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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宝A/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六 年 十一 月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2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2013 】131 号 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 同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是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和 普 通债券 型基 金 , 属 于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较低 的品 种。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T 日申 购份 额 T+1 日 可赎 回, T 日 赎回 资金 T 日 可用 于 证券交 易 ,T+1 日可 提取 。 根 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本基金 相关 业务 规则 , 本 基金 将 设定 可接 受的 基金 每个开 放 日 当日 的 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 净 赎回及 累计 赎回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以及 单一 账户 每 个开放 日当 日的 净申 购 、 累计申 购 、 净 赎 回及累 计赎 回申 请 的 额度 上限 , 对 于超 出设 定额 度 上限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予以拒 绝。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信 息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基 金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类 ............................................................................................................................ 35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6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6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3 十、 基 金的 业 绩 .................................................................................................................................... 52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54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6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9 十 四 、 代理 收 取增 值 服务 费 ................................................................................................................ 62 十 五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2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3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4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 69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2 二 十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4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 96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1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11 二 十 四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12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3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13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规定 及《大 成现金 宝场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 他 与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述 ,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投 资人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大成现 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 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大成现金 宝场内 实时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13 、 《 暂行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 颁布 并实 施的 《货 币市 场 基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14 、 《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 颁布 ,同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15 、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行 政 区和台 湾地 区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21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22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基金 管 理公司 、 证券 公司 人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 试点办 法》 (包括 其不时修 订)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3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6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和代 销机 构 27 、 代销 机构 :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代销 协议 的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8 、 场外 : 指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外认 购 、 场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29 、 场内 :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 单 位利 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等 业务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 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 场内赎 回 30 、 登记 结算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清 算和 交 收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登记 (包 括初始登记 ,申购 赎回变 更登记、收 益结转 基金份 额变更登 记、非交 易过户 变更登记) 、基 金申购 赎回 有效 申报 数据 的确认 、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 清算和 交收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31 、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32 、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登 记结 算系统 33 、 《 业务 规则 》 : 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 业务规 则 , 及由 基金管 理人 参考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 管理计 划份 额登 记及 资金 结算业 务指 南 》 编 写的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4 、 上海 证券 账户 :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 立 的人 民币 普 通股 票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账户( 简称 “A 股 账户 ” )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简 称 “ 基 金账 户 ” ) 35 、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结 算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6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8 、基金募集期限: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 ,最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41 、日 :指 公历 日 42 、月 :指 公历 月 4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 日 4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间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0 、 转指 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或 届时 有效的 业务 规则 将其 持有 人的本 基金 份 额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有本基 金销 售代 理资 格的 不同会 员营 业部 之间 进行 转指定 的行 为 51 、指 定交 易: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指定 交易 实施 细则 》中定 义的 “ 指 定交 易 ” 52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营销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用 53 、 增值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销 售基 金产 品的过 程中 , 因向 投资 人 提供增 值服 务而 收取的 费用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54 、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基金 代码 , 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和 增值 服务 费 , 并 分 别公布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但投 资人 进行 两类 基金份 额申 赎时 只用 一个 申赎代 码 55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6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指 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57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58 、元 :指 人民 币元 59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收 益、 债券 回购 收 入、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和其 他合 法收 入以 及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 节约 6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 金 资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 息、债 券的 应计 利息 、基 金应收 的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6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6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百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过 程 64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6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 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报 社事 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副 总裁 、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注 册会 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 现 任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部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 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讲席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金融系联 合系主任 ,院长 助理,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 人民大学经 济学专 业研究 生,高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风 险与危 机管 理协 会授 予“ 企业风 险管 理师 ”资 格。