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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行业领先(110015)

易行业领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十 一月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8 年11 月28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08 】1315 号)和2009 年2 月 2 日 《关 于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9]40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09 年3 月26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 险 包括 :证 券市 场整 体环境 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大 量赎 回 或 暴跌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因交 收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 的 信用 风险 ,基 金投 资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 特有风 险, 等等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 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本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本招募 说明 书涉 及与 托管 业务相 关的 更新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9 月26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6 年6 月 30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6 月 30 日 。 ( 本报 告 中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5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15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5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9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72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73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73 六 、基 金的募 集 .................................................... 7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5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75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75 八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76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76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76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76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76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77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77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78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79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 册 登记........................................ 80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80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81 九、 基金转换 ................................................... 83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83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83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84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84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84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84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86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87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87 十、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 冻结与 解冻 ....................... 88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88 (二) 转托 管 ..................................................... 88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 88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89 (一) 投资 目标 ................................................... 89 (二) 投资 范围 ................................................... 89 (三) 投资 理念 ................................................... 89 (四) 投资 策略 ................................................... 89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93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93 (七) 投资 决策 ................................................... 93 (八) 投资 限制 ................................................... 94 (九) 禁止 行为 ................................................... 95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95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95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95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100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101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101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101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101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101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 102 (一) 估 值目 的 .................................................... 102 (二) 估 值日 ...................................................... 102 (三) 估 值对 象 .................................................... 102 (四) 估 值程 序 .................................................... 102 (五) 估 值方 法 .................................................... 102 (六)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103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105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 105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106 (一) 收益 的构 成 ................................................ 106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106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106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106 (五) 基金 收益 分 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 106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7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07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08 (三) 基金 税收 .................................................. 109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10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10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110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11 十 九、 风险揭 示 ................................................... 116 (一) 市场 风险 .................................................. 116 (二) 管理 风险 .................................................. 116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V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16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17 (五) 其他 风险 .................................................. 117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18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18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8 (三) 清算 费用 .................................................. 118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 118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 119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 119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20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20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22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24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5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31 (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131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 132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33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33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34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39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140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42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43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44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44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5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 145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 145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 145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145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V (五) 资讯 服务 .................................................. 