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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美元债QDII(美元)(003606)

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海富通 全球美元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 记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销 售机构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 销售机构为符合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 具体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2 海富通 全球美元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 金” ) 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 会 证监许 可 【2016】2277 号 文注 册。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的 各类美元债券,属于证 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管理人为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止,通 过销 售机构 公开发售 ,其中,场外份额(含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16 日 发售,场内份额(人民币份额)自 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6 年11 月18 日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 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具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位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4.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赎回所使用货 币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 为不同 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 现汇 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美元 现汇 份额, 简称 美元份额 。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美元份额仅通


















































3 过场外公开发售。 5.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 额认购的方式。本基 金 人民币份额场外认购 的 单笔最 低金额为10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 从 其约定;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场内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单笔 认购最高金 额为1,000,000 元, 且需为1 元的整数倍; 单个投资者的场内单笔认购和累计认 购金额均不得超过1,000,000 元, 超过限额的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 绝 。 本基金美元份额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美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 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 规模限额 5000 万元人民币 ,场外认购规模限额 25000 万元 人民币 (含场外认购美元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 且场内、 场外分开募集 。 当场内、 场外 认购 申请金额超过各自的认购规模限额时, 则 采取末日比例配售 的方式分别 进行 确认 。 在场外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 的募集时间截止后, 本基金 场外募集总规模 (以认 购金额计, 含美元募集金额折算的人民币, 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超过 25000 万元 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将结束 场外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 场外募集期 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未超过 25000 万元人民币, 则对所有 场外有 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 场外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募集时间截止后, 场外 募集期内 的 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 25000 万元人民币 (含美元募集金额折算的人民币) , 则该日为 场外募集结束日, 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 (含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采 用 “ 比例配售” 的原则进 行确认 ,该日之后的场外认购申请(若有)将确认无效 。 在场内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募集时间截止后, 本基金 场内募集总规模 (以认购 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 场内募 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 场内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 额未 超过 5000 万元, 则对所有 场内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 场内 募集期内任 何一日募集时间截止后, 场内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 累计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则该日为场内 募集结束日,该日的场内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 比例配售 ” 的原 则进行确认 ,该日之后的场内认购申请(若有)将确认无效 。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 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 投 资人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 资 于 证


















































4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投资者 通过 销售机 构购买本 基金 时,需 开 立本基金 登记 机构 提 供 的基金 账户,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直接 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 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 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 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 表示对 该 申请的成 功确 认,而 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或通过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 在 2016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的 《海富通 全球美 元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 11.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ftfund.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同 时 进 行 本 基 金的销售;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 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2.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 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 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5 14.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 境内外 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的风险包括: 包括因 各国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汇率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以 1.00 元人民币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人民币初始 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属于 较低风险/收益 的产品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之 前,请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证监许 可 【2016 】2277 号文注 册。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通过 《中国


















































6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 投资者应当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简称:海富通美元债 QDII;场内简称:美元债; 人民币份额 基金 代码:501300;美元份额 基金代码:003606 2.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除以 募 集期最后 一日中 国人民 银行最新 公布的 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 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两类 份额按各自发售面值发售。 6.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7. 投 资范 围和对 象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境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 其他 依法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


















































7 企业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境外,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包 括ETF) ; 与固定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 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 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8.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 美元现汇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人。 9. 销 售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认购 海 富 通 全 球 美 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本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的 销 售机构 包括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销售机构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10.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暂 不办 理本基 金的 认购业 务。


















































8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 33830160 联系人:康旭 11. 发 售时 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11 月14 日起至 2016 年11 月18 日止。 其中, 场外 基金份额 (含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的发售时间为 2016 年11 月14 日至2016 年 11 月 16 日,场内基金份额 (人民币份额) 的发售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7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 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投资人多次认购的,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算认购 费。 当需 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则按照单次认购申请的确 认金额确定认购费率, 并据此计算 认购费用, 且认购申请 的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若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 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 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 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 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 金的投资人 不少于 200 人,下同) ,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2.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认购费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 款, 投资者认购美元份额时从美元现汇账户缴款。 投资者在认购时需缴纳认购费,


















































