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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健康(000761)

国富健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克林国 海健康 优质生活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 国海 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13]1648 号文 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 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申 请的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据 所持 有份额 享受基 金的收 益 , 但 同时 也要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 括 : 因 整体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 混合基金 、 债券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 ,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债 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 已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9 月2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13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3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健 康 优质 生 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 第二 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 指 《 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兰克林国海 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 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 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 件 、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 决议 、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修改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 13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 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 26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 申购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4 、 元 : 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1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西南宁 市西乡 塘区 总部路 1 号 中国 - 东 盟科 技企业 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显玲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50 年


联系人 : 施颖楠 联系电话 :021-3855 5555 股 权 结 构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有 51% 股权 , 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 股权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 一 ) 董事会成员 董 事 长 麦 敬 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 在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之 前 , 麦敬 恩 先 生 是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资 深 律 师 。 麦 敬 恩 先 生 于 1986 年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 担 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 巴 哈 马 ) 执 行 副 总 裁 。 曾 任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 行 副 总 裁 和 多个 富 兰 克林邓 普 顿 公 司董 事 , 包括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 卢 森 堡 )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 新 加 坡 )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 爱尔兰 ) 。 现任 富兰克 林邓 普顿投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9 资 集 团 高 级 战 略 顾 问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代 表 、 董 事 长 , 国 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 。 副 董 事 长 吴 显 玲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金 融 管 理 处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证 券 交 易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全 面 工 作 ) , 广 西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表 人 、 总 经 理 , 广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董 事 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兼 总 经理 ,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代 为 履 行 总 经 理 职责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投 资 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董 事 何 春 梅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工 程 硕 士 。 历 任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办 公 厅 第 五 秘 书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 开 发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融 资 部 副 经 理 、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总 经 理 , 广 西 投 资 集 团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党 组 成 员 、 机 关 党 委 书 记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广 西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国 海 良 时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创 新 资 本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董 事 阮 博 文 (William Y. Yun )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CFA 。 阮 先 生 担 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 管 理 人 员 , 亦 是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成员 。 他也是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董事 会成员 , 于 1992 年加入 Fiduciary Trust 担任 基金经理 8 年 , 之后成为执行副总 裁 , 负责 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权益类部门 , 并在 2000 年至 2005 年期间担任 Fiduciary Trust 的总裁 。 他于 2002 年又担任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 裁 , 负 责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全 球 业 务 发 展 团 队 的机 构 业 务 , 其 职 责 还 包 括 负 责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养 老 金 固 定 收 益 计 划 和 投 资 固 定 缴 款 业 务 , 以 及 负 责 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投资顾问和 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 户管理 。 在 2008 年 , 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 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 。 现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执 行 副 总 裁 , 并 负 责特 定 和 另 类 投 资 团 队 , 同 时 兼 任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国 海 富 兰 克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胡 德 忠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广 西 区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处 科 员 , 广 西 证 券 公 司 国 债 交 易 部 办 事 员 , 广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深 南 中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出 市 代 表 、 清 算 部 经 理 、 交易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广西 证券 (2011 年 10 月 增资扩 股 并更 名为 国海 证券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经 纪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国 海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经 纪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凯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经 纪 业 务 事 业 总 部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裁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国 海 创 新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常 务 副 总 裁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 。 董 事 燕 文 波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职 员 、 资 产 管 理 部 职 员 , 上 海 浦 东科 创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联 合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机 构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总 裁 助 理 ( 并 先 后 兼 任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任 和 资 产 管 理 部 、 资 本 市 场 部 、 北 京 管理 总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 副 总 裁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兼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董 事 张 伟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澳 纽 银 行 集 团 ( 悉 尼 ) 企 业 银 行 主 任 ,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银 行 家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英 国 ) 联 席 董 事 , 德 意 志 信 托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德 意 志 银 行 ( 香 港 ) 副 总 裁 。2000 年 7 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 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 、 香港 区 销 售 及 市 场 业 务 拓 展 主 管 、 香 港 区 总 监 。 现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 亚 洲 )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独 立 董 事 张 忠 国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广 西 柳 州 地 区 财 政 局 副 局 长 , 广 西 鹿 寨 县 人 民 政府 副 县 长 , 柳 州 地 区 行 署 副 秘 书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 长 、 财 办 主 任 , 广 西 财 政 厅 预 算 处 处 长 , 广 西财 政 厅 总 会 计 师 、 副 厅 长 ( 享 受 正厅级待遇 ), 现已退休 。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 ,MBA 商学硕士 。 历任 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长 及 第 一 大 股 东 ( 后 与 元 大 京 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 ,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 汉 茂 风 险投 资 公司 董 事 , 越 南 国 家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董 事 , 邓 普 顿 新 兴 市 场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邓 普 顿 开 发 中 国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 卢 森 堡 ) 董 事 , 台 股 指 数 基 金 公 司 ( 英 国 ) 董 事 , 菲 律 宾 信 安 银 行 董 事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国 际 基 金 董 事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兴 亚 置 业 集 团 ( 中 国 ) 董 事 长 , 亚 洲 环 球 证 券 公 司 ( 香港 ) 董 事 长 , 菲 律 宾 信 安 银 行 独 立董事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独 立 董 事 徐 同 女 士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上 海 普 陀 区 政 协 委 员 。 历 任 深 圳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交 易 部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上 证 总 经 理 , 国 泰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华 远 集 团 总 经 济 师 , 国 都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济 师 。 现 任 三 亚 财 经 论 坛 发 展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 ,MBA 商学硕士 。 历任 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 , 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 事总经理 , 博 信 资 本 业 务 合 伙 人 。 