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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一)嘉 实多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 根 据2011 年2 月9 日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1]180 号) 和2011 年2 月12日《 关于嘉 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基金部函[2011]78 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3 月23 日正式生效。自该 日
起 本 基 金管理 人 开 始管理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类型为 契 约 型开放 式 , 根据本 基 金 的投资 目 标 和投 资
范围,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 理 人 保证本 招 募 说明书 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完 整 。 本招募 说 明 书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中 国 证 监会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 核 准,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的价 值 和 收益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 投 资 于证券 市 场 ,基金 净 值 会因为 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享受 基 金 收益, 同 时 承担相 应 的 投资风 险 。 本基金 投 资 中的风 险 包 括: 因
整 体 政 治、经 济 、 社会等 环 境 因素对 证 券 市场价 格 产 生影响 而 形 成的系 统 性 风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性 风 险 ,由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连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 生 的流动 性 风 险,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施 过 程 中产生 的 积 极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定风 险 等 。 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是 本基金
组合份额 ,风 险 低 于股票 基 金 、混合 基 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属于较 低 风 险、较 低 收 益的 品
种 。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和 嘉 实多 利进 取 份额 ,通 过 场内 的嘉 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按 照8 ∶2 的 基金份
额配比 分拆而 来 , 依照基 金 合 同的关 系 约 定,具 有 与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不 同 的风险 收 益 特征 。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风险较 低 、 预期收 益 较 稳定 , 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风险 较 高 、预期 收 益 相对 较
高 。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和 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可 通 过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配 对 转 换方式 合 并 为场 内
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方式, 折算为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从而 还 原为本 基 金 组合的 风 险 收益特 征 。 投资人 在 投 资本基 金 之 前,请 仔 细 阅读本 基 金 的招 募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 
说 明 书 和基金 合 同 ,全面 认 识 本基金 的 风 险收益 特 征 和产品 特 性 ,并充 分 考 虑自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预 示其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23 日 (特别 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未经审计)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分级 ..................................................... 48 第七部分


基 金 的 募集 ....................................................... 52 第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 54 第九部分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的 上市 与交易 ................... 54 第十部分


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的场外 申 购 、赎回 与 转 换 ........................... 56 第 十 一 部分


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的场内 申 购 与赎回 ............................... 64 第 十 二 部分


场 内 份 额配对 转 换 ............................................... 68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 转托管 、 非 交易过 户 、 冻结 与解冻 ................. 71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73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 80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 84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85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分 配 ................................................. 91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折算 ................................................... 92 第 二 十 部分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的 终止 运作 .................. 100 第 二 十 一部分


基 金的费 用 与 税收 ............................................ 102 第 二 十 二部分


基 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 103 第 二 十 三部分


基 金的信 息 披 露 .............................................. 104 第 二 十 四部分


风 险揭示 .................................................... 110 第 二 十 五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113 第 二 十 六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 116 第 二 十 七部分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内容 摘 要 ...................................... 144 第 二 十 八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 158 第 二十九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 事 项 .............................................. 160 第 三 十 部分


招 募 说 明书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61 第 三 十 一部分


备查 文件 .................................................... 16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同 指 《 嘉 实 多利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及 对 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就 本 基金 签 订 之 《 嘉 实 多 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 及对 该 托管协议 的 任 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嘉 实 多利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或发售公告 指《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 其 他 对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 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 证 、 军 人证 件 等 有 效身 份 证 件 的中 国 公 民 ,以 及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 可投 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其 他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投 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行有 效 的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 资于 中 国 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其他 投 资 者 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人 或 代 销 机构 宣 传 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户 、 清 算 和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确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 注 册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 嘉 实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注 册 登 记业 务 的 机 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注册登记 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30.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 记 录投 资 人 通 过该 销 售 机 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基金份额 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基 础 份 额 及分 级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是基 金组合份额, 简称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 分为场 外份额和场 内 份 额 。 分级 份 额 包 括两 类 , 稳 健收 益 类 份 额( 简 称 “ 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 ) 和积极 收益类份额 (简称 “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 ” ) 。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额 与 嘉 实 多利 进 取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配 比始终保持 8 ∶2 的比例 不变 37.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或 基 础 份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额 38.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按照基金合 同 约 定 规 则所 分 离 的 稳健 收 益 类 基金 份 额 , 是本 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一类 39.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规 则所 分 离 的 积极 收 益 类 基金 份 额 , 是本 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另一类 40. 分级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合称 41. 分拆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场 内 的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按照 8 ∶2 的 基 金 份 额配 比 分拆成嘉 实 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 嘉实 多 利 进 取份 额的行为 42. 合并 指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嘉 实 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 嘉实 多 利 进 取份 额按照 8 ∶2 的 基 金 份额 配 比 合 并成 嘉 实 多 利基 金 份 额 场内 份额的行为 43. 场内份额 配对 转换 指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场 内 的 基 础份 额 与 分 级份 额 之 间 进行 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44 约定年收 益率 指 本 基 金 为每 份 嘉 实 多利 优 先 份 额设 定 的 每 年应 获 得 的 收益 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5% 45. 约定收益 指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或 嘉 实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超 出 1.0000 元的 部分 46.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工作日 48.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4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 《业务规 则 》 指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和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5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期 间 投 资 人通 过 场 内 会员 单 位 以 集中 竞 价 的 方式 买卖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行为 56.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外的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嘉实 多 利 基 金 份额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场 所 。通 过 该 等 场所 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认购、 嘉 实 多 利 基金 份 额 申购 和 赎 回 也 称为 场 外 认 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7.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内的 会 员 单 位进 行 基 金 份额 认购、嘉 实多 利 基 金 份额 申购 和 赎回 , 嘉 实 多利 优 先 份 额与 嘉 实 多 利 进取 份 额 上 市交 易 的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 位 和场 所 58.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本 基 金 合 同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转 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 且 由 同一 注 册 登 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本基 金 的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 系统内转 托管 投 资 人 将 其持 有 的 嘉 实多 利 基 金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内 不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 之 间或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 内不 同 会 员 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 托管 投 资 人 将 其持 有 的 嘉 实多 利 基 金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和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63.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4.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65.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入 及 因 运 用基 金 财 产 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7.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和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70. 不可抗力 指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法 预 见 、 无法 抗 拒 、 无法 避 免 且 在本 基 金 合 同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后 发 生 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本 基 金合 同 的 任 何事 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恐 怖 袭 击、 传 染 病 传播 、 法 律 法规 变 化 、 突 发停 电 或 其 他突 发 事 件 、证 券 交 易 所非 正 常 暂 停或 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 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德意志 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 立信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 是 中外合 资 基 金管理 公 司 。公司 注 册 地上海 , 总 部在北 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杭 州 、 青岛 、 南京、 福州、 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 首批全国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 特 定资产管理业 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6 年 10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98 只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具 体 包 括嘉实 丰 和 价值封 闭 、 嘉实元 和 、 嘉实成 长 收 益混合 、 嘉 实增长 混 合 、嘉 实 稳 健 混 合、嘉 实 债 券、嘉 实 服 务增值 行 业 混合、 嘉 实 优质企 业 股 票 、嘉 实 货 币、嘉 实 沪 深 300 指数 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 ) 混合 、 嘉实研 究 精 选混合 、 嘉 实多元 债 券 、 嘉实 量 化 阿尔法 混 合 、嘉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 50 指数(LOF)、 嘉实价 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 H 股指 数(QDII - LOF ) 、嘉实 主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实 多利分 级债 券 、嘉 实领 先成长 混合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嘉实 深 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 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 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 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券、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 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 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 嘉实丰益策略 定 期 债 券、嘉 实 丰 益信用 定 期 债券 、 嘉 实 新兴市 场 债 券、嘉 实 绝 对收益 策 略 定期混 合 、 嘉实 宝 A/B 、 嘉实活 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 嘉实薪金宝货 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嘉实中证金融 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 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 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 全 球 互 联网股 票 、 嘉实先 进 制 造股票 、 嘉 实事件 驱 动 股票 、 嘉 实 机构快 线 货 币、嘉 实 新 机遇 混 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 股 大 数 据策略 股 票 、嘉实 环 保 低碳股 票 、 嘉实创 新 成 长混合 、 嘉 实智能 汽 车 股票、 嘉 实 新财 富 混 合 、 嘉实新 起 航 混合、 嘉 实 稳瑞纯 债 债 券、嘉 实 稳 祥纯债 债 券 、嘉实 新 常 态混合 、 嘉 实新 优 选混合 、嘉实 新 趋 势混合 、 嘉 实稳泰 债 券 、嘉实 稳 丰 纯债债 券 、 嘉 实沪 港 深 精选股 票 、 嘉实 稳 盛 纯债 债券、 嘉 实 稳鑫纯 债 债 券、嘉 实 安 益混合 、 嘉 实文体 娱 乐 股票、 嘉 实 稳泽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惠 泽 定增混 合 。 其中嘉 实 增 长混合 、 嘉 实稳健 混 合 和嘉实 债 券 属于嘉 实 理 财通系 列 基 金。 同 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 红 国 先生, 董 事 长,硕 士 研 究生, 中 共 党员。 曾 任 物资部 研 究 室、政 策 体 制法规 司 副 处 长 ; 中 国人民 银 行 国际司 、 外 资金融 机 构 管理司 、 银 行监管 一 司 、银行 管 理 司副处 长 、 处长 、 副 巡 视 员;中 国 银 监会银 行 监 管三部 副 主 任、四 部 主 任;中 诚 信 托有限 责 任 公司董 事 长 、党 委 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12月2 日 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 学 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 中共党 员 , 经济学 博 士 。 曾就 职 于 天津通 信 广 播公司 、 外 经 贸 部 中 国仪器 进 出 口总公 司 、 北京商 品 交 易所、 天 津 纺织原 材 料 交易所 、 商 鼎期货 经 纪 有限 公 司 、 北 京证券 有 限 公司、 大 成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2000 年10 月至 今 任嘉实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经理。 高 峰 先 生,董 事 , 美国籍 , 美 国纽约 州 立 大学石 溪 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罗 门 兄 弟公司 利 息 衍 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 银行以来, 曾 任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 港、 新加坡) 董事、 全 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 春 艳 女士, 董 事 ,硕士 研 究 生。曾 任 中 诚信托 有 限 责任公 司 资 金信贷 部 、 信托开 发 部 、 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董事, 英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区 CFO 、 COO , 德意 志银 行 资 产与财 富 管 理全球 首 席 运营官 。2008 年至 今 任 德意志 银 行 资产管 理 全 球 首 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 年 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 巍 先 生,独 立 董 事,美 国 福 特姆大 学 文 理学院 国 际 金融专 业 博 士 。曾 任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总 行国际 金 融 研究所 助 理 研究员 , 美 国化学 银 行 分析师 , 美 国世 界 银行顾问, 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万盟 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 维 炯 先生, 独 立 董事、 中 共 党员, 教 授 、加拿 大 不 列颠哥 伦 比 亚大学 商 学 院博士 。 曾 任 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今任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 欣 先 生,独 立 董 事,中 共 党 员,法 学 博 士,清 华 大 学法学 院 教 授、清 华 大 学商法 研 究 中 心副主任、 《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 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 任 中 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第 一、二 届 并 购重组 审 核 委员会 委 员 ,现兼 任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 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 蕾 女 士,监 事 , 中共党 员 , 硕士研 究 生 。曾任 首 都 医科大 学 教 师,中 国 保 险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经理 , 中 欧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发 展战略 官 、 北京 代 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 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穆 群 先 生,监 事 , 经济师 , 硕 士研究 生 。 曾任西 安 电 子科技 大 学 助教, 长 安 信息产 业 (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 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龚康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 今,就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 生, 经济师。1981 年6 月至 1996 年10 月任 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 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 士,督 察 长 , 中共 党 员 ,法学 硕 士 。曾就 职 于 中国政 法 大 学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智 浩 律 师事务 所 、 新华保 险 股 份有限 公 司 。曾任 嘉 实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法律部总监。 邵 健 先 生,副 总 经 理,硕 士 研 究生。 历 任 国泰证 券 行 业研究 员 , 国泰君 安 证 券行业 研 究 部 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 松 林 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理硕 士 。 历任国 元 证 券深圳 证 券 部信息 总 监 ,南方 证 券 金 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王 茜 女 士,武 汉 大 学工商 管 理 硕士,14 年 证券从 业 经 历,具 有 基 金从业 资 格 。曾任 武 汉 市 商 业 银 行信贷 资 金 管理部 总 经 理助理 ,2002 年7月至2002 年8 月 任 职 于中信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固 定收益部,2002 年9 月至2008 年11 月任 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10月25日至2008年11 月7 日 任 长盛中 信 全 债 指数 增 强 型债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2005 年12 月12 日至2008 年11 月7 日任 长 盛 货 币市场 基 金 基金经 理 。2008 年11 月 加盟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现 任 公司固 定 收 益业 务 体 系 配 置策略 组 组 长 。2009 年2 月13 日 至 今 任嘉实 多 元 收益债 券 基 金基金 经 理 。2015 年7 月13 日 至今任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基金经理。 2015 年11月27日至 今任嘉实新起点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14 日至 今任嘉实新起航混合基金经理。2011 年3 月23 日 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 基 金 采取集 体 投 资决策 制 度 ,债券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的成员 包 括 :公司 固 定 收益业 务 首 席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投 资 官 经雷先 生 、 固定收 益 体 系资深 基 金 经理王 茜 女 士、万 晓 西 先生、 胡 永 青先生 、 以 及投 资 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CIO Thomas Kwan 先 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 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 同 和 中国 证 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禁止 性 规 定,本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 )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基 金 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 强内 部 控 制,防 范 和 化解风 险 , 促进公 司 诚 信、合 法 、 有效经 营 , 保障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根据 《 证 券投资 基 金 管理公 司 内 部控制 指 导 意见》 并 结 合公司 具 体 情况, 公 司 已建 立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由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 本管 理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等 部分 组成 。 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 纲是对 公 司 章程规 定 的 内控原 则 的 细化和 展 开 ,是各 项 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纲要 和 总 揽。 基 本 管 理 制度包 括 投 资管理 、 信 息披露 、 信 息技术 管 理 、公司 财 务 管理、 基 金 会计、 人 力 资源 管 理 、 资 料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 估 考核、 监 察 稽核、 风 险 控制、 紧 急 应变等 制 度 。部门 业 务 规章 是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 相 互制 约 原 则:组 织 结 构体现 职 责 明确、 相 互 制约的 原 则 ,各部 门 有 明确的 授 权 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 (5 ) 成 本效 益 原 则:运 用 科 学化的 经 营 管理方 法 降 低运作 成 本 ,提高 经 济 效益, 以 合 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 与 合 规 委员会 , 负 责检查 公 司 内部管 理 制 度的合 法 合 规性及 内 控 制度的 执 行 情况, 充 分 发挥 独 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 投资经 理组成,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以及部门总 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 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 配备了 充 足 合格的 监 察 稽核人 员 , 明确监 察 稽 核部门 及 其 各岗位 的 职 责和工 作 流 程、 组 织 纪 律 。监察 稽 核 部具体 负 责 公司各 项 制 度、业 务 的 合法合 规 性 及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行 情 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6 ) 业务部门: 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 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 一 个浓厚 的 内 控文化 氛 围 ,保证 全 体 员工及 时 了 解国家 法 律 法规和 公 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 司 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位 和 各 个环节 。 员 工在其 岗 位 职责范 围 内 承担相 应 的 内控 责 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公司设 置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 分 工 , 操作相 互 独 立。公 司 逐 步建立 决 策 科学、 运 营 规范、 管 理 高效的 运 行 机制, 包 括 民主 、 透 明 的 决策程 序 和 管理议 事 规 则,高 效 、 严谨的 业 务 执行系 统 , 以及健 全 、 有效的 内 部 监督 和 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 岗 位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 岗位说 明 书 和业务 流 程 ,各岗 位 人 员在上 岗 前 均应 知 悉 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股 东 会、董 事 会 、监事 会 和 管理层 充 分 了解和 履 行 各自的 职 权 ,建立 健 全 公司 授 权 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对 已 获授权 的 部 门 和人 员 建 立有效 的 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 已 不 适用的 授 权 应及 时 修 改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或取消授权。 (7 ) 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 资 产 、 其他委 托 资 产以及 不 同 基金的 资 产 之间实 行 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算 , 及 时、准 确 和 完整 地 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投资 、 研究、 交 易、IT 等重 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 和完整。 积 极 维 护信息 沟 通 渠道的 畅 通 ,建立 清 晰 的报告 系 统 ,各级 领 导 、部门 及 员 工均有 明 确 的报 告 途径。 (10 ) 建立和 完 善 客户服 务 标 准,加 强 基 金销售 管 理 ,规范 基 金 宣传推 介 , 不得有 不 正 当 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订切 实 有 效的应 急 应 变措施 , 建 立危机 处 理 机制和 程 序 ,对发 生 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 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 对 内 部风险 控 制 制度的 持 续 监督。 由 监 察稽核 部 组 织相关 业 务 部门、 岗 位 共同 识 别 风 险 点 , 界定风 险 责 任人, 设 计 内部风 险 点 自我评 估 表 ,对风 险 点 进行评 估 和 分析, 并 由 监察 稽 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 督 察 长发现 公 司 存在重 大 风 险或者 有 违 法违规 行 为 ,在告 知 总 经理和 其 他 有关 高 级 管 理人员的同时,向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3 月成功地发 行 了 15 亿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团总资产5.5373 万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3.91%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3.90% 。 2002 年 8 月 ,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 经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 能 处室, 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 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托管 (QFII )、 全 国 社会保 障 基 金托管 、 保 险资金 托 管 、企业 年 金 基金 托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管等业务资格。 招 商 银 行确立 “ 因 势而变 、 先 您所想 ” 的 托管理 念 和 “财富 所 托 、信守 承 诺 ”的托 管 核 心 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体系, 以 “保 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 托 管服务 标 准 ,首家 发 布 私募基 金 绩 效分析 报 告 , 开办 国 内 首个托 管 银 行网站 , 成 功托 管 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 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 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 营销力度, 截 至9 月末新增 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62 只, 新增首发 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456.94 亿 元 。 克服国 内 证 券市场 震 荡 的不利 形 势 ,托管 费 收 入、托 管 资 产均创 出 历 史新高 , 实 现托 管 费收入 36.29 亿元,同比增长 30.06% ,托管资产余额 9.42 万 亿元,同比增长 59.41% 。作为公 益 慈 善 基金的 首 个 独立第 三 方 托管人 , 成 功签约 “ 壹 基金” 公 益 资金托 管 , 为我国 公 益 慈善 资 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 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 奖; 四度蝉联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该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 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 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兼 任 招 商局国 际 有 限公司 董 事 会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 运 输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中国 国 际 海运 集 装 箱 ( 集团) 股 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招 商 局华建 公 路 投资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和 招商局 资 本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董 事 长 。曾任 中 国 远洋运 输 ( 集团) 总 公 司总裁 助 理 、总经 济 师 、副总 裁 , 招商 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 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 行 长 、 中国建 设 银 行上海 市 分 行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 行 行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总 监 兼北 京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历任杭州分 行 办 公 室主任 兼 营 业部总 经 理 ,杭州 分 行 行长助 理 、 副行长 , 南 昌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 行 行长 , 总行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 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董事长。


