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三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 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货币 A 级 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8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他 基 金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 出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 该 收 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 出 金 额 并 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以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 暂 停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般 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 具 体 暂 停 或 恢 复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业 务 请 详 见 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9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自 动 予 以 撤 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0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收 益 是 源 于 对 风 险 的 合 理 预 期 和 有 效 管 理 。 本 基 金 在 坚 持 一 贯 的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基 础 上 , 通 过 专 业 化 的 研 究 分 析 , 追 求 和 挖 掘 经 过 有 效 风 险 管 理 的 持 续 投 资 收 益。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 、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 ; 2 、风险又是可预期和管理的 ; 3 、通过对风险进行有效预期和管理,追求风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 二 )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的 运 行 趋 势 ,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宏 观 分 析 ,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 在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前 提 下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承 担 一 定 信 用 风 险 、 具 有 较 高 息 票 率 的 债 券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长。 ( 三 )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股 票 投 资 仅 限 于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和 可 转 债 转 股 获 得 的 股 票 , 权 证 投 资 仅 限 于 参 与 可 分 离 转 债 申 购 而 获 得 的 权 证 , 即 本 基 金 不 从 二 级 市 场 购 买 股 票 或 权 证 。本基金 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 60 个交易日, 所 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 的权证,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承载 一 定 信 用 风 险 、 具 有 较 高 息 票 率 的 债 券 , 包 括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 (含资产收益计划) 、 可转换债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1 ( 四 ) 投 资对 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 可 转 换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40%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在基金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具 体 配 置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做 主 动 调 整 , 以 求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 险 和 收 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限定范围。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 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 80-100% 其 中 : 次 级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含 资 产 收 益 计 划) 、可转换债券 0-40% 股票、权证 0-20% 其中:权证 0-3%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 本 基 金 采 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指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主 要基于以下原因:


1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指 数 , 虽 然 其 编 制 的 时 间 不 长 , 但 其 很 好 地 反 映 了 我 国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状 况 、 已 经 具 有 较 高 权 威 和 市 场 代 表 性。


2 、 该 指 数 科 学 地 反 应 了 我 国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的 变 化 , 投 资 人 可 以 方 便 地 从 国 债网、货币网等互联网中获取。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2 3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承载一定信用风险的企业 债券 (含公司债、企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因 此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指 数 是 衡 量 本 基 金 投 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评 价 基 准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将 严 谨 、 规 范 化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分 析 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风 格 相 结 合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金 融 资 产 比 例 , 自 上 而 下 决 定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及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 同 时 在 对 企 业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量 企 业 债 券 ( 含 公 司 债 、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的 信 用 评 级 以 及 包 括 其 它 券 种 在 内 的 债 券流动性、 供求关系、 收益率水平等因素, 自下而上地配置债券类属和精选个券。 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套利操作、新股认购等策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多 因 素 分 析 决 策 支 持 系 统 ,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 形 成 对 不 同 类 属 市 场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 确 定 债 权 类 证 券 、 股 权 类 证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证 券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动 态 调 整 类 属 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久期管理策略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最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种自上而下的策略, 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 架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 引 致 的 财 政 、 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PPI、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 量 化 工 具 ,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与 预 测 , 并 据 此 确 定 合 理 的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3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如月度、季度进出口增长率、 消 费 增 长 率 、 投 资 增 长 率 等 的 跟 踪 与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 合 理 预 期 当 前 经 济 运 行 在 经 济 周 期 中 所 处 的 阶 段 ; 针 对 当 前 的 经 济 运 行 存 在 的 问 题 , 合 理 预 期中央政府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取向以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阶段。 (2) 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利率周期运行阶段的预期, 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准备金比率、货币供应量、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 投 资 、 贸 易 顺 差 、 工 业 增 加 值 等 实 体 经 济 运 行 数 据 以 及 就 业 数 据 等 等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所 监 控 的 目 标 数 据 的 变 化 , 预 测 法 定 利 率 在 时 间 与 空 间 上 的 变 动 与 趋 势 。 根 据 法 定 利 率 的 变 化 , 分 析 投 资 人 心 理 与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以 及 流 动 性 等 的 变 化 , 合 理 预 期市场利率、债券收益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可能变动。 (3) 目标久期分析: 根据法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所处利率周期的 阶 段 , 结 合 当 期 的 债 券 收 益 率 水 平 , 确 定 组 合 目 标 久 期 。 原 则 上 , 在 利 率 上 行 通 道 中 , 通 过 缩 短 目 标 久 期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在 利 率 下 行 通 道 中 , 通 过 延 长 目 标 久 期 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 3 、企业债投资策略 企 业 债 投 资 策 略 是 一 种 自 上 而 下 的 利 率 风 险 管 理 与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 是 本 基 金 最 主 要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所 指 企 业 债 券 , 包 括 公 司 债 和企业短期融资券。 