现 任 得 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 及 副 总 经 理 , 联 新 国 际 医 疗 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管 理 层 董 事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公 司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 , 申 万巴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申万 菱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经 理 , 国海 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高 级顾问 、 资产管 理部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分 析 部 总 经 理 , 国 富 中 国 收 益 混 合 基 金 、 国 富 潜 力 组 合 混 合 基 金 和 国 富 研 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 管理层董事 。 ( 二 ) 监事会成员 监 事 会 主 席 余 天 丽 女 士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富 达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投 资服务代表 ,Asiabondportal.com 营销 助理 , 富达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亚洲区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 项 目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 新 加 坡 ) 有 限公 司 亚 洲 区 战 略 及 产 品 发 展 部 副 董 事 , 瑞 士 信 贷 资 产 管 理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亚 洲 区 产 品 发 展 部 总 监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专 户 投 资 部 产 品 负 责 人 。 现 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 亚 洲 区 产 品 策 略 部 董 事 , 国 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监 事 谭 志 华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宁 分 行 科 员 、 科 长 , 国 海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稽 核 部 职 员 、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理 、 稽 核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兼 战 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兼 战 略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创 新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职 工 监 事 张 志 强 先 生 ,CFA ,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 罗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数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美 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 件 工 程 师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高 级 研 究 员 , 友 邦 华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首 席 数 量 分 析 师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 业 务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指 数 投资总监 、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 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 和国富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 职工监事 。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 香港大学 MBA 。 历任 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 , 浙江 证 券 分 析 员 , 上 海 交 大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国 富 弹 性 市 值 混 合 基 金 和 国 富 潜 力 组 合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国 富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QDII 投资总监 , 国富中小 盘股票基金 、 国富 焦点驱动混合基金 、 国富弹性 市值 混合基金 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职工监事 。 ( 三 ) 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 经 理 吴 显 玲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金 融 管 理 处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 证券 交 易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全 面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3 工 作 ) , 广 西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人 、 总 经 理 , 广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董 事 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代 为 履 行 总 经 理 职责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投 资 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司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 申万 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现“ 申万菱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经理 ,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高级 顾问 、 资 产管理 部总经 理 兼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分 析 部 总 经 理 , 国 富 中 国 收 益 混 合 基 金 、 国富 潜 力 组 合 混 合 基 金 和 国 富 研 究 精选 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 , 管理层董事 。 副 总 经 理 胡 昕 彦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会 计 科 科 员 , 汇丰 数据处 理 ( 上海 ) 有限公 司共同 基金 部高级专 员 ,2004 年加 入国海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事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国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 。 ( 四 ) 督察长 督 察 长 储 丽 莉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英 国 伦 敦 大 学 亚 非 学 院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物 资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法 律 顾 问 、 投 资 经 营 部 副 总 经 理 , 李宁 体育 ( 上海 ) 有限 公司法 律顾问 。2005 年加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高 级 法 律顾 问 、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 、 管理层董事 。 自 2006 年起 , 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董事 会 秘 书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同 时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 ( 五 )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4 王 晓 宁 先 生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研 究 总 监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国 海 富 兰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主 管 , 国 富 潜 力 组 合 股 票 基 金 、 国 富 成 长 动 力股 票 基 金 和 国 富 策 略 回 报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截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任 国 海 富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分 析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富 策 略 回 报 混 合 基 金 及 国 富健 康 优 质 生 活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历任基金经理 : 无 , 该基金自成立以来尚未发生基金经理离任 。 ( 六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下 述 委 员 组 成 : 吴 显 玲 女 士 ( 总 经 理 ) ; 徐 荔 蓉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分 析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 张 志 强 先 生 ( 量 化 与 指 数 投 资 总 监 、 金 融 工 程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 赵 晓 东 先生 ( 权益投资总 监 、QDII 投资总监 、 基金 经理 、 职工监事 ) ; 全勇 ( 风 险控 制部副总经理 )。 储丽莉女士 ( 督察长 ) 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 ( 七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一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三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 ( 五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六 )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 七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5 ( 八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十 一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 十二 )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 ( 二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 、 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 、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7 、 玩忽职守 ,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三 )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 ,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 3 、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6 五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一 ) 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理风险 、 操作或技术风险 、 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括以下内容 : 1 、 建立风险管 理环境 。 具 体包括制定 风险管 理战略 、 目标 ,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等内容 。 2 、 识别风险 。 辨识组织系 统与业务流 程中存 在的风险以及风 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 3 、 分析风险 。 检查存在的 控制措施 ,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 及其引起的后 果 。 4 、 度量风险 。 评估风险水 平的高低 , 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段 ,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定 的 风 险 指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 处理风险 。 将风险水平 与既定的标 准相对 比 , 对级别较低 的风险加以监 控 ,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 监视与检查 。 对已有的 风险管理系 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管理 绩效 ,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 7 、 报告与咨询 。 建立风险 管理的报告 系统 , 使公司股东 、 公 司董事会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监 管 部 门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并 向 其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 ( 二 ) 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 则 。 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 各个 部门和各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 、 执行 、 监督 、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 独立性原 则 。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监察稽核 部门 , 并使它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7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 相互制约 原则 。 公司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 相互 牵制 ,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 重要性原 则 。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善和稳 固的基础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 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 2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业 务 控 制 、 资 金 管 理 控 制 、 会 计 系 统控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 信息披露控制 、 监察稽核控制 、 人事控制等 。 (1 ) 业务控制 业 务 控 制 包 括 市 场 开 发 业 务 控 制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控 制 、 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 市 场 开 发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针 对 市 场 开 发 的 各 项 业 务 建 立 明 确 的 职 责 分 工 , 实 行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保 证 各 项 业 务 的有 效 性 和 可 靠 性 , 同 时 加 强 内 部 牵 制 , 防 止 错 误 及 舞 弊 行 为 发 生 ; 制 定 基 金 销售 的 标 准 化 流 程 , 选 用 先 进 的 电 子 销 售 系 统 , 以 不 断 提 高 基 金 销 售 的 服 务 质 量和 避 免 差 错 事 故 的 发 生 ; 制 定 统 一 的 客 户 资 料 和 销 售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妥 善 保 管各 类 资 料 ; 实 施 对 客 户 的 审 查 制 度 , 对 客 户 情 况 及 资 金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查 , 事 先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防 范 新 的 电 子 交 易 方 式 下 的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制 作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符 合 《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监 管事 项 的 补 充 规 定 》 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 公 司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事 先 均 需 经 公 司 的 督 察 长检 查 ,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书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营 销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也 应 当 对 基 金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复 核 并 出 具 复 核 意 见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 的 要 求 , 公 司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在 销 售 基 金和 相 关 产 品 的 过 程 中 , 将 注 重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销 售 不 同 风 险 等级 的 产 品 , 把 合 适 的 产 品 卖 给 合 适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 为 此 公 司 已 建 立 基 金 销 售 适用 性 管 理 制 度 , 对 基 金 产 品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并 定 期 更 新 ,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进 行 风 险承 受 能 力 调 查 , 同 时 做 好 销 售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 加 强 对 基 金 销 售 行 为 的 管理 , 加 大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提 示 ,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研 究 工 作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研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8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了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了 投 资 分 析 例 会 制 度 , 沟 通 信 息 , 交 流 经 验 , 研究 对 策 , 提 高 投 资 决 策 的 准 确 性 和及时性 ;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 建 立 了 投资管理制度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易 ; 制 定 了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业 务 的 标 准 化 流 程 并 注 意 流 程 在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衔 接 和监 控 , 并 有 书 面 凭 证 ; 建 立 了 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 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 (2 ) 资金管理控制 资 金 管 理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资 金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与 基 金 资 金 分 开 并 互 为 封闭 , 不 混 合 使 用 ; 坚 持 了 资 金 营 运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和 效 益 性 相 统 一 的 经 营 原 则 。 资 金 的 筹 措 和 使 用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统 一 管 理 , 以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并 注 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 (3 ) 会计系统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 明 确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处 理 程 序 , 以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计核 算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经 济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 , 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 (4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了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了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可 稽 核 性 ; 信 息 技 术 系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已 经 过 业 务 、 运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9 营 、 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 (5 ) 信息披露控制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包 括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其 配套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和 编 报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能 够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包 括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定 期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应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管理 人 严 格 执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作 业 流 程 , 各部门各司其职 , 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 (6 ) 监察稽核控制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包 括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的 任 命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任 职 条 件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任 期 由基 金 管 理 人 章 程 规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对 于 在 稽 核 监察 中 所 掌 握 的 信 息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基 金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督 察 长 独 立 出 具监 察 季 报 、 年 报 及 其 他 报 告 , 直 接 报 送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抄 送 总 经 理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7 )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控 制 包 括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员 工 报 酬 体 系 , 合 理 确 定 员 工 报 酬 水 平 。 过 低 的 报 酬 会 影 响 人 力 资源 的 质 量 和 运 行 效 益 , 而 过 高 的 报 酬 会 损 害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利 益 , 所 以 确 定 工 资制 度 时 坚 持 了 效 益 优 先 , 兼 顾 公 平 的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聘和 培 养 制 度 。 制 定 科 学 的 管 理 人 员 选 聘 政 策 和 方 法 , 使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 制定 管 理 人 员 培 养 制 度 , 不 断 提 高 其管理水平 ;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 ,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 (8 ) 内幕交易 、 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 幕 交 易 和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包 括 : 严 格 规 范 和 界 定 禁 止 员 工 从 事 的 活 动 , 并 要 求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 完 善 电 脑 监 控 系 统 , 在 线 实 时 监 控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活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0 动 , 防 止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对 敲 作 价 等 操 纵 市 场 的行 为 , 尤 其 注 意 观 察 大 额 买 卖 股 票 的 现 象 ; 设 置 投 资 限 制 表 。 按 关 联 交 易 的 明确 规 定 限 制 买 卖 的 股 票 , 对 限 制 表 中 的 股 票 严 禁 购 买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根 据 限 制表 监 控 基 金 投 资 ; 对 员 工 行 为 进 行 监 察 , 防 止 出 现 与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操 守 不 符 的行 为 ,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 ; 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公 司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信 息 控 制 制 度 , 从 制 度 上 防 止 内 幕 交 易 的 发 生 。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关 联 交 易 和 公 平 交易 管 理 制 度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 专户分别管理 , 公平对待 。 3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确 知建立 、 实 施和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实 、 准确 ; (3 )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1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 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 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 、 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 证券 、 基金 、 信托从业经验 , 且具有海外工作 、 学习或培训经 历 ,60 %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 ,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 (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 信 托计划 、 企业年金 、 银行理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 私募基金 、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 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 , 中国银行已托 管 475 只证券投资基金 , 其中境内 基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 , 覆盖了股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型 、 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 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2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 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 坚持“ 规范运作 、 稳健经营” 的原则 。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 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 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 全 面 、 全程的风险管控 。 2007 年起 ,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 年 ,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 , 内控措施严密 ,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的相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3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一 ) 直销机构 : 名称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西南宁 市西乡 塘区 总部路 1 号 中国 - 东 盟科 技企业 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显玲 联系人 : 王蓉婕 联系电话 :021-3855 5651 传真 :021-6887 0708 ( 二 ) 代销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4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人 : 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 :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电 话 :022-58314846 传真 :022-58316569 联系人 : 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5 办公地址 : 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兰凤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联系人 : 项喻楠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何春梅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 :0755 -83704850 联系人 : 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树财


