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2013年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查看PDF公告
股 票简称: 山西证券
股 票代码: 002500
编号 : 临2016-069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2013 年公司债 券 兑付 暨 摘牌 公告
特 别 提 示 :
债 券摘牌日 :2016 年 11 月 10 日
债 券兑付登 记 日:2016 年11 月 11 日
债 券到期日:2016 年 11 月 12 日
兑 付兑息日 :2016 年 11 月 14 日
山 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于2013 年11 月13 日发 行的 “13 山证01 ”
至 2016 年 11 月 12 日 将期满 3 年, 根 据本公司 “13 山证 01” 《公 开发
行 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 书》 和 《公 司债券上 市公告书 》 有关条 款的规定 ,
本 期债券将 进行兑付 ,现将有 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 债 券 情 况 概 述
1 、债 券名 称: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 公司债券 。
2 、债 券简 称及代码 :13 山证 01 ( 债券 代码:112197)。
3 、 发 行 规 模 : 本 次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本 金 总 额 为 10 亿 元 人 民 币 。
4 、票 面金 额及发行 价格:本 期债券面 值 100 元 ,按面值 平价发
行。
5 、债 券品 种和期限 :本次发 行的公司 债券期限 为 3 年, 第 2 年
末 附发行人 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 者回售选 择权。
6 、 债 券年 利率: 本 期债券票 面利 率 6.25% , 在 债券存续 期限 前 2
年 保持不变。 在本期 债券的第 2 年末, 发 行人未 行使上调 票面利率 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择 权, 未被 回售部分 债券在存 续期限后 1 年票面 利率仍维 持原有票 面
利率6.25% 不变 。
7 、 计 息 和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取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 不 计 复
利 。 本 期债 券按年付 息、 到期 一次还本 。 利 息每 年支付一 次, 最后 一
期 利息随本 金一起支 付。
8 、起 息日 :本期债 券的起息 日为 2013 年 11 月 13 日。
9 、付 息日 :2014 年-2016 年 每年的 11 月 13 日 为上一计 息年度
的 付息日。 如遇 法定 节假日或 休息日, 则顺 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
顺 延期间兑 付款项不 另计利息 。
10、 兑 付日 : 本 期债 券的兑付 日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11 月 13 日 是休息日 ,故顺延 至其后的 第 1 个工 作日 ) 。
11 、 债券担 保: 由 山 西国信投 资集团有 限公司 为 本次债券 提供 无
条 件的、 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担保范 围包括本 次债券本 金
及 利息、 违 约金、 损 害赔偿金 、 实现债 权的费用 及其他应 支付的费 用。
12 、 上市时 间及地点: 本期债 券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以 下简称 “ 深交 所 ” ) 上市交易 。
13、 债券信 用等级: 经鹏元资 信评估有 限公司经 综合评定 , 发 行
人 的主体信 用等级为 AA+ ,本 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 为 AA+ 。
二 、 债 券 兑 付 情 况 安 排
1 、 兑 付债 权登记日 :2016 年 11 月 11 日
2 、 兑 付兑 息日:2016 年11 月 14 日
3 、兑 付对 象
本 次兑付对 象为截至 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11 月 11 日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收市后,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 (以下 简
称 :中国结 算深圳分 公司)登 记在册的 全体 “13 山证 01 ” 持 有 人。
4 、 兑 付兑 息方案
本 期债券票 面利率为 6.25% 。 每 手面值 1,000 元 的本期债 券本次兑 付兑息金 额为人民币1,062.50 元 (含 税) , 其中 包含本金1,000 元 ,
利息62.50 元。 扣税 后个人、 证 券投资 基金债券 投资者每 手实际取 得
的 兑付兑息 额为人民币1,050.00 元; 扣 税后非居 民企业 ( 包含QFII 、
RQFII ) 债 券投资者 每手实际 取得的兑 付兑息金 额为人民 币 1,056.25
元。
5 、 兑 付兑 息方法
公 司将委托 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 司进行本 次兑付工 作。 在本 次兑 付
日 2 个交易 日前, 公 司会将本 期债券本 次兑付本 金及利息 足额划付 至
中 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 行账户。 中 国结算 深圳分公 司收到款 项
后, 通过资 金结算系 统将本期 债券本次 兑付本金 及利息划 付给相应 的
兑 付网点 (由 债券持 有人指定 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 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 公
司 认可的其 他机构) 。 本公司 与中国结 算深圳分 公司的相 关协议规 定 ,
如 本 公 司 未 按 时 足 额 将 债 券 兑 付 本 金 及 利 息 资 金 划 入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 户, 则后 续兑付工 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 责办理 , 相
关 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 的相关公 告为准。
6 、 关 于本 次兑付兑 息对象缴 纳公司债 券利息所 得税的说 明
(1 ) 个人 缴纳公司 债券利息 所得税的 说明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 得税法》 以 及其他 相关税收 法规 和
文 件的规定 , 本期债 券个人 ( 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债券持 有者应缴 纳
企 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 得税 , 征 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 。 根 据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利 息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税函[2003]612 号) 规定, 本 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 网
点 在向债券 持有人支 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 代缴,就 地入库。
(2 ) 非居 民企业缴 纳公司债 券利息所 得税的说 明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 非 居 民
企 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 办法 》 (国 税发 [2009]3 号) 等 规定 ,
本 期债券非 居民企业 (包 含 QFII 、RQFII ) 债券 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 债券 利息应缴 纳 10% 企 业所得税 ,由本公 司负责代 扣代缴。
(3 ) 其他 债券持有 者缴纳企 业债券利 息所得税 的说明
其 他债券持 有者的债 券利息所 得税需自 行缴纳。
三 、 摘 牌 安 排
本 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摘 牌。根据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 , 本 期 债 券 将 于 兑 付 兑 息 日 前 2
个 交易日摘 牌,即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起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
统 终止交易 。
四 、 备 查 文 件
1 、中 国结 算深圳分 公司确认 有关兑付 时间安排 的相关文 件。
2 、深 交所 要求的其 他文件。
五 、 相 关 机 构
1 、 发 行人 : 山西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 太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联 系人: 梁 颖新
电 话:0351-8686668
传 真:0351-8686667
2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 所: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联 系人:艾华
电 话:021-68801573
传 真:021-68801551
3 、 托 管机 构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
地 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 道 2012 号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广
场 28 楼
联 系人: 赖 兴文 电 话:0755-25899321
传 真:0755-25987133
邮 政编码:518038
特 此公告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