2000 年 1 月, 先后 任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审 计部 、合 规( 法律) 部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2010 年 7 月 ,兼 任吉 林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吉林 省国家 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2 年 6 月,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 7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2015 年 1 月起 ,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 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现 任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 文 学学士 。1991 年至 1992 年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 国际业 务 部会计 。1993 年至 1998 年任日 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证 部、 信贷 部主 任。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 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深圳 分所 审计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 计师 、总 监助 理,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监。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 察长, 研究 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 历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2015 年 7 月兼 任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肖剑先 生 , 副总 经理 ,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 圳市 南山区 委 (政府 )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2006 年 任中 银国 际 投行业 务副 总裁 ,2006 至2009 年任 香 港三山 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09 至2014 年任 标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 行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出 任首 席战 略官 ,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 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张文平 先生 ,南 京大 学管 理学硕 士, 证券 从业 年限 5 年。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5 月 就职于 毕马 威企 业咨 询有 限公司 南京 分公 司审 计部 ;2011 年 起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固 定收 益部 助理 研究 员。2013 年 11 月25 日至 2015 年 3 月 5 日担 任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2015 年 3 月 7 日起 担任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23 日 起任 大成 景裕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7 月1 日起 任大 成现 金宝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及大 成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起任 大成景 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8 月6 日起任 大成 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 9 月6 日起 任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20 日起任 大成景 辉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国籍: 中 国。 朱哲先 生 ,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 , 证 券从 业年 限 6 年。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 中国 银行 金融 市场 总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2010 年 10 月至2013 年5 月 任 嘉实 基金 交 易部交 易员 。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7 月 任银 华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基 金经 理。 2015 年 8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任固定 收益总 部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担任 大 成货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景 明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和大成现 金宝场内 实 时申赎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6 日 起任大 成景 华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和 大成 信用 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 备基金 从 业 资格。 国籍: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屈伟南 2013 年 3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3名 成员 组成 , 设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1名 , 其 他委员2名 。名 单如 下: 王立 , 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 益总部 副总 监兼 公募 投资 部总监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张文 平,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杨 雅洁 , 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 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 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 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 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 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 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 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 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 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 起中 国 农 业银 行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 内控标 准(ISAE3402 )认 证,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 制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 农业 银 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 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颁 发的 “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 连续 获得 中国 债 券市场 “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 ,2015 年被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发 展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 风 险管 理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34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 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日 登录 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 深圳设 有 大 成基 金深 圳 投 资理财 中心 :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电话: 0755-22223523 、0755-22223555 、0755-22223556 联系人 :肖 成卫 、 白小 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5/83195232 邮编:518040 2、申 购与 赎回 机构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 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 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1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亮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6)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0)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2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23)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2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2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26)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宋 志江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27)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29)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32)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3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 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 0371 —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 (35)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6)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 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4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4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3)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45)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4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4008-058-05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高鹤 联系人 :昌 华 六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 对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 并 代理 销售 机 构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因 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 别公布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但投 资人进 行两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时只 用一 个 认购代 码, 申赎 时只 用一 个申赎 代码 。