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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鑫A(002840)

九泰久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九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六年 十一 月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6】1082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谨慎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可能包 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 属于 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本基金也 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 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 , 可能增加本基金 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 也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 因 此 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 流 通 受 限 期 间 内 证 券价格大幅下降。 本 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0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7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8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8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9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0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1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九泰 久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与格 式>》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九泰久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久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九泰 久鑫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九泰久鑫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九泰久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九泰 久鑫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本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 份额类 别:指 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用、销 售服务 费收取 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53、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王海滨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26%、25% 、25%和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长。 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 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现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 金融学硕士, 董事、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 安信证券股指期货 IB 业务专员, 安信期货 办公室主任, 安信期货 IB 业务部 总经理,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 安信 乾盛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吴刚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 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 资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陈晓红女士,工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副院长, 日本东京工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南大学商学院名誉院长兼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校长助理。现任中南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管理学会副理事长。 徐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 海国投工业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现任海南大学 MBA 教育中 心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 ,教授,独立董事。曾 任青岛崂山区政府( 高科 技 开 发区) 职 员 , 重 庆 大学工 商 管 理 博 士 后 科研 站博 士 后 , 重 庆 大 学经 济与 工 商 管 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 务。 2、监事会成员 古志鹏先生, 大学本科, 监事。 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 中国科 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 人、 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监事。 曾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昆 吾九鼎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合 伙人助 理。2014 年 加入九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部定增业务组 (锐 系列) 执行投资总监, 九泰锐 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 王玉女士, 涉外经济本科, 副总经理。 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 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王彦斌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会 秘书 。 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谢海波先生, 经济学硕士, 督察长。 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 广西斯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祖尧先生, 工学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 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 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 核小组成员,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总 经理, 渤海证 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郑立昌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审计经理,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人。 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王玥晰女士, 中国籍, 理学硕士,8 年证券从 业经验。 历任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A/B 基金经理(2013 年7 月至2015 年1 月) 。2015 年4 月加入九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8 月 3 日至今) 、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1 月10 日至今) 、九 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5 年12 月8 日 至今)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4 月22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 、张勇 先 生、黄祥斌 先生、 李永兴先生、刘开运先生 。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 ,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 银行信贷 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资基金、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天天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黄祥斌先生, 中国籍。武汉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有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信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 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李永兴先生,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 基金经理助理,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加入九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盛世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兼总经理。 刘开运 先生, 同上。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 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 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 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 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制 为基础 的第一 道监控防 线。各 岗位均 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 的第二道 监控防 线。公 司在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 立以督 察长、 监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 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 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 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 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 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托管的 基金资 产、基金 托管人 的自有 资产、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 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 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 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 关基金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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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3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华远北街 2 号 通港大厦 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潘任会





(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付翩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 朱小 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经办律师: 吴冠雄、 李晗 联系人: 李晗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北京分所负责人:崔劲 联系人: 杨婧 联系电话:010-85124461、18588883695 传真电话: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丽、杨婧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 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5 月18 日证监许可【2016】1082 号文注册 。 一、 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四、 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五、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 由此产生 的 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4、认购 限额 (1 )投资者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本 基金销 售网点 每个交易 账户认 购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 为1,000 元, 追加认 购 没有最低 金额限 制;本 公司直销 中心每 个交易 账户 认购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5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0 元 ; 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 每个交易账户认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1,000 元 ,追加认 购没有 最低金 额限制 。 本基金 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 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含认购费 ) 收费标准 认购费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认 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 )认购份额 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 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含利息折份额 )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6%,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认购份额= (9,940.36+2)/1.00=9,942.36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2元,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2.36份A 类 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2 :某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2)/1.00=10,002.00 份 即该 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2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10,002.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 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 。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 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 资者 在规定时间 前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 该 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及时到 销售 机构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若申购不成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 每个交易账户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本公司直销中心每个 交易账户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 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 每个交易账户 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 额;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剩余基金 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 基金 份额余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按照时间递减收取赎 回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按照时间递减收取赎回费 。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 置。 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M,含申购费 )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1)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N)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30 日 0.5% 30 日≤Y<180 日 0.25% Y≥18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3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 (含 ) 且少于9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 (含)且少 于18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 (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 的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2) 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时间递减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具体见下表: C 类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 <30 日 0.5% Y ≥30 日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并进行公告 。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有效申请当日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128=87,948.89份 即: 若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可得到87,948.89份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 :某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7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127=88,731.14 份 即该 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7 元,则其可得到88,731.14 份基金份额。