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全指金融(159940)

全指金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广发 中证 全指金融 地产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六年十 一月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于2013 年9 月29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3]1262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等 等。 本 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 金为指 数型基 金,主 要采用 完全复 制法 跟踪标的 指数 中证 全指
金融地产 指数的 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的 指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相似 的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ETF ),将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由于 本
基金的标 的指数 组合证 券横跨 深圳及 上海两 个证券 交易所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采用 组合证
券“场外 实物申 购、赎 回”的 模式办 理,其 申购、 赎回流 程与组 合证 券仅在深 圳或上 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ETF 产品有 所差异。 通 常情况 下, 投资 人的申 购、 赎回申 请在T+1 日确认, 申购
所得ETF 份 额及赎 回所得 组合证 券在T+2 日可用。 如 投资人 需要通 过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参与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 , 则应 同时持 有并使 用深圳A 股账户 与上海A 股账户 , 且该两个 账户的 证件
号码及名 称属于 同一投 资人所 有,同 时用以 申购、 赎回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股票 的托管 证券公
司和上海A 股账户 的指定 交易证 券公司 应为同 一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 投资人认 购或申 购基金
份额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基 金
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 负责。 
投资 人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 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23日,有关财务 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日。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 25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 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与 变更 登记 .........................................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3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 6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 6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 7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 7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73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3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9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9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 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111 第 二十 五部 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 112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13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中 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广发 中证 全指金融 地产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基金 ”或 “ 本基金 ” )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 理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 中证 全 指金融 地产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期 的更新 2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3 、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 广 发中证 全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广发 中证 全指金融 地产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7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广发中 证全指 金融地产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 深交所 《业务细 则》 : 指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 业务实施 细则》及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4 、 《登 记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深 圳证 券交 易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所交易型 开放式 基金登 记结算 业务实 施细则 》及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5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指 深交 所《 业务 细则 》定 义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基金” 16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 大多数 基金财 产投资于 本基金 ,与本 基金 的投资目 标类似 , 紧密跟踪 业绩比 较基准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最小 化,采 用开 放式运作 方式的 基金 17 、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8 、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9、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20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21 、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2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3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 证 券投资 试点 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24 、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人 民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合称 25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6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7 、 销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8 、 直销机构: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9、 代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 包括发 售代理机 构和申 购赎回 代理券 商(代 办证券 公司)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0 、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的代 理本基 金发售 业务的 机构 31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指定 的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回业 务的证 券公司 ,又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32 、 基金销售网 点 : 指 直销机 构的直 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33 、 登记结算 业 务: 指《 登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托管 和结 算 业务 34 、 登记结算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结算 机 构为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35 、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结算 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6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7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 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9、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40 、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41 、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42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4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4 、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45 、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46 、 《业 务规 则》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施 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基 金业务 实 施细则 》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实 施的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 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 及销售 机构 业务 规则等 相关业务 规则和 实施细 则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7 、 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8 、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4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50 、申购赎回清 单:指 由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用以公 告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等信 息的文 件 51 、申购对 价: 指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付 的组 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 价 52 、赎回对 价: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定应 交付给 赎回人 的组合 证券、 现金替 代、现 金差额 及其他 对价 53 、标的指 数: 指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制 并发 布的 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指数及 其未 来可 能 发生的变 更 54 、组合证券: 指本基 金标的 指数所 包含的 全部或 部分证 券 55 、完全复 制法 :指 一种 构建 跟踪 指 数的 投资 组合 的方 法。 通过 购买 标的指 数中 的所 有 成份证 券, 并且 按照 每种 成份证 券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的 比 例,以 达到 复制 指数的 目的 56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指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赎回 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资人 申购 或赎 回 的基金份 额数应 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的整数 倍 57 、现金替 代: 指申 购或 赎回 过程 中,投 资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 替 代组合证 券中部 分证券 的一定 数量的 现金 58 、现金替 代退 补款 :指 投资 人支 付的现 金替 代与 基金 购入 被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成 本及 相 关费用 的差 额。 若现 金替 代大于 本基 金购 入被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成本 及 相关费 用 , 则本 基金需 向投资 人退 还差 额, 若现 金替代 小于 本基 金购 入被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成 本及相 关费 用, 则投资 人需向本 基金补 缴差额 59、现金差 额: 指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资 产净 值与 按当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代 之差 ;投 资人 申购 或赎 回时 应支付 或 应获得 的现 金差 额根据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对应 的现金 差额、 申购或 赎回的 基金份 额数计 算 60 、预估现金差 额:指 由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在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日 现金差 额 预估值, 预估现 金差额 由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预先冻 结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61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根 据申 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由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在 交易 时间 内发布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简称 IOPV 62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63 、 元:指人民 币元 64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65 、收益评价日 :指基 金管理 人计算 本基金 净值增 长率与 标的指 数增 长率差额 之日 66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指 收益 评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发 生基金 份额折 算,则 以基金 份额折 算日为 初始日重 新计算 ) 67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指 收益 评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日 标的 指数 收 盘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 发生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日为 初始日 重新计 算) 68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69、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70 、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71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过程 72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73 、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概 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 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 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事, 女,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深 圳市前 海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 司法定 代 表人,香 江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常 委、 香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圳 市深商 控股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银 行董事 ,深 圳龙岗国 安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董事, 女,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 公司副 董事长 、 副总经理 ,兼任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国制药 装备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机 械分技 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国家 中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职 业技能 鉴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工 专业专 家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广东 省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 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立董 事,男 ,经济 学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华 国际商 学 院教授, 兼任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及 沈 阳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 事。曾 任辽宁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教育中心 副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 建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部 副总经 理、 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匡丽 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 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 科学 院 助理研 究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心 、 监 察局科 员, 基 金 监管部副 处长及 处长 , 私募基金 监管部 处长。 4 、基金经理 陆志明 , 男 , 中国 籍,经济学 硕士 ,17 年证券 和基金 业从业 经历 , 持 有中国证 券投资 基 金业从业 证书 , 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在大鹏证券有 限公司 任研究 员, 2001 年 5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 深圳证 券信息 有限公 司任部 门总监 ,2010 年 8 月 9 日至 2016 年 5 月 29 日 任广发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数量投 资部总 经理 , 2011 年 6 月 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 中小 板 300ETF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 任广发 中小 板 300ETF 联接基金的 基 金经理 ,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 级 基金的基 金经理 , 2014 年 6 月 3 日起任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消 费 ETF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 发百 发 100 指数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4 年 12 月 1 日起 任广发中 证全指 医药卫 生 ETF 基金的 基金经 理, 2015 年 1 月 8 日起任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技 术 ETF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 发中证 全指信 息技 术 ETF 联 接基金 的基金 经 理,2015 年 3 月 23 日 起任广发 中证全 指 金融 地产 ETF 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 起任广发 可选消 费联接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6 日 起任广 发医药 卫生联 接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 25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日起任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 ETF 和广 发中证全 指原材 料 ETF 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7 月 1 日起任广 发中证 全指主 要消 费 ETF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9 日 起任广发 能源联 接和广 发金融地 产联接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 医疗指 数分级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8 日起任广发原 材料联接 和广发 主要消 费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6 年 5 月 30 日起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数量投 资部副 总经理 。 