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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睿成中小盘弹性股票(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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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弹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睿成中小盘弹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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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提示 】 摩根士丹 利华 鑫 睿成 中小 盘弹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于 2016 年8 月 23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6 】1916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 集。 本 基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当 基金 在开 放 期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投资 人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 也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大 幅波 动风 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 回 本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信 用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 本基 金为 股票型 基金 , 理论上 其长 期平均 预期 风 险 收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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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等法律 文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本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同时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 认购 (或 申 购) 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 谨慎 决策 。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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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3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6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3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7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摘 要 ............................................. 94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11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3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4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5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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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部分 绪言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睿成 中 小盘 弹 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睿成中 小盘 弹性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释。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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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睿成 中小 盘 弹 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睿成 中 小盘 弹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睿成中 小盘 弹 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睿成 中小 盘 弹 性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睿成 中 小盘 弹 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 指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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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 投 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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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 规则》 :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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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申 购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 媒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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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702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鑫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39.560% ) 、 摩 根士 丹 利国 际控 股 公 司(37.363% ) 、 深圳 市 招融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10.989% ) 、 汉唐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6.593% ) 、 深 圳市 中技实 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5.495%)。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俞洋先 生 ,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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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延 陵东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锡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总 裁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2014 年 5 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 兼任 华鑫 证券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华 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田明先 生, 香港 中文 大学 、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 研究 生。 曾 先后 担任 上海 舒天 (集团 )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主 管、 大昌 行汽车 集团 华东 总部 财务 部副经 理、 上海 广电 (集 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经济 部主 管、 上海 广电 电子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部经 理、 上海 广电 信息 产业股 份有 限公 司总会 计师 和上 海华 鑫股 份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2015 年 9 月 至今 ,任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财务 副总 监、 董事 ,兼 任华鑫 宽众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孙辰健 先生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济 博士研 究生 。 曾先后 担任 兰州炼 油化 工总 厂研 究所 职员 、 中 国水 电三局 技术 管理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电脑 工程 部业 务主 任、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副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西北 中心 主任、 深圳 证券 通信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信息 管理 部总 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北 京 数 据技 术 分 公 司 和中 证 信 息 技术 服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委 员 、 副 总经 理。2015 年 7 月 至今 担任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兼 任华 鑫证 券投 资有限 公司 法 定代表 人、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Feta Zabeli 先生 ,伦 斯勒 理工学 院航 天机 械工 程学 士、南 加州 大学 电气 工程 硕士、 加 州大学 洛杉 矶分 校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 曾 任诺 斯洛 普公 司工程 分析 师 , 天 合汽 车集 团项目 经理 , BARRA 公司 权益 类产 品管 理总监 , 花 旗集 团资 产管 理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联博 资产管 理公 司高 级副总 裁, 现任 摩根 士丹 利 投资管 理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首席风 险官 及董 事会 成员 , 兼任 Ceres 期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张文础 先生 , 悉 尼大 学法 律荣誉 学士 和经 济学 学士 。 曾任 职于 富而 德律 师事 务 所香 港和 伦敦办 公室 。 加 入摩 根士 丹利之 后, 历任 摩根 士丹 利大中 华区 法律 负责 人及 公司法 律与 合规 部其他 高级 职务 ,现 任摩 根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 和中 国区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本 公司董 事。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2012 年4 月至 今任 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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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潮生(Sheldon Gao) 先 生 ,美国康 奈尔大 学工商 管 理硕士、 金融博 士。 曾任 汇添富 资 产管理 (香 港) 公司 总经 理, 英 国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总 裁, 美 国联 博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分析 总监 , 美国晨 星公 司全 球研 究总 监和美 国道 琼斯 公司 全球 研究与 战略 总 监,并 曾在 多家 美国 对冲 基金公 司担 任资 深基 金经 理。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 科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 8 月至今 任天 衡会 计师 事务 所注册 会计 师、 高级 合伙 人,兼 任俊 知 集团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和 江苏林 洋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董 事。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学士 。