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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泓泽纯债债券A(003731)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安 泓泽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1、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2016 年10 月31 日 证监 许可 ﹝2016 ﹞2513 号 《关 于准予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注册募集。 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3、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期货 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并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风 险 承受能 力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4、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险 、 估 值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技术 风险 和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公司 采用 非 公开 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 公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 存 在 较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5、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 但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较 低风险 的投 资品 种 。 6、 投资者应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 值发售并 不改变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投 资者按1.00 元面值 购买基 金份额以 后,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7、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 注意 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8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69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 长安泓 泽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 基金 合同 》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安 泓泽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长 安 泓 泽纯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泓泽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长 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4、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7 、C 类 基金份额 : 指不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 其他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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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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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 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吴昱 联系电 话:021-2032 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上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 管部处 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和 安 信期 货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董 事 长等 职 , 现 任 长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长 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崔进才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 总 行部 门副 总经理 、 部门总 经理 等职 , 中 信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任 长安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公 司总 经理 ,西 安国 家航空 产业 基金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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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 董 事, 管理 学学 士。 曾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 资研究 部研 究助 理、 总裁 办投后 管理 等岗 位, 现任 上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总裁 办高 级经 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业机 构部 高级 经理 , 美 国 PIMCO 总 部香 港公 司副 总裁 , 现 任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业 股权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兴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通联 网络 支付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黄陈先 生, 董事 , 金 融学 博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政 策室 、 发 展规 划 部 、 投资 银行 部等部 门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部总 监, 汤森路 透中 国 区 投资及 咨询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中 国区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负责 人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长安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俊瑞 先生,独立董 事,经济学 博士。曾任陕 西财经学院 会计系/ 财会学 院、西安交 通 大学会 计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等职 ,现 任西 安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印第 安纳 大学凯 利商 学院 助理 教授 、副教 授 , 现任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教 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 金会副 秘书 长。 2 、监 事会 成员 印凤女 士,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长 安汽 车销 售有限 公司 经营 部财 会处 处长、 长安 汽车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财务处 处长 、 长 安福 特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长 安标致 雪铁 龙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兵 器装备 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 湾 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资金 证券部经理,海南欣 龙无纺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 ,上海君创财 经顾问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等职。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黄陈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李永波 先生 , 督 察长 。 武 汉大学 法学 学士 、 民 商法 学硕士 , 十 年以 上法 律、 基金从 业经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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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历。 曾任 上海 市源泰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上 海市 律师协 会基 金 业 务委员 会委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等 职。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三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乔哲先 生 , 获 工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二十 年债券 及相 关金融 工作 经验 。 曾 任中 国农业 发 展 银行山 东省 分行 资金 计划 处资金 科科 长 ,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资金 计划 部债 券发行 与资 金 交易负 责人, 东亚 银行 ( 中国) 有限公 司资 金中 心 高级助 理经 理, 法 国巴 黎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债 务资 本市场 主管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 投资总 监、 长安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长安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陈先 生, 简历 同上 。 乔哲先 生, 简历 同上 。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六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分析 师 , 中 海石 油气 电集 团有限 责任 公司 贸易 部研 究员 ,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品 经理 、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 ( 筹) 总经理 , 长 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安产 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安鑫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栾绍菲 先生 , 澳大利 亚悉 尼大学 毕业 , 获金融 与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 五年 以上 金融行 业 从 业经历 。 