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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希望灵活配置混合A(002037)

华安新希望灵活配置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安新希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 13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4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7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0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 算 ............................................................................ 23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5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6 十一、 基金 费用 ....................................................................................................................... 28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29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 30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1 十五、 禁止 行为 ....................................................................................................................... 32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3 十七、 违约 责任 ....................................................................................................................... 34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5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6 二十、 其他 事项 ....................................................................................................................... 37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8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规 定 ........................................................................................ 39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安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系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 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拟 募集发 行华 安新希 望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系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 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安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拟担任 华安新 希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管 理 人,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 担任 华 安新 希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华 安新希 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之间的权 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华安 新 希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于 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 含义 ;若 有抵 触应 以基 金 合同 为准, 并依其 条款 解 释。 1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也可 称资产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 贷款;办 理结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同 业拆 借;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汇 汇款; 外币兑 换;国 际结 算;结 汇、售 汇;同 业外 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保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 有价证 券;自 营和代 客外 汇买卖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金 融业 务。经 中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2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之间在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收 益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本着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4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 比例、 投资 风格 、投资 限 制、关 联方 交易 等,进 行 严格 监督 。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或 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种 池,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风格 为: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 指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 定 执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的 股票 资产 投 资比例 为 基金 资产的0-95%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5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10%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 购)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6)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3.本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以下 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者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或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遵 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5.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期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6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因证 券或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6. 如果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等对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 资禁止行 为和投 资组合 比 例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须提 前公 告。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选 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期 存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行 监督。对于 不符合 规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金 的存款 银行应 是 具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资 格、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 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一 银行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 金公 司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制 度,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金 银 行定期 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复核相 关协 议、账 户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信 用 风险。 信用 风险 主要包 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行 不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流 动 性风 险,并 承担 因控制 不 力而 造成 的损 失。流动 性 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管 理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取 而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付 的 风险、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金 正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因 全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前 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基 金管 理人 须加 强内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建设。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员 工的 个人 行 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存 款 时,应 就相 关事 宜在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披露 ,进 行风 险揭示 。 (5)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在开 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7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三)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 协议的签 订、账 户开设 与 管理、投 资指令 与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符 合资 格的 存款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行 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议 》 ( 以下 简称《 总体 合作协 议》 ) , 确定《 存款 协议书 》的 格 式范本 。 《总 体 合作协 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的 格式 范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商 定。 (2)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寄地 址、联 系人和 联系 电话, 以及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存 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由 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放 存 款的 分支 机构( 以下简 称“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 书》中 规定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款 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 议书》 中规 定, 基金存 放 到期 或提 前兑 付的 资金 应 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基 金托管 账户 ,并在 《存款 协议 书》 写明 账户 名称和 账 号 , 未划 入指定 账户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法 规 对《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 存款 证实 书》 的内 容进 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设 与管 理 (1)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基 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的《 总体 合作协 议》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 行账户 。 (2)银 行存 款的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投资指 令 应采 用加 密传 真方 式或 双 方约 定的 其他 方式 。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及 托管协 议 的规定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 存款投资 指 令。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依约 定程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话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投资 指 令时,应 为基金 托管人 执 行投资指 令留出 执行指 令 所必需的 时 间。投 资指令 传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导 致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 所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投 资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专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基金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基 金 管理人 商定指 令发送 和接 收方式 。投资 指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立 即 8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投 资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致 使 资金未能 及时到 账 或者 投 资指令执 行差错 所造成 的 损失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 若基金托 管人未 能执行 或 仅可部分 执行投 资指令 ( 无论因基 金托管 人原因 还 是基金管 理 人 原 因)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资 金划 拨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拨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审 核无误 后 应在规定 期限内 执行。 存 款资金只 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证 领 取 存款银行 分支机 构应为 基 金开具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 有效存款 凭证名 称,该 存 款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存 款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效 凭证。 资金 到账当 日,由 存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的 会 计主管 传真一 份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妥 后,用 特快 专递将 存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基 金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若 开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由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会 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证 的 遗失 补办 存款证实 书在邮 寄过程 中 遗失的, 由基金 托管人 向 存款银行 提出补 办申请 , 基金管理 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或 基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为 兑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件 , 并按以 上(2)的 方式 特快专 递 给托 管人 。 (4)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 行 应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对“存 款证实 书”的 询 证,并在 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5)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 人提前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通 过特快 专递将 存 款证实书 原件或 其他存 款 证明原件 寄 给存款 银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计 主管。 存款行 未收 到存款 证实书 原件的 ,应 与基金 托管人 电 话 询 问。存 款到 期前 基金管 理 人与 存款 行确 认存 款证 实 书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 款本 息事宜。 基金托管 人在存 款到期 日 未收到存 款本息 或存款 本 息金额不 符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款 到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结 果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实 书在邮 寄过程 中 遗失的, 存款行 应立即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在原存 款 证实书 复印件 上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证 明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定 会计主管 电 话确认 后,存 款 9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 到期日 为法定 节 假日,存 款行顺 延至到 期 后第一个 工作日 支付, 存 款行需按 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提前 支取 如果在存 款期限 内,由 于 基金规模 发生缩 减的原 因 或者出于 流动性 管理的 需 要等原因 , 经 向 存款 行 说 明理由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提前支 取全 部或 部分 资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计 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相 关文件 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同时传 真复印 件给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并寄 送原件 给基金 托管人 代为 保管; 若存款 行 代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真 复印 件给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效 存 款凭 证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在选 择存款 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或 拒绝 结算,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的 交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否则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交 易对 手名单 ,但应 将 调整结 果至少 提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需要临 时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并 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以 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 督。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基 10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1. 本协议 所称的 流通受 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可 以投资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证 券,且限 于由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并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与 非公开 发行证 券 的认购, 不得预 付任何 形 式的保证 金,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 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 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流动性 风 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提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的 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前,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 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价 格、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未及时 提 供有关证 券的具 体的必 要 的信息, 致使托 管人无 法 审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于 承担 责任 。 11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行 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 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采取 合理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人 的 利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 以及违 反《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的投 资指令 不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理 人不予 纠正或 已代 表基金 签署合 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六)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 核对并 回复基 金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书 面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 回 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合理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在上 述规定 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及时 纠正, 由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12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泄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3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 相关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 金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资产 及 实物证 券等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灭 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基 金管理 人未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托 管人对 因为基金管理人投 资产生 的存放 或 存管在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 构的基 金资 产 ,或 交由期 货公司 或证 券公司 负责清 算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户 内 的资金 、期货 合约等 )及 其收益 ;由于 该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 当事人 外第三 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 开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资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 ”) ,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 为 “ 华 安新希 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预留 印鉴为 基金 托 管人 印章 。 