5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 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 一 部总 经理李巍 , 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清单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有 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 内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 总 揽和指 导。内部 控制大 纲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原 则、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 内部控制 制度体 系、内 部控制环 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估 考核制 度、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系统 管理制 度、员 工保密制 度、危 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部 属于内 核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 独立 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监控防线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简 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拾壹 亿肆仟柒佰贰 拾贰万叁仟壹 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 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设立于1998 年, 现有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 富 的银行、 证券 、 基金 、 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 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 为给 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 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 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 银行,中国银 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基 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 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金 、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 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 务, 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 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 领先 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2016 年0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 境内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31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型 、 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 满 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 投资 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 中国 银行全面风险 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 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 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 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 险控 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 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 风险控制 措施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查及审计 等措施 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 全面、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 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 告。 2016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 (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的相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基 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网下现金 发售直销 机构 和网下 股票发 售直销 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 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网上现金 发售代 理机构 投资者 可以 到以 下代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 募集 期的 认购 业务 :爱 建证 券、安 信证 券、 渤 海证券 、财 达证 券、 财富 证券、 财富 里昂 、财 通证 券、 长城 证券、 长 江证券 、诚 浩证 券、川 财证券 、大 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德邦 证券 、第 一创 业、 东北 证券、 东 方证券 、东 海证 券、东 莞证券 、东 吴证 券、 东兴 证券、 高华 证券 、方 正证 券、 光大 证券、 广 发证券 、广 州证 券、国 都证券 、国 海证 券、 国金 证 券、 国开 证券 、国 联证 券、 国盛 证券、 国 泰君安 、国 信证 券、国 元证券 、海 通证 券、 恒泰 长财、 恒泰 证券 、红 塔证 券、 宏信 证券、 华 安证券 、华 宝证 券、华 创证券 、华 福证 券、 华林 证券、 华龙 证券 、华 融证 券、 华泰 联合、 华 泰证券 、华 西证 券、华 鑫证券 、江 海证 券、 金元 证券、 开源 证券 、联 讯证 券、 民生 证券、 民 族证券 、南 京证 券、平 安证券 、齐 鲁证 券、 日信 证券、 瑞银 证券 、山 西证 券、 上海 证券、 申 万宏源 、世 纪证 券、首 创证券 、太 平洋 证券 、天 风证券 、天 源证 券、 万和 证券 、万 联证券 、 西部证 券、 西藏 同信、 西南证券 、 厦 门证券 、 湘 财证券 、 新 时代证 券、 信达证 券、 兴业 证 券、 银河证券 、 银 泰证券 、 英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浙 商证券 、中 航证 券、 中金 公司 、中 山证券 、 中投证 券、 中天 证券、 中信建 投、 中信 浙江 、中 信万通 、中 信证 券、 中银 证券 、中 邮证券 、 中原证 券( 排名 不分先 后) 。 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前 获得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深交 所会 员可 通过 深交 所网 上系统 办理 本基 金 的网上现 金认购 业务。 3 、网下股票 发售代 理机构 (1 )名称: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 、42 、43、44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 )名称: 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n (3 )名称: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4 )名称: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5 )名称: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6 )名称: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7 )名称: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8 )名称: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9 )名称: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10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11 )名称: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 750 号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 :陈 敏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12 )名称: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 0591 ) (13 )名称:东 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14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5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6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17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 )名称:华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阜南 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络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19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20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1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 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2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界 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23 ) 名称: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或变 更 上述发售 代理机 构,并 及时公 告。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二 、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颖 联系人: 任瑞新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王明 静、吴 迪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募集 本 基金,并 于2013 年9 月29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262 号文注册 募集。 一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型开 放式 。 二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 募 集期 限 及 募集 对象 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具 体发售 时间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 五 、募 集规模 本基金最 低募集 规模为 2 亿 份基金 份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含网下 股票 认购所募 集的股 票 市值)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本基金 不设首 次募集 目标上 限。 六 、 发 售方 式 投资 人可 选择网 上现金 认购、 网下现 金认购 和网下 股票认 购三种 方式 。 网上现 金认 购是 指投资 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 理机 构 利 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上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系统以现 金进行 认购 。 网下现金 认购是 指 投资 人通过 基金管 理人以 现金进 行认购 。 网下股票 认购是 指投资 人通过 基金管 理人及 其指定 的发售 代理机 构以 股票进行 认购。 基金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购一 经受理 不得撤 销。 销售 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 申请。认 购的确 认以登 记 结算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七 、募 集场 所 投资 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发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 或者 按 基金管理 人或发 售代理 机构提 供的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式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增加 其他发 售代理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八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和认 购价 格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为 人 民币1.00 元,认 购价格 为1.00 元。 九 、 认 购开 户 1 、 投资 人认 购本基 金时需 具有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以 下简称 “ 深圳 A 股账户 ” ) 或深圳证 券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 (以下 简称 “ 深圳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 (1 ) 已有深 圳 A 股 账户或深 圳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 的投资 人不必 再办 理开户手 续。 (2 ) 尚无深 圳 A 股 账户或 深圳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的投资 者 人, 需在 认购前持 本人身 份 证 到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的开 户 代 理机 构 办 理 深圳 A 股 账 户 或深 圳 证券投资 基金账 户的开 户手续 。 有 关开设 深圳 A 股 账户和 深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具 体程序 和办法, 请到各 开户网 点详细 咨询有 关规定 。 2 、账户使用 注意事 项 (1 ) 如投资 人需要 参与网 下现金 或网上 现金认 购,应 使用深 圳 A 股 账户或深 圳证券 投 资基金账 户;深 圳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 只能进 行本基 金的现 金认购 和二 级市场交 易。 (2 ) 如投资 人 以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本基金 成份股 或备选 成份 股进行网 下股票 认 购的,应 开立并 使用深 圳 A 股账 户。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3 ) 如投资 人以上 海证券 交易所 股票进 行网下 股票认 购的, 除了持 有 深圳 A 股 账户或 深圳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 外, 还 应持有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A 股账 户 (以 下简 称 “上海 A 股账户 ” ), 且该两 个账 户的 证件 号码 及名称 属于 同一 投资 人所 有, 并注 意投资 人 认购基 金份 额的 托管证 券公司和 上海 A 股账户 指定交易 证券公 司应为 同一发 售代理 机构。 (4 ) 如投 资 人需要 通过申 购赎回 代理券 商参与 本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 应同时持 有并使 用 深圳 A 股账户 与上海 A 股 账户, 且该两 个账户的 证件号 码及名 称属 于同一投 资 人 所 有,并 注意投资 人用以 申购 、 赎回 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 票的托 管证券 公司和 上海 A 股 账户的 指定交 易证券公 司应为 同一申 购赎回 代理券 商,否 则无法 办理本 基金的 申购 和赎回。 (5 ) 已通过 二级市 场购买 广发 小 盘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LOF) 、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 金 、广 发聚利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广 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分级 份额 (包含 广 发深证 100A 份额 及广发 深证 100B 份额) 、广发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 医 药卫 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 信息 技 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的投资 人 ,其 所持有 的深 圳 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 可用于 认 购本基金 。 (6 ) 已购 买过由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 的基金的 投 资 人, 其所持 有的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不能 用于认 购本基 金。 十 、 认 购费 用 认购费用 由 投资 人 承担 ,不高 于0.80% ,认 购费率 如下表 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0.80% 50 万 份≤M< 100 万份 0.50% M≥100 万份 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股票 认购 时按 照上 表所 示费 率收 取认购 费用 。 发售 代理 机 构办 理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股 票认 购时 可参 照上 述费 率结构 收 取一定 的佣 金。 认购费 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募集 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不列 入基金 资产。 十 一 、 网上 现金 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2 、认 购 限 额: 网 上现 金 认 购以 基 金份 额 申请 。 单 一账 户 每笔 认 购 份 额需 为1,000 份 或其 整数倍 , 最高不 得超过99,999,000 份。投资 人 可 以多次 认购 , 累计认 购 份额不设 上限。 3 、 认购申请 : 投 资 人在 认购本 基金时 , 需按 发售代 理机构 的规定 备足 认购资金 , 办理 认 购手续。 4 、认购金额 和利息 折算的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 购金额 的计算 如下: 认购佣金= 认 购价格 ×认购 份额× 佣金比 率 净认购金 额=认 购价格 ×认购 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 佣金+ 净认 购金额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网 上现 金认 购的 利息 和具体 份额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利 息折算 的基 金份 额保留 至整数位 ,小数 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 计入基 金财产 。 利息折算 的份额 =利息/ 认购 价格 例: 某 投资者 到某发 售代理 机构网 点认购100,000 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 , 假设该发 售代理 机 构确认的 佣金比 例为0.80% , 则需准 备的资 金金额 计算如 下: 认购佣金=1.00 ×100,000 ×0.80%=800 元 净认购金 额=1.00 ×100,000=100,000 元 认购金额=800+100,000=100,800 元 即投资者 需要准 备100,800 元资金, 方可 认购到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假 定该笔 认购 金额产生 利息10 元,则 投资者 可得到100,010 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 。 十 二 、 网下 现金 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 认购限 额: 网 下现金 认购以 基金份 额申请 。 投资 人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办理网下 现金认 购 的, 每笔 认购份 额须在5 万 份以上 (含5 万份 ) 。 投资人 可以多次 认购, 累 计认购份 额不设 上限 。 3 、 认购手续 : 投 资人 在 认购本 基金时 , 需按 基金管 理人的 规定办 理相 关认购手 续, 并 备 足认购资 金。网 下现金 认购申 请提交 后不得 撤销。 4 、 认购金额 和利息 折算的 份额的 计算 认购以基 金份额 申请, 认购费 用、认 购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用 =认购 价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率


