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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盈债券(003741)

鹏华丰盈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 鹏华 丰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重要提示] 1、鹏华 丰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 募集 及其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已 获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6]1441 号文 注册 。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 注册 并不 代表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推 荐或 者保证 。 2、本 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登 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 4、本 基金 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止 ,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销 售机构 非限 量公 开发 售 。 5、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其 中直 销机 构指 本公 司 设在 深 圳、 北京 、 上 海 、 武汉 、 广 州 的 直销中 心 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 ; 其 他销 售 机构包 括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6、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 7、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不设 规 模限制 。 8、投 资者 欲认 购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本公司 开 立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 则 不需要 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 集期 内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和指 定的 基金 销售代 理机 构网 点同 时为 投资者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理 。 9、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每个 基 金账户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如 果销 售机 构业务 规 则规定 的最 低单 笔认 购金 额高 于 1,000 元 人民 币 , 以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直 销中心 的首 次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 万 元, 不设 级差 限 制(通 过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 统等特定 交易方式 认 购本 基金暂不 受此限制 ) ,本基 金直销中 心 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10、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申 请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 即 不得撤 销。 11、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12、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仔细 阅读 2016 年 11 月 10 日刊 登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介 上和本 公司 指定 销 售机构 网站 上的 《鹏华 丰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有关基 金募 集 事宜。 14、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还 有可能 新增 或调 整 销 售机 构, 请留 意近 期本 公司 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公告 ,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询 。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 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各 销售 机构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咨询 本基 金的 认购 事宜 。 16、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本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并予 以公告 。 17、 基金 管理 人提 示投 资 者充分 了解 基金 投资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 根 据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审 慎选 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 混合型 、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具有 较低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品种 。 本基 金的 风险 主 要包括 : 系统 性风 险、 非 系统性 风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 本基 金 以 1 元 初始 面 值发售 , 但在市 场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 份额 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 金名 称 鹏华丰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鹏华丰盈债券 ; 基 金 代 码 : 003741 ) 2、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3、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5、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不设 固定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6、募 集方 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公 开发售 。 7、单 笔最 低认 购限 制 (1)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每 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 务 规则规 定的 最低 单笔 认购 金额高 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8、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9、销 售机 构 (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简 称 “ 平安 银行 ” ) 平安银行 在 全国 的营 业网 点 办理 对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业 务。


在募集 期间 ,投 资人 可拨 打 平安 银行 客户 服务 电 话 95511-3 或登 录平安 银行 网站 : bank.pingan.com 。 (2) 其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 机构 具体各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机 构的联 系方 式请 见 “ 六、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 中介 机构 ” 的“ ( 三)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内 容。 10、发 售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 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时 间 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4 截止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 日, 若本 基金 募集 总份 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募 集总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则本 基金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备案手 续后 ,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本基金将延长 募集 期并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 期 (包 括延 长后 的 募集期 ) 届满 , 本 基金 仍 未达到 法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并 将已募 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在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天 内退还 给基 金认 购人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为 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11、如 遇突 发事 件及 其它 特殊情 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安 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并 及时 公 告 。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 规定 1、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 包 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定 认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认 购费率 :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 M<5 00 万 0.3% 0.09%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 投 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算 公 式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部分 舍去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如: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认 购本 基 金 10,000 元, 所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0.6% 。 假定该 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5.2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 (9,940.36 +5.20 ) /1.00 =9,945.56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投 资人 账户 登记有 本 基金 9,945.56 份。 5、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投资 人在 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 (4)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产 生的 投资 人任 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6、认 购的 限额 (1)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每 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 务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6 规则规 定的 最低 单笔 认购 金额高 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应 使用 本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1、已 有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不 需重新 办理 开户 。 2、尚无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的投资 者,可 直接在本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销售 机 构或直 销网 点办 理本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开 户。 3、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或直 销网点 办理过本 公司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 册 手续的 投资 者, 可在 原处 直接认 购本 基金 。 4、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或直 销网点 办理过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 账 户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拟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 须 用 已有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在新 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 点处 办理开放式基 金 账 户注 册确 认 后 方 可 办 理本基 金的 认购 。 (二)账户使用注意 事项 1、投 资者 需开 立本 基金 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方可直 接认 购 本 基金 。 2、每 个投 资者 仅允 许开 立 一个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请 投资 者注 意,如 同 日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申 请开 立基金 账户 ,可 能导 致开 户失败 。 ( 三)各银行销售网 点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流程