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交 易代 码相 同, 申购 、赎回 代码 为 519898 。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按照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分 别公布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其 中 A 类 基 金份额 代码 为 519898 ,B 类基金 份额 代码 为 519899 。 投资人 申购 申请 确认 成交 后, 实际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以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账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 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增值服 务费 (年 费率 ) 0.35% 0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3 亿份 时, 本 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升 级 为 B 类基 金 份额。 2、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3 亿 份时, 本 基金的 基 金管理 人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数 额限 制、 费率 水平、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数 额限制 及规 则 , 或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调 整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五) 重要 提示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 、 赎 回 等交易 申请 时 , 应 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申 赎 或者赎 回时 使用 519898 ) , 否则, 因错 误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 申购、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无 效的后 果由 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现 金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 基 金 合同已 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 式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投资人可通过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 位 ( 即 “ 代 销机 构 ” ) 提交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登记结 算机 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赎的 份额 变更登 记及 场内 申赎 的清 算交收 。 对于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申 购和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 除 基金合 同有 明确 约定 的事 项外 , 其 申购 、 赎 回以 及 清算交 收所 涉及 的规则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为准 。 具体的 代销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人应 当在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 场所或 按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 后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或 者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允 许的 其他 时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证 券交易 所调 整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办理时 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开 放日 常申 购业 务。 已 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 开 放日常 赎 回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为 0.01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同一交易 日交易 时间内 同一证券账 户 可进 行多次 申购或赎回 申报,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当 日不 能赎 回, 且申 报指令 不可 以更 改或 撤销 ; 4、投 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 5、对于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进行申购 和赎回 的基金 份额,除基 金合同 有明确 约定的事 项外 , 其 申购 、 赎 回以 及清 算交收 所涉 及的 规则 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 相关 规 定为准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对申 购、 赎回 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 按 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法律法 规允许或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质利益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代销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按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T 日申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资金 实时 冻结 。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交 。T 日 赎回 基金 份 额,赎 回金 额 T 日 可用 于 场内证 券交 易和 场内 基金 的认购 和申 购, T+1 日 可提 取使 用 。 3、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 投资人在开放申购、赎回 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内通过 代销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判断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申报是 否有 效 , 并实时 向代 销机 构发 送成 交回报 。 申购 、 赎 回申 报确 认后 , 投 资人可 在提 交申 报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营业 部处 实时查 询 到申购 、 赎 回处 理结 果和 申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T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T+1 日 起 (含 该日) 可 以赎回 ,T 日赎 回的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资金 当日 可用 于场内 证券 交易 。 开放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 根 据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发送 的有 效申购 、 赎 回数据 进行 清算 和交 收 , 并根据 交收 结果 办理 申购 、 赎 回的 相应 变更 登记 。 登记结 算机 构 将 申购、 赎回 变更 登记 结果 发送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代销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经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确 认的 有效 申购 、 赎 回数 据为 基金 管 理人确 认的 场内 有效申 购、 赎回 数据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五) 强制 赎回 处理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因代 销机构 对登 记结 算机 构出 现资金 交收 违约 的 , 登 记结 算机构 有 权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具体 以规则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为准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限制 1、数 量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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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单笔 申购 金额 应当 为 0.01 元 的整 数倍 , 但不得 低 于 1,000 元 且不 得高 于 999,999,900 元 。 (2)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 单个证 券账 户持 有货 币基 金 的金 额应 当不超过 100 亿元(不 含)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投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数 量应 当 为 1 份或 其 整数倍 , 但不得 高 于 99,999,999,999 份。 (5)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各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申购金 额 、 交 易级 差、 最 高申购 金额 、 最低 赎回 份 额等数 量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额 度限 制 (1)本基金 将根据 运作 和 资产配置情 况,设 定并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告可 接受的 基 金 每一 开放 日当 日的 净申 购、 累计 申购 、 净 赎回 及 累计赎 回申 请 的 额度 上限 , 以及 单 一账 户 每 一开 放 日 当日 的 净 申购 、累计 申购 、净 赎回 及累 计赎回 申请 的额 度上限 。 (2)本基金 可设定 单笔申 购、赎回申 请上限 ,若设 定上限,则 在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 (3)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和赎 回的额度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不迟 于 调 整当日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布 调整 情况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0.01 元。 3、投资人在 申购或 赎回基 金份额时, 代销机 构可按 照一定的标 准收取 佣金, 其中包含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4、根据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 业务规 则,登记结 算机构 保留收 取登记结 算服务 费用 的权 利。