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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A(003711)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泰 达 宏利 京元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6年9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141号文 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目录 
第 1 部分 绪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 4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 5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份额分类 ...................................................................................... 6-1 
第 7 部分 基金的募集 ............................................................................................. 7-1 
第 8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8-1 
第 9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1 
第 10 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0-1 
第 11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1 
第 12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13-1 
第 14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4-1 
第 15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5-1 
第 16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6-1 
第 17 部分 风险揭示 ............................................................................................... 17-1 
第 18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8-1 
第 19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9-1 
第 20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0-1 
第 21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1-1 
第 22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2-1 
第 23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3-1 
第 24 部分 备查文件 ............................................................................................... 24-1 
 
 1-1 
第1 部分 绪言 
《泰达宏 利 京元 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监 督 管理 办 法》”)、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 披露 特别规定>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 场基金( 以下简 称“基 金”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1 
第2 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 利 京元宝 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 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 :指 《 泰 达宏利 京 元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泰达宏 利 京元 宝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 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2-2 12 、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2-3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2-4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47 、 影子定价: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48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 销售服务费 :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 、A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 升级: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保留的 A2-5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 降级 : 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0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1 、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3-1 第3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陈沛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 目前, 公司管理 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市 值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逆向 策略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 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3-2 型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同顺大数 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亚洲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四十 多只证券 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 董事长。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 中信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资金清 算中心 负 责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 董事。 拥有 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 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3-3 孙泉先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 大学工商 管 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于天津 开发区信 托 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 外汇管理 工 作;1989 年任职于天 津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 政 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 发展、 国企改 革、对外 合作政 策的研 究和制定 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 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 达投资控股 公司资产 管 理部,负责 泰达控股 重 组并购、资 源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 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 董事。 毕 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 利行 政副总裁及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宏利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负责宏 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 包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 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 公司及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之董事。 现为澳大 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 多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 ,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 加盟宏利资产,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 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 会计 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 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 管理( 亚洲) 总 裁 兼 亚 洲 区 主 管 及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 香 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 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 作。 杜先生于 2001 年 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3-4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 二十多年 的资 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 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 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 经大学 “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 位、民商法 法学博士 学 位。1990 年起先后任 职于浙江大 学、中国 人 民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全 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 长 、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业 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 独立董事 , 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毕业于南开 大学法律 系, 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 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 法律实务经 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1985 年, 于宁夏自治区 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 担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2 、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 监事长。 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 动和社会 保 障局;2008 年加入天 津市泰达国 际控股( 集 团)有限公3-5 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 监事。 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 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 南澳大学 金 融学博士学 位。1998 年起先后就 职于渣打 银 行、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 宏利资产, 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 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 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现任投资副总监兼 基金投资部总监 ; 具备 11 年基金从业经 验,11 年证券投资管 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 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1993 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 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 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 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 先后在国际证券、 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 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 就 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 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3-6 监,2015 年 12 月起任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 作。2002 年 起在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作 ,任监 察 稽核 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理学学士;2008 年 7 月加入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交易部交易员,负责债券交易工作;2013 年 9 月起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创盈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4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 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起担任泰达宏 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 利创金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具备 8 年 基金从业经 验,8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 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 邓艺颖, 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 首席策略分析师 兼 资深基金经理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 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 权益类事项、 其它 事项: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 王彦杰表决。 3-7 (2 )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8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 (7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 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9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 监察稽 核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3-10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 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分别建 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11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合规控 制 。4-1 第4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北京银行 ”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日期:1996 年 1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北 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亿柒仟贰佰贰拾贰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联系电话: (010 )66223586 联系人: 王曦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 是一家 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 行。 成立 以来, 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实现引资、 上 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4-2 杭州、 长沙、 南京、 济 南及南昌等 十余个中心城市 以及香港、 荷兰拥 有近 500 家 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97 万亿元, 2016 年上半 年 实现净 利润 106.74 亿元 。 成 本 收 入 比 仅 20.34% , 不 良 贷 款 率 1.13% ,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279.9% ,资 本充 足率 12.05% ,各 项经 营指 标均 达 到国 际 银行业先进 水平 ,公司 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 品牌价值 310 亿元, 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 大银行 77 位,连续三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 潜力的中小银行 。 20 年来,北京银 行积 极履行社 会责任 ,在医 疗、教育 、慈善 、赈灾 等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 1.5 亿元。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行赢 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 “全国文明 单位” 、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 银行” 、 “ 中 国 最 佳 城 市 商 业 零 售 银 行 ” 、 “ 最 佳 区 域 性 银 行 ” 、 “ 最 佳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贡 献 奖” 、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 、 “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 、 “最受尊敬银行” 、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 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 北京银 行资 产托管部总 经理, 硕士 研究生学历 。1994 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 大学财 政金融 系,1997 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研究生 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 。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 先后从事贷款审查、 短期融资券承销、 基金销售及资 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至 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核算估值岗、 资金清算岗、 投资 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 值、 资金清算、 投资监 督、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4-3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 严谨、 专业、 高效 ” 的经营理念,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4-4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 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1 第5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 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 有:农 业银行卡、 建 设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 和 快钱支付等 。 (2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汇付天下“天天盈” 支付和快钱支付 。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构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95526 5-2 银行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其他 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5-3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6-1 第6 部分 基 金的 份额 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 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 次 单 笔 认 ( 申 ) 购 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为 10 元; 直销柜台为 100,000 元;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为 1 ,000 元 300 万元 追 加 单 笔 认 ( 申 ) 购 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为 10 元; 直销柜台为 1000 元; 其他销售 机构1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额余额 0 份 300 万份 注: (1 )本 基金当 期基金 收益结转 基金份 额或采 用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 )投资者认(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如 认(申)购后其在所有销售机构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00 万份 (包括300 万份) , 则按照认( 申 ) 购B 类基 金份额处理,如不足 300 万份,则按照认( 申)购A 类基金份额处理;