曾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长 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安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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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度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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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 坚 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意 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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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 漏 洞;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地 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 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 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反洗钱 制度 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 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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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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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 1992(601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6.5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朱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 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 金托 管部,2005 年 更名为 资产 托管部 ,2013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2016 年再 次更 名为资 产托 管部 , 目 前下 设证券 托管 处、 客户资 产托 管处 、内 控管 理处、 运营 管理 处四 个职 能处室 。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 管、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私 募股 权托 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2 .主 要 人 员情 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出生 ,工商管 理硕 士,高 级经 济师。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浦 东 分行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上海市 政府 副秘 书长 、 上 海市金 融工 作党 委副 书记 、 上海 市金 融服 务办公 室主 任、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第 十届、 第十 一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共 上海 市第 十届 委员会 委员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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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上海 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市 金 融服 务办 挂职 任机 构处 处长 、 市 金融 服务办 主任 助理 ,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财 务总 监, 上海 国盛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刘长江 , 男 ,1966 年 出生 , 硕 士研 究生 , 经济 师 。 历任工 商银 行总 行教 育部 主任科 员, 工商银 行基 金托 管部 综合 管理处 副处 长、 处长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部 总经 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银 行总 部资 产托 管部 、 企 业年 金部 、 期 货结 算 部总经 理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资产 托管部 、 企业 年金 部 、 期 货 结算部 总经 理,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 金 融机构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 金融 机构部 、 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规模为 1526 亿 元,托 管 证券 投资基金共六 十六只,分别 为国泰金龙债 券、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 天治财富增 长基金、 广发小 盘成 长基 金、 汇添 富货币 基金 、 长 信金 利趋 势基金 、 嘉 实优 质企 业基 金、 国 联安 货币 市场基金、银华永泰积极 型债券基金、长信利众债 券基金(LOF ) 、华富保本债券基金、中 海安鑫 保本 混合 、博 时安 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易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 、鹏 华丰泰 定期 开 放债券 、 汇 添富 双利 增强 债 券型基 金、 中信 建投 稳信 定 期开放 债券 、 华 富恒 财分 级 债券基 金、 汇添富 和聚 宝货 币基 金、 工银瑞 信目 标收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基金 、北 信瑞 丰宜 投宝货 币基 金 、 鑫元合 丰分 级债 券、 中海 医药健 康产 业混 合、 国寿 安保尊 益信 用纯 债、 华富 国泰民 安灵 活 配 置混合 、 博 时产 业债 纯债 债券、 安信 动态 策略 灵活 配置基 金、 东方 红稳 健精 选混合 基金 、 国 联安鑫 享混 合基 金、 国联 安鑫富 混合 基金 、 长 安鑫 利优选 混合 基金 、 工 银瑞 信生态 环境 行 业 股票基 金、 天弘 新价 值灵 活 配置混 合基 金、 嘉实 机构 快 线货币 基金 、 鹏 华 REITs 封闭式 基金 、 华富健 康文 娱基 金、 国寿 安保稳 定回 报混 合、 国寿 安保稳 健回 报混 合、 国投 瑞银新 成长 混 合 基金、 金鹰 改革 红利 基金 、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 国联安 鑫悦 混合 基金 、 国 联安鑫 禧混 合基 金、 中 银瑞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基金 、 华 夏新 活力 混合 基金、 鑫元 汇利 债券 型基 金、 国 联安 安稳 保本基 金、 南方 转型 驱动 灵活配 置基 金、 银华 远景 债券基 金、 华富 诚鑫 灵活 配置基 金、 富安 达长盈 保本 基金 、 中 信建 投稳溢 保本 基金 、 工 银瑞 信恒享 纯债 债券 型基 金、 长信利 发债 券 基 金、 博 时景 发纯 债基 金、 鑫 元得利 债券 型基 金、 国泰 添益混 合基 金、 中银 尊享 半年定 开基 金、 鹏华兴 盛定 期开 放基 金、 华富元 鑫灵 活配 置基 金、 东方红 战略 沪港 深混 合基 金、 博时 利发 纯 债基金 、鹏 华兴 锐定 期开 放基金 、汇 添富 保鑫 保本 混合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内部 控制目标 为: 确保经 营活 动中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监管部 门监 管规 则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规 章制 度, 形成守 法经 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 确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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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完 整, 确 保业 务活 动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内部 控制组织 架构 为:总 行法 律合规部 是全 行内部 控制 的牵头 管 理部门 , 指 导业 务部 门建 立并维 护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总行 风险 监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险 的牵 头管 理部 门。 指导业 务部 门开 展资 产托 管业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 作。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下 设内 控管 理处 。 内 控管理 处是 全行 托管 业务 条线的 内部 控制 具体 管理 实施机 构, 并配 备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责 。 3 、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已 建立 完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内 控制度 贯 穿资产 托管 业务 的决 策、 执行、 监督 全过 程, 渗透 到各业 务流 程和 各操 作环 节, 覆 盖到 从事 资产托 管各 级组 织结 构、 岗位及 人员 。 内 部控 制以 防范风 险、 合规 经营 为出 发点, 各项 业务 流程体 现“ 内控 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 念,营 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 业务 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 节 。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 和保 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 的资 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 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公 区域建 立健 全安 全监 控系 统, 利用 录音 、 录 像等 技 术手段 实现 风险 控制 ; 定 期对业 务情 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 险隐 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依 据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法 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等 进行 监督 。 监 督依据 具体 包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基金 法》 ; (3)《 运作 办法 》 ; (4)《 销售 办法 》 (5)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 、监 督内 容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 定 ,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后所 托管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等 进行 严格 监督 ,及 时提示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风 险。 