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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主题(519679)

银河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主题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六 年十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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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5 月 22 日《关于核准 银河主 题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证监 许可 【2012】687 号)的核 准, 进行募集 , 并于2015 年7 月17 日公告更名为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 《 银河 主题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 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 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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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4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45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55 十、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一、 基金 财产 ..................................................................................................................... 68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 ................................................................................................................. 75 十五、 基金 税收 ..................................................................................................................... 7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8 十八、 风险 揭示 ..................................................................................................................... 8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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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 银 河 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必 要事 项,投 资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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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银河主题策 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河主题策略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银 河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河主题策略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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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0、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1、销 售机 构:指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7、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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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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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5、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0、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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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 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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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作, 曾任股 权管理 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 险经 纪公 司董事 、战略 发展 部总 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 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供公司 人事劳 资部 劳动 组织处 处长、 中国 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专职 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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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 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 任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 司总 经理 。 总经理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工作, 曾任 股权 管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 河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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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 理陈 勇先生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 滨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董伯 儒先生 , 中 共党员 ,博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中 国东方 信托 投资 公司经 理,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部 高级经 理,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 、 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CFA三级证书,12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先后就 职于上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从事 宏观 经济 及股票策 略研究工作。2008年9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等职务,2011年10 月起担任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5月至2016年3月 担任 银河美 丽优萃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2月起担任银河主 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3月起担任银河大国智造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成胜先生,2012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 王培先生,2015 年5 月至 2016 年 2 月 ;张杨先生,2016 年2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 刘立 达先生 ,副 总经理 陈勇 先生, 总经 理助理 兼股 票投资 部总 监 钱 睿南先 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 市场 部总监 兼战 略规 划部总 监吴磊 先生 ,研 究部总监 刘 风华 女士, 固定 收益 部 负责 人 韩晶 先生 ,股 票投资 部基金 经理 张杨 先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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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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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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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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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 效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 不泄 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理人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 包括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 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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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 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 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严 格 区 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主 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评、 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 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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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 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前的某一数值时, 系统自动预警, 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 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 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稳定运 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 运行、 数据 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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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结 汇、售汇 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 金基金 、保 险资 金、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2017 年09 月08 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 中国改 革开放 中最 早成 立的新 兴商业 银行 之一 ,是中 国最早 参与 国内 外金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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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场融资 的商业 银行 ,并 以屡创 中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个 第一而 蜚声 海内 外。伴随 中国经 济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行 在中 国金 融市场 改革的 大潮 中逐 渐成长壮 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 国中信集团 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 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 进战略 投资 者, 与欧洲 领先的 西班 牙对 外银行 (BBVA) 建立 了 优 势互补 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 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 称:中 信国 金)70.32% 股权。 经过 近三十 年的 发展, 中信 银行已 成为 国内资本 实力最 雄厚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是一家 快速 增长 并具有 强大综 合竞 争力 的全国性 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 订并 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订 报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信银行 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 行长。1958 年出生, 东 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职中 国工商 银行 海淀 区办事 处、海 淀区 支行 、北京 分行、 总行 数据 中心(北 京)等单位。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 理、 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2004 年4 月, 兼 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 (北 京)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 , 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京分行行长 。 2011 年10 月至2014 年5 月,任 中信银行副 行长。2014 年5 月至2016 年6 月, 任中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 在中国 建设银 行河 南省 分行工 作,历 任计 划财 务处科 员,副 处长 ,信 阳地区中 心支行 副行长 ,党 组成 员,计 划处处 长, 中介 处处长 ,郑州 市铁 路专 业支行行 长,党 组书记 ,郑 州分 行行长 ,党委 书记 ,金 水支 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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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 现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经 济学博士。 1996 年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 产保全 部主 管、 总行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经 理、 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 ,取 得基金 托管人 资格 。中 信银行 本着“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半年末, 中 信银行已托管 81 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5.35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 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 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全行 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 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 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 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 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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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或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 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 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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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210019 )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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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2)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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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网址: www.cmbc.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全国) 96400( 江苏) 网站:www.njcb.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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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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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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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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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联系人:邓 颖 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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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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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董卿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3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雷杰


