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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鑫保本(002446)

广发稳鑫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 稳 鑫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1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6 年2 月14 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6]259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 本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可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发行人 是非上 市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为 面向特 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或在 交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或 由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用 质量降 低导致 价格下 降等 ,可能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用 风险及 流动性 风险更 大, 从而增加 了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 资风险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6 年9 月21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5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6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63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保 本 ................................................... 73 第 十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证 ............................................... 76 第 十一 部分


保 本周 期到期 ............................................... 8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9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11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11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11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12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12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124 第 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3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3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3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5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79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81 第 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95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96 第 二十 七部 分


附件 : 《保 证合 同》 ..................................... 197


5-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稳 鑫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 广发 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稳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担保 人: 亦 称担保 人,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保 本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的 担保 人。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担 保人为 北京 首创 融资担 保有限 公 司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机构 5 、 保本义 务人: 指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风险买 断合同 , 为本 基金的 某保 本周期承 担保本 偿 付责任并 放弃对 基金管 理人进 行追偿 权利的 机构 6 、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7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广发 稳鑫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8 、招募说明 书:指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期 的更新 9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11、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信息披 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5-3 16、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1、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4、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5、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 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确 认并予 以公告 的日期


5-4 31、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3、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放日: 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7、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8、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0、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41、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2、保本周期: 指基金 管理人 提供保 本的期 限。本 基金的 保本周 期最 长为 3 年。本 基金 的第一个 保本周 期, 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保本周 期到期日 止,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自 本 基金公 告的 保本 周期起 始之日 起至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起 始日。 在本 合同 中如无 特别指明 ,保本 周期均 指当期 保本周 期 43、保本周 期起 始日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其 后各保 本 周 期起 始 日以基金 管理人 公告为 准 44、保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指 本基 金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所设 置的 该保 本周期 的目 标收 益 率, 在 该保本 周期内 , 如 本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收益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或超 过预设 目标收 益率,则 管理人 将在满 足条件 之日( 即该第 15 个工作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 金当前 保本周期 提前到 期(提 前到期 日距离 满足条 件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45、保本周 期到 期日 :指 保本 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 ,如 果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本基 金的保 本周期 在未提 前到期 的情形 下为 3 年, 自保本周 期起始 日起至 5-5 其 3 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在保本 周期内 ,如果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收益 率连 续15 个工作 日达到 或超过 保本周 期目标 收 益率, 则管 理人将 在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收益率 连续达 到或超 过保本 周期目 标收益 率的 第15 个工作日 当日 起10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如 果保 本周 期提 前到期 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管 理人公告 的保本 周期提 前到期 日,但 不得晚 于保本 周期起 始日起 3 年 后的对应 日(如 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46、持有到 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内持 续、 不间 断地 持有 其所认 购、 或过 渡 期申购 、或 从 上 一保 本周 期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的基金 份额 至当 期保本 周期到期 日的行 为 47、到期操 作: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将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或 继续持 有变更后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8、到期操 作期 间: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进 行到 期操 作的 期间 。本 基金的 到期 操作 期 间为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含)及 之后 3 个工作 日(含 第 3 个 工作日 ) 49、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 之和 50、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根据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的 可赎回 金额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于当 期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一 直持有 到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与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 积 51、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指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的乘 积 52、保本额 :指 本基 金向 适合 于本 基金保 本条 款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保本 的金 额;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认 购保 本金额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后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额为 其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份 额 折算日 的资 产净 值以及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在 份额折 算日 的资产净 值 53、保本赔 付差 额: 保本 周期 到期 发生赔 付时 ,赔 付给 符合 保本 条款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金额 :在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 与相 应基 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赔 付差 额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5-6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分 基 金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累计 分红款 项之和 低于该 部分基 金份额 保本额 的差额 部分 54、保本: 指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本 额 (低出 的部 分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 )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并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 (含 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 额支付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其 后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 之和低 于其 保本 额,由 当期有 效的 《基 金合 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的 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将该差额 (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55、担保: 指担 保人 为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的保 本义 务提 供的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担保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范 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上其 该部分 基金份 额的累 计分红 款项之 和低于 其保本 额的差 额部 分 (即保本赔 付差额 ) , 担保期间 为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 日起六 个月 56、过渡期 :指 到期 操作 期 间 截止 日起( 不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的期间为 过渡期 ;过渡 期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57、过渡期 申购 :指 投资 者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在 过渡 期内 , 投资者转 换入本 基金基 金份额 ,视同 为过渡 期申购 58、折算日:指 下一保 本周期 开始日 的前一 工作日 ,即过 渡期最 后一 个工作日 59、基金份 额折 算: 指在 折算 日,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包括保 本周 期结 束 后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并 得到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投 资 者进行 过渡 期申 购并得 到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 不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 额按折 算比例 相应调整 60、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指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有 关担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其 他机 构, 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 周期提 供保 本保 障,与 基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求 61、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指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续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5-7 62、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 续形 式:指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若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否 则, 本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名 称相应 变更 为“ 广发利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 如果 本基金 不符合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对基 金的存续 要求,则 本基金 将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终止 63、当期保 本周 期之 份额 折算 日: 针对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 若 存在) 而言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处 的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最后 一个工 作 日,亦 即该 保本 周期开 始前最近 的过渡 期的最 后一个 工作日 64、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65、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66、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67、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 68、元:指人民 币元 69、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70、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71、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72、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73、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过程 74、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75、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5-8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公司 治理 专业 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 省政 府决 策咨 询顾 问委员 会 企业家 委员 ,广 东金融 学会常 务理 事, 江西 财经 大学客 座教 授。 历任 广发 证券 董事 长兼党 委 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党 组成员 兼副 行长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助理 ,广 东发 展银 行信 托投资 部 总经理 ,广 东发 展银行 人事教育 部经理 ,广东 省委办 公厅政 治处人 事科科 长等职 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 经 理 兼投资 银 行上海 业务 总部 副总经 理、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经理 。


5-9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 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深圳 市金 海马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深 圳香 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全 国政协 委员 、全 国妇 联常 委、 中国 产业发 展 促进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工商联 副主 席、 广东 省女 企业家 协会 会长 、深 圳市 政协 常委 ,香江 社 会救助 基金 会主 席, 深 圳市深 商控 股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广 东南 粤银 行董 事 , 深圳龙 岗 国安村 镇银 行董 事 ,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监事 。 许冬瑾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全国 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本人 现任 辽宁大 学 新 华国 际 商学院 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任 辽 宁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副 院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教 育中心 副主任 、 计财 处处长 、 学科 建设 处处长、 发展规 划处处 长、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5-10 罗海平: 独立董 事, 男,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合保 险控股 股份有 限 公司常务 副总裁 , 兼任中华 联合财 产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裁 (法人 代表 ) 。 曾 任中国 人民 保险公司 荆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余利平 :监 事会 主席 ,女 ,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 发证券 成都 营业 部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 理、 嘉实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工 会主席 、副 总经 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广 州 屈臣氏 公司 行政 主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 限公司 办公 室主 任、董 事会秘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中 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展 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 行上 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银行部 常务副 总经理 。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 委员会兼职 委员 。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场 部经理 、 广发 证券投 资银行 部 华南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科 汇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研 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 广发证 券投 资自 营部副 5-11 经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发 行审 核委 员,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助理, 广 发制造 业精选 股 票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张敬晗 :副 总经 理, 女, 管 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 科学院 助理研 究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心 、 监 察局科 员, 基 金 监管部副 处长及 处长 , 私募基金 监管部 处长。 4 、基金经理 李巍,男,中国籍 , 理 学硕士 ,11 年证 券和基 金业从 业经历 , 持 有中 国证券投 资基金 业 从业证书 ,2005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010 年 7 月起在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权益 投资一 部工作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广发制 造业精选 混合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9 月9 日至2015 年2 月16 日 任广发 核心精选 混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7 月 31 日 起任广发 主题领 先混合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1 月14 日至 2016 年5 月 29 日任权益投资 一部副总 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发新 兴产业 精选混 合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3 月 21 日起任广发 稳鑫保 本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5 月30 日起 任权益 投资一 部总经 理。


任爽, 女, 中国 籍, 经济 学硕 士,8 年基 金业 从业 经历 ,持 有中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业从 业 证书,2008 年 7 月至今在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部 兼任交 易员和研 究员,2012 年 12 月12 日起任广 发纯债 债券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6 月20 日 起任 广发理 财 7 天债 券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3 年10 月22 日 起任广 发天天 红发起 式货币 市场基 金 的基金经 理,2014 年1 月27 日起任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场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5 月30 日 起任广发 钱袋子 货币市 场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 任广发 活期宝 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8 日起 任广发 聚泰混合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21 日起 任广 发稳鑫保 本基金 的基金 经理。 5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5-12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 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 平, 公司 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权 益投 资 一部总经 理 刘晓 龙 ,研 究发展 部 副总 经理孙迪 ,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张 芊。 6 、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行 为的发 生;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 法 规、 规 章的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5-13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 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 岗位目 标 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部 属于内 核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 独立 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5-14 监控防线 。 5-15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成立日期 :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人民银 行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 【2005 】74 号 联系人: 林成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212012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 成立 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 务院 、 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成 立的 首批股份 制商业 银 行之一,总行设 在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601166 ) ,注册资 本 190.52 亿元。 兴业银 行主 要经 营范 围包 括: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 卖、 代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资产托 管业 务;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业 务;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 服务; 财务 顾问 、资信 调查、咨 询、见 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 业银 行始 终坚 持“真 诚服 务, 相伴 成长 ”的 经营 理念, 致力 于为 客 户提供全 面、 优质、 高效的 金融服 务, 坚持 走差异 化发展 道路, 经 营实 力不断增 强。 根 据 2015 年业绩快 报,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 产总额达 5.30 万 亿 元 , 实现 营业收入 1544.99 亿元,全 年实现 归属于 母公司 股东的 净利 润 502.57 亿元。. 在 2015 年英国《银行 家》杂 志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 行按 一级资本 排名列 第 5-16 36 位;在 2015 年《福布斯》全 球上市 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 业银行 位居第 73 位;在 2015 年 《财 富》世界 500 强中 , 兴 业银行 排名 第 271 位, 稳 居全球 银行 50 强、 全 球上市 企业 100 强、世界 企业 500 强。同时 ,在国 内外各 种权威机 构组织 的评比 中, 先后荣获 “最佳 中资银 行” 、 “ 最佳战 略创新 银行 ” 、 “最佳 绿色银 行” 、 “亚洲 可持续 银行奖 冠 军” 、 “ 年度金 控集团 ” 、 “最佳普 惠金融 银行 ” 、 “中国 上市公 司卓越 董事会 (主 板) ” 、 “亚 洲最 佳股东回 报银行 ” 、 “最 具社会责 任上市 公司 ” 、 “中华 慈善突 出贡献 (单位 )奖 ” 、 “中国 最佳 雇主”等 多项大 奖。 二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行设 资产托 管部, 下设综 合管理 处、 市场处 、 委托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 处、 期货存 管 结算处 和养 老金 管理中 心等处室 ,共有 员工 100 余人 , 业务岗 位人员 均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兴 业银行 已托管 开 放式 基金 95 只 , 托 管基金 财产规 模 3,451.64 亿元”更 新为“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 已托管开 放式基 金 106 只,托管基金财 产 规模 4118.21 亿元 。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 行政 性规 定、 行业 准则和 行内 有关 管 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 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 行审 计 部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审 计部 对托 管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和 监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专 职的 稽核 监察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 业务处 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则 : 风险 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 所有处 室和岗 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 员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的风 险负责 。


(2 ) 独立 性原则 : 资产 托管 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 处, 该 处室保 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 威 5-17 性,负责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和监督 。


(3 ) 相互 制约原则 : 各 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机 制, 建立 不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 系, 使 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5 ) 防火墙原 则: 托管 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 分开; 托管 业务日 常 操作部门 与行政 、 研发和营 销等部 门严格 分离。


(6 ) 有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 应, 以 合理的 成本 实现内控 目标,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 理的需 要, 适时 进行相 应修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 内部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制 存在的 问题应 当能够 得到及 时反馈 和纠正 ;


(7 ) 审慎性 原则 。 内控 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 与 完整 为出 发点 ;托 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必须 按 照 “ 内 控优 先 ” 的 原则 , 在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时, 做到先期 完成相 关制度 建设;