姜 然 女 士,招 商 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总经 理 , 大学本 科 毕 业,具 有 基 金托管 人 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先后 供 职 于中国 农 业 银行黑 龙 江 省分行 , 华 商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 行 深圳市 分 行 ,从 事 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 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 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 级经理、 总 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 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 之一, 具有 20 余 年 银 行信贷 及 托 管专业 从 业 经验。 在 托 管产品 创 新 、服务 流 程 优化、 市 场 营销及 客 户 关系 管 理等 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13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 产,托管资产为 9.42 万 亿元人民币。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业务 严 格 遵守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行业 监 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 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想和 经 营 理念; 形 成 科学合 理 的 决策机 制 、 执行机 制 和 监督机 制 , 防范和 化 解 经营 风 险 , 确 保托管 业 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托管 资 产 的安全 完 整 ;建立 有 利 于查错 防 弊 、堵塞 漏 洞 、消 除 隐 患 , 保证业 务 稳 健运行 的 风 险控制 制 度 , 确保 托 管 业务信 息 真 实、准 确 、 完整、 及 时 ;确 保 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 级 防 范是总 行 资 产托管 部 设 立稽核 监 察 室,负 责 部 门内部 风 险 预防和 控 制 。稽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室直 接 领 导下, 独 立 于部门 内 其 他业务 室 和 托管分 部 、 分行资 产 托 管业务 主 管 部门 ,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 级 风 险防范 是 总 行资产 托 管 部在专 业 岗 位设置 时 , 必须遵 循 内 控制衡 原 则 ,监督 制 衡 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 部人员参与。 (2 ) 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 独立性 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 自 有 资 产之间 应 当 分离。 内 部 控制的 检 查 、评价 部 门 应当独 立 于 内部控 制 的 建立和 执 行 部门 ,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 略 、 经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 等 内部环 境 的 变化和 国 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 度 等外部 环 境 的改 变 及 时 进 行修订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应随 着 托 管业务 经 营 战略、 经 营 方针、 经 营 理念等 内 部 环境 的 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墙 原则。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 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8 ) 制衡性 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 法 》 、 《 招商 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控 管 理办 法 》 、 《 招 商 银行基 金 托管 业务 操 作规 程》 和 等一 系 列 规 章 制度, 从 资 产托管 业 务 操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位管 理 、 档案管 理 、 保密管 理 和 信息 管 理 等 方 面,保 证 资 产托管 业 务 科学化 、 制 度化、 规 范 化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 资 产安全 和 托 管业 务 正 常 运 作,切 实 维 护托管 业 务 各当事 人 的 利益, 避 免 托管业 务 危 机事件 发 生 或确保 危 机 事件 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生 后 能 够及时 、 准 确、有 效 地 处理, 招 商 银行还 制 定 了 《招 商 银 行托管 业 务 危机事 件 应 急处 理 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 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 跟 踪 、凭证 管 理 、差错 处 理 等一系 列 完 整的操 作 规 程,有 效 地 控制业 务 运 作过 程 中的风险。 (3 )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异地同步 灾 备 , 同时, 每 日 实时对 托 管 业务数 据 库 进行备 份 , 托管业 务 数 据每日 进 行 备份, 所 有 的业 务 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 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 计 资 料 保管。 客 户 资料不 得 泄 露,有 关 人 员如需 调 用 ,须经 总 经 理室成 员 审 批,并 做 好 调用 登 记。 (5 )信 息 技术 系 统 风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 对 信息技 术 系 统管理 实 行 双人双 岗 双 责、机 房 24 小 时 值 班并设 置 门 禁管理 、 电 脑密码 设 置 及权限 管 理 、业务 网 和 办公网 、 与 全行业 务 网 双分 离 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 止行为 、 基 金管理 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基 金 费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 分 配、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人对 上 述 事项的 监 督 与核查 中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实 际 投 资运作 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上 述监督 内 容 的约定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进行整 改 , 整改的 时 限 应符合 法 规 允许的 投 资 比例调 整 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 知 后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 以 书面形 式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回 函 并 改正。 在 规 定时 间 内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管 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投资指 令 违 反《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 应 当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期改 正 , 如基金 管 理 人未能 在 通 知期 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人有 义 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基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的 书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托 管 协议的 要 求 需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大违 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结 果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管 理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据 托 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 妨 碍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 大厦 A 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 025 ) 96098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4008696098 25.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26.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2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2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3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3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33.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 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3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3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3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3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4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4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 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a.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4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91 号金 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4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44.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4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46.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4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8.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4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5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5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52.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5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5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5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5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6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6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6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6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6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 、12、13、15、16 、18、19、20 、21 、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6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6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6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6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7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7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7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7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55165161821 传真 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7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60 7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 总部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8 7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 京 南 路 2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77.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7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8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8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8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8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8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8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8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8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8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9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9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9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9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9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9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9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 )53686888 传真 (021 ) 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9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9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0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0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0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 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0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 10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 )961130 10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0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0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0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0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11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1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11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1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1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1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1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 ) 96336 、 962336 (上海地区) 11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1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11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2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12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2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12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2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2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 )5163588 12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29.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马辉 电话 0311 —66006342 传真 0311 —66006201 网址 www.s10000.com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13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任瑞新 电话 0755-25938095 传真 0755-25987538 名称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彭晋 电话 (010)5878 5588 传真 (010)5878 5566 经办律师 彭晋、龚牧龙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包括基 础 份 额及分 级 份 额。基 础 份 额是基 金 组 合份额 , 简 称“嘉 实 多 利 基金份额” , 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 分级份额包括两类, 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 和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 。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8 ∶2 的比例不 变。 (二) 基金运作概要