电话:(010)57398059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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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35)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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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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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网址: www.pingan.com (4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43)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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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4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4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 、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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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4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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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 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 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4008-888-818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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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uaan.com.cn


(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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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 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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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 www. leadfund.com.cn (14)日发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 www.rffund.com (1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 fund.bundtrade.com (1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 www.91fund.com.cn (1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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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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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 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6)奕丰金融 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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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 :www.xds.com.cn (2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 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3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2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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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3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 www.pyfund.cn (34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 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会 员。 具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负责人:朱玉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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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蒋 燕 华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六、基 金的募集 (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5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2】687 号文核准 ( 二)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 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9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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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进行 。场 外申购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场内 申购 赎回 场所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00)之前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视为当 日的交 易申 请; 如果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当 日收市 时间之 后,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视 为 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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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 作日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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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金 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 申请即 为有效 。 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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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 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者可以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单 独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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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 份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 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7,893 份, 其余0.14 份对应 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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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 额、净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 交易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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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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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场外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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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对于 场内赎 回部 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自动 视为取 消赎回 ,而 不会 延至以 后的开 放日 做延 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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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二)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应 依照 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系 统内 进行 基金份 额转托 管的 ,按 照《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全 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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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关规定办理。 ( 十三)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 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采用主题投资策略和精选个股策略的 方法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通过主 题投 资方法 和多 种投资 策略 ,寻求 主题 投资机 会, 捕捉主 题轮 动效 果,期望可以获取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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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4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还将 投资法 律法 规允许 的其 他证券 投资 品种和 股指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产品,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包 括但 不限于 资产 配置策 略、 股票投 资策 略和债 券投 资策 略等。 1、 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多因素分析模型,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 多个角 度考 虑宏 观经济 面、政 策面 、市 场面等 多种因 素, 综合 分析评判 证券市 场的特 点及 其演 化趋势 ,重点 分析 股票 、债券 等资产 的预 期收 益风险的 匹配关 系,在 此基 础上 ,在投 资比例 限制 范围 内,确 定或调 整投 资组 合中股票 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 考虑 的 政策 面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 考虑 的市场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市场 的资 金供求 变化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增长情况、 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 新股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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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发上市涨幅、不同主题或行业的市场轮动情况等。 2、 股票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策略 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 两个 层次: 主题 投资策 略和 精选 个股的投资策略等。 (1)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市场实 际情 况、投 资主 题的特 点及 其演化 趋势 的预期 ,投 资主 题预期 的风险 与收 益的 匹配关 系等多 种可 能的 因素, 采用比 较灵 活的 主题投资 策略, 包 括但 不限 于主 题识别 、主题 配置 ,以 及主题 调整等 三个 阶段 相应的各 种可能 的投资 策略 ,例 如,包 括但不 限于 趋势 投资策 略、反 向投 资策 略,或其 他可能的投资策略等。 1)主题的识别 主 题 的定 义: 主题 是 一种 投 资属 性、 投资 类 别, 或 投资 方向 ,包 括 但不限 于行业 主题、 区域 主题 、规模 主题、 风格 主题 、政策 主题, 事件 主题 ,以及其 他可能的主题等。 主题的 来源 : 投 资主 题 可能来 自基 本面 ,也 可 能来自 市场 面, 以及 其 他可 能的方 面。来 自基 本面 的投资 主题包 括但 不限 于经济 、社会 、政 策、 人文、科 技进步 ,上市 公司 ,或 重大事 件等基 本面 的变 化可能 带来的 一个 或多 个投 资主 题。来 自市场 面的 投资 主题包 括但不 限于 市场 整体或 市场结 构等 市场 变化带来 的、有较高相关性的一组行业或细分行业构成的一个或多个投资主题。 主题的投资属性: 投资主题具有的属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 相对重要 性 ,投 资主题 相对 其他 影响因 素具有 重要 性和 统计上 的显著 性 ; 阶段 趋势性和 长期动 态性 , 投资 主题 的特点 在某个 或多 个市 场阶段 具有一 定的 趋势 性和持续 性。但 是从长 期来 看, 投资主 题的重 要性 和显 著性会 发生阶 段性 的变 化,甚至 可能发 生转折 性的 、根 本性的 变化 ; 可投 资性 ,判断 和筛选 主题 的可 投资性, 可以参 考使用 市场 容量 指标, 包括但 不限 于可 投资股 票的数 量、 可投 资股票的 流通市值规模等指标、 基本面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在此主题之下的受益程度、 估值水 平、营 业收 入或 利润增 长率等 指标 ,以 及流动 性指标 ,包 括但 不限于交 易量和换手率等指标。 现阶段市场中的投资主题 : 综合基本分析和数量分析等的研究结果, 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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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段的市 场中比 较显 著的 投资主 题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济转 型中的 成长 主题 ,例如电 子、传 媒和技 术、 新能 源、新 材料, 或其 他可 能的细 分主题 等、 消费 主题、通 胀主题 、宏观 调控 主题 、市值 主题 等 。随 着经 济发展 、政策 的变 化、 市场的波 动和演 化,以 及行 业和 企业基 本面等 诸多 因素 的变化 ,上述 投资 主题 可能会发 生显著或根本性的变化。 在某些市场阶段可能有一个或多个主题变得比较显著, 同时其 他主题 变得 不显 著。本 基金将 根据 市场 的变化 和实际 情况 ,通 过基本分 析和数 量分析 等手 段, 分析识 别并动 态调 整比 较显著 的投资 主题 作为 投资备选 对象。 2)主题配置