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 担任北 京市中银 律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合伙 人, 兼任华 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圳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 老保险 公司 顾问 。 曾 任内 蒙古商 业局 计委科 长 , 中 国社科 院技 术经济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技术 经 济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国务 院办公 厅副 局长 , 外 经贸 部办公 厅主 任 ,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 室 局长, 中国 人寿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执行副 总裁 , 中 国人寿 保险 集团 公司 副总 裁。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律 博士 (JD ) 。 目前担 任中 安信业 董事长 ,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私 募股权 部门主 管、 美国 驻华 大使 馆一秘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学士 , 上海财 经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 西安分 行干 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8 年至 今任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兼 任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长 。 蒋蓓怡 女士 ,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2011年12 月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中 国区首 席风 险官 执行 董事 , 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上 海 分行风 险管 理部 董事 、 德 意志银 行亚 太总 部风 险管 理部助 理副 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师 ,安 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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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2008 年6 月至 今 任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赵婧女 士 , 英 国雷丁 大学 学士 、 英 国诺 丁 汉大 学硕 士。 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 培 训 生、 广州 英国 文化教 育处 财务官 员 。2007 年加 入本 公司 , 现 任本 公司综 合管 理和人 力资 源 部 总监、 规划 发展 部总 监、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职工 监事 。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客 户关 系管 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 本公 司, 历 任客 户服务 中心 负 责人、 上海 理财 中心 负责 人、 营 销策 划经 理、 市场 发展部 总监 助理 、 销 售服 务部副 总监 , 现 任本公 司销 售服 务部 总监 、职工 监事 。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 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 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运营 部。2005 年加 入本公 司,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金 会计 、 监 察稽核 部高 级监 察稽 核员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 任本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职工 监事 。 徐达女 士 ,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 经济 学士 。2012 年 加入本 公司 , 现任本 公司 研究管 理 部 基金经 理、 职工 监事 。











(三 )高 级管 理人 员 高潮生(Sheldon Gao)先生, 总经 理 , 简历 同上 。


孙要国 先生 ,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硕士 ,19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 职于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办 公室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办公 室, 曾 任华 鑫证 券责任 公司 深圳 营业 部总 经理。2009 年4 月加 入本 公 司,现 任 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董 事会 秘 书。 高见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香 港科 技大 学MBA ,清华 大学 五道 口金 融学 院经济 学 博士 。16 年证 券基金 行业 从业经 历 。 曾 任职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高级 经理 、 市 场部执 行副 总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规 划发 展部 产品总 监 、 委 托投资 部总 监, 中国 民生 银 行私人 银行 事业 部首 席投 资顾问 兼产 品与 资产 管理 中心总 监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执行 总 经理。2014 年2 月加 入本 公 司,现 任 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研究 生,19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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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历。 曾就 职于 巨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交 易管 理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办 公 室主任 助理 ,资 产管 理部 理财部 副经 理、 经理 ,研 究所研 究员 。2003 年9月 加 入本公 司, 曾 任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兼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现任 本公 司 督 察长。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吴国雄 先生 , 香 港科 技大 学金融 数学 与统 计专 业硕 士, 金 融风 险管 理师 (FRM),9年证 券从业 经历 。曾于2007 年8 月至2013 年4月 任职 于安 信 证券风 险管 理部 。2013 年5 月加入 本公 司,历 任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数量 化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兼 研究 员 、 数量 化投 资部投 资经 理 。 2016 年6月 起担 任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量化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7月 起担 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深证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任委 员: 高潮 生先 生( 代理) ,本 公司 总经 理。 副主任 委员 :王 大鹏 先生 ,研究 管理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委员: 李轶女 士, 助 理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胡明 女士 , 交易管 理 部总监 。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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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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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及基 金合 同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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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列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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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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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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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 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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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 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上海 。2005 年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 据2015 年英 国 《 银行家 》 杂 志发 布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 交通 银行 一 级资本 位列 第17 位, 较上 年上升2位 ; 根据2015 年美 国 《财 富》 杂志 发布 的世 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交通 银行 营业 收入 位列第190 位, 较上 年上 升27位。 截至2016 年6月30 日 ,交 通 银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79,563.22 亿元 。2016 年1-6 月 ,交通 银行实 现净 利润(归 属于 母 公司股 东) 人民 币376.61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 托管 中心”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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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 今任 本行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 本行董 事 长、执 行董 事、 行长 ,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 月 任本 行副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 行长。 牛先 生 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获学 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管理 学院 技 术经济 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府 特殊 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 任本 行副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2013 年10 月 起任 本行 行长 ;2010年4 月至2013 年9月 任中 国 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中央汇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执行 董事 、 总经理 ;2005 年8月至2010 年4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 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月任 本行 副 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 长助 理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月 任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分 行行 长 。 