认购金额 =认购 价格× 认购份 额× (1 +认购 费率)


净认购份 额=认 购份额 +认购 金额产 生的利 息/ 基金 份额发 售面值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网 下现 金认 购款 项利 息数额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记 录为 准。 利息折 算 的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计入 基金财 产。 利息折算 的份额 =利息/ 认购 价格 例: 某 投资者 在本公 司直销 网点认 购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 额, 假定 认购金额 产生的 利 息为10元,则需 准备的 资金金 额的计 算如下 : 认购费用=1.00× 100,000× 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80% )=100,800 元 净认购份 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该投资 者若通 过基金 管理人 认购本 基金100,000 份, 则需准备100,800 元资金 , 假定 该笔 认购金额 产生利 息10 元,则投 资者可 得到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 5 、T 日通过基金管 理人提 交的网 下现金 认购申 请 , 由基 金管理 人于T +1 日进行 有效 认购 款项的清 算交收 ,将认 购资金 划入基 金管理 人预先 开设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十 三 、 网下 股票 认购 1 、 认购时间 详见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由指定 发 售代理机 构确定 。 2 、 认购限 额: 网 下股票 认购以 单只股 票股数 申报 , 用以认 购的股 票必 须是 中证 全指金 融 地产 指数 成份股 和已公 告的备 选成份 股 ( 具体名 单以发 售公告为 准) 。 单只股票 最低认 购申报 股数 为1000 股 ,超过1000 股的 部 分须 为100股 的 整数 倍 。投 资 人可 以 多次 提 交认 购 申 请, 累计 申报股数 不设上 限。 3 、 认购手续 : 投 资 人在 认购本 基金时 , 需按 发售代 理 机构 的规定 , 到 发售代理 机构 网 点 办理认 购手 续, 并备 足认 购股票 。 网 下股 票认 购申 请提 交后 不得撤 销 ,发售 代理 机构 对投资 人申报 的股 票进 行冻 结。 投资人 的认 购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日至登 记 结算机 构进 行股 票过户 日 (不含 ) 的冻 结期间 所产生 的权益 归投资 者所有 。 4 、特殊情形 (1 ) 已公告 的将被 调出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指数 的成份 股不得 用于认 购 本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 ) 限 制个 股认 购规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网 下股 票认购 日前3 个月 个股的 交易 量、 价 格波动 及其 他异 常情 况 , 决定是 否对 个股 认购 规模 进行 限制 ,并在 网 下股票 认购 日前 公告限 制认购规 模的个 股名单 。 (3 ) 临时 拒绝个 股认 购 : 对 于在网 下股票 认购期间 价格波 动异常 或认 购申报数 量异常 的 个股,基 金管理 人可不 经公告 ,全部 或部分 拒绝该 股票的 认购申 报。 5 、 清算交 收 :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 金发售 期最后 一日 ) ,发售代 理机 构将股票 认购数 据 按投资 人 证 券账 户汇 总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股票认 购 数据后 初步 确认 各成份 股 的有 效 认 购数 量 。T+1 日 起, 登 记 结算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 确 认数 据 , 冻结 上 海市 场网下 认购 股票 ,并 将投 资 人深 圳市 场网 下认 购股 票过 户至 本基金 组 合证券 认购 专户 。基金 管理人 为投 资人 计算 认购 份额, 并 根 据发 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数据计 算 投资 人 应以 基金 份额方 式支付 的佣 金, 从投 资 人 的认购 份额 中扣 除, 为发 售代 理机 构增加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登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效认 购申 请股 票数 据, 将上 海和深 圳 的股票 过户 至本 基金 在 上海、 深圳 开立 的证 券账 户。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登 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投资 人 净认购份 额明细 数据进 行投资 者认购 份额的 初始登 记。 6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 1.00 / T i 1 ? ? ? ? n i 有效认购数量 日的均价 只股票在 第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 其中: (1 )i 代表投资 人 提交 认购申 请的第i 只股 票,n 代表投 资 人提 交的股 票 总只数。 如 投资者 仅提交了1 只 股票的 申请, 则n =1 。 (2 )T 日为网 下股 票认购 期最后 一日。 (3 ) “ 第i 只 股票在T 日的 均价 ”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的T 日行情 数据 ,以 该股 票的 总成交 金额 除以 总成 交股 数计 算 , 以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若 该股票 在T 日停牌或 无成交 , 则 以同样 方法计算 最近一 个交易 日 的均价作 为计算 价格 。 若某一股 票在T 日至登 记结算 机构进 行股票 过户日 的冻结 期间发 生除息 、 送股(转增)、配 股等权益 变动 , 则由 于投资 人获得 了相应 的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将按 如下 方式对该 股票在T 日的 均价进行 调整: ①除息: 调整后 价格=T 日均 价- 每股 现金股 利或股 息 ②送股: 调整 后 价格=T 日均 价/(1 +每 股送股 比例)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③配股: 调整后 价格=(T 日均 价+配 股价 ? 配股比 例)/(1 +每 股配股 比 例) ④送 股且 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 +配 股价 ? 配 股比 例)/(1 +每 股 送股 比例 +每 股配 股比例) ⑤除息且 送股: 调整后 价格= (T 日均价- 每股现 金股利 或股息 )/ (1+ 每股送股 比例) ⑥除息 且配 股: 调整 后价 格= (T 日 均价+ 配股 价 ? 配股 比例- 每股 现金 股利或 股息 )/ (1+ 每股配股 比例) ⑦ 除 息 、 送 股 且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T 日 均 价 + 配 股 价 ? 配 股 比 例- 每 股 现 金 股 利 或 股 息)/(1 +每股 送股比 例+每 股配股 比例) (4)“ 有效 认购 数量 ”是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确认 的 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完成 清算交 收的 股票 股 数。其中 , ①对于经 公告限 制认购 规模的 个股, 基金管 理人可 确认的 认购数 量上 限为: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max q 为限制认 购规模 的单只 个股最 高可确 认的认 购数量 ; Cash 为网上现 金认购 和网下 现金认 购的合 计申请 数额 ; j j q p 为除限制 认购规 模的个 股和 基金管 理人全 部或部 分临时 拒绝的 个股以 外的其他 个股 T 日 均价和认 购 申报数 量乘积 ; w 为该 股 按均 价 计 算的 其 在 网 下 股票 认 购日 中 证 全指 金 融地 产 指数 中 的 权重, ( 认购 期 间如有 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指数调 整公 告, 则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公告调 整 后的成 份股 名单 以及中 证全指 金融 地产 指数 编制 规则计 算调 整后 的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指数 构 成权重 ,并 以其 作为计 算依据) ; p 为该股在 网下股 票认购 日的均 价。 如果投 资人 申报 的个 股认 购数 量总 额大于 基金 管理 人可 确认 的认 购数 量上限 ,则 根据 认 购日期 的先 后按 照先 到先 得的方 式确 认。 如同 一 天 申报 的个 股认购 数 量全部 确认 将突 破基金 管理人可 确认上 限的, 则按比 例分配 确认。 ②对于未 公告限 制认购 规模的 个股, 以本基 金初始 募集规 模为基 准, 投资者提 交认购 申 请的数量 没有超 过该个 股在T 日中 证全指 金融地 产指数 中的权 重的, 原 则上可全 部确认 为有效 认购数量 ;投资 者提交 认购申 请的数 量超过 了该个 股在T 日中 证全指 金 融地产指 数中的 权重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的,对于 超额部 分,管 理人原 则上不 再接受 流动性 受限的 股票。 ③若某 一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日至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股 票过 户日 的冻 结期间 发生 司法 执 行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登记结 算机 构 确 认的 实际 过户 数据 对投资 人 的有效 认购 数量 进行相 应调整。 7 、 特别提 示: 投 资 人应 根据法 律法规 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相 关规定 进行 股票认购 , 并 及时 履行因股 票认购 导致的 股份减 持所涉 及的信 息披露 等义务 。 十 四 、 募 集资 金利 息与 募集 股票 权益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投 资人以 股票 认购 的,认 购股票 由发 售代 理机 构予 以冻结 ,该 股票 自认 购日 至登 记结 算机构 进 行股票 过户 日的 冻结期 间所产生 的权益 归认购 投资人 本人所 有。 十 五 、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股 票 与 费用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当 存入专 门账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为结 束前 ,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募集的 股票 由发 售代 理机 构予以 冻结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费 、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合 同已 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前 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决 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与 变更 登记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为提 高交易 便利, 本基金 可以进 行份额 折算。 一、 基 金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基金管理 人应事 先确定 基金份 额折算 日,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提 前公告 。 二、 基 金份额 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额 折算由 基金管 理人向 登记结 算机构 申请办 理,并 由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 基金份 额 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总额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但 调整后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占基金 份额总 额的 比例不发 生变化 。基金 份额折算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无 实质性 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 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按照 折算后的 基金份 额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 份额折 算过程 中发生 不可抗 力或登 记结算 机构遇 特殊情 况无 法办理, 基金管 理 人可延迟 办理基 金份额 折算。 三、 基 金份额 折算 的方 法 基金份额 折算的 具体方 法在份 额折算 公告中 列示。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 基金上市 规则 》 ,向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申请 基金份 额上市 : 1 、基金募集 金额( 含网下 股票认 购所募 集的股 票市值 )不低 于 2 亿 元 人民币;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 份额获 准在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份额 上市日 的 3 个工作日 前发 布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公 告书。 二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基金份 额在 深圳 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暂停 或终 止 上 市交 易, 应遵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规则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务实 施细则 》等有 关规定 。 三 、暂 停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 、不再具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规定 的上市 条 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市 ;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有关 规则的 ;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认为应 当暂停 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请 ,经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核准后 可恢复 本基金 上市, 并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介 发布 基金 恢复上市 公告。


