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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安A(001115)

广发聚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 聚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 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5 年2 月16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5]277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 本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可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发行人 是非上 市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为 面向特 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或在 交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或 由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用 质量降 低导致 价格下 降等 ,可能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用 风险及 流动性 风险更 大, 从而增加 了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 资风险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25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1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26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26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7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5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91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9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10 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1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2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聚 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 广发聚 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聚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或 “ 本基金 ” ) 是 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 书:指 《 广发 聚安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更 新 2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广发 聚安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3 、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 广发 聚安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金 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 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广发 聚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广发 聚安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4、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39、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42、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44、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46、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额净值的 过程 50、 基金份额类 别: 本 基金将 基金份 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 购基金时 收取认 购、申 购费用 而不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基金 份额时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而是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51、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5-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 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 香江社 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 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 委 员会 委员, 全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 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 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部 副总经 理、 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匡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 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 科学院 助理研 究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心 、 监 察局科 员, 基 金 监管部副 处长及 处长 , 私募基金 监管 部 处长。 4 、基金经理 谭昌杰 ,男 ,中 国籍 ,经 济学 硕士 ,8 年基金 业从 业经 历,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从 业证书,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7 月在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任研 究员,2012 年 7 月 19 日起任广发理 财年年 红债券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2 年 9 月20 日至 2015 年5 月 26 日 任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10 月22 日起任广 发天 天红发起 式货币 市场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 10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任广发钱袋子 货币市场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1 月27 日至2015 年5 月26 日 任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4 年1 月27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 任广发 天天利 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4 年9 月29 日至2015 年 4 月 29 日任广发季季 利债券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3 月 25 日起任广发聚安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4 月 9 日起任广 发聚宝 混合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6 月1 日 起任广 发聚康 混合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2 月 4 日起任广发稳安 保本混 合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6 月 17 日起任广发安 泽回 报混合基 金的基 金经理 。 5 、本基金投 资 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 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 一 部总 经理李巍 , 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行 为的发 生;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 法 规、 规 章的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部 属于内 核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 独立 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监控防线 。招募说明书 5-13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共有员 工 190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 拥有大 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 均拥有 研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 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托 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广大 投资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托资产 、 保 险资产 、 社 会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 信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 效评估 、 风险 管理等 增值服 务, 可 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 化 的托管服 务。 截 至 2016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 行共托 管证券 投资基 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十一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 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权 威财经 媒体评 选的 51 项 最佳托 管银行大 奖 ; 是获 得奖项 最多的 国 内托管银 行, 优 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国 内外金 融领域 的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 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管 部“一 手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 的。资 产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加 强内部 风险管 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 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精 心培育 内控文 化,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重要 工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控 制及有 效性报 告,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 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托管 银行接 轨,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 为年度化 、 常 规化的 内 控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经 营、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 和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内 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由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部 门(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管部 内设风 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处室 共 同组 成。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制 定全行 风险管 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门负责 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务 的运行 独立行 使稽 核监察职 权。各 业务处 室在各自 职责范 围内实 施具体 的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始终。 (2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 程序和监 督制约;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监督制约 应渗 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的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时 地记录 ; 按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 。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 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墙 隔离制 度,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环 境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求下 级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 产 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 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 制。