彭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2007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 行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 科 长、 处 长助 理、 副处 长, 会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 袁 女士1992 年 毕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 新疆 财经 学院获 硕士 学位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 日 , 交 通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175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 还 托管了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托 计划 、 私 募投资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全国社 保基 金、 养老 保障 管理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RQFII 证 券投 资资 产 、QDII 证券 投资 资产 和QDLP 资金 等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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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制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 面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建立各 二级 部自 我监 控和 风险合 规部 风险 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 、独 立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独立负 责受 托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 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 衡性 原则 :托 管 中 心 贯彻适 当授 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 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有 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 5 、有 效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在岗位 、业 务二 级部 和风 险合规 部三 级内 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 益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内部控 制与 基金 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 和业 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险 管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制 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 度》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理 ,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 务管 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事中风 控和 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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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金 的到 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交通 银行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 交 通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到 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他 有关 机关的 处罚 。 负责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高 级 管 理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 兼职的 情况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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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6207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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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目前已 开通 建设 银行 、工 商银行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银联 通、 汇付 天下 “天天 盈”等 支付 渠道 。支 持汇 付天下 “天 天盈 ”渠 道支 付以及 支持 银联 通渠 道支 付的银 行卡 详见本 公司 官方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以 上支 付渠 道支 持的 银行卡 均 指银行 借记 卡, 信用 卡等 贷记卡 不支 持购 买基 金。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 京或 上海 的投 资 人单笔 认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 (含100 万 元 ) 人 民币 以 上的, 可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 话进行 预约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 汤 嵩彦 网址:www.bankcomm.com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情况 详见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 座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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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俞伟敏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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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8 月23 日证 监许 可 【2016 】1916 号文件 准予 募集 。 一 、基 金名 称: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睿成 中小 盘 弹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 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四、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 、募 集方 式 通 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 点公 开发 售,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六、募 集对 象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七、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详 见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八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本 基金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具体 名单 参见 本基 金发 售公告 及相 关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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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九 、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和 募集限 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 2 亿 份,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上限 。 十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 认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及计 算公式 1 、本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1.00元。 2 、本 基金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3 、认 购费 用: 本 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认购 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 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认 购 费率。 养 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 老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2% M≥50 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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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投资人 认购 时所 交纳 的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基 金 份额初始 面值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第3位 四舍 五入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第3 位四 舍五 入。 由上述 计算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所 有或 承担 。 举例: 某 非 养老 金客 户投资100,000 元认 购 本 基金 , 对应费 率为1.20%, 假设 认 购利 息为19.76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 +19.76 )/1.00 =98,833.99份 即 该非 养老 金客 户投资100,000元 认购 本 基 金, 若该 笔资金 在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为 19.76 元,则 可 得到98,833.99 份 基金 份额 。 十一、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 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 资 人认 购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 本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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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认 购方 式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认 购确 认 销 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表 示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了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若 投资 人的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为无 效, 销售 网点 应当 将投 资 人已支 付的 认购 金额 本金 退还投 资 人 。 4 、认 购金额 的 限制 在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通 过直 销机 构、 其他 销售 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 系 统(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 认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 他 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多 次认 购的 ,按单 笔认 购金 额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费 。认 购申 请一 经销 售机构 受理 ,则 不可 撤销 。