14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按有关 规定开立 、使 用并管 理; 若无相 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 有 关规定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投资 需 要按照规 定开立 期货保 证 金账户及 期货交 易编码 等 ,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 规定开 立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完 成上述 账户开 立后,基金 管理人 应以书 面 形式将 期货公 司提供 的期 货保证 金账户 的初始 资金 密码和保证金 监控中 心的 登录用 户名及 密 码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资金 密码和 保证金 监控中 心登 录密码 重置由 管理人 进行 ,重置 后务必 及 时通知 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开 户过程 中相互 配 合,并提 供所需 资料。 管 理人保证 所 提供的 账户开 户材料 的真 实性和 有效性 ,且在 相关 资料变 更后及 时将变 更的 资料提 供给托 管 人。 2.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 15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并管理 。 3.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 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 管 库, 或存入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算 机构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 、 银 行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 有。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上 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所 造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 正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公 章 的合同传 真 件或复 印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致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16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运 用基金 财 产时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资 金划拨及 其他款 项付款 指 令,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授权通知 的内容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事先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供书面 授权通 知(以 下 称“授权 通 知” ) , 指定投 资指 令的被 授权人 员及被 授权 印鉴 , 授权通 知的内容 包括 被授权 人 的名单、 签 章样本 、权 限和 预留 印鉴 。授权 通知 应加盖 基金 管理 人 公司 公章 并写 明生 效时 间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授权 通知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向 授权人 、 被授权人 及 相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露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投资指令 是在管 理本 基金时,基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出 的交易 成交单 、 交易指令 及 资金划 拨类指 令( 以下简 称“指 令” ) 。 指令 应 加盖 预留印 鉴并由 被授 权人 签 章 。 基金 管 理人 发给基金 托管 人的资 金划 拨类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时间 、金 额、 出款 和收 款账户 信息 等。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的 发送:基 金 管理人 应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本 协议 的规定 ,在其 合 法的经营 权 限和交 易权限 内依照 授权 通知的 授权用 传真方 式或 其他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认可 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 ,应 确保相 关出款 账户有 足够 的资金 余额, 并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 出执 行指 令所必 需的 时间 。 对于新 股、 新债 申购 等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网下 申购 缴款 日的 10:00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期 货出 入金 业务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交易 日期 货出 入 金截 止时 间前 2 小 时将 期 货出入 金指令 发送 至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场内 业务, 首次进 行 场内交易 前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已完 成 交易单元 和 股东代 码设 置后 方可 进行 。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交易日 15:00 前将 银 行间 成交 单及 相关 划款 指 令发送 至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 托 管人 已完 成证书 和权 限设置 后方 可进 行本 基金 的银 行间 交易 。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应于行 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 付的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16:00 前 支付 至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对于指 定时 间出 款的 交易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小时 将指 令发 送至 基金托 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于 15:00 以后 发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的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应 尽力 配合 出 款, 但如未 17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能出款 时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2. 指令的 确认:基 金 管理人 有义务 在发送 指令后 与 基金托管 人以录 音电话 的 方式进行 确 认。指 令以获 得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该指令 已成功 接收 之时视 为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依照“ 授 权通知 ”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3.指 令的 执行: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收到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 指令 后,应 对指 令进行 形 式审 查, 验证指 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 ,传真 指令还 应审核 印鉴 和签章 是否和 预留印 鉴和 签章样 本相符 , 指令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执行 ,不 得延 误。 正常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依据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出 入金指令 ,通过 期货结 算 银行银期 转 账系统 进行 出入 金操 作。 当结算银 行银期 转账系 统 出现故障 等其他 紧急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使 用 非银期转 账 手工出 入金 。 非银期转 账手工 出入金 , 入金由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划款指 令 通过结算 银 行的网 银系统 划往期 货公 司指定 账户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通 知期货 公司进 行入 金操作 ,出金 由 基金管 理人通 知期货 公司 出金后 ,再发 送指令 给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金托 管人 依据基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划款 指令 通过 结算 银行的 网银 系统 划往 银行 托管账 户。 执行完期 货出金 或入金 的 操作后, 基金管 理人应 通 过其交易 系统或 终端系 统 查询出金 划 出情况 和入 金到 账情 况。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 的情形包 括指令 违反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指令 发 送人员无 权 或超越 权限发 送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发 送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素 不全导 致无 法执行等情形 ,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电 话确认 ,暂 停指令 的执行 并要求 基金 管理人 重新发 送 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传真提 供相 关交易 凭证、 合同或 其他 有效会 计资料 , 以确保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资料 来判断 指令的 有效 性。基金 托 管人 待收 齐相 关资料 并判断 指 令有效 后重新 开始执 行指 令。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时间内 补充相 关资料 ,并 给基金 托管人 预 留必要 的执行 时间。 在指 令未执 行的前 提下, 若基金 管 理人 撤销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原 指 令上注 明“作 废”并 加盖 预留印 鉴及被 授权人 签章 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 并电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 指令 有可 能违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本 协议 或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时, 应 暂缓 执行 指令, 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纠 正;如相 关 交易 已生 效,则 应通知 基 金管 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 内 纠正,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理人 的有效 指 令和通知 ,除非 违反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 托 18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人不 得无故 拒绝或 拖延 执行。 