四 、终 止上 市交 易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 起半年 内未能 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的 ;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上市;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 终止上 市的其 他情形 ;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认为应 当终止 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终止 基金上 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日内 发布 基金终 止 上市公告 。


若因上 述 1 、3 、4 、5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上 市的,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由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变更为 以中 证全 指金融 地产指 数为 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金 。若 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 作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将 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选取 其 他合适 的指 数作 为标的 指数,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及 时公告 。 五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计 算与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在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开市后 根据 申购 赎 回清单和 组合证 券内 各 只证券 的实时 成交数 据计算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IOPV ) 并由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在 交易时 间内发 布,供 投资人 交易、 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 时参 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乘 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券的数 量与最 新成交 价相乘 之和+ 申购赎 回清单 中的预 估现金 差额 )/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对 应的基金 份额。 2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计 算以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 3 位。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 并予以 公告。 六、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以 申请 在包 括 境外交易 所在内 的其他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而无 需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七、 如未 来深圳 证券交 易所推出 ETF 的新业务 ,如分级 ETF 等,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金 将 增设分 级份 额。 基金管 理人可 就分 级后 的全 部或 部分份 额申 请上 市。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 以修改 ,此 项修 改无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在本基 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申 购赎 回 代理券商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并予 以公 告。在 相关 条件 许 可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可增 加或调 整申购 赎回代 理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本基金 可在 基金 上市 交易 之前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但 在 基 金申 请上 市期间 ,可 暂停 办 理申购、 赎回。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2 日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时 间。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申购 、 赎回 应遵守 深交所 《业 务细则 》 和 《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 细则 》 及其他相 关规定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2 、 本基金采 用份额 申购和 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和 赎回均 以份额 申 请。 3 、本基金的 申购对 价、赎 回对价 包括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差 额 及其他对 价。 4 、申购、赎 回申请 提交后 不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或基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 按 申购 赎回清 单备 足申 购对 价 ,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 持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和现 金 ,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无效 。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投资 者申购 、赎回 申请 在 T+1 日进行确认 。 对于投资 人提交 的申购 申请,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根 据投资 人 提交 的申 购申请以 及 T 日基 金管理 人公 布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相应 冻结 投资 人账 户内 的组 合证券 、 现金替 代款 和预 估现金 差额。T+1 日,基金 管理人 对冻结 情况符 合要求的 申购申 请予以 确认 。如冻结 情况不 符合要 求,则申 购申请 失败。 对于投资 人提交 的赎回 申请,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根 据投资 人提交 的赎 回申请以 及 T 日基 金管理人 公布的 申购赎 回清单 , 相应 冻结投 资人账 户内的 基金份 额、 预估现金 差额。T+1 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冻结 情况 对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予以 确认 。如 投资人 持 有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份 额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 备足额 的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 足额 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则 赎回申 请失败 。 投资人可 在 T+2 日通过其 办理申 购、赎回 的销售 网点查 询有关 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有关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 算交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 组合 证券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及相 关证券 交易所 最新的 相关规 则。 T+1 日,登记结算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对 申购、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信息 ,为投资 者办理 组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合证券 、基 金份 额的 清算 交收,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通常情 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 购所得 的基金 份 额 、赎回所 得的组 合证券 在 T+2 日可用。现 金替代 和现金 差额由 基金管 理人与 申购赎 回代理 券 商于 T+1 日进行清 算, T+2 日进行交收,登 记结算 机构可 以依据 相关规则 对此提 供代收 代付 服务并完 成交收 。对于 确认失 败的 申请 ,登 记结 算机构 将对 冻结 的组 合证 券和 基金 份额予 以 解冻,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将对冻 结的资 金予以 解冻。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 时发 生清算 交收 参与 方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依 据《 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 细则》 的有关 规定进 行处理 。 投资者 应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和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 规定 按时 足额 支付应 付的 现金 差 额、现 金替 代和 现金 替代 退补款 。因 投资 人原 因导 致现 金差 额、现 金 替代和 现金 替代 退补款 未能按 时足 额交 收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该投 资人追 偿 并要求 其承 担由 此导致 的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资产的 损失。 若投资 人用 以申 购的 部分 或全 部组 合证券 或者 用以 赎回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因 被国 家 有权机 关冻 结或 强制 执行 导致不 足额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指 示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及登 记结算 机构依 法进 行相 应处 置; 如该情 况导 致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资 产遭受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代表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资 产要求 该投资 者进行 赔偿 。 4 、 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 并不 违背交 易所和 登记 结算机构 相关规 则 的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须 于新 规则 开始 日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 投资人 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整数倍 。 本 基金最小 申购赎 回 单位为 1000000 份。 2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的数 量 或比 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对价 、费 用 1 、 申购对价 、 赎 回对价 根据申 购赎回 清单和 投资者 申购、 赎回的 基金 份额数额 确定。 申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购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 价。 2 、 申购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理 人编制。T 日 的申购赎 回清单 在当日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开市 前 通知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机构, 并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外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 四舍五入 。如遇 特殊情 况,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3 、投资者 在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可按照 不超 过 0.5% 的标 准收取 佣金,其 中包含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等收取 的相关 费用。 七 、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容 与格 式 1 、申购赎回 清单的 内容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 公告内 容包括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所对 应的组 合证券 内 各成分证 券数据 、 现金替代 标志 、 现金 替代保 证金率 、T 日可 以现金 替代比 例上限 、T 日 预估现金 差额 、T-1 日 现金差额 、T-1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及其他 相关内 容。 2 、组合证券 相关内 容 组合证券 是指本 基金标 的指数 所包含 的全部 或部分 证券。 申购 赎回清 单 将公告最 小申购 、 赎回单位 所对应 的各成 份证券 名称、 证券代 码及数 量。 3 、现金替代 相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用于 替代 组 合证券中 部分证 券的一 定数量 的现金 。 采用现 金替 代是 为了 在相 关成 份股 停牌等 情况 下便 利投 资者 的申 购、 提高基 金运 作的 效 率,基 金管 理人 在制 定具 体的现 金替 代方 法时 遵循 公平 及公 开的原 则 ,以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为 出发点 ,并进 行及时 充分的 信息披 露。 (1 )现金替 代分 为 3 种类 型:禁 止现金替 代(标志 为“ 禁止 ”) 、可以 现金替代 (标志 为 “ 允许”) 和 必须现 金替代 ( 标志 为 “必须”) 。 禁止现金 替代是 指在申 购、赎 回基金 份额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许 使用 现金作为 替代。 可以现金 替代是 指在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允许使 用现金作 为全部 或部分 该 成份证券 的替代 , 但在赎回 基金份 额时, 该成份 证券不 允许使 用现金 作为替 代。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必须现金 替代是 指在申 购、赎 回基金 份额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使 用现 金作为替 代。 (2 )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在 通过 “可 以现 金替 代比例 上限 ”来 控制 可以 现金 替代 比例的 前提 下, 如 无特殊 情况 ,将 除设 置为 “必须 现金 替代 ”和 “禁 止现 金替 代”情 形 以外的 股票 设置 为 “ 可 以现金替 代 ” 。 采 用可以 现金替 代时 , 应充 分考虑由 此引发 的市场 套利 行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能造成 的利益 损害。 ②替代金 额:对 于可以 现金替 代的证 券,替 代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替代金额 =替代 证券数 量×该 证券经 除权调 整的 T-1 日收 盘价×(1 + 现 金替代保 证金率)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 易后 买入 ,而 实际买 入价 格加 上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 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 便于 操作, 基 金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预 先确 定 现 金替 代保 证金率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先 收 取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 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如果 预 先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购入该部 分证券 的实际 成本, 则基金 管理人 将向 投资 人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替代金 额的处 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公 布 现金 替代保 证金率 ,并据 此 在 T+2 日 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1 日后被替代 的成份 证券有 正常交 易的 2 个交易 日 (简 称为 T+3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以收 到的替 代金额 买入被 替代的 部分证 券。 T +3 日日终, 若已 购入全 部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替 代金额 与被替 代证 券的实际 购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 或投 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 能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照 T+3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未购入 的部分 被替代 证券价值 的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还投 资者或 投资者 应补交的 款项。 特例情况 :若 自 T+1 日起,相关 证券交 易所正 常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证券 正常交 易 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 代金额 与所购 入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实 际购入 成本 加上按照 最近一 次收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 者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T +3 日后第 1 个 工作日( 若在特 例情况 下,则 为 T+1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基金 管理人 将 应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和基 金托 管人, 现 金替代 多退 少补 资金的 清算和交 收在 T +3 日后 2 个 工作日( 若在特 例情况 下, 则为 T+1 日起 第 22 个交易 日) 内完 成,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登记结算 机构对 此提供 代收代 付服务 。 ④替代 限制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 的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 金管 理人 可规定 投资 人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一定比 例 。现金 替代 比例 的计算 公式为: 现金替代 比例(% )= 1 i T-1 T-1 n i ? ? ? ? 第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日 收 盘 价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说明:假 设当天 可以现 金替代 的股票 只数 为 n 。 (3 )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一般是 因标 的指 数调 整将 被剔 除 、 或基金 管理 人出 于 保护持有 人利益 原则等 原因认 为有必 要实行 必须现 金替代 的成份 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公 告替 代的 一 定数量的 现金 , 即 “ 固定替 代金额 ” 。 固定 替代金 额 的计算 方法为 申购 赎回清单 中该证 券的数 量乘以其 经除权 调整 的 T-1 日 收盘价 。 4 、预估现金 差额相 关内容 预估现金 差额是 指由基 金管理 人估计 并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 单中公 布的 当日现金 差额的 估 计值,预 估现金 差额由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预 先冻结 。 预估现金 差额的 计算公 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申 购赎 回清单中 必须用 现 金替代的 固定替 代金额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可 以用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与 T 日经 除权调 整 后的开盘 参考价 乘积之 和+申 购赎回 清单中 禁止用 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量与 T 日 经除权 调 整后的开 盘参考 价乘积 之和)


