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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ETF(512010)

医药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沪深 300 医 药 卫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 易 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六 年十 一 月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3 年 7 月 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许 可[2013]862 号 ) 和 2013 年 8 月 13 日 《 关 于 易 方 达 沪 深 300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函[2013]710 号 ) 的 核 准, 进 行募 集 。 基金 管理 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 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9 月23 日 正式生 效。 证券投资 基金 不同 于 银 行 储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购买 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的 损 失 。 本 基 金 属 股票 型基 金 , 其风险 与 预 期收 益水 平 高 于 混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本 基金 在股 票型 基金 中属于 指 数 型基 金, 主要 采用完全复 制法紧密跟 踪标 的指数的 表 现 ,本基金 的业绩 表现 与沪深 300 医 药卫生 指数 的表 现密 切相 关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分 为 股票 基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 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基 金 将 获得 不 同 的收益 预期 , 也将承 担 不 同程度 的 风 险。 一般来说 , 基金 的收 益 预期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 风险 也越 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值 1.00 元 发 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 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 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因 折 算 、 分 红等行 为 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 变化 , 不 会改变基金 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 会 降 低基 金 投 资风 险或 提 高 基金投资 收 益。 本 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 值开展基 金 募 集或因折算 、 分 红 等行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值 或 1 元 附近 , 在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的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 有可 能 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净 值 仍 有 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 本基 金 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 产 生波 动 , 投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性 判 断 市场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 并承担 基 金 投 资中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 技术风 险、本 基金特 有风 险及其 他风险 等。特 有风 险包括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 跟踪 偏离度 和 跟 踪误 差 的 风险 、 基金 交易 价格 与 份 额 净值 发 生 偏 离 的 风 险 、 参考 IOPV 决 策 和 IOPV 计 算错 误 的 风险 、 投 资人 申 购 失败 的 风险 、 投资 人 赎回 失 败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场 内 外 份额 申 购 赎 回 对 价 方 式 不 同的风险、基金场内份 额赎回对 价 的 变现 风 险、 套利 风 险 、 申购 赎 回 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 场 流 动 性风 险、 退市风 险 、 第三 方机 构 服 务的风 险 等。 对于场内申购: 投 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 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 份额在份额交收成 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 当 日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T+1 日不 得卖 出和 赎回 ,T+1 日交 收成 功后 T+2 日 可 卖出和 赎回 。因 此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 申购 当 日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 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关 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之前 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及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 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 行负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9 月 23 日 , 有关 财务数据 截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净 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I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6 四、基金 托管人 ............................................................ 1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8 六、基金 的募集 ............................................................ 2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5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26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换 ............................................ 28 十、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42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43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50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51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 52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6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8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1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2 十九、风 险揭示 ............................................................ 67 二十、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72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 74 二十二、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 ................................................ 88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01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2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103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04 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易 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 明书”)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以 及 《易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合同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 阐 述 了 易方达 沪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投 资 人 投资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 作出 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 阅读本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 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 募 说 明书所 载 明 的资 料 申 请 募 集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 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 基金合同当事 人 应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 同。 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沪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 沪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 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 方 达 沪深 300 医 药卫 生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沪深 300 医药 卫 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指 《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 生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9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 施细则 》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0 、标 的指 数: 指沪深 300 医药 卫生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发 生的 变更 11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 绝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金 ,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类 似,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需 要,募 集并 管理 以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其 他一 只或 多只联 接基 金 12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3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5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6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7 、中 国 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3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6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7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8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包 括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本 基 金场外 申购 赎回 的销 售机 构和办 理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29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30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 劵 公 司 , 又 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31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交 易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32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是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称" 中国结算" ) 和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其 中 :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上 市 交 易 以 及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 记结算 由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负 责办 理 33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5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6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7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 、日 、天 :指 公历 日 39 、月 :指 公历 月 4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4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6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售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以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对价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8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基 金合同 所规 定对 价的 行为 49.场外:指 不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 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50.场内:指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 务的场 所 51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 文 件 , 适用于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52 、 申 购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是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购对 价是 指现 金或 其他 对价 53 、 赎 回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是 指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外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赎 回对价 是指 现金 54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55 、 完 全 复 制 法 : 指 一 种 跟 踪 指 数 的 方 法 , 通 过 购 买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所 有 成 份 证 券 , 并 且 按 照 每 种 成 份 证 券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 例 以 构 建 指 数 组 合 , 达 到 复 制 指 数 的 目 的 56 、 现 金 替 代 : 指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5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57 、现 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 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 按 T 日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回单 位数 量计 算 58 、预 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 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 理人估计并 在 T 日申购赎 回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代 办 证 券 公 司 ) 预 先冻结 59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指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式下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60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机 构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简 称“IOPV ” 6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将 投 资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的行为 62 、 收 益 评 价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报 酬 率 差 额 之 基 准日 63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上 市 后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折 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上 市 后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 去100% 64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比 减 去100% 65 、元 :指 人民 币元 6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1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72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73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 人:刘 晓艳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人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经 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2、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 信托有 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 控股集 团有限 公 司 1/4 广东省广 晟资产 经营有 限 公司 1/6 广州市广 永国有 资产经 营 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安 保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总经 理助 理;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咨询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国 债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投资 部副 主任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 晓 艳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 总 裁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经 理 、 基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常 务副 总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广 东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盈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际 )硕 士, 董事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西 省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秘 书、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工 商银 行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富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五 矿 二 十 三 冶 建 设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深 圳 市 中 金 岭 南 有 色 金 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现 任 广 东 省 广 晟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本运 营部 部长 ;新 晟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晟有 色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东江 环保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独 立董 事。 曾任邵 阳市 财会 学校 教师 ;中山 大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部 总经 理;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8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长;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总 经理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州汽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广 州中 盈( 三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广 永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 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 广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市 场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总裁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总 经理;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人 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中 债资 信评 估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工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权 益投 资总监 、主 动权 益投 资的 分管领 导、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价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监 察部 总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 岳 先 生 , 工商 管 理 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 官 。 曾任 中 国 工 商 银行 深 圳 分 行国 际 业 务 部科员;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公 室 经 理 、 国 际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京 中 心 助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 、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产品官;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2、基 金经 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 用风 险分 析师; 华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发 展部产品 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 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 银 行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 职) 、易 方 达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国 企改 革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 职) 、易 方 达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 职) 、易 方 达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4 月16 日 起任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林飞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13 年 9 月 23 日 至 2016 年 4 月 8 日 。 3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林 飞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易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兼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量 化 基 金 组 合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负 责 人 员 (RO ) 、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员 (RO )、 证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RQFII / QFII 产 品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 张 胜 记 先 生 ,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行业研究 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上 证 中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上 证 中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1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标普 全球 高端 消 费品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 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 理, 兼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 王 建 军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数 量 分 析 师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中 小 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与 量 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投 资经 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证 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1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 覆 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 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 根据业务的 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 内部管理制 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具有 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1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 察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促 使 公 司1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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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增长10.67%;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元, 增 长5.96%。 净利 润2,289 亿 元, 增长0.28%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长6.09%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 4.65%,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增 长4.62%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1.30% ,加 权平均 净资 产收 益 率 17.27% ,成 本收 入比 26.98% ,资 本充 足 率 15.39%,主 要财 务指 标领 先同 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 1.45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2.15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 到88% 。启 动深 圳等8 家分 行物理 渠道 全 面转型 创新 试点 ,智 慧网 点、旗 舰型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电 子银行 主渠 道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95.58% , 较 上 年 提 升7.55 个 百 分 点 ; 同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机 支付、 跨行 付、 龙卡 云支 付、快 捷付 等五 种在 线支 付方式 ,成 功实 现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 业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多项核 心指 标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金 融资产1,000 万 以上 的私 人 银行客 户数 量增 长23.08% ,客户 金融 资产 总量增 长32.94%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5,316 亿 元, 承销 额市 场 领先。 资产 托管 业务规 模7.17 万 亿元 ,增 长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 市场第 一。 人民 币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继伦 敦之 后, 再获 任瑞士 、智 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位 。 1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5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并独 家荣 获美 国 《 环球 金融》 杂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及香 港《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 佳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 在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 资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 二;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2015年度 全球 企业2000 强中 位 列第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 处等10个 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共 有员 工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观甫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6 年 一季 度末 ,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 权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1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1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 监 督 流 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8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 内申 购、 赎回 代办 证 券公司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 崇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 东 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生 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 证券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1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6)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7)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8)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2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9) 华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1)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2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2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办证 券 公司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3 、场 外份 额销 售机 构 直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1 、场 内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2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郑 奕莉