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申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 , 除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涉及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数 位, 整数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的 数额 , 赎回 金 额的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1、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式 ,申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0.01 元 。申 购 份 额的 计 算公式 : 申购份 额=申购 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定 T 日 申购 金额为 10,000 元,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0.01 元 , 则投资 者 可获得 的基 金 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1= 1,0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0.01 元 。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定 T 日 赎回 份额 为 1,000,000 份,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01 元,则 投 资人可 获得 的基 金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0.01= 10,000 元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对 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 理的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为投 资 人 办理 份额 变更 登记 手续, 当日 开始 计算 并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T+1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对 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 理的基 金份 额赎 回申 请,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为投 资 人办理 份额 变更 登记 手续 ,当日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本基金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 对 登记 的办 理 时间 、 方 式等 规则 进行 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持有人 的利益,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下一开 放日 的申 购。 5、本 基金 每 个 开放 日累 计 申购或者 净 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6、单 一账 户每 个开 放 日 累 计申购 或者 净申 购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额度 上 限。 7、单 笔申 购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4 、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及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每一 开放 日设定 申购 额度 上限 并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布 , 发 生上述 第 5、6 项拒 绝或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不必 另行刊 登暂停申 购的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 设定 单笔申 购上 限 , 若 设定 上 限,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布 , 发生 上述 第 7 项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不必 另行 刊登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的,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解 冻后可 用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 5、本 基金 每 个 开放 日累 计 赎回或者 净 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6、单 一账 户每 个开 放 日 累 计赎回 或者 净赎 回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额度 上 限。 7、单 笔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2 、3 、4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及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 日设定赎回额度上限并在 基金管人网站上公布,发 生上述第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5、6 项拒 绝或暂停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不必 另行刊 登暂停赎 回的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 设定 单笔赎 回上 限 , 若 设定 上 限,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布 , 发生 上述 第 7 项 拒绝或 暂停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不必 另行 刊登暂 停赎 回的 公告 。 发生上 述 第 5、 6、 7 项 暂 停或拒 绝赎 回的 情形 , 若 投资人 申请 于次 一交 易日 通过场 外方 式继续 赎回 的 , 经 代销 机 构核实 投资 人当 日确 已通 过场内 申报 赎回 , 但赎 回 申请因 超出 赎回 限额导 致申 报失 败后 , 经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由基 金 管理人 与代 销机 构共 同向 登记结 算机 构 申 请办理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场 外赎回 的变 更登 记 , 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有 效赎 回 数据对 场外 赎回 部分 基金 份额进 行 注 销 。 赎 回款 的划 付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 自行 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发 生上 述情形 的处 理原 则或 方式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备案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刊登暂 停申购 或赎回 公告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指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 基金 的转 指定 交易 本基金 转指 定交易 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等相关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六 )其 他申 购赎 回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调整基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 如增加 实物 申购赎 回) 或开 通其 他服 务功能 (如 触发 式自 动申 购赎回 等) ,并 提前 公告 。 (十七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优先 ,在 此基础 上追 求适 度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注重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在 此基础 上承 受较 小的 市场 风险获 得追 求适 度收 益。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 存款、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 债券 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 (以 下简称 “ 央 行票 据 ”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 策略 1、结 构化 投资 策 略


在确保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通过 不同 商业 银 行和不 同存 款期 限的 选择 , 实 现存 款 的结构 化, 提升 基金 收益 。


2、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根据产 品流 动性 特征 确定 存款期 限比 例 , 在 此基 础 上采取 分散 化存 款策 略 , 拆细单 笔存 款规模 ,减 小流 动性 冲击 对存款 收益 的影 响。


3、利 率趋 势评 估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宏观 政 策、 市场 资金 面等 因素 的 综合分 析 , 对 资金 利率 变 动趋势 进行 评估, 最大 限度 地优 化存 款期限 、回 购和 债券 品种 组合。 4、滚 动配 置策 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在控 制一 定比 例的 前提下 ,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的方 法 , 实现长 久期 品 种 如债 券的 短期化 投资 ,最 大限 度地 提高产 品的 流动 性和 收益 性。 5、相 对价 值评 估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正确 拟合 收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 找 出收益 率明 显偏 高的 券种 , 并 客观 分 析收益 率出 现偏 离的 原因 。 若 出现 因市 场原 因所 导 致的收 益率 高于 公允 水平 , 则 该券 种价 格 出现低 估 , 本 基金 将对 此 类低估 值品 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此外 , 鉴 于收 益率 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 从而指 导相 对价 值投 资 , 这也可 以帮 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的 短期 债券 品种 。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 观经 济发 展 环 境、 证 券市场 走势 。 (六)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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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 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 度投资计 划、 资产 配置 方案 进行 讨 论, 明确 货币 市场 投资 工 具库的 构成 和最 新变 化 , 并最终 确定 总体 投资方 案。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发 展和个 券 做出判 断, 完善 资产 配置 和 行业配 置方 案, 构建 和优 化 投资组 合, 并具 体实 施下 达 交易指 令。 对于超 出权 限范 围的 投资 , 基 金经 理应 按照 公司 权 限审批 流程 , 提交 主管 投 资领导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议。