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安纯债(163210)

诺安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0 
 
 
 
诺安 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2016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 重 要 提 示 (一) 诺安 纯债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证监许可 【2012 】1463 号文核准公 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5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 法规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 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 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 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 年8 月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或 其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 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提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份额 指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不收 取 认购/ 申 购 费用 的基金份额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它媒体;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首个封闭 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最 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 前进行公告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 地方 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 律变化、 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 合





计 15000 100 % 二、


证券投 资 基 金管理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五十二只开放式基金: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 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 全 球 收益 不 动 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诺 安 油 气能 源 股 票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 诺 安 新 动 力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 优势 行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精选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 、 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赵忆波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翰伦投资咨询公司 (马丁可利基金) 投资经理, 纽银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现任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齐斌先生,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国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公 司 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 李 清 章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天 津 电 视 台 总 编 室 副 主 任 , 天 津 广 播 电 视 台 宣 传 管 理 部副主任。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 成 文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通 用 技 术 ( 集 团 )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副经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 小 青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金 融 司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市 场 开 发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 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 内蒙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局长, 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 招商银 行副行长。 史 其 禄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处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 员 李京先生, 监事, 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香 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世盈 (厦门)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赵 星 明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证 券 管 理 处 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 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兼首席交易师(总助级) 。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士 。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 指数 投 资组副总监,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3. 经理层成 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 所研究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 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一部总监、 诺 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陈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合规与风险控制部总监 。 曹园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 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从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员、销售部北方区副总经理、北京公司副总经理的工作。2010 年 5 月加入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北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现任 基金 经 理 谢志华, 男, 中国国籍, 同济大学应用数学专业硕士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后任职 于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研究、 投资工作 。 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8 月任招商安 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8 月加入诺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3 月至2016 年2 月任 诺安裕鑫收益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3 月任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3 月任诺安稳 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诺安鸿鑫保 本混合及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12 月起 任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任诺安保本混合、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及诺安聚利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任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及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起任诺安益鑫保本混 合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任诺安安鑫保本混合、诺安理财宝货币、诺安聚鑫宝货币及诺 安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任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 经理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3 汪洋先生,2013 年3 月至 2014 年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 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 , 副总经理、 投资一部总监、 基金经理; 夏俊杰先生, 投资三部总监、 基金经理; 韩冬燕女士 , 投资四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 委员包括: 杨谷 先生, 副总 经理、 投资 一部总监、 基金经理; 谢志华先生, 总裁助理 、 固定收益 部总 监 、 基 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4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 申 请并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5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指 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 承诺不从事以下 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的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管理 人 的 风险管 理 体 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 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 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 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 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 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 制度 (1 )风险管 理的具体目标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7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 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 )风险管 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 原 则:公 司经 营管理 层将 始终把 风险 管理置 于公 司经营 中的 战略层 面并 作为 首要任务; 2 )全面性 原 则:风 险管 理制度 应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员 ,并 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审慎性 原 则: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 原 则: 合 规审 查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办 公会 、 督察 长和 合 规与 风险 控制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 原 则:风 险管 理制度 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门 的规 章,具 有高 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 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同 时,随 时对 各项制 度进 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 原 则:公 司各 业务部 门, 应当在 空间 上和制 度上 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 )风险管 理的具体内容 1 )确立加强 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8 2 )建立层次 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 )建立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 )建立严格 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 )制定持续 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 )风险管 理的体系 1 )依据风险 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的合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 重 点 的 检 查 分 析 评 价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合 规 检 查 和 风 险 控 制 评 估 。 并 出 具 相 应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专 业 意 见 提交董事会。 b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督 察 长 的 职 责 进行工作。 c . 公司设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对 公司研 究 部 风 险 管 理 组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 从 而 使 风 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 公司设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直 接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同 时 协 助 督 察 长 开 展 工 作 。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察 , 与 公 司 各 部 门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 关 系 。 同时, 负 责 根 据 公 司 各 类 业 务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 制 定 各 个 风 险 领 域 ( 投 资 、 运 作 、 信 用 等 )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绩 效 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 ;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 )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 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b .