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2 、场 外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传真: (020 )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中 伦( 广州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中 心23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3 层 负责人 : 林 泽军 电话: (020)28261688 传真: (020)28261666 联系人 :凌娜 经办律 师: 林泽 军、 凌娜 、张书 杰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普华永 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 所(特 殊 普通合伙 ) 住所:上 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首席合伙 人:李 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 会计师 :陈玲 、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2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的 募集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7 月 3 日 证监 许可[2013]862 号 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为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的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 要,为 本基 金增 设新 的份 额类别 ,而 无需 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25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 起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级 市场交 易代 码:512010 ) ( 二)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上市 交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业务 实施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上市 后,本 基金场 内份 额可直 接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场外份 额应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通 过 申 请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场 内 份 额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 三) 暂停 上市 交易 本 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期 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 暂停基 金的上市 交 易: 1、不 再具 备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第七 部分 “一 、基 金份 额上市 ” 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上 述情形消 除后,基 金管理 人可向上 海证券交 易所提 出恢复上 市申请, 经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核准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 市。本 基金 恢复 上市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予以 公告 。 ( 四 )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1 、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的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 4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终止 基 金 上 市 的决 定 之 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发 布 基金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若 本 基 金 因 上 述 1 、3 、4 、5 项 等 原 因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届 时 将 由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变 更 为跟 踪 业 绩 比较 基 准 的 普 通开 放 式 基 金或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 ,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本基金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的相关事 项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相关 公告。 届时,基 金管理 人 可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并 相 应 调 整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 ( 五)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在每一个 交易日 开市前向 中证指数 有限公 司提供当 日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证 指2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数有 限公司在 开市后根 据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 券内各 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 数据, 计算并通 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发布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 ),供投 资者交易 、场内申 购、场 内赎回基 金份额 时参考 。 7、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必须 现金替 代的替代 金额+申 购、赎 回清单中 退 补现 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 数量与 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 和+申 购、赎回 清单中可 以现金 替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最新 成交价相 乘 之和 +申购、 赎回清单 中禁止 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量 与最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的 预估 现金 部分 )/ 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 六)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及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本基 金可以 申请在包 括 境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交 易场所 上市 交易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8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场 内份额 与场 外份 额两 种, 分别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赎回 办法。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 、场 内申购 赎回 对 于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的 投 资 人 , 应 当 在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更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定 、 变 更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名 单时, 均应 在公 告之 前报 请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可。 2 、场 外申购 赎回 对 于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投 资 人 ,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有 关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适 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的 条 件、开 放日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截止 时间 、业 务规 则等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发布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易方达沪 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场 外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停 止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在 决 定 停 止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适 当 措施对 原有 场外 份额 持有 人作出 妥善 安排 并提 前公 告。 3 、特 殊申 购 如基金 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本基 金可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 申购。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前 , 联 接 基 金 可 以 用 现 金 特 殊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价 格以特 殊申 购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后 , 联 接 基 金 可 按 照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特 殊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对 于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的 深 市 成 份 股 , 联 接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实 物 方 式 或 “ 深 市 退 补”的 现金 替代 方式 进行 申购, 除此 之外 的其 它方 面比照 普通 的场 内申 购。 ( 二)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场 内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场外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交易截 止时间为开放日 的 14:0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加 以 调 整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与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存 在 差 异 , 投 资 者 应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发布的 有关 公告 并注 意其 提交交 易申 请的 时间 。 2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场 外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时 间 以 外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 且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时 间 变 更 或 出 现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10 月28 日开 放场 内及 场外 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 用份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 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本 基金的 场外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 2 、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 购对价、赎 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 价;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对价 、赎 回对 价为 现金 。 3 、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 循“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4 、场 外份 额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5 、 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 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 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 也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内 份 额 , 但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场 内 份 额 不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外份 额 。 6 、 场内申购、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 销 。 7 、 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则》 的规 定; 场外 申购 赎回应 遵守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8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或 依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及 其 变 更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但 应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 四)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相 应 数 量 的 股 票 和 现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现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3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 资 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 则 申 购 申 请 失 败 而 不 予 成 交 。 如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可 用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赎 回 对 价 , 则 赎 回 申 请 失 败 而不予 成交 。 投 资 人 可 在 申 请 当 日 及 时 通 过 其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有 关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可 卖 出 ,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交 收 成 功 之 前 不 得 卖 出和赎 回; 投资 者赎 回获 得的股 票当 日可 卖出 。即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当 日可卖 出,T 日申 购当 日 未卖出 的基 金份 额,T+1 日不得 卖出 和赎 回,T+1 日交收 成功 后 T+2 日可卖 出和 赎回 。投 资者 赎回获 得的 股票 当日 可卖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的 清 算 交 收 适 用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 申 购 当 日 并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代 收 代 付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代 收 代 付 ; 本 基 金 上 述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涉 及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现 金 替 代 退 补 款 采 用 代 收 代 付。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交收 与申 购当日卖 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与申购 当日未卖 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 结 果 发 送 给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现 金 替 代 交 收 失 败 的 , 该 笔 申 购 当日未 卖出 基金 份额 交收 失败。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交收 与基 金份额的 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 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 现金差额 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不迟 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 替代的 交付。 如 果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清 算 交 收 时 发 现 不 能 正 常 履 约 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进行处 理。 3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益的前提 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并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划 到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账 户 上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截 止 时 间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在T+1 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T+1 日后 (含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接 受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4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 情况下 申请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以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投 资交 易 对于 T 日截 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 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 的净 申购金额或 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 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 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相 应 的证券 交易 。 (六)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需 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本基金目前的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为100 万 份基 金份额 。 3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进行更改 ,并在调整 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 要求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七) 场外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额限 制 1 、 投资者每次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 万元,每 次赎回的 单笔最 低份额 为 50 万份。 2 、 投资者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50 万 份( 如该账户 在该 场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50 万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 回该 基金 全部场 外份 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 万份时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场外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业 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场内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及 费用 1 、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 公告。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申 购赎 回清单 的内 容与 格式 示例 见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3 、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承担。 投资 人在 申购 或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赎 回份 额 0.5% 的标准 向投 资人 收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用 。 ( 九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及 费 用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申 购 费 用 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 入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 关 费 用 ( 如 有 )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的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两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请见 基金 合同 “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部分 的约 定。 4 、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 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 关交易成本水 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 , 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 引 起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当前 的 申购 、赎 回费 率如 下: 3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 率:0.05% 赎回费 率:0.15%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均 全 部 归 入 基 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经 公告 后实 施。 5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通用的 计算 方式 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6 、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 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 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 取 得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对 价 , 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对 价 方 式不同 。 投 资 者 可自行 判断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申 购赎 回场 所、 方式 。 (十)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7 、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份 证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 他 相关内 容。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将 公 告 最 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7 ) 现金替 代分 为 4 种类 型: 禁止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禁止”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必须现 金替 代(标 志为“ 必须” )和 退补现 金替代 (标志 为“ 退补” )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 , 但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作为替代。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所 有 成 份 股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3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固定现 金作 为替 代。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必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买卖 情况 ,与投 资者 进行 退款 或补 款。 2 )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在 通 过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上 限 ” 来 控 制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一 般 情 况下 , 将 除 设 置 为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 和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 情 形 以 外 的 股 票 设 置 为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 。 采 取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时 , 应 充 分 考 虑 由 此 引 发 的 市 场 套 利 行 为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能 造 成 的利益 损害 。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1+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 参考 价格 ”的 确定原 则为 : (7) 该证券 正常 交易 时, 采用 最新成 交价 ; (ii)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中 出现涨 停时 ,采 用涨 停价 格; (iii )该 证券 停牌 且当 日 有成交 时, 采用 最新 成交 价; (iv ) 该 证 券 停 牌 且 当 日 无 成 交 时 , 采 用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考 虑 当 日 的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价 格 确 定 原 则 发 生 变 化 ,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价 格为准 。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证 券 恢 复 交 易 后 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后 与 申 购 时 的 最 新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欠 缺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 交易 日(简 称为 T+2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2 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 补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起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 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35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T+2 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 间 发生除 息、 送股 (转 增)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及 汇 总 数 据 发 送 给 相 关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款 项 的 清 算交收 将于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④替代限 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 金管理人可规定投 者使用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的 计 算 公 式为: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目 前 为 最 新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3 )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 即 将 被 剔 除 的 成 份 证 券 以 及 处 于 停 牌 的 股 票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于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原 则 等 原 因 认 为 有 必 要 实 行 必 须 现 金 替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即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该 证 券的数 量乘 以其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4 )退 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沪深 300 医药 卫生 指数 中深 交所股 票。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的替 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1+ 现金替代溢价 比 例); 赎回的替 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比 例)。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申 购 时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金管理人 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 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 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3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赎 回 时 扣 除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金管理人 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 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 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支 付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卖 出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收 入 , 则 基 金 管 理人将退还少 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 付的 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其中, 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 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 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 整后 开盘参 考价 确定。 基金管 理人将 自 T 日起在收到申 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 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 买 入 申 购 被 替 代 的 部 分 证 券 , 在 收 到 赎 回 交 易 确 认 后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的 原 则 依 次卖出 赎回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T 日未 完成 的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在T 日后 被 替代的 成份 证券 有 正常交 易 的2 个 交易 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完 成上 述交易 。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为 : 申 购 赎 回 方 向 相 同 的 , 先 确 认 成 交 者 优 先 于 后 确 认 成 交 者 。 先 后 顺 序按照 上交 所确 认申 购赎 回的时 间确 定。 实 时 申 报 的 原 则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深 交 所 连 续 竞 价 期 间 , 根 据 收 到 的 上 交 所 申 购 赎 回 确 认记录 ,在 技术 系统 允许 的情况 下实 时向 深交 所申 报被替 代证 券的 交易 指令 。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时 间优先 ”的 原则 依次 与申 购投资 者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 申 购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的 原 则 依 次 与 赎 回 投 资 者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 赎 回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对于T 日 因停 牌或 流动 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T 日后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买 入 和 卖 出 , 按 照 前 述 原 则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T+2 日 日 终 , 若 已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 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 购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 终 , 若 已 卖 出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卖 出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格扣除 交易费用)加上按 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3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定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起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 额与 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资 者或 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T+2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 转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动 ,则 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明 细及 汇总 数 据 发送 给相关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和基 金托 管人 ,相关 款项 的清 算交 收将 于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额 。T 日 申购 、赎 回 清单中 公告 T 日预 估现金 部分 。其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该 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 可以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 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 之和 ) 其中, 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 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 券的 调整后 开盘 参考 价确 定。 另外, 若 T 日 为基 金分 红 除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 、 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 的收益分配数额。预 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 负或为 零。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金 差额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必 须现 金 替代的固定 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 与 T 日收盘价相 乘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按T+1 日公 告的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申 购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38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的现金 。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09-23 基金名称 沪深 300 医药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2011 2016 年9 月 22 日信 息内 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 单位: 元) -4,304.3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 单位: 元) 1294513.64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 元) 1.2945