1 、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 份额,将被确认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8 ∶2 的基 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 认 购 所 得 的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份 额 的 分 拆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资产 合并投资运作。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开放场外申购、 赎回及场内申购、 赎回, 不对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 购、 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在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 交易代码不同。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 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场内申购的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按 8 :2 的基金份额 配比, 申请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和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按 8 :2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合并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场外的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场外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 照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详见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 外,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及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 三 ) 分级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计 算概要 1 、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 8 份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2 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的 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10 份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5% 。 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的约定 日 简 单收益 率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的 份 额净值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至第 1 个基 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 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 期间, 以 1.0000 元 为基准, 采用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 金 管 理人不 承 诺 也不保 证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获得最 低 收 益或不 亏 损 ,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 算 出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的 份 额净值 后 , 根据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 嘉 实多利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4 、 有关本基 金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详见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第 2 款的约 定。 5 、 有关 本 基金 基 础 份额与 分 级 份额份 额 净 值的公 告 , 详见基 金 合 同第二 十 四 章第( 六 ) 条的约定。 ( 四 ) 基金份 额 折 算概要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 外,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 、基金份额 的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 (1 )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 12 个自然月的对应日 (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工作日) ,是 第一个到期折算日。自第一个到期折算日起,每个到期折算日后第 12 个自然 月的对应日 (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是后续的到期折算日。 以 到期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 是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到期折算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的频率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进行一次。 (2 )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 则 基金管理人确 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以到点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如果发生极端变化,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值 大于或等于 1.0000 元, 本基金不实施到点折算) 。 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频率为不定期。 2 、到期折算 和到点折算方法概要 (1 )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1 )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则 : ①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每 10 份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按 8 份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及 2 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 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 ②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 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份 额数量不变, 相应折算 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 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份 额数量不变, 相应折算 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2 )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则: ①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每 10 份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按 8 份 嘉实多利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减少、份额数 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 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份 额数量不变, 相应折算 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 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2 )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 则 基金管理人确 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如果发生极端变化,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大于或等于 1.0000 元,本基金 不实施到点折算) 。到点 折算后: ①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 ②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③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④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8 ∶2 的比 例不变。 3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另 有规定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 成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的约定。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第 七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2 月 9 日《关于核准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 监许可[2011]180 号)核 准募集。 (二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 : 自2011年2 月24 日起至2011 年3 月17 日止 2 .募集方式 :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代 码在场内和场外募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 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3 .募集场所 :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认 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 4. 募集对象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 规模目标不超过50 亿元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其中首 次募集场内份额对应 的基金规模目标不超过15 亿元(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 六 ) 基金的 初始发售面 值 、 认购价 格 和 认购费 用 1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 5% , 按照认购 金额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场内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 购 费 用用于 本 基 金直销 和 代 销时发 生 的 开支, 包 括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 募 集 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外认购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利息)/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面值 场 外 认 购份额 计 算 结果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小 数 点 后两位 以 后 的部分 四 舍 五入,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场内认 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嘉实多利 基金 份 额 的场内 认 购 采 用份 额 认 购方法 , 投 资人 认 购 基 金份额 采 用 全额缴 款 的 认 购方式。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折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的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多笔认 购时,按上述(1) 或(2) 进行逐笔计算。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 七 ) 募集资 金 利 息的处 理 方 式 认 购 款 项在募 集 期 间产生 的 利 息将折 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 以 注 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 八 ) 基金募 集 期 间募集 的 资 金存入 专 门 账户, 在 基 金募集 行 为 结束前 ,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第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1 年 3 月 23 日 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 九 部分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与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上 市后, 登 记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场 内证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中 的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额 可 直 接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 登 记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公司 注 册 登记(TA ) 系统中 的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 通 过 办 理 跨系统 转 托 管业务 将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 转 至 场 内证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并 分拆成 嘉 实 多利 优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后,方可上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2011 年5 月6 日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 上市首日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 2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首个开盘参考价(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 为其前一交易日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3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 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嘉 实 多 利优 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上 市交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在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交 易,交 易 行 情通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示。 行 情 发布系 统 同 时揭示 嘉 实 多利优 先 份 额与嘉 实 多 利进取 份 额 前一交 易 日 的份 额 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按 照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终止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应同时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 同终止;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发 生 上 述终止 上 市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报 经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终 止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与 嘉 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八 ) 相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及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对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相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 应予以 修 改 。且此 项 修 改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决 定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在本基 金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书中 列 示 修改的 内 容 。 第 十 部分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外 申购、赎回 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务。 ( 一 ) 场外申 购 、 赎回业 务 办 理的场 所 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二 ) 场外申 购 、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自 2011 年 5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的开 放 日 为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日 ( 基金管 理 人 公告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除外 ) , 投资人 应 当 在开放 日 办 理申购 和 赎 回申请 。 办 理时间 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 正 常交易 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要 求或 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见发售公告。 若 出 现 新的证 券 交 易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变 更 或其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放 日 及 开放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但 应 在 实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 场外申 购 、 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4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场外申 购 、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T 日赎 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 五 ) 场外申 购 、 赎回的 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 ( 已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或/ 及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者除外) ,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 元; 投资者通过代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销机构 追 加申 购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 通过 直 销中 心柜 台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通 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 份, 通 过直销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 (如该 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 ,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份 额减少类业务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时 ,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人 在 该 销售机 构 托 管的剩 余 基 金份额 一 次 性全部 赎 回 。 (份 额 减 少类业 务 指 赎回、 转 换 转出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为准。)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 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 管 的基 金余 额 不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 赎回 基金 全 部份 额 ) ; 若 某笔 赎回 将 导致 投资 者 在销 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于调整前最少提前两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场外申 购 费 率与赎 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


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 除本募集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另有约定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外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递减 , 即 申购金 额 越 大,所 适 用 的 场外 申 购 费率越 低 。 投资人 在 一 天之内 如 果 有多 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 项 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 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 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 构 投 资者通 过 本 基金管 理 人 直销网 上 交 易系统 申 购 本基金 , 其 申购费 率 不 按申购 金 额 分档 ,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优惠 后费率如果低于0.6 %, 则按0.6 %执 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相 关 公 告规定 的 相 应申购 费 率 低于0.6% 时, 按 实际 费 率 收取申 购 费 。个人 投 资 者于本 公 司 网 上 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 2 、 赎回费率 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 本基金在投资 人 赎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 场外赎 回 费 率 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率 H <30 天 0.30% 30 天≤H <730 天 0.05% H ≥730 天 0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或调低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 域 范围、 特 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的 投 资 人 以及 以 特 定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场外申 购 份 额、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公式 1 、场外申购 份额的计算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净值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场外申 购的嘉实多利 基金 份 额 有效份 额 为 按实际 确 认 的申购 金 额 在扣除 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当日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50,400 元场外 申购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对应场外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400.00/ (1+0.8%)=50,000.00 元


申购费用=50,400.00 -50,000.00 =400.00 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0 =46,296.30 份


即:该投资人可得到 46,296.30 份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


2 、场外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场 外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 的 赎 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 有 效赎回 份 额 以当日 嘉 实 多利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10,000 份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外份额, 持有时间是 60 天 ,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5% , 假设赎回当日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 ,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 000×1 .2100 =12,100 元


赎回费用=12,10 0×0.05% =6.05 元


净赎回金额=12,100 -6.05 =12,093.95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93.95 元。


3 、T 日的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 况, 可 以 适 当 延迟计 算 或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嘉 实 多利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八 ) 场外申 购 、 赎回的 注 册 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自动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投资人场外赎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自动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人可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范围 内 , 对上述 注 册 登记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但不 得 实 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接受申 购 申 请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或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转入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 小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将 退 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 购 的情况 消 除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 业 务的 办 理。 ( 十 ) 暂停赎 回 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情形 且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暂停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赎 回申请 或 者 延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付, 应 将 可支付 部 分 按单个 账 户 申请量 占 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 可 延期支 付 , 并以后 续 开 放日的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依 据计 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 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投 资 人 在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 理 部分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③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 及 基 金 管理人 的 公 司网站 或 代 销机构 的 网 点刊登 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向 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 国 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同时以 邮 寄 、传真 或《招募说 明 书 》规 定 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二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 开放日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1 个 开放日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 时,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 暂停结束, 嘉实 多 利基金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 放日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以 及 本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决 定 开 办本基 金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间 的 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 以 收取一 定 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 关 法 律法规 及 本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制 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2011 年 5 月 6 日起 基 金管理人 开始为投资人办理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注:2013 年4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 人发布了 《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费率 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 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第 十 一 部分


嘉实多利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对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 ( 一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办 理 场所 投 资 者 办理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业 务 的 场所, 为 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且 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 内 申 购、赎 回 应 使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开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票账 户 或 证券投 资 基 金账户 ( 账 户开立 的 具 体事项 参 见 本基金 份 额 发售公 告 认 购开 户 相关内容) 。


( 三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开 放 时 间 自 2011 年 5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场内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 为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 工 作日。 业 务 办理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 易 时间 ,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的要 求 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若 出 现 新的证 券 交 易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变 更 或其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原则,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 、 “ 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 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 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人在申购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投资人通 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 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 、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 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日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费 用 1 、申购费率 :


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 场 内 申 购 费率越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场内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 本基金在投资人 赎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嘉实多 利 基金份额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统一为0.3%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3 、如果投资 人过于频繁申购、赎回本基金, 可能以各种形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例 如 : 导致基 金 的 交易费 用 或 变现成 本 增 加,减 少 长 期持有 人 的 回报, 或 使 得基金 管 理 人无 法 顺 利 实 施投资 策 略 等,则 本 基 金对上 述 过 于频繁 交 易 的申购 、 赎 回可以 采 取 特殊的 申 购 费率 、 或赎回费率,也可以采取特殊的收费方式。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或调低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 域 范围、 特 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的 投 资 人以及 以 特 定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八 ) 场内申 购 份 额和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场内申购 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的嘉实多利 基金 份 额 有效份 额 为 按实际 确 认 的申购 金 额 在扣除 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当日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果 保 留 到整数 位 , 整数位 后 小 数部 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50,400 元场内 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对应场内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400.00/ (1+0.8%)=50,000.00 元


申购费用=50,400.00 -50,000.00 =400.00 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0 =46,296.30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 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46,296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 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6,296 ×1.0800=49,999.68 元


退款金额=50,400.00 -400.00 -49,999.68 =0.32 元


即:该投资人可得到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46,296 份,退款0.32 元。 2 、场内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场 内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 的 赎 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 有 效赎回 份 额 以当日 嘉 实 多利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10,000 份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持有时间是 6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3% ,假 设赎回当日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 000×1 .2100 =12,1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3% =36.30 元


净赎回金额=12,100 -36.30 =12,063.70 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3.70 元。 3 、T 日的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 况, 可 以 适 当 延迟计 算 或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嘉 实 多利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九 ) 场内申 购 与 赎回的 注 册 登记


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按照 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 办理嘉实多利 基金 份 额 场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应 遵守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有 关 业 务 规则。 若 相 关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对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规则 有 新 的规定 , 按 新规定 执 行 。