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 风险控制办公会及合规与风险控制部 ;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 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 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的 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9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 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 细致的研究工作,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 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 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 ) 使 公 司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地 为 投 资 者 服 务 ,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侵犯; 2 )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 股东权益; 3 )树立良好 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管 理 要 求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 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 )规范公司 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 )内部控 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一 方 面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 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性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执行部门,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 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0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 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 环 境 控 制 : 指 与 内 部 控 制 相 关 的 环 境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综 合 效 果 及 其 对 业 务 、 员 工 的影响力, 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 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 业 务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会 计 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 投资管理 业务控制: 涉及到 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 司 的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为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的 全 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保 留 决 策 记 录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督 察 长 和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对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执 行 的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应 遵 循 良 好 的 职 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决 策 和 交 易 执 行 实 行 严 格 的 人 员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建 立 交 易 执 行 的 权 限 控 制 体 系 和 交 易 操 作 规 则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监 测 、 预 警 和反 馈系统; 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1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文 件 ; 制 定 相 应 的 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建 立 科 学 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建 立 关 联 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 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按 照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公 司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保 密 制 度 。 公 司 掌 握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信 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制 定 了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硬 件 及 软 件 的 设 计 、 开 发 均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实 现 了 全 面 的 业 务 电 子 化 ; 公 司 实 行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 信 息 数 据 的 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 统安全运行 。 d. 会计系统 控制: 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定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采 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建 立 复 核 制 度 ; 采 取 合 理 的 计 价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计 价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计 价 时 点 的 价 值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工作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监 督 ; 制 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物 交 接 制 度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 控制: 公司 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直 接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任,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公 司 设 立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2 f. 其他内部 控制机制: 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 制、 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3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 及 主要 人 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6 月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共 有员工190人,平均 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 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托管 业 务 经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16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87只。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51项最佳托管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 的 职责的 内 容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4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资 产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5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 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 、2010 、2011、2012、2013 、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 后,2015 年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九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 家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机 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 经营 活动 必 须在 发生 时 能准 确及 时 地记 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 经营 活动 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 和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根 据国 家 政策 、法 律 及经 营管 理 的需 要适 时 修改 完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6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 履行 托 管 人 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 接 操作 人员 和 控制 人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 的隔 离 制度 。资 产 托管 业务 与 传统 业务 实 行严 格分 离 ,建 立了 明 确的 岗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 与部 门高 级 管理 层作 为 工行 托管 业 务政 策和 策 略的 制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 通过 制定 计 划、 编制 预 算等 方法 开 展各 种业 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 风险 管 理。 资产 托 管部 通过 稽 核监 察、 风 险评 估等 方 式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 安全 控 制。 我们 通 过业 务操 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 据和 传 真加 密、 数 据传 输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 准备 与 响应 。资 产 托管 业务 建 立专 门的 灾 难恢 复中 心 ,制 定了 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置 专 职稽 核监 察 部门 ,配 备 专职 稽核 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 完善 组织 结 构, 实施 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 理体 系 需要 从上 至 下每 个员 工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7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 健全 规 章制 度。 资 产托 管部 十 分重 视内 控 制度 的建 设 ,一 贯坚 持 把风 险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 托 管人对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8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9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 一 ) 场外销 售 机 构 1. 诺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直 销 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 北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 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 务: (1 )深圳直 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胡雯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 诺安大厦 8-9 层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 )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 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 -68824617 传真:021 -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908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 )西部营 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 天府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0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96586055 联系人:裴兰 (6 )个人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开户 和认 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场外 代销 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1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兰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8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9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周勤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3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联系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96400 ( 江苏) 、40088-96400 (全 国) 网址:www.njcb.com.cn (13)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址:www.zjrcbank.com (1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崇 电话:0755-83516222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4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或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5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5681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2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 (上海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7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2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 www.swhysc.com (3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1 号楼 15 层 1501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9 法人代表:田德军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 (3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3811898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 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3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4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202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4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4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400-9918-91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3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邮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2)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 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5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人电话: 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5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4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vworks.com.cn


