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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耀混合A(519623)

银河君耀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银河 君耀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银 河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2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7 九、 信息披露............................................................................................................ 28 十、 基金 费用............................................................................................................ 30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1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四、 禁止行为........................................................................................................ 34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六、 违约责任........................................................................................................ 36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7 十九、 其他事项........................................................................................................ 38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银河君耀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38568888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银河 君耀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制 定。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 债券 回购、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含同 业存 单) 、 权证、 股指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期货、 国债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针对投 资股 指期 货及 国债 期货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需 要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操作流 程和 风险控 制措 施,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具 体的 投资 监督 指标 , 给 各方 系统 开发 预留 出合理 时间 , 共同完 成系 统上 线后 才能 开展以 上品 种的 投资 。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14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 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7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和 国债 期货 交易 依据 下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②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 总市值 的30% ; ④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所 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⑤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0%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18)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对于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的 监督指 标只 有在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系统 开发 到位 后方 可投资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在此 之前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及国 债期货 的交 易。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公 募基金 是否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 《基 金合 同 》 约定 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13) 项以 外, 由 于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 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任人进 行赔 偿。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并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 书面 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 保证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 成一 致,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监 会请求解 决。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规 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8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依 据本协 议 相关规定 对 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除 此 外, 无 其它 监督 责任。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 的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 致 基金 出现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 中 期票据 前 , 基 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 中期 票据 的风险 控制 制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管 理 人 在 此 承诺 将 严 格 执行 该 风 险 控 制制 度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 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 否分 别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是否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否根 据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管 人主动 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托 管人不 对处于 自身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追 偿行 为应 予以 必要的 协助 与 配合, 但对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金 额相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有效 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 面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有效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托管 行的 相关 要求 ,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资料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协 助。本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的预 留印 鉴的 印章 由基 金托管 人刻制、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 门的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基 金等 的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规 定 和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履行 结 算 参 与人 的 义 务 所制 定的业 务规 则执 行。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对 应的财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与 合同 原件 核对一 致 的 并加盖 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 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 款指 令,基金 托 管 人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合法 合 规 且 符 合本 协 议 相 关约 定 的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名下 的 资 金 往来 等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预留印鉴和被 授权人签字 样本,事先书 面通知(以 下 称“授 权 通 知”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发送 指令 的人 员名 单,注 明相 应的 交易 权限 ,并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指 令 时 基 金 托管 人 确 认 有权 发 送 人 员 身份 的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划 款 指 令 授 权通 知 书 由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法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代 理 人签 署 并 加 盖公 章 , 若 由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署的 , 还 应 附上 法 定 代 表 人的 授 权 书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授 权 通知 当 日 回 函或 回 电 向 基 金 管理 人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对 授 权 文 件 负有 保 密 义 务, 其 内 容 不得 向 授 权 人 及 相关 操 作 人 员以 外 的 任 何 人泄 露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划款 指 令 授 权 书 无论 产 品 成 立时 或 后 续 更 新, 都 需 要 在原 件 到 达 后 方可 生 效 。 划款 指 令 授 权书 原 件 未 按 时 送达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人 有 权拒 绝 执 行 该授 权 书 对 应 的划 款 指 令 ,托 管 人 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户 行、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 到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发 送指令 后及时 与托 管人进 行确认 ,因管 理人 未能及 时与托 管人进 行指 令确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 权通 知 ”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对 于 被授权 人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划 款指 令, 发送 人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在发 送指 令时 ,应 为基 金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间 。 一般划 款指 令 (不 含银 行间 指令、 定期 存款 指令 、非 担保交 收指 令、 新股 、新 债、增 发 等申购 指令 )应 在 15 点 ( 指令截 至时 间) 前提 交托 管人, 如 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到账, 则指 令需 提前2 个 工作小 时( 工作 时间9 点至11 点30 分,13 点至17 点) 提交托 管人 。