2016 年9 月 23 日信 息内 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 元) -4304.36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单位: 份) 1,000,000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回上限 10000000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替代标 志 溢价比 例


替代金 额( 单位: 元) 000423 东阿阿胶 1800 深市退补


10%


¥105,228.00


000538 云南白药 1800 深市必须





¥124,614.00


000623 吉林敖东 2400 深市退补


10%


¥61,848.00


000999 华润三九 1300 深市退补


10%


¥34,008.00


002007 华兰生物 1600 深市退补


10%


¥58,912.00


002252 上海莱士 1900 深市退补


10%


¥74,290.00


002294 信立泰 1100 深市退补


10%


¥30,987.00


002399 海普瑞 1300 深市退补


10%


¥22,412.00


002422 科伦药业 2900 深市退补


10%


¥46,690.00


002424 贵州百灵 1400 深市退补


10%


¥31,794.00


300003 乐普医疗 2900 深市退补


10%


¥53,534.00


3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0015 爱尔眼科 1300 深市退补


10%


¥45,409.00


600085 同仁堂 18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3900 允许


10%





600252 中恒集团 94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药 4700 允许


10%





600332 白云山 19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2200 允许


10%





600867 通化东宝 3200 允许


10%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同 时暂停 或拒 绝场 内和 场外 两种方 式的 申购 ,也 可以 只拒绝 或暂 停其 中一 种方 式的申 购)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或 办理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2 、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券 交易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5 、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 回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或 编 制 不 当 ;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7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 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当 日 申 购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申 购 上 限 时 , 该 笔 申 购 申 请 将 被 拒绝; 8 、在 发生 基金 所投 资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时;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除 上述 第 6、7 项以 外的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 十二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同 时 对 场 内 和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的 赎 回 实 施 暂 停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也 可 以 只 针 对 其 中一种 方式 的赎 回)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或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2 、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券 交易 ; 4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 限,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当 日 赎 回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赎 回 上 限 时 , 该 笔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拒绝; 5 、在 发生 基金 所投 资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时; 6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 因停牌 或其 它客 观原 因导 致无法 变现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产 ; 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除 上述 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三 )场 外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7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场 外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份 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对 场 外 赎 回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场 外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场 外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场 外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场 外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4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及 解冻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 十四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具 体 规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构。 (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本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投 资 者 通 过 认 购 、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或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属 场 内 份 额 ,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属 场 外 份 额,由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负责 办理 登记 结算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场外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及场 内外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托管 。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并 发 布 有 关 规 则 后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内 份 额 , 并 进 行 场 内 赎 回 、 上 市 交 易 。 但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场 内 份 额 不 可 跨 系统转 托管 为场 外份 额。 ( 十七 )集 合申 购和 其他 服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开 放 集 合 申 购 , 即 允 许 多 个 投 资 人 集 合 其 持 有 的 组 合 证 券 ,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或 其 整 数 倍 , 进 行 申 购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申 购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 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推 出 ETF 分级业务, 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为 本 基 金 增 设 分 级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就 分 级 后 的 全 部或部 分份 额申 请上 市, 并制定 、公 布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采 取 其 他 合 理的申 购赎 回方 式, 并于 新的申 购赎 回方 式开 始执 行前予 以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机 构 可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开 展 其 他 服 务 , 双 方 需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行 为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登 记 结 算机构 申请 办理 ,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如 未 来 本 基 金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实 施 份 额 折 算 时 , 可 对 全 部 份 额 类 别 进行折 算, 也可 根据 需要 只对其 中部 分类 别的 份额 进行折 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4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7)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含 新 股 发 行 、 增 发 和 配 售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如 股 票 指 数 期 权 、 场 外 衍 生 工 具 等 金融产 品) ,本 基金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因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而 受限 制的 情形 除外。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拟合、跟踪沪深 300 医药卫生 指 数为投资原则, 通过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管 理, 力 求 实 现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个 管 理 透 明 且 成 本 较 低 的 标 的 指 数投资 工具 。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 即 完 全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但 在 因 特 殊 情 形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完 全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其 他 指 数 投 资 技 术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以 达 到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的 。 特 殊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法 律 法 规 的 限 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 标的指数 成 份 股 进 行 配 股 或 增 发 ; (5 ) 标 的 指 数 派 发 现 金 股 息 ; (6 ) 其 他 可 能 严 重 限 制 本 基 金 跟 踪 标的指 数的 合理 原因 等。 在正常 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 过 0.2% ,年化 跟踪误差不 超过 2% 。 如 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正 常 范 围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和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 如 期 权 、 权 证 以 及 其 他 与 标 的 指 数 或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相 关 的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力 争 降 低 频 繁 调 整 股 票 仓 位 的 交 易 成 本 并 同 时 缩 小 跟 踪 误 差 , 达 到 有 效 跟 踪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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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及调整 公告 等;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资 组合 构建 ; (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 更。基金管 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 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 影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2 )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 时调整 。基 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 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 份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 调整策 略。 3 )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 变化、增发 、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 注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调 整策 略。 4 ) 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 基金不能投 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 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 略,并 适时 进行 组合 调整 。 5 )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长期停 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 情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据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3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 定期对投资 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 和 评估, 并对 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 (4)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门的报 告,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 六) 标的 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沪深300 医 药卫 生 指 数。 沪深 300 医 药卫 生 指 数由 中证指 数公 司编 制。 中证 指数公 司将 沪 深 300 指数 样本股 按行 业分类标 准分为不同的行业,再以 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 编制指数,形成沪 深 300 行业系 列指数 。沪 深 300 医 药卫 生 指数 旨在 反映 沪 深 300 指数成 份中 医药 卫生 行业 公司股 票的 整体 表 现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分 析 工 具 。 