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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现金宝A(003506)

德邦现金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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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德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一 月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德邦 现金宝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募集申请已于2016 年6月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基 金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目


录 .....................................................................................................................................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 4 第二部 分 释


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9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 45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上市 交易 ................................................................................. 46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6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7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7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7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8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82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提 示 ........................................................................................................... 8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95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11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24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 事项 ......................................................................................... 126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7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8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


言 《德邦 现金宝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 、 《关 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 《德邦 现金宝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 现金宝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德 邦 现金宝 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德邦 现 金宝 交 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德邦 现 金宝 交易 型 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德 邦 现金 宝 交易 型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德邦 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5、 场内: 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分别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场外: 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7、 销售机构: 指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 ,通过 场外进 行基金 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 A 类、B 类基金份额,即指“场外份 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1、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 过场内进行 认购、申购 、赎回和交易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 E 类基金份 额,即指“场内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46、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7、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8、现 金替代: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资者的 E 类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行为 53、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5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 票 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7、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9、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0、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 率 6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5、 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 E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 记投资者场内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6、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 基金份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 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67、A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 68、B 类基金份额: 指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 69、E 类基金份 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内基金份额 7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 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总裁高级助理, 复星财富 管理集团总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 曾先后于南京大学、 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 对于证券经纪、 投资银行、 固定收益、 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 的管理经验,同时在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对冲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陈春林先 生, 董事, 硕 士,国籍 中国 。现任 复 星财富管 理集团CFO 。 历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科科长,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上海金岳投 资发展有 限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 监,易 居中国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财务总监, 上海复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FO。 董振东先生, 董事 ,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 部长。 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 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部副总监, 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骆敏华女士, 董事 , 学士 , 国籍中国。 审计师 ,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浙 江省国 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 易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历 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 地区业务发展总监 ,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金元比 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 国籍中国。 高 级律师 ,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 执行合伙 人。中 华全国 律师协会 党组成 员、副 会长,金 融证券 业务委 员会主任, 第七届上 海市律 师协会 会长。中 国证监 会第六 届股票发 行审核 委员会 专职委员、 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上海国际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 复旦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华东政法 大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 肖斌卿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 国籍中 国。南 京大学管 理科学 与工程 博士,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 王志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高 级经济师, 历任广东省第十届 政协委员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广东发展银行 信托投资部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 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 科科长等职务。 曾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政府决 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 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李力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 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法务总监。 历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 律师。 陈亮先生, 监事 , 国籍中国。 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 专员。 曾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 (金融与产业) 部助理专 员,信中利资本集团投资部投资经理。 王刚先生 , 职工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经理 , 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职工董事、 子公 司监事。 栾家斌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国籍中国。 现 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副总监,曾任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 3、 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 ,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 副总经理 兼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 硕士。 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 15 年以上 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李定荣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4、 拟任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硕士,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从业 9 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信用评估部研究员, 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 年11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 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 ,副总 经理 兼 投资研究 部总经 理。 ( 简历请参 见上述 高级管 理人员 介绍)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雷鸣先生, 硕士, 毕业 于上海财经大学 EMBA, 从业21 年。 历任上海 瑞盈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宏观分析师、 德邦证券首席策略师、 上海国联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 华龙证券分析师、 上 海证联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 上海新兰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2013 年 1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 资研究部首席策略师。 