3 、监 督方 法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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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 监督岗位 ,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 管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 、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 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将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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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机构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户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直销 机构 网 站公 告。 2 、其他 销 售机 构 其他销 售机 构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变更 或增 减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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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 恒隆 广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 黄 小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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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 ,经 2016 年 10 月 31 日 证 监许可[2016]2513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 一、基金类型、运作 方式 、存续期间 和基金份 额类 别 1 、基 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4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和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前后 端认 购/ 申 购费用 ,而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并 单独 公告。 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类别基金份额 之间不得互 相 转换。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已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 , 可以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或 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或者 停止 现 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方 法及 规则 进行调 整等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调 整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 场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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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应不 少于2亿 元人 民币 。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募 集情况 提前 结束 募集 。 八、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 本基金 的认 购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确 定,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中列 明 。 2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 理的手 续 投资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应提 交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续 详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 销售机构 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3 、认 购费 用 投资人 在认 购A 类 基金 份 额时支 付认 购费 用, 认购C 类基金 份额 不支 付认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率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如 下所 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 ≤M <300 万元 0.40% 300 万 ≤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募集期 内投资 人 可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 认购 费 按 照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1 )当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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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 )当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 元, 认购 费 率为 0.60% , 假定 认购 期 产生的 利 息为 1 元, 则可 认购 基金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60%)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 额=(9,940.35 +1)/1.00=9,941.35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00 元,则 其可得到 9,941.35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认 购 C 类 基 金份 额 10,000 元, 假定 认 购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1 元, 则可认 购 基金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 +1.00 )/1.00=10,001.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00 元,则 其可得到 10,001.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5 、认 购的 方式 和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 ) 当 日 (T 日 ) 在 规定 时间内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 投资人 通常 应 在 T+2 日 ( 包括该 日) 到原销 售机 构查 询认 购申 请的受 理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申请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 由此产 生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5)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人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人 (无 需支 付相关 利息 )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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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6 、认 购的 限制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 人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募 集期内, 除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另有 规定 外,投 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目 前仅针 对个 人投 资者 ) 和 除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其他 销售机 构 认 购本 基金份 额 , 首次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每笔 最 低金 额 10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投 资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中 心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追 加认 购每 笔最 低金 额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本 基金 直销 中心 单笔认 购最 低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整 。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认 购的金 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 及利 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成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的数 额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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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其中,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指 按照 同期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 活期存 款基 准利 率计 算的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且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相 关的 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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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基金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 体参 见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 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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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所能 控 制 的 因 素影 响 业 务 处理 流 程 时 , 则赎 回 款 项 划付 时 间 相 应延 迟。