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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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2012 年11 月9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 】1474 号 文 核 准 。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3 月27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险、 估值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是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于具有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 基 金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9 月2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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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人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4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50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61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4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9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4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5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1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10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8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4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4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7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48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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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财通可持
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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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 含 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可 持
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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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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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财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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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4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
4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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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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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 元
联系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 有 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长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筹 建 部 负 责 人 , 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 总经理。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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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家 俊 先 生 , 总 经 理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东 方 证 券 遵 义
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全 国 渠 道 销 售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总经理、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骆 旭 升 先 生 , 董 事 ,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硕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历 任 杭
州武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 副总经理, 现任杭州市
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吴 梦 根 先 生 , 董 事 ,EMBA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湖 州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总裁 。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 上海市徐汇区金融办上市专家顾问, 财政部会
计 领军人才, 上 海 立 信 会 计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等 。 现 任 立 信 会 计 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学 院 、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院 长 , 现 任 浙 江
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 博士生导师、 浙江
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
2 、职工监事:
杨 铁 军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法 学 硕 士 。 执 业 律 师 , 历 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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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俊先生, 总 经 理 ( 简 历 同 上 ) 。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工 会 委 员 会 主 席 。
5 、基金经理:
金 梓 才 先 生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6 年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华 泰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MT 行 业 高 级 研 究 员 。
2014 年8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金梓才,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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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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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一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 二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四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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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 层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行 — 复核”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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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 投 资 风 险 、 业 务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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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
制度。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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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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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评选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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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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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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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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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理财号(微信号:ctfund88 )
2 、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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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3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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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 国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6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7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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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9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0)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1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长 泰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11 楼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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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3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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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4)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5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6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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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8)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8 号 保 利 广 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9)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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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0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1 ) 上海天天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22)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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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3)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2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4)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25)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 振 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13520236631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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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6)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 www.jincheng-fund.com
(27)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 富 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28)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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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传真: (010)88312877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0)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传真:010-68292941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31)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3/4 楼