未 来 若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或 停 止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追 踪 标 的 , 或 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基 金 名 称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属 股 票 型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所代表 的市 场组 合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45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3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本基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得 高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因 证 券 及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或 成 份 股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4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买卖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除 外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买 卖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除外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转融 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十 一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资 产 以 公 平的市 场价 格进 行相 互交 易。 (十二 ) 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未经 审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6 年4 月1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 7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4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5,219,532.37 95.24 其中: 股票 35,219,532.37 95.2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56,091.23 4.75 7 其他资 产 2,899.70 0.01 8 合计 36,978,523.30 100.00 注:上表 中的股 票投资 项 含可退替 代款估 值增值 , 而 2 的合 计项不 含可退 替 代款估 值增值。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766,826.61 93.5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285.50 0.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48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576.62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438,843.64 3.9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219,532.37 97.5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276 恒瑞医 药 140,263 5,625,948.93 15.59 2 000538 云南白 药 51,885 3,336,205.50 9.24 3 000423 东阿阿 胶 52,167 2,755,982.61 7.63 4 600535 天士力 64,567 2,308,915.92 6.40 5 600196 复星医 药 114,233 2,172,711.66 6.02 6 002252 上海莱 士 55,005 2,072,588.40 5.74 7 600867 通化东 宝 95,039 1,966,356.91 5.45 8 000623 吉林敖 东 71,296 1,778,835.20 4.93 9 600085 同仁堂 54,633 1,627,517.07 4.51 10 300003 乐普医 疗 86,782 1,582,903.68 4.3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4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80.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9.1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99.70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9 月23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4 )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3.93% 1.08% 0.96% 1.31% -4.89% -0.23% 2014 年 1 月1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4.42% 1.12% 5.12% 1.13% -0.70% -0.01% 2015 年 1 月1 日 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32.05% 2.56% 36.12% 2.64% -4.07% -0.08% 2016 年 1 月1 日 至2016 年6 月 30 日 -11.07% 1.78% -11.75% 1.82% 0.68% -0.04%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16 年6 月 30 日 17.80% 1.87% 27.50% 1.93% -9.70% -0.06% 5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三 、 基金 的财 产 (7)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5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四 、 基金 资产 估值 (7)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 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 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计 价、场 外申 购、 赎回 价格 提供依 据 。 (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四)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5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5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如 有 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 五)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 六) 估 值 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7 、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 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5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55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 金 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九) 特 殊 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存 款 银 行 等 第 三 方 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5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场内 及场 外份 额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均采 用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达到 1%以上, 基 金管理 人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 收益分配后基 金 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 配 无需以 弥补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可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场 内 份额收 益分 配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修改或调整,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 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 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 率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上 市 后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折 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上 市后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上 市前 一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100%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i ?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 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100%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根 据 前 述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计 算 截 至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 并 确 定 收 益分配 比例 。 3 、截至收益 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 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 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 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 比例除以收益评价 日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5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不 足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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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六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 金 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11)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2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 而发生的,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7)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5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7)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 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 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3%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03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 计 费期 间不 足 一季度 的, 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 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算方 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费率和 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述“(一)基 金 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之外的基金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3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 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 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 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中“ (八)场内申购、 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与“ ( 九 )6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场外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及 费 用 ”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三)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6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 方 式 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6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折 算 日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并 提前 将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并 由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完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折算 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5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 将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7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 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 单 公告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 通 过 基 金 公司网 站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清 单。 9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6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10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65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调 整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 (27) 基金 份额 实施 分类 或类别 发生 变化 ; (28) 本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9)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1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6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制。 6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九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属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风险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 金。 本 基 金在 股票 型 基 金中 属 于 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 用 完 全 复制 法紧 密 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 表现 , 本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与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指数 的表现 密 切相关 。 