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风险管 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风险管 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及 风险管 理部 会对各 种风 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果 ,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 七) 业 绩比 较基 准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具有低 风险 、 高流 动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标 的、 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 选取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或者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并 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长 期的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九)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中期票 据、 逆回 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年以 内(含 一年) 银行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银 行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存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3)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 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 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其它 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十)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有 存款 期 限、但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不 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5)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本基金 存放在 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基金 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 持 有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 全 部减持 ;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 本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信 用等级 为 AAA 级 的商 业银 行次级 债, 但 该次 级债 的 剩余期 限 应 当 在 397 天 内 , 且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 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9 ) 、 (10 )和(11 )外,因 基金规模或 市 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 以上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十 一)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 债券;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流 通受 限证 券;


7、权 证 ;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项下 权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三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四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报 告,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658,486,390.20 27.49 其中: 债券 658,486,390.20 27.49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30,698,560.97 9.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 0.00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21,457,885.75 55.17 4 其他各 项资 产 184,500,457.28 7.70 5 合计 2,395,143,294.20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2.6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19,699,740.15 5.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0.00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3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情况。 4 、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4.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20 天 ”,本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情 况。 4.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11.85 5.4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2 30 天( 含) —60 天 19.61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3 60 天( 含) —90 天 54.52 0.00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4 90 天( 含) —120 天 10.38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5 120 天( 含) —397 天 (含 ) 3.61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合计 99.97 5.40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120,002,783.77 5.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0,002,783.77 5.42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9,889,799.87 9.48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同业存 单 328,593,806.56 14.83 8 其他 - 0.00 9 合计 658,486,390.20 29.7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 债券 - 0.00 5 .1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11180 16 平安 CD180 1,000,000 99,614,222.17 4.50 2 111610256 16 兴业 CD256 1,000,000 99,586,728.14 4.50 3 111611174 16 平安 CD174 800,000 79,704,213.17 3.60 4 071603005 16 中信 CP005 600,000 59,992,558.48 2.71 5 011699947 16 长 江电 力 SCP002 600,000 59,911,874.77 2.70 6 150416 15 农发 16 500,000 50,008,256.24 2.26 7 150215 15 国开 15 500,000 50,000,427.30 2.26 8 011699154 16 中 节能 SCP001 500,000 49,988,803.09 2.26 9 111619044 16 恒 丰银 行 CD044 500,000 49,688,643.08 2.24 10 071603003 16 中信 CP003 400,000 39,996,563.53 1.81 6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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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25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51%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 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570%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估值,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通 过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 并分 配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保持 在人 民 币 0.01 元。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 出现 本期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882,575.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546,001.89 4 应收申 购款 175,071,879.97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4,500,457.28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3 年 3 月 27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大成现 金 宝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 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3.03.27-2013.12.31 2.6362% 0.0022% 0.2685% 0.0000% 2.3677% 0.0022% 2014.01.01-2014.12.31 4.2037% 0.0058% 0.3500% 0.0000% 3.8537% 0.0058% 2013.03.27-2014.12.31 6.9507% 0.0047% 0.6185% 0.0000% 6.3322% 0.0047% 2015.01.01-2015.12.31 3.1107% 0.0123% 0.3500% 0.0000% 2.7607% 0.0123% 2016.01.01-2016.06.30 1.1367% 0.0040% 0.1740% 0.0000% 0.9627% 0.0040% 2013.03.27-2016.06.30 11.5311% 0.0079% 1.1425% 0.0000% 10.3886% 0.0079% 大成现 金 宝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3.27-2013.12.31 3.1003% 0.0021% 0.2685% 0.0000% 2.8318% 0.0021% 2014.01.01-2014.12.31 4.8243% 0.0058% 0.3500% 0.0000% 4.4743% 0.0058% 2013.03.27-2014.12.31 8.0741% 0.0047% 0.6185% 0.0000% 7.4556% 0.0047% 2015.01.01-2015.12.31 3.7282% 0.0123% 0.3500% 0.0000% 3.3782% 0.0123% 2016.01.01-2016.06.30 1.4343% 0.0040% 0.1740% 0.0000% 1.2603% 0.0040% 2013.03.27-2016.06.30 13.7113% 0.0080% 1.1425% 0.0000% 12.5688% 0.0080% 注:本 货币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日结 转份 额。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截至 报告 日, 基金 投资 组合比 例已 达到 本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 要求。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收 的 款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债券 投资 和应 计利 息 ;


(7) 其他 投资 及其 应计 利 息;