办公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3/4 楼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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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2)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法定代表人: 罗 细 安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33)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34)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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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 融 大 厦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华融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5)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36)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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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8)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2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39)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178000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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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1)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2)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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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43)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30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4)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5)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 永 林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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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46)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47)恒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 介 民
联系人:王国明
电话:0471-3953168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http://www.cnht.com.cn/
(48)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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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49)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80359611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0)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高嘉琦
电话:021-80234888*6816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51)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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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4008895597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2)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53)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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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55)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联系人:赵源
电话:010-59336542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6)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客服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7)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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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8) 北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59)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综 合 楼 712 室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0)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 泰 康 金 融 中 心 38 层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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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61)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联系人:裘爱萍
电话:021-20219988-39069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62)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联系人:杨惠宁
电话:1598110603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63)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50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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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人:周雯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64)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8026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5)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6)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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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 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67)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8) 上 海 攀 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03 单元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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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 鞍 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 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 郭 杭 翔 、 蒋 燕 华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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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郭 杭 翔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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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2 年11 月9 日 证 监 许 可[2012]1474
号文核准募集 发 售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 型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募 集 期 间 按 发 售 面 值 发 售 。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3 年2 月25日至2013 年3 月22 日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14,757,986.74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包 括 利 息 转 份 额66,718.36 份 )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为2,794户。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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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正 式 管 理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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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2 日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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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对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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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含申购 费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5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因 赎 回 、 转 换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 份 时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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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 ≤M <100 万 1.00%
100 万 ≤ M < 5 0 0 万 0.50%
M ≥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4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N : 持 有 时 间 ,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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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上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 申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 份 基 金 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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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计 算 公 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51.3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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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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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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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本 基 金 已 于 2013 年 5 月 13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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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四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开通
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冻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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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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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理念下, 通过系统化评估方法精选出可持续
发展特征突出的上市公司进 入 投 资 视 野 , 并 选 择 具 有 估 值 优 势 的 股 票 进 行 实
际 投 资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投 资 于 债 券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5% -40% , 其 中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
济 环 境 、 经 济 基 本 面 状 况 、 宏 观 政 策 变 化 、 金 融 市 场 形 势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 通
过 对 货 币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 场 的 整 体 估 值 状 况 比 较 分 析 , 对 各 主 要 投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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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 根据判断结果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