( 十一 ) 有关 拒 绝 或暂停 申 购 、暂停 赎 回 及处理 方 式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 巨额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 式 、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等 ,请参 见 基 金合同 中 关于 “场 外 申 购和赎 回 ” 部分 的 相 关 规定以 及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的有 关 规 定,并 据 此 执行。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 一 ) 场内份 额 配 对转换 1 、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 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 、分拆:指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按照 8 ∶2 的 基金份额配比分拆 成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行为。 3 、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按照8 ∶2 的基金份 额配 比合并成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4 、 场外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在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 二 ) 业务办 理 机 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依据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三 ) 业务办 理 时 间 自2011 年5 月6 日起,开通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 四 ) 场内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原 则 1 、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 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 份额的正整数倍。 3 、 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 倍、份额数配比为8:2 。 4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 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业务办 理 程 序 1 、 投资者以 中登深圳分公司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简称 “ 深 市证券账户 ” )申 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 “ 分拆” 或“ 合并” 指令,申报前需备足对价,即投资者提出 “ 合并” 申请 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多利优先与多利进取基金份额;投资者 提出 “ 分拆 ” 申请时, 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 可交易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份额。 2 、 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 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 统一以嘉实多利分级债券的交易代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码“160718 ” 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 “ 合并” 或“ 分拆” 申报。 3 、 “ 合并” 或“ 分拆” 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10 份 的整数倍, 并且, 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机构 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合并 ” 或“ 分拆 ” 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 、如果申请 场内份额的合并,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必 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 倍、份额数配比为8:2 。 5 、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 “ 分拆” 或“ 合并” 申请 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6 、 在交易时间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深证通FDEP消息传输系 统将份额配对转 换申报指令发送给中登的基金业务系统。正常情况下,中登深圳分公司在T 日收市 后对投资者T 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出 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 自T+1日起 (包 括该日) 投 资者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 转换的成交情况。 7 、 投资者T 日提出的M 份 份额 “ 分拆 ” 申请被确认成功后, 中登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 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M 份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同时增加8M/10 份多利优 先与2M/10份 多利进取 。 正常情况下,自T+1 日( 含该日)起新增的多利优先与多利进取份额可进行交易。 8 、 投资者T 日提出的N 份 份额 “ 合并 ” 申请被确认成功后, 中登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 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8N/10 份多利 优先和2N/10 份多利进取,同时增加N 份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 正常情况下,自T+1 日( 含该日)起新增的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份额可进行赎回等交易。 9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 分拆” ,须 跨系统转托管为嘉实多利分级 债券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10、投资者 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11 、份额配 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 六 ) 暂停场 内 份 额配对 转 换 的情形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结算机构、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2 、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予以公告。 ( 七 ) 业务办 理 费 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办理费用。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一) 基金份额的 登记 1 、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 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8 :2 的份 额数配比申请合并为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 也可以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8 :2 的份 额数配比分拆 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基金份 额 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自2011年5 月6 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开通办理本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份额(基金代码:160718,场内简 称:嘉实多利)的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 、系统内转 托管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2 ) 基金份额登记在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在变更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办理已持有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在变更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或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三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四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五 ) 如法律 法 规 、注册 登 记 机构或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有关 规 则 发生变 化 , 本基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管、 冻 结 与解冻 的 有 关规则 将 相 应调整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持续稳定增值 。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资于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 内 依法发 行 上 市的股 票 ( 含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币市 场 工 具、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 于 国债、 金 融 债、企 业 ( 公司) 债 、 次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 易 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非银行金融 机 构 金 融债、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央行票 据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资产。 本 基 金可 以 投资 所 有一级 、 二 级市场 股 票 等权益 类 资 产、权 证 ,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 其 他金融 工 具 或金融 衍 生 工具,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资组 合 的 资产配 置 范 围为: 债 券 (含可 转 换 债券) 等 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占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 三 ) 投资理 念 本 基 金 利用多 元 化 的低风 险 赢 利模式 , 在 控制基 金 组 合下行 波 动 幅度和 保 持 适当流 动 性 的 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 (四) 投资策 略 为持续稳妥地获得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 本基金首先运用 “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 , 控制 基金组合的年下行波动风险。 在此前提下, 本基金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趋势、 国家宏观政策趋势 、 行业及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 挖掘风险收益优化、 满足组合收益和流动性要求的投资机会,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 、嘉实下行 风险波动模型 嘉 实 下 行风险 波 动 模型从 组 合 层面以 及 个 券层面 分 别 度量组 合 潜 在的下 行 风 险,并 根 据 宏 观 环 境 以及证 券 市 场表现 , 设 置一定 的 阀 值,将 组 合 的可能 亏 损 控制在 低 风 险偏好 投 资 人可 接 受的范围内。 在 组 合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使 用 下 方 波 动 率 、CV AR ( 条 件 在 险 价 值 ) 等 指 标 , 结 合 情 景 分 析 和压力测试的方法,评价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发生亏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遭受的亏损金额。 在 个 券 层面, 本 基 金将对 股 票 等权益 类 资 产和债 券 等 固定收 益 类 资产, 采 用 不同的 分 析 方 法 。 对 股票等 权 益 类资产 , 本 基金通 过 不 同板块 的 估 值情况 以 及 历史波 动 率 等指标 , 限 制组 合 在 高 估 值以及 历 史 波动率 过 高 的股票 的 投 资比例 。 对 债券等 固 定 收益类 资 产 ,本基 金 将 通过 凸 度 分 析 法,将 债 券 的凸度 与 宏 观环境 相 联 系,当 预 期 未来进 入 加 息通道 、 债 券市场 收 益 率水 平 持 续 上 移时, 本 基 金 根据 期 限 结构和 类 属 配置目 标 , 通过凸 性 分 析选择 波 动 特性最 优 的 债券 , 从而 降低组合可能面临的下行风险。 2 、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根据对 宏 观 经济趋 势 、 国家宏 观 政 策趋势 、 行 业及企 业 盈 利和信 用 状 况、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场估 值 水 平及预 期 收 益等方 面 的 动态分 析 , 在限定 资 产 配置范 围 内 ,决定 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和 股 票 等权益 类 资 产的配 置 比 例、并 跟 踪 影响资 产 配 置策略 的 各 种因素 的 变 化, 定 期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采取“总收益策略” (Total Return Strategy ) ,以信用 较好的中短期债券为核心资 产 配 置 ,运用 定 性 定量模 型 , 动态分 析 比 较本基 金 投 资范围 内 的 各子市 场 中 的风险 收 益 特征 , 以 满 足 基金组 合 下 行波动 风 险 既定阀 值 和 流动性 需 求 的条件 下 收 益最大 化 为 目标, 在 各 类投 资 工 具 中 优化选 择 , 配置和 调 整 组合的 卫 星 资产。 从 而 ,本基 金 在 谋求持 续 稳 定收益 的 基 础上 , 顺 应 证 券市场 变 化 ,以 低 风 险 偏好投 资 人 可接受 的 安 全边际 , 力 争在投 资 利 率或信 用 工 具中 , 或在少量择机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中,或在各类工具套利投资中,持续获得增强收益。 3 、债券投资 策略 (1 ) 构建组合 本基金以信用较好的中短期债券为主,构建本基金组合的核心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单个 债 券 选择上 ,首先 ,根据个券 的剩 余 期 限、 久期、信用等 级 、 流动性 指 标 , 决定是否 将该债券纳入组合的债券备选池; 其次, 根据个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最后,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 个券的投资总量。 (2 ) 嘉实债券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在 利 率 风险控 制 上 ,本基 金 主 要从组 合 层 面、个 券 层 面、及 交 易 场所选 择 等 方面, 防 范 和 控 制 价 格波动 风 险 。在组 合 层 面,本 基 金 根据对 市 场 利率变 动 趋 势的主 动 预 测及模 型 测 试, 调 整 和 控 制组合 久 期 。在个 券 层 面,本 基 金 通过凸 性 分 析,在 债 券 备选池 中 选 择波动 特 性 较优 的 单 个 债 券。 在 交 易 场所选 择 上 ,本基 金 根 据对影 响 流 动性因 素 的 动态分 析 , 适当控 制 在 同一 交 易 场 所 上市交 易 、 且现券 价 格 波动幅 度 较 大的现 券 资 产的配 置 比 例。此 外 , 在预测 利 率 走势 、 控 制 基 金资产 净 值 波动幅 度 、 保持组 合 适 当流动 性 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优 化 组 合的期 限 结 构, 以 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在 信 用 风险控 制 上 ,本基 金 根 据国家 有 权 机构批 准 或 认可的 信 用 评级机 构 的 信用评 级 , 依 靠 嘉 实 信用分 析 团 队、及 嘉 实 中央研 究 平 台的其 他 资 源,深 入 分 析挖掘 发 债 主体的 经 营 状况 、 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在流动性风险 控 制 上,日 常 运 作中, 本 基 金优先 由 现 金和到 期 的 短期债 券 逆 回购提 供 一 级 流动性保障; 由现券或个股提供二级流动性保障, 本基金通过适当配置流动性较好的类属品种、 控制个券信用等级、分散化组合投资,保持二级流动性保障。 (3 ) 优化组合 在 嘉 实 债券组 合 风 险控制 措 施 下, 本 基 金 根据对 宏 观 经济趋 势 、 货币及 财 政 政策趋 势 、 债 券 市 场 供求关 系 、 信用息 差 水 平等因 素 的 动态分 析 , 还可对 部 分 资产, 适 当 运用久 期 调 整、 期 限 结 构 调整、 互 换 、息差 等 积 极的主 动 投 资策略 , 挖 掘生息 资 产 的内在 价 值 ,优化 组 合 的风 险 收益和流动性。 ① 久期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根据对 市 场 利 率变 化 趋 势的预 期 , 可适当 调 整 组合久 期 , 预期市 场 利 率水平 将 上 升 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② 期限结构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通过 考 察 市 场收益 率 曲 线的动 态 变 化及预 期 变 化, 可 适 当 调整 长 期 、 中期和 短 期 债 券 的 配 置方式 , 以 求适当 降 低 机会成 本 风 险和再 投 资 风险, 或 从 长、中 、 短 期债券 的 相 对价 格 变化中获利。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③ 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 同时 买 入 和卖出 具 有 相近特 性 的 两个或 两 个 以上券 种 , 利用不 同 券 种在利 息 、 违 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的 差别,赚取收益率差。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④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4 、可转债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据 可 转 债的底 价 溢 价率和 到 期 收益率 来 判 断其债 性 , 根据可 转 债 的平价 溢 价 率 和 Delta 系 数大小来判断其股性强弱。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债性较强时,将参照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股性较强时, 将参照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5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 ) 新股 申购、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 在 参 与 股票一 级 市 场投资 的 过 程中,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 全面深 入 地 把握上 市 公 司基本 面 , 运 用 嘉 实 基金的 研 究 平台和 股 票 估值体 系 , 深入发 掘 新 股内在 价 值 ,结合 市 场 估值水 平 和 股市 投 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2 ) 二级 市场股票投资 本 基 金 将依据 自 上 而下的 动 态 研究, 发 挥 时机选 择 能 力,通 过 流 动性较 高 的 分散化 组 合 投 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运用嘉 实 研 究平台 , 配 置行业 和 个 股,优 化 组 合。本 基 金 重点关 注 已 经或即 将 进 入 成 长 期 但距离 成 熟 期和衰 退 期 较远的 行 业 ,辅之 以 “ 行业轮 换 ” 策略 , 同 时 关注 嘉 实 研 究平 台 构建 的动态 “ 主题型企业群” , 精选 流动性高、 安全边际高、 具有上涨潜力的个股, 力求增强组 合的当期收益。 (3 ) 套利 策略 本 基 金 依托嘉 实 研 究平台 , 采 用定性 定 量 方法, 分 析 企业兼 并 收 购中的 风 险 收益, 寻 找 低 风 险 的 套利机 会 , 择机运 用 并 购套利 等 策 略适当 操 作 ,及时 跟 踪 市场反 映 , 更新评 估 分 析, 动 态调整组合,力争在保持组合较低波动幅度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6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 本基金 辅 助 性投资 工 具 ,其投 资 原 则为有 利 于 基金资 产 增 值。本 基 金 权证投 资 将 以 价 值 分 析为基 础 , 在采用 数 量 化模型 分 析 其合理 定 价 的基础 上 , 立足于 无 风 险套利 , 尽 力减 少 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 、投资决策 (1 ) 决策 依据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宏观经济 、 微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 3 )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 决策 程序 1 )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 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2 )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 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 的 情 况控制 投 资 组合的 流 动 性风险 , 制 定具体 资 产 配置和 调 整 计划, 进 行 投资组 合 的 构建 和 日常管理。 4 )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 的 规 定;风 险 管 理部门 运 用 风险监 测 模 型以及 各 种 风险监 控 指 标,对 市 场 预期风 险 进 行风 险 测 算 , 对基金 组 合 的风险 进 行 评估, 提 交 风险监 控 报 告;风 险 控 制委员 会 根 据市场 变 化 对基 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 险评估与监控。 ( 五 )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禁止 性 规 定,本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 ; (3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8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资 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合 计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 投资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信 用级别 评 级 为 BBB 级以上( 含 BBB)或相当 于 BBB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果 法 律法规 及 监 管政策 等 对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投 资组合 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 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90% +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 10%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易于广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 当。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本 基 金 可以在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变 更 业 绩比较 基 准 并及 时 公告。 (七)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债券 型 基 金,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 基 金 ,高于 货 币 市 场基金。 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具有本 基 金 组合份 额 的 风险收 益 特 征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和嘉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具有 与 本 基金组 合 份 额不同 的 风 险收益 特 征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较 低风险 、 预 期收 益 相对稳定;嘉实多利进取份额较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及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 十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等 内 容 ,保证 复 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607,050.25 5.87 其中:股票 6,607,050.25 5.8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7,004,900.00 86.23 其中:债券 97,004,900.00 86.2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06,963.48 2.41 8 其他资产 6,178,633.89 5.49 合计 112,497,547.62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558,770.00 4.4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9,708.00 0.5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09,436.00 0.5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19,136.25 1.00 S 综合 - - 合计 6,607,050.25 6.48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242 九阳股份 79,100 1,438,038.00 1.41 2 600835 上海机电 53,600 1,028,584.00 1.01 3 600261 阳光照明 145,200 1,025,112.00 1.01 4 600373 中文传媒 49,115 1,019,136.25 1.00 5 300011 鼎汉技术 22,800 535,116.00 0.52 6 002078 太阳纸业 109,000 531,920.00 0.52 7 601006 大秦铁路 80,700 519,708.00 0.51 8 601318 中国平安 15,900 509,436.00 0.50 注:报 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8 只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7,415,500.00 66.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415,500.00 66.12 4 企业债券 19,556,400.00 19.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33,000.00 9.8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9 其他 - - 合计 97,004,900.00 95.14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0220 14 国开 20 200,000 20,412,000.00 20.02 2 150223 15 国开 23 200,000 20,034,000.00 19.65 3 160301 16 进出 01 200,000 19,966,000.00 19.58 4 112129 12 华锦债 110,000 11,004,400.00 10.79 5 041660005 16 鄂西圈 CP001 100,000 10,033,000.00 9.84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419.6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99,269.9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42,024.26 5 应收申购款 11,920.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6,178,633.89