基金托 管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本 协议规 定的有效 指令 执行 或拖延 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前述有效 指令 ,致使 基金 的利益 受到损 害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除因故意 或过失 致使基 金 的利益受 到损害 而负赔 偿 责任外, 基金托 管人对 执 行基金管 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撤换 被授权 人 员或改变 被授权 人员的 权 限,必须 提前至 少一个 交 易日,使 用 传真方 式或其 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认可 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基金管 理人公 司 公章的 书面变 更通知 ,同 时电话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以电话 方式或 其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认可的 方式确 认后, 于授 权通知 载明的 生 效时间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此后 三日内 将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的正 本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变更 通 知书书 面正 本内 容与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不 一致 的,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 传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收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指令 的保管 指令若以 传真形 式发出 , 则正本由 基金管 理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指令 传 真件。当 两 者不一 致时 ,以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的 指令 传真 件为 准。 (九) 相关 责任 对 基金管 理人在 没有充 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出的 指令致 使资金 未 能及时清 算 所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造成 的传输 不及时 、未 能留出 足够执 行 时间、 未能及 时与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指令 确认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清 算或交 易失 败所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托 管 人正确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有效 指令, 基金财 产 发生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形 式的责 任。在 正常业 务受 理渠道 和指令 规定的 时间 内,因基金托 管 人 原因 未能及 时或正 确执 行合法 合规的 指令而 导致 基金财 产受损 的,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 相应 的责任 ,但 如遇 到不 可抗 力的情 况除 外。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相 关规定履 行形式 审核职 责 ,如果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存在事实 上 未经授 权、欺 诈、伪 造或 未能及 时提供 授权通 知等 情形,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因执行 有关指 令 或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而给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资产 或 任何第 三方带 来的损 失, 全部责 任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但 基 金托 管人 未按 约定 尽形 式审 核义 务执行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情形除外 。 19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 期货 买 卖的 证券 、期 货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设 计选择 代 理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标准 和程序,并按照有 关 合 同和 规定行 使基金 财产投 资权 利而应 承担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选择 经纪商 及投 资标的 等。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使用 其交 易单 元作 为 基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管 理人和 被选中 的证 券经营 机构签 订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 将 交易 单元租 用协议 及相 关文件 及时送 达基金 托管 人,确 保基金 托管人 申请 接收结 算数据 。 交易单 元保证 金由被 选中 的证券 经营机 构交付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有关 规定 ,在基 金的半 年 度报告 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证券 经营机 构的有 关情 况、基 金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买 卖证券 的 成交量 、回购 成交量 和支 付的佣 金等予 以披露 ,并 将该等 情况及 基金交 易单 元号、 佣金费 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 本基金期 货交易 的期货 经 纪机构, 并与其 签订期 货 经纪合同 ,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 参照有 关证 券买 卖、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 规则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负 责办 理委 托资 产的 期货交 易的 清 算交 割。 1、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 的 期货 公司 通过 深证 通向 基 金托 管人 及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以保 证金监 控中心 格式显 示本 产品成 交结果 的交易 结算 报告及 参照保证 金 监控 中心 格式 制作的 显 示本产 品期货 保证金 账户 权益状 况的交 易结算 报告 。经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可 采用电 子邮件 的 传送方 式作 为应 急备 份方 式传输 当日 交易 结算 数据 。 正常情 况下 当日 交易 结算 报告的 发送 时间 应在 交易 日当日 的 17 :00 之前。 因交 易 所原因 而造成 数据延 迟发送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恢复 后告 知期货 公司立 即 发送至 基金托 管人, 并电 话确认 数据接 收状况 。若 期货公 司发送 的期货 数据 有误, 重新向 管 理人、 托管人 发送的 ,管 理人应 责成期 货公司 在发 送新的 期货数 据后立 即通 知托管 人,并 电 话确认 数据 接收 状况 。 2、基金 管理 人应 责成 其选择 的 期货 公司 对发 送的 数据 的 准确 性、 完整 性、 真实 性负责。 由于交易 结算报 告的记 载 事项出现 与实际 交易结 果 和权益不 符造成 本产品 估 值计算错 误 的,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数据 发送 方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在委托财 产场内 清算交 收 及相关风 险控制 方面的 职 责按照附 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 规定》 的要 求执行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业务 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责 。 20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真实 性负责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记机 构应通过 与 基金管理人建 立的系 统发送 有 关数据, 由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有 关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 送,双 方可协 商解决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 据,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 机构办理 本基金 的登记 业 务,应保 证上述 相关事 宜 按时进行 。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 购、赎 回、 转换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需要 ,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专用 账 户,该 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7. 对于基 金申购 、转换 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 款,应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 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造 成基金 损失 的,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8.赎回 、 转换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付赎回 款、转 换转出 款 时,如基 金资金 账户有 足 够的资金 ,基金 托管人 应 按时拨付 ; 因基金 资金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付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资金 指令 除申购款 项到达 基金资 金 账户需双 方按约 定方式 对 账外,回 购到期 付款和 与 投资有关 的 付款、 赎回 和 分红 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基金资金 账户与 “基金 清 算账户” 间的资 金结算 遵 循“全额 清算、 净额交 收 ”的原则 , 每日按 照资金 账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金 的差额 来确 定资金 账户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额 ,以此 确 定资金 交收额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为基金 管理人 提供 适当方 式,便 于基金 管理 人进行查询和 账 务管理 。当 存在 资金 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收日 15:00 时 之前从 基 金清 算账户 划 往 基金 资金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方 式查询 结果;当 存在 资金 账户净 应 付额时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 令将 托管账 户净应 付额在 交 收日 及时 划往基 金 清算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方式 查询结 果。 当存在 资金 账户 净应付 额 时,如基 金银行 账户有 足 够的资金 ,基金 托管人 应 按时拨付 ; 21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因基金 资金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托管 人 不 承担 责任; 如系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五)基 金现 金分 红 1. 基金管 理人确 定分红 方 案通知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核定后依 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分红进 行账务 处 理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分红款 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 3.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22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每类 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 日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后,将 基 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发送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3.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应 按 照双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 核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 全。