构 建 , 确 定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资 产 类 别 上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
例,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 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
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工业增加值、 失业率水平、 固定资
产 投 资 总 量 、 发 电 量 等 宏 观 经 济 统 计 数 据 ; 政 策 面 分 析 方 面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存 贷 款 利 率 、 再 贴 现 率 、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各 项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支 出
总 量 、 转 移 支 付 水 平 以 及 税 收 政 策 等 财 政 政 策 ; 金 融 市 场 分 析 方 面 主 要 包 括
市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估值水平等。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
结 构 升 级 、 宏 观 和 产 业 政 策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情 况 , 分 析 这 些 变 化 对 不 同 行 业 景
气 状 况 的 影 响 , 同 时 依 据 投 资 时 钟 理 论 , 通 过 模 拟 各 行 业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所
处阶段的不同敏感程度, 结合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变化对行业的影响, 发现国
内行业周期轮换规律, 对经济周期循环下的景气行业进行中长期战略资产配
置 。 在 此 基 础 上 , 结 合 行 业 自 身 估 值 水 平 , 并 借 助 数 量 化 方 法 筛 选 出 预 期 能
够获得超额收益的行业,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可以概括为: 以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特 征 评 估 为 股
票选择的基础, 以 企 业 的 综 合 性 成 长 评 估 为 股 票 选 择 的 增 强 因 素 , 并 在 此 基
础上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 其中, 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征评估是选股
策 略 的 核 心 , 本 基 金 将 以 评 估 结 果 为 主 要 依 据 , 形 成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股 票 池 ,
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础。实施股票投资策略的三个步骤概述如下:
(1 )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和 维 护 :
本 基 金 认 为 ,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特 征 的 体 现 方 式 是 多 方 面 的 , 但 其 最 直
接和本质性的体现形式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水平及其长期可持续性, 长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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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可持续的高水平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是企业各方面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
是带动企业外延式成长的内生性驱动力。 因此, 本基金构建可持续发展公司
股票池的过程分为三步: 首先评估公司的历史主营业务利润率水平和资产收
益 率 水 平 , 以 剔 除 过 往 成 长 质 量 不 高 的 公 司 ; 再 对 影 响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主
要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剔除发展方式具有较大潜在风险的公司; 最后, 通过
重点分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评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状况, 精选可持续发展状
况优良的公司,此为股票池构建的核心环节 。
1 )过往可持续发展状况评估
在剔除流动性较差的股票后, 考察满足本基金基本流动性要求的上市公
司的过往可持续发展状况。 为了客观综合地反映该项状况, 将公司过去五年
的主营业务综合利润率指标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进行加权平均(1/3* 最近 5
年主营业务平均毛利率+1/3* 最近 5 年 主 营 业 务 平 均 净 利 率+1/3* 最近 5 年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 再 对 各 公 司 的 该 指 标 进 行 排 序 , 剔 除 该 指 标 排 名 靠 后 的
20%公司, 对 剩 余 公 司 进 行 后 续 的 分 析 评 估 。 通 过 剔 除 该 项 指 标 排 名 较 低 的
公 司 , 可 淘 汰 最 近 5 年 内 成 长 质 量 较 低 、 可 持 续 发 展 动 力 明 显 不 足 的 上 市 公
司。
2 )可持续发展风险评估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期的到来, 除了当前的经济效益以外, 我国对企
业 在 环 境 友 好 、 社 会 责 任 和 公 司 治 理 等 方 面 的 实 际 履 行 情 况 愈 发 关 注 , 逐 渐
成为企业是否能够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
为了对上市公司在环境友好、 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际履行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在 投 资 中 能 够 有 效 揭 示 目 标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风 险 , 本 基
金管理人下设的研究部的各行业研究员将对自己负责研究行业中的各公司
的上述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风险度进行综合排
名,剔除各行业内可持续发展风险度综合排名较高的 20%公司, 对剩余公司
进行后续的分析评估。 通过剔除风险度排名较高的公司, 可在各行业内淘汰
发展模式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和发展隐患的公司。 研究员对各公司的可持续发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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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风险度进行综合排名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三方面因素, 每个因素中包含了
若干定性和定量指标:
A 、 社 会 责 任 : 主 要 考 察 企 业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社 会 道 德 责 任 的 实 际 履 行 情
况 。 企 业 的 法 律 责 任 主 要 包 括 税 收 责 任 、 雇 主 责 任 等 ; 社 会 道 德 责 任 主 要 是
指公司满足社会准则、规范和价值观、回报社会的责任。
B 、 环 境 友 好 : 主 要 考 察 企 业 的 环 保 责 任 实 际 履 行 情 况 , 即 公 司 保 护 和
利用公司自有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情况。 具体 地 , 需 考 察 公 司 是 否 始 终 遵 守 国
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和条例, 是否制定了有专门为保护环境及提高
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案及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 以及对已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
污染潜在项目的信息披露报告的及时性和内容翔实性。在量化指标选择上,
可通过计算公司的单位收入能耗、 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投
资 率 、 横 向 比 较 公 司 在 同 行 业 的 环 保 表 现 等 方 法 , 评 估 公 司 的 环 保 友 好 表 现 。
C 、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通 过 企 业 的 发 展 理 念 和 制 度 支 撑 起 企 业
的 整 体 框 架 , 为 企 业 成 长 提 供 有 效 的 激 励 机 制 , 为 企 业 的 成 长 动 力 提 供 保 障
和 支 持 。 本 基 金 从 多 个 角 度 考 察 公 司 的 治 理 状 况 , 如 董 事 会 的 独 立 性 及 多 样
性、委托- 代 理 制 度 健 全 性 、 是 否 具 有 健 全 且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
是否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人监督体系、信息披露强度和公司透明度、
公司文化建设状况。
3 )可持续发展动力评估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动 力 是 由 企 业 的 多 方 面 内 在 特 征 和 各 项 核 心 竞 争 力
共 同 产 生 的 。 本 基 金 认 为 , 主 营 业 务 专 注 性 、 技 术 优 势 和 技 术 创 新 、 商 业 模
式 和 市 场 创 新 、 资 源 禀 赋 等 四 方 面 因 素 相 互 联 系 、 相 互 影 响 , 共 同 形 成 了 企
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 相较于诸多外延式增长因素, 这些内生性成长因
素是公司保持较高水平的成长质量和可 持 续 性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
为了对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专注性、 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 商业模式和
市 场 创 新 、 资 源 禀 赋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精 选 出 具 有 持 续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公 司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下 设 的 研 究 部 的 各 行 业 研 究 员 在 坚 持 可 比 性 、 可 操 作 性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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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统 性 、 绝 对 指 标 分 析 和 相 对 指 标 分 析 相 结 合 等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将 对 自 己 负
责研究行业中的各公司的上述四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形成对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动力的综合评估结果, 最后按照综合评估结果, 选择各行业内的综合评估
排名靠前的 50% 公 司 的 股 票 形 成 本 基 金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股 票 池 。
研 究 员 对 各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动 力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和 排 名 的 主 要 依 据 包
括以下四方面因素,每个因素中包含了若干定性和定量指标:
A 、 主 营 业 务 专 注 度 : 本 基 金 特 别 注 重 对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专 注 度 的 考 察 ,
该因素是影响企业是否在所属行业内形成长期可持续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
争力的主要前提条件之一。 在量化指标选择上, 可通过计算公司的主营业务
收入、主营业务支出和主营业务利润占比,评估公司的主营业务专注度。
B 、 技 术 优 势 和 技 术 创 新 : 技 术 优 势 和 技 术 创 新 是 企 业 实 现 科 学 技 术 成
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根本途径, 也 是 形 成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关 键 和 源 泉 。
具 体 地 , 需 要 考 察 公 司 的 主 营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产 业 升 级 趋 势 ; 企 业 是 否 采 取 了
不易被模仿或专利保护的技术优势, 确保企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独享技术领
先带来的超额利润率;企业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了鼓励技术创新的激励机
制 。 在 量 化 指 标 的 选 择 上 , 可 通 过 两 大 类 指 标 考 察 公 司 的 创 新 能 力 : 一 是 创
新 产 出 指 标 , 如 新 产 品 产 值 率 、 专 利 水 平 等 项 ; 二 是 创 新 潜 力 指 标 , 包 括 技
术创新投入率、技术开发人员比率等项。
C 、 商 业 模 式 和 市 场 创 新 : 商 业 模 式 和 市 场 创 新 通 过 不 断 创 造 新 盈 利 模
式 和 开 拓 新 市 场, 将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为 商 业 价 值 和 企 业 实 力, 并 决 定 和 影 响 着 企
业创新活动的规模、 内容及发展方向。 主要考察公司管理层是否具有不断创
造全新商业模式和市场创新的理念和能力。
D 、资 源 禀 赋 :企 业 的 资 源 禀 赋 ,是 指 由 于 企 业 所 处 的 地 理 位 置 、气 候
条 件 、 自 然 资 源 蕴 藏 等 方 面 的 不 同 所 导 致 的 企 业 专 门 从 事 某 项 业 务 的 天 然 优
势。
(2 ) 综 合 成 长 性 评 估 :
本基金对可持续发展公司股票池中的个股进行综合成长性评价, 兼顾历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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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的表现和未来的评估。 历史成长性因子主要包括过往 5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变 动 等 指 标 。 未 来 成 长 性 的 评 估 , 主 要 基 于 行 业 研 究 员 对 于 行 业 和 公 司 的 以
上各项成长指标的预测。
本基金对公司上述各项 综 合 成 长 性 因 子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 , 剔 除 可 持 续 发
展公司股票池中的外延式成长特征不足的个股, 剩余股票构成本基金的基础
股票库。
(3 ) 价 值 评 估 与 投 资
最 后 , 本 基 金 采 用 相 对 估 值 方 法 和 绝 对 估 值 方 法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在 基 础
股票库中选择具有明显估值优势的个股进行实际投资。 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
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 、
EV/EBITDA 等方法。
4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债券类属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
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 扩 大 和 收 窄 的 分 析 , 主 动 地 增
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
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2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风险管
理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 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
稳定的收益。
① 利 率 预 期 与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 化 趋 势 ,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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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 , 以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趋 势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 的 久 期 。 并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情