黎莹女士, 硕士, 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 从业 6 年。 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 年 4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 理,目前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 , 硕 士,毕 业 于上海财 经大 学数量 经 济学专业 ,从 业 4 年。2011 年 11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纯债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 德邦纯债 9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许文波先生,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从业 15 年。曾 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投资主 办助理、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研究员;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分析师。 2015 年 7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 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目前 担任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 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韩庭博 先生, 硕士, 毕业于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专业 , 从业9 年。 曾任首 都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 东方汇理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 资金部交易员。2015 年 9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 前担任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 18 个 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纯债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德焕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理。 张翔先生,硕士,毕业于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风险分析专业 , 从业 9 年。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理财经理、 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派杰亚 洲 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部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 上海汇富融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2014 年 10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目前 担任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德邦多元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 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 事后的 风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 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决策层面: 由股东会、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由监事会、 督 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 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 降低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及 时 效 ; D.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 主要包 括投资 管理业务 控制、 运营管 理业务控 制、销 售业务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 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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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 证券 前身为 国 泰证券和 君安 证券,1999 年8月18 日两 公司 合 并新设 为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截至2015 年6 月30日,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资本为 76.25 亿元 人 民币 , 直 接设有5 家境内 子公司 和1家境 外子公 司,并 在全国设 有30 家分公司和195 家 证 券 营 业 部 , 是 国 内 最 早 开 展 各 类 创 新 业 务 的 券 商 之 一 。 2008-2015年,公 司连 续 八年在 中国 证监会 证 券公司分 类评 价中被 评 为A类AA 级, 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杨德红先生, 中国国籍, 汉族, 1966年10 月出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现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 总裁。1989 年7 月起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银行 二部经 理、投 资银行总 部总经 理,2000 年7月 起兼任 上海上 投国际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总 经理;2002年9月 起历任 国际 集团资产 经营公 司总经 理、国际集 团办公室 、董事 会办公 室、信息 中心主 任,2004 年2月 起兼任 上海国 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2005 年7月 起任国 际集团 总裁助理 、国际 集团资 产经营公司 总经理;2006年3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2008年4月任国际集团副总裁、 党 委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委员,2009 年8 月 起 兼 任 上 海 爱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2014 年2 月起任国际集团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 2014年9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副书记; 2014 年11月起 任国泰 君安总 裁、党委 副书记 ;2015 年1月起 任国泰 君安党 委书记、总 裁。2015 年5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蒋忆明先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居留权,1963年11月出生, 经济学硕士, 会 计师,现 任国泰 君安副 总裁、财 务总监 。1990 年7月参 加工作 ,任深 圳宇康太阳 能有限公 司财务 部经理 ;1993年5 月起历 任君 安财务顾 问公司 财务部 副经理、经 理,君安 证券经 纪业务 部副总经 理,资 金计划 部副总经 理、总 经理, 财务总监; 1999 年8 月 起任国 泰君 安深圳分 公司副 总经理 ;2000年10 月起任 国泰 君安总会计 师;2004 年3月起 任国 泰君安财 务总监 ;2013 年11月22 日起任 国泰君 安副总裁、 财务总监。 陈忠义先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 经济学学士, 中 级经济师,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年参加工作, 曾任职于君 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 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营运管理 总部总经 理等职 。 “ 全国金融 五一劳 动奖章 ” 、 “金 融服务 能手”称 号获得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带领团队设计的 “ 直通式证券 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 , 被评为上海市2011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 2014 年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 总部设 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 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 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律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 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 经济、 法律、 计算机等各 领域,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三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 证券 于2013年4月3日 取得私 募基 金综 合托管业 务资格 ,于2014 年5 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 供托管服务。 国泰君安证券坚守 “诚信专业、 质量为本” 的服务宗旨, 通过组建 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 搭建安全高效 的业务系统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 赖的托管服务。 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广泛开展了公募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 基金专户、 券商 资管计划、 私募基金等 基金托管业务, 与华夏 、 天弘、 富 国、 银华、 鹏华、 华安 、 西部利得、 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 托管合作关系,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 章及公 司内相 关管理规 定,加 强内部 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 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 理部、 合规部 、法律部 、稽核 审计部 , 以及计 划财务 部、信 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 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 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 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 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 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 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 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 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 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 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三)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管理办 法》等 法律法 规,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 《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 等, 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 到业务管理制度化, 技术系统完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 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 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 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 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配备专门的稽核 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 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 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的核算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二)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证券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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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和其 他网上 直销平台 办理本 基金的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中国成 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张涵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 :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10)中州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133-1 科技创业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 117 号文化宫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章国政 客服电话:400-653-5377 联系人:王妍 电话:0535-6692337 传真:0535-6692275 网址:www.zzfco.com 11)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231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 许曼华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 021-20315117 传真: 021-20315137 网址: www.zts.com.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陶涛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33-7933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联系人:毛林


