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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创金混合A(003414)

泰达宏利创金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泰达宏利创 金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泰 达 宏利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九 月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2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3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 3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0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1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4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6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19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4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4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6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7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8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8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1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2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3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5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5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5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6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鉴于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系 一家依 照中 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拟募 集 泰达 宏利 创 金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 达宏 利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泰 达宏 利 创金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泰达 宏利 创金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泰达 宏利 创 金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泰 达宏利 创金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中定义 的相 应术 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泰 达宏利 创 金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超 短期 融资券、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次级 债券、 可交换 债 券、可 转债及 分离交 易 可转债 ) 、 债券回 购、资 产支 持证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同 业存单 、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 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的,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 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按照 调整 后的规定 执行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基金投 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面 发 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 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文件、 发 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 足 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管理 人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资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中期票 据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进 行监 督,监 督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几 个方面 :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 在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于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 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另有 规定或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 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并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 户、 期货账户 及债券 托管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进行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 或未 在合 理期 限内确 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管 理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 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 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清 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本 基金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简称“ 授权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签 字样本 、预留 印鉴 和启 用日期 ,注明 相应 的权 限,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确 认有权 发送 人员 (以下简 称“被 授权人 ”) 身份 的方法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授权 通知应加 盖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授权 通知后 ,以 电话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授权通 知自 其 上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开 始生效 ,在 此后 三个工 作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人 泄露。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 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 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 或其 他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书 面确 认过 的方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发送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通 过 电 话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指 令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15:00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至 15:00 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付 。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 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责 任。 如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必须 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 传输 不及 时或 账户资 金不足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盖 预留 印鉴 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对于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金 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 权通知 ”规 定 的方 法确 认指令的 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仅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授权 文件 对指 令进行 表面相 符性 的形 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或改 变被 授权人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 少 三个 工作 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自 其上 面 注明 的启 用日 期起开始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 的修 改自 启用日 期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期货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专用 交易单 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况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并 在法 定信 息披露 公告中 披露 相关 内容。 因 相关法 律法规 或交 易规 则的修 改带来 的变 化届 时以有 效的法 律法 规和 相关交易 规则为准。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并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基 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 如 由于 基金托管 人的原 因导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 付证券 清算 款, 由此给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对 超头 寸的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止 付但应 及时 电话 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 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 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内 (包含赎 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 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若赎 回金 额未 能如期划 拨,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责任 方承担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责 任方 追偿 基金的损 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固定收益品 种 ,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5)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 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 计提利 息。 (8)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 费与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承担次要的复核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者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同时将其 发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8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同时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 资 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同时 将其发 送资 产托 管人, 资产托 管人 收到 后应于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同 时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下 达收益 分配 的付 款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指令将 收益分 配的 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的 指定 账户 ,并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 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七)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基金合 同》 的情 况,是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年度报 告的组成部分。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5%。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三)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 。本基金 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 整 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提高 销售 服务 费率 ,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登记 机构 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 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禁止行为如下 :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条、 第三十 八条 禁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第 七十 三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 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被依法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被依法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 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等其 他机 构负 责清算 交收的 基金 资产 及其收 益,由 于该 机构 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 结 算系统 故障、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 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泰达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 《泰达 宏利创 金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


签 订日 :二〇 一 六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