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如子弹型组合、 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
型组合等。
② 个券选择策略: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对 各 信 用 品 种 进 行 详 细 的 财 务 分 析 和 非 财 务 分 析 后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财 务 分 析 方 面 , 以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为 依 据 , 对 企 业 规 模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 偿 债 能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 非 财 务 分 析 方 面 ( 包 括 管 理
能 力 、 市 场 地 位 和 发 展 前 景 等 指 标 ) 则 主 要 采 取 实 地 调 研 和 电 话 会 议 等 形 式
实施。
③ 时机策略:
i.价值分析策略。 根 据 当 日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债 券 特 性 , 建 立 债 券 的 估 值 模
型, 对 当 日 无 交 易 的 债 券 计 算 理 论 价 值 , 买 进 价 格 低 于 价 值 的 债 券 ; 相 反 ,
卖出价格高于价值的债券。
ⅱ. 骑 乘 策 略 。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 峭 时 , 也 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 ,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
的 债 券 , 随 着 持 有 期 限 的 延 长 ,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将 会 缩 短 , 从 而 此 时 债 券 的
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
资本利得收益。
ⅲ. 息 差 策 略 。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 利 差 策 略 。 对 两 个 期 限 相 近 的 债 券 的 利 差 进 行 分 析 ,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
收 益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扩 大 时 , 买 入 收 益 率 低 的 债 券 同 时 卖 出 收 益 率 高 的 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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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
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化 , 并 通 过 研 究 标
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以 及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结 合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 ) 可 转 债 投 资 策 略 :
① 基本面研究:
本 基 金 依 据 内 、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对 可 转 债 标 的 公 司 进 行 多 方 位 、 多 角 度
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②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市盈率、 市净率、 市现率、 企业价值倍数、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等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以 及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 股
利贴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并根据标的股
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 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
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③ 相对价值分析:
本基金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
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 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
对 价 值 。 通 过 对 可 转 债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Delta 系 数 的 度 量 , 筛 选 出 股 性或债性
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权 证 的 溢 价 率 、
隐 含 波 动 率 、 到 期 日 等 指 标 , 选 择 权 证 的 买 入 和 卖 出 时 机 , 追 求 在 风 险 可 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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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
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投 研 团 队 对 于 基 本 面 (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部 门 、 上 市 公 司 ) 、 市 场 面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商品等市场)的研究支持和投资建议;
(3 )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金融工程小组对于投资风险的评估报告与反馈
意见。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 体 智 慧 。 本 基
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
析 师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和 基 金 经 理 立 足 本 职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渗 透
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策群力,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 长期稳定的
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强调投资建立在
研 究 基 础 之 上 , 强 调 研 究 建 立 在 数 据 和 逻 辑 基 础 之 上 。 公 司 决 策 组 合 管 理 流
程如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每 个 产 品 的 基 本 投 资 逻 辑 ;
(2 ) 投 资 研 究 体 系 中 的 研 究 平 台 是 一 个 共 享 平 台 , 为 投 资 决 策 全 流 程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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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拟 订 所 管 理 产 品 的 投 资 计 划 与 方 案 ;
(4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的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并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形成决策纪要;
(6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对 计 划 方 案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7 ) 中 央 交 易 室 按 有 关 交 易 规 则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8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定 期 检 讨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9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投资
经理出 具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 五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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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 投 资 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40%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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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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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80% + 上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20%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合 理 、 透 明 ;
(2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 一 定 的 历 史 , 有 较 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 具 有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4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比 例 , 选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真 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 300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和 计 算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将 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
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 上证指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混合基 金 , 属 于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证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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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均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增 值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6 年7
月18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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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益投资 118,445,872.53 84.60
其中:股票 118,445,872.53 84.6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885,132.83 14.20
8 其他资产 1,674,450.93 1.20
9 合计 140,005,456.29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6,729,138.87 55.1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3,826.68 0.05
F 批发和零售业 2,833,877.46 2.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31,000.00 2.7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5,679,423.29 18.45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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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834,949.49 3.4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63,656.74 3.21
S 综合 - -
合计 118,445,872.53 85.10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通 过 沪 港 通 机 制 投 资 的 港 股 。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017 网宿科技 89,618 6,022,329.60 4.33
2 300033 同花顺 72,700 5,921,415.00 4.25
3 300136 信维通信 267,040 5,597,158.40 4.02
4 002582 好想你 133,268 5,266,751.36 3.78
5 600006 XD东风汽 506,600 4,493,542.00 3.23
6 300068 南都电源 203,666 4,452,138.76 3.20
7 300296 利亚德 139,245 4,408,496.70 3.17
8 000957 中通客车 91,074 4,134,759.60 2.97
9 002245 澳洋顺昌 300,000 3,831,000.00 2.75
10 300014 亿纬锂能 87,721 3,788,669.99 2.72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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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
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
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10 报告期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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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2015 年9 月2 日 ,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新 闻 称 浙 江 核 新 同 花 顺 网 络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花 顺 ,股 票 代 码 :300033.SZ ) 涉 嫌 非 法 经 营 , 拟 对 其 实 行 行 政
处 罚 , 没 收 其 违 法 所 得2,176,997.22元 , 并 处 以6,530,991.66元 罚 款 。 报 告 期 内 ,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同花顺(股票代码:300033.SZ)的投资决策程序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每个产品的基本投资逻辑;
2 、投资研究体系中的研究平台是一个共享平台,为投资决策全流程提
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拟订所管理产品的投资计划与方案;
4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的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并 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成决策纪要;
6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对 计 划 方 案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7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
令,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8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定 期 检 讨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9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投资经