基金 募集 期间 不设置 投资 人单 个账 户最 高认购 金额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整 认购 金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 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二、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十 三、 募集 资金 的保 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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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 并 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出现 如 下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 2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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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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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如遇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或 交易市 场正 常 或非正 常停 市、 或其 交易 清算规 则变 更, 或其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了 相关 业务 流程 , 则赎回 款项 划 付时间 相应 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 追加 申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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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已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 、基金 投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个 基金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设 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 基金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 10 份 ( 除非该 账 户在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 ; 若 某笔 赎回 或转 换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或网 点托 管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剩 余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起 赎回 , 即交易 账户 最低 基金 份额 为 10 份。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 购份 额与 净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 申购 费用 投资人 在一 天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 老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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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M<100 万元 0.6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记入基 金资 产 Y<7 日 1.5% 100% 7 日≤Y<30 日 0.75% 100% 30 日≤Y<90 日 0.5% 75% 90 日≤Y<180 日 0.5% 50% 180 日≤Y <365 日 0.1% 25% 365 日≤Y <730 日 0.05% 25% Y≥730 日 0% 0





(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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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举例: 假定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某非 养老 金客户 当日 申购 本基 金10 万元 , 对应的 本次 申购 费率 为1.50%,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费用 及可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 该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申 购费 用为1,477.83 元,可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为93,830.64份。 (四)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减 去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450 日, 对应 的 赎回 费率为0.05% , 该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80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12,800.00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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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赎回费 用=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6.40=12,793.60 元 即:假 定某 投资 人在T日赎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450 日 ,假 定该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800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12,793.60元。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 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业 务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投 资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记手 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于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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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4 项外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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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 对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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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 、 暂停 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上 述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 但不限 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式 )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办 理 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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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 额。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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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采取 中证 500 指数 成分股 量化 加权 投资 策略 ,在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力争 获 取超额 收益 与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债券 、可 转换债 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换 债券 )、 次级 债、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权 证、 股指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80%-95%, 其中 投资 于中证 5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非现金 资产 的80% ; 权证 投 资比例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国内外 学术 研究 及多 年的 投资实 践表 明,A 股市 场存 在着显 著的 异象 效应 。 本 基金 以 中证500 指 数的 成份 股为 基 础, 根 据 “ 异象 效应 及其 风险溢 价” 的理 论, 使用 指数成 分股 量化加 权 的 理念 进行 主动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并 定期 进行组 合的 再平 衡。 指数成 分股 量化 加权 指 数 成分 股量 化加 权是 通过 使 用股 票基 本面 或交 易面 因 子来 决定 投资 组合 中各 只 成 分股的 权重 ,成 份股 来源 于基金 对应 的基 准指 数。 因子选 取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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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通过深 入研 究传 统投 资理 论、 总 结分 析投 资团 队多 年积累 的投 资经 验,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团队提 炼出 适应 中国 市场 的逻辑 ,再 经过 全面 而细 致的实 证检 验, 挑选 出相 对稳 定 的逻 辑 , 并具体 体现 为有 效因 子。 这些有 效因 子主 要来 自三 方面信 息 : 一 是公司 基本 面信息 ; 二是 分 析师预 期; 三是 公司 的二 级市场 价格 数据 。每 一个 因子的 提炼 都经 过投 资团 队的反 复验 证 , 具备获 取超 额收 益的 能力 。 投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将在 中 证500 成份 股的基 础上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 在 中证500 的成 份股 上进行 投 资组合 构建 , 首先 能够 保证 基金的 大小 盘风 格稳 定 , 并 且能在 一定 程度 上降 低个 股选择 风 险 。 通过我 们提 炼出 来的 因子 , 使用 一定 的赋 权机 制对 成份股 进行 赋权 , 以 最大 限度的 体现 出该因 子所 具备 的获 取超 额收益 的能 力。 组合再 平衡 与优 化 每隔一 段时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重 新计 算因 子的 数值 , 并以 新的 因子 数值 为依 据对股 票投 资组合 进行 调整 ,始 终保 持投资 组合 能够 最大 限度 的体现 出该 因子 获取 超额 收益的 能力 。 2、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的 衍生 品投 资将 严格 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合理 利用 股指 期货 、权 证 等 衍 生工 具, 充分 考虑 衍生品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特征 ,通 过资 产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进 行投 资, 追求 稳定 的当期 收益 或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 本 面的 研究 ,结 合权 证定 价 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利用正 股和 权 证 之间 的不 同组合 来套 取无 风险 收益 。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 用 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货 合约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时, 将通 过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并结 合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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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 基 金通 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发行 条款 、基 础资 产的 构 成及 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相关 定价 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值 ,谨 慎参 与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 资主要 为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 个 券选 择策略 、 跨市场 套利 策略 等, 并择 机把握 市场 有效 性不 足情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 四、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行 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研 究报 告以 及 债 券研 究报告 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外 部研 究成果 。