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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丰裕纯债债券(003673)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基金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 中 加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加 丰 裕纯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一 月十日 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2 中加丰 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中加 丰 裕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证监许可【2016】 【1700 】号文注 册。中国 证 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 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基金 托管 人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 基 金 自 【2016】年 【11】月 【14 】 日 起 至 【2016 】年 【11 】月 【30 】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 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 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 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 元人 民币(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认购, 单个基金账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3 户的首次最 低认购金 额 为 100 万元( 含认购 费)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 费)。 投 资 者在发售期 内可多次 认 购基金份额 。 具体认 购 限额以投 资 者指定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与 本 发售公告不一致的, 以 本发售公告 为准。 8.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 金 账户,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 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 或通过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 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年 【11 】月【10】日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证券时报》 上 的 《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bbns.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 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 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 务 号码:400-00-95526 咨 询购买事宜。 13. 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4.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4 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收回全部赎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 金,其预 期风险 、预期 收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金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 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 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约 定发起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6】【 1700】 号 文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通过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bobbns.com 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 人民币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 基金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5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中加丰裕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简 称: 中 加 丰裕纯债 债券 ;基金 代码:003673) 2.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基金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投 资目 标 力争在 严 格 控 制 投资 风险 的 前 提 下 , 长 期内 实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准 的投 资 回报。 7. 投 资范 围和对 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 、 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 转债所分离 出的纯债部分、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同业存单、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协 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 期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但可以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6 资人。 9. 销 售机 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10. 发 售时 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年【11】月【14 】 日起至 【2016】年【 11】月【30】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 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 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 若基金 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金的 投资人不少于 200 人, 下同) ,基 金管理人 依法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予以公告。 11.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如下表: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费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7 本基金认购费由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5)/1.00 =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4 )基 金份额 的 认购采用 金额认 购方式 。投资人 认购本 基金时 ,需按照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 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认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 购费) 。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柜台认 购,单 个基金账 户的首 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8 100 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具体认购 限额以投资者指定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与 本发售公告不一致的, 以 本 发售公告为准。 (5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多次 认购, 认购期 间单个投 资人的 累计认 购规模 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发 售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发 售 本 基 金 , 本 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 资 人 在 发 售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 不 可以撤销。 三 、个 人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中 加基 金直销 中心 开户程序: 个人投资者 可以通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申请开户或 持有 效证件到中加基金直销柜台填写《个人开户申请表》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 军人证、 户口本和港澳通 行证、台胞证 等) 、预留 同名银行账户的卡或存折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 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认购程序 :投资 者在开 户的 同时 可以填 写《交 易类业务 申请表 》 ,操 作员核 验其资金到账后, 受理申请, 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 将申 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 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留存。 四 、机 构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 在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开户程序 :机构 投资者 可由经办 人代理 填写《 机构开户 申请表 》 ,如 需开通 传真交易服务, 则须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向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9 提出申请。 机构有效 证件包 括:营 业执照正 本或副 本复印 件(加盖 公章) ;组织 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 证明,如 《开户 许可证 》等复印 件(加 盖公章 ) ;加盖 单位公 章的法 定代表人和 经办人有 效身份 证件复 印件(二 代身份 证需复 印正反面 ) ;填 写完整 并加盖公章 的《机构 开户申 请表》 ;填写完 整并加 盖公章 的《机构 投资者 风险承 受能力评估 问卷》 ; 填妥并 加盖单 位公章和 法定代 表人签 章的《机 构印鉴 卡》一 式三份;加 盖单位公 章和法 定代表 人签章的 基金《 业务授 权委托书 》 ;如 开通传 真交易,还 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传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银行、 保险、 基金及基金 子公司、 券 商 、 信 托 公 司 的 理 财/ 资 管 产 品 、 理 财/ 资管 计 划 须 额 外 提 供 此 理 财/ 资管 产品或计划的批文/ 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认购程序 :投资 者在开 户的同时 可以填 写《交 易类业务 申请表 》 ,操 作员核 验其资金到账后, 受理申请, 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 将申 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 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留存。如 投资人 已签署 《传真交 易协议 书》 , 也可以通 过传真 方式办 理基金的认 购手续。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 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投 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0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将 : 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00-9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 三) 销售机 构 直 销中 心: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中加丰 裕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1 ( 四) 登记机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010-63620212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 五) 律师事 务所 :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毕 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