本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有 市场 风险 、 管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 本 基金 特 有风 险及 其 他风 险 等。 (7)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治 因 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 , 导 致基 金收 益 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 主 要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 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 水 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 利 率也影 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本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 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 响。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 响, 如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业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 股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但 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 理 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 知 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 对信 息的 占 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断 , 从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三 ) 技 术 风 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 四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0% , 业 绩 表 现 将 会 随 着 标 的 指 数 的 波 动 而 波 动 ; 同 时 本 基 金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股 票 仓 位 , 在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的 过 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步 下 跌 的 风 险 。 2 、标 的 指 数 的 风 险 (1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为 沪深 300 医 药 卫 生 指 数 。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的68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所 有 股 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的 股 票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 偏 离。 (2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于 原 标 的 指 数 的 投 资 政 策 将 会 改 变 , 投 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人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 (7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的 经 营 及 其 市 场 表 现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人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也 具 有 行 业 自 身 的 特 点 ,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面 临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特 有 周 期 波 动 所 带 来 的 行 业 风 险 。 3 、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风 险 对 于 完 全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的ETF 基 金 而 言 ,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反 映 的 是 基 金 份 额 净 值(NAV )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增 长 率 之 间 的 偏 离 程 度 , 是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相 对 风 险 的 重 要 指 标 。 跟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误 差的 大小 是 衡量 指 数 化投 资成 功与 否 的关键 。以 下 原 因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基 金的 跟 踪 偏 离度 和跟 踪 误 差扩 大 , 与 业绩 比较 基 准 产生 偏 离: (1)由 于 标的 指 数 调 整成 份 股或 变 更 编制 方法 , 使 本 基金 在 相 应的 组合 调 整 中 产生 跟 踪 偏离 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发 生配 股 、 增发 等行 为 导 致 成份 股 在 标的 指数 中 的 权 重发 生 变 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 应 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3)成 份 股派 发 现 金 红利 、 新股 市 值 配售 收益 将 导 致 基金 收 益 率超 过标 的 指 数 收益 率 , 产生 正 的跟 踪偏 离 度 。 (4)由 于 成份 股 停 牌 、摘 牌 ,成 份 股 涨停 板、 跌 停 板 或流 动 性 差等 原因 使 本 基 金无 法 及 时调 整 投资 组合 或 承 担 冲 击成 本 而产 生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 于 基金 投 资 过 程中 的 证券 交 易 成本 ,以 及 基 金 管理 费 和 托管 费的 存 在 , 使基 金 投 资组 合 与标 的指 数 产 生 跟 踪偏 离 度与 跟踪 误 差 。 (6)在 本 基金 指 数 化 投资 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 能力 , 例 如跟 踪指 数 的 水 平、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 机 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 金 的 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 响本 基金 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程 度 。 (7) 基 金现 金 资 产的 拖累会 影响 本 基 金 对标 的指 数 的 跟踪 程 度。 (8 ) 对 于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与 基 金 资 产 因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而 受 到 的 实 际 冲 击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异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因 此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的 估 计 结 果 同 实 际 冲 击 程 度 差 异 较 大 , 本 基 金 也 可 能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9)其 他 因素 产 生 的 偏离 。 如因 受 到 最低 买入 股 数 的 限制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 个 别股 票 的 持有 比 例与 标的 指 数 中 该 股票 的 权重 可能 不 完 全 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 制 及其他 工 具 造 成6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例 如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 对指 数 的有效 跟 踪 ;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回 带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 构指 数 编 制错 误等 , 由 此 产 生跟 踪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4 、基 金 交易 价 格 与份 额净 值发 生 偏离 的风 险 尽 管本基 金将通 过 有效的 套 利机制 使基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交易 价格的 折 溢价控 制 在一定 范 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交易 价格 受供 求关 系 等 诸 多因 素影 响, 存在 不 同 于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存 在 价格 折 溢价 的风 险。 5 、参 考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 误 的 风 险 中证指 数公 司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 券 内各 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 数 据, 计算 并 发布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IOPV) , 供投 资人 交 易、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参 考 。IOPV 与 实时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可 能 存 在 差 异 ,IOPV 计 算也 可 能 出 现 错误, 投资 人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可 能 导致 损 失 , 需 由 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 6 、投 资 人申 购 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 可能 仅 允 许 对 部 分 成 份 股使用 现金 替 代 , 且 设 置 现金替 代比 例 上限 , 因 此, 投资 人 在 进行 申 购 时 , 可 能存 在因 个别 成 份 股 涨停 、 临 时 停 牌等 原 因 而 无 法买 入 申 购 所 需 的 足 够 的 成 份股 , 导致 场 内 申 购 失 败 的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暂停 或拒 绝接 受投 资人 的场外 申购 申请 ,从 而导 致场外 申购 失败 。 7 、投 资 人赎 回 失 败的 风险 投资人 在提 出场 内 赎 回 申 请时 , 如基 金 组 合 中 不 具 备足 额的 符 合 条 件 的 赎 回 对价 , 可能 导 致赎回 失 败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人 可能 根 据 成 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 因 素 调 整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 , 由此 可能 导 致投 资 人 按 原 最小 申 购 赎 回 单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可能 无法 按 照 新 的 最小 申 购赎 回 单 位 全部 赎 回, 而 只 能在 二级 市场 卖 出全 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 8 、基 金 场 内份 额 赎 回 对价 的变 现 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 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等。 在 组 合 证 券 变 现 过 程中, 由于 市 场变 化 、 部分 成份 股 流 动性 差 等 因 素, 导致 投资 人变 现 后 的 价值 与赎 回 时 赎回 对 价 的 价 值有 差 异 , 存 在 变 现 风 险。 9 、本 基金 场内 外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方 式、 业务 规则 等不同 的风 险 (1 ) 由 于 场 内 与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上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得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现 金对价 ,与 场内 申购 赎回 所支付 、取 得的 对价 方式 不同。 (2)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交 易截止 时间 为开 放日 的 14:00, 并遵 循“ 未知 价” 、“先 进先 出”等 原则 ,与 场内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不同 。 投资者 需自 行判 断并 选择 适合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场所 、方式 。 10 、套 利 风险 由于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机 制和技 术 约 束 , 完 成 套 利 需要一 定 的 时 间 , 因 此 套 利存在 一 定 风 险 。 同时 , 买 卖一 篮 子 股 票和ETF 存在 冲 击成 本和 交 易 成本 , 所以 折溢 价 在一 定 范围 之 内也 不能 形7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成套利 。 另外 , 当 一篮 子 股 票 中存 在 涨 停 或 临时 停 牌 的 情况 时, 也会 由于 买 不 到 成份 股而 影 响 溢 价 套 利 , 或 卖 不掉 成 份 股 而影 响折 价 套 利。 11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差 错 风 险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当 日申 购 赎回 清 单 内 容 出 现 差错 , 包 括组 合证 券 名 单 、 数 量 、 现金 替代标 志、 现金 替代 比率 、替代 金额 等出 错, 将会 使投资 人利 益受 损或 影响 申购赎 回的 正常 进 行。 12 、二 级市 场 流 动 性 风险 对 ETF 基 金而 言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 风 险 是 指由 于 相 关 成份 股 的 市 场 流动 性 不 足 使基 金 无法 以合 理 价 格买 入或 卖出 所需 股 份 数 量所 造成 的风 险。 流动 性 风 险主 要 发 生在 基金 建 仓 期 以 及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期 间。 对 ETF 基金 投 资 人而 言 ,ETF 可在 二级 市场 进 行 买卖, 因此 也 可 能 面临 因市 场 交 易量 不 足而 造成 的 流 动性 问题 ,带 来基 金 在 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 13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 符 合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提 前终 止上 市 ,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 继 续 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风 险。 14 、第 三方 机 构 服 务 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 服 务 委 托 第 三方 机 构办 理 , 存 在 以 下 风险: (1)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因 多 种原 因 , 导致 代理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受到 限制 、 暂 停 或终 止 , 由此 影 响对 投资 人 申 购 赎 回服 务 的风 险。 (2)登 记 结算 机 构 可 能调 整 结算 制 度 ,如 实施 货 银 对 付制 度 , 对投 资人 基 金 份 额、 组 合 证券 及 资金 的结 算 方 式 发 生变 化 , 制 度调 整 可 能 给 投资人 带来 风险 。 同 样 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 证券 交 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 构。 (3)证 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 机构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 他 代理 机 构 可能 违约 , 导 致 基金 或 投 资人 利 益受 损的 风 险 。 15 、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退补现 金替 代方 式的 风险