本 基 金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企 业 发 展 前 景 、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 建 设 项 目 质 量 等 多 重 因 素 的 综 合 考 量 对 企 业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 并 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企 业债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对企业债券进行投资管理: (1) 信用评级分析: 本基金首先将企业债划分成短期企业债券 (含企业短期 融资券) 和中长期企业债券 (含中长期公司债) , 分别建 立短期企业债券和中长期 企 业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指 标 体 系 , 然 后 再 利 用 信 用 评 级 指 标 体 系 给 发 行 主 体 和 标 的 债券打分,给出企业债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 (2 ) 筛 选 企 业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评 级 分 成 五 级 ( 见 下 表 ) , 而 仅 将信用评级在 3 级以上的债券纳入备选债券池(其中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和银行担保的信用评级为 AAA 级或等同于 AAA 级 的债券,自动纳入备选债券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4 池) 。本基金基金经理可直接按流程、按权限从备选债券池中选择债券进行投资。 备选债券池外债券,信用评级为 2 级的企业债在信用评级没有改善迹象前限制投 资 , 在 投 资 评 级 出 现 改 善 趋 势 时 , 可 以 按 流 程 、 按 权 限 少 量 投 资 ; 信 用 评 级 为 1 级的企业债禁止投资。 3 ) 信用利 差分析: 鉴 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 “ 信用利差之谜” 现象的 广泛存在 , 信 用 产 品 本 金 损 失 率 对 信 用 利 差 解 释 力 不 高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中 国 企 业 债 市 场 处 于 发 展 初 级 阶 段 , 市 场 效 率 不 高 的 现 状 , 密 切 关 注 供 求 关 系 、 税 收 、 利 率 、 投 资 人 结 构 与 行 为 以 及 市 场 的 深 度 、 广 度 和 制 度 建 设 等 因 素 对 信 用 利 差 的 影 响 , 对 个 券 进行有效的信用利差交易。 4、资产支持证券 (含资产收益计划)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预 测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化 ;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以 及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结 合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 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可 转 换 债 券 股 性 的 研 究 将 完 全 依 托 于 公 司 投 研 团 队 对 标 的 股 票 的 研 究 , 在 此 基 础 上 结 合 金 融 工 程 师 的 可 转 债 定 价 模 型 , 充 分 考 虑 转 债 发 行 后 目 标 转 债 标 的 股 票 股 价 波 动 率 可 能 出 现 的 变 化 , 对 目 标 转 债 的 股 性 进 行 合 理 定 价 。 另 一 方 面 , 对 于 本 基 金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性 的 研 究 , 将 通 过 引 进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指 标 体 系 ,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及 标 的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 并 在 信 用 评 级的 基 础 上 对 其 进 行 合 理 定 价 。 通 过 对 标 的 转 债 股 性 与 债 性 的 合 理 定 价 , 力 求 选 择 被 信用评级 综合得分 定义 投资建议 5 [90,100) 信用风险小 可投资 4 [80,90) 信用风险较小 可投资 3 [60,80) 信用风险中 可投资 2 [40,60) 信用风险大 限制投资 1 [0,40) 信用风险很大 禁止投资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5 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6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认购策略和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1)新股认购策略 本 基 金 认 为 股 票 一 、 二 级 市 场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价 差 是 暂 时 现 象 , 因 此 , 股 票 投资策略只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 化、 股票发 行政策取向 (如扩容节 奏、 发行市 盈率与二级市场市盈率的差距) , 预 测 新 股 一 级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变 化 , 并 据 此 进 一 步 预 测 认 购 新 股 中 签 率 和 新 股 的 收 益 率 变 动 趋 势 ; 同 时 , 借 助 公 司 投 资 平 台 行 业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建 议 , 预 测 拟 认 购 新 股 的 中 签 率 和 认 购 收 益 率 , 确 定 合 理 规 模 的 资 金 、 精 选 个 股 认 购 , 实 现 新 股 认 购 收益率的最大化。 (2)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时 , 面 对 可 能 出 现 可 转 换 债 券 与 正 股 之 间 存 在 套 利 机 会 的 现 象 或 者 出 现 可 转 换 债 券 流 动 性 暂 时 不 足 的 现 象 , 采 用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策 略 , 即 将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在 转 换 期 内 转 股 抛 售 , 以 更 好 的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利益、实现基金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 不超60 个 交易日,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本基金累计 持有股票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权证投资策略


与新股认购策略一样,本基金认为权证投资策略也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追 求 当 期 稳 定 的 基 金 资 产收益。 本基金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权证,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 20 个交易 日。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6 ( 七 ) 投 资程 序 为 了 保 证 整 个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顺 利 贯 彻 与 实 施 , 本 基 金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决 策 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负 责 制 ,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益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确 定 基 金 的 资 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内 , 构 建 和 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 交 易 执 行 和 一 线 监 控 。 通 过 严 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 实 时 的 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 、投资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 金 经 理 、 研究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既 密 切 合 作 , 又 责 任 明 确 , 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每周召集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7 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固定收益产品分 析 师 的 债 券 市 场 研 究 和 券 种 选 择 、 定 量 分 析 师 的 定 量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 结 合 本 基 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 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小组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 际 情 况 的 需 要 , 对 上 述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做出调整。 ( 八 ) 投 资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 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8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14 、 当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中 签 未 卖 出 的 新 股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过 18%时, 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 当该 比例降低到18%以下时方可继续进 行新股申购; 15 、 当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因 网 下 申 购 而 有 锁 定 期 限 的 股 票 的 未 流 通 市 值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 5%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任何有锁定期的新股 ,当该比 例降低到 5%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 ; 16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九 ) 禁 止行 为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9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 相关限制。 ( 十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 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十 一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行 使股 东 及 债 权人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三 ) 基金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0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58,074,426.70 95.03 其中:债券 870,109,802.05 86.31


资产支持证券 87,964,624.65 8.73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236,790.56 1.51 7 其他资产 34,860,994.04 3.46 8 合计 1,008,172,211.3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1,405,000.00 19.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1,405,000.00 19.01 4 企业债券 240,703,872.65 30.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20,408,000.00 27.67 6 中期票据 214,812,000.00 26.9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2,780,929.40 5.3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70,109,802.05 109.22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1453021 14 粤城建 MTN001 600,000 64,392,000.00 8.08 2 101552006 15 三峡 MTN001 500,000 55,975,000.00 7.03 3 160303 16 进出 03 500,000 50,650,000.00 6.36 4 011698342 16 中建国际 SCP002 500,000 50,220,000.00 6.30 5 011699236 16 建发 SCP001 500,000 50,160,000.00 6.30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2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9238 南方 A2 400,000 40,353,468.49 5.07 2 131008 摩山 2A 230,000 23,111,156.16 2.90 3 131925 平安贰 B 100,000 10,000,000.00 1.26 4 123934 15 濮热 02 40,000 4,000,000.00 0.50 5 123935 15 濮热 03 40,000 4,000,000.00 0.50 6 123933 15 濮热 01 35,000 3,500,000.00 0.44 7 116239 16 惠通 A3 30,000 3,000,000.00 0.38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3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358.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2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264,125.38 5 应收申购款 3,364,510.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860,994.0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4,577,200.00 0.57 2 113010 江南转债 3,828,900.00 0.48 3 110033 国贸转债 3,783,600.00 0.47 4 110035 白云转债 2,911,800.00 0.37 5 132001 14 宝钢 EB 13,453,789.40 1.69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A/B 类 过去三个 月 1.78% 0.04% 0.27% 0.05% 1.51% -0.01% 2016年上 半年 -0.14% 0.09% -3.34% 0.10% 3.20% -0.01% 2015年度 9.60% 0.22% 1.57% 0.08% 8.03% 0.14% 2014年度