(8 ) 责任 追究原则 。 各 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 人, 并 按规定 对违 反制度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对 负有领 导责任 的主管 领导进 行问责 。 4 、内部控制 制度 及 措施


(1 )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健 全的组 织管理 结构: 前后台 分离, 不同部 门、岗 位相互 牵 制。


(3 ) 风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 立的业 务操作 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监 控。


(5 )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诺 书。


(6 )应 急预 案: 制定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 中心 , 保证业务 不中断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5-18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的 信用 风险 控制、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 费用的 支付 、基 金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为 的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 的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 人每日 按时通 过托管 业务系 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 如发现 接近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控 制比 例情 况, 严密 监视,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违规 行为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 通知, 督促 其纠 正,同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7 楼


5-19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 代销机构 (1 )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168 号兴业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电话 :95561,或拨打当地咨 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2 ) 名称: 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5-20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3 )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4 )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5 )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5-2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 )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7 )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8 )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 名称:天 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5-22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10 )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1 )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 名称: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南 京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5-23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13 )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4 )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15 )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6 )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5-24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17 )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 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8 )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19 ) 名称: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5-25 (20 )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1 )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23 ) 名称:湘 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5-26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 金客服 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24 )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25 )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26 )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5-27 (27 )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28 ) 名称: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29 )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30 ) 公司名称 :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5-28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1 ) 名称: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32 )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 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33 )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34 )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5-29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35 )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36 )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37 )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38 ) 名称:中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5-30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39 )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 ) 名称: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41 )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5-31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42 )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43 )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阳 门外大 街 18 号中 国人保 寿险大 厦12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44 ) 名称:浙 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 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5-32 (45 )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46 )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47 ) 名称:中 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48 ) 名称: 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5-33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49 ) 名称:新 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0 )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51 ) 名称:东 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52 )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5-34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3 ) 名称: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54 )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54967202


业务传真 :021-54967293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5 ) 名称: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5-3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56 ) 名称: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57 ) 名称: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58 ) 名称: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59 ) 名称: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5-36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60 ) 名称: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 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1 ) 名称: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62 ) 名称: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5-37 客服热线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63 ) 名称:太 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年 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展 北街九 号华远 企业 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陈征 联系电话 :010-88321882 业务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64 ) 名称: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65 ) 名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66 )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5-38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67 ) 名称: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68 ) 名称: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69 ) 名称:上 海久富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5-39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70 ) 名称: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71 ) 名称: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72 )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73 ) 名称: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5-40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74 ) 名称:嘉 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 市朝阳区 建 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75 ) 名称: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76 ) 名称: 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5-41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77 ) 名称: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 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78 ) 名称:一 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 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79 ) 名称:北 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5-42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80 ) 名称:中 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 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81 ) 名称:海 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2 ) 名称:北 京恒久 浩信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83 ) 名称: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 司


5-43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84 ) 名称:徽 商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86 )名称:深 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新 技术产 业园南 七道惠 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87 )名称:北 京君德 汇富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尧


5-44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88 )名称: 北 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89 )名称:泰 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0 )名称:北 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91 )名称: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5-45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92 )名称:上 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93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94 )名称: 东 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表 人:廖 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5-46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95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96 )名称:哈 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97 )名称:广 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寒 联系人: 廖雪 联系电话 :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 :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 :96138 公司网址 :www.nanhaibank.com


5-47 (98 )名称: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http://bank.pingan.com (99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100 )名称:泉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101 )名称:上海 农商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5-48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热线 :962999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102 )名称:广东 顺德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03 )名称:苏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04 )名称:威海 市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电话 :0631-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热线 :省 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05 )名称:广东 华兴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49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金平 区金砂 路 92 号嘉 信大 厦1-2 楼部分 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泽荣 联系人: 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106 )名称:杭州 数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107 )名称:国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108 ) 名称:北京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5-50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109 )名称: 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10 )名称: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111) 名称: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 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51 (112) 名称: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3) 名称:江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14) 名称:江苏吴 江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15) 名称:上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宁 黎明 联系人: 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5-52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16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 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17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18) 名称:富滇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119 )名称:徽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53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120 )名称:鼎信 汇金( 北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21 )名称: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122 )名称:上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5-54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23 )名称:德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24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125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5-55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26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27 )名称:天津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28 )名称: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29 )名称: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5-56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30 )名称: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集 团总部 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131 )名称: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3 、其他代销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期间 ,若新 增代销 机构或 代销机 构新增 营业网 点,则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5-57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王明 静、吴 迪


5-58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6 年2 月1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6]259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一、 基金 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


二 、基 金类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 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方 式为代 销与直 销。募 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6 年2 月 25 日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进行发售。如 果在此 期间 未达到本 招 募说 明 书第 七部分第 一款规 定的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 可在募 集期限 内继续销 售, 直 到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也可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在 募集期 限内适 当延长 或缩短 基金 发售时间, 并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 被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就 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五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 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的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参见 本基 金之发售 公告。 六 、募 集对 象


5-59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七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 与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为2亿份 , 本基金 首次募 集规模 上限为30亿 元人民币 (不 含募 集期利息 ) , 规模 控制方 案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不受 此募集 规模的 限制。 八 、基 金保 本周 期及 保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本基金每一 保本 周期最 长为 3 年 , 在 每一保 本周期 内均设 置保本周 期 目标收益 率, 在保 本周期内 ,如本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达 到或超 过 保本周期 目标收 益率, 则管理人 将在满 足条件 之日 (即该 第 15 个 工作日 )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本基 金当前 保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提 前到 期日 距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且 其不 得晚 于保 本周期 起始日 起 3 年后 的对应 日(如 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 。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第一个 保本周 期目标 收益率为 24% ,此后 每个 保本周期 目标收 益 率将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在相关 公告中 披露。 第一个保 本周期 在未提 前到期 的情形 下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至其 3 年后对 应日 止,如该 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 九 、基 金的 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保本 额为 :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净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入之 和。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保 本 额,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差额 ,则基 金管理 人应补 足该差 额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将该 差额支付 至 指定 账户。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全 额补 足保 本赔 付差额 ,则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约 定向担 保人 发出 书 面 《履 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并要求 担保人 在收到通 知书后 的约定 期限 内将需清 偿的金 额支付 至指定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 内将 保本赔付 差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5-6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 期内申购 或转换 转入的 基金份 额, 或 者发生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不 适用保本 条款情 形的 , 相应基金 份额不 适用保 本条款 。 十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认 购价 格和 认购 费用 1 、份额 发售 面值: 人民币1.00元 2 、认购价格 :人民 币1.00 元 3 、认购费用 : 本基金 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最 高认购 费率 不 超过1.2%,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 计算, 具体 费率 如 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6%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 认购 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 基金 的 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册 登 记等 基 金募 集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用 。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率 ) 或,净认 购金额 = 认购金 额-固 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或,认购 费用 = 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 期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面 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如果 认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 的利息 为100元, 5-61 则其 可得 到的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 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 (99,206.35+100 )/1.00=99,306.35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306.35 份基金份额。 十 一 、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 本基金 的认购 时间安 排、 认购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请 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认 购的 方 式。 (1 )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金 额。 (2 ) 基金 投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多 次认购 , 认 购一旦 被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 就 不再接 受撤 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可 在基金 正式 宣告 成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 投资 者的认 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者 已支付 的认购 金额本 金退还 投资者 。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 内, 除 《发 售公 告 》 另 有规定, 每 一基金投 资者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每个 基 金账户 首 次认购 的最低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 加认购 最低金 额为10 元 ( 含认购 费) ; 直销机构 销售网 点 (非 网上交 易系统 ) 每 个基金 账户 认 购的最 低 金额 为人民 币50,000 元( 含 认购费 ) 。 各销售 机构对 最低认 购限额 及交易 级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 的业务 规定为 准。 已 在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网点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但 受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不设置 最高 认购 金额限 制。


5-62 十 二 、 首次 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转份 额的具 体数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十 三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5-63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3 月21 日正 式生效 。 二 、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 露 ; 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者 终止基 金合同 等,并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正常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5-6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循 “后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 次 序 进行 逆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 、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人开 通) 每 个基 金账户首次 最低 申 购 金额 为10 元( 含申购 费) 人民币 ; 投资人 追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 额及 投资金额 级差详 见各 销 售 机构网 点公告 。 2 、 直销中心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 销 中心有认 购 本基 金 记录 的投资 人不受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3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各代 销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换转出 及最低 持有份 额 为 1 份基 金份额 , 5-6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持 有份额 减少导 致在销 售机构 同一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 , 注 册登记 机构有 权将全 部剩余 份额自 动赎回 。 各基 金代理 销 售机构有 不同规 定的 , 投资者在 该销售 机构办 理上述 业务时 ,需同 时遵循 销售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定。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定的 数量或 比 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申 购 成 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 时,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 一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义 务, 致使其 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若申 购不 生效 ,则 申 购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 本基 金对申购 设置级 差费率 。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5-66 分别计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 同等义务 。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赎回 费率随 赎回基 金份额 持有期 限的增 加而递 减,具 体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计为T ) 赎回费率 T <1 年 2% 1 年 ≤ T <2 年 1.0% T ≥2 年 0% 其中,1 年指365 天。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于在保 本周期 到期操 作期间 的赎回 申请, 不收取 赎回费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 广发 利鑫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5%,具 体费率 以届时 公告为准 。


3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4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基 5-67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5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或,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投 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 费率为 1.0%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16 =48725.34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 率为 1.0%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16 元,则可得到48725.34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10 万 份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 1 年零50 天 , 对应 赎回费率 为 1.0%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113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0 ×1.113=111,300.00 元


5-68 赎回费用=111,300.00 ×1.0%=1,113 元 净赎回金 额=111,300.00 -1,113=110,187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 限 1 年零 5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是1.1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10,187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计算公式 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 。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 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5-69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正常进 行投 资管理或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正常进 行投 资管理或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5-70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 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5-71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办 理申购 或赎回 的开放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告的 业务规 则办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5-72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六 、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七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八 、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5-73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保本 一 、保 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保本 额为 :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净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入之 和。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额 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之 份额 折算 日的资 产净 值, 以及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周 期之份 额折算 日的资 产净值 。 在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1 、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 相应基金 份额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高于 或等 于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额, 基金 管理人 将 按可赎 回金 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 、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 相应基金 份额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 付差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并 根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将该 差额支 付 至指 定账户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过 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其 过渡 期申 购 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该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详细赔付 程序请 参见本 基金基 金 合同 “第十 四、基 金保本 的保证 ”第 五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 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基金 份额不 适用保 本条款 。 二 、保 本周 期 在未提前 到期的 情形下 ,本基 金的 每一 保本 周期 为3 年。 本基金的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在未 提前到 期的情 形下为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至其 3 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果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下 一 个工作 日。 在第 一个保 5-74 本周期内 ,如本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达 到或超 过 保本周期 目标收 益率, 则管理人 将在满 足条件 之日 (即该 第15 个工作日 ) 起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提前 到期 (提前 到期日 距离满 足条件 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 如果 保本周 期提前 到 期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人 公告 的 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其不 得 晚于保 本周 期起 始日起 3 年后的对 应日( 如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资质 要求 、并 经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 为 本基 金下一 保 本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同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 , 本 基金继 续存续 并进入 下一 保本周期 , 该保 本周期 在未提前 到期的 情形下 仍为 3 年, 具体起 讫日期以 本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为准 。如保 本到期 后, 本 基金未 能 符合 上述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基 金将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变更为 “ 广 发利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三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对于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 额; 2 、 对于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或是转 型为“ 广发利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均适用保 本条款 。 四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形 1 、 在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 额 与相应 基金 份额 于持 有期 内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 该部 分基金 份 额的保 本额 ;在 第二个 保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 款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保本额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但 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 的基 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 ;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75 5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 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 净值减少 ; 6 、 因不可 抗力原 因导致 基金投 资亏损 ; 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按 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保本 义务的 。 五、保本 责任的 担保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本 基 金为 履行 保本 责任提 供担 保人 , 就基金管 理人对 该条款 的履行 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带 清偿责 任担保 。


