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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高端装备(000534)

长盛高端装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长盛高端 装 备制 造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4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4〕 106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和由 于本 基金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0%-95% 、 且投 资于高 端装 备制造的 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其风险 和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基 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投资 决策。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人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25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 、基 金的募 集 ......................................................................................................... 5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3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定 期定 额 投资 、冻结 、解 冻及质 押 ..... 62 十 、基 金的投 资 ......................................................................................................... 63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76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77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8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3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5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7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8 十 八、 风 险揭 示 ......................................................................................................... 9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6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8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4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4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5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7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28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长 盛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 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 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 高 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盛 高端装备制 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 相关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1、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6 年 9 月 25 日,基金 管理人 共管理 五十 二 只 开放式 基金和 六只 社保 基金委 托资产 , 同 时管 理专户理 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 生, 董事长 ,管 理工程 硕士 。曾担 任安 徽省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 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 申投资 管理 公司 总经理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 研室主 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技 术合 作公 司美国 分公司 财务 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部经理 、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现任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兼任 安徽国 元控 股( 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党 委委 员、 国元证 券(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安徽 安元 投资基金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 有限公司董事长 。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一处 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秘 书一室 主任科 员、 副调 研员、副 主任, 安徽省 政府 金融 工作办 公室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副主 任、 党组 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 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 健 元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多 个 金 融 机 构 , 包 括 高 盛( 亚洲) 有 限 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国银 行总 行综合 计划 部副 主任科 员、香 港南 洋商 业银行 内地融 资部 副经 理、香 港中银 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 企业财 务部经 理、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业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期 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公 共政策 讲座 教授。 曾任 香港消 费者 委员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 属下公司管 制研究 小组主 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 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 教育学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 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 周放生 先生 ,独立 董事 ,在职 研究 生毕业 。曾 任国家 国有 资产管 理局 副 处 长、处 长,国 有资 产管 理研究 所副所 长, 国家 经贸委 国有企 业脱 困工 作办公室 副主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国有 资产 管理 研究室 主任, 国务 院国 资委企业 改革局 副巡视 员。 现任 中国企 业改革 与发 展研 究会副 会长, 中国 外运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监事 ,恒 安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北 京北斗 星通 导航 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 国债服 务中 心投 资副经 理,香 港黄 山有 限公司 投资业 务经 理,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现 任国 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兼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同时 兼任 国元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国元股 权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国元证 券(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安 徽安 元投 资基金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际 业务部 总监 ,长 盛环球景 气行业 大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盛 沪港深 优势 精选 灵活配置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兼任 长盛 基金 (香港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 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 伦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 ,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 、摩根 银行 、野 村项目 融资有 限公 司、 汇丰投 资银行 亚洲 、美 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 先生 ,大学 ,会 计师。 曾任 美菱股 份有 限公司 财会 部经理 ,安 徽 省 信托投 资公司 财会 部副 经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清算中 心主 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 先生 ,上海 财经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 现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人 力资源 部总 监、 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兴 业 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长 盛 同 智 优势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 经理、 长盛同 德主 题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职 务。现 任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权 益投资 部总监 ,社 保组 合组合经 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等职务 。现 任长 盛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部总 监, 社保 组合组 合经理 ,长 盛中 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冯雨生先生,1983 年 11 月出生。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CFA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2007 年 7 月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 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 起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兼任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起兼任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兼 任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 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起兼 任长盛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 起兼任长 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 起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 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张锦灿先生,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 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 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 旭 明 先 生 , 清 华 大 学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信 证 券 研 究 部 首 席 分 析 师 、 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长盛 生态 环境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养老健 康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 转型 升级 主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益 成长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4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4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5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6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 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7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 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从业经验 , 且具 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0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7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44 只,QDII 