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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祥龙(168301)

东海祥龙: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 海 祥 龙 定增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东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 一六 年 十一 月 
1 
 
【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根据2016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关于 准予东海 祥龙定增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16]2305 号)进行募集。 
2、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时应 认真阅 读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可 投资 于中小 企 业私募债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 金为混 合型基 金,预期 收益和 预期风 险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债券型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产品。 6、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7、封 闭期内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范 围为 0%-100%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转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后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 重要 提示】 .......................................................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5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33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7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17














































































































招募说明 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东海祥 龙定增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 及《东海 祥龙定 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东 海祥龙定 增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东海祥 龙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东海祥 龙定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东 海祥龙 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和/或深 圳证券 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6、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第 18 个月后对应日 (含该日)的期间,如遇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 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上市交易: 指投资 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场外: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 场内: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8 、系统内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 证 券 登记 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49、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期货合约、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 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3 幢 360 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设立 日期: 2013 年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7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伟忠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香梅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愚园路营业部总经理、 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刘建锋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任山西证券公司 (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自营部负责人, 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 (自营) 部、 北 方业务部总经理, 上海汉盈投资管 理公 司执行董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汪劲松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办主任。 曾任泰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营 业部总经理; 东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总监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工会主 席,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 杨学林先生, 董事, 工学学士。 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 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深圳市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 深圳 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顾志强先生, 董事。 现任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曾 任职于吴县第二化纤厂、苏州市吴申化纤厂 。 邱兆祥先生, 独立董事, 财政信贷本科。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研究所 名誉所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西南财经大学和暨南大学等高校教授、 博士 生导师, 中国汽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 (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助教、北京语言大学(原北京语言学院)讲师、中国金融学院教授。 张心泉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 导师、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曾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李清伟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上海 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博导、 澳门城市大 学商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任职于河南师范大 学外语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监事会成员 宋宽仁先生, 监事会主 席, 工商管理硕士, 会 计师、 经济师、 审计师 。 现任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内部审计部总经理、 监事, 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曾任湖南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湖南公信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东海证券综合管理部高级经理、 上海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等职。 邓文胜先生, 监事, 经 济学硕士。 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曾任深圳农业银行主任、 支行行长,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兰州普合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向方华先生,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律师。 现 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先生, 职工监事, 理学硕士, 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葛伟忠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刘建锋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恒先生, 督察长 。 管理学博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副主任、 主 任, 中国银河证券党委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主任、 纪委委员, 银河创新资本管理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 东海瑞京资产 (上 海) 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东海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胡德军先生, 博士。 历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医药研究员, 东海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部研究员、 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等职。2015 年10 月27 日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刘建锋先生,总经理。 成员: 杜斌先生,基金经理。 胡德军先生,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基金经理。 周三深先生,研究开发部总经理助理。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 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 定基本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 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 行检查并督促 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职能部 门。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 在法律、 法规 和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 操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方法,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 )风险评估 公司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 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同 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 董事审阅并报送监管部门。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基金管 理人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 银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的 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2012、2013、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过 评 估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 审 阅后 , 201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第九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 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资 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 到现在 的“随 机演练” 。从演 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 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 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上 述监督 内容的 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电话: (021)60586973 传真: (021)60586926 联系人 :王兆


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donghaifunds.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洪渊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 销售机 构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以及 基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3、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变 更、增 减 发售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 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0938856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 (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 (010 )85188298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签章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业务联系人:印艳萍










































