5-76 第 十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证 一、 基金担保 人的基 本情况 1 、名称:北 京首创 融资担 保有限 公司 2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 院长安 兴融中 心 4 号楼3 层03B-03G 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长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3 层03B-03G 4 、法定代表 人:马 力 5 、成立日期 :1997 年12 月5 日 6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7 、注册资本 :10.02308 亿元 8 、 经营范围 : 融资 性担保 业务 : 贷款 担保、 票据承 兑担保 、 贸易 融资 担保、 项 目融资 担 保、信 用证 担保 、债 券担 保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诉讼 保全担 保、投 标担 保、 预付 款担 保、工 程履 约担 保、 尾付 款如 约偿 付担保 等 履约担 保; 与担 保业务 有关的融 资咨询 、财务 顾问等 中介服 务;以 自有资 金投资 。 9 、 担保人 对外担保 情况 : 截 至2015 年9 月15 日, 北京首 创融资 担保 有限公司 对外提 供 担保的在 保余额 为 【224.03 】 亿元人民币元 , 其 中为 【3 】 只保本 基金 提供的担 保, 实 际基金 担保责任 金额合 计为【34.5】亿元人 民币。 10、 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北京首 创融资担 保有限 公 司总资产 【40.398 】 亿元人民 币元, 净资产 【26.6 】亿元人民币 。 11、其他: 除传 统担 保业 务外 ,首 创担保 金融 产品 部以 直接 融资 和非 融资类 金融 产品 担 保业务 为主 ,以 中小 微创 新融资 为特 色, 并根 据不 同企 业多 样性需 求 ,为其 提供 一揽 子金融 解决方案 及全方 位增值 服务。 具体业 务包括 : (1 )直接融 资类金 融产品 担保 首创担 保作 为最 早进 入资 本市 场的 国有专 业担 保公 司, 拥有 丰富 的资 本市场 担保 经验 及 资本市 场 AA+长期主 体信用 评级 ,可 为各 类大 中型 企业 、政府 基础 设 施项目 等提 供全 面的 债 务融资方 案, 具 体担保 产品包 括: 企 业债、 公司债 、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PPN、 信托计 划、 券商资产 管理计 划、基 金子公 司资产 管理计 划等。 (2 )非融资 类金融 产品担 保


5-77 保本基 金、 货币 基金 、专 户保 本(如 上市 公司 定增 、协 议存 款等 ) 、 ( 类)信 贷资 产证 券 化、账户 结算( 如远期 结售汇 等) 、合同 履约、 要约收 购等金 融产品 担 保。 (3 )中小微 特色金 融产品 担保 1 ) 中小企 业创新融 资。 首创担 保成功 担保发 行全国 第一单 中小企 业集 合票据 、 全国 第一 只文化 创意 中小 企业 集合 票据和 全国 首单 农业 中小 企业 集合 票据, 有 丰富的 中小 企业 直接融 资担保经 验。 2 )微贷创新 :针对 100 万以下 微贷 客 户(包 括经营类 、消费 类贷款 和 信用卡等 ) , 采用 集合增 信、 统一 风控 方式 ,提供 打包 担保 服务 ,达 到与 合作 金融机 构 共同控 制贷 款风 险并快 速核销不 良的目 的。 3 ) 中小微 (类) 信贷 资产证 券化: 与 银行、 小贷 公司等 ( 类) 金融 机 构合作, 为 其中小 微(类) 信贷资 产证券 化提供 担保服 务。 4 )P2P/P2B :借助互联网金融 平台, 直接对 接社会 资金支 持中小 企业 。 5 ) 工程保证担 保: 为工 程建设 甲乙方 提供业 主支付 担保、 投 标担保、 履约担保、 预付款 担保、质 保金担 保等。 6 )一揽子解 决方案 。针对 具有多 样性需 求的成 长性企 业,充 分利用 银 行、信托 、证券、 融资租 赁、 小贷 、典 当等 资源优 势, 以信 用增 进为 服务 手段 ,为企 业 提供间 接融 资类 (包括 银行、 信托 、小 贷、 典当 等) 、债 券类 (如 短融 、中票 、中 小企 业集 合 债、集 合票 据、PPN 、 中小私募 债等 ) 、 贸 易融资 类 ( 包括承 兑汇票 、 信用 证及押 汇等 ) 、 融 资 租赁等融 资担保 服务 , 以及保 函类 (包 括投 标、 履约、 预付 款等 ) 、结算 类( 包括 远期 结售 汇 ) 、 资产 转让 等非融 资 担保的一 揽子解 决方案 。 二、 本 部 分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 任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自第二个保 本周 期起的后 续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保障机 制, 由 基金管 理人与 担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届 时签订 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决 定,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在该 保本 周期开 始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同 意和 接受 届时 按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披 露的 有效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 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 就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为 确保履 行保 本条 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本 基 金的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的 担保 人为 北京首 创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机 构。 担保 人的基 本 情况见 本合 同第 八部分 “基金担 保人基 本情况 ” 。


5-78 三、 担保 人出具 《广 发 稳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 全文 详见附件 , 本节 以 下简称《 保证 合同 》 )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 意《 保证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保本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担 保范 围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即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之 差额部分 。 担保期限 为: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起 6 个月 止。 担保人承 担担保 责任的 总金额 最高不 超过 31 亿 元人民 币。 四、保 本周 期内 ,担 保人 出现 足以 影响其 履行 《保 证合 同》 项下 担保 责任能 力情 形的 , 应在该情 形发生 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管理 人以及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应将 上述情 况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提 出处理 办法 ,并在接 到通知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上述 情形 。当 确定 担保 人已 丧失履 行 《保证 合同 》项 下担保 责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就如下 事项进 行表决 : 1 、更换担保 人;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 《基金 合同》 终止;


4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五、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 须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 且担保 人的 更换 必 须符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人 的程序 : 1 、提名 新任担保 人由基 金管理 人提名 。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 必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 (1 )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担任基 金担保 人的资 质和条 件; (2 )符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 任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 (含1/2 )表决 通过。 3 、备案


5-7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 任新任 担保人 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方 可执行。 4 、签订《保 证合同 》 更换担保 人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基 金管理 人与新 任担保 人签订 《保 证合同 》 。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更 换 担保人的 有关事 项以及 基金管 理人与 新任担 保人签 订的《 保证合 同》 。 6 、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业务 资料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 人和新任 担保人 办理担 保业务 资料的 交接手 续,基 金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应及 时接收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 任的担保 人承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任 之前, 原担保 人应继 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六、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该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额(低 出 的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 基金管 理人应 按《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补 足 至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基 金管理 人 无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基金 管理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履行 担保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 差额、 基金 管理人 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账户 信息) , 担 保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行 担保责 任通 知书》 后的5 个工作日 内 将尚 未补 足的 款项 一次 性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 户中 , 担保 人将 代偿金 额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担 保责任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代偿 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作 日内 将 保本赔付 差 额 (含 基金管 理人自 有 资金和 担保 人的 代偿 款)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担 保人未 履行 全部 或部分 保本义务 和保证 责任的 , 自保 本周期 到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起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根 据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五部 分“ 争议 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的 约定 ,有权 直 接就差 额部 分向 基金管 理人和 担保 人追 偿,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 担保期 间内 提出 。 担保 人承担担 保责任 的最高 限额不 超过31 亿 元人民 币 。 七、除本 部分第 四款之 第 6 项所指 的“保 本周期内 更换担 保人的 ,原 担保人承 担的所 有 5-80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以 及下列 情 形外, 担保 人不 得免除 担保责任 : 1 、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 额与相 应 基金份额 于持有 期内的 累计分 红金额 之和不 低于该 部分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额;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 但在 基金保 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额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 ;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 5 、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 , 且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承 担 担保责 任; 6 、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之 后 (不包 括该日 ) 基金 份额发 生 的任 何形式 的 净值减少 ; 7 、 未经 担保 人 书面同 意修改 《 基金合 同》 条款, 可能 加 重担保 人担保 责任 的, 担 保人对 加重部分 不承担 担保责 任,根 据法律 法规要 求进行 修改的 除外 ;


8 、 因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 直接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免 于履行保 本义务 的 ; 八、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资 质要 求、并 经基 金管 理 人认可 的其 他机 构, 为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并与基 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 时 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否 则, 本基 金变 更为非 保 本的 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名称相应 变更为 “ 广 发利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 担保 人不 再为该 混 合型 基 金承担 担保责任 。 九、 担保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从 基金管 理费收 入中按照 前一日 基金净 资 产的 0.17 %年费率 计提担保 费,担 保费 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 月度支付 。 担保费计 算公式: 每 日担保 费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提日 前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0.17% ×1/ 当年日历 天数。 担保费的 计算期 间为基 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至担保人 解除保 证责任 之日 或保本周 期到期 日 较早者止 ,起始 日及终 止日均 应计入 期间。 十、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其出 具的 《广 发 稳 鑫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证 5-81 合同》 。 十 一 、 《 保证合 同》 的主 要内 容: 担保 人 就本 基 金 的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承担 保 本义 务 (补 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的 义务 )的 履行提 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担保 人保证 责任的 承担以 本《保 证合同 》 ( 详见本 基金合 同附件 ) 为准。 《保 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 、担 保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基金 投 资者 依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保证 合同》 的承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保证 合同 》 另 有约定 , 本《 保证合 同》所使用 的词语 或简称 与其在《基金 合同 》 中的释义 部分具 有相同 含义。 ( 一)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 、 本基金为 认购本 基金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供的认 购保本 金额为在 第一个 保 本周期 内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 用及募 集期 利息 之和。 本基金的 募集规 模上限 为 30 亿元人 民 币(不 含募集期 利息 ) 。担 保 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 最高限 额为 31 亿 元 人民币 。 2 、 担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的 金额即 保证范 围为: 在第一 个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和低 于认购 保本金 额的差 额部分 (该差 额即为 保本差 额) 。 3 、 担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的 最高限 额不超 过按 《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确 认的基金 份额所 计 算的认购 保本金 额。 4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本 基金保 本周期(如无 特别指 明, 保本 周期即 为本基金 第一个 保 本周期) 届满的 最后一 日。 本 基金的 保本周 期 在未 提前 到 期的情 形下 为 3 年,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至 3 年后 对应日 止,如 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 在 保本周 期内 , 如果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工作 日达 到或超过 保本周 期目标 收益率, 则管理 人将在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连续 达到或 超过保 本 周期目标 收益率 的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 如果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为管 理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得 晚 于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3 年后的对 应日( 如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 。


5-82 ( 二) 保证 期间 保 证期间 为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日 起六个 月。 ( 三)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期 间,担 保人在 保证范 围内承 担不可 撤销的 连带保 证责任 。 ( 四) 除外 责任 下列情形 之一, 担保人 不承担 保证责 任: 1 、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金 额加上 其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不低 于认购 保本金 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当期 保本周 期开始 后申购 或转换 转入的 基金份 额 ;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 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额 ;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情形 ; 5 、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 且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承担 保证责 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 括该日 ) , 基金份 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值减 少; 7 、 未经担 保人书 面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 条款 , 可 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 责任的 , 担保 人对 加重部分 不承担 保证责 任,但 根据法 律法规 要求进 行修改 的除外 ; 8 、 因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 投资亏 损 , 或因不 可抗力 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免 于履行保 本义务 的。 ( 五)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序 1 、 在发生 保本赔 付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本 差额的 支付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通知担 保人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总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付 的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托管 账户信息) 并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赔付 款到账 日期。 担保人 收到基 金管 理人发出 的 《履 行保证 5-83 责任通知 书》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需代 偿的金额 划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处 开立的 托管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代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保人 将 上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 为完 成了 保本义 务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划拨 款项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代 偿。代 偿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担 责 任。 2 、 如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金 额与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于 持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保 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担 保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保 证 责任的 ,自 保本 周期到 期后第 21 个 工作日 起,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第 二十 五部分 “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约 定, 直接 向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 额支付 事宜 。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直接要 求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应在保 证期间 内提出 。 ( 六)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 适 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法 律。 发 生争 议 时, 各 方应 通 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 担。