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监控防 线”三 道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 内控文 化,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定 向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 订承诺 书,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 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置 组织资 源,达 到资 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定 期地对 业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监 控,指 导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排 查风险 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全 。 (7 ) 应急准 备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难 恢复中心 , 制定 了基于数 据、 应 用、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操作、 环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 灾难恢 复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随 机演练 ”。从 演练结果 看,资 产托管 部完全 有能力 在发生 灾难的 情况下 两个小 时内 恢复业务 。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务 健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控 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位员 工对自 己岗 位职责范 围内的 风险负 责,通过 建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的 内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不 同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理 念和方 法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资 产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岗 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 所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之间 的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业 银行新 兴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为 工作重 点。随 着市场 环境 的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 险管理 放在 与业务发 展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 五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签 署的《 基金 托管协议 》和有 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 算、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基金申 购资金 的到账和 赎回资 金的划 付、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的 融资条 件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 监督和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开始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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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 名称: 第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2 ) 名称: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 ) 名称: 哈尔滨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4 )名称: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5 )名称: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9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6 )名称: 上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 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王明 静、吴 迪 招募说明书 5-2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5 年2 月16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5]277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一、 基金 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


二 、基 金类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 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 此期间 未达 到本招募 说明书 第七部 分第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直 到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基 金管理人 也可根 据基金 销售情 况在募 集期限 内适当 延长或 缩短基 金发 售时间, 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 被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就 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五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城 市( 网 点)的具 体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参见 本基金 之发售 公告。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2 六 、募 集对 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七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为2 亿 份。 八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 购费用 收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 别。 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购基金时 收取认 购/ 申购费 用, 而不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为A 类 基 金份额; 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购基金 份额时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而是从 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 , 称 为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 额将分 别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 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 时可自 行选择 基金份 额类别 。 有关基金 份额类 别的具 体设置 、 费 率水平 等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 并在 招 募说明书 中公告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 益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者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或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的 销售 等, 调整 前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之间不 得互相 转换。 九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认 购价 格和 认购 费用 1 、份额 发售 面值: 人民币1.00元 2 、认购价格 :人民 币1.00 元 3 、认购费用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认 购时 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认购费 用, 但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对认购 设置级 差费率 , 认购 费率随 认购金 额的增 加 而递减, 最高 认购费 率 不超过1.00% ,投资 者在一 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认 购,适 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具体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0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 ≥ 5 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费 用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基金 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 费用。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 认购本 基金A 类份额 , 认购 份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率 ) 或,净认 购金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 购费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或,认购 费用 = 固定认 购费金 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 期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面 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净认 购金 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 )/1.00=99,059.9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 内获 得的 利息 ,可 得到99,059.90 份基金A 类 份额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4 (2 )若投资 者选择 认购本 基金C 类 份额, 则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为: 认购份额 =(认 购金额 +认购 期利息 )/ 基金 份额发 售面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认购 本基 金C 类 份额 ,该 笔认 购产 生 利息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额为 :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 = 10,005 份 十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 本基金 的认购 时间安 排、 认购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请 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认 购的方 式。 (1 )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金 额。 (2 ) 基金 投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多 次认购 , 认 购一旦 被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 就 不再接 受撤 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可 在基金 正式 宣告 成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 投资 者的认 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者 已支付 的认购 金额本 金退还 投资者 。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 内, 除 《发 售公告 》 另 有规定, 每 一基金投 资者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和代 销 机构销售 网点每 个基金 账户首 次认购 的最低 额为人 民币 10 元(含认 购 费) , 追加认 购最低 金 额为 10 元(含认 购费 ) ;直 销机构 销售网 点(非网 上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认 购的最 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追 加认购 的最低 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各 销售机 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募集期 间对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 设置最 高认购 金额 限制。 十一 、 首次 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转份 额的具 体数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十二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6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已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生 效,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 本 基金。 