主题配 置过 程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方面 :采 用基本 分析 或数量 分析 等手段, 选择确 定具有 可行 性的 投资主 题;研 究判 断所 选投资 主题预 期的 风险 与收益的 匹配关 系,及 其演 化特 点和趋 势,确 定或 调整 所选择 主题的 投资 比例 ;根据主 题投资比例,构建主题投资组合。





3)主题调整





主题调 整过 程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方面 :计 算与分 析主 题配置 效果 ;研究判 断所选 主题预 期的 风险 与收益 的匹配 关系 ,及 其演化 特点和 趋势 ;研 究判断市 场结构 可能发 生的 变化 ;如果 配置效 果比 较好 或符合 预期, 则采 用趋 势投资策 略或其 他可能 的投 资策 略等, 延续主 题配 置策 略和主 题配置 组合 ;如 果配置效 果不好 或不再 符合 预期 ,或通 过基本 分析 或数 量分析 ,发现 或预 期市 场结构发 生较大 变化, 不显 著的 主题变 得显著 ,则 采用 比较灵 活的投 资策 略, 或反向投 资策略 ,或其 他可 能的 投资策 略等, 进行 主题 配置的 调整, 增持 看好 的主题的 投资比 例,减 持看 淡的 主题的 投资比 例。 极端 情 况下 ,对看 淡的 主题 甚至可以 不投资。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的投资主题之内,选择基本面较好,估值相对合理,并且 预期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 以及其他可能的分方法析等,对 企业股票进行分析研究,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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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好的公司。然后,运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对企业股票进行价值评估,采用的估 值指标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由现金流贴现、 股息贴现、 市盈率 (PE ) 、 市净 率(PB )、市盈率对盈利增长率比率(PEG )、企业价值与企业息税折旧前盈 利 比率 (EV/EBITDA ) 等。 本基金筛选股票采用的成长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 营收入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等。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3、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以 久期 管理为 核心 ,采取 久期 配置、 利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可转换 债券 条款和 发行 债券公 司基 本面进 行深 入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利用可 转换 债券 定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并 结合市 场流动 性, 投资 具有较高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 在对 资产支 持证 券进行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利用合 理的 收益 率曲线对 资产支 持证券 进行 估值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分析 ,并运 用久 期管 理、类属 配置和 单券选 择等 积极 策略,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4、 股指 期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对指 数点 位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决定 套保比 例。再 根据 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的 贝塔值 ,具 体得 出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买卖张 数。基 金管 理人 根据股指 期货当 时的成 交金 额、 持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和 基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股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 权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 标的证 券的 估值 分析结 果,选 择具 有良 好流动 性和较 高投 资价 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 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 购权 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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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构 建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避 险组合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下跌 风险 。同 时,本基 金 积极 寻求可 能存 在的 套利机 会,构 建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套 利组 合, 期望获取 较高的风险收益。 (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业绩基准收益率=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 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沪深 300 指 数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而上证 国债指 能数能 够较 好地 反映债 券市 场 变动 全貌 ,比较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债券投 资比较基准。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或 因 指 数 编 制 及 发 布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如 果 上 述 业 绩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应 履行相 关程序 ,并 经基 金托管 人同意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调 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水平和 预期 收益大 于货 币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小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 基金。 ( 七)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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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研究 部,通 过对 宏观、 政策 、行业 、公 司、市 场等 方面 的分析, 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运用 风险模 型及 监测指 标 定 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框 架下 , 审批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下,参 考研 究部和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的研究 分析,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在其 权限 范围进 行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 理制 定具体 的操 作计划 并通 过交易 系统 或书面 指令 形式向 中央 交易 室发出 交易指 令。 中央 交易室 依据投 资指 令具 体执行 买卖操 作, 并将 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汇 报基金 投资 执行情 况。 监察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常监 督。 绩效 与风 险 评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投 资进行 绩效 评估 和风险分 析,并 通过监 察部 呈报 给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及督察 长办 公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基 金经 理及 相关人 员。在 监察 部和 绩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提 供的绩效 评估和 风险分 析报 告的 基础上 ,基金 经理 定期 对证券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八)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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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的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券 、 现金 等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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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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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06 月30 日,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 告所列财务 数据 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36,312,488.47 84.26 其中: 股票


1,136,312,488.47 84.26 2 基金投 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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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9,355,823.72 15.52 8 其他资 产