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23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 复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 复核;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准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结果。 24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25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披 露 ,拟公开 披 露的信 息在公 开披 露之前 应予保 密。除 按《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 办 法》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中 产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判 决 或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 证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 包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基 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 报告 ) 、 临时 报告 、澄清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投资 股指期 货及 资 产支持 证券 相关信 息、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信息披 露过程 中应以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为 宗旨,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与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宜,对 于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需要 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 息披 露文件 ,在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于不 需要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复 核的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在 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 合、互 相监督 , 保证其履 行按照 法定方 式 和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时间 内,将 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根据法 律法 规应由 基金托 管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基 金托管 人将 在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 ; (2)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26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的 信息披 露文件 , 由基金管 理人起 草、并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处,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27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用 基金 费用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28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证 件号码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29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 定的除外。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理 、资金 划 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 传 真至 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 账册 、 交易记 录和重 要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务 并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30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 保管基 金 管理业务 资料, 保证不 做 出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 的行为 ,并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 业务的 移交手续 。 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 保管基 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 料 ,保证不 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害的 行为, 并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续 。基金 管理 人应给 予积极 配合, 并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31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将 其固有 财产或 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 资。 (二)基 金管理 人不公 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 财产,基 金托管 人不公 平 地对待其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对 他人泄 漏基金 运 作和管理 过程中 任何尚 未 按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基 金管理 人在没 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投资 指令和 付款 指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行政上 、财务 上 不独立,其高级 管理人 员 和其他从 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 用或处分 基金财 产,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令 、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 九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 为,以 及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由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2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 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处 理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不履行本 协议或 履 行本协议 不符合 约定的 , 应当承担 违 约责任 。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 自职责 的 过程中, 违反《基 金 法》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约定 ,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 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根据各 自 的过错 程度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三)一 方当事 人违约 , 给另一方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行 赔 偿;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赔 偿,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利 及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方 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3、不 可抗 力; 4、基 金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资 产,或 交由期 货公司 或证 券公司 负责清 算交收 的基 金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户 内 的资金 、期货 合约等 )及 其收益 ,由于 该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 当事人 外第三 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 金资 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四)一 方当事 人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责范 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 取必要 的 措施,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违 约行为 虽已发 生 ,但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 履行的, 在最大 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由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可 控制的 因 素导致业 务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或 投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34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 协商未能 解 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 华南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律 师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35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 国证监会 申请发 售基金 份 额时提交 的托管 协议草 案 ,应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根据中 国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并 正式 签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 同成立之 日起成 立,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生效 。 托管协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本 协议一式 三 份, 协议双方 各持一份,剩余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需要 上报 监管机 构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36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法 机关依 法 冻结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 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义外 , 本协议的 用语定 义适用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协议 未 尽事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37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38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附 件: 托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规定 资产托管 人和 资产管 理人 为确保证 券交 易资金 结算 业务安全 、高 效运行 ,有 效防范结 算 风险, 规范结 算行为 ,进 一步明 确资产 托管人 与其 代理结 算客户 在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业务 中 的责任 ,根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登记 结 算管理 办法》 、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结 算参与 人管理 规则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 , 资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 管人 就参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结 算公 司” )多 边 净额结 算业 务相 关事 宜规 定如下 : 第一条