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 :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址 :www.nesc.cn (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6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 : 蔡一兵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联系人 : 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5316 公司网址 :www.cfzq.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 : 朱雅崴 客 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 : 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1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 市经七路 86 号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7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357 联系人 : 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 www.zts.com.cn


(1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太原 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联 系人 : 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 010-66045152 联系人 : 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 :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 :www.jjm.com.cn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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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 册地 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 : 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电话 :021-38162212 联系人 : 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联系人 :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2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5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 : 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2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 龚德雄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联系人 : 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4008-918-918 ( 全国 )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0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 刘晨 、 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 : 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696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 : 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24)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1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 : 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2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57 楼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2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电话 :021-68778790


传真 :021-68778113


联系人 : 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杨泽柱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 : 奚博宇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海平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联系人 : 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777877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3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3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 洪诚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3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8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32) 蚂蚁 ( 杭州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 徐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4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 :021-20613600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 www.ehowbuy.com (34) 诺亚正行 ( 上海 )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 代表人 : 汪静波 联系人 : 徐诚 电话 :021-38509639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3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5 (3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 : 马林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3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 魏亚斐 电话 :021-20835776 传真 :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和讯理财客网址 :licaike.hexun.com (38) 众升财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 王斐 联系人 :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6 (3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 www.fundhaiyin.com (40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 大连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 孙先帅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公司网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41 ) 奕丰金融服务 (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叶健 电话 :0755-8946 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6500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7 (42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鲍东华 联系人 : 程晨 电话 :15921301165 传 真 :021-507835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43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 袁顾明 电话 : 021-20324159









































传真 :021-20324199 联系人 : 朱真卿 客户 服务电话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44 )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 蒋宸 电话 :010-58170708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 :fund.shengshiview.com (45 )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8 注册地址 : 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809 室 法定代表人 : 苏凯 联系人 : 沙海靖 电话 :021-61621602 传真 :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621602 公司网址 :www.g-fund.com.cn (46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 俞申莉 电话 :021-65370077-209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二 、 登记机构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 号中国 - 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显玲 电话 :021-3855 5511 传真 :021-6888 0981 联系人 : 胡昕彦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39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 廖海 联系人 : 刘佳


