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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优势(710001)

安达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一六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8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1]1208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6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1 第一部分


绪言 《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优势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4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最长不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场所的正 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47、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 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业务规则》 :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 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成立时间:2011年4月27日 电话:(021)61870999-6203 联系人:吴定婷 注册资本: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544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49%;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 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5%。注册资本为2.88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营销部、 产品创新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 和监察稽核部。 投资管理部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指 导下,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投资管 理目标和风险控制目标的实现。 研究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基金管理的实际 需求,把握产品设计定位,开展策略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数量研究 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的研究支持平台。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公募 基金、专户等产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营销协议的制定和实施,产品的发行 和持续销售工作;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负责 公司各种产品的营销策划及实施;负责公司品牌的建设,媒体关系管理;负责公 7 司官网网络营销和客服中心的运维工作,提升公司知名度和信誉度等工作。产品 创新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供公司产品策略建议,把握产品设计定位,提出产 品设计思路,建立并完善公司高效产品线,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信息技术 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平 台;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 运行、信息的安全保密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清 算等相关业务, 维护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 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 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踪和执行 效果评估工作;负责公司制度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为公司日常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源部根 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负责制定、执行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完 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部 门的员工绩效管理;宣传、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帮助, 增强组织凝聚力;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 全面预算的编制、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 发展和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务有关 的内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保证 公司自有财产记录准确和安全;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和公 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的检查。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 的审核, 检查、 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 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管理; 负责公司专项审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司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截止到2016年9月21日,公司总人数 68 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66人, 其中56%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 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8 董事长: 秦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东 路证券营业部员工、 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研究发展中心经理助理、 研究所副所长、 所长、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副董事长: 靳向东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南京市江浦县城东公社 插队知青,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科员, 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中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科长,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省政府 研究室经济综合处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省政府研 究室发展研究处处长,江苏省中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交通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发展处处长,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蒋晓刚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业务总监,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富安达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王旭先生,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科员,建邺区政府办 公室科长,朝天官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南京市河西指挥部计划处副处 长,南京市河西国资集团投资部经理,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部长,现任南京市河西指挥部计划处处长,河西国资集 团计划部部长。 张丽珉女士,中共党员,大学学士。历任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现名南京 审计学院)教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常府街证券营业部主办会 计、龙蟠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客户资产结算存管中心总经理助理、龙蟠路 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 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金领千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上海南车站证券营业部 财务经理;南京证券结算存管中心主办会计、计划财务部主办会计、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历任部门经理,部门副总监(主持工作) , 9 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项目管理二部总监;现任富安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兼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项目管理二部总监。 独立董事: 赵曙明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南京大学外事 办科员、副科长、科长、副主任(主持工作) 、南京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教授、 博士生导师,副院长、院长,南京大学校长助理、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商 学院名誉院长、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良华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后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金陵科技学 院讲师、系副主任、东南大学教师、博导,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院教授、 博导。 马维勇先生,硕士生学历,四级律师。历任南京市公交公司保卫处科员、南 京市下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金 融审计处科员,金融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监事: 杜文毅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南京交通 学校财会教研室工作,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计划财务室副主任、主任,江苏交通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 长、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审计部部长。 熊长安先生,中共党员,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历任南京市建材总 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南京市木材总公司, 森昊集团财务部副经理、南京燃料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玉朗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南京市物资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兼玉朗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玉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河西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处长。


10 孙爱民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工程师、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IT 工程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 路营业部IT工程师,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范仲文先生,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历任兴业证券梅花路营业部业务员,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大 区总监兼机构销售部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





黄懿稚,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金新信托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 部薪酬福利主管;民安证券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富安达基金筹备组人力资源负责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部门经理,部门副总监(主持工作)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蒋晓刚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业务总监,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富安达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 朱龙芳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深台经济发展中心会计主管;深 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部科长;深圳工银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 主管会计;华夏证券深圳华阳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深圳浦东华元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南中路营 业部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圳管理总部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京 证券业务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张丽珉女士,中共党员,大学学士。历任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现名南京审 计学院) 教师,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 常府街证券营业部主办会计、 龙蟠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客户资产结算存管中心总经理助理、龙蟠路证券 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富 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11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战峰先生,硕士研究生。21 年证券投资研究经历,历任中大投资公司投 资部经理,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高级分析师,国信 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高级组合经理,国泰基金基金经理,天治 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部总监、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孔学兵先生,2011年9月21日至2016年1月29日管理本 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蒋晓刚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吴战峰先生,硕士研究生。21 年证券投资研究经历,历任中大投资公司投 资部经理,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高级分析师,国信 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高级组合经理,国泰基金基金经理,天治 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部总监、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飞先生,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历任上海技术应用 技术学院财政经济系教师;聚源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项目经理;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高级宏观债券研究员;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 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12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3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4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 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5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 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 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对 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16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5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较上 年上升2位;根据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6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9,563.22亿元。 2016 年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76.6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 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18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 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 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 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 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5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19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 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 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20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电话: (021)61870808 传真: (021)61601555 联系人: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24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客服电话: 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25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全国) 、96400(江苏)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26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热线:400- 05 9-8 8 88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2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2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27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www.hexun.com/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3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网址:http://a097500.atobo.com.cn (3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电话: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3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7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电话: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6) 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网址:www.10jqka.com.cn (37) 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人代表:沈继伟 电话:86-021-505835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8) 公司名称: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29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39) 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40) 公司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人代表: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1) 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 法人代表:张皓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 公司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8