其中,T 日经除 权调整 后的 开盘参 考价主 要根据 中证 指数公 司所提 供 的标的指 数成 份证 券调整后 开盘参 考价确 定。另 外, 若 T 日为基 金分红 除息日 ,则计 算 公式中的“T-1 日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需 扣减相 应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估现 金 差额的数 值可能 为正 、 为负或为 零。 5 、现金 差额相 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公 告,其 计算公 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申购 赎回 清单中必 须 用现金 替代的固 定替代 金额+ 申购赎 回清单 中可以 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价 相乘之 和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 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 止现金 替代成 份证券 的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相 乘之和 )


T 日投资 人 申 购、赎 回基金 份额时 ,需 按 T+1 日公告 的 T 日现金 差额 进行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在 投资 人 申购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正 数, 则投 资 人 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人 将根 据其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资 人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 投资人 将根 据其 赎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者应 根据其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应 的现金。


6 、 申购、赎 回清单 的格式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业 务需要 对申购 、赎回 清单的 格式进 行修改 。 申购、赎 回清单 的格式 举例如 下: 基 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0211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 全指金融地 产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代码: 159940 标的指数代码: 000992





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资产净值 (单位:元) : 10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元) : 1.0000





T 日 信息内 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 :元) : -9624.00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 限: 4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 份 ) : 1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 金红利 (单 位:元) : 0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 数: 123 只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否开放保证金申购 : 否 组 合信息内 容 证 券代 码 证 券简 称 股 票数 量 现 金 替 代 标志 现 金替 代保 证 金率 固 定替 代金 额 000001 平安银行 1500 允许 0.21


000002 万科A 2600 允许 0.21


000006 深振业A 200 允许 0.21


000011 深物业 A 100 允许 0.21


000024 招商地产 300 允许 0.21


000029 深深房A 100 允许 0.21


000031 中粮地产 200 允许 0.21


000036 华联控股 200 允许 0.21


000042 中洲控股 100 允许 0.21


000043 中航地产 100 允许 0.21


000046 泛海控股 400 允许 0.21


000166 申万宏源 1200 允许 0.21


000402 金 融 街 600 允许 0.21


000416 民生控股 100 允许 0.21


000506 中润资源 100 允许 0.21


000511 烯碳新材 300 允许 0.21


000514 渝开发 100 允许 0.21


000540 中天城投 200 允许 0.21


000563 陕国投A 100 允许 0.21


000616 海航投资 400 允许 0.21


000620 新华联 100 允许 0.21


000631 顺发恒业 100 允许 0.21


000656 金科股份 100 允许 0.21


000667 美好集团 500 允许 0.21


000671 阳光城 100 允许 0.21


000686 东北证券 300 允许 0.21


000718 苏宁环球 200 允许 0.21


000728 国元证券 300 允许 0.21


000732 泰禾集团 100 允许 0.21


000750 国海证券 200 允许 0.21


000776 广发证券


必须 0.21 18368 000783 长江证券 900 允许 0.21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000861 海印股份 100 允许 0.21