(8)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 售 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销 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值 对象以 买 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为了避免 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 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百 万份基 金份 额的日 净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 精确 到 0.001% ,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错 误。 当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估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当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 送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第 三项第 2 、 3 条 款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估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授信 费用 (如 有) ; 11 、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如有 ) ; 12、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用 ; 13、 按照 国家 、 中 国证 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2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若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 则当 日 暂停计 提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管理费 , 暂 停计提 金额 为 Min (当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0.01- 当日暂停 计提 管理 费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0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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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收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 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 上述 (一) 中 5 到 13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和 基金 增值服 务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率 和 基金 增值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四、 代理收 取增 值服务费 鉴于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提 供的 高效 申赎 系统 、 结 算及 投资 者教 育等 增 值服务 , 根 据 《 销售 办法 》 的 规定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向 投资 人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据 此 ,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委 托, 按照约 定代 其向 投资 人收 取增值 服务 费, 并支 付给 基金销 售 机 构 。 投资人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为 即表 明其 认可 已与 销售机 构签 署相 关增 值服 务协议 , 并 接受相 关费 率安 排及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理收 取增 值服 务费的 方式 。 对于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每日 应收 取的增 值服 务 费以 0.35% 的年 费率, 按其 持有的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进 行计 算。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配、每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全部 分配 ,当 日所 得收 益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参 与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 份额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当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为正 的工作 日 , 方 为 投资人 增加 基金 份额 。 基 金公司 根据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 人 的收 益份额 , 并委 托 登记结 算机 构 办 理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收 益结 转的 变更 登记;


4、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申购确认日 起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 金份额自 赎回确 认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收 益的 登记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 当日所 得收 益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收 益结 转文 件后 办理 登记手 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登 记日 的 次 一开放 日 起 (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上述收 益的 登记 所涉 及的 规则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本基金 每开 放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在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时,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投 资人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投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公 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 每周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前一 日期间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前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方 法如 下: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 10000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截 至上 一自 然日 (包 括节假 日) 未 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百 万份基 金 净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 为最 近第 i 个 自然 日(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采用 四舍五 入保 留 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四舍 五 入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额 度 限制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申购 或者 赎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前,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本 基金 每一开 放日 当日 的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 净赎 回及 累计 赎回申 请的额 度 上限 , 单 一账 户 每 一开 放 日当 日 的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 、 净赎 回及 累计 赎回 申请 的 额度上限 。 本基金 可设 定 单 笔申 购、 赎回申 请上 限 , 若设 定上 限,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 增值 服务 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 式和费 率发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生变更 ; (17)当 “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 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销 售机 构 的 住所 ,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投 资品 种的 价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各 种因 素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导 致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市场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等 国家宏 观经济 政策的变化 对金融 市场产 生一定的 影响, 导致 银行 的金 融政 策发生 变动 ,影 响基 金的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 雨表, 而经济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 特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 风险是 指由于利率 变动或 市场发 生较大变化 ,影响 了基金 所选择的 存款组 合收 益率 , 使基 金 收益水 平随 之发 生变 化 , 有可能 导致 投资 者的 预期 收益减 少从 而产 生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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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 人的知 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 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对 经济 形势 、 金融市 场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 如管 理人判 断有 误 、 获 取信息 不全 、 或 对投 资 工具使 用不 当等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收益 水平 ,从 而产 生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倒闭 、 存 款 银行倒 闭、 信用 评级 被降 低、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的 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资 产管 理业务 的日 常交 易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或系 统故 障 、 流程操 作失 误、 战争 与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的 发生 等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五)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可 能出 现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本 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六) 投资 者认 知风 险


可能存 在由 于投 资者 对本 基金缺 乏足 够的 认知 和了 解而造 成的 投资 偏离 预期 的风险 。


(七) 流动 性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管理 风险 是指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转 变成 现金 会对 资产 价格造 成 重大不 利影 响的 风险 。特 别是本 基金 赎回 资金 T+0 日在交 易所 实时 可用 ,T+1 日可 取。 资 金的流 动性 要求 高于 其他 普通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相 关业 务规 则规 定导 致流动 性管 理不 善而 引起 交收违 约 , 导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 造成投 资人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八)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投 资人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1)本基金 将设定 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 告可接 受的 本基金 每一开 放日当 日的 净申 购、 累计 申购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以 及 单 一账 户每 一 开放 日 当日 的 净 申购 、 累 计申购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本基 金可 设定 单 笔申购 上限 , 若设 定上限 , 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 进行申 购时 ,可 能因 超过 申请上 限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2)如出现 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时, 本基金 将暂停 申购,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3)发生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拒绝或暂停 申购其 他情形 的,本基金 将拒绝 或暂停 申购,导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2、投 资人 场内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1)本基金 将设定 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 告可接 受的 本基金 每一开 放日当 日的 净赎 回、 累计 赎回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以 及 单 一账 户每 一 开放 日 当日 的 净 赎回 、 累 计赎回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本基 金可 设定 单 笔赎回 上限 , 若设 定上限 , 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 进行场 内赎 回时 ,可 能因 超过申 请上 限导 致赎 回失 败的风 险。 (2)如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时, 本基金 将暂停 赎回,导 致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3)发生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拒绝或暂停 赎回其 他情形 的,本基金 将拒绝 或暂停 赎回,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3、投 资人 场外 赎回 的风 险 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 易日 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 金份 额需满足 “ 当日已通过场 内 申报赎回 但因超限而申报失 败 ” 的条 件,且场外赎回变 更登记 需由基金管理人及 代销机 构共同向登记 结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 场 外 赎回的 资金 划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自行 协商 解决 。 投 资人 存 在申请 通过 场外 方式 赎回 基金份 额但 未获 成功 的风 险, 以及 通过 场外 方式 办理 赎 回时 基金 份 额 已被 注销 但未 收到 相应 赎回款 的风 险。 4、T 日基 金收 益结 转份 额 自 T+2 日可 赎回 的认 知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对 于 T 日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结 算 机构于 T+1 日 为投 资者 进 行份额 登记 ,投 资者 可于 T+2 日起 查询 收益 结转 明 细,并 可提 交 赎回申 请。 本基 金在 收益 分 配方面 与一 般货 币市 场基 金存在 一定 差异 , 投 资人 存 在认知 风险 。 5、证 券账 户基 金份 额余 额 无法 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 即红 利结 转 基金份 额 。 根 据本 基金 收 益结转 基金 份额变 更登 记的 规则 , 投 资人选 择赎 回全 部基 金份 额时, 赎 回申 报当 日记 增 的红利 结转 基金 份额无 法同 时全 部赎 回 , 投资人 需后 续多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余额 , 存在 无法 一 次性全 部赎 回证 券账户 基金 份额 余额 的风 险 。 6、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代销机 构 因多 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 购、赎 回业务 受到限制、 暂停或 终止, 由此 将影 响对投 资人 提供 申购 赎回 服务的 风险 。 (2)代销机 构 因交 收违约 导致投资人 无法获 得所申 购基金份额 或所赎 回基金 金额的风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险。 (3)代销机 构因多 种原因 对本基金认 购、申 购或者 赎回数量有 其他规 定的, 导致投资 人申购 或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4)投资人 一旦场 内申( 认)购、赎 回该基 金即表 示对相关份 额变更 登记方 式及资金 交收方 式等 业务 规则 的安 排已经 认可 。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能 调整 基金 份额 变更 登记方 式 、 资 金 交收方 式及 收益 结转 基金 份额涉 及的 变更 登记 方式 等业务 规则 , 从而 给投 资者 带来理 解偏 差 的风险 。同 样的 风险 还可 能来自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他代理 机构 。 7、强 制赎 回的 风险 当销售 机构 违约 导致 未完 成投资 人申 购款 项的 交收 时, 登记 结算 机构 有权 依照 业务规 则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投 资人 所申购 的相 应基 金份 额存 在被强 制赎 回并 注销 的风 险。 8、基 金合 同终 止风 险 若本基 金 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 零连 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进入 基金财 产 的清算 程序 ,投 资人 将面 临基金 资产 变现 及其 清算 等带来 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 9、参 与新 业务 或服 务的 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实际 运作 情况及 市场 需求 适时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 并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投资 人在 参与 新 业务或 服务 前 , 应 全面 了 解相关 业务 安排 及其 带来 的风险 。 投资 人 参与新 业务 或服 务的 行为 即表明 其同 意承 担该 业务 或服务 带来 的风 险。 (九)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 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投 资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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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投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百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投 资人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同一类 别内 的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3) 依法 申请 赎 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 高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金 增值服务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费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 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 、基金 的增值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5)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 结算机 构、证券交 易所、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收益 分配 、 非 交 易过户 、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赎回方 式及 申购 赎回 对价 组成; (8) 在未 来条 件允 许的 情 况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事 宜; (9)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 证券交易所 或者登 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10)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11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本 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本数)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本 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本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 干 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含 本数)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 或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含 本数)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本数 ) 选举产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本数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本数 ) 通 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配、每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全部 分配 ,当 日所 得收 益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参 与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 份额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 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当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为正 的工作 日 , 方 为 投资人 增加 基金 份额 。 基 金公司 根据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 人 的收 益份额 , 并委 托 登记结 算机 构 办 理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收 益结 转的 变更 登记;


4、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申购确认日 起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 金份额自 赎回确 认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 收益 的登 记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 当日所 得收 益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收 益结 转文 件后 办理 登记手 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登 记日 的 次 一开放 日 起 (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上述收 益的 登记 所涉 及的 规则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本基金 每开 放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授信 费用 (如 有) ; 11 、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如有 ) ; 12、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用 ; 13、 按照 国家 、 中 国证 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2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 则当 日 暂停计 提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管理费 , 暂 停计提 金额 为 Min (当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0.01- 当日暂停 计提 管理 费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0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收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 上述 (一) 中 5 到 13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和 基金 增值服 务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率 和 基金 增值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 存款、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 债券 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 (以 下简称 “ 央 行票 据 ”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有 存款 期 限、但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5)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本基金 存放在 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 之 一: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 持 有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 全 部减持 ;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 信用级 别。 