基金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9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 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 、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1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骞 电话: 010-65557053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2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7)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程芳夷/ 吴欣莹 电话:021-38525985/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服电话:400-820-8988 公司网站:www.dbs.com.cn (8)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3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5 (1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8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6)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9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0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3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2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3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3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4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5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http://www.chtfund.com (5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6 联系人:周悦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http://www.niuji.net (5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http://www.myfp.cn (5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8823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5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7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50973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5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 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8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0)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1)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52361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0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6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67)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1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站: www.pjfortune.com (68)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6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2 (7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7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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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9)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周栋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0)奕丰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5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1)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址:www.vjinke.com (82)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83)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6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6)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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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8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8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90)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91)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国投尚 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9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9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93)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 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1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0 日 证监许可【2014 】106 号文批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4 年 2 月 24 日至 2014 年 3 月 21 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 募集长盛 高端装备混合基金份额 510,326,262.72 份,有效认购户总数 4,383 户。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起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4 年 5 月 6 日 赎回开始日:2014 年 5 月 6 日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4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5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 时,赎 回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出。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 金开 放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成 立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 是否生 效 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 <50万 1.5% 0.45% 50万≤M<200 万 1.0% 0.30%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6 200万≤M<500 万 0.5% 0.15%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 持有期<30日 0.75% 30日≤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 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 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7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 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 赎回10,000 份 本 基 金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8 元,持有期 为3个月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10,560.00 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 成功 后, 登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 成功 后, 登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9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0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1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或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2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 定 期定额 投资 、冻结 、解 冻 及质 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3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在于 把握中 国高 端装备 制造 业发展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分 享高端装备制造相关上市公司的持续投资收益,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其 余资 产投资 于股指 期货 、权 证、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研究优 势, 运用科 学严 谨、规 范化 的资 产配置 方法, 灵活 配置 高端装 备制造 主题 的上 市公司 股票和 债券 ,谋 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4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 根据 上述研 究, 分析 市 场风 险相对 变化 趋势, 及时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以 及货 币市 场工具 等类别 资产 间的 分配比 例,有 效管 理市 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策略 ,分为 股票 池初步 构建 、细分 领域 配置和 个股 精选 三个方面。 (1)高端装备制造股票池的初步构建 高 端 装 备 制 造属 于 装 备制 造 业 的 高 端领 域 , 根据 《“ 十二五” 高 端装 备制 造 业产业 发展规 划》 的界 定,主 要包括 航空 装备 工业、 卫星产 业、 轨道 交通设备 制造业、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智能制造装备业等 5 大重点方向。 当前 我国正 处于工 业化推 进的 关键 时期, 主要任 务是 从一 个工业 大国 转 变为 工业 强国,在 这一过程中,高端装备制造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进 一步 研究界 定, 高端装 备制 造所涉 及的 上市公 司主 要分布 在下 述几 个细分领域: A : 航 天 军 工 : 参 与 研 发 制 造 航 天 航 空 设 备 、 卫 星 导 航 系 统 或 军 工 设 备 的 上市公司。 B : 自 动 化 装 备 : 生 产 具 备 自 动 检 测 、 传 输 或 控 制 功 能 的 设 备 以 及 与 智 能 控制、机器人相关的上市公司。 C : 二 次 电 力 设 备 : 一 次 电 力 设 备 为 发 、 输 、 配 电 的 主 系 统 上 所 使 用 的 设 备 (如发电机、 变压器等) , 而二次电力设备为对一次电力设备的工作进行控制、 保护检查和测量的设备。 D :轨道交通设备:研发、制造或销售轨道交通 相关装备的上市公司。 E : 智能仪器仪表与控制系统: 研发生产智能化、 数字化、 信息化的检测分 析系统或仪器仪表设备的上市公司。 F : 能源装备: 研发生产专用油田服务装备、 或提供高端油田作业服务与系 统的上市公司。 G : 通 用 设 备 : 研 发 生 产 用 于 制 造 和 维 修 技 术 装 备 的 各 种 生 产 设 备 的 上 市 公司。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5 H : 工 程 机 械 : 研 发 生 产 建 筑 工 程 所 需 的 综 合 性 机 械 化 施 工 工 程 所 必 需 的 机械装备的上市公司。 I : 环保装备: 研发生产 用于环境 污染防治 、 环境监测、 防治污染的专业装 备或提供环境治理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 如果未 来由 于技术 进步 或政策 变化 导致本 基金 高端装 备制 造上市 公司 相关 业务的 覆盖范 围发 生变 动,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适 时对相 关定义 和股 票池 构建标准 进行补充和修订。 (2)高端装备制造细分领域的配置 在初步 构建 高端装 备制 造股票 池之 后,本 基金 通过深 入分 析判断 各细 分领 域的景气状况、 产业政策变化、 生命周期, 结 合可 投资的规模和相对估值水平, 适时调整各子领域的配置比例。 A . 景 气 状 况 : 判 断 各 子 领 域 的 景 气 特 征 , 选 取 景 气 度 较 高 , 发 展 前 景 良 好,政 策性推 动敏 感性 较高的 细分领 域重 点配 置,适 度配置 技术 、生 产模式或 商业模式等处于培育期,虽尚不成熟,但未来前景广阔的细分领域; B . 产 业 政 策 变 化 : 分 析 与 各 个 细 分 领 域 相 关 的 扶 持 或 压 制 政 策 , 判 断 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C . 生 命 周 期 : 判 断 各 细 分 领 域 所 处 的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 重 点 配 置 生 命 周 期 处于成熟前期的领域; D .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动 态 分 析 各 细 分 领 域 的 的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提 高 被 市 场 低估的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 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个股精选 在高端 装备 制造细 分领 域配置 完成 后,本 基金 通过公 司基 本状况 分析 、股 票估值分析进行个股精选。 