本基金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环 节新增 了“ 退补 现金 替代 ”方式 ,该 方式 不同 于现 有其他 现金 替 代方式 ,可 能给 申购 和赎 回投资 者带 来价 格的 不确 定性, 从而 间接 影响 本基 金二级 市场 价格 的 折溢价 水平 。极 端情 况下 ,如果 使用 “退 补现 金替 代”证 券的 权重 增加 ,该 方式带 来的 不确 定 性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价 格折 溢价 处于 相对 较高水 平。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时 间优 先、实 时申 报” 原则 的执 行效率 做出 任何 承诺 和保 证,现 金替 代 退补款 的计 算以 实际 成交 价格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为 准。 若因 技术 系统 、通讯 联络 或其 他 原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遵循“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 报”原 则对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进行 处 理,投 资者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响 。 16 、场 内 申 赎清 单标 识设 置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场 内申 赎清单 的现 金替 代标 识设 置时, 将充 分考 虑由 此引 发的市 场套 利7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行为 对基 金持 有人 可能 造成的 利益 损害 。但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保证 极端 情况 下申赎 清单 标识 设 置的完 全合 理性 。 17 、场 外申 购、 赎回 费率 调整的 风险 场外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可能 会根 据市场 交易 佣金 水平 、印 花税率 等相 关 交易成 本的 变动 而调 整, 场外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的成 本可 能受 到影 响。 (五)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等机 构 无 法 正 常工 作 ,从 而有 影 响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按 正 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7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十 、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7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义 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义 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并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 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 外申购 、赎回 现 金对价, 与场内 申购、 赎 回所支付 、取得 的对价 方 式不同。 投 资者可自 行判断 并选择 适 合自身的 申购赎 回场所 、 方式。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款项 或认购股 票、应 付申购 对 价、现金 差额及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 者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5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 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7 )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 结算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费用;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4)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 规则; (1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7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 记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的对 价,编 制 申购赎回 清单; (9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 人 泄露; (13)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对 价;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7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 条件,《 基金合 同》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因募集 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全部 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募集期 间网下 股 票认购所 冻结 的股票, 应 予以解 冻;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 ; 78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 员,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 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 财产相互 独 立;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 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 基金之间 在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9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对 价;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7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 和规则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 包 括场内份 额和场 外份额 ) 拥有平等 的投票 权。 (二)在 本基金 成功募 集 并运作之 后,如 基金管 理 人管理本 基金的 联接基 金 的: 鉴于本基 金和本 基金联 接 基金(即 “易方 达沪深300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以 及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发 展需要募 集并管 理的以 本 基金为目 标 ETF 的其 他联接 基金, 以 下简称“ 联接基 金”) 的 相关性, 联接基 金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凭所持 有的联 接基金 的 份额直接 参加或 者委派 代 表参加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表决。在 计算参 会份额 和 计票时, 联接基 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享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 额数和表 决票数 为:在 本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权益登 记日, 联接基 金 持有本基 金 份额的总 数乘以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联接 基 金份额占 联接基 金总份 额 的比例, 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 五入的 方 法,保留 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应以联接 基金的 名义代 表 联接基金 的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身份 行使表 决权, 但 可接受联 接基金 的特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委托 以联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理 人的 身 份出席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 召集本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 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联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 召开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由联 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代表 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 本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三)召 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8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 约定的除 外);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7 )对基 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8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 全部或 部分份 额类别的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2 )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金 全部或 部分份 额 类别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调整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或者 登 记结算机 构的相 关业务 规 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 大变化 ; (6 )基金 管理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登 记结算 机 构在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认 购、申 购、赎 回 、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 规则( 包 括申购 赎回清 单 的调整、 场内及 场外开 放 时间的调 整等) ;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情况下 ,调整 基金的 申 购赎回方 式及申 购对价 、 赎回对价 组成,调 整申购 赎回清 单 的内容, 调整申 购赎回 清 单计算和 公告时 间或频 率 ; (8 )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 基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务 ; (9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标 的指数 更名或 调 整指数编 制方法 ,以及 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10)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及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前 提下, 增设新 的 份额类 别或者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 设置、在 其他证 券交易 所 上市、调 整场外 申购赎 回 方式、开 通 跨系统转 托 管业 务或暂 停 、停止场 外申购 赎回业 务 ; (11)按 照中证 指数有 限 公司的要 求,根 据指数 使 用许可协 议的约 定,变 更 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费 率和计 算 方法;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 方式 8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 面告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应当 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 集的,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会 议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 登 记日。 (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人 有权决 定开会 时 间、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 记日。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 下内容: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 )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8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 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 定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讯 开 会方式或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以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委 派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基金 管 理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 席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现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 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的有关 证明文 件、受 托 出席会议 者出示 的委托 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 明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2 )经核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如将 来法律 法规修 改,规定 此比例 下限低 于 50%的 ,从其 规定)。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 人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 应以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在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 管人(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的方 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 面表决意 见;基 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 加收取书 面 表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50% (含 50% ,如 将来法 律 法规修改 ,规 定此比例 下限低 于 50% 的 ,从其规 定); 8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上述 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 交的有关 证明文 件、受 托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出 示的委托 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 及有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 规 定,并与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记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公 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在不与 法律法 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 话 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进 行 表决,具 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 明。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 权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的 , 授 权方 式 可以 采 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短 信或其 他方式 , 具体方式 在会议 通知中 列 明。 (七)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 改、决 定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 决,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 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由 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 证明文 件 号码、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 (7) 通讯开会 8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 部有效表 决,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形 成 决议。 (八)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同等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 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50%, 如将来 法 律法规修 改,规 定此比 例 下限低于50%的 ,从其 规 定)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 项所 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 般决议的 方 式通过。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 二,如将 来法律 法规修 改 ,规定此 比例下 限低于 三 分之二的 , 从其规定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 《基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 符 合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 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 项表决。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以 召集人 发布的 大 会通知为 准。 (九)计 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担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 会的,不 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85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 疑,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新 清 点。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 清点,重 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 清 点后,大 会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 计票,并 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 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十)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十一) 本部分 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 来 法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关 内 容被取消 或 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 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 内容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 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 过。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变 更 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 效,自 决 议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 止事由 8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新 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产 进行分 配。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 告于基金 财8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合 同》的 订 立、内容 、履行 和解释 而 产生的或 其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 商、调 解 途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 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 局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 方承担, 除非仲 裁裁 决 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 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88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 :510620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艳 成立时间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经 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 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长 期 贷款;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发 行金融 债 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理 买卖外 汇;从 事 银行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 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 经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 构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范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 或证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照8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 新股(含 新股发 行、增 发 和配售) 、债券 、债券 回 购、资产 支持证 券、银 行 存款、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如股票 指数期 权、场 外 衍生工具 等金融产 品 ), 本基金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 份股及备 选成份 股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90% ,因法 律法规的 规定而 受限制 的 情形除外 。