145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6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50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51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 式>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 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 基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 金销售 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的 销售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詹 余 引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 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 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 债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 作) 、 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长 、 投资 部副 主任 、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资 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易 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 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易 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 事。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 佛 山顺 德 百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 政总 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 销中 心区域 经理 ;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 长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监 ;广 东盈 峰 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 裁。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 盈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王 海 先生 ,经 济学 、工 商管 理 (国 际) 硕士 ,董 事。 曾 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 律顾 问 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分 行法 律顾 问室 办事 员、营 业部 计划 信贷 部信 贷员、 办公 室行 长 室 秘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主 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理 助理 兼法 律室 副主 任、资 产风 险管 理 部 副总 经理 兼法 律室 主任、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招商 银行 总行 法律 事务部 行员 ;工 商 银 行珠 海分 行资 产风 险部总 经理 兼特 殊资 产管 理部负 责人 、公 司业 务部 总经理 、副 行长 ; 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公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总 经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现任 广东 粤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刘 韧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部 经 理助 理; 湘财 证券 投资 银 行总 部 总经 理助 理; 财富 证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五 矿二 十三 冶建 设集 团副总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深圳 市中 金岭 南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助 理、 资本 运营 部部长 ;新 晟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广 晟有 色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贸 易律师 事务 所金 融房 地产 部主任 ;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忻 榕 女士 ,工 商行 政管 理博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科 院 研究 生院 讲师 ;美 国加 州 高温 橡 胶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 大学 讲师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助 理教 授; 香港科 技大 学副 教 授;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瑞 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 谭劲松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会 计学 ) , 独立 董事 。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广州金 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总 经 理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银行 副董事 长; 广州 汽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 事; 广州 金控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中盈 (三 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永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互 联网 金融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 广东粤 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 职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广 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 金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固定 收 益 总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人 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负 责人 、证 券交 易 负责 人员 (RO ) 、 就证券 提 供意 见 负责人 员(RO) 、提 供资 产 管理负 责人 员(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中 债资信 评 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吴 欣 荣先 生, 工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研 究部 总经理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公 募基 金投 资 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权益 投资 总监 、主 动权 益投资 的分 管领 导、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 权益投 资总 部总 经理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理 主 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 基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席产 品官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另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2、基金经理介绍 冯 波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员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 拓展 部 研究 员、 市场 拓展 部副经 理、 市场 部大 区销 售经理 、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行 业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研 究部 总经 理助 理、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1 月 21 日)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自 2010 年 1 月1 日起 任职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伍卫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09 年 3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 吴 欣荣 先生 、 孙松 先生、 冯波 先生、 宋 昆先生 。 吴 欣 荣先 生, 工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研 究部 总经理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公 募基 金投 资 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权益 投资 总监 、主 动权 益投资 的分 管领 导、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 权益投 资总 部总 经理 。 孙 松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员、 集中 交易 室主 管 、集 中 交易 室经 理、 基金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兼任 行业研 究员 、机 构理 财部 总 经理 助理 、机 构 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权 益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专 户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养 老金 与专 户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冯波先 生, 同上 。 宋 昆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行业 研究 员、 公募 基金 投 资部 总 经理 助理 、公 募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募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科讯混 合型 证券 投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新 兴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常 态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 未 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 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 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 章的权 力; (6)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 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相 违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 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截至2016年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90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 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6 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587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极拓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 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和 执行 部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 取 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 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 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托 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 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 机 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 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 复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 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 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 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 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 五)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 方 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基金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资 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其 他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基 金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机构(以 下 排序不分先后)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内 蒙 古 及 北 京 地 区 :96016 ; 宁 波 、 深 圳 地 区 :967210 ; 成 都 地 区 :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1)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3)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dl.com (14)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 站: www.dzbchina.com (15)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福建 海峡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 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3967183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 站:www.fjhxbank.com (18) 广东 华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1-2 楼 部分 和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刘 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 站:www.ghbank.com.cn (19) 广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0)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21)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gzcb.com.cn (22) 贵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周 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公司网 站:http://www.96033.cn (23)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4) 汉口 银行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558 公司网 站: http://www.hkbchina.com (25)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26)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7)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28) 恒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大 厦756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褚 志朋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21-20501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 站:www.egbank.com.cn (29)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30)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www.jlbank.com (31)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站:http://www.bojx.com (32)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33)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4)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5)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36)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 站:www.jinzhoubank.com (37) 九台 农商 银行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 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 站:http://www.jtnsh.com (38) 昆仑 银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公司网 站:www.klb.cn (39)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 站:www.ksrcb.com (40)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41)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42)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潘 宜南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http://www.lcrcbank.com/ (43)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4) 南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吴 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45)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46)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7)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8)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49)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50)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1)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borf.cn (52)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3)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4)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55)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56) 天津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1-6 层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李 宗唐 联系人 :张 广彧 、梁 冯雷 联系电 话:022-83872243,022-838728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2-96155 传真:022-83872156 网址:www.trcbank.com.cn (57)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8)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59)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60)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 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hrcb.com (61)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 站:www.ynhtbank.com (62)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63)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 站:www.zjtlcb.com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64)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王盈 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65)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66) 中国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67)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68)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69)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70)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1)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72)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3)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74)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5)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6)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77)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8)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 崇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79)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0)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 站:www.cczq.com (81)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2)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www.dtsbc.com.cn (83)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84)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5)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生 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 证券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6)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87)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8)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9)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0)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91)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 话:010-685467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92)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3)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94)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汪 嘉楠 联系电 话:010-841831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95)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6)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7)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8)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 安兴 融 中心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99)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00)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101)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2)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03)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4)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05)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6)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7)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021-20655175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8)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9)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12 层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10)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1)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12)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113)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14)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5)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6)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联系人 :刘 中华 联系电 话:010-63889326-80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10-63889326-8043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网址:www.jzsec.com (117)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18)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119)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5 号院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20)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网址:www.njzq.com.cn (121)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2)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23)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24)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25)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6)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7)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128)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29)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30)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31)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2)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819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33)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34)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35)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6)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7)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8)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联系电 话:021-801085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39)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10-648183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40)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141)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42)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43)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44)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5)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6)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8)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49)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50)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51) 创金 启富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52)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153) 大智 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54)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 站:www.9ifund.com (155)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39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56)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57)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58)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59)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60)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61)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62)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李斌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 站:www.hsqh.net (163)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7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164)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65)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 站:www.jsjbl.com (166) 金观 诚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7)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www.jfcta.com (168)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曾 逸名 电话021-8036508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169) 乐融 多源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1176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公司网 站:www.jimufund.com (170)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a.leadfund.com.cn (171)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172)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73)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4)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75)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76)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77)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www.shengshiview.com (178)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179)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0)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1) 途牛 金服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 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站:http://jr.tuniu.com (182) 万得 投顾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83)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184)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 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 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5) 阳光 人寿 保险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龙 尧 电话:010-59054007 传真:010-590537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0 公司网 站: http://fund.sinosig.com (186)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87)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188)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89)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190)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191)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192)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93)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94)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站:www.bzfunds.com (195)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196)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 8-B4,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97)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http://www.citicsf.com/ (198)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199)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200) 众禄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1)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wy-fund.com (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 责人 :王 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 真:010-58785599





经 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 萍萍 联系人 :王玲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08]1315 号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2009 年 2 月 23 日至 2009 年 3 月 20 日。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3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二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六 十个 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 各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开 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 者还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话 或互 联网 等其 他电 子 交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赎 回 的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9 年4 月17 日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原则 视 情 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 “ 未知 价原 则” ,即 本基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时, 除 指定 赎回 外,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对 该 持 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注册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4 、 当日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可 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5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 前 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本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 资 者通 过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人民 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前提 下,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 他 规定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投 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或转换 不得 少于10份(如 该 帐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不 足10 份 , 则 必须 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 若 某 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足10份 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需 同时 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 赎 回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 但 应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 效前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 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 <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在 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 所对 应的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调 整后的 申购 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八)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 计算 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 