5-84 第 十 一 部分


保 本周 期到期 一、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的 存续 形式 保本周期 届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下,即 本基金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符合法 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 可的其 他机 构, 为本基 金下一保 本周期 提供保 本保障 ,并且 基金管 理人与 之签订 《保 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本 基金继 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 本周期 的具体 起止日 期、保 本及担 保安排 以本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告为 准。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 合上 述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 本基 金将 按《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变更为 “ 广 发利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 同 时, 基金 的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内 容也 将根 据《 基金 合同 》约 定相应 变 更。上 述变 更 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说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本 基金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规 定终止 。 二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规 则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到期 操作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在届 时公告 规定的 时间内 按照公 告规定 的方式 到期 操作。 ( 一) 到期 操作 期间 1 、 本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为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含) 及之后3 个 工作日 ( 含第3 个工作 日) 。 2 、 在到期操作 期间, 本 基金将 暂停日 常申购 和转换 转入业务, 但接受 赎 回和转换 出申请 。 3 、 在到期 操作期间 , 除 无法变 现的资 产外 , 基金管 理人原 则上应 使 基 金财产保 持为现 金 形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收 该期间 的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 二) 到期 操作 1 、 在本基 金 保本周 期 到期 操作期 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做出如 下选 择, 其 保本权 利均 适用保本 条款: (1 )赎回基 金份额 ; (2 )将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 其 他基金; (3 ) 本基 金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根据届时 基金管 理 5-85 人的公告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单位基 金份额 净值按 届时公 告的折 算方 法调整至1.000 元; (4 ) 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 广发利 鑫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将 其持有 的所有 基金份 额选择 上述四 种操作方 式 之一, 也可以 部分 选择赎 回、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或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 他基金 或转 为变 更后 的“ 广发利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费 用 ,适 用其 所转入 基金的费 用、费 率体系 。 4 、 保本周 期到期操 作期间 ,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进 行到期 操作, 本基 金符合保 本基金 存 续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进行 到期 操作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 默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选 择了继续 持有变 更后的 “ 广发 利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5 、 到期操作 采取 “ 未知价 ” 原 则, 即 :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或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赎回 金额 或转出 金额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操作 日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的到 期操作 期间的 基金净 值波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6 、比例确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 该日 单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该 日为 非交 易日, 则采 用最 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之 净值 大于或 等于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募集规 模 上限,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对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 确认, 并 及时公 告确 认比 例的计 算结果; 同时, 本基金 将不开 放过渡 期申购 。 三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条 款 1 、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或者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持 有变更 后的“ 广 发利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份额, 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均 适用保本 条款。 2 、 若认购 、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选择 在持 有到 期后 赎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到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 金, 或者 选择或 5-86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 “ 广发 利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而相应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当期 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和 低于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并 持 有 到期 基金份 额的保 本额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 ,以保 本额 (扣 除相应 基金份 额在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支 付给 投资 者, 担保 人对此 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担保。 3 、 在到期 操作期间 , 无 论采取 何种方 式作出 到期选 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自行 承担保 本 周期到期 日后( 不含保 本周期 到期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波 动风险 。 四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方案 保本 周 期届 满 时 ,符 合 法律 法 规有 关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 务人 资 质要 求 、 并经 基 金管 理 人认 可的其他 机构 , 为本基 金下一 保本周 期提供 保本保 障, 并且基 金管理 人与之签 订 《 保证合同 》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求 , 本基 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1 、 过渡期和 过渡期 申购的 前提条 件 (1 )过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起( 不含 该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为过 渡 期; 过渡 期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 作日。 (2 )过渡期 申购的 前提条 件 投资者在 过渡期 内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 “ 过渡期 申购 ” 。 在过 渡期内 , 投 资者转换 入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 申购。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 该日 单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该 日为 非交 易日, 则采 用最 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之 净值 小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募集规 模上 限, 则基金 管理人 将 开 放过 渡期 申购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之 净值 不低 于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募 集规模 上 限,则 基金 管理 人将不 设立 过渡 期申购 。 2 、 过渡期申 购 (1 )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保 人或者 保本义 务人提供 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 保额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定 并公告 本基金 过渡期 申购规 模上限 以及规 模控制 的方法 。


5-87 (2 ) 过渡期 申购采 取 “ 未知价 ” 原则 , 即 过渡期 申 购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3 ) 投资者 进行过 渡期申 购的 , 其持 有相应 基金份 额至过 渡期最后 一 日 (含该 日) 期间 的净值波 动风险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承担 。 (4 )过渡期 申购费 率 过渡期申 购费具 体费率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或 届时详 见基金 管理 人的公告 。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 的投 资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5 ) 过渡期 申购的 日期、 时间 、 场所 、 方式 、 程序 、 比例 确认等 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公 告。 (6 )过渡期 内,本 基金可 暂停办 理日常 赎回、 转换出 业务。 (7 ) 过渡期内, 除无法 变现的 资产外, 基金管 理人原则 上应使 基金财 产 保持为现 金形式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收 该期间 的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 3 、下一保本周 期基金 资产的 形成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其 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额,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现 金 形式支 付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转入 金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一工作 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金 额在 申购期 间 的利息 收入 计入 基金资 产净值 ) 。 4 、基金份额 折算 过渡期最 后一个 工作日 (即下 一保本 周期开 始日前 一工作 日)为 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在基 金 份额 折 算 日, 得 到基 金 管理 人 确 认的 基 金份 额 (包 括 投资 者 过 渡期 申 购并 得 到确 认的基金 份额、 保 本周期 结束后 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入下 一个保 本周期 并 得到确认 的基金 份额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变 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 数额按 折算比 例相应 调整。


5-88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 持 有期 的 计算 仍 以投 资 者认 购 、 申购 、 转换 入 或者 过渡期申 购基金 份额的 实际操 作日期 计算, 不受基 金份额 折算的 影响 。 5 、开始下一 保本周 期运作 折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 为下一 保本周 期起始 日,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运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到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并得 到确认 的 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并 得到 确认 的 的 基金 份额 ,经 基金份 额 折 算后 ,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的保 本条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 基金 份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 如 果下一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 在该 保本 周期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 和低于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的保本 额, 低出 的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并由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 人提供 保本 保证 。下 一保 本周 期保 本额为 : 经基金 份额 折算 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至下 一保本 周期到 期的基 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 期后, 仍使用 原名称 和基金 代码办 理日常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基金转 换等业 务。暂 停期限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 在下 一 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的开 放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相 应基 金份 额 不适用下 一保本 周期的 保本条 款。 五 、转 为变 更后 的“ 广发利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资产 的形 成 1 、 保本周期 届 满时, 若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 变更为 “ 广 发 利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如果保本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相 应 基金份 额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该 差 额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2 、 对于投资 者在本 基金到 期操作 期间的 基金份 额, 选 择或默 认选择 转 为变更后 的 “ 广发 利 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转入金 额等于 选择或 默认 选 择转为 “ 广 发 利 鑫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金份额在 “ 广 发 利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前一个 工作日 所对应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六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5-89 1 、 保本周期 届满 时 , 若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 本 基金将 继续存 续。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 法律法规 规定就 本基金 继续存 续及为 下一保 本周期 开放申 购的相 关事 宜进行公 告。 2 、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 本基金 将变更 为 “ 广 发利 鑫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 时公告 或 《 广 发 利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则 。 3 、在保本周 期到期 前,基 金管理 人将进 行提示 性公告 。 七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 在发生 保本赔 付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二 十个 工作日内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履行保 本差额 的支付 义务;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全额 履行保 本差 额支付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 。 担保人 收到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后 五个工 作 日内 ,将 需代偿的 金额划 入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本 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处 开立的 账户中。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付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2 、保本赔付 资金到 账后,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进 行 分配和支 付。 3 、发生赔付 的具体 操作细 则由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5-9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保 本周 期 内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运用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险 、保 证保 本 周期到 期时 本金 安全 的 基础上, 实现基 金资产 的稳健 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债券 回 购、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 具、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按照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将投资 对象 主要 分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和权 益类 资产 , 其中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为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央 行票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债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 可交 换债券 、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等) 、 银行存 款、 债 券回 购、 国债期 货、 、 大额存 单、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本 基金投 资的 权益类资 产 为股 票、权 证、股 指期货 等权益 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按照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对各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 例进 行动 态调整 。其 中, 股 票、权 证、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和 空头 头寸 轧差 计算 后的 净头 寸等 权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40%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60% ,其 中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市值 不超 过资 产 净值 的 3%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 投资 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整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 金在 投资 组合 管理 过程 中采 取主 动投 资方 法, 通过 数量 化方 法严 格控 制风 险, 以保 障基金资 产本金 的安全 ,并通 过有效 的资产 配置策 略,获 得基金 资产 的稳健增 值。


5-91 1 、保 本策略 本基金的 保本策 略为固 定比例 组合保 险策略 (CPPI ) , 该 策略的 基本 原理是将 基金资 产 按一定比 例划分 为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和 权益类 资产 , 其中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遵循保 本要求 将投资 于各类债 券及银 行存款 ,以保 证投资 本金的 安全性 ,进而 起到到 期保 本的效果 ;而除 固定收 益类资产 外的权 益类资 产 主要 投资于 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 益类 工具,以 提升基 金投资 者的收益 。具体 的比例 确认方 式如下 : (1 ) 根 据基金 资产的 期末 最 低保本 额和根 据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平均 到期 收益率确 定的合 理 贴现率计 算当前 基金资 产的价 值底线 ; (2 ) 根据价 值底线计 算基金 资产的 安全垫 ,即最 大止损 额; (3 ) 按照 优选的 风险乘 数将安 全垫放 大, 将该 部分投 资于 权 益类资 产 , 其余资产 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资产 。 假设本基 金保本 期结束 时的保 本额度 为: tur V , 当前时点 距离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时间 长度 为T 期,期 间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 连续时 间收益 率为r ,则本基 金组合 的价 值 底线为 : rT tur V V e ? ? ?? ,假设当 前时刻 (t ) 基金资 产净值 为 t V ,则基金资产 的安全 垫为 t VV ? ? 再假设本 基金的 风险乘 数为 t m ,则t 期本基金可 投资于 权益类 资产 的 额度 为: ? ? V V m S t t t ? ? ? 投资于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额度 为: t t t S V B ? ? 本基金通 过对 宏 观经济 走势 、 股票 市场的 估值水 平以及 上市公司 盈利 状况, 再结合 国债 、 央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等债 券的收 益率水 平及其 变化趋 势、 流动 性、 波动性、 证 券市场 走势 、 本基金业 绩表现 ,动态 调整风 险乘数 。 CPPI 策略示 例:假 设基金 初始募 集规模 为15 亿元 ,计算 基金价 值底 线的贴现 率取三 年 期定存的 年化收 益率 (假 设为2.3264% ) ; 保 守起见,假设风 险乘数M 等于1 ,则初始 投资于 债券的金 额为14 亿 元,投资于 股票的 金额为1 亿元 ; 即 便是投 资于股 票 的1 亿 元全部 损失,那 么,所投 资的14 亿 元国债 在3 年之后 本息总 额就变成 了15 亿 元,从 而 实现了保 本 的目 标。在 实际投资 中股票 资产不 可能亏 损100% , 因 此可选取 合适的 风险乘 数对 投资股票 资产的 比例进 行适当放 大,以 在风险 可控的 前提下 获取适 当的超 额收益 。 2 、 资产 配置策 略


5-92 本基金资 产配置 策略分 为两个 层次: 一 层为对 权益类资 产 和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的配 置, 该层 次以固定 比例组 合保险 策略为 依据, 即 权益 类资产 部分所 能承受 的损 失最大不 能超过 固定收 益类资产 部分所 产生的 收益; 另一层 为对 权 益类资 产 部分 的配置 策略 ,依据稳 健投资 、风险 第一的原 则,以 低风险 性、在 保本周 期内具 备中期 上涨潜 力为主 要标 准,构建 权益类 资产 组 合。 由于本基 金采用 固定比 例 组合 保险策 略进行 投资, 风险乘 数对于 确定 权益类资 产 和固定 收益类资 产 的配 置额具 有相当 重要的 作用。 本基金 将综合 考虑国 内外 政治经济 环境、 政策形 势、宏观 经济、 资本市 场运行 状况、 固定收 益类与 权益类 资产风 险收 益特征、 基金净 资产、 价值底线 ,动态 选取适 当的风 险乘数 并将在 实际运 作中根 据证券 市场 走势以及 本基金 业绩表 现不断对 风险乘 数的设 置进行 调整 , 以期 优化大 类资产 配置, 力争在 确 保本金安 全的前 提下 , 获取投资 收益。 3 、 债券投资 策略 (1 )非含权 债券的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以外 的债券 组合根 据投资策 略分为 两个层次。 第 一, 按照剩 余存 续期 与本 基金 剩余保 本周 期限 相匹 配的 原则 ,采 取买入 并 持有的 长期 投资 策略, 以回避利 率风险 及再投 资风险 , 实现 基金资 产保本 目标 。 第二, 在期 限与基金 剩余保 本周期 限匹配 的前 提下 ,根 据久 期、凸 性、 信用 级别 、到 期收 益率 及流动 性 等因素 ,选 择相 对投资 价值更高 的债券 。具体 的策略 主要包 括: 1) 利率策 略 通过全面 研究 GDP 、物价、就业以 及国际 收支等 主要经 济变量,分析 宏观经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并 预测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金 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 金 融市场 收益 率曲 线斜度 变化趋 势。 组合 久期 是反 映利率 风险 最重 要的 指标 。本 基金 将根据 对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的预 期,制 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组 合 的久期 ;预 期市 场利率 将下降时 ,提高 组合的 久期。