二 、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 露 ; 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 需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 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 、 通过代 销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个 人投资 人开 通)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 元( 含 申购费) 人 民币; 投资 人追加 申购时 最低 申购限额 及投资 金额级 差详见各 销售机 构网点 公告。 2 、直销中心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 销 中心有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人不受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各代 销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换转出 及最低 持有份 额 为 1 份基 金份额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持 有份额 减少导 致在销 售机构 同一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不足 1 份 基 金份额时 , 注 册登记 机构有 权将全 部剩余 份额自 动赎回 。 各基 金代理 销 售机构有 不 同规 定的 , 投资者在 该销售 机构办 理上述 业务时 ,需同 时遵循 销售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定。 4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申 购成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 一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 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损 失或不 利后果 。 若申 购不 生效 , 则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六、 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在申购 时收取 申购费 用,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但 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对申购 设置级 差费率 。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 算。具 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 5 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 同等义务 。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见下 表,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 赎回 费率随 赎回基 金份额 持有年 份的增 加而递 减,具 体费 率如下 :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 (N 为 日历日 ) 赎回 费率 计入基金 财产比 例 1 天≤N <7 天 1.50% 100% 7 天≤N <30 天 0.75% 100% 30 天≤N <90 天 0.50% 75% 90 天≤N <180 天 0.50% 50% 180 天≤N <365 天 0.10% 25% 365 天≤N <730 天 0.05% 25% N ≥ 7 30 天 0% - C 类份 额 持有期限 (N 为 日历日 ) 赎回 费率 计入基金 财产比 例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1 天≤N <30 天 0.50% 100% 30 天≤N <365 天 0.10% 100% 365 天≤N <730 天 0.05% 100% N ≥ 7 30 天 0% - 3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4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5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1 )若投资 者选 择 A 类 基金份 额, 则 申购份 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 额 = 申 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 或,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或,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 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对 应费率为 1.2%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629.05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对应 费率 为 1.2% ,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则可得 到 48,629.05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1 (2 )若投资 人选择 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例: 某投 资者投 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则可 得到的 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 、本基金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 采用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份 额持有 期限 100 天,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 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13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 120,693.50 元。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 1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期 限 10 天, 对 应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计算公式 为: T 日 某类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 净值/T 日该类 别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2 遇特殊情 况,经 中 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3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6 、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7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5 新开始办 理申购 或赎回 的开放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但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之间 暂不允 许进行 相互转换 。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告的 业务规 则办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六 、 转 托管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 托管 费。 十 七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八 、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招募说明书 5-37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本基 金通 过灵 活的 资产 配置, 在股 票、 固 定收益 证券 和现 金等 大类 资产中 充分 挖掘 和利 用潜 在的 投资 机会,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持续 稳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权益 类金融 工具, 以及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 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现金 等)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超过 30%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行票 据、 地 方政府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现金 等)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70% , 其中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 投资 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整 。 三 、 投 资策 略 (一 )大 类资产 配置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本基金 在宏 观经 济分 析基 础上 ,结 合政策 面、 市场 资金 面, 积极 把握 市场发 展趋 势, 根 据经济 周期 不同 阶段 各类 资产市 场表 现变 化情 况, 对股 票、 债券和 现 金等大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进行战略 配置和 调整, 以规避 或分散 市场风 险,提 高基金 风险调 整后 的收益。 (二)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 等 因素进行 综合分 析,构 建和调 整固定 收益证 券投资 组合, 力求获 得稳 健的投资 收益。 1 、久期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场 利率 的动 态变化 及预 期变 化,对 GDP 、CPI 、国际 收支等 引起 利率变 化的相 关因 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 景,并 在 此基础 上判 断包 括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和收益 率 曲线未 来的 变化 趋势做 出预测和 判断, 结合债 券市场 资金供 求结构 及变化 趋势, 确定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久期 配置。 2 、类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 金 通过 情景 分析 和历 史 预测 相结 合的 方法 , “ 自上 而下 ” 在债 券一 级 市场 和二 级市 场,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银 行存 款、信 用债 、政 府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 类属配 置, 进而 确定具 有最优风 险收益 特征的 资产组 合。 3 、个券选择 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债 券,本 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变 量和 宏观经 济政 策的 分 析, 预 测未来 收益率曲 线的变 动趋势 , 综 合考虑 组合流 动性决 定投资 品种; 对于信 用类债券 , 本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的公 司背景 、行 业特 性、 盈利 能力 、偿 债能力 、 流动性 等因 素, 对信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积 极发掘 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 投资 机会 的个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取 分散化 投资策略 ,严格 控制组 合整体 的违约 风险水 平。 4 、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 本基 金一 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 基 本面进 行深 入挖 掘以 明确 该可转 债的 债底 保护 ,防 范信 用风 险,另 一 方面, 还会 进一 步分析 公司的盈 利和成 长能力 以确定 可转债 中长期 的上涨 空间。 本基 金将借 鉴 信用债的 基本面 研究 , 从行业 基本 面、 公司 的行 业地位 、竞 争优 势、 财务 稳健 性、 盈利能 力 、治理 结构 等方 面进行 考察,精 选财务 稳健、 信用违 约风险 小的可 转债进 行投资 。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 策略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对 个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行 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 券的增 信措 施等 进行全 面分析 ,选 择具 有优 势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并通 过久 期控 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 来管 理组合 的风险。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房 抵押贷 款 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 及质量 、提 前偿 还率、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卡洛 方法等数 量化定 价模型 ,评估 资产支 持证券 的相对 投资价 值并做 出相 应的投资 决策。 (三)股 票投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将 适度 参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投资 ,以增 加基金 收益。 1 、新股申购 策略 本产品 主要 从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估 值水平 、市 场环 境三 方面 确定 参与 标的、 参与 规模 和 退出时机 , 并 综合考虑 新股中 签率 、 股价 估值水 平等因 素, 在 有效识 别 和防范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取较高 的申购 收益。 