000863 三湘股份 100 允许 0.21


000882 华联股份 200 允许 0.21


000886 海南高速 200 允许 0.21


000897 津滨发展 300 允许 0.21


000926 福星股份 200 允许 0.21


000931 中关村 100 允许 0.21


000965 天保基建 100 允许 0.21


000979 中弘股份 300 允许 0.21


002016 世荣兆业 100 允许 0.21


002142 宁波银行 300 允许 0.21


002146 荣盛发展 200 允许 0.21


002244 滨江集团 100 允许 0.21


002285 世联行 100 允许 0.21


002305 南国置 业 100 允许 0.21


002500 山西证券 300 允许 0.21


002673 西部证券 100 允许 0.21


600000 浦发银行 2900 允许 0.21


600015 华夏银行 1200 允许 0.21


600016 民生银行 7100 允许 0.21


600030 中信证券 2100 允许 0.21


600036 招商银行 4300 允许 0.21


600048 保利地产 1700 允许 0.21


600064 南京高科 100 允许 0.21


600067 冠城大通 200 允许 0.21


600077 宋都股份 100 允许 0.21


600094 大名城 100 允许 0.21


600109 国金证券 500 允许 0.21


600158 中体产业 200 允许 0.21 600162 香江控股 必须 0.21 660 600185 格力地产 100 允许 0.21


600208 新湖中宝 600 允许 0.21


600223 鲁商置业 100 允许 0.21


600239 云南城投 200 允许 0.21


600240 华业地产 200 允许 0.21


600246 万通地产 200 允许 0.21


600266 北京城建 200 允许 0.21


600322 天房发展 200 允许 0.21


600325 华发股份 200 允许 0.21


600340 华夏幸福 100 允许 0.21


600369 西南证券 300 允许 0.21


600376 首开股份 200 允许 0.21


600383 金地集团 1200 允许 0.21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600503 华丽家族 300 允许 0.21


600510 黑牡丹 100 允许 0.21


600565 迪马股份 100 允许 0.21


600620 天宸股份 100 允许 0.21


600638 新黄浦 100 允许 0.21


600639 浦东金桥 100 允许 0.21


600643 爱建股份 200 允许 0.21


600649 城投控股 400 允许 0.21


600657 信达地产 200 允许 0.21


600658 电子城 100 允许 0.21


600663 陆家嘴 100 允许 0.21


600675 中华企业 300 允许 0.21


600684 珠江实业 100 允许 0.21


600705 中航资本 400 允许 0.21


600716 凤凰股份 100 允许 0.21


600736 苏州高新 200 允许 0.21


600743 华远地产 100 允许 0.21


600745 中茵股份 100 允许 0.21


600747 大连控股 300 允许 0.21


600748 上实发展 100 允许 0.21


600759 洲际油气 200 允许 0.21


600773 西藏城投 100 允许 0.21


600777 新潮实业 200 允许 0.21


600816 安信信托 100 允许 0.21


600823 世茂股份 100 允许 0.21


600837 海通证券 2100 允许 0.21


600895 张江高科 200 允许 0.21


600999 招商证券 600 允许 0.21


601009 南京银行 500 允许 0.21


601099 太平洋 700 允许 0.21


601166 兴业银 行 3000 允许 0.21


601169 北京银行 1700 允许 0.21


601288 农业银行 6800 允许 0.21


601318 中国平安 1400 允许 0.21


601328 交通银行 4100 允许 0.21


601336 新华保险 200 允许 0.21


601377 兴业证券 1000 允许 0.21


601398 工商银行 4500 允许 0.21


601555 东吴证券 400 允许 0.21


601588 北辰实业 400 允许 0.21


601601 中国太保 800 允许 0.21


601628 中国人寿 400 允许 0.21


601688 华泰证券 700 允许 0.21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601818 光大银行 5200 允许 0.21 601901 方正证券 1100 允许 0.21


