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达信用合利A(000026)

泰达信用合利: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泰达宏 利信用合利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2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16 十、基金信息披露............................................................................................................................... 17 十一、基金费用 ................................................................................................................................... 18 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管 .................................................................................................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存......................................................................................................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 21 十五、禁止行为 ................................................................................................................................... 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21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分 .............................................................................................................. 22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式......................................................................................................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 23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 订 ...................................................................................................................... 24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3 鉴于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资格和 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是 一家 依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 , 按 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资格和 能力;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信用合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拟担 任 泰达宏利 信用 合利 定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 为明确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协议 。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 人” ) 名称: 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 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 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 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 贰拾贰万叁仟 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 币 存款 ;发 放 短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 理 结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买 卖 政府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提 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 汇 兑换;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汇 票 据的 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汇 ;发 行 和代 理发 行 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 汇买 卖;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 行和 代理 国 外信 用卡 的 发行 及 付款 ;资 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 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国 际 贵金 属 买卖 ;海 外 分支 机构 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 可 的一 切银 行 业务 ;在 港 澳地 区 的分 行依 据 当地 法令 可 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与《 泰 达宏利 信用 合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订立 。 (二)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泰 达宏 利 信用 合 利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托 管 人 和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 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5 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 事 宜中的权利 、 义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签 订本 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 术语与《基金 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1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将拟投 资的债券库 、 信用债 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 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 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范围 对 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月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前 一 个估 值日 本 基金 投资 于 信用 债 券的 资 产占基 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合计是否 低于80% 的风控报告。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 (1 ) 本基金封闭期间投 资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 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 的资产占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 80% 。 在每 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 制 。 (2 )本基金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不 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6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为 对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 手库,交易 对 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好、 实力 雄厚、 信用等级高 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 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交易 对手库进行监 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按如 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 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评估 ,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 ,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 如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 , 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据 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 上 述名单 进行监 督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 督和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 的约定 ,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7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本 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约定 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础上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 的 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 、 无正 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期内 , 基金管 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 依 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 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 正 。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8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 有规定,不得 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除依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 验 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 管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 人 在法定期限 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 并出具 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 字 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 为本基 金 开 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 保划入的资金 与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 本 基金的 银 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 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管理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9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托管 人认可 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 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 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 ,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配合与协 助 。 基 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 或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资料 副本 , 以备基 金托管人查询 。 ( 五)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 账户及其他投 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 转让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 ,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 用于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券 交 易所 进行 证 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 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 的,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 债券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 场 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 。 (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价凭 证不承担责任 。 (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 保 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 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 署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规 定各自保管至 少 15 年。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0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 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人员 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事先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书面通 知(以下 称“授权 通知” ) ,载 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 名单(以下 称“指令发 送人员 ” )及各个 人员的权限 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指令发 送人员的人名 印鉴的预留印 鉴样本和签字 样本 。 2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授权通 知应加 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 表人或 其授 权 签字 人 签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 签署, 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 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 收 到授权通知 后以 电话确认。 3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 权通知及 其更改 负有保密 义务,其 内容不 得向 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 人披露、泄露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 运作基金财产 时, 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 拨 及投资 指令 。