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 元 49,925.11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 结果 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由 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申 购份 数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二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 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3、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2 工 作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该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确 定该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价格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 销售 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4)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十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证 券交 易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 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4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2、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 个 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 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前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始办 理申 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 他 相关 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九、 基金转换 基 金 转换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将其 持有 的某 一只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一) 基金转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9 年4 月24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的 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转换 时除 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其它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原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 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销售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 即 份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三)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 申请 不得少 于 10 份( 如该 帐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 ; 若 某笔 转换 导致 投资 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 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 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中赎 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相 关公 告。 转 换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 率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六)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D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J=[B ×C×(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 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 达龙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和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或者 短期 理财基 金转 出时 对应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转 出 基 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H 为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J 为申购 补差 费。 说明: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 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体收 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公 告 。 3、 转 出基 金时 , 如 涉及 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收 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 方 达行业 领先 企业 混合 型基 金至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份额 ,转 出基 金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转入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 ,假 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5% ,则 可获 得转 入基 金的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 购 补差 费= (转 换金 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 ×申 购补 差 费率 ÷ ( 1+ 申购 补差 费 率) =(11,000.00-55.00 )×0.5%÷(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转出份 额 转出基 金 份额净 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数基 金、 易 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 债 券型 基金 时,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价 值精 选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 混 合型 基 金、 易方 达 价 值成 长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讯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中 小 盘 混合型 基 金 、 易 方 达 科 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易 方 达 科 翔 混合型 基 金 、 易 方 达 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 接基 金、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混合 型 基金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型 基金 、易方 达资源 行业 混合 型基金 、 易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 接基 金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基金 、易方 达纯债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沪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 达 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高 等级 信用 债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 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兴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达 裕惠 回报 定 期 开放 式混 合型 发起 式基金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双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基 金、易 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天 天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基金、易 方 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 方 达增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行 金融 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创 新驱 动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经济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 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裕 如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收益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改 革红 利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常 态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利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鑫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享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新益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瑞享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瑞 景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恒 久添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瑞财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黄金 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富 惠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 瑞 选混 合型 基金 时,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七)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 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八)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 回 当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 认( 另有 公告 的除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 不予以 顺延 。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或 证券 交易 场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 导致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 市场 剧 烈 波动 或其 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 出现困 难;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 暂停 转换 或暂 停后 重新 开 放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十、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及 冻结 与 解 冻 (一)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 司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 条 件。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 机构 可代 为受 理投 资者 的 申请 材料, 但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转 托管 本 基 金目 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 交 易制 度。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三)基 金的冻 结 与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 优 化行 业资 产配 置的 基础 上 ,从 行业 领先 企业 中精 选 行业 龙头 与高 成长 企业 进 行投 资,力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它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 基金 持有 全部权 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 投资行 业领 先企 业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 产的80% 。 (三)投 资理念 投资具 有较 强竞 争优 势的 行业领 先企 业, 争取 获得 高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回报 。