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 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 债券回购 的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 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 行股票的 总量; (4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不得 高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0 %;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应 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 的现金; (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 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10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遵从 其规定 ; (6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 等对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 ,本基金9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相 应 调整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 , 不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不需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因证券及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 整或成份 股市场价 格变化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 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 有 关基金禁 止从事 关联交 易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事 先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 股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 有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 券名单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有责任确 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 整性, 并负责 及 时将更新 后的名 单发送 给 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 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 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 生,如基 金托管 人采取 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 交易发生 时,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管 理 人已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 生,只能 进行事 后结算 ,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 成的损失 ,并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的 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 算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 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 围在银行 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 易。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 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及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 整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 说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 内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 失,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托 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 间前仍未 承担 违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 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对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9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 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 配、相关 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六)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违 反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的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 提醒或书 面提示 等方式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 理人收到 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 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 改正。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托管 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 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七)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 对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 提示,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 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 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 报告的事 项,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 (八)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九)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 (二)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 产、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金9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 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 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 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 就基金管 理人的 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 证。 (三)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如基金 托 管人无法 从公开 信息或 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书 面资料 中获取 到 账日期信 息的,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损 失 的,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财 产的损 失,基 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开 设的基金 募集专 户,在 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网下 股票认 购结束 , 发售代理 机构应 根据基 金 管理人提 供的 资料对募 集的股 票进行 冻 结。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等 有 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网下股 票认购所 募集 的股票应 划入以 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方式开 立 的证券账 户下; 同时在 规 定时间内 ,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 验资报告 ,验 资报告中 需对基 金募集 的 资金和股 票进行 确认。 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9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以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款、股 票解冻 事宜,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必要协 助 。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令 办 理资金收 付。本 基金的 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和使 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 账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联 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 使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 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 人比照上 述关 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规 定 执行。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 银 行、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 算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在银行 间市场 登 记结算机 构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持 有人账 户和资 金 结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市 场 债券的结 算。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 同代表 基 金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9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开 立。新 账 户按有关 规定使 用并管 理 。 2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银 行定期 存款证 实 书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 的代保管 库,保 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持 有。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 存款证实 书等有 价凭证 的 购买和转 让,按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 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 、存款不 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责。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协议 另有 规定、受 限于第 三方机 构 业务规则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协会发 布的格 式合同 等 基金管理 人不 可控制的情形外,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 签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式 或 双方同意 的其他 方式将 重 大合同传 真给 基金托管 人,并 在三十 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与 复核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交 易 日。 (二)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间 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 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 复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95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 证 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市 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权 证,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96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5 )若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的,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 价估值。 (6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 题,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 意见,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3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d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 理。 由于不可 抗力, 或证券 交 易所、登 记结算 机构及 存 款银行等 第三方 机构发 送 的数据错 误,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非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此 造 成的影响 。 (四)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的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值 错误;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当发 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 , 基金管理 人按差 错情形 ,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 2 、当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原因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 行赔 偿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界 定 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97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 题,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 执 行,若基 金托 管人已提 出合理 意见而 基 金管理人 未采纳 的,由 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财产造成 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 , 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人 书 面说明, 基金份 额净值 出 错且造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直接 损失的 ,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 额,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的比例各 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 果,虽 然多次 重 新计算和 核对,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以 基 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 ,若基 金 托管人已 提出合 理意见 而 基金管理 人未采 纳的,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直 接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申购或 赎回金 额 等),进 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 造 成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免除 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 有通行做 法,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 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 协商。 (五)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益,已 决定延 迟估值 ; 4 、如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 况,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 5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六)基 金会计 制度 98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七)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独 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会 计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 核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 到错账的 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和公 告的, 以基金 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八)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 同查出原 因,进 行调整 , 直至双方 数据完 全一致 。 3 、财务报 表的编 制与复 核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 报 告的编 制。基 金 年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 月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7)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 表编制, 将有关 报表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调 整以国 家有关 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 时间,便 于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相关报 表及报 告。 (九)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 报告之 前及时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业绩 比较基 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记 机 构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 不能妥 善保管 , 则按相关 法规 承担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将 所保99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外 的 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 密 义务。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有 权机关 另 有要求的 除外。 七、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 的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 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当 事 人不愿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或者 协 商、调解 不成的 ,任何 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 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 局的,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 力,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 担,除非 仲裁 裁决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职 责, 各自继 续 忠实、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托管 协议的 修改与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100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1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办 证券 公司 提供 。投 资者 可通过 以下 方 式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进行各 类业 务咨 询, 或反 馈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 建议的 情况 ,投 资 者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 理解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的 具体 内容, 也可 拨打 以 下电话 详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2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江 苏赛 福天钢 索股 份有 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6/3/25 易方达 沪 深300 医药 卫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变 更公告 2016/4/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停 止办 理旗 下部 分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 金场外 基金 份额 之间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6/4/21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 职情况 变更 的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南 通四 方冷链 装备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6/5/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上 海沪 工焊接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6/6/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ETF 基 金增 加华宝 证券 为申 购 赎回代 办证 券公 司的 公告 2016/6/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深 圳市 盛讯达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6/6/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8/27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103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代 销 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场所 , 投资 人 可免 费查 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 后 , 可在 合 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的 复 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 以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的 正本 为 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e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 招 募 说 明书。 104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 2、 《 易方达 沪深 300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3、 《 易方达 沪深 300 医 药 卫生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 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基金 托 管 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和营 业 执照 存 放 在 基 金托 管人 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余备 查 文 件存 放 在 基 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 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 到存 放地 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买 复 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