资产 托管人 系经 中国银 监会、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保监会 及其 他相关 部门核 准 具 备证券 投资基 金、保 险资 产、企 业年金 基金以 及其 他与结 算公司 结算业 务相 关的托 管业务 资 格的商 业银行 ;资产 管理 人系经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保监会 批准设 立的证 券公 司、基 金管理 公 司、保 险公 司、 保险 资产 管理公 司等 投资 管理 机构 。 第二条


资产 管理人 管理 并由资 产托管 人托 管的资 产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达成 的符合 多 边 净 额 结算 要求 的证 券交 易, 采取 托管 银行 结算 模式的 (包 括公 募基 金、 专户账 户、 企业 年金 、 社 保 基金 等) ,应 由资 产托管 人 与结 算公 司办 理证 券资 金 结算 业务; 资产 托管人 负 责参 与结 算 公司多 边净额 结算业 务, 资产管 理人应 当按照 资产 托管人 提供的 清算结 果, 按时履 行交收 义 务,并 承担 对资 产托 管人 的最终 交收 责任 。 第三条


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同 意遵 守结 算公 司制定 的业 务规 则。 第四条


多边 净额结 算方 式下, 证券和 资金 结算实 行分级 结算原 则。 资产托 管人负 责 办 理与结 算公司 之间证 券和 资金的 一级清 算交收 ;同 时负责 办理与 资产管 理人 之间证 券和资 金 的二级 清算 交收 。 第五条


资 产托 管人 依据 交易清 算日 (T 日) 清算 结 果, 按照 结算 业务 规则 , 与结算 公 司 完成最 终不可 撤销的 证券 与资金 交收处 理;同 时在 规定时 限内, 与资产 管理 人完成 不可撤 销 的证券 、资 金交 收处 理。 第六条


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交 收违 约应 遵循 谁过 错谁赔 偿的 原则 。 (一)因 资产 管理人 头寸 匡算错误 等资 产管理 人原 因导致的 交收 违约实 际损 失,由资 产 管理人 承担 。 (二)因 资产 托管人 操作 失误等资 产托 管人原 因导 致的交收 违约 实际损 失, 由资产托 管 人承担 。 (三)由 第三 方过错 导致 的交收违 约损 失,按 照最 大程度保 护资 产管理 人管 理托管资 产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由双方 协商 处理 ,并 由双 方共同 承担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责任 。 除依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规定约定 外, 资产托 管人 不得擅自 动用 资产管 理人 管理托管 资 产的证 券和资 金从事 证券 交易。 资产托 管人擅 自动 用资产 管理人 管理托 管资 产的证 券和资 金 造成损 失的, 应当对 资产 管理人 管理资 产及资 产管 理人遭 受的实 际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资 产 托管人 擅自动 用资产 管理 人管理 托管资 产的证 券和 资金得 到盈利 的,所 有因 此而取 得的收 益 归于托 管资 产, 且资 产管 理人不 承担 任何 相关 费用 。 若资产管 理人 过错且 利用 自有资金 或按 照中国 证监 会规定使 用风 险准备 金垫 付资金交 收 透支,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归 托管资 产, 由此 产生 的实 际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七条


资产 托管人 按照 结算公 司的规 定, 以资产 托管人 自身名 义向 结算公 司申请 开 立 相关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 券交收 账户 以及 按照 结算 公司相 关业 务规 定应 开立 的其他 结算 账户 , 39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用于办 理资产 托管人 所托 管资产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的证券 交易及 非交易 涉及 的资金 和证券 交 收业务 。 第八条


根据 结算公 司业 务规则 ,资产 托管 人依法 向资产 管理人 管理 资产收 取存入 结 算 公司的 最低结 算备付 金、 交收价 差保证 金及结 算保 证金等 担保资 金,该 类资 金的收 取金额 及 其额度 调整 按照 结算 公司 规则以 及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的 其他 书面 协议 或约定 执行 。 若资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结 算备付金 账户 日末余 额低 于其最低 结算 备付金 限额 的,资产 管 理人应 于规 定时 间内 补足 款项。 第九条


资产 托管人 收到 结算公 司按照 与结 算银行 商定利 率计付 的结 算备付 金(含 最 低 备付金 ) 、 交收 价差 保证 金 等资金 利息 后, 于收 息当 日向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 支付。 第十条


资 产托 管人 于交 易清算 日(T 日 ) ,根 据结算 公 司按 照证 券交 易成 交结 果 计算的 资金清 算数据 和证券 清算 数据以 及非交 易清算 数据 ,分别 用以计 算资产 管理 人管理 资产资 金 和证券 的应收 或应付 净额 ,形成 资产管 理人当 日交 易清算 结果。 资产托 管人 应及时 、高效 、 安全地 完成托 管资产 的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交收 ,对 于结算 公司已 退还各托管 资产的 交收资 金 应及时 计入 各托 管资 产的 银行账 户。 第十一 条 资 产托 管人 完成托 管 资产 清算 后,对于 交收 日 可能 发生 透支 的情 况,应及 时与 资产管 理人 沟通 。 资产托 管人 于交 收日 (T+1 日 )根据 交易 所或 结算 公司数 据计 算的 资产 管理 人 T 日交易 清算结 果, 完成 资产 管理 人管理 资产 资金 、证 券的 交收。 第十二 条