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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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 平台 (目 前仅 针对 个人投 资者 ) 和 除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其他 销 售机 构 首 次申 购本 基金份 额,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 费) , 追加 申 购 每笔最 低金 额 1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投资 人在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首 次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 费) , 追加 申购 每笔 最低 金 额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 费) 。 本基 金 直销中 心单 笔 申 购最 低金 额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投资者 将分 配的 收益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基 金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进行 交易 要 受 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本基 金目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未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限制 ,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少于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将导 致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00 份的 , 需一并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及 其用途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时支 付申 购费 用, 申 购费 率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需 要支付 申购 费用 。投 资者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具体 如下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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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 ≤M <300 万元 0.50% 300 万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时 对赎 回基金 份额 收取赎回 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180 日 0.10% Y ≥180 日 0%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 率 Y <30 日 0.10% Y ≥30 日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机构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基金 销售 费率实 行一 定的 优惠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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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舍 去尾 数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应 费率 为 0.80% ,假设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85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85=46,861.7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85 元 ,则可 得 到 46,861.75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 50,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85 元 ,则 可申 购 的 C 类基 金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85=47,236.6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85 元 ,则可 得 到 47,236.6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一样 ,均 采用 “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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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舍 去尾 数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3 个月 后 决定 全部 赎 回,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10% ,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 0.10%=13.56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13.56=13,553.44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3 个月后 全部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3,553.44 元。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 30 日后 (已 超过 30 日 )决定 全部 赎回 ,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3567 元 ,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0=13,567.00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 30 日后 全部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3,567.0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各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T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 市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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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 不含利 息)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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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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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 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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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 ,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投 资回 报和长 期稳 健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地 方 政府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 纯债部 分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国 债期 货 、 债 券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可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 三、投资策略 1、 久期策 略 久期是 衡量 债券 价格 变动 对利率 变动 敏感 性最 重要 和最主 要的 指标 , 也 是影 响 组合收 益 率的重 要因 素 。 久 期越 长 , 债 券价 格对 利率 的变 动 就越敏 感 , 债 券价 格的 波 动就越 大 。 久 期 策略主 要指 综合 各类 经济 和市场 情况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久 期水 平。 本基金 将全 面 、 深 入研 究 影响利 率变 化的 宏观 因素 , 如 经济 增长 率、 通货 膨 胀、 国际 收 支等的 变化 , 进而 判断 经 济政策 的基 调和 走向 , 结 合债券 市场 资金 供给 结构 、 流 动性 充裕 度 以及投 资人 避险 情绪 等的 变化 , 判 断和 预测 未来 一 段时间 利率 的可 能走 势 , 从而确 定并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水平 。 当 预期利 率将 上行 时 , 适 当 缩短债 券组 合的 久 期 水平 , 当 预期 利率 将 下行时 , 适当 拉长 债券 组 合的久 期水 平 , 以 利用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水 平的 调整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提升债 券组 合的 收益 率。 2、 类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置策略即决定资金 在不同类型债券间的分配 ,本基金类属配置策略包 括两个层 面:决 定利 率债 和信 用债 的配置 侧重 和大 概比 例及 细分类 别债 券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经济 周期 和市场 环境 的把 握 , 基 于 对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的 深入分 析以 及对宏 观经 济的 持续 跟踪 , 结 合市 场上 主要 的债 券 配置机 构资 金的 情况 , 深 入分析 利率 债和 信用债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 确定利 率债 和信 用债 的配 置侧重 和大 概比 例 , 并 根 据 市场 的变 化趋 势,及 时进 行调 整。 同时, 本基 金重 点分 析不 同 类型债 券的 信用 分析 、 税 赋 水平、 市场 流动 性和 市场 风 险等, 研究国 债 、 金 融债 和信 用 债、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 、 一 级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等 投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化 趋势 , 进而 决定 在 上述按 不同 口径 分类 的债 券资产 的类 属配 置 , 以 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收 益。 3、 期限结 构策 略 在对影 响利 率和 信用 风险 变化的 宏观 和市 场因 素分 析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通过 预 测同一 类 型债券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化 趋势 , 在久 期策 略 和类属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确 定债 券组 合 最优的 期限 结构 。 具体 来 看, 期限 结构 策略 可细 分 为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 略、 杠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 骑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 买入 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 债 券收益 率的 下滑 ,获 得资 本利得 收益 。 