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为混合 基 金, 基金 各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于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 金投 资行 业领先 企业 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在 以 上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 上, 本基 金基 于定 量与 定 性相 结合 的宏 观及 市场 分 析, 进 行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 追 求更高 收益 ,回 避市 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1 )宏 观经 济指 标 ,包括 GDP 增长 率、 工业 增加值 、 PPI 、CPI 、 市场 利率 变化 、 进 出口 贸易 数据 、 金融 政策等 , 以判 断经 济波 动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 观经 济指 标, 包 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盈 利预 期; (3 ) 市 场方面 指标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 的涨跌 及预 期收 益率 、市 场整体 估值 水平 及与 国外 市场的 比较 、市 场 资 金供 求关 系及 其变 化; (4 ) 政策 因素, 与证 券市 场密 切相 关的 各种 政策 出台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本基金 在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2、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证监 会 《 上市公 司行 业分 类指 引》 为依据 , 进 行股 票的 大类 行业划 分, 当 企业 的营 业收 入结 构和利 润来 源结 构发 生较 大变化 时, 进行 行业 划分 的调整 。当 市场 出 现 更权 威的 行业 分类 标准 时 ,本 管理 人将 根据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的需 要,选 择更 适合 的 行业分 类标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 易方 达行业 投资 评级 体系 ” , 对 各大类 行业 定期 进行 综合 评估, 得出 对各行 业前 景的 短期 及中 长期评 价, 并根 据评 估结 果,制 定以 及调 整行 业资 产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各 行业 特点, 从五 个方 面建 立行 业投资 评级 体系 ,主 要包 括: 1) 宏观经 济的 影响 。主 要分 析 ? 当前宏 观经 济形 势对 行业 的影响 ; ? 经济周 期与 行业 发展 的相 关性; ? 行业本 身的 周期 等。 2) 产业政 策的 影响 。主 要分 析 ? 国家产 业政 策对 行业 的支 持或限 制态 度; ? 产业政 策对 企业 效益 的影 响程度 。 3) 行业成 长性 分析 。主 要分 析 ? 国民经 济发 展与 行业 增长 的关联 度; ? 行 业的 发展 空间 、增 长速度 以及 可持 续的 时间 :主要 研究 行业 整体 供求 状况 的 变化 趋势 ,包 括: 当前是 供给 过剩 、供 求平 衡还是 供不 应求 ,需 求增 长与 生产能 力增 长和 进出 口贸 易增长 的关 系; ? 国内外 行业 的景 气度 及变 化趋势 ; ? 国内行 业产 业结 构的 演变 趋势以 及对 行业 利润 率的 影响; ? 出现重 大技 术突 破的 可能 性及对 行业 的影 响。 4) 市场竞 争状 况分 析。 主要 分析 ? 行业的 集中 度及 变化 趋势 ; ? 进出入 壁垒 的强 弱; ? 替代产 品对 行业 的威 胁; ? 上下游 行业 的景 气度 及议 价能力 ; ? 与国外 企业 相比 ,国 内企 业的竞 争力 以及 进出 口贸 易对行 业的 影响 等。 5) 市场估 值分 析 本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各行 业的 特 点, 确定 适合 该行 业的 估 值方 法, 结合 对行 业成 长 性的 判 断, 参考 历史 估值 水平以 及类 似发 展状 况下 代表性 国家 和地 区行 业估 值水平 ,确 定该 行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业合理 的估 值, 得出 行业 股价高 估、 低估 或中 性的 判断。 本 基 金管 理人 既会 定期 对大 类 行业 的前 景进 行评 估, 也 会对 细分 行业 及产 品的 前 景进 行评价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沪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行 业权重 为基 础, 根据 评估 结果, 首先 确 定 大类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之 后根 据对 细分 行业 或产品 的前 景评 价, 进行 大类行 业内 部的 细 分行业 配置 。 (2)个股投资策略 在 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 将从 各细 分行 业中 选择 行 业领 先企 业, 然后 从行 业 领先 企 业中 选择 行业 龙头 企业和 具有 较高 成长 性的 公司, 构造 股票 组合 。本 基金投 资于 行业 领 先企业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1)行业领先企业的选择 本 基 金所 指的 行业 领先 企业 , 是在 细分 行业 中市 场占 有 率较 高并 具有 较强 竞争 优 势的 企业。 本基 金将 按以 下标 准选择 行业 领先 企业 : 首 先 ,参 考证 监会 《上 市公 司 行业 分类 指引 》和 《国 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与代 码》 的 分类 标 准,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行业 划分 ,根 据各 行业 上市公 司的 数量 以及 业务 的差异 性, 将上 市 公司划 分到 中类 或小 类行 业; 其次, 按以 下标 准选 出在 所在行 业或 地区 市场 占有 率较高 的企 业: a. 根据上 年度 营业 收入 和营 业利润 , 选择 在所 在行 业收 入与利 润综 合指 标排 名 前1/2 的公司 ; b. 以 主导 产品 营业 收入 、销售 数量 或生 产能 力等 指标计 算, 选择 市场 占有 率位居 国 内企业 前 20 位 的公 司; c. 在 市场 的地 域分 割特 征明显 的行 业, 例如 港口 业、机 场及 航空 运输 辅助 业、公 路 管理及 养护 业、 旅游 业, 选择在 所在 地区 收入 与利 润位居 前 3 位的 企业 。 最后, 从市 场占 有率 较高 的公司 中, 选出 具有 较强 竞争优 势的 企业 。 本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通 过对 以下几 方面 能力 的评 价, 判断企 业竞 争优 势的 强弱 : a. 盈利能力: 能长期保 持高于 行业 平均水 平的 盈利 水平 ,主 要通过 过往 两年 营业 毛 利率和 净资 产收 益率 来衡 量; b. 技 术 开 发能 力 与创 新 能 力: 在生 产经营 中的关 键环节 ,拥有 自主技 术开发 能力 、 掌 握专 利或 专有 保密 技术, 技术 水平 位居 行业 前列; 能不 断向 市场 提供 新型的 产 品 与服 务, 进行 营销 模式的 创新 、管 理的 创新 等,从 而为 企业 效益 的持 续增长 提 供动力 ; c. 客 户 忠 诚 度: 在生 活资料生 产及 服务行 业, 企业在客 户中 形成了 较高 的品牌知 名 度 ;在 生产 资料 生产 行业, 企业 在过 往的 生产 经营中 与最 终客 户和 供应 商形成 了 较为稳 定的 供应 关系 ,上 下游客 户忠 诚度 较高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d. 垄断优势: 企 业在 所处 行 业中具 有垄 断优 势, 包括 : 在规模 效应 较明 显的 行业 中, 企 业已 形成 较高 的市 场占有 率和 先发 优势 ;在 市场地 域分 割的 行业 ,企 业在所 在 地 区已 形成 了垄 断地 位;在 资源 性行 业中 ,企 业已拥 有了 较为 丰富 的稀 缺矿产 或 自然资 源经 营权 ;在 高度 管制的 行业 中, 企业 已 优 先取得 了经 营牌 照等 。 2) 从行业领先企 业中选择 行业龙头以及预期实 现高 成长的公司作为主要 的投 资备选对 象 在 行 业股 票组 合构 造层 面, 为 了通 过选 股取 得高 于基 准 的平 均收 益, 本基 金采 取 以下 策略, 一方 面, 投资 于行 业 龙头企 业, 希望 以较 低风 险稳定 地获 取与 基准 接近 的行业 收益 , 并在此 基础 上争 取更 高回 报, 同时 也有 利于 提高 资 产的流 动性 以及 抗风 险能 力; 另一 方面 , 投 资于 行业 中的 高成 长股, 以相 对较 高的 风险 积极主 动地 争取 高于 基准 的行业 收益 。为 了 兼 顾风 险与 收益 的平 衡,本 基金 将在 行业 龙头 企业和 行业 高成 长企 业中 保持相 对均 衡的 配 置。 ——行业龙头企业指 的是 : ? 在 所 在 行业 中 ,以 营 业收入 、 销 售量 、 已建 成 以及即 将 建 成的 产 能衡 量 ,市 场 占 有 率在 上 市公 司 中排名 前 三 位, 或 者在 国 内企业 中 , 市场 占 有率 位 居前 十位; 同时 企业 净利 润在 同行业 上市 公司 中位 居前 十位; ? 对 于 市 场地 域 分割 比 较明显 的 行 业, 在 所在 地 区营业 收 入 和利 润 综合 指 标位 居前两 位, 并且 在当 地处 于垄断 地位 的企 业; ? 产 量 的 扩张 、 价格 调 整、新 产 品 推出 、 营销 策 略的改 变 等 企业 行 为, 对 所在 行业或 地区 有较 强的 市场 影响力 。 —— 行 业 中 的 高 成 长企 业: 企 业未 来一 到两 年预 期净 利 润增 长率 高于 所在 行业 的 平均 水平。 本基 金将 优先 选择 成长率 较高 的企 业构 造投 资组合 。 具有高 成长 性的 行业 龙头 企业更 加是 本基 金的 投资 重点。 3)进行备选股票的价值 评 估 本 基 金将 根据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 特性 及公 司本 身的 特点 , 选择 合适 的股 票估 值方 法 。可 供 选择 的估 值方 法包 括市盈 率法 (P/E ) 、 市净 率法(P/B) 、市 盈率 -长 期成长 法(PEG)、 企业价值/销 售 收入(EV/SALES) 、 企业 价 值/ 息 税折 旧摊 销 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流贴 现模 型 (FCFF,FCFE ) 或 股利 贴现 模型 (DDM ) 等。 本基 金将 通过 比较 历 史估值 水平 、 不同国 家和 地区 的同 类行 业估值 水平 ,并 结合 企业 的成长 性, 对备 选股 票进 行估值 。 (3)股票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定期 的行业 投资 评级 以及 对细 分行业 的评 价意 见, 确定 并调整 行 业 配置 比例 。在 各行 业中, 从行 业领 先企 业中 精选行 业龙 头企 业和 行业 高成长 公司 ,结 合 对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进 行相对 均衡 的配 置。 当行 业与企 业的 基本 面、 股票 的估值 水平 出现 较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大变化 时, 进行 股票 组合 的调整 。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将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券 种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 在 类 属配 置层 次, 结合 对宏观 经济 、市 场利 率、 供求变 化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根 据交 易所 市 场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确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 基金 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 势 、 货 币政策 及 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平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合理 运用 投资 管理策 略, 实施 积 极主动 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随 着 国内 债券 市场 的深 入发 展 和结 构性 变迁 ,更 多债 券 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 债券 投资 盈 利模 式 , 本 基金 会 密切跟 踪市 场动 态变 化 , 选择合 适的 介入 机会,谋 求 高于市 场平 均 水平的 投资 回报 。 4、 权证的投资策略 权 证 为本 基金 辅助 性投 资工 具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 金 资产 增值 、控 制下 跌风 险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20%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60%-95%, 因此 采用 股票 指数 与债券 指数 加权 复合 的方 法构建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选定 被市场 广泛 认同 的沪 深 300 指数作 为股 票部 分的 业 绩基准 ,固 定 收 益部 分的 业绩 基准 则采用 了市 场上 通用 的中 债总指 数, 此外 ,还 按照 预期的 大类 资产 平 均配置 比例 设置 了复 合指 数的权 重。 如 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 编 制该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可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是 混合 基金 ,理 论上 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券 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基金 。 (七)投 资决策


1、资 产配 置决 策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2、类 别资 产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前述 各类 资 产的 投资 策略 ,分 别进 行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 资产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类别的 投资 决策 。 (1) 股票 投资 决策 A.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研 究员 定期提供的行业投资 评级 结果,制定以及调整 行业 资产 配置比 例; B. 根据行业领先企业的 选择 标准,从上市公司和 公司 备选库中,选出行业 领先 企业 作为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 C. 根据研 究报 告, 从行 业领 先企业 中选 出龙 头企 业和 高成长 企业 构造 投资 组合 ; D. 根据上市公司及行业 基本 面的变化以及对组合 风险 的评估,持续地对组 合进 行优 化调整 。 (2) 债券 及货 币工 具的 投 资决策 基 金 经理 根 据宏 观研 究 员及 债 券研 究 员提 供的 研 究报 告 ,结 合 自身 的分 析 判断 , 选择具 体的 债券 (含 可转 债)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品种 构造投 资组 合。 (八)投 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5% 以上;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7、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限制 。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向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一)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 据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复 核了 本报告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6 年 4 月1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02,558,523.20 80.89 其中: 股票 502,558,523.20 80.8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0,000,000.00 6.44 其中: 债券 40,000,000.00 6.