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1) 决策 架构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基 金的投 资原 则、 投资 目标 及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制 策略 , 并 对基 金经 理进行 授权 。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投资 管理权 限。 (2) 决策 支持 “研究 决定 投资 ”是 本基 金的投 资原 则。 公司 所有 的投资 决策 建立 在科 学、 客观、 充分和 独立 的研 究的 基础 上。 研 究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为投 资组 合构 建提 出建议 ,为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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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重大突 发事 件提 供评 估意 见和决 策建 议。 3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研 究团 队充 分利 用外 部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 提供 研究成 果, 挖 掘投 资机 会 , 为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基金 投资 组合管 理提 供研 究依 据。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据 研究团 队及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各 类 研究报 告、 投资 策略 或组 合方案 ,以 及金 融工 程团 队提供 的风 险监 测指 标等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原则 、投 资目 标及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风险 控制策 略。 如遇 重大 事项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时 召开 临时 会议 做出决 议。 (3)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 参 考 金融工 程团 队的 建议 和市 场销售 团队 适时 提供 的申 购赎回 预测 ,构 建具 体的 投资方 案并 组织实 施。 超过 基金 经理 权限的 ,经 履行 批准 程序 后实施 。每 位基 金经 理可 配备若 干名 基金经 理助 理协 助其 开展 工作。 (4) 本 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将 指令 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 由 交易 团 队交易 主管分 配给 交易 员执行 交 易指令 。交 易团 队同 时承 担一线 风险 监控 职责 。 (5) 投 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金融工 程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组 成, 金融 工程 团队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对 基金 投资 风险 进行评 估; 监察 稽核 团队 对基金 投资 的合 规性 进行 日 常监 控;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根据 投资 风险管 理 团 队提 供的 报告 及市场 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提 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及改 进 。 (6) 基 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化、 基金 申购 、 赎回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各种 风险 的监 控 和评估 结果 对组 合进 行动 态调整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 际需要 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500 指 数收 益率*95% + 一年 期活 期存 款利 率*5% 中证 5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该 指数 样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其 成份股 包含 了 500 只 沪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之外 的 A 股市场 中流 动性 好、 代表 性强的 中 小 盘股票 ,综 合反 映了 沪深 证券市 场内 中小 市值 公司 的整体 情况 , 此 外本 基金 有不低 于 5% 的 基金 资产 用作 日常 流动性 管理 。 因 此选 用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客观 地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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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如 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又或 者市 场推 出更 具权 威 、且 更能 够表 征本 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 征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照 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并 应及 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同 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理 论上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 , 其中 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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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0%-95%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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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17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 制定 严格 的授 权管 理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18)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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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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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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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股 指期 货 合约 、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 原 则和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 资品种 ,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以 确定 计量 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价 值。 2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②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对于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按 估值日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在评 估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交易所 债券 估值 价格 与交 易所收 盘价 是否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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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存在差 异及 差异 的合 理性 后, 若 认定 交易 所收 盘价 更能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采 用 收盘价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③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进 行估 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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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担任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就 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4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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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 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 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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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三、 估值 原则和估值方法”中的第 (7)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等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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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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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 次,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规的 规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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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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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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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下: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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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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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登 载媒 介、 报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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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其 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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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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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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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10 名资 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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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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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基 金管 理过 程中 任何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因素 都是基 金风险 的来 源。 