子弹策 略是 在收 益率 曲线 较陡时 ,使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的久 期集 中于 收益 率曲 线的一 点 ; 杠铃策 略是 在收 益率 曲线 可能呈 现两 头下 降较 中间 下降更 多的 蝶式 变动 时, 使 投资组 合中 债 券的久 期集 中在 收益 率曲 线的两 端 ; 梯 式策 略是 在 收益率 曲线 水平 移动 时 , 使投资 组合 中的 债券久 期均 匀分 布于 收益 率曲线 上。 4、 信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信用债 券面 临着 债券 本 息 无法按 时兑 付或 无法 部分 或全部 兑付 的信 用风 险, 同 时信用 风 险带来 了信 用溢 价 , 使 信 用债券 的收 益率 高于 同期 限的利 率债 , 因此 信用 债 券成为 决定 债券 组合收 益率 和风 险水 平的 重要券 种。 本基金拟通过承担适度的 信用风险获取信用溢价收 益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并 控制组合 的风险 ,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 略包括 个券 精选 、 行业 配 置和动 态调 整三 个层 面 。 通过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 精 选信 用评 级较 高 、 信 用风 险小 、 收 益率 相 对较高 的个 券 , 再 通过 筛 选行业 并在 不同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行业中 分散 配置 以分 散信 用债券 的风 险 , 最 后密 切 跟踪个 券和 发债 主体 的情 况, 对于 经营 或 信用可 能恶 化的 个券 ,及 时卖出 。 定性分 析主 要包 括对 企业 性质和 内部 治理 情况 、 财 务管理 的风 格 、 企 业的 盈 利模式 、 企 业在产 业链 中的 位置 和地 位、 产品 竞争 力和 企业 核 心优势 等企 业内 部因 素分 析, 以及 企业 的 股东背 景 、 政 府对 企业 的 支持 、 银 企关 系、 企业 对 国家或 地方 的重 要程 度等 外部支 持因 素分 析。 定 量分 析主 要包 括资 本 结构分 析、 现金 获取 能力 分 析、 盈 利能 力分 析和 偿债 能 力分析 等。 同时 , 关 注个 券的 债券 条 款和特 征 , 包 括其 信用 评 级、 收益 率 ( 到期 收益 率 、 票 面利 率、 利 息支付方 式和利息 税务处 理) 、剩余 期限、 久期、凸 性、流动 性(发行 总量、 流通量、 上 市 时间) 等指 标。 综合 上述 因素决 定 是 否将 个券 纳入 备选债 券库 。 在精选 个券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发 债主 体所 在行业 的情 况 , 对 于面 临 较大的 产能 过剩和 调整 压力 的行 业 、 周期性 强并 处于 低谷 的行 业以及 面临 国家 调控 限制 的行业 , 将提 升 对该行 业发 债主 体和 债券 的筛选 标准 , 对于 其他 行 业, 本基 金将 适度 分散 行 业配置 , 以更 好 分散信 用债 券组 合的 风险 。 同时 , 本 基金 密切 跟踪 发 债主体 和行 业发 展情 况以 及债券 本身 的情 况 , 当 发 债企业 的基 本面情 况可 能恶 化或 信用 评级可 能下 调时 , 尽早 卖 出; 对于 存在 信用 风险 隐 患的债 券 , 及 时 制定风 险处 置预 案。 对于 基本面 转好 或信 用评 级可 能上调 的个 券, 积极 配置 。 5、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研 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 发 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水平 等基 本面 因素 , 并 且结 合债 券市 场宏 观 分析的 结果 , 评估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和提前 偿付 风险 , 辅以 量 化模型 分析 , 评估 其内 在 价值进 行投 资。 6、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密 切跟踪 发行 主体 的资 产负 债率和 现金 流等 基本 面情 况以及 债 券的信 用评 级 、 收 益率 和 投资人 数量 及流 动性 情况 , 重 点投 资具 有较 好流 动 性和具 有较 高相 对投资 价值 的品 种, 力求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提高 投资收 益。 7、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 密切跟 踪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信用 风险 变化 和流 动性 情况 , 通 过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进 行信 用评级 控制 , 通过 对投 资 单只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限制 , 严格 控 制风险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对基 金资 产流动 性造 成的 影响 ,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后 , 决定 投资 品 种。 同时 , 本 基金 持续 跟 踪所投 债券 发债 主体 的经 营情况 和财 务指 标等 , 分 析评 估发 债主 体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对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信 用风 险进 行评估 并及 时作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出反应 。 8、 国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 政策 趋势的 分析 , 预测 债券 市 场变动 趋势 。 通 过对国 债期 货的 流动 性 、 波动水 平 、 风 险收 益特 征 、 国 债期 货和 现货 基差 、 套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持 续跟 踪, 通过多 头或 空头 套 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9、 回购套 利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以及 回购 成本等 因素 的情 况下 , 在 风 险可控 及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通过债 券回 购融 入和 滚动 短期资 金 , 投 资于 收益 率 高于融 资成 本的 债券等 其他 金融 工具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四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债 券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所 持有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需 遵从 以下 投资 限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本基金 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9)条规 定外, 因证券和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3、关 联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4、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对 基金合同 所述投资 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 制、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 本 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 组合限 制 、 禁 止行 为等 ,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调整 或修 改 后的规 定执 行 , 而 无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执 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调 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 前,应 向投 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的 收益率 。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反 映 中 国债 券 市 场 总体走 势的 代表 性指 数 , 样本券 涵盖 的范 围更 加全 面, 包括 主要 交易 市场 、 不同发 行主 体和 不同期 限等 几乎 所有 债券 种类 , 具 有广 泛的 代表 性 , 能够更 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 水平和 变动 趋势 。 鉴于 中 国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的权 威性和 代表 性 、 指 数的 编 制方法 , 结合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 中 国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的收 益率作 为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更 好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 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 或 本指 数停 止 编制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范围 , 经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变 更或 调整 本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属 于较 低风 险的投 资品 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利益;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国债 期 货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本 部分另有 约定的 品种外,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 (3)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金 投资同业 存单, 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 值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 6、国债期 货合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 外 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的,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成 投资 者 直接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 “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 或由于 证券、期 货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等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 各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分红。 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收 益的 计算 以权 益登 记 日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红 利 再投资 形式 的基 金份 额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基金托 管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 基金 份 额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再由 登记机 构分 别 支 付给 各个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 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 国 债期 货的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揭 示 国 债期 货 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 标 等 。