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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现金宝(003585)

先锋现金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44号),注
册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
响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
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先锋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张松孝先生,董事长,博士,CFA。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
华泰证券,大通证券,曾任大通证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天风证券董事,深圳宜
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辉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精一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大连旅顺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分行,申银万国证券大连证券营业部,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曾任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东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国美金控集团副总裁,曾就职于中国联通,国美电
器,曾任国美电器总部资金部经理,财务副总监,沈阳国美总经理,库巴网CEO。
 王秀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大连分所所长。曾就职于大连市财政局,大连会计师事务所,曾任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副所长,大连正元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所长。
 刘燕迪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观韬(大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所负
责人。曾就职于建行唐山分行,大连泰基科技集团,曾任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
所律师,合伙人。
 朱圣琴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汇
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就职于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曾任中国汇源果汁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王世旻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曾
就职于大连信诚审计事务所,大连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筑成建设集团公司,曾任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彬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东
旭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网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规法务VP。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张松孝先生,董事长,履历同上。
 齐靠民先生,总经理,博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蔚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恒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华建强先生,督察长,硕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就职于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银行总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瑞银(UB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颢先生,2007-2012年任职于恒泰证券固定收益部,历任交易员、投资经理;
2013-2015年任职于恒泰证券资产管理部,历任投资主办人、业务董事;2016年1月
加入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总经理齐靠民先生,总经理助理、市场开发部总监李
丰源先生,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总监王昌俊先生,基金经理王颢先生,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王彬彬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合法规范高效运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
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整、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如下: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建立了完备有效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的架构如下: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
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流程严格遵循相应的合规程序,在保持制度稳定性的
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业务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
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
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
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涉及风险管控方面的
专项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
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经理层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及基金日常运作的风
险控制机构,在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协助经理层工作,出具相应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供
经理层决策参考;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
进行内部监督。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6)其他各部门:其他各部门既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又是其部门风险的防范者。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控职能;各部门内部建立
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制定全面、合理的业务风控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风
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
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
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
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
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
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
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
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
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
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
“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
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
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
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
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
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
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
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
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
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年6月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2011-
2012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
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11月29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2012年度AAA国家奖项
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
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年
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
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竞争力
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中
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最佳企
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亚洲
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称
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
《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
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
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
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国银行
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
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
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
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
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
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
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
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0人,平均年龄36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
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
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9月30日,中国
民生银行已托管115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2669.46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
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
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
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
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
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
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
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
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
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
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
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
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
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3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3层2306-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58239890
 传真:010-58239889
 联系人:王洁
 网址:www.xf-fund.com
 (2)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x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3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3层2306-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电话:010-58239806
 传真:010-58239896
 联系人:刘岩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44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不同,若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
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2、本基金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4、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包括投资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3)/1.00=1,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可得到
1,003.00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
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
后及时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每次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0.01份,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
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
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0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1)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0份,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1,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可得到1,000.00元赎回金额。
 (2)本基金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基金总份额为400,000,000份,某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基金份额,且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4%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率为1%,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1,000,000.00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1%=10,000.00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10,000=4,990,000.00元
 即投资者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本基金份额5,000,000份,可得到
4,990,000.00元赎回金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各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且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0%时。
 9、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10、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
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势进行
综合判断,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力求在满足安全
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
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下
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
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信用等级等因
素的研究判断,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形
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季末、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进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
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
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
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
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
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3)剩余期
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7)
流通受限证券;(8)权证;(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
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
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
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
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
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取
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0%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0.50%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
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
益支付时,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已实
现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日计
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
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 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
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
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
管协议约定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形;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0%的情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
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
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
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
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
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
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
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
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
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另外,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3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3层2306-2307单元
 邮政编码:100022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
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3)剩余期
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7)
流通受限证券;(8)权证;(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
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
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
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
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
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
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
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应至少包含基金
名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
 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
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
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
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传真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
确认通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业务表
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
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需要
适时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届时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
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敬请投资人留意。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交易确认
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发送
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
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强基金
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15-9998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xf-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xf-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