(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3 月23 日(合 同生效日)-2011 年12 月31 日 0.17% 0.18% 1.46% 0.16% -1.29% 0.02% 2012 年 1.29% 0.26% 3.19% 0.13% -1.90% 0.13% 2013 年 0.21% 0.26% -2.47% 0.18% 2.68% 0.08% 2014 年 15.42% 0.29% 14.93% 0.18% 0.49% 0.11% 2015 年 11.88% 0.65% 8.52% 0.27% 3.36% 0.38% 2016 年上半 年 -0.61% 0.39% -0.29% 0.20% -0.32% 0.19%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图:嘉实多利分级债券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3 月 23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十六 (二) 投资范围和 (五) 投资 限制 2.基金 投 资组合限制)的有关约定。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总值 是 指 基金拥 有 的 各类有 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息 、 基 金应收 申 购 款以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以 基 金 名义开 立 银 行存款 账 户 ,以基 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立证 券 交 易清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 管 人和本 基 金 联名的 方 式 开立基 金 证 券账户 , 以 本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 银 行 间 债券托 管 账 户。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独立 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代销 机 构 的固有 财 产 ,并由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基 金财产 的 管 理、运 用 或 者其他 情 形 而取得 的 财 产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收取 管 理 费、托 管 费 以及其 他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费用。 基 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得 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固有财 产 的 债务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 债 务,不 得 相 互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以其自 有 资 产承担 法 律 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 易 场所的 正 常 营业日 以 及 国家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的 有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以 最 近 交易 日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的 市 价 (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 ( 自债券 计 息 起始日 或 上 一起息 日 至 估值当 日 的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估 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监管 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 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明 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 知对方 , 共 同查明 原 因 ,双 方 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义 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由基金 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程 序 1.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每个工 作日 计 算 基 金资产 净 值 及 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净 值 与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对外公 布 。 月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 值 复核与 基 金 会计 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1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NAVt = 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 数量。 NAVt :T 日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 数量: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数量之和。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T 日的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净 值 在当天 收 市 后计算 , 并 在下一 日 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计算 (1 ) 本基金8 份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 2 份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 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10 份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 )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5% 。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 到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的 约 定 日简单 收 益 率。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的份额 净 值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 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 以 1.0000 元为基准 , 采用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3 ) 计算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后, 根据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各自份额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基金份 额折算 (到期折算 或到点折算) 后,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5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假设: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仅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基金 份额折算日) 、 或上 一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第 t 个日历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5%, 则第 t 个日 历日, 365 % 5 1 ) ( t A NAV t ? ? ? 2 . 0 ) ( 8 . 0 )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例如: 自 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后的第 73 个 日历日,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0 元,则 元 额净值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 0100 . 1 365 73 % 5 1 ? ? ? ? 元 额净值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 0200 . 1 2 . 0 0100 . 1 8 . 0 0120 . 1 ? ? ? ? 即自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后的第 73 个日历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为 1.0120 元、1.0100 元、1.0200 元。 (六)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 取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确 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或 注 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 过 错造成 差 错 ,导致 其 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 要 类 型包括 但 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 差 错、数 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抗力 原 因 造成投 资 人 的交易 资 料 灭失或 被 错 误处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 当 事人不 对 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 错取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仍 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 正 差错发 生 的 费用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 给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 方 对直接 损 失 承担赔 偿 责 任;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 承 担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任 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 负 责 。如果 由 于 获得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 人 不返还 或 不 全部返 还 不 当得利 造 成 其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 求 交付不 当 得 利的权 利 ; 如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人已 经 将 此部 分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不 当 得 利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应 当 将 其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金管 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 人过错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理人 和 托 管人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向 差错方 追 偿 ;追偿 过 程 中产生 的 有 关费用 , 应 列入 基 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自行 或 依 据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 对受损 方 承 担了赔 偿 责 任,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事人 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求 其 赔 偿或补 偿 由 此发生 的 费 用和遭 受 的 直接 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 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估 值 ; 如出现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属于紧 急 事 故的任 何 情 况,会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不能 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个开 放 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算当 日 或 国家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 露 基 金 净值的 非 工 作日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并 发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场 规 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未 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收 益 的 构成 1. 买卖证券差 价;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 息; 4.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 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配)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净 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包括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 不进行 收 益 分 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第十 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 外, 基金份额折算后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 一 ) 基金份 额 折 算类别


除 分 级 份额终 止 运 作的份 额 折 算(详 见 基 金合同 第 二 十二章 的 约 定)外 ,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 、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 12 个自然月的对应日 (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是第一 个到期折算日。自第一个到期折算日起,每个到期折算日后第 12 个自 然月的对应 日 (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是 后续的到期折算日。 以到期折算日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 准 日 实施的 基 金 份额折 算 , 是基金 份 额 到期折 算 。 到期折 算 日 的具体 日 期 ,详见 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的频率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进行一次。 2 、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 日 后 的 第二个 工 作 日为到 点 折 算日。 以 到 点折算 日 为 基准日 实 施 的基金 份 额 折算, 为 基 金份 额 到点折算 (如 果发生极端变化, 到点折 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大于或等于1.0000 元,本基金不实施到点折算) 。到点 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频率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份 额 到 期折算 和 到 点折算 的 折 算对象


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 三 ) 基金份 额 到 期折算 方 法





1 、到期 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则 : ①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每 10 份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按 8 份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及 2 份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分 配 : 折 算 不 改 变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其 持 有 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 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 折 算 前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约 定 收 益 , 获 得 新 增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 份额数量不变, 相应 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 折 算 前 的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约 定 收 益 , 获 得 新 增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 份额数量不变, 相应 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三)条第 1 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 的折算方法,可能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1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 本基金 先计算 “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再计算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将到期 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0000 . 1 / 量 到期折算日基金份额数 资产净值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基金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元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到期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 是指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数量之和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场外“到期折算日 折 算 后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的 份 额数” 的 计 算结果 , 保 留到小 数 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计入 基 金 财产 。 场 内 “到期 折 算 日折算 后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 的 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 期 折 算日折 算 前 的场外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将按前 述 折 算方式 , 获 得新增 场 外 嘉 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的 分配。 到 期 折算日 折 算 前的场 内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2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 本 基金先计算 “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折算比例” , 再计 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或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约定收益折算 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 将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计 算公式如下: 0000 . 1 净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 的折算比例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数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份额数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 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 1 ? ? ?








元 净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的份额数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的份额数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 (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折算比例” 的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 或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额 ) 的 约定收 益 折 算为新 增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 的 场内份额数”的计算结果 中,不足 1 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 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 2 、到期折算 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则: ①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每 10 份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按 8 份 嘉实多 利 优 先 份 额的 约 定 收 益, 获 得 新 增嘉 实 多 利 基金 份 额 的 分配 : 折 算 不改 变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资产 净 值 , 其持 有 的 嘉 实多 利 基 金 份额 份 额 净 值折 算 减 少、 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 折 算 前 的 嘉实 多 利 优 先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嘉 实 多利 优 先 份 额的 约 定 收 益, 获 得 新 增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 份额数量不变, 相应 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 折 算 不 改 变嘉 实 多 利 进取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资 产 净值 , 其 持 有的 嘉 实 多 利进 取 份 额 的 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三)条第 2 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 的折算方法,可能 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1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 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本基金先计算 “ 到 期 折算日 折 算 后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 ,再计 算 “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新 增 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计算公式如下: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份额数 人新增的嘉实多利基金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 ) 0000 . 1 ( 10 8 ? ? ? ?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的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 后 两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 入,由 此 产 生的误 差 计 入基 金 财产 。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的计算结果 中,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 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 期 折 算日折 算 前 的场外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将按前 述 折 算方式 , 获 得新增 场 外 嘉 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的 分配。 到 期 折算日 折 算 前的场 内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2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本基金先计算 “ 到 期 折算日 折 算 后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 ,再计 算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的 约 定收 益 折 算 为 新增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的场内 份 额 数 ”, 将 到 期折算 日 折 算后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的份 额 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份 额数量不变,计算公式如下: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净值 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额数 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 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 1 ? ? ?











元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 份额数”的计算结果 中,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3 )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则到期折算不 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量和份额净值。 3 、到期折算 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总份额数 额数(如有) 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 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 额数 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 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 数 额数及折算后新增份额 含到期折算日折算前份 折算后的份额数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到期 数 多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 ) ( ( 四 ) 基金份 额 到 点折算 方 法 1 、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 日 后 的 第二个 工 作 日为到 点 折 算日 ( 如 果 发生极 端 变 化,到 点 折 算日折 算 前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 的份额净 值大于或等于 1.0000 元,本 基金不实施到点折算) 。 ① 折 算 不 改 变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其 持 有 的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份 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 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 折 算 不 改 变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其 持 有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份 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 量折算调整, 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 ③ 折 算 不 改 变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其 持 有 的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份 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 量相应折算调整。 ④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8 ∶2 的比 例不变。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 (四) 条第 2 款第 (1 ) 项、 第 (2 ) 项、 第 (3 ) 项所述 的折算 方 法 , 可能会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资 产 净 值造成 微 小 误差, 视 为 未改变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资 产 净值。 2 、到点折算 方法 (1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的折 算方法 本基金先计算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 再计算 “到点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 份额数” , 进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到点折算, 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0 元,计算 公式如下: 0000 . 1 / 量 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 金资产净值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基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后嘉实多利基 ? ?








