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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恒泰纯债债券(003705)

工银恒泰纯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I 工 银 瑞信 恒 泰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II 重要提示 1、工 银瑞 信 恒 泰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募 集已 获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6 年 10 月 25 日 证监 许可 【2016】2422 号文 注册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 证监会 ” ) 对 本基 金的 注册 并不代 表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的 风险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或 者保 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2、本 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3、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 和 注册 登记机 构 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公司 ” 或 “工 银瑞 信” ),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 4、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 5、 本基 金 将 自2016 年11 月10 日 至2016 年 11 月11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 构 公开 发售 。基 金募 集期 如需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及时公 告, 并且 募集 期 最 长不超 过自 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三 个月 。 6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渠 道 为 本 基 金 的 直销中心。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办 理认 购等 业务 。 7、 投资 者欲 购买 本基 金 , 需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开 立 基金账 户的 手续 。投 资者 的开户 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8、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一个 投资 者只 能开 设和 使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9、投 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 募 集期 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利息 和 具体 份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10、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认 购费 按单 次认购 金额 分别 计算 。 通 过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含 认购费 ) 为10 元人 民币 , 追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 ( 含认 购费 ) 为 10 元人 民币 。 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 直 销中 心 认 购, 单个 基金账 户的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100 万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已在 直销 中 心 有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上述 认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单笔 认购/追 加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 11、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12、销 售机 构( 包括 本公 司 的直 销中 心 、 本公 司 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对 申请 的受理 并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III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功 确认 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记 为准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第二 个 工作 日起 到 原认购 网点 打印 认购 成交 确认凭 证或 查询 认购 成交 确认信 息。 13、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 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 在2016 年11 月 7 日《 上海证 券报 》上 的《 工银 瑞信 恒 泰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 将发布 在本 公 司 网站 (www.icbccs.com.cn ) , 投资 者亦 可通 过本 公 司 网站 下载 有关 申请 表格 和了解 基金 募集相 关事 宜。 14、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司所列 的销售 机 构外 ,如 增加 或 减少 销售 机构 ,本 公司将 及 时公告 。 15、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11-9999 咨询 认购 事宜 。 16、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方的 投资 者, 可拨 打本 公司的 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11-9999 咨询认购 事 宜。 17、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18、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 来的个 别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次 级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资 产支 持 证券、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债 券回 购,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也不 投资 国债期 货品 种, 可转 债仅 投资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现 金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 市 场风 险 、 利 率风险 、 信 用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操 作风 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与投 资组 合管 理直 接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 风险 、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可 以使 用数量 化指 标加 以度 量及 控制, 而操 作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IV 风险可 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加 以管 理。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债券受 宏观 经济 周期 及通 胀率等 影响 较大 , 因 而本 基金受 商业 周 期景气 循环 风险 较大 。本 基金除 承担 由于 市场 利率 波动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外还 要承担 如企 业 债、公 司债 等信 用品 种的 发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 成的 信用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低风 险基 金产 品,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票 型及 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因 素判 断本基 金是 否 和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的 其他 机构 申购 和赎 回基金 ,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详 见本 公告 以及 其它 相关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初 始 发售面值 为 人民 币1.00 元 。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 本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 投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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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发售公告 V 目