基金 的风 险按来 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操 作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政 策变 更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1、市 场风 险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证券市 场的变化 将影响 基金的业 绩。因此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各种因 素将 影响 到本 基金 业绩, 从而 产生 市场 风险, 这种风 险主 要 包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 宏观、微 观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化 ,上市公 司的收 益水平及 证券市场 也将呈 现周 期性变 化。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 风 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可能 会因为经 营不善, 基本面 状况恶化 而导致其 股票价 格下 跌, 使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此 外, 股票 价格 也会 受到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并可 能会 低于上 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 种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利率 直接影响 着国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本基 金直接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而产 生波动 。 (5) 信用 风险 指基 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 支付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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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到期本 息, 或者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 或 者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整 , 都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取得 的收益 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 膨胀率 ,从而导 致委托人 持有本 基金 的购买 力下 降。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 固定收益 证券收回 本息后 以及回购 到期后 再 投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 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政政 策、 市场 监管 政策 、市场 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生 变化, 证券 市场 参与 主体 可用资 金数 量和 证券 市场 可供投 资的 证券 数量 可能 发生相 应的 变化, 最终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供需 关系 ,造 成基 金投 资收益 的变 化。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10)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变 化的风 险。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基金 整体 投资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时 ,可 能存 在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致 投资 总量放 大, 同时 对投 资组 合的波 动性 进行 了放 大, 致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 大的 风险。 回购 比例越 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越 高, 对基 金净 值造 成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3 、流 动性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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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所持 证券资 产变 现的 难易 程度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性 风险 一方 面来 自于 投资人 的集 中巨额 赎回 , 另一 方面 来 自于其 投资 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资 产变 现能 力变 弱所 产生的 风险 。 主要包 括: 巨额赎 回风 险: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间,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由 于我 国证 券市 场的波 动性 较大 ,在 市场 价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减 少的 情形, 此时 出现 巨额 赎回 可能会 导致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此 外,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因基 金运作 特点 导致 的 费 用计 提 、计 入基 金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 本基 金持仓 证券 价格 波动 等因 素,也 可能 会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极 端情况 下可 能会 造成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大幅 波动 。 变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动 的风 险。 当持 有的 部分债 券品种 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不 足时 ,资 产变 现的 难度可 能会 加大 。同 时, 由于基 金持 有的某 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值 出现 损失。 4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基金 或投资 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例如 ,监 管机 构基 金估值 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值 方法 的调整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风 险、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致 基金 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值 波动 的风 险等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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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 在投 资管 理中 会至 少维 持80%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 有对 股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不能完 全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和 个股 下跌 风险 ,在 市场大 幅上 涨时也 不能 保证 基金 净值 能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 市场 上涨幅 度。 本基 金在 股票 投资中 以中 证500 指数 的成 份股 为基 础 ,使用 指数 成分 股量 化加 权的理 念进 行主 动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 中证500 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 济 因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 投 资者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相应 发生 变化 , 即当 中证 500 指 数收 益率 下跌 时, 本 基金可能 面 临基 金净 值与 中证500 指 数同 步下 跌的 风 险 。基 于 投资范 围的 规定 及个 股权 重的差 异 , 本基 金的 波动 性可能 较高 , 面 临的 市场 风险可 能更 大。 (2) 本 基金 采取 中 证 500 指数成 分股 量化 加权 投资 策略 , 其主 要工 作流 程包 括采集 数 据、分 析数 据、 计算 目标 持仓等 几个 部分 ,蕴 含了 数据风 险和 模型 风险 。 本基 金建立量 化模型的 数据来 源包括上 市公司基 本财务 数据、证 券及期货 市场交 易行 情数据 等 , 相 关数据 来源 于不同 数据 提供 商, 且按 不同的 需求 和规 范进 行预 处理 。 在 数据 采 集、预 处理 等过 程中 可能 发生数 据错 误风 险, 从而 对量化 模型 输出 结果 造成 影响。 本基 金基于量 化模型进 行投资 决策,量 化投资方 法的缺 陷在一定 程度上会 影响本 基金 的表现 。 一方 面, 面对 不 断变换 的市 场环 境, 量化 投资策 略所 遵循 的模 型理 论均处 于不 断发 展和完 善的 过程 中; 另一 方面 , 在 量化 模型的 实际 运用中 , 核心 参数假 定的 变动均 可能 影 响 整体效 果的 稳定 性; 最后 , 定量 模型 存在 对历 史数 据的依 赖。 因此 , 在 实际 运用过 程中 ,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可 能 导 致 遵循 量 化 模 型 构建 的 投 资 组合 在 一 定 程 度上 无 法 达 到预 期 的 投 资效 果。 (3)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A 、 基差 风险: 股指 期货 的 标的指 数价 格与 期货 价格 之间的 价差 被称 为基 差 。 基差风 险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是由 于期 货与 现货 间价差 的波 动, 可能 影响 套期保 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的 风险 。 B 、 保证 金管 理风 险: 期 货 交易采 用保 证金 制度 , 保 证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对 资金 管理 要求 较高 。保证 金预 留过 多会 导致 资金运 用效 率过 低, 减少 预期收 益。 保证金 不足 将存 在被 强行 平仓的 风险 ,从 而导 致超 出预期 的损 失, 并使 得原 有的投 资策 略不能 得以 实现 。 C 、 杠杆 风险: 由于 期货 采 用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效应 , 因 此放 大了 基金 财 产波动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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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幅度。 D 、 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 险: 类似 的合 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 变动的 方向 相反 ;2 )价 格 变动的 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种 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幅 度上 的差 异, 也构 成了合 约品 种差 异的 风险 。 E 、 流通 量风 险: 是 指因 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 度 , 可 能 导致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格 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 风险。 (4)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尽管 基金 管理 人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投资 ,但 仍面 临以 下风 险:


A 、 信用 风险: 若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 或 在交 易 过程中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证 券价 格下 降,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