30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电话:(021)61870999-3603 传真:(021)61065222 联系人:胡秀利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31 联系人:刘佳、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沈兆杰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1年8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08号文 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8214户,净 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52,562,578.33元,折合基金份额1,052,562,578.33份;募 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22,028.79元, 折合122,028.79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3,693,764.51 份,占本基金份额总量的0.35%;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份额为19,999,400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1.90%。上述资金已于2011年9月2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1,052,562,578.33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122,028.79份,两项合计共1, 052,684,607.12份基金份额。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1年9 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电话: (021)61870808 传真: (021)61601555 联系人: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 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 35 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10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 37 有本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转换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转换申 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时或赎回/转换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转换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 万 0.80% M≥500万 1000元/笔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1年 0.50% 1≤ Y <2 年 0.25%


38 Y ≥ 2年 0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低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 费率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前端收费方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8元,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方式本次申 购本基金 10 万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8=96780.1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8元,可得到96780.13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9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持 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80=128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32=1276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持有 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2,768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40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41 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在至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42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及转出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 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 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 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 前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3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具体以其业务规则为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内容为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规定决定是否被 一并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44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具有竞 争优势及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收益,力争获得 超越投资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性的上市 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债 券投资、 现金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的产品,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理性分析价值,深度挖掘成长”的投资理念,在对宏观经济、 行业及企业展开深度研究的基础上,挖掘具有竞争优势及持续成长性的企业,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维经济模型,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 情况及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估值的分析,结合 FED模型,对未来一定时期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变化趋势作出预测,并据此适 时动态的调整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 45 本基金股票的配置重点在优势成长类的上市公司。 其中优势成长类上市公司的定 义是指由于具有某种竞争优势而能够获得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竞争优势包括 技术优势、品牌优势、营销渠道优势、资源禀赋优势等各方面,竞争优势为公司 的持续成长提供了壁垒,保证了成长质量和成长持续性,投资于优势成长类上市 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评估各行业, 重点考虑具有成长潜 力、市场前景广阔和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业,并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行业配 置。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通过各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收 益率等指标比较评估行业成长性。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方面主要通过对行业集中度及竞争性、行业市场容量、行业发展周 期、行业景气度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2> 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竞争优势是企业持续成长的前提, 而企业的持续成长性是推动股 价不断上升的因素, 能够在高速成长中保持合理估值的企业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 对象。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的精选具有竞争优势、成 长性与估值水平保持动态平衡的成长型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和考察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及持续成长能 力,从更长期的角度来选择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与定量分析筛选相互 补充印证。本基金主要从外部环境、内部因素以及竞争优势等三个方面展开考察 及研究。 ①外部环境 上市公司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所处行业发展阶段,行业景气程度、行业竞争状 况、政策支持力度等多方面。在外部环境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的是行业成长空 46 间,通过对现有行业成长空间的评估及对未来行业成长空间的预测,来评估上市 公司能够具有长期持续成长的外部环境。 ②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能力、市场开发能力、风险抵御 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 ③竞争优势 竞争优势包括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商业模式优势和资源优势等。本基金将 综合评估考察上市公司的内部因素和竞争优势, 重点关注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上 市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财务分析构建基础股票池、优选股票池,并通过估值水平筛选个 股,构建投资组合。 ① 基础股票池 为尽可能全面覆盖股票市场,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和禁止 投资的关联方股票后,例如*ST股票或连续两年ST的股票,将一年内内外部研究 员出具中性以上评级研究报告的股票自动纳入基础股票池。 对于基本面已经改善,但是尚未表现在财务报表中的ST和*ST股票,经过内 部评估后可以进入基础股票池。 ② 优选股票池 本基金以基础股票池为基准,从成长性、成长质量、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四 个方面进行评估,通过财务指标筛选出本基金的优选股票池。成长性评估主要参 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未来两年息税前利润复合增长率 等指标;成长质量评估主要参考营业利润比重、盈利现金保障倍数等指标;营运 能力评估主要参考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偿债能力评估主要参考 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③ 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以PEG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核心指标, 该指标排名靠前的股票作为重 47 点配置。此外,本基金将利用P/B,P/E,P/S 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 (FCF)等绝对估值指标作为辅助判断指标。 对于公司基本面明显好转,但财务指标尚未反映出公司基本面改观,或由于 某些因素导致基本面出现重大好转,未来业绩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公司,经行业 研究员提交相关研究报告后,可以将该股票纳入股票池。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变动,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 采取自上而下的 策略构造组合。 (1)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合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各项因素的 分析分析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调整债券资产组合久期,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 (2)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 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 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和 分析,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在充分考虑权证资产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别的选择,谨慎投资,追 求长期稳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5%。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由于: (1)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 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 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允性较好的股票 48 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债券投 资作为辅助投资部分将更多地体现为保证基金投资流动性的需要,因此,选择流 动性更有保障的国债指数作为基准符合本基金的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八、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 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证券市 场投资环境、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 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 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合同、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理制订 49 的投资计划对基金投资中的资产配置比例、重点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进行讨论 并形成决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权限范围内, 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 在审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按基金经理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 数量、时间,执行交易指令,实施投资操作;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 若发现基金经理指令涉嫌违规,及时与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或监察稽核部沟通。 集中交易室在收市后将当天交易记录汇总递交监察稽核部进行备案及合规性审 查。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1)投资管理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投资业绩归因分析;与业绩基 准及同类基金的比较;对基金资产配置、选股策略、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进行 评估; 2)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出具简洁的评估报告;金融工 程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并按月提出评估报告,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基金 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金融工程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 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50 基金托管人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 股票投资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债券投 资、 现金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 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