经办律师 : 廖海 、 刘佳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单峰 、 傅琛慧 联系人 : 傅琛慧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0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4 年 8 月 25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 , 本次募集的净销 售额为 295,831,329.11 元人民币 ,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6,597.48 元人民币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88 户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 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95,831,329.11 份 , 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56,597.48 份 , 两项合计共 295,887,926.59 份基金份额 , 已全部计入投 资者基金账户 , 归投资者所有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生效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1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 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 ,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正式 生效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2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 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一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 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二 )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3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一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 二 )“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 请 ;


( 三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 四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 ( 五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一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 付款项 ,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购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 通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 ,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 三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销售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4 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 申购 、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一 ) 代 销 网 点 、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以 及 直 销 电 话 交 易 基 金 投 资 者 每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直 销 柜 台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500 元 ( 含申 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该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代 销 网 点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 ,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 ,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 一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 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 二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5 7 日以下 1.50% 7 日 ( 含7 日 ) 至30 日 0.75% 30 日 ( 含30 日 ) 至1 年 0.50% 1 年 ( 含1 年 ) 至2 年 0.20% 2 年 ( 含2 年 ) 以上 0.00% ( 三 )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 : 假 定T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为1.200 元 , 两 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1 万 元 和 200 万元 ,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 ( 元 ,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B ) 1.50% 0.60% 申购费 (C =A-D )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 (D =A/ (1+B ))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 (=D/1.2000 ) 8,210.18 1,656,726.31 ( 四 )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 其中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3 : 假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 该日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 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 , 持有时间为 6 个月 , 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250 =12,500.00 元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6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12,500.00×0.50% =62.50 元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12,500.00 -62.50 =12,437.50 元 ( 五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 六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 七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各计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 八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公 式为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 基 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 九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 十 )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对 于 持 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 对于 持有期 限长于 或等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 持有期限 长于 或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 对于持 有期限 长于 或等于 6 个月 的基 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 费用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7 (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 七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一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 T +2 日起 ( 含该日 ) 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 二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一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 二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三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 四 ) 基金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 五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 一 )、( 二 )、( 三 )、( 五 )、( 六 )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8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 一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 二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三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 四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 ( 四 )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一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 ( 二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49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 3 、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 三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一 )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 二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 三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0 ( 四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 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 。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1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 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 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 基金的冻结 、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2 第九 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 记 一 、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 、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金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 取得登记费 ; 2 、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3 、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 交易资料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基金登记机构的 义 务 基金登记机构 承担以下义务 : 1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3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 4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 按 《 基金合 同 》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4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有利于提升民众健康水平和能够满足人们优质生活 需求的上市公司 ,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 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 其中投 资于与提升居民健康和生活品质主题直接相关行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 现金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 , 其中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有利于提升民众健康水平和能够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 务的行业和个股 。 1 、 行业配置策略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采用“ 核心- 卫星” 策略 进行行业配置 。 本基金的核 心行业配置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与提升居民健康和生活品质主题直接相关的行 业 , 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按照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划分 , 本 基金的核心行业包括建筑材料 、 建筑装饰 、 电气设备 、 机械设备 、 国防军工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5 汽车 、 家用电器 、 休闲服务 、 计算机 、 传媒 、 通信 、 医药生物 、 房地产 、 银 行 、 非银金融 、 纺织服装 、 交通运输 、 农林牧渔 、 食品饮料 、 商业贸易 、 轻工 制造 、 公用事业 、 电子和化工 , 这些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 资方向 。 同时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也配置于与提升居民健康和生活品质主题间接 相关的行业 , 这部分称为卫星行业配置 , 投资比例不高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的卫星行业包括采掘 、 钢铁 、 有 色金属和综合等行业 。 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 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 , 从而导致满足居民健康和优质生活需求的行业范围发 生变化 。 本基金将通过对 居民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的研究 , 适时调整健康优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 业范围 。 此外 , 本基金将对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 , 若日后该标 准有所调整或出现更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 , 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 , 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并重新界定健康优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 (2 ) 本基金在具体进行行业配置时 ,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 、 国家产业政策 、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 结合行业盈利趋势预测 、 行 业整体估值水平和市场特征等 , 进行综合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 。 具体而言 , 本基金在评估行业投 资价值时 , 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 ? 宏观经济状况 , 例如 : 经济增长情况 、 通胀水平 、 经济政策调整等 ; ? 行业运行情况 , 例如 : 行业景气度 、 国家产业政策 、 行业竞争格局等 ; ? 行业基本面信息 , 例如 : 行业成长性 、 行业盈利能力 、 行业内公司的财 务健康性等 ; ? 行业的估值水平 , 即通过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方法评估行业的整体估值 水平 , 并通过各行业的横向比较 , 以及每个行业的历史数据比较 , 评估 行业的整体估值优势 ; ? 市场特征 , 即分析市场资金流向 、 公开催化剂信息的影响等 。 2 、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 精选个股策略 , 紧密 围绕健康优质生 活的投资主 题 , 从主题 、 行业地位 、 公司发展战略 、 核心竞争力 、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 分析 、 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 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 (1 ) 主题评估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6 主题评估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是否能对居民健康和生活品质产 生积极影响 、 能够满足居民健康优质生活需求产品或服务的比例及其对该公司 收入和利润的贡献度以及上市公司对于上述业务的投入及发展规划等角度进行 观察和研究 。 对公司主题的评估决定了其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居民健康和生活品 质的要求 , 是基金投资的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 (2 ) 行业地位评估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 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 公司在所属行业中 处于领先地位 , 并在短期内难以被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 公司在未来的发 展中 , 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 (3 ) 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具有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 , 其发展战略应当体现出公司在改善居民健 康和生活品质方面的意愿 , 并符合居民需求的变化趋势 、 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 产业政策 。 (4 ) 核心竞争力 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 , 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创 新能力 ( 如专利 、 商标等知识产权 ), 提供的产品 ( 或服务 ) 是否具有较高的 技术壁垒 , 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 、 市场 品牌或垄断资源等 , 是否具有领先 的经营模式等 。 (5 )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评价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 。 从股权结构的合理性 、 信息披露 的质量 、 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 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 是否协调和平衡 、 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方面 , 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 综合评估 。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性发展 、 保持并不断创造竞争 优势的关键因素 。 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 , 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 、 诚信记 录 、 经营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 (6 ) 估值 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 长性以及当前投资的安全 性 。 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 。 本基金通过评估公司相对市场 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 , 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7 3 、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 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 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 结合新券发行情况 , 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 , 采取久期调整 、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 , 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 (1 ) 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的趋势预期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 即预期利率将下 降时 , 增加组合久期 , 以更多获取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组合收益 ; 在预期利率 将上升时 , 相应降低组合久期 , 以控制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 (2 ) 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 、 投资者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 , 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 变动幅度往往不一致 , 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 。 通过对不同期限 债券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 , 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 , 采取相 应的债券期限配置 , 以从长期 、 中期和短期债券的利率变化差异中获取超额收 益 。 (3 ) 债券类属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 、 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 , 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 利率与基准利率 的利差不断变动 。 通过对影响各项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 评估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 , 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 益 。 4 、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 采用流动性好 、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 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 ,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 ,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 5 、 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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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 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估值水平 , 谨慎地进行投资 , 在控制下跌风险 、 实现保 值的前提下 , 追求较为稳定的增值收益 。 四 、 业绩比较基准 85%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15% × 中债国债 总指数收益率 ( 全价 )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 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 数 , 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 该指数样本 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 此外 , 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 法清晰透明 ,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 。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 该指数同时覆盖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债券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 或有更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 整 。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 益品种 ,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 六 、 投资决策依据 1 、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