在C类基金份额存续期 间,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对于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 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 的计算公式为: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赎回总额=T日申请A类基金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128=112,800.00元 赎回费用 =112,800.00×0.50%=564.00元 赎回金额=112,800.00-564.00=112,236.00元 即: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 万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236.00元。 2) 对于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赎回 金 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T日申请C类基金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6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1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118=111,800.00元 赎回费用 =111,800.00×0.50%=559.00元 赎回金额=111,800.00-559.00=111,241.00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 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1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241.00 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以 及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同时合理配置权益类资产,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 型可转 换债券 ) 、可交 换债券 、证券 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债券资产,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等多种策 略进行债券投资。 (1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分析,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特征和风险 特征,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2 )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预测未来的利率水平变化趋势,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 期;当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3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动态优化不同期限债券的配置, 以期充分利用收益率曲线的调整,达到预期投资收益率最大化的目的。 (4 )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比较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和融资成本,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 间, 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放大组合收益。 在放大杠杆的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 制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 (5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 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 券精选。 对于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债,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货币 市场资金面、 债券供需关系以及市场风险偏好等进行研判, 预测未来市场收益率 曲线, 构建最优利率债组合; 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个券的基本面 及财务经营信息, 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严格筛选信用个券, 并采取分散 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综合考虑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7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 除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公司基本 面等要素以外, 重点考量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流动性, 精选流动性相对较好 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8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货币市场资金面、 债券供需关系以及 市场风险偏好等进行研判,同时分析发行公司基本面(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 经营状况 ,成长 性,市 场地位, 财务压 力等) , 判断可 转换债 券和可 交换债券的 价值,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此外, 本基 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 转债和可交换新券的申购。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 结合的策略进行股票投资, 确定 股票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 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如 PE 、PB 、PE/G 、PS、股息率等) 、成 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 长率、 毛利率 增长率、 净利润 现金保 障倍数等 ) 、现 金流量 指标和其他 财务指标, 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 平,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同时通过对宏观经济, 行业轮动效应与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 优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 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可被动持有股票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 同时也可以直接从 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 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 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 基金投资 于股 票、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的 20% ; (3 )本 基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5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总量 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4) 条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15%+ 中债新综合 指数收 益率×80%+ 金融机构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 于股票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中债新综合指 数收益率 ”和“ 金融机 构人民币 活期存 款基准 利率(税 后) ” 分别作 为股票、债 券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 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 债券指数与现 金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 15% 、80% 和 5% , 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 300 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 指 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 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债 新综合指数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 需要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以每日 收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品 种,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价格数 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有 关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在费用 收取上 不同, 其对应的 可分配 收益可 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公证费、 律师费、 仲裁 费 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提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基金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提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销售 服务费由注册 登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4、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成立 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 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 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第十 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 经济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 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委托财产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 率。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 转(交)换 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交 )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 股票价格 波动的影响; 6、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而 不能继续支付 利息或者本息, 或 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 或股息、 红利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 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7、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 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或暂停 赎回等风 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 包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 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 由此造成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 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政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波动、 税收政策的变 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 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4、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特 有风险 1、基金 投资债券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 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2、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 由于 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定的 信用风险 、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等风险, 可能导 致包括 基金净值波动在内 的各项风险。 3、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4、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 体信用 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 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 证券价格大幅 下跌的风险。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 《 基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终止 《基金 合同》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 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 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 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 终止 《基金合同》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 加、减 少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及 对基金份 额分类 办法、 规则进 行调整;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合同 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参加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 一)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的事 由与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 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 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王海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 币 存款、贷 款; 同业拆 借 业务;国 内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8 年08 月27 日)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 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依 法须经 批准的项 目,经 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 型可转 换债券 ) 、可交 换债券 、证券 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债券资产,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3)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4)本基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 管 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总量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金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4) 条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 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提交基金托管人,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 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完成, 登记机构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以 每日收 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格 数据估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4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5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 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6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情 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7 (四)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 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8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 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jtamc.com) 查阅 交易对账 单。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向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 中心订制 电子邮件 或短 信形式 的 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的 查阅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三、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 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 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可拨 打如下 电 话:400-628-0606 ( 免 长途话 费 ) 。 投资者 如 果认为 自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传真:010-66067330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jt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9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久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 准予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九泰久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九泰久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