各销售 机构 包括 银行 和证 券公司 的开 户和 认购 的相 关程序 以各 机构 相关 规定 为准。 ( 四)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流 程 1、在本基 金募集期 间,本 公司设在 深圳、北 京、上 海、武汉 和广州的 直销中 心向首 次 认购金 额不 低 于50 万元 的 投资人 办理 开户 ( 或账 户 注册) 、 认 购手 续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认 购金额 为1 万元 。 2、认 购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9:00 至 16:30 (周 六 、周日 和节 假日 不受 理申 请) 。 3、认 购程 序: (1) 办理 开户 (或 账户 注 册)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7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须开 立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如 已开 立则 不需 重新办 理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投 资人 的开户 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办理 基金 账户 卡时 请注意 : 1)个 人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 下材料 : ① 填 妥并 签字 的《 账户 业 务申请 表》 ② 开 户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复 印件 (证 件类 型包 括: 身 份证 、 护 照等 有效 的中 国 国籍证 件) ③ 指 定银 行储 蓄存 折或 银 行借记 卡复 印件 ④ 填 妥并 签字 的《 个人 投 资者风 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⑤ 填 妥并 签字 的《 基金 传 真交易 协议 书》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 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 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 授权委托 人、 经办 人; 如果 十八 周 岁以下 的人 士坚 持要 认 ( 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未对 投 资者年 龄做 明确 限制的 开放 式基 金 , 本 公 司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决定 是否予 以办 理。 2)机 构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 下材料 : ①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 法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章 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② 加盖单 位公章的 营业执 照(附有 最新年检 记录) 或注册登 记证书( 正、副 本)复 印 件 ③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 附有 最新 年检 记录) 、税 务登 记证 复印 件 ④ 加盖单 位公章的 指定银 行出具( 需银行盖 章)的 银行《开 户许可证 》或开 户申请 单 或银行 账户 开户 证明 文件 等的复 印件 。 银行 账户 将 作为投 资者 赎回 、 分红 、 退款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⑤ 银 行账 户确 认书 ⑥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 法定代 表人 签章 或负 责人 签章的 《 授权 委托 书》 , 如 果为法 定 代表人 授权 代表 签章 , 需 有法定 代表 人对 该授 权代 表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 无原件 , 需在 复 印件上 加盖 单位 公章 ) ⑦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机构 客户 预留 印鉴 卡》 ⑧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经办 人 的有效 身份 证明 复印 件( 正反面 ) ⑨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的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件 (正反 面) ⑩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 填妥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和授权 经办 人签 字的 《机 构投资 者风 险承 受力 调查 问卷》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本公 司要 求提 供的 其 他材料 3)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一般应 由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账 户, 还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① 证监会 、人民银 行和国 家外 汇管 理局关于 批准托 管人资格 的批复的 复印件 ,并加 盖 托管行 的托 管部 公章 ② 托管人 在中国境 内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 者金融 许可证的 复印件, 并加盖 托管行 的 托管部 公章 ③ 托 管协 议的 首页 、盖 章 页复印 件, 并加 盖托 管行 的托管 部公 章 ④ 托 管人 出具 的委 托经 办 人办理 开户 的《 授权 委托 书》 , 并加 盖托 管行 的托 管 部公章 ⑤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 件(正 反面 ) , 并加 盖托 管 行的托 管部 公章 ⑥ QFII 委 托托 管人 办理 基金账 户业 务的 授权 委托 书, 其中 应包 含授 权对 象 、 授 权对 象 可代理 的业 务、 授权 期限 等内容 ⑦ 中 国证 监会 颁发 的 QFII 证券 投资 业务 许可 证复 印件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的 审批证 明, 并加盖 托管 行的 托管 部公 章 已在除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外 其他销 售机 构开 立基 金账 户的客 户, 需在 直销 中心 开 立交易 账 户(所 需资 料同 开户 ) 。 (2) 认购 基金 :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 应将足 额认 购资 金以 转账 方式 , 划 入本 公司 销售 汇 总专户 , 并 确保在 当 日16:30 前 到账 ,不接 受除 转账 以外 的其 它交款 方式 。 1)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本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身份证 或护 照 等 )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③ 填 妥并 签字 的《 基金 认/申购 申请 表》 2)机 构 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填 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及 授权经 办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请 表》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 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 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 风险不匹 配, 直 销中 心可 要求 客户 填 制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确 认书》 并传 真到 直销 中心 后 再做业 务。 (3)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 ① 通过直 销柜台新 开户或 以前没有 做过风险 承受能 力测评的 投资者需 填写《 风险承 受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能力调 查问 卷》 。 ② 《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问 卷 》 对 投资 者风 险 承受能 力的 测评 结果 与投 资者希 望购 买的基 金的 风险 等级 不匹 配,需 填写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确 认书 》 。 (4) 交款 : 投资者 需按 照鹏 华基 金管 理公司 直销 中心 的规 定, 在 办理认 购前 将足 额资 金汇 入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清算 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 统号 :27708405( 同行),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 所填 写的 汇款 单据 在汇款 用途 中必 须注 明认 购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和 投资者 名 称,并 确保 募集 期间 工作 日当日 16 :30 前到 账。 投 资者若 未按 上述 规定 划付 资金, 造成认 购无效 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和 直销 清算 账户 的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投资者 当日未将 足额资 金划付到 账,则以 资金到 账日作为 认购申请 的受理 日(即有 效 申请日)。 至募集 期结 束 , 出 现以 下 任一无 效认 购情 形的 , 认 购款项 将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划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 担 : ①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认购资 金仍 未到 账的 ; ⑤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 造成无 效认 购的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直 销清 算账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2、若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则 投资 者交 纳的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 生的利 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及其 折算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 为 准 。 3、登 记机 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本 基金 的权益 登 记。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0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 并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折 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人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则 基金 募 集失败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交 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邮政编 码:5180001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216867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1 联系人 :李 玉彬 (三)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 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 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银 行销 售 机 构: (1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2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邮政编 码:5180001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2168677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 : 吴 群莉 (五)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东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负责人 :闵 齐双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联系电 话:0755-3338920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王 德森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王德 森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瑞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永 定门西 滨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1 号太 平 金融大 厦 8-10 层 ? 法定代 表人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 顾 仁荣 ? 联系电 话: +86(10)88095588


+86 (755 )88999233 传真: ?+86(10)88091190








联系人 : ? 邢向 宗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3 经办会 计师 :邢 向宗 、邹 菁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