2) 信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等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业 务发展 状况 、市 场竞 争地 位、财 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因 素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 用风险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 券的信 5-93 用风险 利差 水平 及其 变化 趋势。 债券 信用 风险 评定 将重 点分 析企业 财 务结构 、偿 债能 力、经 营效益 等财 务信 息, 同时 结合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外 部因 素, 着重分 析 企业未 来的 偿债 能力, 评估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选 择策略


根据单个 债券到 期收益 率相对 于市场 收益率 曲线的 偏离程 度, 结 合其 信用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条 款、 税 赋特点 等因素 ,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主要选择 定价合 理或 价值被低 估的企 业 (公 司)债 券进 行投 资; 同时 本基金 将结 合各 类属 债券 (国 债、 央票、 金 融债、 信用 债) 的流动 性状况、 以及基 金申购 与赎回 情况等 因素, 动态调 整债券 组合中 各类 属债券的 比例。 (2 )可转换 债券投 资策略


可转 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兼 具权 益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特性 ,本基 金一 方面 将 对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进行深 入挖 掘以 明确 该可 转换 债券 的债权 保 护,防 范信 用风 险,另 一方面 ,还 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的 盈利 和成 长能 力以 确定 可转 换债券 ( 可交换 债券 )中 长期的 上涨空 间。 本基 金将 选择 公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有 着 较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等 数量 化估值 工 具评定 其投 资价 值,以 合理价格 买入并 持有。 本基金 持有的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可以 转换为股 票。 4 、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和 公司 基 本 面的研 究, 在股 票投 资限 额之 下, 发挥时 机选 择和 个 股精选的 能力, 控制股 票市场 下跌风 险,分 享股票 市场成 长收益 。 本基金 依据 稳健 投资 、风 险第 一的 原则, 以低 风险 性、 在保 本期 限内 具备中 期上 涨潜 力 为主要 原则 ,构 建股 票组 合,同 时兼 顾股 票的 流动 性。 通过 分散投 资 、组合 投资 和流 动性管 理,降低 个股集 中性风 险和流 动性风 险。 5 、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股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 货合 约的估 值定价 ,与 股票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实现 多头 或空 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 获得 股票 组合产 生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在 运用股 指期 货时 ,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 动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 对冲系统 性风险 以及特 殊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以 改善投 资组合 的风 险收益特 性。 (2 )国债期 货投资 策略


5-94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 判断、 对债 券市 场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基 差、国 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波动水 平、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 产安全 的基 础上 ,力求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定增值 。国债 期货相 关投资 遵循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 (3 )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 增值。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 限损 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通 过限量 投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 合、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 置 、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定的 当期收 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类基金 投资 于其 他衍 生金 融工 具,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对衍 生金 融工 具的投 资 主要以 对提 高组 合整体 收益为主 要目的 。本基 金将在 有效风 险管理 的前提 下,通 过对标 的品 种的研究 ,谨慎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在保本 周期内 , 本 基金股 票、 权 证 、 股指期货 多头头 寸和空 头头 寸轧差计 算后 的净 头寸等 权 益类资 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40% ;


(2 )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60% 。 其中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为国 内依法 公 开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债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分 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等 ) 、 银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国 债期 货、 大额 存单 、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4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95 (7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1 )本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回 购期限 不得超 过 1 年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8 )在保 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国债 期货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且 每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能 损 失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扣除用于 保本部 分资产 后的余 额; (19 )在保本周 期内, 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 在 5-96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 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出 调整,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3 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业 绩比较 基准为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的 、该日 适用 的 3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 ; 并随 着 3 年期 银行定 期存款 利率的 调整而 动态调 整 。 本基金选 择 3 年期银 行定期 存款利 率(税 后)作为 业绩比 较基准 ,主 要理由 : (1 )与 本 基金的保 本期期 限相近 。本基 金的保 本期为 3 年, 对于认 购本基 金的 投资者而 言,将 持有到 保本期 结束 时的 收益 率与 另一个 可替 代的 投资 方向 ——3 年 期银行 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相 比较, 可以 反映 出二 者之 间的优 劣 ; (2 )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为 投 资者投 资于 定期 存款实 际可获 得的 收益 率, 将其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有助 于本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理 性地判 断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性,准 确地理 解本基 金本金 保证的 有效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推出 更具权 威性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或 者市 场出现 更加 适用 于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本基 金将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保本混 合型基 金,属 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低风险 品种。 二 、转 型 为 广发 利鑫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本基 金通 过灵 活的 资产 配置, 在股 票、 固 定收益 证券 和现 金等 大类 资产中 充分 挖掘 和利 用潜 在的 投资 机会,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持续 稳定增值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 国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经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5-97 债券类金 融工具 ) 、 权证 、 货币 市场工 具、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 股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 投资 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整 。 (三 )投 资策略 1 、 大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宏 观经 济分 析基 础上 ,结 合政策 面、 市场 资金 面, 积极 把握 市场发 展趋 势, 根 据经济 周期 不同 阶段 各类 资产市 场表 现变 化情 况, 对股 票、 债券和 现 金等大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进行战略 配置和 调整, 以规避 或分散 市场风 险,提 高基金 风险调 整后 的收益。 2 、 股票投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将 适度 参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投资 ,以增 加基金 收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上 ” 的 个股选 择方 法, 在拟 配置 的行 业内 部通过 定量 与定 性 相结合的 分析方 法选筛 选个股 。 (1 ) 首先 , 使用 定量分 析的方 法, 通 过财务 和运营 数据进 行企业 价值 评估, 初 步筛选 出 具备优势 的股票 备选库 。本基 金主要 从盈利 能力、 成长能 力以及 估值 水平等方 面进行 考量。 ①盈利能 力 本基金 通过 盈利 能力 分析 评估 上市 公司创 造利 润的 能力 ,主 要参 考的 指标包 括净 资产 收 益率(ROE ) ,毛 利率, 净利率 ,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 等。 ②成长能 力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 长潜 力的平 衡, 一方 面利 用价 值投 资标 准筛选 低价 股票 , 避免市 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价 格高 企的 风险 ;另 一方 面, 利用成 长 性投资 可分 享高 成长收 益的机 会。 本基 金通 过成 长能力 分析 评估 上市 公司 未来 的盈 利增长 速 度,主 要参 考的 指标包 5-98 括EPS 增长率和主营 业务收 入增长 率等。 ③估值水 平 本 基 金 通 过 估 值 水 平 分 析 评 估 当 前 市 场 估 值 的 合 理 性 , 主 要 参 考 的 指 标 包 括 市 盈 率 (P/E) 、市 净率 (P/B) 、 市盈 增长 比率(PEG ) 、自 由现 金流 贴现 (FCFF ,FCFE )和企业价 值 /EBITDA 等。 (2 ) 其次 , 使用 定性分 析的方 法, 从 持续成 长 性、 市场前 景以及 公司 治理结构 等方面 对 上市公司 进行进 一步的 精选。 ①持续成 长性的 分析。 通过对 上市公 司生产 、 技 术、 市 场、 经 营状况 等 方面的深 入研究 , 评估具有 持续成 长能力 的上市 公司。 ② 在市场前 景方面 , 需要 考量的 因素包 括市场 的广度 、 深 度、 政 策扶 持的强度 以及上 市 公司利用 科技创 新能力 取得竞 争优势 、开拓 市场、 进而创 造利润 增长 的能力。 ③ 公司治理 结构的 优劣对 包括公 司战略 、 创 新能力 、 盈利 能力乃 至估 值水平都 有至关 重 要的影 响。 本基 金将 从上 市公司 的管 理层 评价 、战 略定 位和 管理制 度 体系等 方面 对公 司治理 结构进行 评价。 3 、 债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 等 因素进行 综合分 析,构 建和调 整固定 收益证 券投资 组合, 力求获 得稳 健的投资 收益。 (1 ) 久期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 考察市 场利率 的动态 变化及 预期变 化,对 GDP、CPI 、 国际收支等引起 利率变 化 的相关 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并在 此 基础上 判断 包括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 线未来 的变 化趋 势做出 预测和判 断,结 合债券 市场资 金供求 结构及 变化趋 势,确 定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久期配 置。 (2 ) 类属配 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 金 通过情 景分 析和 历史 预测 相结合 的方 法, “自 上而 下 ” 在债 券一级 市 场和二 级市 场, 银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用 债、 政府 债券 等资 产类 别之间 进 行类属 配置 ,进 而确定 具有最优 风险收 益特征 的资产 组合。 (3 ) 个券选 择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债 券,本 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变 量和 宏观经 济政 策的 分 5-99 析, 预 测未来 收益率曲 线的变 动趋势 , 综 合考虑 组合流 动性决 定投资 品种; 对于信 用类债券 , 本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的公 司背景 、行 业特 性、 盈利 能力 、偿 债能力 、 流动性 等因 素, 对信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积 极发掘 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 投资 机会 的个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取 分散化 投资策略 ,严格 控制组 合整体 的违约 风险水 平。 (4 ) 可转债 投资策 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 本基 金一 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 基 本面进 行深 入挖 掘以 明确 该可转 债的 债底 保护 ,防 范信 用风 险,另 一 方面, 还会 进一 步分析 公司的盈 利和成 长能力 以确定 可转债 中长期 的上涨 空间。 本基 金将借 鉴 信用债的 基本面 研究 , 从行业 基本 面、 公司 的行 业地位 、竞 争优 势、 财务 稳健 性、 盈利能 力 、治理 结构 等方 面进行 考察,精 选财务 稳健、 信用违 约风险 小的可 转债进 行投资 。 (5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对 个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行 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 券的增 信措 施等 进行全 面分析 ,选 择具 有优 势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并通 过久 期控 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 来管 理组合 的风险。 (6 )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资 产支持 证券的 相对投 资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资决 策。 4 、 金融衍生 品投资 策略 (1 ) 股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 货合 约的估 值定价 ,与 股票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实现 多头 或空 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 获得 股票 组合产 生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在 运用股 指期 货时 ,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 动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 对冲系统 性风险 以及特 殊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以 改善投 资组合 的风 险收益特 性。 (2 ) 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 5-100 增值。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 限损 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通 过限量 投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 合、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定的 当期收 益。 (3 ) 国债 期 货投资 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 判断、 对债 券市 场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基 差、国 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波动水 平、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 产安全 的基 础上 ,力求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定增值 。国债 期货相 关投资 遵循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 (四) 投 资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5-101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回 购期限 不得超 过 1 年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7 )若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货 交 易 后 ,须遵 守以下 限制: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 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8 )若本基金 参与 国 债期货 交易后 ,须遵 守以下 限制: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 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19 )本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5-102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 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出 调整,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 ×50%+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 率 ×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授权 ,由中 证指 数有限公 司开发 的 中国 A 股市场 指数, 它的样 本选自 沪深两 个证券市 场,覆 盖了大 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 份股票 为中国 A 股市场中 代表性 强、流 动性高 的股票 ,能够 反映 A 股市场总 体发展趋 势。中 证 全 债 指数从 沪深 交 易 所和 银行 间市场 挑选 国债 、金 融债 及企 业债 组成样 本 券 ,以 综合 反映 沪深证 券交易所 和银行 间债券 市场价 格变动 趋势 。 该指 数 以2002 年12 月31 日为基期 , 基 点为100 点,并 于2007 年12 月17 日起发 布。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较 好的 反映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符合 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 易于 广 泛地被投 资人理 解,因 而较为 适当。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 混 合型 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 ,属于 中高收 益风险 特征的 基金。 三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一)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研 究 发 展部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研 究 机 构的 研 究成 果 ,构 建 股 票备 选库 , 对拟 投 资对 象进行持 续跟踪 调研, 并提供 个股决 策支持 ;固定 收益部 债券研 究小 组提供债 券研究 支持。