电话:18916295537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号码:021-20835879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2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 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网址:http://8.jrj.com.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网址:www.ehowbuy.com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网址:www.qianjing.com 2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2010 网址:www.lufunds.com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2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2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鞠言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9)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 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网址:www.gw.com.cn 3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李孟军 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3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传真:010-58845306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18205712248 网址:www.fund123.cn 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网址:www.fundzone.cn


3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网址:www.snjijin.com


3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网址:www.jimufund.com 3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7) 中经北证( 北京)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38) 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鲁班路 166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磊 客服电话: 400-628-1176 联系人: 刘蕾 电话:15618301166 传真:021-6302-7025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3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5979 网址: www.xincai.com 4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50710161 41)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联系人: 黄翠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8 网址: www.dianyingfund.com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4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服电话: 95118 联系人: 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3、场内 销售机构 场内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增加或调 整本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1、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吴培金 2、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葛明


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德邦 现金宝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6 月 12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126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 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 认购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各场外销售 机构公开发售 。 场内认购 E 类基金份额 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 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内销售机构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 场内销售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折 算,面值为1.00 元。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 相关公告。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 (此处, 特指发 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六、 认购开户 1、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和B类份额 时,需具有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2、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 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 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已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 户手续: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4、 尚无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需在认购前 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立上海证券 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开户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咨 询有关规定。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 开户手续。 七、 场外基金认购 1、场外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100,050.00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场外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均为人 民币0.01元, 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5,000,000 元,追加认购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如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场外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场内基金认购 1、 网上现金认购 (1 )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 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 认购 以基金份额申请 ,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 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金额=1.00 ×1,000=1,000元 即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1,000份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 认购 金额为1,000.00 元。 (2 )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 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 认购, 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3 ) 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场内 销售机构的 规定, 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购手续 。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 投资者可以在 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 ) 清算交收:T日通过场内销售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场内 销售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 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 。 (5 )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 机构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2、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者基 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 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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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分 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 B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 A 类和 B 类为场外基金 份额, E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 。三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基 金代码。基金管理 人分 别公布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 E 类基金 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 E 类基 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 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A 类、B 类基金 份额的自动升降级规则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 额(目前设定为 5,000,000 份)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 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 件后,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为其 办理升降级业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根据《业务规则》 ,如果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 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从 T +1 日起,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 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制定。 E 类基金份额不 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三)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折 算 与 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E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E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 折算由 基金管 理人办理 ,并由 登记机 构进行基 金份额 的变更 登记。 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 基金份额 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 A 类和 B 类基金份 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E 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 算后的面值为 100.00 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 和表决、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 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E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折算前 E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 E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00 元 。 E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修订稿) 》 ,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E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 》等有关规定。 3、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4、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 上海证券 交易 所终止 基 金上市的 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5、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及上海 证券交 易所对基 金上市 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 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 面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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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 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 和赎 回:通 过 基金管理 人直 销机构 和 基金管理 人委托 的其 它 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场内申购 和赎 回:通 过 场内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申购、赎 回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场内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 售机 构名单 将 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 资人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销售 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根据 《业务规则》 , 对上述业务内 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本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 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每个开放式基 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 份。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单个 投资人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详见相关公告的规定;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数量限 制或赎回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 在 满足相 关流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下 ,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 的部分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五)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份 额 采用“ 金额申购 ”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 =1,000.00 份 (六)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50,000.0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 ×1.00=5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 场内申购与赎回 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人民 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提交后不得撤销; 5、 本基 金场内 份额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者收益账户。 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者; 若累计收益 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 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 询收益账户明细;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场内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整数倍 。 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具体详见 相关公 告的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每日运 作情况 ,可对 基金场内 每日总 申购份 额和赎 回份额进行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要求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证 券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价 ,通过 每日计 算收益并 分配的 方式, 使本基 金 E 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2、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 但在 满足相 关流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下 ,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 的部分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或场内份额赎回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3、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人申购基 金份额 时 应交 付的现金 替代及 其他对 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六)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 申购 限额、赎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 赎回, “申赎现金” 的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 每一 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 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 申赎现 金。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申赎现金。一 般情况下现金差额为 0。 4、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举 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XXXX-XX-XX 基金名 称: 德邦现 金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德邦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 基 金代 码: XX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0.00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 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 元)


× × ×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申购上 限 无 赎回上 限 无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否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 1 申购赎 回的 允许 情况 : 申购赎 回皆 允许 成分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SSXJ 申赎现 金 1 必须


1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五、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 或场内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场内销售 机构、 登记机 构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 场内申 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8、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9、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5% 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至 6 、8、9、11 、12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 述第 10 项拒绝申购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 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 或场内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场内销售 机构 、 登记机 构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 场内赎 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 9、 当日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1 至 8 项、10、11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第 9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 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 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 、基金的转托管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四 、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 可以依 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开展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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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市 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的基础上, 科 学预计未来利率走势, 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 进行积 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 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趋 势、 国家货币政策导向和短期资金供求情况的深入 分析,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 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 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 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 预 期。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 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 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 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 前提下, 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通过实时追踪基金资产的现金库存、 资产变 现能力等因素, 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 将各类属资产的到期 日进 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 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组合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个券选择、 信用产品交易策略 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7、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动性等 因素差异化影响而出 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 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 率。 如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 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 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 。 8、回购策略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 债券市场走势。 (3 )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2、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 公司使用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两个 渠道: 公司研究发展部内部分析师提出的研究报告;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和宏观分析研究报告。 公司对基金投资品种的研究注重发挥团队互动 作用。对进入核心 债券库 证券的选择采取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2 )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 的决策 过程体 现集体决 策、组 合投资 的原则, 防止个 人独断 专行、 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 :