B 、 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而如 果市场 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券 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临 下降 的风 险。 C 、 流动 性风 险: 受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 资 产支 持 证券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D 、 提前 偿付 风险: 债务 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 从而 使 基金资 产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E 、 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 某 些市 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5)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终止 。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合 约内 容不 符合 法律 的规定 ,或 者由 于税 制、 破产制 度的改 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 给交 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例如 , 在OTC ( 也称 为柜台 市场 ) 的交易 中,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对手 缺乏进 行该 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以及 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更 而使 该合 约失 去法律 效力 等;二 是交 易对 手因 经营 不善等 原因 失去 清偿 能力 或不能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其 为清偿 合约 进行平 仓交 易。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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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产 生的 风险 , 以及 由 此 致使 基金 的 申购 和赎回 不能 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而 产生 的风 险; (7) 其他 风险 。 二、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要 求完 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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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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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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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睿成 中小 盘弹 性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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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期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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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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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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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 供的 情况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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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及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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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诺 其知悉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反洗钱 法》 、 《 金融 机构 报 告涉嫌 恐 怖融 资的 可疑 交易 管理办 法 》 、 《金 融机 构大 额交易 和可 疑交 易报 告管 理办法 》等 反洗 钱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将 严格 遵守 上述 规定 ,不会 违反 任何 前述 规定 ;承诺 用于 投资 的 资金 来源 不属 于违 法犯罪 所得 及其 收益 ;承 诺出示 真实 有效 的身 份证 件或者 其他 身份 证明文 件, 积极 履行 反洗 钱职责 ,不 借助 本业 务进 行洗钱 等违 法犯 罪活 动。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诺, 其不 属 于联 合国 、欧 盟或 美国 制 裁名 单内 的企 业或 个人 , 不 位于被 联合 国、 欧盟 或美 国制裁 的国 家和 地区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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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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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的其 他情形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2)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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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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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到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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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 他非现 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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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 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 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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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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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 基金 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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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金 合同 》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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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 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并 对相 关各 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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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 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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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换债券 ) 、 次 级债 、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票据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权 证 、 股指期 货、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股 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范围为 80%-95%,其中 投 资于 中 证5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权 证投资 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股 指 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履 行。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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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其 中投 资于中证 5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非 现金 资产 的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 资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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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80%-95%;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 券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 券 ;


17.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 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 则,并 制 定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投 资证券 衍生 品种 的具体 比例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18.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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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修改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 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 应 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回 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名 单 生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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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 责任 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件 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开 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 复 核相 关 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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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金 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 行 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有 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期 票据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应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2.