5-103 3 、基 金 经 理小 组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 投资 战 略, 根 据投 研 联 席会 议的 决 议, 结 合对 证券市 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 析, 拟订 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 划,包 括: 资产 配置、 行业配置 、重仓 个股投 资方案 。 4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对基金 经理小 组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 证分析 ,并形 成 决策纪要 。 5 、根 据 决 策纪 要 ,基 金 经理 小 组构 造 具 体的 投 资组 合 及操 作 方 案, 交由 中 央交 易 部执 行。 6 、中央交易 部按相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基金 经理小 组 。 7 、监 察 稽 核部 的 绩效 评 估与 风 险管 理 小 组重 点 控制 基 金投 资 组 合的 市场 风 险和 流 动性 风险,定 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提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改进 方案。 四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情 况 下,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5-104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谋 取利益 ; (4 )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 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5-105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十 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本 报告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 兴业 银行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2016 年10 月27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 指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731,299.00 0.33 其中:股 票 9,731,299.00 0.33 2 固定 收益 投资 2,909,637,362.00 98.40 其中:债 券 2,909,637,362.00 98.40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5-106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5,321,433.98 0.86 7 其他各项 资产 12,335,276.54 0.42 8 合计 2,957,025,371.52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1,820,868.00 0.06 C 制造业 6,219,786.00 0.2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920.00 0.00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 件和信 息技术 服 务业 1,669,725.00 0.0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 公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 修 理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5-107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731,299.00 0.33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沪港通 投资的 股票。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 1 600259 广晟有色 31,800 1,820,868.00 0.06 2 000911 南宁糖业 69,600 1,745,568.00 0.06 3 002572 索菲亚 30,588 1,713,539.76 0.06 4 300033 同花顺 20,500 1,669,725.00 0.06 5 002157 正邦科技 63,844 1,497,780.24 0.05 6 600392 盛和资源 77,100 1,262,898.00 0.04 7 601611 中国核建 1,000 20,920.00 0.00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5-108 3 金融债券 201,550,000.00 6.83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201,550,000.00 6.83 4 企业债券 62,540,000.00 2.12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940,556,000.00 31.8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24,551,362.00 0.83 8 同业存单 1,680,440,000.00 56.96 9 其他 - - 10 合计 2,909,637,362.00 98.62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 1 111615 109 16 民生 CD109 3,000,0 00 297,750,00 0.00 10.09 1 111609 230 16 浦发 CD230 3,000,0 00 297,750,00 0.00 10.09 2 111610 333 16 兴业 CD333 3,000,0 00 295,500,00 0.00 10.02 3 111617 098 16 光大 CD098 3,000,0 00 295,470,00 0.00 10.02 4 111620 087 16 广发 银行CD087 2,000,0 00 198,500,00 0.00 6.73 5 111608 159 16 中信 CD159 2,000,0 00 196,980,00 0.00 6.68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5-109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产品在 公司授 权限额 范围内 , 根据 相关的 决策结 果, 执行 套期保 值 操作。 当 市场震 荡, 或者认为 市场会 下跌, 采取空 头套保 策略, 建立国 债期货 空头头 寸, 为所持债 券现货 头寸进 行套期保 值;当 市场震 荡结束 ,未来 走势向 上时, 为快速 建仓迅 速把 握市场时 机,可 选取多 头套保策 略,建 立国债 期货多 头头寸 。在债 市向下 调整预 期较强 时, 需锁定现 券组合 收益, 触发空头 套保建 仓条件 ;在债 市反弹 趋势预 期较强 时,需 加大杠 杆提 高组合收 益,触 发多头 套保建仓 条件。 (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代 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 元) 公允价 值变动 (元 ) 风险指 标说明 TF1 609 TF1609 -1.00 -1,010 ,050.00 -5,050 .00 - 公允价值 变动总 额合计 (元) -5,050. 00 国债期货 投资本 期收益 (元) - 国债期货 投资本 期公允 价值变 动(元 ) -5,050. 00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在本 报告期 内没有 出现被 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5-110 (2 ) 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未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 票库。 (3 )其 他各 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23,027.85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249,780.50 5 应收申购 款 62,468.19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35,276.54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 的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1611 中国核建 20,920.00 0.00 重大事项 停牌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业绩 数 据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1 、 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 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5-111 阶段 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份 额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 起至 今 0.50% 0.0 3% 0.78% 0.0 0% -0.28 % 0.0 3% 注:业绩 比较基 准:3 年 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 动 的比 较 广发稳鑫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历史走 势对比 图 (2016 年3 月21 日 至2016 年6 月30 日 ) 注: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期为2016 年3 月21 日,至 披露时 点本基 金 成立未满 一年 。 2 、本基金建 仓期为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至 披露时 点本基 金仍处 于 建仓期。


5-11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5-11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 、 股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 款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在证 券交易所 尚未挂 牌的上 市前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3 ) 有明 确锁定期 的公开 发行股 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5-114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


5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 股指期 货合约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 规 今后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5-115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 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5-116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5-117 处理 ;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5-118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 数最 多 为 6 次,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 在保本周 期内: 仅采取 现金分 红一种 收益分 配方式 ,不进 行红利 再 投资; 转型为“ 广发 利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 : 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 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予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5-119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5-12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和银 行账户 维护费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1.2% 年费率计 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广发 利鑫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则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年费率计 提。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广发 利鑫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 计 提。若 基金 因转 型管 理 费率改 变, 管理 人需 向托 管人提 交费 率变 更提 示函 。本 基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操 作期 间( 即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含 ) 及 之后 3 个工作 日 (含 第3 个 工作日 ) ) 及本基 金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的过渡 期(即 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起( 不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 一个工 作日 的期 间)免 收管理费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5-121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 如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操 作期间 (即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含) 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第 3 个 工作日 ) ) 及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过渡期 (即 到期操 作期间截 止 日起 (不 含该日 ) 至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个 工作日 的期 间) 免收 托管 费。 由管 理人书 面 向托管 人出 具过 渡期免 收托管费 的提示 函。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若 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 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务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5-122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5-12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 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124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对信 息披 露的 方式 、登 载媒 介、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5-125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 《保证 合同》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4 、 《保证 合同》 约定了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承 担。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 《保 证合同 》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5-12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5-127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 基金份额实施 分类 或类别 发生变 化; 27、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8 、 与保本周期 到期相 关事项 的公告 : (1 )在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进行提 示性公 告; (2 )保本周 期届满 时,若 发生保 本赔付 ,赔付 的具体 操作细 则由基 金 管理人提 前公告; (3 ) 过渡期的 起止日 期, 以及 过渡期 申购的 日期、 时 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 5-128 金管理人 确定并 提前公 告; (4 ) 保本 周期届满 时, 若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 将继续 存续 并进入下 一保本 周 期。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 止日 期 、保本 及担 保安 排等相 关事宜进 行公告 ; (5 ) 保本周 期届满 时, 若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 本基 金将变 更为 “ 广发利 鑫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告 或 《 广 发利鑫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中公告 相关规 则; 29 、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十) 投 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件中 披露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 (十一)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投资股 指期货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5-129 揭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三) 投资国 债期货 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国债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四)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5-130 八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披露 基金 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5-131 第 二十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 受多种 因素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6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7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8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5-132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 而 低 于股票 型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中的 较高风险 、 较 高收益的 基金类 型; (2 ) 选股方法 、选股 模型风 险; (3 )基金 经理主 观判断 错误的 风险 ; (4 ) 其他风险 。 7 、投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 中小 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 时由于 其 财务数 据相 对不 透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 有的其 他信 用品 种,极 端情况下 会给投 资组合 带来较 大的损 失。 8 、投资股指 期货的 风险 (1 ) 基差 风险。 标的股 票指数 价格与 股指期 货价格 之间的 价差 被 称为 基差。 在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 基差波 动的不 确定性 而导致 的风险 被称为 基差风 险。 (2 ) 合约品 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 。 合约 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险 , 是指 类似 的合约品 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变 动的 方 向相反 ;2 ) 价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 种的价 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 差异, 也构 成了 合约品 种差异的 风险。 (3 ) 标的 物风险 。 股指 期货交 易中 , 标的 物风险是 由于投 资组合 与股 指期货的 标的指 数 5-133 的结构不 完全一 致,导 致投资 组合特 定风险 无法完 全锁定 所带来 的风 险。 (4 ) 衍生 品模型风 险。 本基金 在构建 股指期 货组合 时, 可 能借助 模型 进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由 于模 型设 计、 资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果 调 整股指 期货 合约 或者持 仓比例也 可能将 给本基 金的收 益带来 影响。 9 、投资国债 期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 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 场的特 有风 险之 一,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 发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 以所希 望的 价格 建立或 了结头 寸 的 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 量风 险,是 指资金量 无法满 足保证 金要求 ,使得 所持有 的头寸 面临被 强制平 仓的 风险。 10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策略 主要采 用固定 比例组 合保险 策略(CPPI ) ,特 有的风 险 包括: (1 ) 基金 的业绩 表现可 能因为 权益类 资产 投 资不当 带来基 金净值损 失 的风险 , 影响 基金 资产的增 值;或 风险乘 数波动 过大而 使基金 业绩波 动较大 ; (2 ) 本基 金的本 金保障 条款存 在前提 条件 —— 持有 到保本 期结束 , 在 此期间基 金净值 可 能低于基 金合同 承诺的 保底金 额,若 在此期 间赎回 将不享 受保底 金额 的 保障。 (3 ) 为保 证基金 的本金 安全 , 基金 运作中 可能会对 部分无 权益类 资产 采用买入 并持有 的 策略;若 遇大规 模赎回 ,基金 可能因 资产流 动性不 足等原 因带来 损失 。 (4 ) 本基 金过渡期 内 可暂 停办理 日常赎 回和转 换出业 务。 因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存在 该 区间内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赎 回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或 将相 应基金 份 额全部 或部 分转 换入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风险。 11、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 (2 )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134 (5 )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销 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 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5-13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5-136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确认 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况适 当延长 清 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确认 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5-137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决 定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费 率、托 管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5-138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5-139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5-140 (7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5-141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5-142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立 日常机 构。 (一 )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制 , 但 因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由 合并 或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义 务的除外 ; (5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6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7 ) 变更基金 类别 , 但 在保本 到期后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范围 内变更 为 “ 广发利 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9 )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但在保 本到期 后在 《基 金合同 》 规定范围 内变更 为“ 广发利 鑫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广发利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投 资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执行 的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5-143 除外 ; (10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及其 他应当 由基金 财产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保本到期 后, 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范 围内变 更为 “ 广 发利鑫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 并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广发 利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执行 ; (7 ) 保本 周期内 因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 或分 立后的法 人或者 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或 某一 个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换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或 保本保 障机制 ; (8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9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5-144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5-145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5-146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允许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 在 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允 许 的前 提 下 ,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 式, 具 体方 式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5-147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 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5-148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5-149 力。 (九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的 保本 ( 一) 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保本 额为 :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净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入之 和。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额 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之 份额 折算 日的资 产净 值, 以及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周 期之份 额折算 日的资 产净值 。 在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1 、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 相应基金 份额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高于 或等 于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额, 基金 管理人 将 按可赎 回金 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 、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 相应基金 份额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 付差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并 根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将该 差额支 付 至指 定账户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其 过渡 期申 购 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该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 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基金 份额不 适用保 本条款 。