理出具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
11.2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09,689.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43,158.08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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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87.80
5 应收申购款 18,315.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74,450.93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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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1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年3 月27 日
-2013 年12月31
日
16.20% 0.97% -7.08% 1.08% 23.28% -0.11%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12月31
日
60.89% 1.22% 41.16% 0.97% 19.73% 0.25%
2015 年01月01
日-2015年12月
31 日
45.99% 2.50% 6.98% 1.99% 39.01% 0.51%
2016 年01月01
日-2016 年6 月30
日
-16.18% 2.10% -11.93% 1.47% -4.25% 0.63%
2013 年03月27
日-2016 年6 月30
日
128.78% 1.81% 23.58% 1.45% 105.20% 0.36%
注: (1)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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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 ;
(2) 本 基 金 选 择 沪 深300 指 数 作 为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基 准 , 选 择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作 为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基 准 , 复 合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300指 数 收 益 率× 80%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益率× 20% 。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财通可持续发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3 月27日-2016 年6 月30日)
财通可持续混合 基金基准
2013-03-27 2013-09-11 2014-03-07 2014-08-18 2015-02-04 2015-07-24 2016-01-11 2016-06-3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注:(1)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3 年3 月27日;
(2)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60%-95% ; 投 资 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5%-40% , 其 中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5 % 。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 为2013
年3 月27日至2013 年9 月27日 , 截 至 建 仓 期 末 和 本 报 告 期 末 ,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符 合 基 金 契
约 的 相 关 要 求 。
(3)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类型自2015 年1 月5 日 起 由 股 票 型 变 更 为 混 合 型 , 其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对 应 基 金 简 称 变 更 为" 财 通 可 持 续 混 合"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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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制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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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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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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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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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以下简称 “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 的 规 定 ,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协 商 一 致 , 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 理 标 准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的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调 整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确 认 与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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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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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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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当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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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最 少 1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5 % ,
若基金合同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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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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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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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25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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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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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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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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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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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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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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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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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 揭 示
(一)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1 、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 从 而 产 生 市 场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发 行 人 和 担 保 人 。 一 般 认 为 :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难 以 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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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 金 ,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会 至 少 维 持 60%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 险 , 在 市 场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保 证
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 在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上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特 征 突 出 的公
司 股 票 , 而 市 场 整 体 并 不 全 部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选 股 标 准 。 在 特 定 的 投 资 期 间 之
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 ) 基 金 经 理 主 观 判 断 错 误 的 风 险 。
6 、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3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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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销 售
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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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 的 终 止 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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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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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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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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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 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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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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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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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建立并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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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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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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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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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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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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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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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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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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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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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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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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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成立时间: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设
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84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53 7888
传真: 021-2053 7999