2,889,795.27 0.21 9 合计





1,348,558,107.46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2,626,791.00 4.78 B 采矿业 91,205,718.48 6.95 C 制造业 568,779,998.48 43.3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3,284,691.43 1.78 E 建筑业 25,135,794.60 1.9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2,433,770.73 4.7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4,254,248.00 2.6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23,401,455.63 9.41 J 金融业 84,995,162.12 6.48 K 房地产 业 408,858.00 0.0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9,786,000.00 4.5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36,312,488.47 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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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1.2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667 太极实 业 6,969,900 69,629,301.00 5.31 2 600155 宝硕股 份 4,600,901 63,216,379.74 4.82 3 002183 怡 亚 通 4,175,000 59,786,000.00 4.56 4 600476 湘邮科 技 1,899,944 53,559,421.36 4.08 5 603899 晨光文 具 2,937,538 51,994,422.60 3.96 6 600061 国投安 信 2,752,366 49,047,162.12 3.74 7 000411 英特集 团 2,577,977 47,666,794.73 3.63 8 000021 深科技 4,000,000 44,040,000.00 3.36 9 300236 上海新 阳 799,985 40,471,241.15 3.09 10 600882 华联矿 业 4,015,908 40,400,034.48 3.08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没有 持仓 。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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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 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89,748.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683.92 5 应收申 购款 471,363.0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89,795.27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变 动 银河主 题股 票 2016 年第 二 季度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情况 如下表 : 单位: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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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293,446,375.89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71,097,759.02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27,188,833.69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337,355,301.22 (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9.21-201 2.12.31 11.00% 0.54% 11.33% 0.97% -0.33% -0.43% 2013.01.01-201 3.12.31 73.51% 1.65% -4.73% 1.04% 78.24% 0.61% 2014.01.01-201 4.12.31 26.12% 1.51% 38.62% 0.91% -12.50% 0.60% 2015.01.01-201 5.12.31 88.47% 2.84% 7.23% 1.86% 81.24% 0.98% 2016.01.01-201 6.06.30 -15.07% 2.07% -11.05% 1.38% -4.02% 0.69%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今 288.80% 2.01% 40.23% 1.32% 248.57% 0.69%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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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 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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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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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他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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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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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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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的 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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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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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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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3、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十六、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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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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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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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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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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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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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包括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基 金财 产面临 潜在 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和产业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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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的影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变 动, 同时也 将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果基 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 收益 率曲线 非平 行移动 ,导 致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 利率 下降, 导致 债券组 合的 利息收 入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下降 ,将 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品种时 ,证 券化的 信托 财产中 债务 人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托 财 产的 现金 流量 失衡, 从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不 同, 影响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收 益。 除受债 务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影 响外,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 的变 化等 因素都 将影响 债务 人提 前还款 。由于 影响 因素 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包 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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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保持 在 60%以 上, 具有 对股 票市 场的系 统性风 险, 不能 完全规 避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个 股风险 。 主 题投 资的风险 主要体 现为主 题相 关行 业的高 集中度 带来 的风 险,如 果市场 的波 动结 构发生变 化或根 本性的 转折 ,单 主题基 金会面 临投 资机 会减少 带来的 困绕 ,而 多主题基 金如果不能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与市场结构变化相匹配, 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响, 难以取得较好的表现。 3、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 金 管理人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有误、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等因 素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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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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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 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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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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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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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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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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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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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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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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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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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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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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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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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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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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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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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和 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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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7.87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65556812 