资 产管理 人对 资产托 管人提 供的 清算数 据存有 异议, 应及 时与资 产托管 人 沟 通,但 资产管 理人不 得因 此拒绝 履行或 延迟履 行当 日的交 收义务 。经双 方核 实,确 属资产 托 管人清 算差 错的 , 资产 托 管人应 予以 更正 并赔 偿托 管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实际 损失 ;若 经核实 , 确属结 算公司 清算差 错的 ,资产 管理人 应配合 资产 托管人 与结算 公司沟 通。 若因资 产管理 人 在托管 交易 单元 上进 行非 托管资 产交 易等 事宜 , 致 使资产 托管 人接 收清 算数 据不完 整不 正确 , 造成清 算差 错的 ,责 任由 资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十三条 为 确保资 产托 管人与结 算公 司的正 常交 收,不影 响资 产托管 人所 有托管资 产 的 正 常运 作, 正常 情况 下, 交 易日 (T 日) 日终 资产 管理人 应保 证其 管理 的各 托管资 产资 金 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可完 成与 结算公 司于 交收 日(T+1 日)的 资金 交收 。 第十四 条


若资 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资 金账 户 T 日余 额无法 满足 T+1 日交 收要求 时 ,资产 管理人 应按 照《 托管 协议 》或《 备忘 录》 中约 定的 时点补 足金 额, 未有 约定 的,应 于 T+1 日 12:00 前补 足金 额, 确保 资产托 管人 及时 完成 清算 交收。 对于 创新 产品 ,补 足金额 的时 点 可 在托管 协议 或其 他文 件中 约定。 第十五 条


资 产管理 人未 按本规 定第十 四条 约定时 限补足 透支金 额, 其行为 构成资 产 管 理人资 金交 收违 约, 资产 托管人 依法 按以 下方 式处 理,且 资产 管理 人应 予以 配合: (一)资 产管 理人应 在不 晚于结算 公司 规定的 时点 前两个小 时向 资产托 管人 书面指定 托 管资产 证券 账户 内相 当于 透支金 额价 值 120%的证 券 ( 按 照前 一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计 算) 作为交 收履约 担保物 。资产 管理 人未能 按时指 定的, 资产 托管人 依法自 行确定 相关 证券作 为交收 履 约 担 保物,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资 产管 理人。 资产 管理人 未 及时 向资 产托 管人 指定 或 指定 错误 的, 相关责 任由 资产 管理 人承 担。 资产托管 人可 向结算 公司 申请,由 结算 公司协 助将 相关交收 履约 担保物 予以 冻结,资 产 管理人 应向资 产托管 人出 具同意 结算公 司协助 资产 托管人 冻结其 证券账 户内 相应证 券的书 面 文件( 对于企 业年金 基金 等涉及 资产托 管人、 资产 管理人 及委托 人或受 托人 的托管 资产, 资 产管理 人向资 产托管 人出 具的书 面文件 应经资 产管 理人委 托人或 受托人 确认 。委托 人或受 托 人与资 产托管 人、资 产管 理人签 署的合 同、操 作备 忘录等 法律文 件中有 相关 内容的 ,视为 确 认 )。 40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 资产 管理 人于 T+2 日在结 算公 司规 定时 间前 补足相 应资 金的 ,资 产托 管人可 向 结 算公司 申请解 除对相 关证 券的冻 结;否 则,资 产管 理人应 配合资 产托管 人对 冻结证 券予以 处 置,如 资产管 理人不 配合 ,资产 托管人 依法对 冻结 证券进 行处置 ,但须 及时 书面通 知资产 管 理人。 (三)证 券处 置产生 的资 金,如相 关交 易尚未 完成 交收的, 应首 先用于 完成 交收,不 足 部分资 产管 理人 及时 补足 。 第十六 条