5-150 ( 二) 保本 周期 在未提前 到期的 情形下 ,本基 金的 每一 保本 周期 为3 年。 本基金的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在未 提前到 期的情 形下为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至其 3 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果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下 一 个工作 日。 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内 ,如本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达 到或超 过 保本周期 目标收 益率, 则管理人 将在满 足条件 之日 (即该 第15 个工作日 ) 起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提前 到期 (提前 到期日 距离满 足条件 之日起 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 。 如果 保本周 期提前 到 期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其不 得 晚于保 本周 期起 始日起 3 年后的对 应日( 如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资质 要求 、并 经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 为 本基 金下一 保 本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同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 , 本 基金继 续存续 并进入 下一 保本周期 , 该保 本周期 在未提前 到期的 情形 下 仍为 3 年, 具体起 讫日期以 本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为准 。如保 本到期 后, 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上述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基 金将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变更为 “ 广 发利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形 1 、对于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 额; 2 、 对于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或是转 型为“ 广发利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均适用保 本条款 。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 在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 额 与相应 基金 份额 于持 有期 内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 该部 分基金 份 额的保 本额 ;在 第二个 保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 款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保本额 ;


5-151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 保本 周期,但 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 的基 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 ;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 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 净值减少 ; 6 、 因不可 抗力原 因导致 的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 ( 五) 保本责任的 担保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本基 金为 履行 保本 责任提 供担 保人 , 就基金管 理人对 该条款 的履行 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带 清偿责 任担保 。 四、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 一) 基金担保 人的基 本情况 1 、名称:北 京首创 融资担 保有限 公司 2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 院长安 兴融中 心 4 号楼3 层03B-03G 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长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3 层03B-03G 4 、法定代表 人:马 力 5 、成立日期 :1997 年12 月5 日 6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7 、注 册资本 :10.02308 亿元 8 、 经营范围 : 融资 性担保 业务 : 贷款 担保、 票据承 兑担保 、 贸易 融资 担保、 项 目融资 担 保、信 用证 担保 、债 券担 保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诉讼 保全担 保、投 标担 保、 预付 款担 保、工 程履 约担 保、 尾付 款如 约偿 付担保 等 履约担 保; 与担 保业务 有关的融 资咨询 、财务 顾问等 中介服 务;以 自有资 金投资 。 9 、 担保人 对外担保 情况 : 截 至2015 年9 月15 日, 北京首 创融资 担保 有限公司 对外提 供 担保的在 保余额 为 【224.03 】 亿元人民币元 , 其 中为 【3 】 只保本 基金 提供的担 保, 实 际基金 担保责任 金额合 计为【34.5】亿元人 民币。 10、 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北京首 创融资担 保有限 公 司总资产 【40.398 】 5-152 亿元人民 币元, 净资产 【26.6 】亿元人民币 。 11、其他: 除传 统担 保业 务外 ,首 创担保 金融 产品 部以 直接 融资 和非 融资类 金融 产品 担 保业务 为主 ,以 中小 微创 新融资 为特 色, 并根 据不 同企 业多 样性需 求 ,为其 提供 一揽 子金融 解决方案 及全方 位增值 服务。 具体业 务包括 : (1 )直接融 资类金 融产品 担保 首创担 保作 为最 早进 入资 本市 场的 国有专 业担 保公 司, 拥有 丰富 的资 本市场 担保 经验 及 资本市 场 AA+长期主 体信用 评级 ,可 为各 类大 中型 企业 、政府 基础 设 施项目 等提 供全 面的 债 务融资方 案, 具 体担保 产品包 括: 企 业债、 公司债 、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PPN、 信托计 划、 券商资产 管理计 划、基 金子公 司资产 管理计 划等。 (2 )非融资 类金融 产品担 保 保本基 金、 货币 基金 、专 户保 本(如 上市 公司 定增 、协 议存 款等 ) 、 ( 类)信 贷资 产证 券 化、账户 结算( 如远期 结售汇 等) 、合同 履约、 要约收 购等金 融产品 担 保。 (3 )中小微 特色金 融产品 担保 1 ) 中小企 业创新融 资。 首创担 保成功 担保发 行全国 第一单 中小企 业集 合票据 、 全国 第一 只文化 创意 中小 企业 集合 票据和 全国 首单 农业 中小 企业 集合 票据, 有 丰富的 中小 企业 直接融 资担保经 验。 2 )微贷创新 :针对 100 万以下 微贷客 户(包 括经营类 、消费 类贷款 和 信用卡等 ) , 采用 集合增 信、 统一 风控 方式 ,提供 打包 担保 服务 ,达 到与 合作 金融机 构 共同控 制贷 款风 险并快 速核销不 良的目 的。 3 ) 中小微 (类) 信贷 资产证 券化: 与 银行、 小贷 公司等 ( 类) 金融 机 构合作, 为 其中小 微(类) 信贷资 产证券 化提供 担保服 务。 4 )P2P/P2B :借助互联网金融 平台, 直接对 接社会 资金支 持中小 企业 。 5 ) 工程保证担 保: 为工 程建设 甲乙方 提供业 主支付 担保、 投 标担保、 履约担保、 预付款 担保、质 保金担 保等。 6 )一揽 子解 决方案 。针对 具有多 样性需 求的成 长性企 业,充 分利用 银 行、信托 、证券、 融资租 赁、 小贷 、典 当等 资源优 势, 以信 用增 进为 服务 手段 ,为企 业 提供间 接融 资类 (包括 银行、 信托 、小 贷、 典当 等) 、债 券类 (如 短融 、中票 、中 小企 业集 合 债、集 合票 据、PPN 、 中小私募 债等 ) 、 贸 易融资 类 ( 包括承 兑汇票 、 信用 证及押 汇等 ) 、 融 资 租赁等融 资担保 服务 , 以及保 函类 (包 括投 标、 履约、 预付 款等 ) 、结算 类( 包括 远期 结售 汇 ) 、 资产 转让 等非融 资 5-153 担保的一 揽子解 决方案 。 (二) 本部 分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第二 个保 本 周期起 的后 续 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该保本 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和 接受 届时 按本 基金 合同约 定 披露的 有效 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的 约定。 就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为 确保履 行保 本条 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本 基 金的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的 担保 人为 北京首 创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机 构。 担保 人的基 本 情况见 本合 同第 八部分 “基金担 保人基 本情况 ” 。 (三) 担 保人出 具 《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合同 》 (全 文详见附 件, 本 节 以下简称 《保证 合同 》 )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视 为同 意 《保证 合同 》 的约 定。 本基金 保本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担 保范 围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即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之 差额部分 。 担保期限 为: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起 6 个月 止。 担保人承 担担保 责任的 总金额 最高不 超过 31 亿 元人民 币。 (四) 保 本周期 内, 担保人 出现足 以影响 其履行 《保证 合同》 项下担 保 责任能力 情形的 , 应在该情 形发生 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管理 人以及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应将 上述情 况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提 出处理 办法 ,并在接 到通知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上述 情形 。当 确定 担保 人已 丧失履 行 《保证 合同 》项 下担保 责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就如下 事项进 行表决 : 1 、更换担保 人;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 《基金 合同》 终止;


4 、法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五)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必须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且担 保人 的更 换 5-154 必须符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保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人 的程序 : 1 、提名 新任担保 人由基 金管理 人提名 。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 必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 (1 )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担任基 金担保 人的资 质和条 件; (2 )符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 任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3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结果 须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4 、签订《保 证合同 》 更换担保 人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基 金管理 人与新 任担保 人签订 《保 证合同 》 。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更 换 担保人的 有关事 项以及 基金管 理人与 新任担 保人签 订的《 保证合 同》 。 6 、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业务 资料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 人和新任 担保人 办理担 保业务 资料的 交接手 续,基 金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应及 时接收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 任的担保 人承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任 之前, 原担保 人应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六)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低 出的部 分即 为“ 保本赔 付差额 ” )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 赔 付差额 补足 至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全额 履行 保本义 务的,基 金管理 人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履 行担 保 责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 付差额 、 基 金管理 人 已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5-155 开立的账 户信息) , 担保人 将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履 行担保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 尚未 补足 的款 项一 次性足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 账户中 ,担 保人 将代偿 金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 担保责 任, 担保 人无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偿 。代 偿款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承 担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20 个工 作日内 将保本赔 付 差额 ( 含基金 管理人 自 有资金 和担 保人 的代 偿款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 担保人 未履 行全 部或部 分保本义 务和保 证责任 的, 自 保本周 期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日 起,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根 据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五部 分“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的 约定 ,有权 直 接就差 额部 分向 基金管 理人和 担保 人追 偿,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 担保期 间内 提出 。担保 人承担担 保责任 的最高 限额不 超过31 亿 元人民 币。 (七)除 本部分 第(四 )款之 第 6 项所指 的“保本 周期内 更换担 保人 的,原担 保人承 担 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担保 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以 及 下列情 形外 ,担 保人不 得免除担 保责任 : 1 、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 额与相 应 基金份额 于持有 期内的 累计分 红金额 之和不 低于该 部分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额;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 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额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 ;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 5 、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承担 担保责 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 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 净值减少 ; 7 、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 基金合 同》 条款, 可能加 重担保 人担保 责任的, 担 保人对 加重部分 不承担 担保责 任,根 据法律 法规要 求进行 修改的 除外;


8 、 因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免 于履行保 本义务 的; (八)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符合 法律 法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并经 基金 管 理人 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为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5-156 保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否则 ,本 基金 变更为 非 保本的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名称相 应变更 为 “ 广发利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担 保人 不再为该 混合型 基金承 担担保责 任。 (九) 担 保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从基金 管理费 收入中按 照前一 日基金 净 资产的 0.17 %年费 率计提担 保费, 担保费 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度 支付 。 担保费计 算公式: 每 日担保 费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提日 前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0.17% ×1/ 当年日历 天数。 担保费的 计算期 间为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 至担保人 解除保 证责任 之日 或保本周 期到期 日 较早者止 ,起始 日及终 止日均 应计入 期间。 (十)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其 出具 的《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 证合同 》 。 五 、保 本周 期到 期 保本周期 届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下,即 本基金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符合法 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 可的其 他机 构, 为本基 金下一保 本周期 提供保 本保障 ,并且 基金管 理人与 之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 合同 》 , 同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本 基金继 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 本周期 的具体 起止日 期、保 本及担 保安排 以本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告为 准。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 合上 述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 本基 金将 按《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变更为 “ 广 发利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 同 时, 基金 的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内 容也 将根 据《 基金 合同 》约 定相应 变 更。上 述变 更 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说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本 基金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规 定终止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5-157 金份额 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 在保本周 期内: 仅采取 现金分 红一种 收益分 配方式 ,不进 行红利 再 投资; 转型为“ 广发 利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 : 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予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七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5-158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以及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其 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贴现 ;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有价证 券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汇 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5-159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债 券 回购、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具、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按照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将投资 对象 主要 分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和权 益类 资产 , 其中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为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央 行票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债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等)、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国债 期货 、 大 额存 单、同 业存 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益 类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投资 的 权益类 资产 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 益类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按照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对各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整 。其 中, 股 票、权 证、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和 空头 头寸 轧差 计算 后的 净头 寸等 权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0-40% ;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60% , 其中 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市值不 超过资产净值的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股 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 投资 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 、保本周期 内的投 资限制 :


5-160 (1 ) 在保本 周期内 , 本 基金股 票、 权 证 、 股指期货 多头头 寸和空 头头 寸轧差计 算后 的净 头寸等 权 益类资 产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40% ;


(2 )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其中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为国 内依法 公 开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债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分 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等 ) 、 银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国 债期 货、 大额 存单 、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4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回 购期限 不得超 过 1 年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161 (16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8 )在保 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国债 期货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且 每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能 损 失不 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扣除用于 保本部 分资产 后的余 额; (19 )在保本周 期内, 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 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出 调整,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2 、 转型为 广 发利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后的 投资限 制 : (1 ) 本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5-162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回 购期限 不得超 过 1 年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7 )若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货 交易 后 ,须遵 守以下 限制: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 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所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8 )若本基金 参与 国 债期货 交易后 ,须遵 守以下 限制: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 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19 )本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5-163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 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出 调整,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拟 于保 本周 期内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投资 前, 应就相 关托管事 宜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并达成 一致意 见。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时面 临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 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申 请,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交 易方式 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现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交 5-164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3 、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以 外的交 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 权要求 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于 交易对 手 资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在 基金 管理人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单中 的 交易对 手, 以约 定适用 的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的 情况下 ,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 基 金管理人 不承担 责任 , 但基金管 理人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监 督。 1 、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等 规章制 度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风 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并 在相 关制 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免 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上 述 资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 其他双 方认可 的方式 确认收 到上述 资料。 4 、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 交易日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具 体应当 包括但 不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与承 销商 签订 的 5-165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 总成本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5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以 及 总成本 和账 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锁 定期等 信息。 6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没 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担 连带责 任。 7 、相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存 款 银行名 单, 本基 金投资 除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对于存 款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七)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前, 基金 管 理人须根 据法律 、 法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书面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中 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额度和 比例进 行监督 。