新股 、新 债、 增发 等 申购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 须 在申购 前 1 个工 作日 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如 需在 申购 当日 下达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托 管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间 ,指 令 最迟不 得晚 于上 午 11 :00 点(指 令截 至时 间) 提交 托管人 。





如 划款 指令 中给 予托 管人的 划拨 时间 小 于2 个 工作小 时或 晚于 前述 指令 截至时 间的 , 托管人 应尽 力在 指定 时间 内完成 资金 划拨,但 不承 担 因时间 不足 导致 执行 失败 的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于当 天 16 :30 之后发 送划 款指 令的 ,托 管人有权 不 予执 行, 由此 造成的 相 应损失 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由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够 划款 所需 时间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 同业 市场债 券交 易 成交单 及时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成交 通知 单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授 权专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糊 不清或 不全,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照 正常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负责 赔偿 相应 的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 更 改 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员的 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易 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加 盖 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变更通 知应 载明生 效时 间 , 并提 供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 变更通 知当 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基 金管 理人 或通 过电 话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权 变更于 变更 通 知载明 的生 效时 间起 生效 。若变 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早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 间 , 则授权 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托 管人 仍应 按原约 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人员 名单 、 权 限有 变 化时 , 未 能按 本协 议约 定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预留 新的印 鉴和 签字 样本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应 提前 通过 录音 电话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按 照 正常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 选 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 期货经 纪机 构 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2. 财务 状况 良好 , 经 营行 为规范 , 最 近一 年未 发生 重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的 处罚。 3.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本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 要 求 。 4.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高 效、 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5. 研究 实力 较强 , 有 固定 的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 定 期、 全 面地 为本基 金 提供宏 观经 济、 行业 情况 、 市场 走向 、 个 券分 析的 研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 务, 并 能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 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交 易单 元 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并 将被选 中证券 经营机 构提 供的《 交易单 元租用 协议 》及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申请 接收 结算 数据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 纪机构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 经纪合 同 , 其他事 宜根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执 行,若 无明确 规定的 ,可 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 所选择 的期 货公 司负 责办 理委托 资产 的期 货交易 的清 算交 割。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 基金 投资 于非 担保 交 收的投 资品 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遵守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点00 分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提交 托 管人 。 银 行间 中债登 划款 指令和 成交 通知 单应 在结 算日 15 点30 分 (指 令截 至时间 ) 前提 交 托管人。 如划 款指令 中给 予托管人 的划 拨时间 小于 2 个工作 小时 或晚于 前述 指令截至 时间 的,托 管人 应尽 力在 指定 时间内 完成 资金 划拨,但 不 承担因 时间 不足 导致 执行 失败的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债登 、 上 清所 提供 的查 询 功能 , 实 时跟 踪交 易结算 情况 、 证 券与 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中债 登 、 上清 所提 供的查 询功 能 , 实时 跟踪 交易结 算情 况 、 证券 与资 金到账 与余 额 变 动情况 ,便 于监 控结 算过 程,做 好资 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端 控制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5 .定期 存款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款 协议 条款 格式 应在 定期存 款起 息日 的前 一个 工作日 发 送给托 管人 , 定期存 款的 划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 版 ( 传真 件或 扫描件 ) 最 迟不得 晚于 起息 日14:00 ( 指令 截至 时间) 提交托 管人 。 如 划款 指令 中给予 托管 人的 划拨 时间 小于 2 个工 作 小时或 晚于 前述 指令 截至 时间的 ,托 管人 应尽 力在 指定时 间内 完成 资金 划拨, 但不承 担因 时 间不足 导致 执行 失败 的责 任。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当日17 点前向 托管 人送 达存 款证 实书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敦 促存 款 银行将 存款 证实 扫描 件发 送至托 管人 。存 款证 实书 送达托 管人 后, 托管 人负 责保管 存款 证 实书原 件。 托管 人仅 对存 款证实 书进 行形 式审 核, 形式审 核内 容为 账户 名称 、起息 日、 到 期日、 金额 、利 率。 托管 人不对 存款 证实 书真 实性 承担审 核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1) 存款 银行 为托 管资 产 办理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存款 账户开 立、 资金 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 存款 银行 为托 管资 产 所投资 的定 期存 款的 存款 证明文 件提 供上 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实书 ”) 妥善 送至托 管人 处。 “证 实书 ”移交 给托 管人 之前 ,因 “证实 书” 丢失 、损 毁而 造成的 一切 损 失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3) 定期 存款 到期 日当 日 或提前 支取 日当 日, 存款 银行应 派授 权代 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取“ 证实 书” 。“ 证实 书”移 交给 存款 行授 权代 理人之 后, 因“ 证实 书” 丢失、 损毁 而 造成的 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担 。 存款银 行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提供 对前 述授权 代理 人办 理相 关事 务的书 面 授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 上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 身份证 或工 作证 。 (4) 存款 银行 应保 证及 时 支付存 款本 金和 利息 ,于 支取当 日将 本息 划付 至托 管账户 , 并列明 账户 的开 户行 、账 号、户 名、 大额 支付 号。 存款银 行应 确认 ,定 期存 款的本 息只 能 划入开 立在 托管 人的 相应 托管账 户或 经托 管人 确认 的指定 账户 。上 述指 定收 款账户 信息 如 需变更 ,必 须经 托管 人书 面同意 。 (5) 存款 银行 应为 定期 存 款业务 提供 定期 对账 服务 。首次 对账 应不 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 后 的一 个自 然月 。除 首次 对账外 ,对 账频 率不 少于 每年一 次。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托管 人对 “证实 书” 的书 面征 询。 (6) 在存 款存续 期内 , “ 证实书 ” 的 预留 印鉴 发生 变更的 , 存 款银 行应 配合 办理变 更手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续。 (三) 可用 资金 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管 理人 。 (四) 交易 记录 、资 金、 证券账 目的 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2 .资 金账 目的 核 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资 金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 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可 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日 核对, 做到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 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本 基金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按 本协 议第 七条 相关 规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有 关数 据, 并对上 述数 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性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的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一 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发 送的注 册登 记数 据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 一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 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基金 托管人 给予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 保 障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运作。 