① 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 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② 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 预测的分析报告。 ③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④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将投资 计划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 投资 计划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 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 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 修改、 表决, 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 案,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 研究发展部在投资计划议案形成过程中, 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团 队合作精神, 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 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 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 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 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3)投资执行 ① 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 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 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 风格具体确定, 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 调整。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 执行。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基 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投资总监审批后, 由基金 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 由基 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 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 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 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 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运作保障部。 (4 )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 相 关 的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分级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 如果需要, 则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选 取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利 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2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 (5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 (6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7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 (9 ) 本基金投资的 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AA+;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13)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5 )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人民银 行 禁止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的 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包括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银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银行 通知存款 、 债券、 逆回 购、 中央银 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 以及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 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 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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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 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 并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 或每 百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 或 每百份 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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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分配收益: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 金场外 份额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 再 次分配 ,直到 分完为止 ) ;投 资者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基 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 金场内 份额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者收益账户, 投资者收益账户 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 投 资者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 进行再 次分配 ,直到分 完为止 ) ;投 资者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其对应比例 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者;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 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者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 投资者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者结清;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7、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买入 当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销售 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 份 或每百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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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6%÷ 当年天数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 等活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 为 0.01%;本 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 一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 年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 类基 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某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并 由登记机构 支付或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 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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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和 E 类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前 , 基金 管 理 人将 至 少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额。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2 )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 额。


7 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 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或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E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25% 、 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0% 、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以及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9、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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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八 部 分 风 险提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利率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 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 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 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 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货币 市场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货币市 场利率 波动的 系统性 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 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 投资 人购买 本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存放在 银行或 存款类 金融机 构,基金 每日分 配的收 益将根据 市场状 况上下 波动,在 极端情 况下可 能为负值, 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3、 场内申购赎回风险 (1 )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 赎回或对单一 账户的累计申购/ 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 人的申购或赎 回 申 请 可 能 确 认 失 败 。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如 若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当 日申购 赎回清 单内容出 现差错 ,可能 影响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 )基 金管理 人可能 调整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由此 可能导 致投资 人按原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全部赎回。 4、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 溢价控制 在一定 范围内 ,但基金 份额在 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价格 受诸多 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 )作 为货币 基金, 大多数情 况下, 每日收 益为正, 但在极 端情况 下,当 基金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 基金当日出现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负收益。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由于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 )本 基金场 内基金 份额的每 日收益 分配计 入投资人 收益账 户,投 资人卖 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方 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 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 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6、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 言, 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投资 人的投资收益。 (1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部 分券商 在二级 市场交易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将 豁免征收交易佣金。 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 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 )在 其他条 件不变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二 级市场流 动性可 能影响 本基金 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 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时, 本基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 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 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 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 当本基金出现溢价交易时, 买入本基金 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 当买 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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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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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5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 务;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由于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的初始 面值为 1.00 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00 元,因 此在本部分中, 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 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除 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益无实质 性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增加、取消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 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每基金类别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对应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 仲裁 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 时间: 2012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张谦


联系电话:021-3867729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100%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3)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 5)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7)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 工 具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AA+;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以存款协议约定为准) , 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金禁投池清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清单生效前基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 (每半年) 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的,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债券 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5、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申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募集金额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 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商业 银行开 立基金的 银行存 款账户 ,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 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申请开 通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企 业网上 银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 用企业 网上银行 (简称 “网银 ” )办理 托管资 产的资 金结算汇划 业务。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5、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以及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 资金经 验资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 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议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 以 上 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 加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同 传真件 ,未经 双方协商 或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每 万份或 每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予以公布。 (二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 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 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 法》 、 《 销售办法 》 、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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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4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 善的电 脑系统 及通讯系 统,准 确、及 时地为基 金投资 者办理 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 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 服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寄送 基金管 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 寄送达做 出任何 承 诺和 保证,也 不对邮 寄过程 中所出现 的遗漏 、泄露 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 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 电话留言: 非人工服 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 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 直销 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 直销业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 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 直销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 售机 构 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 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基金信息、 产品 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 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 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 的建议或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 分类管理, 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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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6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它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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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7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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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8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 现金宝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德邦现金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德邦现金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 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 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