19.84% 0.24% 5.92% 0.12% 13.92% 0.12% 2013年度


0.24% 0.31% -2.96% 0.09% 3.20% 0.22% 2012年度 10.74% 0.21% 2.90% 0.08% 7.84% 0.13% 2011年度 -5.74% 0.33% -0.78% 0.11% -4.96% 0.22% 2010年度 5.57% 0.35% 0.51% 0.10% 5.06% 0.25% 2009年度 6.97% 0.43% -3.45% 0.11% 10.42% 0.32% 2008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08年12 月31日) 13.04% 0.20% 9.84% 0.30% 3.20% -0.10%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5 C 类 过去三个 月 1.67% 0.04% 0.27% 0.05% 1.40% -0.01% 2016年上 半年 -0.35% 0.09% -3.34% 0.10% 2.99% -0.01% 2015年度 9.13% 0.22% 1.57% 0.08% 7.56% 0.14% 2014年度 19.35% 0.24% 5.92% 0.12% 13.43% 0.12% 2013年度 -0.21% 0.31% -2.96% 0.09% 2.75% 0.22% 2012年度 10.24% 0.21% 2.90% 0.08% 7.34% 0.13% 2011年度 -6.13% 0.33% -0.78% 0.11% -5.35% 0.22% 2010年度 5.11% 0.35% 0.51% 0.10% 4.60% 0.25% 2009年度 6.50% 0.43% -3.45% 0.11% 9.95% 0.32% 2008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08年12 月31日) 12.66% 0.20% 9.84% 0.30% 2.82% -0.10%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 3 月 3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交银增利债券 A/B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6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 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交银增利债券 C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7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8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交 银 施 罗 德 增利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 “ 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与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9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价格 的基础。 (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 估 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0 (1)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净价估值 ;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1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对 象 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 ( 五 )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 个 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分别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 个开放日对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 值错 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2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3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4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 殊 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5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 的 构 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 基 金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额。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类别内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记 结 算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3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 度可分配 收益的90%;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利除息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除 息 日 该 类 别 的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6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持有 A/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 7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9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10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两次; 11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由 于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不 同 , 基 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分 别 就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现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有 关 业务规定执行。 ( 七 ) 收 益分 配 方 式 的修 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的 修 改 , 投 资 人 对 不 同 的 交 易 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 次 申 报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 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 登记结算机构 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7 十 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 、依法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 值中扣除。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6% 的 年费率计 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8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4)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9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 基 金管 理 费 、 托管 费 和 销 售服 务 费 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改 变 收 费 模 式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在 不 提 高 整 体 费 率 水 平 的 情 况 下 改 变 收费 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模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0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 的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1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2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编制并发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将至少每周一次 分别公告 A/B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 披露开放日A/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 分别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上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 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赎回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 、临时报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4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 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5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6 十 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7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 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 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性 风 险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8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 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 本 基金 投 资 策 略所 特 有 的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债券型 基 金 ,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债 券 持 仓 比 例 。 如 果 债 券 市 场 出 现 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承 担 一 定 信 用 风 险 、 具 有 较 高 息 票 率 的 债 券 , 实现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个 方 面 : 一是对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 政 策 以及 债 券 市 场 基 本 面 研 究 是 否 准 确 、 深 入 。 