传真: (010)65550832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还 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4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此外,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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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券、 现金等 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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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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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提 供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确保 名单 的真实 、完整 、全 面, 并负责及 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进 行交 易, 并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系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 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 阻止 该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和责 任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对于 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规交 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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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撤销交 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 的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相 应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相应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交 通银 行和中 信银行 等,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基 金管理 人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流 程,则 对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在 基金管理 人与核 心交易 对 手 ,以 约定适 用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的情况 下, 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行 、和交 通银 行和 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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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等, ,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中 遵循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用风 险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有 关必 要书 面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明,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 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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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的 关于 投资 中期票 据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并书 面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 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比 例限制 的执 行情 况。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以及 本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相关托 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发出回 函, 并及 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书面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立 即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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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确 认后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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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正 当合 理理由 可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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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和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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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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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证 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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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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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三) 估值差 错处 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费率比例承担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双 方应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任。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双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保 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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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 五)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 新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 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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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应于 下月前 十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过错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 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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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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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址 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 求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电 子 文 件 或 纸 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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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心(400-820-0860) 自 动语 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 时 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报纸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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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1、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3.25)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3.29 )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4.1)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转换业务的公告(2016.4.11)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4.13 ) 6、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 季报(2016.4.21 ) 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4.22 ) 8、 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6.5.4) 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关闭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的公 告(2016.5.5) 10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淘 宝 店 关 闭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016.5.5) 11、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5.14) 1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 基金通"平台"申购手续费率 1 折起"活动的公告(2016.5.16) 1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5.17) 14、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5.18) 1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网 上交易 开通 基金赎 回极 速回倍 利宝 业务 的公告(2016.5.30 ) 16、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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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6.30) 18、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在京 东电子 商务 平台进 行申 购费 率优惠的公告(2016.6.30) 1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7.6) 20、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2 季报(2016.7.19 ) 21、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开通 定投业 务 并 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8.4) 2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2016.8.4) 2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8.12) 24、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华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的公告(2016.8.22) 2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厦 门市 鑫鼎盛 控股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8.22) 26、银河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参加 上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8.23) 27、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开通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的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8.24) 28、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报(2016.8.25) 2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与 中国工 商银 行合作 开通 基金网 上直 销业 务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8.29) 3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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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主题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主题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 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