1)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 .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分 析公 司的公 司治 理、经 营模 式、产 品研 发、营 销策 略、成 本控 制等 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 与成长能力, 选择经营 状况良好, 并符合 产业升 级、 科技 进步、 制度创 新及 体制 改革趋 势的个 股, 构建 投资股票 池。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6 B .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成长 和股本 扩张 能力、 持续 经营 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 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 内在 价值、 相对 价值、 收购 价值等 方面 的研究 ,考 察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盈率 (P/E ) 、 市净 率 (P/B ) 、企业 价 值/ 息税 前 利润 (EV/EBIT)、 自 由 现金 流 贴现 (DCF ) 等 一系 列估 值 指标 ,给 出 股票 综合 评 级, 从中 选 择 估 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 将结 合公司 状况 以及股 票估 值分析 的基 本结论 ,选 择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的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策略 、类 别选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 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7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 上证高端装备 60 指数收益率 + 50%*中 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高端装备 6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将沪市 A 股中 属于通 信设备 ,电气 部件 与设 备,重 型电气 设备 ,工 业机械 ,建筑 、农 用机 械与重型 卡车, 航空航 天与 国防 等行业 的股票 作为 高端 装备制 造业股 票, 选择 其中规模 大、流动性好的 60 只股票组成,以反映沪市高端装备制造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证综 合债 券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 是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 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基 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 不再发 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按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参照指 数。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基金 投资 管理计 划的 顺利贯 彻与 实施, 本基 金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提 ;宏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8 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 实行 以投资 决策 、研究 支持 、构建 组合 、归因 分析 、监察 稽核 为核 心的投 资程序 。坚 持贯 彻严谨 、科学 的投 资程 序是投 资取得 成功 的关 键,也是 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投资决策 本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和 临时 召开会 议, 对阶段 性的 投资组 合整 体风 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数量 模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业 、个股 进行 分析 和预期 收益测 算。 研究 部门从 基本面 分析 对行 业、个 股和市 场走 势提 出研究报 告。 (3)构建组合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议、研 究部 门及金 融工 程小组 的研 究成果 ,以 及申 购、赎 回的动 态情 况, 基金经 理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上 ,在授 权范 围内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 理利 用投资 管理 系统及 电子 交易系 统和 银行间 债券 交易系 统向 独立 的交易部 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归因 分析系 统对 投资组 合中 整体资 产配 置、股 票行 业配 置、债 券产品 和期 限配 置、个 股和个 券选 择、 买卖成 本等因 素对 整体 业绩的贡 献进行 分析。 该归 因分 析系统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极 投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整提 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对交易执行等监控及合规性分析。 3、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9 本基金 实行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由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投 资协 调小组 和基 金经 理,共同决策管理的为原则,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 析报告 、市 场分 析报告 和数量 分析 报告 ,研究 发展部 、基 金投 资部和固 定收益 部提交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和资 产配 置建 议报告 ,基金 经理 提交 基金组合 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 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确 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 重点 券种、 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 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 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金融工 具;其 中投 资于 高端装备 制造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0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金 托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1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2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进行 融资融 券及 转融通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融券 和转 融通 业务的 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险 收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以 及通过 证券 金融 公司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以提高投 资效率 及进行 风险 管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制原 则、具 体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 收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按照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数 据取自 长盛 高端装 备制 造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43,154,414.80 75.35 其中: 股票 443,154,414.80 75.3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 -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3 金融资 产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4,373,824.42 24.5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23,352.31 0.11 8 合计 588,151,591.5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110,383.84 1.22 B 采矿业 4,961,583.43 0.85 C 制造业 322,518,600.92 55.1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176,223.00 1.2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837,835.00 0.4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1,523,667.13 15.6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7,026,121.48 1.20 合计 443,154,414.80 75.7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58 精锻科 技 777,386 12,562,557.76 2.15 2 002185 华天科 技 963,801 12,269,186.73 2.10 3 300059 东方财 富 493,520 10,956,144.00 1.87 4 300259 新天科 技 855,694 10,807,415.22 1.85 5 300386 飞天诚 信 324,200 10,753,714.00 1.84 6 300371 汇中股 份 293,199 10,549,300.02 1.80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4 7 002138 顺络电 子 564,873 10,241,147.49 1.75 8 002035 华帝股 份 407,180 9,967,766.40 1.70 9 002403 爱仕达 591,903 9,559,233.45 1.63 10 002396 星网锐 捷 477,722 9,411,123.40 1.6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组合 在基 金合同 上允 许投资 于股 指期货 ,多 头头寸 比例 限制为 基金 净值 的 10% , 空头头寸比例限制为基金净值的 20% 。 二季度股指期货贴水运行, 本 组合持 有部分 多头 头寸 进行现 货的资 产替 代。 由于折 价的存 在, 使得 期货涨幅 大于现货涨幅,整体上资产替代策略取得了成功。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5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81,158.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192.70 5 应收申 购款 117,001.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3,352.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6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3 月 25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7.20% 1.13% 28.34% 0.71% 8.86% 0.4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1.34% 2.53% 23.31% 1.55% 8.03% 0.9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2.60% 1.94% -10.09% 1.34% -2.51% 0.60% 2014 年 3 月 25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57.50% 2.01% 42.29% 1.27% 15.21% 0.74%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7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 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8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9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0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1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2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 货交 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3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该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资 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4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5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7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8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9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0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1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2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等,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招募 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3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4 十 八、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5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主题投资基金,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0%-95% , 其 中投资 于高端装备制造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因此本 基金需承担 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需承担债券 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 高端装备制造 主题的 股票和债券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6 十 九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7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8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停 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9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和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 金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 《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 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申 购、赎 回、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六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六 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7、 条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决议。