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9,903,562.22 11.25 7 其他资 产 8,798,574.15 1.42 8 合计 621,260,659.57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882,000.00 0.96 B 采矿业 23,251,433.00 3.80 C 制造业 366,799,913.32 59.9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874,744.48 0.9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450,000.00 1.2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2,399,306.30 10.1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371,000.00 2.6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126.10 0.00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4,510,000.00 2.3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2,558,523.20 82.10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567 唐人神 2,330,140 32,575,357.20 5.32 2 300017 网宿科 技 450,000 30,240,000.00 4.94 3 000858 五 粮 液 850,000 27,650,500.00 4.52 4 000568 泸州老 窖 750,000 22,275,000.00 3.64 5 002138 顺络电 子 1,200,000 21,756,000.00 3.55 6 600519 贵州茅 台 70,000 20,434,400.00 3.34 7 300160 秀强股 份 1,500,000 19,305,000.00 3.15 8 300383 光环新 网 500,000 18,950,000.00 3.10 9 002127 南极电 商 1,700,000 16,371,000.00 2.67 10 300034 钢研高 纳 700,000 15,470,000.00 2.5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000,000.00 6.5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00,000.00 6.5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000,000.00 6.53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416 15 农发 16 400,000 40,000,000.00 6.53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7,456.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059,491.6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89,963.21 5 应收申 购款 161,662.6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9 合计 8,798,574.15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567 唐人神 32,575,357.20 5.32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2127 南极电 商 16,371,000.00 2.67 重大事 项停 牌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9 年3 月 2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6 年6 月30 日 )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36.30% 1.50% 38.67% 1.57% -2.37% -0.07%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11.60% 1.48% -10.18% 1.27% 21.78% 0.2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29.59% 1.25% -19.51% 1.04% -10.08% 0.2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4.66% 1.22% 5.91% 1.02% -1.25% 0.2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29.11% 1.32% -7.17% 1.12% 36.28% 0.2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1.06% 1.17% 42.82% 0.97% -41.76% 0.2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68.26% 2.90% 5.37% 1.99% 62.89% 0.9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16.97% 2.62% -12.46% 1.48% -4.51% 1.14%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16 年6 月30 日 104.34% 1.74% 25.97% 1.33% 78.37% 0.41%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及 其应 收利 息 ;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 抵消。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章 以书面 形式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 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 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基 金估值 出 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 理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 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 证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 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全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配 收益 的10% , 若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分 配方 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红 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则 》 执 行。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 - (7 )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除 非 基金合 同、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 ;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在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 收 取方 式和 计算 公 式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中 的“ ( 七)申 购、 赎回 的费 率” 和“ (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的相 关规 定。 2、 转 换费 率 目 前 ,基 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了 本 基金 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 实施 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投资 者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3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 回和转 换 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帐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帐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 师时 ,须 事先 征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2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报 备采 用电 子文本 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 少提 前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 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 从 而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可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争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 而使 其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管 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 两方 面: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 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 行组 合 调整 时, 可能 由于 市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 法按预 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 债券买 进或 卖出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被迫 在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 售股票 或债 券。 两者 均可 能使基 金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 是混合 基 金, 股票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60% , 受 股票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影响 较大 。 此外,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在行 业中营 业收 入和 营业 利润 较高的 大型 企业 ,具 有大 盘股基 金的 特征 。 当市场 上中 小盘 股票 或中 小型企 业表 现较 好时 , 本 基金的 净值 收益 率可 能低 于中小 盘基 金 。 (五)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 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 构 担任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 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根 据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开 设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投 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同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 亏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 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代 销 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 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人 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 行审 核: 1)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7、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对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并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上 述对 《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事项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3)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 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变更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传真: 020-38799488 联系人 : 贺晋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办理 人民币存款、 贷款、同业 拆借业务;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转贴现、各类 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 业务;代 理发 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 业务(银 证转账 )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 管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箱服 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 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 团贷 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买卖;外 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它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本 基金 投资 行 业领先 企业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 80% 。 