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 结算通知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1 、指令由“授 权通知” 确定的指 令发送人 员代表 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 传真的 方式 或其 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 对于 指令发送人员 发出的指令 ,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 对指令发送人 员的授权 , 并且基金托 管 人 已收到该 通知 ,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 金 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 并 依据相关业务 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 发出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 在接受指 令时,应 对指令的 要素是 否齐全、 印鉴是否 与 授权 通知 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 查, 对 合法合规 的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 结束后将 银行间 同 业市场 债券交易 成交单 经 有权人 员签 字并 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人执行 指令留出执行 指令时所必需 的时间。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1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 的执 行时间, 致使 指令未能及时执 行所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令的 情形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形主 要包括 : 指令要素错误 、 无投 资行为的指令 、 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 重新发送后的 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核对确认 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暂 缓、拒绝执行 指令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 约定 , 应 当不予 执行, 并立即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要求其 变更或撤销相 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 变更或撤销相 关指令, 基 金托管人应当 拒绝执行,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指令 时,应确保基 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 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 有足够的证券 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 令, 以及 超过证券账户 证 券余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 但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管理 人指令执行的 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 执行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 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 害, 基 金 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 除此之外 , 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 合 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 ( 七)被授权人 员及 授权权限的变 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 通知的内容进 行修改(包括 但不限于指令 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 修改, 及/ 或权限的修改) , 应当至 少提前1 个工 作日通知基金 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 的 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还应附上法 定代 表人 的 授权 书。 基金 管 理人 对授 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 以加 密传 真 的形 式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通知 后 应 向基金管理 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内容的修改自 基金托管人 电 话确认后于通 知载明的生效 时间 起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3 个 工作日内将对 授权通知修改 的文件原件送 交基金托管人 。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2 七、 交易 及清算 交收 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 构。 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 (1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 (2 )财务状况 良好,经 营行为规 范,最近 一年未 因重大违 规行为而 受到有 关管 理机关 的处罚。 (3 )内部管理 规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内 控制度 ,并能满 足本基金 运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4 )具 备基金 运作所需 的高效、 安全的通 讯条件 ,交易设 施符合代 理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 金提供全面的 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 较强,有 固定的研 究机构和 专门研 究人员, 能及时、 定期、 全面 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 情况、 市场走向、 股票 分析的研究报 告及周到的信 息服务 , 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题研 究报告。 2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程 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 标准进行考察 后确定证券经 营机构的选择 。 基金管理 人与被 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 , 并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 或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的 原件及时送交 基金托管人。 3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 金专用 交易单 元 的号码、 券商名 称、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 况,其中 交易 单元 租用应至 少在首次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次日 内通知到基金 托管人。 (二)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 发生的所 有场内、 场外交 易的清算 交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 理。 2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原因导致 基金资 金透支、 超买或超 卖等情 形的 , 由 责 任 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金 管理人同意在 发生以上情形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3 3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原因导致 基金无 法按时支 付清算款 时,责任 方 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 收日(T+1 日)10 :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如 基金 的 资金头寸不足 则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 5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时,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 上有 充足的资金 。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 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 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 对于 要求当天到帐 的指令, 应 在当天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 点到账,则指 令需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 条件 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务 , 投资管理人 应在网下申购 缴款日(T 日) 的前一 日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 托管人,指令 发送时间最迟 不应晚于 T 日 上午10 :00 时。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 合理 拖延或拒 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 目 和交易记录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对本基 金的资金、证 券账目及交易 记录进行核对 。 (四)申购、赎回 和 基金转换的资 金清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 别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金 管理 人将 双方 盖章 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采用的 基金 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的形 式传真至相关 信息披露 媒体 。 2 、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申 购份额、 赎回金额 及转换 份额, 更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据 库;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根据确认数据 进行账务处理 。 3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 清算账户”间实 行T+2 日清算。 4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 清算账户”间 的资金清算遵 循“净额清 算、净额交收 ”的原 则,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 管 账户应 付额 (含赎 回资 金、 赎回 费、 基金 转换 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 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将托管 账户 净应收额 在 T+2 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 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到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4 账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 处理 ;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金 托管行 按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 管账户净应付 额在T+2 日16:00 前划到 “基金清算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 处理 。 5 、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上 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 净应 收 额全额、 及时汇至 基金托 管账 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 按上 款约 定 将托 管账 户 净应 付额 全 额、及时汇至 “基金 清算账户 ”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基 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 开放日的 申购、赎 回、转 换开放式 基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真实性负 责。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及时划付 赎回款项。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 。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 并在盖章 后以 双方约定 的 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 并 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 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 三位 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5 案 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 对 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 按其 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 正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各自 赔偿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进行核 对 。 如发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 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3 、基金 财务报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 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后 40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6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了 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日, 将 报表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 案。 九、 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的依据 1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 基金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根据 持有该基金 份额的数量按 比例向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 配。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采用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 孰低数。 2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收 益分配原则的 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制定 。