601939 建设银行 2500 允许 0.21


601988 中国银行


必须 0.21 7254 601998 中信银行 800 允许 0.21


八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 人开市 前因异 常情况 无法公 布申购 赎回清 单。 5 、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 申 购赎回 代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理 申购, 或 者指数 编制 单位 、相关 证 券交易 所等 因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无 法 编制或 编制 不当 。 上述 异常情 况指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 可控 制的 情形 ,包 括但 不限于 系 统故障 、网 络故 障、通 讯 故障、 电力故 障、数 据错误 等。 6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7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5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 理。 九、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 人开市 前因异 常情况 无法公 布申购 赎回清 单。 5 、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 申 购赎回 代理券 商、 登 记 结算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理 赎回,或 者指数 编制 单位 、相关 证 券交易 所等 因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无 法 编制或 编制 不当 。 上述 异常 情 况指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 可控 制的 情形 ,包 括但 不限于 系 统故障 、网 络故 障、通 讯故障、 电力故 障、数 据错误 等。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基 金的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登记结算 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等 业务,并 收取一 定的手 续费用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踪 标的指 数,追 求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最 小化。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即 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为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 新股、 债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 货 币市场 工具及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在建 仓完 成后,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备 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权 证、股 指期 货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行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 业务 的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 既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 融资融 券 业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融 公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届 时基金 参 与融资 融券 、转 融通等 业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具 体参与 比例 限制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项 按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三、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遵循 指数 化投 资理 念, 在有 效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以较 低的 成本 获得标 的指 数所 代 表的证券 市场的 平均收 益率, 为投资 者提供 一个跟 踪标的 指数的 投资 工具。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的构 成及 其权 重构建 指数 化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本 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备选 成份股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一般情 形下 ,本 基金 将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 资产投 资组 合, 但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 公司 行为 导致成 份 股的构 成及 权 重 发生变 化时, 由于 交易 成本 、交 易制度 、个 别成 份股 停牌 或者 流动 性不足 等 原因导 致基 金无 法及时 完成投资 组合的 同步调 整时 , 基金 管理人 将对投 资组合 进行优化 , 以 更 紧密的跟 踪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结合经 验判 断, 综合 考虑 相关 性、 估值、 流 动性等 因素 挑选 标的指 数中其 他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进 行替 代, 以期 在规 定的 风险 承受限 度 之内, 尽量 缩小 跟踪误 差。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 争控 制投 资组合 的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间 的日 均跟 踪 偏离度小 于 0.2% ,年化 跟踪误 差不超 过 2% 。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和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衍生 金融 产 品 ,如 期权、 权证 以及 其 他与标 的指 数或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相关 的衍 生工 具,包 括 融资融 券等 。本 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力争 提高投 资效率 、 降低 交易成本 、 缩小跟踪 误差, 而非用 于投机 或用作 杠杆工 具放大 基金的 投资。 1 、 投资决策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标 的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 策 依据。 2 、 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 责 决定 有关标 的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决 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重 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决定 日 常标 的指 数跟 踪维护 过程 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 决 策以及 每 日申购 、赎 回清 单的编 制等决策 。 3 、 投资管理 程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绩效 评估 、组 合 监 控与 调整 等流程 的有 机配 合 共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可 以保证 投 资理念 的正 确执 行,避 免重大风 险的发 生。 (1 ) 研究 : 数量 投资部 依托公 司整体 研究平 台, 整 合外部 信息以 及券 商等外部 研究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开 展指 数跟 踪、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 析、流 动性 分析 、误差 及其归因 分析等 工作, 并 撰写 相关的 研究报 告,作 为 本基 金投资 决策 的 重要依 据。 (2 )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依据 数量投 资部 提 供的研 究报告 , 定 期召开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决 议, 进行 基金投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资管理的 日常决 策。 (3 ) 组合构 建: 根据标 的指数 , 结合 研究报 告, 基 金经理 主要以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权重 的 方 法构 建组 合。 在追求 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前 提 下,基 金经 理将 采取适 当的方法 , 提高 投资效 率、降低 交易 成本、 控制投 资风险 。 (4 ) 交易执 行:交 易 部 负 责具体 的交易 执行, 同时履 行一线 监控的 职 责。 (5 ) 绩效 评估: 绩效评 估与风 险管理 组 定期 和 不定 期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估 , 并 提供 相关 的 绩效 评估 报告 。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成功 与否, 基金经 理可以 据此 总 结和 检 讨投资 策略, 进而调 整投 资组合。 (6 ) 组合监 控与调 整: 基金经 理将跟 踪标的 指数 的 变动, 结合成 份股 基本面情 况、 流 动 性状况以 及组合 投资绩 效评估 的结果 等 ,对 投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 调整 ,密切跟 踪标的 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 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 述 投资程序 做出调 整,并 在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 其更新 中 予以 公告 。 五 、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投资组合 构建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构建 主要分 为三步 :确定 目标组 合、制 定建仓 策略 、组合调 整。 (1 ) 确定 目标组 合: 基金管 理人主 要采用 完全复制 标的指 数成份 股的 构成及权 重的方 法 确定目标 组合; (2 ) 制定建 仓策略 : 基金 经理根 据对标 的指数 成份股的 流动性 和交易 成 本等因素 的分析 , 制定合理 的建仓 策略; (3 ) 组合调 整: 基金经 理在规 定的时 间内, 采用适 当的方 法和措 施对 组合进行 调整, 直 至达到紧 密跟踪 标的指 数的要 求。 2 、投资组合 的日常 管理 (1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公 司行为 信息的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公司行 为信息 以 及成份 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 分红、 停牌 、复 牌等, 分析这些 信息对 指数的 影响, 并进行 相应的 组合调 整分析 ,为投 资决 策提供依 据。 (2 ) 标的 指数的跟 踪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数 的调整 等变化 , 确定 标的 指数变化 是否与 预 期一致, 分析是 否存在 差异及 差异产 生的原 因,为 投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3 ) 每日 申购赎回 情况的 跟踪与 分析 : 跟踪 基金申 购和赎 回情况 , 分 析其对投 资组合 的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影响。 (4 ) 组合 持有证券 、 现 金头寸 及流动 性分析 : 基金 经理跟 踪分析 实际 组合与目 标组合 的 差异及其 原因, 并对拟 调整的 成份股 进行流 动性分 析。 (5 ) 组合调 整: 找出将 实际组 合调整 为目标 组合的 最优方 案, 确 定组 合交易计 划; 如 发 生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成份股 公司 发生 并购 重组 等重 大事 项,基 金 经理召 集会 议, 决定基 金的操作 策略; 调整组 合,达 到目标 组合的 持仓结 构。 (6 )每日申 购赎回 清单的 制作: 基金经 理以 T-1 日指 数成份 股的构 成 及其权重 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 会发生 的上市 公司变 动等情 况,制 作 T 日的 申购赎 回清单 并公告。 3 、投资组合 的定期 管理 (1 )每月 每月末 ,根 据基 金合 同中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等的 支付 要求 ,及 时检查 组合 中的 现 金比例, 进行支 付现金 的准备 。 每月末 ,基 金 经 理对 投资 操作 、投 资组合 表现 、跟 踪误 差等 进行 分析 ,分析 最近 投资 组 合与标的 指数的 跟踪偏 离度和 跟踪误 差情况 ,找出 未能有 效控制 较大 偏离的原 因。 (2 )每半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 整公 告,基 金经 理依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在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分 析并制 定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尽量 减少因 成 份股变 动带 来的 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 4 、投资绩效 评估 (1 )每日对 基金的 跟踪偏 离度进 行分析 ; (2 )每月末 对本基 金的运 行情况 进行量 化评估 ; (3 ) 每月 末根据评 估报告 分析当 月的投 资操作 、 组 合状况 和跟踪 误差 等情况 , 重点 分析 基金 的 跟踪 误差 和跟 踪偏 离度的 产生 原因 、现 金控 制情 况、 标的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前后 的操作 以及成份 股未来 可能发 生的变 化等。 在正常市 场情况 下,本 基金日 均跟踪 偏离度 不超 过 0.2% , 年化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2% 。当 跟踪偏 离度 和年 化跟 踪误 差超过 上述 目标 范围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 归因分 析模 型找 出跟踪 误差的来 源,并 采取合 理措施 避免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 进一步 扩大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六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 本基金 投资于 股指期 货的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 (6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9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1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调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动 性限 制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本 基金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相应 调整禁 止行为 和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 不 需经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7 ) 从事 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的规 定,并履 行信息 披露义 务。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 及债权 人 权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 、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3 、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4 、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八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及转 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 转 融通等 相关 业务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颁 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目 标、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的 前 提下, 参与 融资 融券业 务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 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务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及进行 风 险管理 。届 时基 金参与 融资融 券、 转融 通等 业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费 用 收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执行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九 、 标 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标的 指数。 本基金 标的指 数为中 证全指 金融 地产指数 。 中证全指 金融地 产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在 2011 年 7 月 11 日发布,选取中 证全指 指 数全部 样本 股中 属于 金融 地产行 业的 个股 组成 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指 数 样本。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指数 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 日, 基 点为 1000 点, 旨在 反映沪 深 两市 A 股中金 融地产 行 业类股票 的整体 表现, 为投资 人投资 金融地 产行业 提供投 资标的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指 数的 编制 、发 布或 授权, 或中 证全 指 金融地 产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等 事 项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认 为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 代表性 更强 、更 适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其中 ,若 变更标 的 指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略 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 指数 编制 单 位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事项 ) , 则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及时 公告 。 十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本 基 金为指 数型 基金 ,主 要采 用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具有 与 标的指 数、 以及 标的指 数所代表 的股票 市场相 似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十 一、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 漏,并 对本报 告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11 月1 日复 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1,608,543.92 99.07 其中:股 票 111,608,543.92 99.07 2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044,368.32 0.93 7 其他各项 资产 3,209.28 0.00 8 合计 112,656,121.52 100.00 注:上 表中 的股 票投 资项 含可 退替 代款估 值增 值, 而 下表 的 合计 项不 含可退 替代 款估 值 增值。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1 ) 报 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6,463.93 0.38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63,283.00 0.06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7,416.90 0.01 J 金融业 85,531,201.78 76.28 K 房地产业 24,581,909.03 21.92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156,202.80 0.14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13,417.40 0.01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828,649.08 0.74 合计 111,608,543.92 99.54 (2 )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沪 港通投资 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沪港通 投资的 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299,188 9,585,983.52 8.55 2 000002 万


科A 322,840 7,886,981.20 7.03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 600016 民生银行 668,057 5,965,749.01 5.32 4 601166 兴业银行 374,356 5,705,185.44 5.09 5 600036 招商银行 289,699 5,069,732.50 4.52 6 601328 交通银行 770,609 4,338,528.67 3.87 7 600000 浦发银行 244,512 3,807,051.84 3.40 8 600030 中信证券 220,900 3,585,207.00 3.20 9 600837 海通证券 227,300 3,504,966.00 3.13 10 601288 农业银行 1,070,400 3,425,280.00 3.05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根据公开市场信 息, 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 票的发 行主体 未被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或 在本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受到 公开谴 责和处 罚。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未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3,028.18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1.10 5 应 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9.2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 的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002 万


科A 7,886,981.20 7.03 重大事项 停牌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业 绩数据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一)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 ③ ②-④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长率 ① 长率标准差 ② 准收益率 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2015.3.23-201 5.12.31 -14.52% 2.52% -4.36% 2.57% -10.16% -0.05% 2016.1.1-2016 .6.30 -13.16% 1.69% -13.84% 1.71% 0.68% -0.02%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25.77% 2.24% -17.60% 2.28% -8.17% -0.04% 注: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指金融 地产指数。 ( 二)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单 位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变 动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比较 图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15 年3 月23 日 至2016 年6 月30 日)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处于 未上市 期间的 权益类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3 )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的估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估 值;








(2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换 债券收 盘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价中所含 债券应 收利息 后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按成本 估值。








5 、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证券 所处的 市 场分别估 值。








6 、 因 持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7 、 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 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估值 。





8 、 国 债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 规 今后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9 、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位 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 结算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登 记 结 算 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决定 延迟估 值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 的指数 同期增 长率达 到 1% 以上时 , 可进行收 益分配 。 在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同 期 增长率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为 收益评 价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与 基金上 市前一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发生 基金份 额折算 , 则 以基金 份额折 算日为 初始日 重新计算 ) ; 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为收 益评价日 标的指 数收盘 值与基 金上市 前一日 标的指 数收盘 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 发生基金 份额折 算,则 以基金 份额折 算日为 初始日 重新计 算) ; 2 、本 基 金 以使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 增长 率 尽可 能 贴近 标 的 指数 同期 增 长率 为 原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 特点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以 弥 补浮动 亏损 为前 提,收 益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在 符合 基金收 益 分配条 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3 、本基金的 收益分 配采取 现金分 红的方 式;