资 产管理 人知 晓并确 认,资 产管 理人管 理资产 中用于 融资 回购的 债券将 作 为 资产托 管人相 关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偿还融 资回购 到期 购回款 的质押 券,若 资产 管理人 债券回 购 交收违 约,结 算公司 依法 对质押 券进行 处置, 但须 及时书 面通知 资产管 理人 。资产 管理人 应 就债券 回购交 收违约 后结 算公司 对质押 券的处 置以 及资产 管理人 委托人 或受 托人所 应承担 的 委托债 券投资 风险, 预先 书面告 知资产 管理人 委托 人或受 托人, 并由资 产管 理人委 托人或 受 托人签 字确认 。委托 人或 受托人 与资产 托管人 、资 产管理 人签署 的合同 、操 作备忘 录等法 律 文件中 有相 关内 容的 ,视 为确认 。 第十七条 由 于资产 管理 人原因, 其管 理资产 发生 证券超额 卖出 或卖出 回购 质押债券 而 导致证 券交收 违约行 为的 ,资产 托管人 暂不交 付其 相应的 应收资 金,并 依法 按照结 算公司 有 关违约 金的标 准向资 产管 理人收 取违约 金。资 产管 理人须 在两个 交易日 内补 足相关 证券及 其 权益。 资产管 理人未 能补 足的, 资产托 管人依 法根 据结算 公司相 关业务 规则 进行处 理,由 此 产生的 实际 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承 担, 收益 归托 管资 产所有 。 第十八 条


因 资产管 理人 原因发 生资金 交收 违约时 ,资产 托管人 依法 采取以 下风险 管 理 措施, 但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资产管 理人 : (一) 按照结 算公 司标 准计 收违 约资金 的利 息和 违约 金; (二) 按结算 公司 标准 调高 资产 管理人 管理 资产 的最 低备 付金或 结算 保证金 比例 ;


(三) 报告监 管部 门及 结算 公司 ; (四) 按照结 算公 司业 务规 则向 结算公 司申 报暂 停资 产管 理人的 相关 结算 业务 ; (五) 根据监 管部 门或 结算 公司 要求采 取的 其他 措施 。 第十九条 如 因资产 管理 人原因造 成资 产托管 人对 结算公司 出现 违约情 形时 ,结算公 司 实施相 关风险 管理措 施引 发的后 果由资 产管理 人自 行承担 ,由此 造成资 产管 理人管 理资产 及 资产托 管人 实际 损失 ,资 产管理 人应 负责 赔偿 。 如因资产 托管 人原因 造成 未及时将 资产 管理人 应收 资金支付 给资 产管理 人或 未及时委 托 证券登 记结算 机构将 资产 管理人 应收证 券划付 到资 产管理 人证券 账户的,资 产托管 人应当 对 资产管 理人承 担违约 责任 ;如因 资产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对结 算公司 交收违 约的 ,相应 后果由 资 产托管 人承 担。 以上 造成 的托管 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的实际 损失 ,资 产托 管人 应负责 赔偿 。 第二十 条


本 规定任 何一 方未能 按本规 定的 约定履 行各项 义务均 将被 视为违 约,除 法 律 法规或 结算公 司业务 规则 另有规 定,或 本规定 另有 约定外 ,违约 方应承 担因 其违约 行为给 对 方和托 管资产 造成的 实际 损失。 如双方 均有违 约情 形,则 根据实 际情况 由双 方分别 承担各 自 应负的 违约 责任 。 第二十 一条


如果协 议的 一方或 双方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行 本规定 时, 可根据 不可抗 力 的 影响部 分或全 部免除 责任 。不可 抗力是 指资产 托管 人或资 产管理 人不能 预见 、不可 避免、 不 能克服 的客观 情况。 任何 一方因 不可抗 力不能 履行 本规定 时,应 及时通 知对 方并在 合理期 限 内提供 受到 不可 抗力 影响 的证明 ,并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第二十 二条


本规定 未尽 事宜及 因履行 本规 定而产 生的争 议或纠 纷, 如经友 好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采 取以 下第_(1 )_种方 式解 决: (1 ) 提交华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 在深圳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 、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2 ) 向有管 辖权的 法院提 起 41






























































华安新希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诉讼解 决。 第二十 三条


资产管 理人 和资产 托管人 本规 定适用 于现在 及以后 由资 产管理 人管理 、 资 产托管 人托 管的 所有 业务 品种。 第二十 四条


本 规定 有效期 间,若因 法 律法 规、 结算 公 司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化导 致 本规 定 的内容 与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业务规 则的规 定不 一致的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的规定 和上述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协议双 方应 根据最 新的法 律法规 、业 务规则 和上述 协 议对本 规定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补 充。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