(56)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 纪大厦 A 座3 层303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9 网址: www.tdyhfund.com (5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代表: 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5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5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电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6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 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 告。 ( 二 ) 场内代 销 机 构 本基金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二、 注 册登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6 三、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 律师 名称: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 大厦 2 座 1910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付 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 、高平均 四 、 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 吴迪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7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2 】1463 号文 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3 年2 月28 日至 2013 年3 月20 日向 全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3 年 3 月20 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512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882,771,708.70 份。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8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2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9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 A 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2013 年6 月24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简称: 诺 安纯债, 代码 :163210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 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0 2 、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 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 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1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 三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三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6 年4 月23 日至 2019 年4 月22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 月,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 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 (份额折算日) ,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 即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并将 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6 月 8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即 2012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7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5 年6 月8 日至 2015 年7 月7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即 2015 年 7 月8 日至 2018 年7 月 7 日,以 此类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2 第 十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和场内两 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 份额 。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信息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之 日, 投 资 者 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个工 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3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 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场外销 售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 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亦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场内 赎回 采用固定费率。 4 、当日的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 通 过场外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的 深圳 开放 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基金管 理 人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 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 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4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包括当日) 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 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人 投资 者开 通)或 代销 机构场外 申 购本基 金, 每个基 金账 户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 追 加申购的 最 低金额为 人 民币1,000元 (含申购 费) 。 本基金 的 定期定额 投 资业务 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 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场 内赎回 本基 金的最 低份 额为100份基金份额 ,同 时赎回 份额 必须 为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 ,999 份基金份 额。 3 、各代销 机 构对上 述最 低申购 限额 、交易 级差 、最低 赎回 份额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的 申购 的金 额和赎回 的 份额的数 量 限制,基 金 管理人必 须 在调整生 效 前3 日至少 在 一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 赎 回 的费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5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 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在本基金 赎回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 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范围内 调 整申购费 率 和赎回费 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 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 赎 回 金额的 数 额 和价格 1 、申购份额 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份 额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6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 1 份 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 额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场内和 场外 赎回时 ,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额 以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 基 准并扣除 相 应的费用 , 计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2 位,小 数点后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 (1 ) 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 即缴纳前端申购费用 (适用 于场外、 场内) , 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 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群体) 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申购 费率为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 97,644.04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64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2 )若投资 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 ,则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7 3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4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经基金 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 投资 者提出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8 利益时。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4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 金 的申购 、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 期限 内在制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 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9 基金份额净值。 二 、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性决定是否 开 办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中 的 某 一 类 别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其 他 类 别 份 额 之 间 的 转换业务。 若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7 月 1 日 发布 公告, 自 2013 年7 月1 日 起, 本基金开放 C 类基金 份额 (即 “诺 安债 C ” ) 转 换为 A 类基 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办理时除外。 本基金暂不开放 A 类基 金份额转换为 C 类基金 份额, 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1 、 基金 转 换费 用 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转 换为 A 类 份额,本基金转换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 C 类份额持有时间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转换费率 N<1 年 0.8% 1 年≤N<2 年 0.5% 2 年≤N<3 年 0.2% 3 年≤N 0 注:1 年指365 天 2 、 转换 份 额计 算 举 例 (1 )计 算 公式 : 转换转出总金额= 转换转 出份额×T 日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 转 换转出总金额×转换费率