4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 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 许可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 费 10、证券账户开 户费用 和银行 账户维 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5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费 率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3 、基金的指 数 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03% 的年 费率 计 提。指 数许可 使用 费计算方 法如下 : H=E× 0.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指数许可 使用费 的收取 下限为 每季度 人民币 1 万元, 计费期 间不足 一 季度的, 以一季 度 计算。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 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于 下一 个季 度开始 后 10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 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开始 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与 申购开 始日、 赎回开 始日前 在指定 媒 介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公 告。 (七)申 购、赎 回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通 过网 站以 及 其他媒介 公告当 日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八)基 金份额 折算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后 应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公告 登载 于 指定报刊 及网站 上。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 份额折算 结果公 告登载 于指定 报刊及 网站上 。 (九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书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 (十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式。 (十一 )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0、更换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 24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5、本基金变更 标的指 数; 26、本基金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 止上市 ; 27 、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十二 ) 澄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十三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十四 )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 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媒 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 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九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 也 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收益水 平也会 随之变 化,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 受多种 因素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4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 4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5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1 )行业投 资的风 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方 向是 金融 地产 行业, 须承 受政 府政 策变 化、 行业 景气度 变化 等影 响 金融地产 行业的 因素所 带来的 行业风 险。 (2 )标的指 数回报 与股票 市场平 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 场 的平均回 报率可 能存在 偏离。 (3 ) 标的指 数波动 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 营 状况、 投资 者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4 ) 基金投 资组合 回报与 标的指 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1 ) 由于标 的指数 调整成 份股或 变更编 制方法 , 使本 基金在 相应的 组合 调整中产 生跟踪 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 2 ) 由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为 导致成份 股在标 的指数 中 的权重发 生变化 , 使本基金 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中 产生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 。 3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派发 现金红 利将导 致基金 收益率 偏离 标 的指数收 益 率, 从而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4 ) 由于成 份股停 牌、 摘牌或 流动性 差等原 因 使本基 金无法 及时调 整投 资组合或 承担冲 击 成本而产 生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 5 ) 由于基 金投资过 程中的 证券交 易成本 , 以 及基金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 存在, 使基金 投资 组合与标 的指数 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跟 踪误差 。 6 ) 在本基金 指数化 投资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能力, 例如跟 踪指 数的水平 、 技术 手 段、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 响本基 金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程度 。 7 ) 其他因 素产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最 低买入 股数的 限制, 基金投 资组 合中个别 股票的 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 冲机制 及其 他 工 具造成 的指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购 与赎回 带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数 发 布机构指 数编制 错误等,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由此产生 跟踪偏 离度与 跟踪误 差 。 (5 )标的指 数变更 的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如出 现变 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 变更 标 的指数 。基 于原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将与新的 标的指 数保持 一致, 投资 人 须承担 此项调 整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6 ) 基金份 额二级 市场交 易价格 折溢价 的风险 尽管本 基金 将通 过有 效的 套利 机制 使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的折 溢价控 制在 一定 范 围内,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 影响 ,存在 不 同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即存 在价格 折溢价 的风险 。 (7 ) 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 错误的 风险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计 算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IOPV ) ,并 由深圳证 券交易 所在交 易时间 发布 , 供投 资人 交 易、 申购 、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参考 。IOPV 与实 时的基金 份额净 值可能 存在差 异,IOPV 计算 可能出 现错误, 投资人 若 参考 IOPV 进 行投资 决 策可能导 致损失 ,需投 资人自 行承担 后果。 (8 )退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条件被 终止 上市 ,或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提 前 终止上市 ,导致 基金份 额不能 继续进 行二级 市场交 易的风 险。 (9 )投资 人 申购失 败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 能仅 允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因此, 投资 人在进 行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 别成份 股涨 停、 临时 停牌 等原 因而 无法买 入 申购所 需的 足够 的成份 股,导致 申购失 败的风 险。 (10 )投资 人赎 回失败 的风险 在投资 人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如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赎 回对 价, 可 能导致出 现赎回 失败的 情形。 另外,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规 模变 化等 因素 调整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 由此 可 能导致 投资 人按 原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可能 无 法按照 新的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全 部赎回 ,而只 能在二 级市场 卖出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 (11 )基金份额赎 回对价 的变现 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 合证 券, 在组合 证券 变现 过程 中, 由于 市场 变化、 部分 成份 股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流动性差 等因素 , 导 致投资 人变现 后的价 值与赎 回时赎 回对价的 价值 有差异 , 存在 变现风 险。 (12 )第三方机 构服务 的风险 本基金的 多项服 务委托 第三方 机构办 理,存 在以下 风险:


1 )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因多种 原因, 导 致代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受到限 制 、 暂停或终 止, 由 此影响对 投资人 申购赎 回服务 的风险 。


2)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整 结算制 度, 如对投资 人 基 金份额 、 组合 证券 及资金的 结算方 式 发生变 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 投资 人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同 样的风 险 还可能 来自 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他 代理机 构。


3 )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及其他 代理机 构可能 违约, 导致基 金或 投资人 利 益受损 的 风险。 (13 )申购赎回 清单现 金标识 设置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现金替 代标 识设 置时 ,将 充分 考虑 由此引 发的 市场 套 利等行 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造成 的利 益损 害。 但基 金管 理人不 能 保证极 端情 况下 申购赎 回清单现 金标识 设置的 完全合 理性。 6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 明 1 、投资人投 资于 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销 售代理 机 构销售 , 基金管 理人与 销售代 理机构 都不能 保证其 收益或 本金安 全。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 日起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与义 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对价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7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管理 费率 和托 管 费率之外 的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的对价 , 编制申购 赎回清 单;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对价;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3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4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5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6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7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8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19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0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1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立 日常机 构。 未来, 若本 基金 推出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联接 基金 的名 义 代表联 接基 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身 份行使 表决 权, 但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托 以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并 参与表 决。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联接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由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代 表联接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议 召开或 召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 的情 形 除外; (14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者登记 结算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 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基金 管理人 、 相关 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结 算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交 易、转 托管、 非交易 过户等 业务 的规则; (7 )标的指 数更名 或调整 指数编 制方法 ,以及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8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9 ) 按照 中证指数 有限公 司的要 求, 根据指 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约 定, 变更标的 指数许 可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使用费费 率和计 算方法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 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 召集人确 定。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 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 上 ( 含三分 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志伟 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北 京市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中国银 行总行 办公大 楼 法定代表 人 :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 提 供保险箱 服务 ;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国 际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 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买 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 代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 法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 经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主 要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即 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为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 新股、 债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在建 仓完 成后,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权证 、股 指期货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上 述投资 范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备 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 本基金 投资于 股指期 货的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内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 (6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9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1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2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本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规的规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 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 或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并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 银行账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进行。 3 、 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 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四)基 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息变 更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 的相关 资料。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五)基 金证券 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2 、 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 4 、 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规定 。 (六)投 资者申 购或赎 回时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结算通 知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本基 金因 申购 、 赎回产生 的现金 替代和 现金差 额的结 算。 (七)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备。 (八)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 人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有 价凭证 不承担 责任。 (九)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凭证。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在 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提 交给 基 金 托管 人。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 财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 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方 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基金 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 位内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当计 价错误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并及 时进 行 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 由于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部 分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额 的比例 对返还 金额进 行分配 。 7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减轻 或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8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 且 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关情 况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和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件 往来均 以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提供 对于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职 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 费给予 补偿。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 决。 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以协 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并按 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变 更后的 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二)托 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应 当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 进 行清算。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主 要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代 理机构 、 申购 赎 回代理券 商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主 要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的 会员单 位或 通过 其提 供的 自助 、电 话、网 上服 务手 段 查询交易 记录。 二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可 订制 电子 邮件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 基金季 报解 读及 相关 基金 资讯信 息等 ;如 预留 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 短信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值 播报 、重 大市 场变 化点评 等。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通 过我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心 和网站 帐户自 动查询 系统) 或 到销售 网点办 理资 料变更。 三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四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 020-83936999 ,该电话 可转人 工 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无。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 集的 文 件 (二) 《 广发中 证 全 指金 融地 产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 三)《 广发中证 全 指金 融地 产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