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 配日之前将其 制定 的收益分 配方案提交 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 案后 完成 对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复核 ,并 将复核 意 见 书面通 知基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7 金管理 人, 复核 通过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收 益分 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不能 于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 分配 方案 达成 一致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将 收益 分配 方 案及相 关情 况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上述 文件 提交 完毕 之 日起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利 对外 公告 其拟 订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且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 管 理 人实 施该 收益分配方案,但有 证据证明该方 案违 反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 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 金红利的方式 ,或者将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该类别 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 相 应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的 方式 (下 称“再 投资 方式” ) ,投资 者 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 的一种; 如果 投资者没有明 示选择, 则视为 选择现金红利 的 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收益分 配方案和提供 的现金红利 金额的数据, 在红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账户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 进行红利再投 资的账务处理 。 十、 基金 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除为 履行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 规定的 义务 所必要 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 用、 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 应当将 基金的 信 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 了解该信息的 职员范围之内 。 但是 , 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 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 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息被 披露、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 决、仲裁 裁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在 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 自承担 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负有积极配 合、 互相督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 披露的所 有文件, 包括《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 定期报 告、 临时报 告、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及其 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8 3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 告必须经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通过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 进行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披露信息 , 并且在 不 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5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将招募 说明 书、 定 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并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 查询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为文本存 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 查询有关文件 提 供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利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 原因导致基 金信息的暂 停或延迟 披露的(如 暂停披露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并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采取补救 措施 。不可抗力 等情 形消失后,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恢复 办理 信 息披 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 后60 日内、 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 告 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 告。 十一 、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9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 人 。 在首期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托管 人出具正式函件 指定 基金管理 费 的收款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如需要变 更此账户 , 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书面 的 收 款账户变更 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 (三)销售服务费的 计提比例和计 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 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 人 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四) 经双方 当事 人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可酌情 调低该基金管 理 费 、 托 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 五)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以及 销售服 务费 之 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执行 。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20 ( 六) 对于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包括基 金费用 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 付方式等) 的 基金费用,不 得从任何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几类 :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在 每 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 对于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 的 名册生成 后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 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并 代为履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职 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的 保 管费 给予补偿 。 十三 、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保 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 (二)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按本协议 第十条的 约定 对各自保存的文 件和档 案履行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21 保密义务。 十四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 金 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 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 予积极配 合, 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并 与新任 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 托管 人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 基 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 新任基金托管 人 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 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 (三)其他事宜见 《 基金合同 》 的 相关约定。 十五 、禁止行为 (一) 《基金 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一条禁 止的行为。 (二) 《基金 法》第五十九 条禁止的投资或 活动。 (三)除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 员不得相互兼 职。 ( 五)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禁 止的其他行为 。 十六 、 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协 议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 议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 管协议 应当 终 止: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22 1 、 《基金合同》终止 ;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 办法》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 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基金 的 财产进 行清算。 十七 、 违约责任 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当事人 不履行本协议 或履行本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 任。 (二) 因 本协 议当事人违约 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 反本 协议,给 另 一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本协议的, 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 响, 违约方部分或全 部 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当事 人迟延履行后 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 责任 。 ( 五) 当事人 一方违约 , 另一方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大。 ( 六) 违约行 为虽已发生 , 但本协议 能够继续履行 的, 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 继续履行本协 议。 ( 七) 为明确 责任, 在 不影响本协议 本条其他规定 的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 如下 行为造成 的损失的责任 承担问题,明 确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 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 、指令下达人 员在授权 通知载明 的权限范 围内下 达的指令 所导致的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即使 该人员下达指 令并没有获得 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 理 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 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23 3 、 基金托管人未对指 令上签名和印鉴 与预留签字样 本和预留印鉴 进行 表面真实 性审核 ,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 了应当无效的 指令,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 该基金托管人 承担 ; 4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 基金 财产( 包括实物 证券 )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该基金托 管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 应承担对 其应收取 的管理费 数额计 算错误的 责任。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则 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6 、基金管理人 应承担对 基金托管 人应收取 的托管 费数额计 算错误的 责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 则基金 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 核 义务的 相应 责任; 7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托 管人原因 导致本基 金不能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 的, 由 责任方承担由 此 给基 金财产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受 损 害 方造成的 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 方原因导致本 基金不能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双方应 按照各自的过 错程度对造成 的直接损失合 理分担责任 。 十八 、适用法律 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 协商解决 。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 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并按其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 协议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协 议的其他规定 。 十九 、托管协议 的效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额时 提交的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 , 应经 托管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 章 , 协议当事人 双 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 文本 。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立,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 有 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24 (三) 本协议自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 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 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 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二十 、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25 (本页为 《泰达宏利 信用 合利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签 署页, 无正文)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法 定代表 人 或 授权签字 人: 签 订日:


签 订地:


基 金管理 人: 泰达宏 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表 人 或 授权签 字 人:


签 订日: 签 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