转换转入份额= (转换转 出总金额 –转换费用)÷T 日转入基 金份额净值 (2 )举 例 某投资者在持有 C 类基 金份额 100,000 份 ,至 T 日其持有期未满一年, 现 申请在 T 日全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0 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8 元 ,则其转换可 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转换转出总金额=100,000×1.017 =101,700.00 元 转换费用=101,700.00 ×0.8%=813.60 元 转换转入份额= (101,700.00 –813.60)÷1.018=99,102.55 份 即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9,102.55 份。 三、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 者于 T 日转 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 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 类基 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四、基 金的非 交 易 过户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1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请 受理 日起二 个月 内办理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 、 基 金的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2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各类要素的分析以及投资组合的 积极主动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 、 投 资理念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 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基础上,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和自下而上的 证券研究, 充分使用积极投资、 数量投资、 无风险套利等有效投资手段, 努力为投资者提供 良好的回报。 三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公 司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银 行 存 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 开放期,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 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 实 际情况延 长) ,本基金 的 固定收益 类 资产比例 可 不受上述 限制。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四 、 投 资策略 1 、 封 闭期 投资 策 略 在封闭期内,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原则上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同时, 在遵守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3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 值的波动。 (1 ) 固定 收益 资 产 配置策 略 1 ) 组 合久 期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及货币政策、 利率环境、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 分析, 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 久期。 原则上, 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 缩短目标久期; 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则延长目标 久 期。 ○ 1 宏 观 经 济环境 分 析 通过跟踪 、 分析宏观经 济数 据(包 括国内生产 总值、工业 增长、固定 资产投资、CPI 、 PPI 、 进 出 口贸 易 等) 判断 宏 观经 济运 行 趋势 及在 经 济周 期中 所 处的 位置 , 预测 国家 货 币 政 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期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位置; 密切跟踪、 关注货币金融指标 (包 括货币供应量 M1/M2 ,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准备金率等) , 判断利率在中短期内的变动趋 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措施。 ○ 2 利 率 变 动趋势 分 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 市场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 3 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和利率变动趋势预测,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一般的, 若预期利率水平上升时, 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 或缩短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若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或 延长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较高的组合收益率。 2 ) 期 限结 构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在 确定 固 定收 益组 合 平均 久期 的 基础 上, 将 对 债券 市场 收 益率 期限 结 构进 行分 析, 预测收益 率 期限结构 的 变化方式, 根 据收益率 曲 线形态变 化 确定合理 的 组合期限 结 构, 包括采 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以从收益 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 3 ) 类 属资 产配 置 策 略 受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不同因素的影响, 国债、 央票、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 并表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4 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各类属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合理配置并灵活 调整不同类属券种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 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 水平。 (2 ) 固定 收益 类 个 券投资 策 略


1 ) 利 率品 种投 资 策 略 利率品种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基准利率。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首 先根据对宏观经济变量、 宏观经济政策、 利率环境、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分析, 预测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两个方面: 变化方向及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利率品种组合的久期和期限配置 结构。 其次根据不同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 流动性因素等, 决定投资品种及相应的权重 , 在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 2 ) 信 用品 种投 资 策 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 相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产 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 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 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 1 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 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 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 同时, 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不 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 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 的行业; ○ 2 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变化会使产品 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 本基金 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作用, 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 以获取因信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 差收益; ○ 3 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 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 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 4 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 发现偏离均值较多, 相对利 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 ) 动态 增强 策 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 运用骑 乘收益率 曲线策略、息差放大策略和换券策略等,进行增强性的主动投资,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 1 ) 骑 乘收 益率 曲 线 策略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5 债券投资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 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 收入。 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 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 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 因此 本基金可以通过骑乘策略在个券收益率下降时获得资本利得。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 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 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 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债 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 ) 息 差放 大策 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 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 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 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 操作时,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 3 ) 换 券策 略 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 税收、 信用级别等因素对债券进行定价, 以此为基 础 , 在类属相近的债券中, 选择买入相对被低估的债券, 卖出相对被高估的债券, 进行换券操作 。 2 、 开 放期 投资 安 排 在开放期, 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状态,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 措施, 保障基金运作安排,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在开放期前根据市 场情况, 进行相应压 力测试, 制定开放期操 作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 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 赎 回的准备。 五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至首次开放申购赎回前, 上述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指基金 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其后每 次开放申 购 赎回至下 次 开放申购 赎 回前, “三 年 期定期存 款 税后收益 率 ”指开放 申 购赎回起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6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投 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2 )基金投 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投 资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应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 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 本基 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在非 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7 的 10% ; 7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八 、 投 资决策 和 管 理程序 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支持: 研究人员、 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支持。 投资原则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 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 对基金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8 研究支持: 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方案和 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制定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 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 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风险控制与评估: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投资管理部、 基金经理、 风险控 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 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图所示。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 优化、 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部 交