本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信 用等级 为 AAA 级的 商业 银行次 级债 ,但 该次 级债 的剩余 期限 应 当 在 397 天 内 , 且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0% ; (13)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9 ) 、 (10 )和(11 )外,因 基金规模或 市 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 以上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 期内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交 易所 短 期债券 可以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 不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免 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 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百 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 净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 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错 误。 当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 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估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当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 存款、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 债券 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 (以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有 存 款期 限 、但根 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不 受 此比例 限制 )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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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 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2)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 持 有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 全 部减持 ;


11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 信用级 别。 本基 金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 予以 全部卖 出; 12、 本 基金可 投资 于信 用 登记 为 AAA 级的 商业 银行 次级债 , 但该 次级 债的 剩 余期限 应 当在 397 天 内, 且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发 行的 次级 债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3、法 律 、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9、10 和 11 外,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 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 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结束 前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与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结束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收 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进行 。 3、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 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但 应代 表基 金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违反 保管责 任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行 为进 行 追偿。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若只 有一 份正 本原 件 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为 0.01 元。 每工作 日计 算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与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 期内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交 易所 短 期债券 可以 采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 资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上述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 (3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本 基金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的 计算 采用 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当基 金 资产的 计价 导致 本基 金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值 错误 。 当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估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偏 差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 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4、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 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委 托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结 算服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基金份 额登 记 (包 括初 始登 记, 申购 赎 回变更 登记 、 收 益结 转基 金 份额变 更登 记、 非交 易过 户 变更登 记) 、 基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 据的确 认 、 基 金申 购赎 回 的清算 和交 收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本基金 委托 登记 结算 机构 提供以 下登 记结 算服 务 : 基金份 额登 记 (包 括初 始 登记 , 申 购 赎回变更登 记、收 益结转 基金份额变 更登记 、非交 易过户变 更登记) 、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 清算交 收、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 满意理财热线”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 的人 工服务和 7× 24 小 时自助 语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工作 时间 选择 人工 查询 、 咨 询、 信息 定制 、 投诉 建议服 务 , 也 可 选择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自助语 音系 统查 询基 金净 值、账 户情 况、 公司 介绍 等服务。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6 年 3 月 29 日《 关 于 上海理 财中 心业 务变 更的 公告 》 、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2.2016 年 4 月 15 日《 关 于 网上直 销端 建设 银行 进行 系统维 护暂 停服 务的 通知》。 3.2016 年 4 月 18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支 付宝基 金支 付业 务下 线的 公告》。 4.2016 年 4 月 22 日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6 年第 一季 度 报告》。 5.2016 年 4 月 27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来 有限 公司 关于 股权变 更及 修改 《公 司章 程》的 公 告》。 6.2016 年 4 月 29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销 端通 联支 付渠 道维 护暂停 服 务的通 知》。 7.2016 年 5 月 12 日《 大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6 年 1 期) 》 、《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2016 年 1 期) 》 。 8.2016 年 6 月 25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9.2016 年 7 月 19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通联 支付交 通 银行渠 道认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10.2016 年 7 月 20 日《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 金 2016 年 第二 季 度报告》。 11.2016 年 8 月 6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撤 销福州 分公 司的 公告》。 12.2016 年 8 月 25 日《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报告 》 、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6 年 半 年度报 告 摘 要》 。 13.2016 年 8 月 30 日《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告》。 (四)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更新招募说 明书内 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为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未尽 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二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对 2016 年 5 月 12 日公 布的 《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 1 期) 》进 行了 更新 ,本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4. 根据 最新 数据 , 更 新了 “ 九、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更 新了 “ ( 十四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告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增加 了 “ 十、 基金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数 据, 增加 了 “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要 ” 部 分。 7.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8.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 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十一 月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