元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 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数量之和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场外“到点折算后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到点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 算结果 中,不足 1 份的 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外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 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2 )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的折算方法 本 基 金 先计算 “ 嘉 实多利 进 取 份额到 点 折 算比例 ” , 再计算 “ 到 点折算 日 折 算后嘉 实 多 利 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 将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计 算公式如下: 0000 . 1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元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到点折算日折 算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 中,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 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 (3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折算方法 本 基 金 依次 计 算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到 点 折算比 例 ” 、 “ 到点 折 算 日折算 后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 额的份额数”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 再 将到点 折算日折算后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0000 . 1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 ?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0000 . 1 0000 . 1 0000 . 1 ? ? ? ?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元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到点折算日折 算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 及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 场内份额数”的计算结果 中,不足 1 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 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3 、到点折算 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数 多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 五 ) 基金份 额 到 期折算 和 到 点折算 期 间 的基金 业 务 办理


为 保 证 基金份 额 到 期折算 和 到 点折算 期 间 本基金 的 平 稳运作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相 关 业务规 定 , 暂停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的 上市 交 易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 六 ) 基金份 额 到 期折算 和 到 点折算 的 公 告


1 、在 到 期折算 日 前 三十个工作日(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 后 不满三 十 个 工作日 的 情 形除外 ) , 遵 循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业务 规 则 ,基金 管 理 人将就 暂 停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暂 停 嘉实 多 利 优 先 份额与 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上市 交 易 等相关 业 务 ,及基 金 份 额到期 折 算 等有关 事 项 ,进行 提示性公 告。 2 、如果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 0.4500 元,但在 下一开放日不高 于0.4500 元 的;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如果某个 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管理人确 定 该 日 后的第 二 个 工作日 为 到 点折算 日 。 基金管 理 人 将 就实 施 基 金份额 到 点 折算的 有 关 事项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4 、 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 (或到点折算) 结束后, 或因 极端变化,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份 额净大于或等于 1.0000 元, 本基金 未实施到点折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 七 ) 风险提 示 基 金 管 理人不 承 诺 也不保 证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获得最 低 收 益或不 亏 损 ,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第 二 十 部 分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与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 一 )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 过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 取 份额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须 经本基 金 所 有份额 以 特 别决议 的 形 式表决 通 过 ,即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额 各 自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为有效。 ( 二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 取 份额终 止 运 作后的 份 额 折算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终 止运作 后 , 除非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另 有 规 定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1 、份额折算 基准日 份 额 折 算基准 日 为 分级份 额 终 止运作 日 , 即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额 终 止 运 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 、份额折算 方式 分级份额 终止 运 作 日,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按 届时各 自 份 额净值 与 嘉 实 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3 、份额折算 计算公式: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折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 (折算前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数×NAVA )÷ NAVt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折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 (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数×NAVB )÷ NAVt 折算前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数:指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数 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数:指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数 NAVt :终止运 作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 :终止运 作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NAVB :终止运 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折 算成的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数, 场 内 份额数 保 留 至 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资产。 4 、份额折算 后的基金运作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全 部折算 为 场 内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后 ,本基 金 转型 为嘉实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接受场 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5 、份额折算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前 2 日, 就分级份 额 终 止 运作及 份 额 折算事 宜 , 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公 告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基 金 费 用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法 律 规定的 范 围 内参照 公 允 的市场 价 格 确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从其 规 定 。 ( 三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四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合 同生效 前 的 律师费 、 会 计师费 和 信 息披露 费 用 不得从 基 金 财产中 列 支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行或 未 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致的 费 用 支出或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 协 商酌情 降 低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此 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六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 二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的 会 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 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 二 ) 基金的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事 项 进 行审计 。 会 计师事 务 所 及其注 册 会 计师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 二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其他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当 依 法披露 基 金 信息, 并 保 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等法 律 法 规和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自然人 、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应 按规定 将 应 予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 事项在 规 定 时间内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 下 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披 露 的 信息应 采 用 中文文 本 。 如同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将 按 照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将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的次日 在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上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 取 份额 上 市 交 易公告 书 本基金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 取 份额 获 准 在 证券交 易 所 上市交 易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上市交易 日前 3 个 工作 日,将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将 至 少 每周公 告 一 次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净值、 嘉 实 多利 进 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 开 始 办 理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 额 发售网 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 放 日的 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嘉实 多 利 优先 份 额、嘉 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 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各自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和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各 自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和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息披 露 文 件上载 明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计算 方 式 及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 资人能 够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网 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 基金年 度 报 告、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 、 基金季 度 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需经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 九 ) 基金运 作 相 关公告 1 、在 到 期折算 日 前 三十个工作日(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 后 不满三 十 个 工作日 的 情 形除外 ) , 遵 循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业务 规 则 ,基金 管 理 人将就 暂 停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暂停嘉实 多 利 优 先 份额与 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上市 交 易 等相关 业 务 ,及基 金 份 额到期 折 算 等有关 事 项 ,进行 提示性公告。 2 、如果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 0.4500 元,但在 下一开放日不高 于0.4500 元 的;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如果某个 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管理人确 定 该 日 后的第 二 个 工作日 为 到 点折算 日 。 基金管 理 人 将 就实 施 基 金份额 到 点 折算的 有 关 事项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公 告。


4 、 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 (或到点折算) 结束后, 或因 极端变化,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 进 取 份 额的份 额 净 大于或 等 于1.0000 元 ,本 基 金未 实 施 到点折 算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十 ) 临时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发生如 下 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或者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 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 同;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费 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接受或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7 、本基金 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8 、本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终止运作; 30 、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与 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终止 运 作 后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 嘉实多 利 进 取 份额的份额折算; 31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32、 中国证 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一 )澄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合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 体 中出现 的 或 者在市 场 上 流传的 消 息 可能对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额价 格 产 生误导 性 影 响或者 引 起 较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知悉后 应 当 立即 对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 决 , 在公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 同 公告。 ( 十 三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 十 四 )信息 披 露 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建立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 制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基金信 息 , 应当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按 照相关 法 律 、行政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净 值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净 值、嘉 实 多 利进 取 份 额 净 值、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申购赎 回 价 格、基 金 定 期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 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年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 告 等信息 披 露 文件中 出 具 基金托 管 人 报告。 托 管 人 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 法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共媒 体 不 得早于 指 定 媒体披 露 信 息,并 且 在 不同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十五 )信息 披 露 文件的 存 放 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托 管 协 议、招 募 说 明书或 更 新 后的招 募 说 明书、 年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 报告和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净值、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净 值与嘉 实 多 利进取 份 额 净值 公 告 等 文本 文 件 在 编 制完成 后 , 将存放 于 基 金管理 人 所 在地、 基 金 托管人 所 在 地,供 公 众 查阅。 投 资 人在 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可在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网站 上 进 行查阅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事 项 将 在指定 媒 体 上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 二十四 部分


风险 揭 示 投 资 人 投资于 本 基 金,须 自 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 代销机 构 都 不能保 证 本基 金收益或本金安全。 ( 一 )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价格 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心 理 和 交易制 度 等 各种因 素 的 影响, 导 致 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 债 的 价格和 收 益 率,影 响 着 企业的 融 资 成本和 利 润 。基金 投 资 于证券 , 其 收益水 平 会 受到 利 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 等,这 些 都 会导致 企 业 的盈利 发 生 变化。 如 果 基金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 营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 可 能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 于 分配的 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资 收 益 下降 。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 信用风险 。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 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 再 投 资 风 险 。 债 券 、 票 据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 二 )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理运 作 过 程中基 金 管 理人的 知 识 、经验 、 判 断、决 策 、 技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的 占 有 和对经 济 形 势、证 券 价 格走势 的 判 断,从 而 影 响基金 收 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 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 基 金管理 人 的 管理水 平 、 管理手 段 和 管理技 术 等 相关性 较 大 。因此 本 基 金可能 因 为 基金 管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 : 由 于 本 基金出 现 投 资者大 额 赎 回,致 使 本 基金没 有 足 够的现 金 应 付基金 赎 回 支付的 要 求 所引 致 的风险。 ( 四 ) 特定风 险