51 9)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 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1)项除外)时,本基金 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52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666,923,894.99 94.64 其中:股票 1,666,923,894.99 94.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0,197,000.00 3.99 其中:债券 70,197,000.00 3.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713,028.67 1.18 8 其他资产 3,417,702.61 0.19 9 合计 1,761,251,626.2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0,070,738.40 2.29 C 制造业 1,206,217,390.06 69.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0,148,125.74 0.58 F 批发和零售业 27,544,045.20 1.5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198,892.14 1.73


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31,201,103.45 18.9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83,600.00 0.0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460,000.00 1.17 S 综合 - - 合计 1,666,923,894.99 95.4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297,75586,920,639.60 4.98 2 000858 五 粮 液 2,250,00073,192,500.00 4.19 3 002439 启明星辰 2,832,09873,153,091.34 4.19 4 300072 三聚环保 2,497,85269,040,629.28 3.95 5 002007 华兰生物 2,107,64366,179,990.20 3.79 6 300017 网宿科技 919,99861,823,865.60 3.54 7 002008 大族激光 2,671,97661,027,931.84 3.49 8 603306 华懋科技 1,761,80360,658,877.29 3.47 9 600111 北方稀土 4,399,95058,563,334.50 3.35 10 300036 超图软件 2,344,92457,450,638.00 3.2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54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197,000.00 4.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197,000.00 4.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197,000.00 4.0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222 15国开22 400,00039,996,000.00 2.29 2 130330 13进出30 300,00030,201,000.00 1.7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5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88,368.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85,128.22 5 应收申购款 644,205.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17,702.6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9月21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年 6月 30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56 ④ 2011年09月21日 (合同 生效日)-2011年12月 31日 -4.61% 0.82% -9.32% 1.09% 4.71% -0.27% 2012年1月1日-2012年 12月31日 -5.30% 1.23% 6.88% 0.96% -12.18% 0.27% 2013年1月1日-2013年 12月31日 11.68% 1.98% -4.73% 1.04% 16.41% 0.94% 2014年1月1日-2014年 12月31日 21.63% 1.82% 38.62% 0.91% -16.99% 0.91% 2015年1月1日-2015年 12月31日 83.05% 3.78% 7.23% 1.86% 75.82% 1.92% 2016年1月1日-2016年 6月30日 -21.30% 2.79% -11.05% 1.38% -10.25% 1.4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016年6月30日) 76.75% 2.38% 22.09% 1.26% 54.66% 1.1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09月21日-2016年6月30日) 富安达 优势成长 混合 基金 基准 2011-09-21 2012-05-31 2013-01-29 2013-10-15 2014-06-18 2015-02-25 2015-10-29 2016-06-30 250% 200% 150% 100% 50% 0% 注:本基金于2011年9月21日成立,根据《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截止日为2012年3月20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58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60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 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E、长期停牌的股票,按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规范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 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61 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商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 商定的形式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63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 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64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


6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6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 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即,基金管 理人以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于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权益登记日,并同为除权日;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7 (8)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并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69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 务。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当年本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当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2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3 6、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4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75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各 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 77 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 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4、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以 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特定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者 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 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 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 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 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 益。 6、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 律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79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秦雁 成立时间:2011年4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81 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82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83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62.5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84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85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86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7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 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88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89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90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上述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91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92 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93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94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基金合同涉及到以下情况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 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5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96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 97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15年。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 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成立时间:2011年 4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亿元人民币


9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债券投资、现金以及国家证券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其 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的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 资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债券投资、现金以及国家证 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100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 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101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10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103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 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是否遵守《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104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 面进行监督。 9、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5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 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106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107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08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 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109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 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 110 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 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 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按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规范进行估值。若 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111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112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当错误偏差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 偿责任,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和托管费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113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定期核对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114 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 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4)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115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116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17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15年。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个工作日内寄出。 4、每月/每季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 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五、短信服务


119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七、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富安达网站的客服中心、信息订制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富 安达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1870666 或 400-630-6999(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九、投资者投诉与建议 如果投资者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2-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400-630-6999(免长途)或(021)61870666 客服电子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楼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122


网上留言: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fadfunds.com,在“在线问答”栏 目里,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12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adfunds.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