7 .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但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情形 除外 。 因 托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 购款 项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 资金支 付时 ,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 若本 协议 没有规 定的 按双 方协 商一 致内容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第七 条 规定的 时间 内划 到指 定账 户。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不可 抗力 原因导 致资 金不 能按 时到 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如因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第 三方 追偿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追偿。 9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 赎回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 申购 赎回 资金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 , 每日(T 日: 资金 交收 日, 下同)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 金(T-2 日 申购 申请 对应 申 购金额 与 T-3 日基金 转换 入申 请对 应金 额之和)与 应付 资金(T-3 日 赎回申 请对 应赎 回金 额与T-3 日基 金转 换出申 请对 应金 额之 和) 的 差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此 确定 资金交 收额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 日 15:00 之前 从基 金清 算账 户 划到基 金托 管 账户;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在T 日12:00 之前 划 往基金 清算 账 户。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 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 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 义 务。 (七)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 转换。 ( 八) 基金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七、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每 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根 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 券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权益 类证 券( 包括 股 票、权 证等 )的 估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 类 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类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权益 类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益 类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 ( 包括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同业 存单 等) 的 估值 1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① 对在 交 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②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和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④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 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2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 价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按成 本 估值。 (3)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 估值。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该类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当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原 因致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的 ,在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对 于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各自 收取 的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导 致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 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 仍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6.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 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月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 报告 加 盖公章 后,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 度报告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 度报告 ,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印 鉴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业 务章 的复 核 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 应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4. 由 于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的 费用 不同 ,各 基金 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 将有 所不同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由 于不 同基 金份 额 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 益不 同, 基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2 日 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 收益 分配 的付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九、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 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 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信 息 披露 职责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 其履 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合 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份 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定 期报 告、 临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澄清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投资 国债期 货、 股指 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信 息披 露 等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公 布。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严 格遵 守《 基金 合同 》所 约定 的 信息 披露 要求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 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按 有关 规定 需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的, 须由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相关 信息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方 可公布 。其 他 不 需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的信 息披 露内 容,应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年 度 报告 中的 财务 报告 部分 , 需经 有证 券业 务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 方可 披露。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 过指定 媒介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信 息披 露过 程中 应以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为宗 旨 ,诚 实信 用 ,严 守秘 密。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办理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宜 ,对 于本 条第 (二 )款规 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事 项, 应提 前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接 到通 知后 的规定 时间 内予 以书 面答 复。 2 .程序 按 有 关规 定须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的 信息 披露 文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起草 ,并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 以 披露 的信 息文 本, 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公 众投 资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以 在合 理时 间 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四)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基金 费用 (一) 本基 金管 理费 的计 收方式 如下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二) 本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收方式 如下 :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三) 其他 费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计提和 支付 。 