录 一、本 次募 集的 基本 情况 ....................................................... 1 二、发 售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4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4 四、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7 五、清 算与 交割 ............................................................... 9 六 、本 次募 集当 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9 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 一 、 本 次 募 集 的基 本 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工银瑞 信 恒 泰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工银 恒泰 纯债 债券 基金代 码:003705 (二) 基金 类型 和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六) 销售 机构 1、直 销中 心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公司网 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2、在 募集 期内 增加 或减 少 销售机 构将 另行 公告 。 (七) 基金 募集 期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 本基 金 自2016 年 11 月10 日至 2016 年11 月 11 日面向 投资 者发 售。 基金 募集期 如 需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 时公告 ,并 且募 集期 最长 不超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三 个 月 。 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 2、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决 定 终止 基金发 售 , 具备下 列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基 金验资 和备 案手 续: (1)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3、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决定 终止 基金发 售 的,具 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4、基 金募 集失 败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活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5、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 金募集 期的 安排 可以 适当 调整。 (八) 认购 方式 与费 率 1、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为1.00 元人 民币 。 2、认 购费 率 基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M)<100 万 0.4% 100 万≤M <300 万 0.3% 3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3、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 则折算 为 基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 当 认购费 用为 比例 费率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1: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 为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4%)=9,960.1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60.16=39.84 元 认购份 额= (9,960.16+5 )/1.00 =9,965.1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9,965.16 份 基 金份额 。 例 2: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2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费 用=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000,000-1,000 =4,999,000 元 认购份 额= (4,999,000 +250 )/1.00 =4,999,250.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得 的 利息, 可得 到4,999,250.00 份 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1、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 2、认 购的 限额 投 资 者 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电 子 自 助 交 易系 统 认 购,每 笔 最 低 金 额( 含 认 购费) 为 10 元人民 币,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 ( 含认 购费 ) 为 10 元人 民币 。 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 直 销中 心 认购 ,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100 万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 追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 为10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申购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 上述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 笔认 购/ 追加 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 认购费 ) 。 3、 募集 期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 认购 费率 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但已受 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4、当 日的 认购 申请 在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5、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基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三、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在 工 银瑞 信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 认购 金额 起点 为10 元人 民币 ( 含 认购费 ) 。 如 果认 购金 额在100 万 元人 民币 ( 含100 万 元, 含 认购 费) 以 上, 还 可以选 择 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 (二) 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至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定节 日不 营业 ) 。 2、开 立基 金账 户( 或账 户 注册)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有效 身份 证件 : 身份证 、中 国护 照和 港澳 通行证 、台 胞证 、外 国人 永久居 留证 等 及 复印 件; 除上述 明 确列举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以 外,投 资者 提交 其它 证件 的,由 登记 机构 根据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5 规最后 认定 其是 否有 效; (2) 同名 的银 行存 折或 银 行卡及 加上 个人 签名 的复 印件; (3)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类 业务 申请 书》 ; (4) 填妥 的《 个人 客户 风 险承受 能力 测试 问卷 》 ; (5) 填妥 的《 传真 交易 协 议书》 。 注意事 项 : 针 对持 港澳 通 行证 、 台 胞证 的投 资者 , 应 同时提 供港 、 澳 、 台 居民 身 份证、 公安机 关 出 具的 临时 住宿 登记证 明表 以及 其在 中国 境内连 续居 住满 一年 的证 明。 3、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交易类 业务 申请 书》 ; (2) 本人 身份 证件 ;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联原 件及 复印件 ; (4)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尚未开 户的 投资 者可 同时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投 资者可 在办 理认 购申 请日 (T 日) 后的 第2 个 工作 日 (T +2 日, 下同 ) 起在 直销 中心 打印认 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认 购的 最终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4、缴 款方 式 通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个人 投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 投 资者 所填 写的 票据 在汇款 用途 中必 须注 明基 金账号 及购 买的 基金 名称 和基金 代 码,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 本 公司直 销账 户, 并确 保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间 当 日17: 00 前到 账。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个人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 出认购 申请 当日17 :00 前 未到账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资金在 申请当 日未 到账 不延 期, 则该笔 申请 作废 ;如 果投 资者申 请时 选择 延期 ,则 当日提 交的 申 请在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有效 ,申请 受理 日期 以资 金到 账日为 准。 (3 ) 至 认购 期结 束 , 以 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 指定 资金结 算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6 账户: ① 个 人投 资者 向指 定账 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开户 手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 个 人投 资者 向指 定账 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③ 个 人投 资者 向指 定账 户 划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其 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 况。 (三) 通过 工银 瑞信 电子 自助交 易系 统办 理个 人投 资者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全天24 小 时均可 进行 认购 ,但 工作 日16:00 之后以 及法 定节 假日 的 认购申 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2、开 立基 金账 户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交 易开 立基 金账 户, 开户时 投资 者需 接受 本公 司认可 的 身份验 证方 式。 