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后 2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情 况。 (十三 )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后 2 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媒介公 告 , 并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的变 化、 投资 人 风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发债 主体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 如 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区域 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从而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 本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杠 杆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大杠 杆 , 进 行杠 杆操 作 将会放 大组 合收 益波 动 , 对组合 业绩 稳定性 有较 大影 响 , 同 时 杠杆成 本波 动也 会影 响组 合收益 率水 平 , 在 市场 下 行或杠 杆成 本异 常上升 时,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财产 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 风险。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为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 者交 易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1、债务人 违约风险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市场 ,如遇 发债主体 信用状况 恶化, 信用评 级 下降 , 会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 降进而 影响 基金 财产 收益 水平 。 严 重的 , 甚 至出 现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本 基金 带来损 失。 2、交易对 手方违约 风险: 当固定收 益证券交 易对手 违约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 失,或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及 时抓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四 、管理风险 1、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手 段和 技 术等因 素 , 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 久期 策略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的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为基 金资 产提 供保 值增 值功能 的同 时 , 也 会产 生 一些新 的风 险 , 例 如利 率 期货带 来的 期货 投资风 险 , 期 权产 品带 来 的定价 风险 等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五 、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使 调整 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六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 或 变 现成本 高 ; 在 投资 人大 额 赎回时 缺乏 应对 手段 ; 证 券投资 中个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这些 风险 的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是不 均衡 的 , 具 体表 现 为: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 而 在另 一些时 期 , 则 可 能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 的操 作有 可能 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 或变现 困难 的情 况。 这种 风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匀 , 存在个 券流 动性 问题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 即 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单一 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动 性问 题 , 这 种情 况 的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操 作时 , 可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七、合规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 可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公 司采 用非公 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 能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存在 较大 流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国 债期 货 作 为金 融衍 生 品, 具备 一些 特有 的风 险 点。 投资 国 债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是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 信用风 险和操 作风险 以及 到期 日风 险和 交割风险 。 具体 为: 1、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国 债 期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人 带来的 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风 险是指国 债期货 与国债现 货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 风险, 以及不 同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 价差风 险。 4、保证金 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 足建立 或维持国 债期货合 约头寸 所要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的不 完善,业 务人员 出现差错 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 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7、到期日 风险是指 国债期 货合约到 期时,如 本基金 仍持有未 平仓合约 ,交易 所将按 照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交割结 算价 将本 基金 持有 的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本 基金存 在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的可 能 ,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8、交 割风 险 国债期 货合 约采 取实 物交 割方式 , 如 本基 金未 能在 规 定期限 内如 数交 付可 交割 国债或 者 未能在 规定 期限 内如 数缴 纳交割 货款 , 将构 成交 割违 约, 交易 所将 收取 相应 的惩 罚性违 约 金 。 九 、其他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大 额申 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 化, 若是 由 于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 内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 由 于投资 人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 及证 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 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 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 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务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 信 息 查询 , 服 务投 诉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基金 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 同 时提 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资 讯服 务 , 包 括基 金 净值 、 交 易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最 新公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 基 金 管理人 也会 不定 期向 留有 手机 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 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 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投 资 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和 下载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安 泓 泽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安 泓 泽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1 月 8 日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附件一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为 本基 金 提供销 售、 销售 支付 、份 额登记 、估 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 的基 金服 务机 构并决 定相 关费 率, 对基 金服务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相关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 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的其 他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 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 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调 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和 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对基 金份 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定 期定 额、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6)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 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 的, 