(3)各 销售机构以及本公司直销 系统对上述首次认( 申) 购及追加认( 申)6-2 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 以 及 我 公 司 直销系统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认 (申) 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即在 本基 金存续 期 内所持基 金份额 余额 低 于 3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3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 300 万份 (含3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3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下 : 1 、根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 可对基 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在 对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7-1 第7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已 于2016年9月20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2141号文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 即为有效认购,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 单参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外 ,任何 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 认购 1、 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价格 : 7-2 本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 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元认购 本基 金A类份额 ,如果 认购 期内认 购 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本 基金的 认购时 间安排、 认购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请详 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 认, 即为有效认购,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 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若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7-3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8-1 第8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 19 章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8-2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1 第9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9-2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 原 则 ,即 若 发生 申 购 、 赎 回 损害 持 有人 利 益 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生效 ,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9-3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及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相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6部分 基金的份额分类”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 在满 足相关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要求的 前提下,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2 、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一般情况下,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9-4 3、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定 T 日投资者 申购 A 类份额,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 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强制赎回费用( 如有)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该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强制赎回 费用( 如有)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T 日持有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20,000 份(份额全部赎 回) , 且未发生收取赎回费的情形,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9-5 未付收益为 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1.00+1.20 =20,001.20 (元 )


即: 投资者全部 赎回本基金 2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0,001.20 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 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9-6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当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履 行适 当程序 终止 基金合同 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9-7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9-8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9-9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10-1 第10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和同业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 以 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变化趋势、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 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 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 价等要素, 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 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 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 确定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 、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 考察, 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 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 一般说来,10-2 预期利率上涨时, 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 预期利率下降时, 将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3 、券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货币政策的变动, 首 先对信用债、 利率 债等券 种的到期收益率与风险进行综合比较,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 并结合各类投 资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4 、银行定期存款及 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 同业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因此, 银行定期 存款及 同业存单 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 具体而言,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 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 通 过对这些银行广泛、 耐心而细致的询价, 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 行定期存款及 同业存单 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 抵押贷 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 产品投 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会紧 密 关注 申购/ 赎回 现 金 流变 化 情况 、 季 节 性资 金 流动 等影 响 货 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10-3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 已进 入最 后一个 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投 资于 固定期 限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 制;


(5 )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同业 存单 ,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同业存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 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4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12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10 )、(11 )项以 外, 由 于市场波动 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10-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 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 如果7 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长期风 险和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计算方法 10-6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 均 剩余存续期限的计 算 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 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 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 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 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 可变 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0-7 (6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11-1 第11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但管理人、 托管人有权收取的管理 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2-1 第12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将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 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2 4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 按日结 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 率,精 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12-3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12-4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1 第13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13-2 致后,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可 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进 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经确定 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 披 露节假日 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 的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公告 。 六、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18 部分 。 14-1 第14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的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14-2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的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的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14-3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15-1 第15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1 第16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6-2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当 日 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 该 类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16-3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 100% 1 - ] /10000) (1 [ } { 365/7 7 1 i ? ? ? ? ?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 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16-4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16-5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 影子定 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 27 、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 28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16-6 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的暂停或延迟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 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17-1 第17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金融市场的货币 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 市场 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 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 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 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另外,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度 和宽度 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17-2 风险。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 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发 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5、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资 管理风 险: (1 )本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 金,其预 期收益 和风险 均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 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8、 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17-3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 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 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8-1 第18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的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 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8-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1 第19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9-2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3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19-4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9-5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19-6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9-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如 今 后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范围内 ,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 调整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外的其他应当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9-8 (3 ) 在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 金合同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19-9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19-10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会议通 知载明的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19-11 (3 )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 项、 或者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19-12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19-13 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19-1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章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章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19-15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1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如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经 友 好 协 商 、 调 解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20-1 第20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日期: 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 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亿柒仟贰佰贰拾贰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20-2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 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0-3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12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20-4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10 ) 、( 11)项 以外, 由于市 场波动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20-5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 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 单内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有权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20-6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服务对基金管理人 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20-7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20-8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20-9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 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负责为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0-10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 假日)收 益所折 算的年 资产收益 率,精 确到百 分号内小数 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适用法律及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若协20-11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 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需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21-1 第21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账单。


2.基金 投资者 也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质 、电子 或短信形 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 业银行卡、 建 设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汇付天下 “天 天盈” 和 快钱支付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 汇付 天下“天天盈” 支付和快钱支付 。 (三) 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 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 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22-1 第22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23-1 第23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24-1 第24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达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