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本基 金拟 购买 中期 票 据的 数量 和价 格、 应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 所需相 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进 行审核,如果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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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电话 或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券 托管 账户 ,是 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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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 不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 管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 行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 、未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期 货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债券 托管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和 独立。 (5)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有 到达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10日 内,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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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根据 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 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银 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金 结算 汇划业 务。 (5)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 人民 币 银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证券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即 资金 交收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托 管人 处开立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算 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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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 并 在备 案通 过 后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 议正 本由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法律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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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法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基 本原 则和 具体方 法估 值: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 种 ,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定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其 公允价 值。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基 金管 理人 在评 估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交易 所债券 估值 价格 与交 易所 收盘价 是否 存在差 异及 差异 的合 理性 后, 若 认定 交易 所收 盘价 更能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采 用 收盘价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收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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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进 行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 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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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行 支付 赔偿 金。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 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 估值方 法的第1项 至第6、8项 进行 处理时, 若基 金管 理人 净 值计算 出错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7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业有 通行 做法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益 的前 提下 ,双 方应 本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和《 基金 合同 》执 行。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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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制, 应于 每季 度终 了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6 个 月公告 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 的45日 内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个 月 结束后 的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传 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5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15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20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30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检 查。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和 保管 ,并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真实 性、 完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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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10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 协商 、调 解不成 的, 任何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并 对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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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 造成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 造成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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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 查询等 业务 外 , 还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享 受网上 交易 服务。 具体 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还 可通过 基金账 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客 户查 询 ” 栏目 ,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 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网站 、电 子邮 件、 短信 等方式 订阅或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定 制信 息 。 投 资人 还 可通过 发送 邮件 、 短信 进 行业务 咨询 。 1 、 对账 单服 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 提 供电子 账单 ( 电子 邮件 、 短信 ) 、 纸质账 单。 上述 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发 送电子 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金 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单 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 电 子账 单: 如投 资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 信 或邮件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五个 工作 日内 发送 ; (2) 纸质 账单 : 如投 资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内 , 向本 季度 内有 交 易的投 资人 寄送 季度 纸质 对账单 ; 每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易 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人 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 免费 定制 信息 : 投 资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交 易确 认 、 基 金 视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基 金公告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可通 过邮 件或 短信 方式 向投资 人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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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通 过 “ 在线 客 服 ”进 行业务 咨询 或留 言。 在线 客服提 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基 金业 务咨 询、 服务 投诉和 建议 等服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00-17 :00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 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 账 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 每天 不少 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 投资 人 可通过 该电话 查询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服务 投诉及 获得 其他 业务 咨询 等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所 提供 的服务 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渠 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于非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诉 , 原 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 工作日 回复 ,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 , 在3 个 工作日 内回 复。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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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暂无。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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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中小盘 弹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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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本 基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十一月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