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新华鑫盛混合(003462)

新华鑫盛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华 鑫 盛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1、 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2119 号) 。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
荐或保证 。 
2、本基金是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基金
托管人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 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含周六、 周日 )通
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 
5、本基 金 发行 对象是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 份额最低限为 2 亿份,本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
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7、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 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
站(www.ncfund.com.cn); 
其他销售 机 构 详见 本 公告 中“ 八 (三 )2 、 其 他销 售 机构”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办
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 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投资 者欲认 购本基 金, 需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已 经有该 类账户 的投资
者不 需另行开立。 
9、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500 元, 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1 元; 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
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10、有效 认购款 项在认 购期内产 生的利 息将折 算成基金 份额归 认购人 所有,
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 登在 2016 年 11 月 12 日《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以 及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上的 《 新华鑫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投资者也 可通过 本公司 网站下载基
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400-819-8866) 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即通过向社
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管理人 (即基金管理公
司) 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 从事金融工具投资, 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 投
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再投资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的条款相对于普
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为复杂, 对这些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
损失。 例如, 当可转换债券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 若本基金未能在可转
换债券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
利息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
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 本基金的总体风 险将
有所提高。 
本基金在 选择投 资标的 时,将充 分考虑 上述风 险给投资 者带来 的不利 影响,
在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本基金投 资于资 产支持 证券,可 能面临 信用风 险、利率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等。 本公司将通过内部研究分析和投资决策
授权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同时, 本公司将对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全程合规监控, 通过事前控制、 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等方
式,加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合法合规性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 组合风险敞口过大,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 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 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 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 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 如果合约的基差 不利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 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建议 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新华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19-8866),新华基金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或者通过其他 销 售 渠道,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 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 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 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 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 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 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003462 (三)基 金类型: 混合型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 ) 募集对象: 本基 金的发行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八)发售时间安排与 基金合同生效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自 2016 年 11 月 15 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 本基金 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 若本基金符合法 定成立条件 (即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下同 ) ,则 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本基金 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生效条件, 本公司将 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二、发售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 (三)认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50 万 0.24% 50 万≤M<200 万 0.12% 200 万≤M<500 万 0.04%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 金 的市场推 广、销 售、 登 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 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 (四) 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1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2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3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2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3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 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 元, 认购费率为 1.20% , 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 +1.20%)=4,940.71 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认购份额=(4,940.71 +3)/1.00=4,943.71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定其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 元, 认购费率为 1.20% , 则得到 4,943.71 份基金 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 (养老 金客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 5,000 元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这 5,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数 为: 净认购金额=5,000/(1+0.24%)=4988.03 元 认购费用=5,000-4988.03=11.97 元 认购份数=(4988.03+3)/1.00=4991.03 份 即投资 人 (养老金客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其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 元,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4991.03 份基金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 募集期间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三 、 个人投资者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开户与认购 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的 9:30-16:30(含周六、周日 )。 2、 办理开户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 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 身份证、 军官证、 士 兵证、 武警证、 护照等) 原件及 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 (3 )填妥的《账 户类业务申请书》; 注: 上述 (2) 项中 “ 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 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 指定一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 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 任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 资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 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 司在 以下银行 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 致; (2 )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包 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 )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 认购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注意事项 1)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 4:3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日期( 即 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 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 4:3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上门服务, 上门服务标准为: 异地 500 万元, 同 城 100 万元。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 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 次性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 客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上门服 务标准 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 由本公司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 对首次 购买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 (二)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的9:30-16:30(24 小时服务, 含周六、周日)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工商 银行借记卡以及建设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ncfund.com.cn ),根据提示进行开户; (2 )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 ) 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 (www.ncfund.com.cn ) 上的 《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 务。 (4 )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19-8866 (5 )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 (6 )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 (7 )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 (8 )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3、 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 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个人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开户及认购时间 : 基金份额发售日 的 9:30-16:30(含周六、周日 )。 2、办理开户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 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 并提供下列资 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印鉴卡一式两份; (6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 及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 (7 )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 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 司在 以下银行 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 致; (2 )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 )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 认购 (1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 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4)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 )注意事项 1)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 4:3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日期( 即 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 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 4:3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 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上门服务, 上门服务标准为: 异地 500 万元, 同 城 100 万元。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 告知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 次性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 客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上门服务标准 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 由本公司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 对首次 购买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 (二)机构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清算与交割 (一) 投资者无效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 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 (二) 本 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 资金存入 基金认购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三) 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 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人数不少于 200 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托管人出具基金募 集专户存款证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本基金合同生效, 投资者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如果达不到上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 、 发售费用 本次 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 基金 募集 失败,则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八 、 本 次 募 集 当事 人 和 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陈重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电话:010-68779666 联系人: 齐岩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 2216 8257 联系人: 潘琦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联系人: 王志强 电话:010-68730999 传真:010-68731199 网址:www.ncfund.com.cn (2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详见本公司网站公告。 (四)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 陈猷忧 (五)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剑涛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伟、胡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