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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A(003692)

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6】204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
有中等水平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景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景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
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
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8年8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
共青团河南省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
1994年1月至6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
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
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及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
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
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10月
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
4月至1996年8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
1999年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
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
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
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
究员,主要从事金融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
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
生导师)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
院长助理,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
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
亚洲风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0年1月,先后任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年1月,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党委委员;2010年7月,兼任吉林省
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6月,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2年7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5年1月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
电脑公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
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
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1991年至1992年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
国际业务部会计。1993年至1998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
任。1999年至2009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
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
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
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
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筹建;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年3月—2015年
7月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至2002年就职于Hunton & 
Williams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2002至2006年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
2006至2009年任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至2014年任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
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
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
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
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
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磊先生,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2年。2003年5月至2012年10月曾
任证券时报社公司新闻部记者、世纪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国信证券经济研
究所分析师及资产管理总部专户投资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投
资经理及总监(主持工作)。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
6月7日至2015年7月15日起担任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16日到2016年3月25日任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17日到2016年3月25日任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9日到2016年3月25日任大成可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26日到2016年3月25日起任大成
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3月
23日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4年12月9日到
2016年3月25日任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4日
起任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
国
 (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
其他委员9名,名单如下: 罗登攀,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本刚,
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文祥,研究部总监兼
任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德昕,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蓓琳,基金经理,股
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石国武,基金经理,股票
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
指数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徐彦,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蒋卫强,风险
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1名,其他委员2名。名单如下:
 王立,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兼公募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张文平,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雅洁,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
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
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
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
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
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
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
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
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
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
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0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87只。
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
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
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
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在深圳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6】2042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2016年11月
7日起到2016年11月8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
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
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
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3692,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3693。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
程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十)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认购期间单
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
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认购费率2折
优惠。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养老金账
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49,412.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其可得到49,412.11份本基
金A类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50,005.00份本基
金C类份额。
 3、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
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
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
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2折
优惠。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养老金账
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
相应的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
所示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
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30天,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30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类基金份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C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主动的投资管理,拓展大类资产配置空间,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体现在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对权益
类、固定收益类等不同类别资产进行大类配置;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单个投资品种
的精选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
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
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
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在大类资产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适度运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控制投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暴露。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主要通过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股票:
 (1)公司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
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
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
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
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
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
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
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
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
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
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基金经理将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
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
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
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
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调整组合汇总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重点考虑个券的风险
收益水平,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等级(如有)、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偿
还和赎回等因素,结合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以确定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重点选择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
或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通过套期保值策略,
对冲系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分离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beta)及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关注股票组合beta值
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通过大量数
据分析与量化建模,确立最优套保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动态管理套
期保值组合。主要工作包括: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
对投资组合beta系数的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
合beta值超过事先设定的beta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
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理。
 7、融资买入股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融资买入股票成本以及其他投资工具收益率综合评估是否采用融
资方式买入股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
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
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
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
例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5%。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
以及市场上各类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作为股指期
货标的的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成份
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债券组合的业绩基
准则采用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
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证
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该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
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
证费);
 7、基金的证券或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一)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融资业务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
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
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
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
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
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
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
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
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
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
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
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
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
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
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
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
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
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
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
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
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
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
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
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
有的风险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期货
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
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
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或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或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或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
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
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
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
证费);
 7、基金的证券或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1999〕10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
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
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
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
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
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
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
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
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
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
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
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
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
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
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
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
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
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
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