联系人:刘未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 话 : (010 )66105799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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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A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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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投 资 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 -4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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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g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
行调整;
k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l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m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n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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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p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n 规定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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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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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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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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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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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B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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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开设的财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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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停 止 基 金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部资金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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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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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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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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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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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即 有 交 易 发 生 就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 寄 送 的 除 外 )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等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个工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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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送 达 账 户 状 况 对 账 单 。
为保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tfund.com 或 客 户 热 线 电 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
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务,
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 三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与 基 金 产 品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t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详 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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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 七 ) 投 资 者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c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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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 下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已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www.ctfund.com )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 并 已 报 送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1 、2016 年1 月4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2016 倾 心 回 馈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2016 年1 月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5 年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3 、2016 年1 月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间调整的公告》;
4 、2016 年1 月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间调整的公告》;
5 、2016年1 月1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6 、2016 年1 月1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7 、2016 年1 月13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微 信 网 上 直 销 系
统端口上线及实施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 2016 年1 月14 日 披 露 了 《 厦 门 象 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9 、2016 年1 月1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0、2016 年1 月16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1 、2016 年1 月2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年第4季度报告》;
12 、 2016 年1 月25 日 披 露 了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及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信 息 一 览 表》;
13 、 2016 年1 月29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4 、2016 年2 月3 日 披 露 了 《 北 京 城 建 投 资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报告书》; 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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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6 年2 月16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6 、2016 年3 月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7 、2016 年3 月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8、2016 年3 月17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上 海 朝 阳 永
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19、2016 年3 月17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6 年3 月24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6 年3 月2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红公告》;
22 、2016 年3 月26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年年度报告》 及 其 摘 要 ;
23 、2016年4 月22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年第1 季 度 报 告 》 ;
24 、2016年4 月2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认 购 旗
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25、2016年4 月2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26、2016年4 月29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16年5 月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淘 宝 基 金 理 财 平
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8、2016年5 月9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 》 及 其 摘 要 ;
29、2016年5 月1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30、2016年5 月26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认 购 旗
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31、2016年5 月2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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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2016年6 月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及时更新新版营 业 执 照 的 公 告 》 ;
33、2016年6 月17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4、2016年6 月24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2016年6 月30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2016年7 月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6年
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 ;
37、2016年7 月2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8、2016年7 月2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年第2季度报告》;
39、2016年7 月2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认 购 旗
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40、 2016年7 月22 日 披 露 了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及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信 息 一 览 表》;
41、2016年8 月5 日 披 露 了 《 天 津 天 海 投 资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报告书》;
42、2016年8 月1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增
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3 、2016年8 月1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4 、2016年8 月12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第 一 创 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5 、2016年8 月26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年半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
46 、2016年8 月3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47 、2016年9 月12 日 披 露 了 《 深 圳 市 证 通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48 、2016年9 月1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财通可持续发展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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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9 、2016年9 月1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0、2016年9 月2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1 、2016年9 月2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变更公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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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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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3、《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财 通 可 持 续 发 展 主 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 律 意 见 书 。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 十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