2 、二级市场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 金将 主要 采 用 “ 自 下而 上 ” 的 个 股选 择方 法, 在 拟配 置的 行业 内部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分 析方法 选筛选 个股。 (1 ) 首先 , 使用 定量分 析的方 法, 通 过财务 和运营 数据进 行企业 价值 评估, 初 步筛选 出 具备优势 的股票 备选库 。本基 金主要 从盈利 能力、 成长能 力以及 估值 水平等方 面进行 考量。 ①盈利能 力 本基金 通过 盈 利 能力 分析 评估 上市 公司创 造利 润的 能力 ,主 要参 考的 指标包 括净 资产 收 益率(ROE ) ,毛利 率,净 利率,EBITDA/ 主营 业务收 入等。 ②成长能 力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 长潜 力的平 衡, 一方 面利 用价 值投 资标 准筛选 低价 股票 , 避免市 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价 格高 企的 风险 ;另 一方 面, 利用成 长 性投资 可分 享高 成长收 益的机 会。 本基 金通 过成 长能力 分析 评估 上市 公司 未来 的盈 利增长 速 度,主 要参 考的 指标包 括 EPS 增长 率和主 营业务 收入增 长率等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③估值水 平 本 基 金 通 过 估 值 水 平 分 析 评 估 当 前 市 场 估 值 的 合 理 性 , 主 要 参 考 的 指 标 包 括 市 盈 率 (P/E ) 、市 净率 (P/B ) 、市 盈增长 比率 (PEG ) 、自 由现 金流贴 现(FCFF ,FCFE )和 企业价 值/EBITDA 等。 (2 ) 其次 , 使用 定性分 析的方 法, 从 持续成 长性、 市场前 景以及 公司 治理结构 等方面 对 上市公司 进行进 一步的 精选。 ①持续成 长性的 分析。 通过对 上市公 司生产 、 技 术、 市 场、 经 营状况 等 方面的深 入研究 , 评估具有 持续成 长能力 的上市 公司。 ② 在 市场前 景方面 , 需要 考量的 因素包 括市场 的广度 、 深 度、 政 策扶 持的强度 以及上 市 公司利用 科技创 新能力 取得竞 争优势 、开拓 市场、 进而创 造利润 增长 的能力。 ③ 公 司治理 结构的 优劣对 包括公 司战 略 、 创 新能力 、 盈利 能力乃 至估 值水平都 有至关 重 要的影 响。 本基 金将 从上 市公司 的管 理层 评价 、战 略定 位和 管理制 度 体系等 方面 对公 司治理 结构进行 评价。 (四)金 融衍生 品投资 策略 1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 货合 约的估 值定价 ,与 股票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实现 多头 或空 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 获得 股票 组合产 生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在 运用股 指期 货时 ,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 动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 对冲系统 性风险 以及特 殊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以 改善投 资组合 的风 险收益特 性。 2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 增值。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 限损 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通 过限量 投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 合、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定的 当期收 益。 3 、国债期货 投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管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 判断、 对债 券市 场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基 差、国 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波动水 平、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 产安全 的基 础上 ,力求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定增值 。国债 期货相 关投资 遵循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


四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一)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 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研 究 发 展部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研 究 机 构的 研 究成 果 ,构 建 股 票备 选库 , 对拟 投 资对 象进行持 续跟踪 调研, 并提供 个股决 策支持 ;固定 收益部 债券研 究小 组提供债 券研究 支持。 3 、基 金 经 理小 组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 投资 战 略, 根 据投 研 联 席会 议的 决 议, 结 合对 证券市 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 析, 拟订 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 划,包 括: 资产 配置、 行业配置 、重仓 个股投 资方案 。 4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对基金 经理小 组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 证分析 ,并形 成 决 策纪要 。 5 、根 据 决 策纪 要 ,基 金 经理 小 组构 造 具 体的 投 资组 合 及操 作 方 案, 交由 中 央交 易 部执 行。 6 、中央交易 部按相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基金 经理小 组 。 7 、监 察 稽 核部 的 绩效 评 估与 风 险管 理 小 组重 点 控制 基 金投 资 组 合的 市场 风 险和 流 动性 风险,定 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提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改进 方案。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30% ×沪 深300 指数收益 率+70% ×中证全 债指 数收益率 。 采用该比 较基准 主要基 于如下 考虑: 1 、 作为专 业指数 提供商 提供的 指数 , 中证 指数公司 提供的 中证系 列指 数体系 具 有一定 的 优势和市 场影响 力; 2 、 在中证 系列指数 中, 沪深300 指数 的市场 代表性 比较强 , 适合 作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的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比较基 准; 而中 证全 债指 数能够 较好 的反 映债 券市 场变 动的 全貌,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的比较基 准。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 制这 些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 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 ,属于 中高收 益风险 特征的 基金 。 七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股票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30% , 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中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现 金等)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70% ; 2.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3 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 13.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过 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和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 18.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但须 提前公 告,不 需要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八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九 、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监管 部门的 有关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进行融 资融 券等 相 关业务 。待 基 金 参与 融资 融券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目 标、 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参 与融资 融 券业务 ,以 提高 投资效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率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 具体参 与比 例限 制、费 用收支 、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执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十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谋 取利益 ; (4 )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十 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本 报告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根 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6,263,152.93 6.97 其中:股 票 36,263,152.93 6.97 2 固定收益 投资 403,352,426.80 77.49 其中:债 券 403,352,426.80 77.49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7 其中:买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483,975.92 0.29 7 其他各项 资产 79,442,251.74 15.26 8 合计 520,541,807.3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境内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999,570.09 7.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716,000.00 0.43 E 建筑业 300,620.40 0.08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9,306.3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3,217,530.04 0.81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20,126.10 0.01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263,152.93 9.10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8 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沪港 通投资 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沪港通 投资的 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300463 迈克生物 600,000 16,242,000.00 4.08 2 002127 南极电商 319,834 3,217,530.04 0.81 3 600066 宇通客车 140,000 2,772,000.00 0.70 4 600079 人福医药 160,000 2,683,200.00 0.67 5 002572 索菲亚 40,000 2,240,800.00 0.56 6 600703 三安光电 100,000 1,997,000.00 0.50 7 600886 国投电力 260,000 1,716,000.00 0.43 8 002191 劲嘉股份 140,000 1,622,600.00 0.41 9 300485 赛升药业 34,744 1,614,206.24 0.41 10 600867 通化东宝 48,000 993,120.00 0.25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4,135,826.80 3.5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0,677,000.00 32.80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130,677,000.00 32.80 4 企业债券 23,257,600.00 5.84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140,254,000.00 35.20 6 中期票据 92,850,000.00 23.30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2,178,000.00 0.5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3,352,426.80 101.23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 资明细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50215 15 国开 15 500,000 50,000,000.00 12.55 2 011699153 16 华电 SCP001 400,000 40,096,000.00 10.06 3 1282140 12 华润电 MTN1 300,000 31,590,000.00 7.93 4 101354006 13 中南方 MTN003 300,000 31,038,000.00 7.79 5 140220 14 国开 20 300,000 30,618,000.00 7.68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 根 据公 开 市 场信 息 ,本 基 金本 报 告期 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未 被监 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责 和处罚。 (2 )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未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 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25,942.73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73,712,931.7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03,377.29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442,251.74 (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 的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127 南极电商 3,217,530.04 0.81 重大事项 停牌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人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业绩 数 据截至2016 年6 月30日。 1 、 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 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广发 聚安混合 A : 阶段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3.25-2015.12.31 16.40% 0.94% 3.10% 0.79% 13.30% 0.15% 2016.1.1-2016.6.30 11.00% 0.84% -3.50% 0.56% 14.50% 0.2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29.20% 0.90% -0.04% 0.71% 29.24% 0.19% 广发 聚安混合 C : 阶段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3.25-2015.12.31 11.70% 0.84% 3.10% 0.79% 8.60% 0.05% 2016.1.1-2016.6.30 1.52% 0.19% -3.50% 0.56% 5.02% -0.3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13.40% 0.67% -0.04% 0.71% 13.44% -0.04%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 动 的比 较 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 对比 图 (2015 年 3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广发聚安混合 A 类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广发聚安混合 C 类 注: 本基金建 仓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后 6 个 月, 建 仓期结束时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 符 合本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53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招募说明书 5-5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 (1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 5 、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如 法律法 规今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处 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5-5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6 次,每 份基 金份额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 4 、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 类 别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0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 益 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5-6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 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和银 行账户 维护费 ;


10、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 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40%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划 出,由 注册登 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关 合同规 定支付 给基金销 售机 构等。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 动 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费等 。 销售服务 费使用 范围不 包括基 金募集 期间的 上述费 用。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 托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3 管费 和基 金销售 服务费 率 等相 关费率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和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招募说明书 5-64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 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6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对信 息披 露的 方式 、登 载媒 介、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6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7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8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 基金份额取消 分类 或类别 发生变 化; 27、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9 (九)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十) 投 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件中 披露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 (十一)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投资股 指期货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三) 投资国 债期货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国债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四)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0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披露 基金 信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3 ) 出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 ; (4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情况。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1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 受多种 因素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5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6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7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 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8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2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基金 , 而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较高风险 、 较 高收益的 基金类 型; (2 ) 选股方法 、选股 模型风 险; (3 )基金 经理主 观判断 错误的 风险 ; (4 ) 其他风险 。 7 、投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 中小 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 时由于 其 财务数 据相 对不 透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 有的其 他信 用品 种,极 端情况下 会给投 资组合 带来较 大的损 失。 8 、投资股指 期货的 风险 (1 ) 基差 风险。 标的股 票指数 价格与 股 指期 货价格 之间的 价差 被 称为 基差。 在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 基差波 动的不 确定性 而导致 的风险 被称为 基差风 险。 (2 ) 合约品 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 。 合约 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险 , 是指 类似 的合约品 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变 动的 方 向相反 ;2 ) 价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 种的价 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 差异, 也构 成了 合约品 种差异的 风险。 (3 ) 标的 物风险 。 股指 期货交 易中 , 标的 物风险是 由于投 资组合 与股 指期货的 标的指 数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3 的结构不 完全一 致,导 致投资 组合特 定风险 无法完 全锁定 所带来 的风 险。 (4 ) 衍生 品模 型风 险。 本基金 在构建 股指期 货组合 时, 可 能借助 模型 进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由 于模 型设 计、 资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果 调 整股指 期货 合约 或者持 仓比例也 可能将 给本基 金的收 益带来 影响。 9 、投资国债 期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 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 场的特 有风 险之 一,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 发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 以所希 望 的 价格 建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 量风 险,是 指资金量 无法满 足保证 金要求 ,使得 所持有 的头寸 面临被 强制平 仓的 风险。 10、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 (2 )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 对主要 业 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销 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招募说明书 5-74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生 效后两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终止《 基金合 同》 ,不 需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4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5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基金所 持证券流 动性受 限等客 观 因素影响 情形下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体 情况适 当延长 清算期 限,并 提前 公告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决 定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费 率、托 管费率 、销售 服务费 率之外 的基金 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7 部机构;