2 、 宏观经济形势 、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59 3 、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 , 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 七 、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 , 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 机构 ,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 , 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 , 并对重大投资决 策做出决议 。 (2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 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 支持下 , 根据市场情况 ,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或调整 。 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 程中 ,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 (3 )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 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 (4 ) 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 , 对基金的 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 , 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 , 确保基金投 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 八 、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 其中投资于与提升 居民健康和生活品质主题直接相 关行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现 金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 , 其中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0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1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期间 ,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资 ; (5 )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2 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同意 ,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 雇员 、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 基金的融资 、 融券 在法律法规 和政策 允许的情况下 , 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 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本报告财务 资料未经审 计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3 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8,405,745.96 82.99 其中 : 股票 18,405,745.96 82.9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48,000.01 14.64 8 其他各项资产 525,267.55 2.37 9 合计 22,179,013.52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31,125.96 69.74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21,300.00 4.27 G 交通运输 、 仓储和邮 -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4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1,078,000.00 5.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375,320.00 6.3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405,745.96 85.40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50,433 1,640,585.49 7.61 2 002630 华西能源 140,600 1,621,118.00 7.52 3 000513 丽珠集团 30,007 1,383,622.77 6.42 4 300036 超图软件 44,000 1,078,000.00 5.00 5 300304 云意电气 31,000 994,480.00 4.61 6 002716 金贵银业 51,000 948,600.00 4.40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5 7 300119 瑞普生物 58,434 937,865.70 4.35 8 002308 威创股份 57,000 936,510.00 4.35 9 002589 瑞康医药 30,000 921,300.00 4.27 10 300121 阳谷华泰 66,100 904,909.00 4.20 4. 报告 期末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 合同 , 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6 1 )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 , 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处罚的证 券如下 :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威 创股份” ) 于2016 年2 月收 到广东证监局对威创股份下达的 《 关于对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5 号 ) 和 《 关 于对江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2016] 6 号 )( 以下简称 《 决定 》 )。 威创股份于2015 年9 月至 2015 年12 月期间 , 将募集资金5,300 万元用于 质押获取银行贷款 , 该事项未履 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上述行为违反了 《 证券法 》 第十五条 、《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 第五条的有关 规定 。 威创股份已自行整改 , 并于2016 年1 月11 日公 开披露了上述情况 , 威创股 份将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 的分级决策程序 ,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本基金对威创股份投资决策说明 : 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 , 上述 事件不改变威创股份的 长期投资价值 。 同时由于本基金看好威创股份经营体制 灵活 , 估值较为合理 , 因此买入 。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 投资决策制度 。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9,846.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0,277.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1.26 5 应收申购款 44,562.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7 8 其他 - 9 合计 525,267.55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金额单位 : 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630 华西能源 1,621,118.00 7.52 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8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4 年 9 月 23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10% 1.03% 40.71% 1.34% -26.61% -0.31% 2015 年 1 月 1 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20% 3.03% 6.45% 2.11% 2.75% 0.92% 2016 年 1 月 1 日 - 2016 年 6 月 30 日 -14.77% 2.55% -13.10% 1.57% -1.67% 0.98% 2014 年 9 月 23 日 - 2016 年 6 月 30 日 6.20% 2.67% 30.16% 1.87% -23.96% 0.80%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69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0 第十 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 、 股指期货 、 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值方法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1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 (2 ) 上市前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3 ) 上市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5 、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