易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9 九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东及 债 权 人权利 的 处 理原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 、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737,033,469.30 95.46 资产支持证券 737,033,469.30 95.46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901,895.70 2.19 7 其他各项资产 18,153,329.47 2.35 8 合计 772,088,694.47 100.00 (二)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0 (四)报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129,000.00 7.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129,000.00 7.15 4 企业债券 686,627,469.30 162.9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277,000.00 4.8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37,033,469.30 174.90 (五)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24388 13 任城债 500,000 52,970,000.00 12.57 2 124370 13 虞新区 500,000 52,595,000.00 12.48 3 124827 14 普国资 400,000 43,360,000.00 10.29 4 124090 12 遵国投 500,000 41,975,000.00 9.96 5 124613 14 长建投 300,000 33,255,000.00 7.89 (六)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 名 贵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 交 易情况 说 明 1 、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 )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中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发 行 主 体 , 或 在报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 内 受到公 开 谴 责、处 罚 的 证券。 2 、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持 有 股 票。 3 其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666.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144,662.5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153,329.47 4 、 报告 期 末持 有 的 处于转 股 期 的可转 换 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 期 末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的其 他 文 字描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2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 、 诺 安纯债 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报告 期 基 金份额 净 值 增长率 与 同 期业绩 基 准 收 益 率比较 表 诺安纯债 A 阶段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3.27~2013.12.31 -1.40% 0.08% 3.31% 0.01% -4.71% 0.07% 2014.01.01~2014.12.31 16.13% 0.15% 4.28% 0.01% 11.85% 0.14% 2015.01.01~2015.12.31 13.45% 0.09% 4.31% 0.01% 9.14% 0.08% 2016.01.01~2016.06.30 3.39% 2.22% 2.15% 0.01% 1.24% 2.21% 2013.03.27~2016.06.30 34.30% 0.87% 14.07% 0.01% 20.23% 0.86% 诺安纯债 C 阶段 份额 净 值增 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3.27~2013.12.31 -1.70% 0.08% 3.31% 0.01% -5.01% 0.07% 2014.01.01~2014.12.31 15.67% 0.16% 4.28% 0.01% 11.39% 0.15% 2015.01.01~2015.12.31 13.02% 0.09% 4.31% 0.01% 8.71% 0.08% 2016.01.01~2016.06.30 3.15% 2.14% 2.15% 0.01% 1.00% 2.13% 2013.03.27~2016.06.30 32.54% 0.84% 14.07% 0.01% 18.47% 0.83%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至首次开放申购赎回前, 上述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指基金 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其后每 次开放申 购 赎回至下 次 开放申购 赎 回前, “三 年 期定期存 款 税后收益 率 ”指开放 申 购赎回起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诺安纯债 A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3 诺安纯债 C 注: 本基金的 建仓期为 6 个月, 建仓期 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 资产 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及处分 1 、本基金 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 、基金财 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 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 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6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 交 易所市 场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未上 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易 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按估 值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未上市 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7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 估 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 后,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8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9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0 九 、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二 、 期 末可供 分 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三 、 收 益分配 原 则 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2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与 公 告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五 、 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的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 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资产 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与 基金运 作 有 关的费 用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7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 %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 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额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适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 基 金销 售 有 关的费 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5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在本基金赎回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A 类份 额和 C 类份 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3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性决定是否 开 办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中 的 某 一 类 别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其 他 类 别 份 额 之 间 的 转换业务。 若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7 月 1 日 发布 公告, 自 2013 年7 月1 日 起, 本基金开放 C 类基金 份额 (即 “诺 安债 C ” ) 转 换为 A 类基 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办理时除外。 本基金暂不开放 A 类基 金份额转换为 C 类基金 份额, 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1 )基 金 转换 费 用 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为 A 类 份额,本基金转换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 C 类份额持有时间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转换费率 N<1 年 0.8%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6 1 年≤N<2 年 0.5% 2 年≤N<3 年 0.2% 3 年≤N 0 注:1 年指365 天 (2 )转 换 份额 计 算 公式: 转换转出总金额= 转换转 出份额×T 日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 转 换转出总金额×转换费率