9 其中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用以美元 现汇支 付。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场内、场外销售的认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本基金美元份额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单位:美元)


费率 M <20 万


0.80%


20 万≤M<40 万


0.50%


40 万≤M<100 万


0.30%


M≥100 万


200 美元/笔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认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认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认购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


















































10 归基金资产,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 去归基金资产。 例 1 :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8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8%/(1+0.8% )=79.3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79.37=9,920.63元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9,920.63 + 5.00 )/1.00 =9,925.63 份 退还金额=0.63*1.00=0.63 元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产生利息5.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25.63 份 人民币份额。 若该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则认购所得份额为9,925份,小数部分对应的金 额0.63元由交易所会员单位退还给投资人。 例 2: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 10,000 美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 0.8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6.6002 。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8%/(1+0.8% )=79.37 美元 净认购金额=10000-79.37=9,920.63美元 美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6.6002=0.1515 美元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9,920.63 + 5.00 )/0.1515 =65,515.71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美元现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美 元 份 额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金额产 生利息5.00 美元,募 集期最 后一日 中国人民 银行最 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6002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65,515.71 份美元份额。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 即


















































11 不得撤销。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场外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认购费,下 同) ,销 售机构 在此最 低金额之 上另有 约定的 ,从其约 定;本 基金人 民币份额场 内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单笔认购 最高金额为1,000,000 元, 且需为1 元的整数倍 ; 单个投资者的场内单笔认购和累计认购金额均不得超过 1,000,000 元, 超过限额的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为1,000 美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在新的 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5)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公开发售 , 美 元 份 额 只 通 过场外公开发售 。 场外将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售。 场 内 将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基 金 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 构, 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 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 续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


















































12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上海证券账 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 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三 、个 人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人民币份额 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场内份额 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上海A 股 股 东 代 码 卡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代 码 卡 ( 已 开 立 了 上 海A 股 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人申请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应提 供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


3 、开立资金账户(已 在该销售券商处开立了 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 开立该 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本人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


C: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存折(储蓄卡) 。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人在开立资金账 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券 商的电话委托、自助/ 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 委托等 该销售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人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人民币场内份额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人民币场内份额基金简称:美元债,基金代码:501300





















































13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 人民币份额 的场外认购程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场外份额 发 售 日 的9:00-16:00 ( 周 六 、 周 日 部 分 网 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 (注: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 ;


b.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c.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 ;


d. 与中国银行签订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提出认购申 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c.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3 )中国银行在接收 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登记机构提 交投资 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后, 投资者应在T+2日 (工 作日) 及时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 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三)美元份额的 场外认购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开户和认购相关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4 四 、机 构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人民币份额的 场内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 :30-15:00(周六、周日等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已开立了上海A股 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 及资金账户所需 提供的材料,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提出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 该销售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人民币份额场内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人民币份额场内基金简称:美元债,基金代码:501300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二)人民币份额的 场外认购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发售日的9:00-16:00 。 (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 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并只能指定一个人 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 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组织 机构代 码证、 营业执照 或注册 登记证 书原件正 本及上 述文件 加盖公 章的复印件; b.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c.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 d.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 留印鉴一致) ; e.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f .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15 (一式两份) 。


T+2 日, 机构投 资者在中 国银行 柜台查 询开户是 否成功 ,中国 银行为机构 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 。 (2 )提出认购申请 a.机构 投资者 在开立 中国银行 交易账 户后, 可提出基 金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销售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 》 , 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b.中国 银行销 售网点 柜员对机 构投资 者提供 的资料审 核无误 后,为 其办理 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 c.中国 银行在 接收到 投资者的 认购申 请后, 将自动向 本公司 提交机 构投资 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 +2 日(工 作日) 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 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的说明为准。 (2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美元份额的 场外认购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开户和认购相关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 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16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本基金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 集失 败,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销售机构 不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销售 机构 为基金 募 集支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 二)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1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 三) 发售机 构 1、场外销售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2、 场内销售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四) 登记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崔巍 ( 五) 律师事 务所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18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 、陈颖华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傅琛慧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琛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