1 、债券投资 风险 本 基 金 为债券 型 基 金,主 要 投 资债券 类 资 产, 力 求 稳 定收益 ; 择 机 参与 新 股 申购 、 投 资 二 级 市 场 权益类 资 产 ,权益 类 资 产的投 资 比 例不超 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以 增 强 收益。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投资 债 券 类资产 而 面 临 债券 市 场 系统性 风 险 ;因参 与 新 股申购 而 面 临新股 发 行 放缓 甚 至 停 滞 ,或者 新 股 申购收 益 率 下降甚 至 出 现亏损 所 带 来的风 险 ; 因少量 投 资 可转债 或 二 级市 场 权益类资产而承担一定程度的市场整体或个别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 2 、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险 (1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本金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2 )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的 杠杆性风险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因此, 表现出比一般债券型基金更高的风险特征。 为减小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归零风险,本基金设定在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值不高于0.4000 元时触发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但极端情况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仍 有归零的风险。 (3 )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可能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可能出现暂 停办理该业务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 )流动性 风险 在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份额 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人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5 )基金份 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各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经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或到点折算后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折算成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部分;或者当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取份额 运作终止,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折算成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 险。 (6 ) 本基金在场内、 场外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转托管、 场内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等业务过程中, 一些证券公司 可能由于其自身原因限制,存在无法进行场内交易的风险。 (7 )基金份 额的折/ 溢价 交易风险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 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 交易的风险。 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本基金开放式机制的影响,八 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两份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 的市价总和将与十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净值之和趋同,但是,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或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 易状态。 此外, 由于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本 基金开放式机制会形成一定的套利机会,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交易价格可 能会相互影响。 ( 五 ) 其他风 险 1 、 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 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 建 立等方 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 的 风险; 3 、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 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从 而 带 来 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第二十五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情 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动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 本基金修改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上市与交易 规定; (7) 在不变更本基金合同其他约定的条件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本基金 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 果 本 基金合 同 终 止,本 基 金 将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额 全 部 折算为 场 内 嘉 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 份额折 算 基 准日为 本 基 金合同 终 止 日(如 该 日 为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份 额折算方式和份额折算计算方式, 适用本基金第二十二 章第 (二) 条 第 1 款至第3 款的约定。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止 , 应 当按法 律 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 清 算。基 金 财 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进行 基 金 财产清 算 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合 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第二十六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 基 金 除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额 的 份 额净值 计 算 、收益 分 配 、基金 份 额 折 算 、 《 基金合 同 》 终止时 的 基 金清算 财 产 分配、 嘉 实 多利优 先 份 额与嘉 实 多 利进取 份 额 终止 运 作 后 的 份额折 算 及 本合同 对 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 嘉 实 多利优 先 份 额、嘉 实 多 利进取 份 额 的其 他 特 别 约 定外, 本 基 金每份 基 金 份额具 有 同 等的合 法 权 益。如 果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与 嘉 实 多利 进 取 份 额 的运作 出 现 终止, 则 在 终止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的 运作后 , 本 基金 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为: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与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托管 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范 围内决 定 和 调整基 金 的 相关 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 为,对 基 金 财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及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净值,确定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 金 资 产、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 6.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格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基 金 管 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终止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运作; (10) 代表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含 10% ,每一级 份额均应占各该级份额总数的 10% 以 上,对每一级份额而言,包括单 独 或 合 计持有 该 级 基金份 额 的 10% 以 上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提 议 召 开持有 人 大 会、提 案 、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时 , 应 包括基 础 份 额及两 种 分 级基金 份 额 的持有 人 )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 以 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提议 当 日 的基金 份 额 计算, 下 同 ) 提议 时 , 就同一 事 项 书面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动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 本基金修改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上市与交易 规定; (7) 在不变更本基金合同其他约定的条件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各该级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 对每一级份额而言, 包括单独或 合 计 持 有该级 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10% 以 上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提 议 召 开持有 人 大 会、提 案 、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时 , 应 包括基 础 份 额及两 种 分 级基金 份 额 的持有 人 。 本合同 以 下 相同 表 述 与 此 具有相 同 含 义)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表和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 嘉 实 多 利进取 份 额 各该级 基 金 份额总 数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的 ,应 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与 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各该 级 基 金份 额 总数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说 明 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拒 不 派代表 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权 益登记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50% 以上( 含 50%)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符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50%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 授权委 托 书 等文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与 注册 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 各 该级基 金 份 额总数 10% 以 上( 以 权 益登记 日 持 有的份 额 数 量为准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召集 人 发 出会议 通 知 前就召 开 事 由向大 会 召 集人提 交 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对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涉 及 事 项与基 金 有 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职 权 范 围的, 应 提 交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 述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要 求 的 ,不提 交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 人决定 不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 人可以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或 合 并 表决, 需 征 得原提 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不 同 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 可 以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 表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与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10% 以上 (以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量为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提案 再 次 提请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会主 持 人 按照规 定 程 序宣布 会 议 议事程 序 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进 行 表 决,经 合 法 执业的 律 师 见证 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 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均 未 能 主持大 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各 该级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共同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 表决 1.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须经 出 席 会议的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持有 人各自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每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表决,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出席持 有人大会的各该级份额总数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须经 出 席 会议的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持有 人各自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每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表决, 每一级份额均应 占出席持有人大会的各该级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 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 作 方式 、 终 止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 取 份额的 运 作 、 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 模糊不 清 或 相互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本 基 金 (包括 嘉 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 不进行 收 益 分 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后, 如 果 终 止嘉 实 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 嘉 实 多 利进取 份 额 的运作 , 本 基金将 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调整 基 金 的收益 分 配 。具 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用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四)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基 金 合 同生效 前 的 律师费 、 会 计师费 和 信 息披露 费 用 不得从 基 金 财产中 列 支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行或 未 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致的 费 用 支出或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 协 商酌情 降 低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此 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持续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资于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 内 依法发 行 上 市的股 票 ( 含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币市 场 工 具、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 于 国债、 金 融 债、企 业 ( 公司) 债 、 次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 易 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非银行金融 机 构 金 融债、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央行票 据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资产。 本 基 金可 以 投资 所 有一级 、 二 级市场 股 票 等 权益 类 资 产、权 证 ,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 其 他金融 工 具 或金融 衍 生 工具,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资组 合 的 资产配 置 范 围为: 债 券 (含可 转 换 债券) 等 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占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 三) 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利用多 元 化 的低风 险 赢 利模式 , 在 控制基 金 组 合下行 波 动 幅度和 保 持 适当流 动 性 的 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 四) 投资策略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为持续稳妥地获得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 本基金首先运用 “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 , 控制 基金组合的年下行波动风险。 在此前提下, 本基金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趋势、 国家宏观政策趋势 、 行业及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 挖掘风险收益优化、 满足组合收益和流动性要求的投资机会,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 、嘉实下行 风险波动模型 嘉 实 下 行风险 波 动 模型从 组 合 层面以 及 个 券层面 分 别 度量组 合 潜 在的下 行 风 险,并 根 据 宏 观 环 境 以及证 券 市 场表现 , 设 置一定 的 阀 值,将 组 合 的可能 亏 损 控制在 低 风 险偏好 投 资 人可 接 受的范围内。 在 组 合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使 用 下 方 波 动 率 、CV AR ( 条 件 在 险 价 值 ) 等 指 标 , 结 合 情 景 分 析 和压力测试的方法,评价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发生亏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遭受的亏损金额。 在 个 券 层面, 本 基 金将对 股 票 等权益 类 资 产和债 券 等 固定收 益 类 资产, 采 用 不同的 分 析 方 法 。 对 股票等 权 益 类资产 , 本 基金通 过 不 同板块 的 估 值情况 以 及 历史波 动 率 等指标 , 限 制组 合 在 高 估 值以及 历 史 波动率 过 高 的股票 的 投 资比例 。 对 债券等 固 定 收益类 资 产 ,本基 金 将 通过 凸 度 分 析 法,将 债 券 的凸度 与 宏 观环境 相 联 系,当 预 期 未来进 入 加 息通道 、 债 券市场 收 益 率水 平 持 续 上 移时, 本 基 金 根据 期 限 结构和 类 属 配置目 标 , 通过凸 性 分 析选择 波 动 特性最 优 的 债券 , 从而 降低组合可能面临的下行风险。 2 、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根据对 宏 观 经济趋 势 、 国家宏 观 政 策趋势 、 行 业及企 业 盈 利和信 用 状 况、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场估 值 水 平及预 期 收 益等方 面 的 动态分 析 , 在限定 资 产 配置范 围 内 ,决定 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和 股 票 等权益 类 资 产的配 置 比 例、并 跟 踪 影响资 产 配 置策略 的 各 种因素 的 变 化, 定 期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采取“总收益策略” (Total Return Strategy ) ,以信用 较好的中短期债券为核心资 产 配 置 ,运用 定 性 定量模 型 , 动态分 析 比 较本基 金 投 资范围 内 的 各子市 场 中 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 以 满 足 基金组 合 下 行波动 风 险 既定阀 值 和 流动性 需 求 的条件 下 收 益最大 化 为 目标, 在 各 类投 资 工 具 中 优化选 择 , 配置和 调 整 组合的 卫 星 资产。 从 而 ,本基 金 在 谋求持 续 稳 定收益 的 基 础上 , 顺 应 证 券市场 变 化 ,以 低 风 险 偏好投 资 人 可接受 的 安 全边际 , 力 争在投 资 利 率或信 用 工 具中 , 或在少量择机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中,或在各类工具套利投资中,持续获得增强收益。 3 、债券投资 策略 (1 ) 构建组合 本基金以信用较好的中短期债券为主,构建本基金组合的核心资产配置。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本基金在单个 债 券 选择上 ,首先 ,根据个券 的剩 余 期 限、 久期、信用等 级 、 流动性 指 标 , 决定是否 将该债券纳入组合的债券备选池; 其次, 根据个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 最后,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 个券的投资总量。 (2 ) 嘉实债券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在 利 率 风险控 制 上 ,本基 金 主 要从组 合 层 面、个 券 层 面、及 交 易 场所选 择 等 方面, 防 范 和 控 制 价 格波动 风 险 。在组 合 层 面,本 基 金 根据对 市 场 利率变 动 趋 势的主 动 预 测及模 型 测 试, 调 整 和 控 制组合 久 期 。在个 券 层 面,本 基 金 通过凸 性 分 析,在 债 券 备选池 中 选 择波动 特 性 较优 的 单 个 债 券。在 交 易 场所选 择 上 ,本基 金 根 据对影 响 流 动性因 素 的 动态分 析 , 适当控 制 在 同一 交 易 场 所 上市交 易 、 且现券 价 格 波动幅 度 较 大的现 券 资 产的配 置 比 例。此 外 , 在预测 利 率 走势 、 控 制 基 金资产 净 值 波动幅 度 、 保持组 合 适 当流动 性 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优 化 组 合的期 限 结 构, 以 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在 信 用 风险控 制 上 ,本基 金 根 据国家 有 权 机构批 准 或 认可的 信 用 评级机 构 的 信用评 级 , 依 靠 嘉 实 信用分 析 团 队、及 嘉 实 中央研 究 平 台的其 他 资 源,深 入 分 析挖掘 发 债 主体的 经 营 状况 、 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 律。 在 流 动 性风险 控 制 上,日 常 运 作中, 本 基 金优先 由 现 金和到 期 的 短期债 券 逆 回购提 供 一 级 流动性保障; 由现券或个股提供二级流动性保障, 本基金通过适当配置流动性较好的类属品种、 控制个券信用等级、分散化组合投资,保持二级流动性保障。 (3 ) 优化组合 在 嘉 实 债券组 合 风 险控制 措 施 下, 本 基 金 根据对 宏 观 经济趋 势 、 货币及 财 政 政策趋 势 、 债 券 市 场 供求关 系 、 信用息 差 水 平等因 素 的 动态分 析 , 还可对 部 分 资产, 适 当 运用久 期 调 整、 期 限 结 构 调整、 互 换 、息差 等 积 极的主 动 投 资策略 , 挖 掘生息 资 产 的内在 价 值 ,优化 组 合 的风 险 收益和流动性。 ①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 市 场 利率变 化 趋 势的预 期 , 可适当 调 整 组合久 期 , 预期市 场 利 率水平 将 上 升 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② 期限结构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通过 考 察 市 场收益 率 曲 线的动 态 变 化及预 期 变 化, 可 适 当 调整 长 期 、 中期和 短 期 债 券 的 配 置方式 , 以 求适当 降 低 机会成 本 风 险和再 投 资 风险, 或 从 长、中 、 短 期债券 的 相 对价 格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变化中获利。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③ 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 同时 买 入 和卖出 具 有 相近特 性 的 两个或 两 个 以上券 种 , 利用不 同 券 种在利 息 、 违 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 款等方面的 差别,赚取收益率差。