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登 记机 构 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20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证 其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基 金托 管人应 妥善 保管 ,不 得将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十 二、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本基 金 的基 金账 册、 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 证、 交易 记录 、公 告、重 要合 同等 相关 资料 ,承担 保密 义务 并按 规定 的期限 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基 金托 管人 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 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签 署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合同文 本后, 应及 时按 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保 管 就 基 金 资 产 对 外 签 署 的 全 部 合 同 的 正 本。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发 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 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 接收 相应文 件。 十 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表 10%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含2/3)表 决 通过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资格 条件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的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 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收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7 )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 .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 临时基金 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 义务 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恢 复基 金财 产 的投资 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表 10%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含2/3)表 决 通过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资格 条件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的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及 时接收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7 ) 审 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 将 审计结 果 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 3 .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 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接 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 管业 务前 ,原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慎 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不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尽快 交接 基 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 序 进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十 四、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 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回 、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八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相互 兼职。


( 九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用 或 处分 基金 资产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基 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利 用 基金 财产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 任的投资 ; (4) 向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十 一)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十 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并需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加盖 公章 或 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6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六、 违 约责 任 ( 一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不 履 行本 协议 或者 违反 本协 议 约定 的 ,有 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担 违约 责任 ,给 另一 方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就直接 损失 进行 赔 偿 。如 果由 于双 方的 过错,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者 违反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由 双 方 分别 承担 各自 应负 的违约 责任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分 别 对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 仅限 于直接 经济 损失 。 但 是发 生下列 情况 ,当 事 人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 在没 有欺 诈或 过失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投 资原则 而 行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发 生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情形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二)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 故障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 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 法 律法 规 变化 、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非正 常的 暂停 或终 止业务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等 、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及其 它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 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三)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 的情 况下 ,在 最大 限度 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非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 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 就 扩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十 七、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 一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协 议之 目 的,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并从 其解 释。 ( 二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该 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当事 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十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和文 本 (一 ) 本 协议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法 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 盖章 )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本 协议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有效 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 四 )本 协议 一式 陆份 ,除 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贰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分别 持贰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十 九、 其 他事 项 ( 一 )双 方在 此确 认, 双方 均 已充 分了 解和 知悉 各方 反 对其 员工 利用 职务 之便 谋 取任 何 形式 利益 之立 场, 并承诺 将本 着廉 洁公 平原 则避免 此类 情形 ,不 向对 方的员 工私 自提 供 任 何形 式的 回扣 、礼 金、有 价证 券、 贵重 物品 、各种 奖励 、私 人费 用补 偿、私 人旅 游、 高 消费娱 乐等 不当 利益 。 ( 二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 事 人依 据《 基金 合同 》以 及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规定 协 商办 理。 (以下 无正 文)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 为《 银河 君耀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本 协议 由 下述 双方 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签 署。 双方 确 认, 在签 署 本协 议 时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行 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双 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无 疑义 ,并 对 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 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 除条 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 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基 金托管人(公章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 (签字或盖章)






































(签 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