本 基金 合同 将 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无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相 关的 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 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发 布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采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基金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 根据 该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基金 合同 》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 本合 同 之目的 ,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附件二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时 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注册资 本:2.7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2032 9688 2、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地 方 政府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 纯债部 分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国 债期 货 、 债 券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可交换 债券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 合同 》 已明 确约 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基 金所持 有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2)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需遵 从以 下投 资限 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b、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c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d、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3)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 的 监督义 务, 仅限 于监 督由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 公募 基金 是否 符合 上述比 例限 制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9 ) 条 规定 外, 由 于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有 关于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 , 并加 盖业 务章 并 书面提 交 , 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 关联交 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责 任。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金 合同 所述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 组 合限 制、 禁止行 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 本 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 组合限 制 、 禁 止行 为等 ,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调整 或修 改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后的规 定执 行 , 而 无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执 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调 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 前,应 向投 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6.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 并 对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于 基金 投资 的 银行存 款 , 由 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8.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 期票 据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依据 本协议 第 二 条第 (一 ) 款第 2 项 对投 资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 后监督 ; 除此 外 , 无 其它 监督责 任 。 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因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 期票据 导致 的信 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基金 出现 损失 的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期票据 前, 基金 管理 人须 根据法 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 金 管理人 在此 承诺 将严 格执 行该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及期 货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 是 否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是 否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基金托管 人主动 扣收的汇 划费除外 ) 。基金 托管人不 对 处 于自身 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财 产承 担责 任。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期 货账 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 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 基 金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追 偿行 为应 予以 必要的 协助 与 配合, 但对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基 金认 购专 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 资金与 验资 金 额相一 致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有效 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 面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 并 及时 将资 金 到账凭 证 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备 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金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 本基 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 门的证 券账 户。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 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 算参 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分 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而需 要开 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遵照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相 关规定 。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 称, 存款 账户 开户 文件 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对 应的财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 该 类别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国债 期 货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 负债。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除本部 分另有约 定的品 种外, 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 供相 应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 (6)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7)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的 , 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造 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直接 损失 的 ,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对 于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3)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或对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方 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5)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或 由于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仍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善 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 保 管 期限 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文 件方 式可 以 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妥善保 管 , 不 得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 之目的 ,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以 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上 海国际仲 裁中心) ,根据该 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 裁裁 决另 有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并需 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加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 或 盖章 ) 确 认。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