转换转入份额= (转换转 出总金额 –转换费用)÷T 日转入基 金份额净值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上述 与销 售有关 的费 率。上 述费 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前 3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 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 、 其 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 他费用,将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7 七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8 第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进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 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0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1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2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2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3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5 第 十 九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风 险 分 为 如 下 三 类 , 一 是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二 是 国 内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利 率风险 等 ; 三是开 放 式 基金共 有 的 风险, 包 括 流动性 风 险 、管理 风 险 等。 一、本 基金特 有 风 险 1 、 本 基金 每三 年 开 放一次 申 购 和赎回 , 投 资 者需 在 开 放期提 出 申 购赎回 申 请 , 在非 开 放 期 间 将无法 按 照 基金份 额 净 值进行 申 购 和赎回 。


2 、 开 放期 如果 出 现 较大数 额 的 净赎回 申 请 , 则使 基 金 资产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可 能面临 一 定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存在着 基 金 份额净 值 波 动的风 险 。 3 、 本 基 金在证 券 交 易所的 交 易 价格可 能 不 同于基 金 份 额净值 , 从 而 产生 折 价 或者 溢 价 的情况,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响, 比 如 中 国 的 经 济 情 况 、 投 资 人 对 于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信 心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供 需 情 况 等 , 因 此 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另 外 在 本 基 金 定 期 开 放 期 间 , 由 于 投 资 者 预 期 和 市 场 情 绪 的 影 响 , 也存在 着 二 级市场 价 格 波动的 风 险 。


4 、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 于信用 类 的 固定收 益 类 品种, 因 此 , 本基 金 除 承担由 于 市 场利 率 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 如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信 用 品 种 的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恶 化 造 成 的 信 用风险。


5 、 本 基金 对特 定 投 资群体 设 定 了优惠 费 率 。 特定 投 资 群体需 在 认 购/ 申购 前 向 基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案, 并 经 基金管 理 人 确认, 否 则 不适用 优 惠 认/ 申购 费 率 。 二、债 券市场 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 变 化,产 生 风 险,主 要 包 括:


1 、政策 风 险。因 国家 宏观 经 济 形势、货 币政 策和 财 政 政策等 发 生 变化,导 致债 券价 格 波 动 而 产生风 险 。


2 、 利 率风 险。 利 率 波动直 接 影 响着债 券 的 价格和 收 益 率,从 而 影 响基金 的 净 值表 现 。 利 率 波 动 可 能 导 致 债 券 基 金 跌 破 面 值 。 在 利 率 波 动 时 , 债 券 基 金 的 净 值 波 动 一 般 会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6 3 、信用 风 险。主 要 是指债 务 人 的违约 风 险 , 若债 务 人 经营不 善 ,资不 抵 债 ,债权 人 可 能 会 损 失掉大 部 分 的投资 , 这 主要体 现 在 企业债 中 。


4 、 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 的利 润 将 主要通 过 现 金形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能因 为 通 货膨胀 的 影 响 而 导致购 买 力 下降, 从 而 使基金 的 实 际收益 下 降 。


5 、 债 券 收益率 曲 线 变动风 险 。 债 券收 益 率 曲线变 动 风 险是指 与 收 益率曲 线 非 平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险, 单 一 的久期 指 标 并不能 充 分 反映这 一 风 险的存 在 。


6 、 再 投 资风险 。 再投 资风 险 反 映了利 率 下 降对固 定 收 益证券 利 息 收入再 投 资 收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 、 债券 回购 风 险 。较高 的 债 券正回 购 比 例可能 增 加 组合的 流 动 性风险 和 利 率风险 。