因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共 同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基 金 持 有同 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⑤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⑥ 一 只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百 分之二 ;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十;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⑦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⑧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 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 认已知 名单 的 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 名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对 银行 间 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 供 的 名单 ,审 核交 易对 手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 流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审核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的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核 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内列 明。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 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所 管理 的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基 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 证券 市 值占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 真实 、 完 整, 并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 上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8 ) 由 于本 基金 投资 重点 是行业 领先 企业 , 因而 基 金管理 人将 每季 度按 照双 方约定 的 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相关 股票 库, 并有 责任 确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据 此股 票库 监督本 基金 投资 于该 类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对该 股票 库 的 临时 调整 (首 次 公 开发行 的股 票除 外) 应事 先发函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加盖公 司公 章,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发函 的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对 该股票 库的 调整 自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确认之 日起 第2 日生 效。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募 集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 文件。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 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 利 率管 理的 有关规 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实 物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合同签 署 后1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 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传 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后, 签名、盖章 并以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3、 本 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20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20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 资交易确认服 务 注 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对 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本 公 司定 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相关 公 告。 ( 五) 资讯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 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或 反 馈投 资过 程 中需 要投诉 与 建议 的情 况 , 可 拨打如 下 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 费 ) 。 投 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准 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 可拨打 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好 买基 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4/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浙 江泰 隆商 业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浙江 泰隆 商业银 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4/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正达 广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中 正达 广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4/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4/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锦 州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4/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诺 亚正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4/28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更的 公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5/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官 方淘 宝店 关闭 服务 的公告 2016/5/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直 销支 付宝 基金 支付业 务下 线的 公告 2016/5/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云 南红 塔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云南 红塔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5/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民 生银 行直 销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5/13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徽 商期 货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徽 商期 货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5/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5/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智慧 为销 售机 构、 参加大 智慧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奕 丰金 融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川 财证 券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川 财证 券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5/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连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大 连银 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5/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鼎 信汇 金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鼎 信汇 金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6/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鑫 鼎盛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6/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余杭 农村 商业银 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6/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陆金 所资 管开 通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参 加陆 金所 资管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的 公告 2016/7/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德 州银 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7/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苏 宁基 金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苏 宁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7/7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7/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证 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7/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7/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嘉 兴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7/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九 台农 商银 行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7/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新浪 仓石 开通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参加 新浪 仓石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7/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途 牛金 服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途 牛金 服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8/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汉 口银 行暂 停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8/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万 得投 顾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万 得投 顾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8/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8/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东 证期 货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东 证期 货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9/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转换 转入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的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6/9/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金 百临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9/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原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9/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9/20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天 津农 商银 行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9/21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0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其所 提供 的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1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 《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11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