(1 )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


(2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 (1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


(3 )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 通知对方 , 共同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 或 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3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令差错等 。 2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 、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4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 、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 、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5 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6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四 、 基金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的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8 第十 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 费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79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五 、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 执行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0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 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 基金合同 》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 、 本基金独立建账 、 独立核算 ;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1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测 ; 3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 6 、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 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2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 三 )《 基 金合同 》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 ,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 下同 )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 基 金合同 》 生效公告 。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 ( 七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4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 终止 《 基金合同 》;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5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 住所发生变更 ;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 涉及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业务 、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 赎回 ; 22 、 本基金申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 赎回 ; 26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5 ( 八 )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 告 。 ( 十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 损益情况 、 风险 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6 七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 、 复制 。 八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 (1 ) 不可抗力 ;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 (3 ) 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 ; (4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7 第十 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资 者 购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等 。 巨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不 同 的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 。 一般来说 ,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金 投 资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者 获得收益 ,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 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 一 、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 的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和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平 高 于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场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8 ( 一 ) 市场风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变 化 , 导 致 收 益水 平 存在 的 不 确 定 性 。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 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 行业政 策 、 地区 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 ,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 经济周期风险 。 随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 司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


3 、 利率风险 。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经 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收 益 下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 但不能完全规避 。


5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 ,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 ,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


6 、 购买力风险 。 基 金的利润将主 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 , 而现金 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7 、 债券收益率曲线 风险 。 债券收 益率曲线风 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 ,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


8 、 再投资风险 。 再 投资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行再投资时 , 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9 、 波动性风险 。 波 动性风险 主要 存在于可转 债的投资中 , 具体表 现为可转 债 的 价 格 受 到 其 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的影 响 ,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 用 风 险 。 转 股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89 风 险 指 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跌 破 转 股 价 , 不能 获 得转 股 收 益 , 从 而 无 法 弥 补 当 初 付 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


( 二 )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和 经 济 形 势 、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 三 )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视 为 一 种 综 合 性 风 险 , 它 是 其 他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和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方 面 的 综 合 体 现 。 中 国 的 证 券 市 场还 处 在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由 此 可 能 影响 到 基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产 不 能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影 响 基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差 , 可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致流动性风险 ,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 四 )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 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 、 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 杂 ,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 ,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 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 大损失 。 ( 五 )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诈 、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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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致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


( 六 )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 七 ) 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2 、 金融市场危机 、 行业竞争 、 代 理商违约 、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二 、 声明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金 还 通 过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的 存 款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担保收益 ,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91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行相关程序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92 (4 )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93 第二 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一 、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 销售基金份额 ;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 、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费用 ;