3、认 购流 程 (1) 投 资者 通过 电子 自助 交易开 立账 户当 日, 使用 开户证 件号 码登 录即 可进 行基金 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 (2)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相 关流 程 请 参加 本公 司关于 网 上交易 和汇 款交 易的 相关 公告。 (3) 认购 申请 在工 作日16 :00 之后 不得 撤销 。 4、缴 款方 式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 交易 认购的 个人 投资 者需 准备 足额的 认购 资金 存入 其在 本公司 电 子自助 交易 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户 ,在 线支 付在 提交 认购申 请时 通过 实时 支付 的方式 缴款 。 汇款交 易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后,投 资者 需通 过转 账汇 款的方 式缴 款。 本公 司汇 款交易 指定 收 款账户 信息 如下 : 账户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城支 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0200080719027307486 大额支 付协 议号 :102100008075 (四) 投资 者提 示 请有意 认购 本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尽早 向直 销中 心索 取开户 和认 购申 请表 。个 人投资 者 也可从 本公 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下 载有 关直 销业务 表格 ,但 必须 在办 理业务 时保 证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7 提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四、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1、一 个机 构投 资者 在本 公 司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2、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需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 3、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中心 开户 的机 构投 资者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为 投资 基金 的结 算账 户,今 后 投资者 赎回 、分 红及 无效 认(申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 户进行 。在 销 售网点 认购 的机 构投 资者 应指定 相应 的销 售银 行结 算账户 或在 券商 处开 立的 资金账 户作 为 投资基 金的 结算 账户 。 (二) 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至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定节 日不 营业 ) 。 2、开 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 企 业营 业执 照正 本或 副本原 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原 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印 件) ; (2) 银行 的开 户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3)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 人章的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4) 法定 代表 人、 经办 人 有效身 份证 件及 复印 件; (5) 预留 印鉴 卡一 式三 份 (公章 、法 定代 表人 章各 一枚) ; (6)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类 业务 申请 书》 ; (7) 填妥 的《 传真 交易 协 议书》 。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准 确, 否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 自己承 担。 3、提 出认 购申 请 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交易类 业务 申请 书》 ; (2)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及复印 件;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联原 件及 复印件 ; (4)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投资 者可 自 T +2 日 起在 直销 机构 打印 认购业 务确 认书 。但 此次 确认是 对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认购 的最 终 结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机 构电子 自助 交易 认购 应开 通机构 网上 交易 功能 ,填 写并提 交 以下材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 户类 业务 申请 书( 机构 ) 》 ; (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 机构 版)服 务协 议》 。 机构投 资者 成功 开通 网上 交易功 能后 可直 接登 录本 公司机 构电 子自 助交 易提 交认购 申 请。 电子 自助 交易 在基 金 份额发 售日 全 天24 小时 均可进 行认 购 , 但 工作 日 16 :00 之 后以 及法定 节假 日的 认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 认购申 请。 电子 自助 交易 的认购 申请 在 工作 日16 :00 之后 不得 撤销。 4、缴 款方 式 通过直 销中 心认 购及 电子 自助交 易的 机构 投资 者, 需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 式缴 款,具 体 方式如 下: (1 ) 机 构投 资者 所填 写的 票据在 汇款 用途 中必 须注 明 基金 账号 及购 买的 基金 名称和 基 金代码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本 公司 直销 账户 ,并 确保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申请 当日 17:00 前 到账。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机构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 出认购 申请 当日17 :00 前 未到账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资金在 申请当 日未 到账 不延 期, 则该笔 申请 作废 ;如 果投 资者申 请时 选择 延期 ,则 当日提 交的 申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请在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有效 ,申请 受理 日期 以资 金到 账日为 准。 (3 ) 至 认购 期结 束 , 以 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 款项将 退往 机构 投资 者的 指定资 金 结算账 户: ① 机 构投 资者 向指 定账 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开户 手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 机 构投 资者 向指 定账 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③ 机 构投 资者 向指 定账 户 划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其 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 况。 (三) 投资 者提 示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机 构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本 公 司 网 站 www.icbccs.com.cn 下载 直销业 务申 请表 格, 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料 与下 载 文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 一致 。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投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形成 的利 息归 投资者 所有 ,如 基金 合同 生效, 则折 算 为基金 份额 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体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2、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登 记 机构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完 成。 六 、 本 次 募 集 当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5 号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碧艳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 销售 机构 1、直 销中 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和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 要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四) 基金 登记 机构 工银瑞信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1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五)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 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徐 莘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李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朱宏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朱 宏宇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十一 月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