④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4 、可转债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据 可 转 债的底 价 溢 价率和 到 期 收益率 来 判 断其债 性 , 根据可 转 债 的平价 溢 价 率 和 Delta 系 数大小来判断其股性强弱。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债性较强时,将参照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股性较强时, 将参照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5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 ) 新股 申购、公开增发等一级 市场投资 在 参 与 股票一 级 市 场投资 的 过 程中,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 全面深 入 地 把握上 市 公 司基本 面 , 运 用 嘉 实 基金的 研 究 平台和 股 票 估值体 系 , 深入发 掘 新 股内在 价 值 ,结合 市 场 估值水 平 和 股市 投 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2 ) 二级 市场股票投资 本 基 金 将依据 自 上 而下的 动 态 研究, 发 挥 时机选 择 能 力,通 过 流 动性较 高 的 分散化 组 合 投 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运用嘉 实 研 究平台 , 配 置行业 和 个 股,优 化 组 合。本 基 金 重点关 注 已 经或即 将 进 入 成 长 期 但距离 成 熟 期和衰 退 期 较远的 行 业 ,辅之 以 “ 行 业轮 换 ” 策略, 同 时 关注 嘉 实 研 究平 台 构建 的动态 “ 主题型企业群” , 精选 流动性高、 安全边际高、 具有上涨潜力的个股, 力求增强组 合的当期收益。 (3 ) 套利 策略 本 基 金 依托嘉 实 研 究平台 , 采 用定性 定 量 方法, 分 析 企业兼 并 收 购中的 风 险 收益, 寻 找 低 风 险 的 套利机 会 , 择机运 用 并 购套利 等 策 略适当 操 作 ,及时 跟 踪 市场反 映 , 更新评 估 分 析, 动 态调整组合,力争在保持组合较低波动幅度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6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 本基金 辅 助 性投资 工 具 ,其投 资 原 则为有 利 于 基金资 产 增 值。本 基 金 权证投 资 将 以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价 值 分 析为基 础 , 在采用 数 量 化模型 分 析 其合理 定 价 的基础 上 , 立足于 无 风 险套利 , 尽 力减 少 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 、投资决策 (1 )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宏观经济 、 微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 3 )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 决策 程序 1 )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 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2 )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 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 的 情 况控制 投 资 组合的 流 动 性风险 , 制 定具体 资 产 配置和 调 整 计划, 进 行 投资组 合 的 构建 和 日常管理。 4 )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 的 规 定;风 险 管 理部门 运 用 风险监 测 模 型以及 各 种 风险监 控 指 标,对 市 场 预期风 险 进 行风 险 测 算 , 对基金 组 合 的风险 进 行 评估, 提 交 风险监 控 报 告;风 险 控 制委员 会 根 据市场 变 化 对基 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五)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禁止 性 规 定,本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 (含可转换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 (3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6 )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 上( 含 BBB)或 相当于 BBB 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 卖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9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果 法 律法规 及 监 管政策 等 对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投 资组合 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 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90% +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 10%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易于广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 当。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本 基 金 可以在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变 更 业 绩比较 基 准 并及 时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债券 型 基 金,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 基 金 ,高于 货 币 市 场基金。 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具有本 基 金 组合份 额 的 风险收 益 特 征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和嘉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具有 与 本 基金组 合 份 额不同 的 风 险收益 特 征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较 低风险 、 预 期收 益 相对稳定;嘉实多利进取份额较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益。 ( 九) 基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 易 场所的 正 常 营业日 以 及 国家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的 有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 ( 自债券 计 息 起始日 或 上 一起息 日 至 估值当 日 的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估 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监管 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 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明 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 知对方 , 共 同查明 原 因 ,双 方 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义 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由基金 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1.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每个工 作日 计 算 基 金资产 净 值 及 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净 值 与嘉实 多 利 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将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对外公 布 。 月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 值 复核与 基 金 会计 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1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NAVt = 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 数量。 NAVt :T 日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 数量: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数量之和。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净 值 在当天 收 市 后计算 , 并 在下一 日 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 ) 本基金8 份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 2 份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 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10 份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 )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5%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 到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的 约 定 日简单 收 益 率。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的份额 净 值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 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 以 1.0000 元为基准 , 采用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3 ) 计算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后, 根据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各自份额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基金份 额折算 (到期折算或到点折算) 后,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5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假设: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仅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基金 份额折算日) 、 或上 一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第 t 个日历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5%, 则第 t 个日 历日,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365 % 5 1 ) ( t A NAV t ? ? ? 2 . 0 ) ( 8 . 0 )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 六)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 取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确 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或 注 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 过 错造成 差 错 ,导致 其 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的主 要 类 型包括 但 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 差 错、数 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抗力 原 因 造成投 资 人 的交易 资 料 灭失或 被 错 误处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 当 事人不 对 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 错取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仍 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 更 正 差错发 生 的 费用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 给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 方 对直接 损 失 承担赔 偿 责 任;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 承 担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任 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错 负 责 。如果 由 于 获得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 人 不返还 或 不 全部返 还 不 当得利 造 成 其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 求 交付不 当 得 利的权 利 ; 如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人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应 当 将 其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金管 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 人过错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理人 和 托 管人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向 差错方 追 偿 ;追偿 过 程 中产生 的 有 关费用 , 应 列入 基 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自行 或 依 据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 对受损 方 承 担了赔 偿 责 任,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事人 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求 其 赔 偿或补 偿 由 此发生 的 费 用和遭 受 的 直接 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估 值 ; 如出现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属于紧 急 事 故的任 何 情 况,会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不能 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个开 放 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算当 日 或 国家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 露 基 金 净值的 非 工 作日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并 发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场 规 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未 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情 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 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动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 本基金修改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上市与交易 规定; (7) 在不变更本基金合同其他约定的条件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 果 本 基金合 同 终 止,本 基 金 将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 、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额 全 部 折算为 场 内 嘉 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 份额折 算 基 准日为 本 基 金合同 终 止 日(如 该 日 为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份 额折算方式和份额折算计算方式, 适用本基金第二十二章第 (二) 条 第 1 款至第3 款的约定。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止 , 应 当按法 律 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 清 算。基 金 财 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进行 基 金 财产清 算 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合 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合 同 的 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 解 释或与 基 金 合同有 关 的 争议,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 决 。不愿 或 者 不能通 过 协 商、调 解 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 委 员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当 事 人 均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间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应恪 守 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可 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 按 工本费 购 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但 内容应 以 《 基金 合 同》正本为准。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第二十七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办 理 结 算;办 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代 理 发 行、代 理 兑 付、承 销 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府 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及 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供保 管 箱 服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 外 币 兑 换;国 际 结 算;结 汇 、 售汇; 同 业 外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 的 承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发行和 代 理 发行股 票 以 外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 买 卖股票 以 外 的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和 代客外 汇 买 卖;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证业 务 ; 离岸金 融 业 务。经 中 国 人民银 行 批 准的 其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 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 于 国债、 金 融 债、企 业 ( 公司) 债 、 次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 易 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 债、 非银行金融 机 构 金 融债、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央行票 据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资产。 本 基 金可 以 投资 可 以投资 所 有 一级、 二 级 市场股 票 等 权益类 资 产 、权证 ,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2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 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对 基 金 管理人 发 送 的不符 合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行 为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拒 绝 执行, 并 书 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事先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 以便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实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约 定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 基 金 投资组 合 的 资产配 置 范 围为: 债 券 (含可 转 换 债券) 等 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占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 ; (3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8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资 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合 计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 投资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信 用级别 评 级 为 BBB 级以上( 含 BBB)或相当 于 BBB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 原因导致 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如 果 法 律法规 及 监 管政策 等 对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投 资组合 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 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本托 管 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 行 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通 过 事 后监督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和 关 联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事关 联 交 易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事先 相 互 提供与 本 机 构有控 股 关 系的股 东 、 与本机 构 有 其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 关 关联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 单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有 责 任 确保各 自 提 供的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与关联 交 易 名单中 列 示 的关联 方 进 行法律 法 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 人 提醒基 金 管 理人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易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 金 投资运 作 之 前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对 手 名单。 基 金 管理人 有 责 任确 保 及 时 将 更新后 的 交 易对手 名 单 发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由此 造 成 的损失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照交 易 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 人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按 事前提 供 的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名单 进 行 交易。 在 基 金存续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调整 交 易 对手名 单 , 但应将 调 整 结 果至 少 提 前一个 工 作 日书面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对 交易对 手 的 资信控 制 , 按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的 交 易规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责 解 决 因 交易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 而 造成的 纠 纷 及损失 。 若 未履约 的 交 易对手 在 基 金管理 人 确 定的 时 间 内 仍 未承担 违 约 责任及 其 他 相关法 律 责 任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相应 损 失 先行予 以 承 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 基 金 托管人 事 后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没 有 按 照事先 约 定 的交易 对 手 进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应 遵 守 《关于 规 范 基金投 资 非 公开发 行 证 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开发 行 股 票网下 配 售 部分等 在 发 行时明 确 一 定期限 锁 定 期的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 证 券、已 发 行 未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 中的质 押 券 等流 通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受限证券。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 经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的 非 公 开发行 证 券 ,且限 于 由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负责登 记 和 存管的 , 并 可在证 券 交 易所或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 金 参 与非公 开 发 行证券 的 认 购,不 得 预 付任何 形 式 的保证 金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 金 管 理人还 应 提 供基金 管 理 人董事 会 批 准的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上 述 资 料应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应 至 少 于首次 执 行 投资指 令 之 前两个 工 作 日将上 述 资 料书面 发 至 基金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管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行审 核 。 基金托 管 人 应在收 到 上 述资料 后 两 个工作 日 内 ,以 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的 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保 对 相 关风险 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有效 解 决 基金运 作 的 流动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额赎 回 或 市场发 生 剧 烈变 动 等 原 因 而导致 基 金 现金周 转 困 难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提供 足 额 现金确 保 基 金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括 但 不 限于拟 发 行 证券主 体 的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文 件 、 发行证 券 数 量、发 行 价 格、 锁 定 期 , 基金拟 认 购 的数量 、 价 格、总 成 本 、应划 付 的 认购款 、 资 金划付 时 间 等。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上 述信息 的 真 实、完 整 , 并应至 少 于 拟执行 投 资 指令前 两 个 工作日 将 上 述信息 书 面 发至 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 于 基 金管理 人 未 及时提 供 有 关证券 的 具 体的必 要 的 信息, 致 使 托管人 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 令 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 行 为。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 《 托 管 协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 同 时采取 合 理 措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 的 利益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违法 、 违规 以及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投 资 指 令 不予 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 嘉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净值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净值的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 费 用开支 及 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 材 料中登 载 基 金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的 上 述 事项及 投 资 指令或 实 际 投资运 作 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的监督 和 核 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 回 复 基 金托管 人 , 对于收 到 的 书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应 以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期限 。 在 上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有义务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依 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 限于: 对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的提 示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的 要 求 需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 基 金监督 报 告 的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相 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 若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 的 指 令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及 时 纠 正,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有 重 大 违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净值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 议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管 理人发 出 回 函,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0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 限于: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 示,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 理 人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 关资 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 金 管 理人的 正 当 指令, 不 得 自行运 用 、 处分、 分 配 基金的 任 何 资产。 属 于 基金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由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6. 对 于因 为基金 投 资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 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基金 账 户 的,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催 收 。 基金管 理 人 未及时 催 收 给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 处 分 、 分配基 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属于 基 金 托管人 实 际 有效控 制 下 的实物 证 券 的损坏 、 灭 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托管 人 开 立 的基 金 银 行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 时 间内, 基 金 管理人 应 聘 请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 理退 款等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1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 存款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名义 开 立 任何其 他 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的任 何 账 户进行 本 基 金业 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借 或 未 经对方 同 意 擅自转 让 基 金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的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一级 法 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积 极 协 助。结 算 备 付金、 结 算 互保基 金 、 交收价 差 资 金等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 定 , 在中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债 券 托 管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银行 间 市 场债 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需 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2 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票据 营 业 中心的 代 保 管库, 实 物 保管凭 证 由 基金托 管 人 持有。 实 物 证券等 有 价 凭证 的 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基 金 托 管人对 由 上 述存放 机 构 及基 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 财 产有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 原 件分别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 。 除 本协议 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基 金 财 产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 应 保 证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至少 各 持 有一份 正 本 的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重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 将 重大合 同 传 真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个 工 作 日内将 正 本 送达基 金 托 管人处 。 重 大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日计 算 基 金资产 净 值 及 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 嘉实多 利 优 先 份额的份额净值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的份额 净 值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应 按照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进 行 计算并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每 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 后,将 嘉 实 多利 基 金 份 额净值 、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 额的份额净值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成 一 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3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的 有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 息 ( 自债券 计 息 起始日 或 上 一起息 日 至 估值当 日 的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估 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监管 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 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d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明 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4 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 知对方 , 共 同查明 原 因 ,双 方 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义 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由基金 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 份 额 净值出 现 错 误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 纠 正,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当 发生净 值 计 算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的基 金 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 理 人 担任 ,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 理人 的 建 议 执行 ,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已 由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确 认 后 公告,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损失 的 , 应根据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对投资 者 或 基金支 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 虽 然 多次重 新 计 算和核 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人采 用 的 估值方 法 , 尚不能 达 成 一致时 , 为 避免不 能 按 时公布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情形 , 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 计 算结果 对 外 公布,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信 息 错误( 包 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申购 或 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误 而 造 成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错误,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 任 。但 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5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 决 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属于 紧 急 事故的 任 何 情况,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不能 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应 按 照 双方约 定 的 同一记 账 方 法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 互 相 监 督,以 保 证 基金资 产 的 安全。 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对会计 处 理 方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 处 理方法 为 准 。若当 日 核 对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 找 到错账 的 原 因而影 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在 收 到 基金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 金 财务报 表 后 ,进行 独 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 ,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方 的 报 表存在 不 符 时,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 家 有关规 定 为 准。基 金 年 度报告 的 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 审 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6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证 件 号 码和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由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编 制和保 管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 规 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人 要 求 或编制 半 年 报和年 报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将 有 关 资料送 交 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绝或 延 误 提供, 并 保 证其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 基金管 理 人 和托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当 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止 , 应 当按法 律 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 清 算。基 金 财 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进行 基 金 财产清 算 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合 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 所 欠税款 并 清 偿基金 债 务 后,分 别 计 算嘉实 多 利 基金份 额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 利 进 取 份 额各自 的 应 计分配 比 例 ,并据 此 由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与 嘉 实 多利 进 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在 本 基 金的嘉 实 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 嘉 实 多 利进取 份 额 终止运 作 后 ,如果 本 基 金进行 基 金 财产 清 算 , 则依据 基 金 财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财 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资 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 税 款并清 偿 基 金债 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8 八、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产生 或 与 之相关 的 争 议,双 方 当 事人应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裁 地 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 中 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 届 时有效 的 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 恪守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八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 (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 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户确 认书 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 对账单, 在每 年第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 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 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 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从2004年8 月27日开始正 式推出 “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9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 )85712266, 也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定制短信服务。 (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 (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 免长途话费) 、 (010) 85712266 , 或传真:(010)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60 第 二十九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2016 年3 月 23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办 理 份 额到期折 算 业务期间 多 利优先份 额 停牌的公 告 2016 年 3 月 28 日 2 关 于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结果及 恢 复交易的 公 告 2016 年 3 月 29 日 3 关 于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后 复 牌 首 日 前 收 盘 价调整的 风 险提示公 告 2016 年 3 月 29 日 4 关 于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加费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6 日 含本基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 年 4 月 8 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 投业务及 参 加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7 关 于 增 加 联 讯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投 业 务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 告 2016 年 5 月 6 日 含本基金 8 关 于 增 加 利 得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加费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转出及最 低 持有份额 的 数额限制 的 公告 2016 年 6 月 1 日 含本基金 10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大 同 证券定投 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1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店 铺 开 展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1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通 过陆金所 资 管开办定 投 业务的公 告 2016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金 13 关 于 增 加 蛋 卷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投 业 务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 告 2016 年 7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14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新 兰 德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展定 投 业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 公告 2016 年 7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15 关 于 增 加 广 源 达 信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投 业 务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 告 2016 年 7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16 关于增加 “ 万得投顾 ” 为嘉实旗 下 基金代销 机 构 并开展定 投 业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 公告 2016 年 8 月 5 日 含本基金 17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腾 元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投 业 务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 告 2016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61 18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中 国 银 行 借 记 卡 持卡人调 整 基金直销 交 易优惠费 率 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金 第 三十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 招 募说明 书 》 存 放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及 基金代 销 机 构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保 证 其 所提供 的 文 本的 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三 十 一 部分


备查 文 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嘉实 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多 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多 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