二是 对 企 业 债 券 的 优 选 和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企 业 债 券 分析 的 错 误 均 可 能 导 致 所 选 择 的 证 券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目 标 。 三 是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如国债) , 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六) 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9 十 九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0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 的 清 偿、 分 配 顺 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 (3) 项 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1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 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2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3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4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5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6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 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7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8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9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 终止基金合同 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 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0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1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正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2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 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 - (8) 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 、( 10) 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提高销售 服务费用标准。 但 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4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关 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5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6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登记结算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8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股 票 投 资 仅 限 于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和 可 转 债 转 股 获 得 的 股 票 , 权 证 投 资 仅 限 于 参 与 可 分 离 转 债 申 购 而 获 得 的 权 证 , 即 本 基 金 不 从 二 级 市 场 购 买 股 票 或 权 证 。 本基金 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 60 个交易日, 所 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 的权证,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承载 一 定 信 用 风 险 、 具 有 较 高 息 票 率 的 债 券 , 包 括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含资产收益计划) 、 可转换债券等以企业为主体 发行的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 益类资产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 行票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 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在基金实际管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具 体 配 置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做 主 动 调 整 , 以 求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最 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限定范围。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9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 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5)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11 ) 当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中 签 未 卖 出 的 新 股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过 18%时, 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 当该比例降低到 18%以下时方可继续进 行新股申购; 12 ) 当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因 网 下 申 购 而 有 锁 定 期 限 的 股 票 的 未 流 通 市 值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 5%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任何有锁定期的新股,当该比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0 例降低到 5%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 13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1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6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2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3 (四)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4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5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6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 的 修改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7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8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 持 有人 交 易 资 料的 寄 送 服 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 网 上直 销 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的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等 业务。 本公 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 B 类基金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 通 过转托管转入网 上直销账户的 B 类基 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 换 入 非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优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具 体 优 惠 费 率 请 参 见 公 司 网 站 列 示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直销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调整 可用于基金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 信 息咨 询 、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如 果 想 查 询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分 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登录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 询、查询。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查 询 基 金 账户 下的 账户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 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 基 金红 利 再 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和 转 换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 务, 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0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 各方 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4-20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关闭支付宝基金 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5-10 3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 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5-14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 “ 基金通 ” 平台 销售系统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5-16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6-29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 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6-29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1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1 9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6-7-21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1 证券时报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2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常熟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 台、手机交易平台基金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3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5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19 14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27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9-20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2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