(10 )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 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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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5 )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 , 不向他人泄露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95 (13 )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 不 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96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97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98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 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 基金合同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缴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所规定的 费用 ;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99 (7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 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终止 《 基金合同 》;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 变更基金类别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0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 基金合同 》 进行修改 ; (5 )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 三) 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时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1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通 知内 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 、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2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 经会议通知载明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或者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3 4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 款 、 第 2 条第 (3 ) 款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 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 修改 、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 人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 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 (2 ) 通讯开会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 逐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5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 十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 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 调整或补充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收益与分配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6 ( 一)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的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7 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四 、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 费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 =E×0.25%÷ 当年天数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 》 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 四)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 执行 。 五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有利于提升民众健康水平和能够满足人们优质生活 需求的上市公司 , 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基础上 , 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 ( 二) 投资范围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09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 其中投 资于与提升居民健康和生 活品质主题直接相关行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 现金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 , 其中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 其中投资于与提升 居民健康和生活品质主题直接相关行 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现 金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 , 其中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0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1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期间 ,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5 )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同意 ,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2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自 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3 (7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七 、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 争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 裁费 、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 》 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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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5 第二 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 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50 年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叁 亿 陆 仟 肆 佰伍 拾 伍 万 贰 仟 肆 佰 叁 拾 柒 元 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6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法 律 许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发 行 当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 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 投 资 于 与 提 升 居 民 健 康 和 生 活 品 质主 题 直接 相 关 行 业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 、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 其中投资于与提升 居 民 健 康 和 生 活 品 质 主 题 直 接 相 关 行 业 的 股 票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20% , 其 中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7 (6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8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之日起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本 协 议 的 约定 , 应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对 提 示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示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人 , 并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示基 金 管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19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 在不违反公平 、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 二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 。 在 限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三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定 , 不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何财产 。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的 分 账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0 5 、 除依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二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 三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取 申 购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四 ) 基金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 程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 五 ) 基金证券账户 、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1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基 金 的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 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 使用的规定 。 5 、 因业务发展需 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议 后 开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6 、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办 理 。 ( 六 )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 七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妥善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 ( 八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2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并 在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 。 估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 并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3 、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 允价值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 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 ( 含第三位 )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 时进行公告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 按其规定处理 。 6 、 除本协议和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外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 基金管理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3 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 、 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二 ) 基金会计核算 1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立地设置 、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 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 互相监督 ,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2 、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 3 、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 月度报表的 编制 ,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书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4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 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 ,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 、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5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如基金托管人无 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 适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方式 ( 一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 、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八 、 托管协议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注册 。 ( 二 ) 托管协议的终止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6 发生以下 情况 ,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 1 、《 基金合同 》 终止 ; 2 、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 、 发生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7 第二 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 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


一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兼任 本 基 金 的 登记 机 构 , 在公 司 内 部 设 立 了 专 门的 运 营 部 门 负 责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 业务 ,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确 、 及 时地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务 、 汇 总和 储 存 并 管 理 基 金 的 所有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信 息 , 确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注 册与 过 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


二 、 资料寄送


1 、 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 , 投资者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 、 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 , 投资者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 , 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 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 3 、 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 , 投资者也可选择 月度短信 对账单 。 我司 将在每 月 结束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 者发送 基金账户 对 账 单 。 本 公 司提 示 , 凡无 法 接 收 电子 邮 件 对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须 在 开 户成 功 后 与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021-38789555 ) , 我 们 在 核 对 投 资 者 联 系 方 式 完 整 无 误 后 , 可 为 基 金 投 资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 、 红利再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将 其 所获 红 利 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 额 。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 四 、 定期定额投资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8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销 售 机构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通 过 固 定的 渠 道 , 采用 定 期 定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 五 、 资讯服务


1 、 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公 司 基 金 账 户时 可 预 留 手机 号 码 , 由 此 可 获 得本 公 司 手 机 短 信 提 醒 服务 。 内 容包 括 基 金 新产 品 、 基金 新 服 务 、 基 金资 讯 信 息及 交 易 确认情况等 。 2 、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 , 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 开信息 。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 , 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


六 、 客户服务中心


1 、 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 、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 基金份额净值 、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 、 交易确认情况等 。 同时 , 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 2 、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 、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 流的平台 。 注册登录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 包括基金持 有情况 、 基金交易明细 、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 此外 , 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 料 ,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 查阅投资刊物 , 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 公司网址 :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 :SERVICE@FTSFUND.COM 七 、 客户投诉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中 心 人 工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件 、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的 服 务 进行 投 诉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代 销 机 构的 服 务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29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


八 、 服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 、 网站及在线客服 :WWW.FTSFUND.COM


3 、 传真 :021-6887 0708


4 、 电邮 :SERVICE@FTSFUND.COM 5 、 其他 , 如邮寄等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30 第二 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1 、2016 年 3 月 25 日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申万宏源证 券 、 财富 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 、2016 年 3 月 28 日 , 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2015 年年度报告 ; 3 、2016 年 4 月 22 日 , 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 4 、2016 年 5 月 5 日 , 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 及摘要 (2016 年第 1 号 ) ; 5 、2016 年 5 月 5 日 , 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6 、2016 年 5 月 27 日 , 关于增加景谷资产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 基 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 业务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7 、2016 年 6 月 21 日 ,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 代 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2016 年 6 月 24 日 , 关于增加基煜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 代 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9 、2016 年 6 月 29 日 , 关于增加晟视天下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 基 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0 、2016 年 6 月 30 日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 、2016 年 7 月 20 日 , 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 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 12 、2016 年 7 月 21 日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 、2016 年 8 月 12 日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直销柜台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14 、2016 年 8 月 16 日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户证件 类型的公告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31 15 、2016 年 8 月 26 日 , 关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6 、2016 年 8 月 26 日 , 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 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2016 年半年报 ; 17 、2016 年 9 月 20 日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购 及 定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富兰 克林 国海 健康 优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132 第二 十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住 所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阅 。 投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行查阅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