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 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 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除 争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A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将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的股票和债券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发送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 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高端装备制 造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5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6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7 (5) 基金如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B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8 管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另有规 定, 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9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符合 条件 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0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估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公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1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不 当得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 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变 更后的 新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3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 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4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 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5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 理人、 托管人 目 前无重大 诉讼事 项


2 最近 3 年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高 级管理 人 员没有受 到任何 处罚


3 长盛高端 装备制 造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度 报告摘 要 2016/3/26 4 长盛高端 装备制 造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度 报告 2016/3/26 5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新 兰德为 部分基 金 销售机构 并开通 定投 和转换业 务及参 加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4/5 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参加泰 信财富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4/5 7 长盛高端 装备制 造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摘 要 2016/4/20 8 长盛高端 装备制 造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016/4/20 9 长盛高端 装备制 造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6/4/22 1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格上 富信为 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参加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4/26 1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大连网 金金融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4/27 12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盈 米财富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5/9 1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大 泰金石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转 换业务及 参加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5/25 14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中 证金牛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 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5/27 15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金 斧子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构 并推出 定投 和转换业 务及参 加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6/3 1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晟 视天下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6 1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首 创证券 为旗下 部 分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 构以及开 通基金 定投业 务 及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6/8 18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广 源达信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开 通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15 19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联泰资 产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6/20 2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汇 成基金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22 2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参 加星展银 行网上 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7/1 22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陆 金所资 管 开通定投 业务并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7/1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6 2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加钱 景财富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和转换 业务及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7/6 24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大 智慧财 富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7/14 25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和讯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7/18 26 长盛高端 装备制 造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6/7/20 2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懒 猫金服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 加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6/8/10 28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天 天基金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并推 出定 投及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8/17 29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同 花顺开 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6/8/17 3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南 京苏宁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8/19 3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中 信银行 为长盛 新 兴成长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代 销 机构并开 通基金 定投及 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6/8/22 32 长盛高端 装备制 造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6/8/25 33 长盛高端 装备制 造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 告 2016/8/25 34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广 大投资 者完善 身 份信息的 公告 2016/8/31 35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中信建 投证券 开通旗 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 定投 业务并推 出申购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6/9/6 36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撤销郑 州分公 司的公 告 2016/9/10 3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新 浪基金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并推 出定投和 转 换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9/14 38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凤 凰金信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并推 出定投和 转换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9/14 39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参 加首创证 券申购 (含 定投)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9/19 40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交通银 行 手机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 资手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9/20 41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上 海云湾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 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9/21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7 二 十四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8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长盛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1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