三、开 放式基 金 共 有的风 险 1 、 管 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 过程中 基 金 管理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险。


2 、 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 金的 流 动 性需求 主 要 集中在 开 放 期 , 管 理 人 有义务 接 受 投资者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需 求 。 但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赎 回 申 请,则 使 基 金资产 变 现 困难, 基 金 面临流 动 性 风险。


3 、 其 他风 险


(1 ) 因技 术因 素 而 产生的 风 险 ,如电 脑 系 统不可 靠 产 生的风 险 ;


(2 ) 因 业 务快 速 发 展而在 制 度 建设 、 人 员 配 备、 内控 制 度 建立等 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 风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 而 产生的 风 险 、如内 幕 交 易、欺 诈 行 为等产 生 的 风险;


(4 ) 对主 要业 务 人 员如基 金 经 理的依 赖 而 可能产 生 的 风险; (5 ) 因业 务竞 争 压 力可能 产 生 的风险 ;


(6 ) 不可 抗力 可 能 导致基 金 资 产的损 失 , 影响基 金 收 益水平 , 从 而带来 风 险 ;


(7 ) 其他 意外 导 致 的风险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7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其他可 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 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 4 、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形的; 5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9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剩余 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席位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 调整后方可收回。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0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和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的业务规则;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1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2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3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 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4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5 ( 六)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七)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 基金合同》 (不包括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 中约定的开放期最后一日可能 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 但 法律 法规 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6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7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 下, 由会 议 召集 人决 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 席或 以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委 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对 表决 事项 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9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0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 决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1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本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 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 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其他可 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2 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形。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 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 约定的情形的; 5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3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4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 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业 务 ;代理证 券 投 资基金 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 外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5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公 司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银 行 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 放期,本 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应开放 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 持 有人利益 , 本基金开 放 期开始前 三 个月、开 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延长) ,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 基金 投资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 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 遇市场情 况 急剧变化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实际情 况 延长) , 本 基 金的固定 收 益类资产 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b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c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处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d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在非 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e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g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h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处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 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 情 况延长) , 本 基金的固 定 收益类资 产 比例可不 受 上述 “固 定 收益类资 产 的比例不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7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可不受 “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的投 资限制的开始日及结束日 前三个工作日,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 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8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 托管 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对 手 资信 风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 行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买 卖 和回 购交 易 时, 需按 交 易对 手名 单 中约 定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9 (3 )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 场 交易 的 核心 交易 对 手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 行为 的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发行 股 票网下配 售 部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要求 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0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 资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1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2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与基 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 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 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3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一 起负 责 为基 金对 外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国债 市 场回 购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或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4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5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6 (7 ) 其他( 公司根据具体投资品种,增加或减少) (8 )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7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8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9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接 管 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3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四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31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 开信息 披 露 服务 1 、披露公司 (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 信息; 3 、其他信息 的披露。 二、对 账服务 1 、对账信息 ; 2 、其他资料 。 三、查 询服务 1 、账户信息 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 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 收 益率等。 2 、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系地址、 电 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 、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 或不定期 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 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 金投资 的 服 务 1 、免费红利 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 额 计划服 务: 本基金 为三 年定期 开放 式基金 , 封 闭期内 不开 放申购 和赎 回业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32 务, 本基金 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 诉管理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 营销 服务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33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3/30 2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3/30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4/1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浦发银行关于 “财智组合” 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4/7 5 关 于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额折算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4/20 6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4/20 7 关 于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额折算比例及停复牌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4/25 8 关 于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2016/4/26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5/10 10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摘要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5/11 11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期- 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5/11 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账 户 变 更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6/6/14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深圳)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6/15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6/30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34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6 上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7/1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定投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7/19 17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7/21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7/27 19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8/29 20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8/29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单 笔申购、 定投申请最低金额及赎回申请最低份 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8/30 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现 金宝账户申购 (认购) 及定投申购基金开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9/7 2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开 展基金申购 (认购) 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9/12 2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银行手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申 购 手 续 费 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2016/9/20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35 第 二 十 五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36 第 二 十 六 部分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