(1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8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9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0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产 分配 的数 量将可 能 有所不 同。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1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 立日 常机构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以设立日 常机构 ,日常 机构的 设立与 运作应 当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 进行 。 (一)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 由之一的 , 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销 售服务 费率,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标 准或销 售服务 费率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基 金销售 服务费及 其他应 当由基 金 财产承担 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情况 ; (7 ) 基金 管理 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8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9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人民 币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终止 《基 金 合同》 , 不需 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3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8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 监管机 关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及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生 效后两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终止《 基金合 同》 ,不 需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4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基金所 持证券流 动性受 限等客 观 因素影响 情形下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体 情况适 当延长 清算期 限,并 提前 公告。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0 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招募说明书 5-9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经营范围 :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销售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 代客 外 汇买卖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权益 类金 融 工具, 以及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现 金等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 置比例为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3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超过30% ,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 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 据、 地 方政府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现金等) 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70% , 其中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 投资 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整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的 期限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 例限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 资限制:


1 ) 股票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30% , 债券等固定 收益 类金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中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现金 等) 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70%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10 %; 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11)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7)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18)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19)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受上述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变 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措 施,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易监 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 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 金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债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 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 交易对 手时 须提 前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托管人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3 )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 信风险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核 交易对手 是否在 名单内 列明, 并提醒 管理人 撤销交 易或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国 工 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7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审 核 核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额 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上 述 资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 其他双 方认可 的方式 确认收 到上述 资料。 (4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 发行证 券数 量、 发行价 格、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5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 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 部门就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8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没 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担 连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督促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违反《 基金合 同》而 致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 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9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并 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督促基 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 不 得自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 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0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责任。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 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1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 存副本 。 (六)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保管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放 于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2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 股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 款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 估值方 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3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该 日无 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②在证 券交 易所 尚未 挂牌 的上 市前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③有明 确锁 定期 的公 开发 行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3 )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4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5 )股指期 货合约 估值方 法: 1 ) 股指期 货合约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格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2 ) 在任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4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6 ) 国债 期货合约 以估值 日的结 算价估 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规 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三)估 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资 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及由 此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由 提供错 误信息 的当事 人一方 负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延 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负赔偿 责任。 (四)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5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 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五)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告 ,在月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对 报告加盖 公章后 , 以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30 日 内完成半 年度报 告, 在半 年报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45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6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管期 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除 经 友好 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 继续忠实、勤勉 、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7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8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7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三)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四)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5-10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 金交易 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 二 、持 有人 交 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定期对账 单邮寄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 录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 季结束 后的20 个 工作日 内向有 交易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 面 或电子邮 件形式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0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 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无。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广发 聚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广发 聚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 广发聚 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四) 《 广发聚 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