东海 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招募说明书 (草案) 25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 金名称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 并更名为东海祥龙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投资人可在基金的 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至第 18 个月后对 应日(含该日)的期间,如遇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五 、募 集对象 、募 集规模 与募 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 、募 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 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 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通过场外 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 、基 金的初 始面 值、认 购价 格和认 购费 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本 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的销售费率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 购费率执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表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1 )场外认购份额和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4、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如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 / (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2.00 /1.00=2.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2.00=9,883.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2.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 份基 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00 -100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 /1.00 =5,499,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00 /1.00=5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499,000.00+550.00=5,499,55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00 元, 则其可得到5,499,550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利息折算 的份额 采用截 位法保留 至整数 位(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 财产。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 )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 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 为1.2% ,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 ×50,000=50,000.00 元 认 购 费 用 = 挂 牌 价 格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1.00 ×50,000 ×1.2% = 600.00 元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50,000.00 +600.00 = 50,6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份 额= 利息/挂牌 价格=50.00/1.00 =50 份 认 购份 额总 额=认 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50,050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 50,000 份基 金份额,需缴纳 50,6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 结束后,其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50,050 份。 八 、投 资者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 者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具体的 办理手 续详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募 集期内 ,投资 者可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4、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对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 将退还投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还投资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登记机构 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利息折算 为基金份额。 5、认购限制 (1 )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者在本公司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0 元(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 )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 1,000 份或其 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5 )基 金投资 人在基 金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认 购费按 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九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20个 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人 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在登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3个月 内,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有关规 定,在 符合基 金上市 交易条件下,申请本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 市交易 的时间 后,基金 管理人 最迟在 上市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发布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五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其 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 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各场外销售机构,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封 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之内(含第 18 个月)为本基金的封闭期 , 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 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开放日 基金合同 生效 满 18 个 月以后, 本基 金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投 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投资 人在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二)申 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自 封闭期届 满并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之日起 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 金的 场 内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 基金 ,首次 申 购单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100元,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申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购金额为100 元 。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 万 元 ( 含 申 购 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 场内申购 基金 ,投资 人 申购的单 笔申 购最低 金 额为人民 币1,000 元( 含申购 费),超过1,000元的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含申购费)。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场 外赎回时 ,每 笔赎回 申 请的最低 份额为100 份 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 理场内赎 回时, 每笔赎 回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100 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 回、基金 转换、 转托管 等)导致 单个交 易账户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对于场内 申购 、赎回 及 持有场内 基金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 据《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内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表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在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图表3: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 0.50% 图表4: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持有期<30 0.75% 30≤持有期<365 0.50% 365≤持有期<730 0.25% 730 ≤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 0.5%。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 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 (含) 且少于 9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收取赎 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 (含) 且少于 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180 日以上 (含) 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 其份额持 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 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 4: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若投资 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 10 万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0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 额为 60,517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和退款金额为: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 份 退款金额=100,000.00 -60,517×1.6280 =0.4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场外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场内基金份额 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取固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2 年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 时间 2 年以上,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800.00 元。 例 6: 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50%=764.00.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152,036.00 元 即: 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办理 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业 务应遵 守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3、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 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当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赎 回申请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有限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 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 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封 闭 期 内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资产 占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股 票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0%-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三 、投 资策略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8 个月内 (含第 18 个月)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行业轮动效应与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的 潜在机会, 优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 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 债券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 和 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 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取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策略, 以 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分析拟参与定增项目的内在价值。 首先本基金对潜在投资目 标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景气度、成长性、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进入壁垒、 产业政策等应进行审慎研究, 回避行业投资风险。 精选投资期内上行的行业,并 进而精选上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能力、 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其次本 基金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 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 通过内在价值比 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确定安全边际。 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相对价值具有一 定的差距时, 相应地, 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折价比例; 再次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投资项目的基本面情况, 动态评估企业投资价值, 及时 调整未来售出时的目标价。 最后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 场环境、 公司估值水平、 同类行业估值水平、 公司近期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作出是 否售出的判断。 基于以上定向增发策略, 结合当前政策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对灵活的 参与方法获取超额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 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 等特点,通过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流动性管理、 资产配置等 需要, 本基金将进行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久期策略等, 由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 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高科 技公司发行的权证。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 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策略相应调整。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 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 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 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积极把握 宏观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通过 “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思路和定性分析 与定量分 析相结 合的分 析方法, 严选其 中安全 边际较高 的个股 构建投 资组合:自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上而 下 地分析 行业的 增长前景 、行业 结构、 商业模式 、竞争 要素等 分析把握其 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 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 将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 价值进行 综合评 价,精 选具有较 高投资 价值的 上市公司 :1) 定性分 析:通过分 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主营业务、 同行业竞争水平、 公 司内部管理水平、 盈利能 力、 资本负债结构、 商 誉等, 评估上市公司的 “内在价值” 。2) 定量 分析: 主要 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指标, 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 估值合 理的股票, 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收入、 未来公司利 润增长率等;


ROE 、ROIC 、毛利率、净利率等;PE、PEG、PB、PS 等。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 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 等特点,通过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流动性管理、 资产配置等需要, 本基金将进行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久期策略等, 由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 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 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高科 技公司发行的权证。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 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封闭 期,本 基 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投 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在 封闭期 内,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封 闭期 内,本 基 金资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0% ;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在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 封闭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 之日;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50%。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共 同推 出的沪 深 两市指 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覆盖、 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 的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 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表 性,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期货合约、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海 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登 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在符 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5%; 3、本基 金场外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申购费;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 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 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 基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因此,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 )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3 )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 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4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5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货 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6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 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7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 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 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3 幢 360 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成立时间:2013 年2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设立东 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60586900 传真: (021)60586908 联系人: 王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例为: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后,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且 由 本 协 议 项 下 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且 由 本 协 议 项 下 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5%;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 本 协 议 项 下本 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在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 封闭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其 单只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 之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 项以外,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 述 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 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 列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 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后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选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及登 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 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敦 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交 易资料 的寄 送 1、 账户资料: 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T+2 日后) , 可 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 成立后的3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 作日后 (T+2 日后) , 应到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基金 交易对 账单的 寄送频率 为经济 寄送, 即有交易 发生就 寄送该 季度的 对账单。 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 每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对账单 (要求不 予寄送的除外) 。 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送达, 记录基金份额持 有人最近一 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 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送 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三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9595531 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 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 、网 上交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 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 务。 五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onghaifunds.com 和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周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信息、 投资者服务刊物、 分红公告、 公司公告等。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 、投 资者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 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 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donghaifunds.com 八、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 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东海 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招募说明书 (草案) 116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登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donghaifunds.com )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 放地 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 阅方 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备查 文件正本为准。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