5-166 2 、 如未来 有关监 管部门 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另有规定 的,从 其约定 。 3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监督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时的法 律 法规遵 守情 况, 有关 制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完善 情 况,有 关额 度、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以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相 关托管 协议要 求向基 金托管人 及时 发出回函 , 并 及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十一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十二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5-167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三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 意,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为履行 上述 信息 披露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 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关 联方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方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名单 变更后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发 送对方,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回 函 确认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5-168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 不 得自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的商 业 银行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 5-169 等事宜。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设 基金托 管专户 , 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行存 款。 该基 金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 托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代 表 所托 管 的包括 本基 金财 产在内 的所有 托管 资产 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 用账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过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专 户进行。 2 、 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算备 付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规定 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使 用的规 定执行 。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与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 有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5-170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六)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的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 户、 期货 资金账 户, 在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期货 结算 账户 名称 、期 货资 金账户 名 称及交 易编 码对 应名称 应按照有 关规定 设立。 (七)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八)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九)基 金财产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 存 款在 存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其预 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本着 便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管 和日 常监 督核查 的 原则, 存款 行应 尽量选 择基金 托管 人经 办行 所在 地的分 支机 构。 对于 任何 的定 期存 款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都必 须和存 款机构 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 协议 作为划 款 指令附 件。 该协 议中必 须有如下 明确条 款: ‘存款 证实书 不得被 质押或 以任何 方式被 抵押, 并 不得用于 转让和 背书; 本息到期 归还或 提前支 取的所 有款项 必须划 至托管 专户 ( 明确户 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 不得 划入其他 任何账 户’ 。 如 定期存 款协议 中未体 现前述 条 款,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拒绝 定期存 款投资 的划款 指令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书 后,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或 者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该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 期存款 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 前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取 定期存款 , 若产 生息差 (即本 基金财 产已计 提的资金 利息和 提前支 取时 收到的资 金利息 差额 ) , 该息差的 处理方 法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双方 协商解 决。 (十)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5-171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并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 同原件 不 一致所 造成 的后 果,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 同传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规定对外 公布。 3 、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 股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 5-172 款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的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权 益类证 券应区 分如下 情 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交易所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 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估 值;


2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 换债券收 盘价中 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3 )对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 价格的 债券 ,按 成本估 值。





5-173 (5 )同一证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值 。


(6 ) 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 ) 股指 期货合约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8 ) 国债 期货合约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律 法 规今后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9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2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 (三)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的处 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3 位)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5-174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 人追偿 。





2 、 当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直接 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认 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财 产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2 )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 告,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净 值 出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直接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人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 )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 金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直 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3 、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4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 尾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结 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 业另有通 行做法, 双方当事 人应本 着平等 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原则 进行协 商。


5-175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 障投资人 的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情况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五)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整, 直至双 方数据 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的编 制; 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每 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上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5-176 基金 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在 3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20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件 往来均 以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 商定的 其他方 式进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相关 报表及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 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不 少于20 年 。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务。


5-177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生 效。 (二)托 管协议 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5-17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确认并 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7.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确认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5-179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 金交易 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定期对账 单邮寄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 录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 季结束 后的20 个 工作日 内向有 交易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 面 或电子邮 件形式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5-180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 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5-181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 年3 月30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3 月30 日起通过鼎信汇 金代理 销售以下 基 金: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全球 医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金 、 广 发 主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 利定期 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 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中证 全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核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增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沪 深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全 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制 造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百发大 5-182 数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广 发稳鑫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4 月21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6 年4 月21日 起开放本基 金的日 常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业务 , 详 情请见我 司相关公 告。 3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5 月6 日起通 过首创 证券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生物 科 技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中 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 广 发 标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 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证 百度 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5-183 稳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源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和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5 月13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6 年5 月13 日起 通过汇 成基 金代 理销 售以 下基 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 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5-184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理财30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和 广发 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5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 起通过徽 商银行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全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标普全球 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5-185 6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5 月2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通 过大智 慧财富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 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双 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理 财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新经 济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 房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 额)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 健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 广发全 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5-186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和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7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6 日起通 过德州 银行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全球 医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证 全指信 息技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养老产 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 全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业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富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5-187 民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8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7 日起通 过苏宁 基金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集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5-188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理 财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9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 年6 月27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通过天 津银行代 理销售 以 下基金: 广发理 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 联接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百 发大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5-189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和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10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 通过蛋 卷基金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 发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5-190 券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LOF)、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中证医 疗指 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11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 通过广 源达信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 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沪 5-191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B 类、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核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 球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联接基金 、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和广 发新 经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 12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通过 万得投 顾代理 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亚太中 高收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药 卫生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5-192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优企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13、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8 月 11 日起通过 北京肯 特瑞代 理销 售以下基 金: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成长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天 天利货币 市场基 金、 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 币 份额 ) 、 广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5-193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 发多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沪 港深新 机 遇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广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优 企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创新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 金、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14、 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6 年9 月5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9 月5 日起通 过上海 华信证 券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利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5-194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广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稳裕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优 企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 升级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 金、 广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广 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15、 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6 年9 月2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交通 银行 决定 于2016年9 月21日00:00至2016 年11月29 日24:00 期间, 对我 司旗 下开 放式 基金开 展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活 动 , 凡通 过交 通银行 手 机银行 渠道 申购 上述开 放式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享受 基金申 购手续 费率1 折优 惠 。 5-195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5-196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广发 稳 鑫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四) 《 广发 稳 鑫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5-197 第 二十 七部 分 附件 : 《保 证合 同》 广发 稳鑫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 金担保人)


5-198 基 金管 理人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地 : 广 州市 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7 楼 法 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电 话:020-83936666





传 真:020-89899158


邮 编:510308 基 金担 保人 :北 京首 创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担 保人 ”) 住 所地 :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长 安兴融 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公 司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长 安兴融 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 定代 表人 : 马力 电 话:010-5852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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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100031 鉴 于: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约定 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见《基 金合 同》 第十 三部 分) 。为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 指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和担保 人 在 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及 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基 础 上,特 订立 《广 发 稳鑫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 保 证合同 》” )。 担保人 就本基 金的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内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承担 保 本义务 (补 足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的义 务 ) 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担保人 保证责任 的承担 以本 《 保证合 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依《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保证 合同》 的承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 保证合 同》 另 有约定 , 本 《保证 合同》 所使用 的词语 或简称 与其在 《 基金合 同》 中的释义 部分具 有相同 含义。 一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额 1 、 本基金为认 购本基 金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供 的认购 保本 金额为在 第一个保 5-199 本周期 内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 用及募 集期 利息 之和 。 本基金的 募集规 模上限 为30 亿元 人民币 (不含 募集期 利息 ) 。 担 保 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 最高限 额为31 亿 元 人民币 。 2 、 担保人 承担保 证责任 的金额 即保证 范围为 : 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和低 于认购 保本金 额的差 额部分 (该差 额即为 保本差 额) 。 3 、 担保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 最高限 额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确 认的基金 份额所 计 算的认购 保本金 额 。 4 、 保本周 期到期日 是指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如 无特别 指明, 保本周 期即 为本基金 第一个 保 本周期) 届满的 最后一 日。 本 基金的 保本周 期 在未 提前到 期的情 形下 为 3 年,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至 3 年后 对应日 止,如 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 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 在 保本周 期内 , 如果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工作 日达 到或超过 保本周 期目标 收益率, 则管理 人将在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连续 达到或 超过保 本 周期目标 收益率 的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 如果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为管 理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得 晚 于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3 年后的对 应日( 如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


二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间 为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日 起六个 月。 三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期 间,担 保人在 保证范 围内承 担不可 撤销的 连带保 证责任 。 四 、除 外责 任 下列情形 之一, 担保人 不承担 保证责 任: 1 、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 额加上 其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不低 于认购 保本金 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当期 保本周 期开始 后申购 或转换 转入的 基金份 额 ;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 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 5-200 基金份额 ; 4 、 在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情形 ; 5 、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 , 且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承担 保证责 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 括该日 ) , 基金份 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值减 少; 7 、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 基金合 同》 条款, 可能加 重担保 人保证 责任的, 担 保人对 加重部分 不承担 保证责 任,但 根据法 律法规 要求进 行修改 的除外 ; 8 、 因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免 于履行保 本义务 的。 五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 在发生 保本赔 付 ( 如果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本 差额的 支付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通知担 保人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总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付 的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托管 账户信息) 并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赔付款 到账日 期。 担保人 收到基金 管 理人发出 的 《 履行保 证 责任通知 书》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需代 偿的金额 划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处 开立的 托管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代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保人 将 上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 为完 成了 保本义 务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划拨 款项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代 偿。代 偿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担 责任。 2 、 如果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 额与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于 持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保 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担 保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保 证 责任的 ,自 保本 周期到 期后第21 个 工作日 起,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第 二十 五部分 “ 争议的 处理和 5-201 适用的 法律 ”约 定, 直接 向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 额支付 事宜 。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直接要 求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应在保 证期间 内提出 。 六 、追 偿权、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 式 1 、 担保人 履行了 保证责 任后 , 即有 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归还 担保人 履行 保证责任 支付的 全 部款项 (包 括 但 不限 于担 保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所 载明金 额 支付的 实际 代偿 款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金 额 ,前述 款项 重叠 部分不 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合 理费用 和 损失,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评 估 费、拍 卖费 、公 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 或质押 物的处 置费等 。 2 、 基金管 理人应 自担保 人履行 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 月, 向 担保人 提交 担保人认 可的还 款 计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 还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归还 担保 人为履 行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 项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其 他 费用和 损失 (如 有)。 双方就 前述 还款 计划 具体 内容磋 商、 讨论 花费 的时 间( 具体 花费的 时 间天数 以双 方当 时一致 认可的 时间 为准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 款义 务的 迟延履 行 ,故计 算前 述自 支付之 日起的 利息 时应 将该 等时 间合理 扣除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他 费用,并 赔偿给 担保人 造成的 直接损 失。 七 、担 保费 的支 付 1 、 基金管理 人应按 本条规 定向担 保人支 付担保 费。 2 、 担保费 支付方 式 : 担 保费由 基金管 理人从 基金管 理费收 入中列 支, 按本条 第 3 款公 式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月 收 到基金 管理 费之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费 。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 的五 个工作 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合 法发票。 3 、每日担保 费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 提 日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1.7 ‰×1/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担 保人 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较早者止 ,起始 日及终 止日均 应计入 期间。


5-202 八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方 式 本《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 方应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 担。 九 、其 他条 款 1 、 本基金 可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约定 投资于 股指期 货, 担 保人已 详阅 本基金相 关法律 文 件,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策略 和可 能损 失, 并将 按照基 金 管理人 与担 保人 签署的 《风险监 控协议 》的规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 2 、 担保人保 证符合 《关 于保本 基金的 指导意 见》 第 八条规 定的资 质要 求, 否则 担保人 须 承担相 应法 律责 任; 若担 保人因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担 保人 资质 要求而 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赔 偿相应 损失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追偿 损失 过程 的各项 费用。 3 、基金管理 人应向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公 告本《 保证合 同》。 4 、 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 管理人、 担保人 双方加 盖公司 公章或 由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双 方法定 代表 人( 或其 授权 代理人 )签 字( 或加 盖人 名章 )并 加盖公 司 公章后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生效 。 5 、本基金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基 金管理 人、担 保人双 方全面 履行了 本 合同规定 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全面 履行了 其在《 基金合 同》项 下的义 务的, 本合同 终止 。 6 、 担保人 承诺继续 对下一 保本周 期提供 担保或 保本保 障的 , 基金 管理 人、 担 保人另 行签 署书面保 证合同 。 7 、 本 《保证合同》 一 式 五 份, 《保 证合同》双方各 持二份,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一份, 每 份具有同 等法律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