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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多元兴利18个月(003094)

大摩多元兴利18个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多元兴利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元 兴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于2016 年7 月12 日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6】 1554 号 文准 予注册 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本 基金为 定期 开放基 金, 每 18 个月 开放 一次申 购和 赎回 ,投 资人 需在开 放期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仔细 阅读 基 金合同 、本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 认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谨慎决 策 。 投 资人在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本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5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59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7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摘 要 ............................................. 90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03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5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6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7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多 元兴 利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 兴利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 士丹利华鑫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 兴 利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多 元兴 利 18 个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兴 利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 兴 利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多 元兴 利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金额及 扣款 方 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结余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封 闭期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18 个 月(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18 个 月的 期间 52 、 开 放期 : 指 本基 金开 放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期 间。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开放 期间 原则 上为5 至 20 个工 作日 ,在 开放 期的 初期的 若干 个 工作日 , 本 基金 仅开 放申 购, 不 接受 赎回 ; 在 开放 期内其 他工 作日 , 本 基金 同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53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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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 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702 股权结 构 应 为: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9.560% ) 、 摩根士 丹利 国际 控股公 司 (37.363% ) 、 深 圳市招 融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10.989% ) 、 汉 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593% ) 、 深圳 市中 技 实业 ( 集团 ) 有限公 司(5.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司 北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俞洋先 生 ,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公司延 陵东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锡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2014 年 5 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 兼任 华鑫 证券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华 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田明先 生, 香港 中文 大学 、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 研究 生。 曾 先后 担任 上海 舒天 (集团 )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主 管、 大昌 行汽车 集团 华东 总部 财务 部副经 理、 上海 广电 (集 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经济 部主 管、 上海 广电 电子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部经 理、 上海 广电 信息 产业股 份有 限公 司总会 计师 和上 海华 鑫股 份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2015 年 9 月 至今 ,任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财务 副总 监、 董事 ,兼 任华鑫 宽众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孙辰健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业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 交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 业经济 博士 研究生 。 曾先 后担任 兰州 炼油化 工总 厂研 究所 职员 、 中 国水 电三 局技术 管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电脑 工程 部业 务主 任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运 行部 副经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西 北中心 主任 、 深圳证 券通 信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信息管 理部 总监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北 京数 据技 术分 公司和 中证 信息 技术 服务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总经 理。2015 年 7 月至 今担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华 鑫证 券投 资有 限公 司法定 代表 人、 董事长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Feta Zabeli 先生 ,伦 斯勒 理工学 院航 天机 械工 程学 士、南 加州 大学 电气 工程 硕士、 加 州大学 洛杉 矶分 校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 曾 任诺 斯洛 普公 司工程 分析 师 , 天 合汽 车集 团项目 经理 , BARRA 公司 权益 类产 品管 理总监 , 花 旗集 团资 产管 理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联博 资产管 理公 司高 级副总 裁, 现任 摩根 士丹 利 投资管 理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首席 风 险官 及董 事会 成员 , 兼任 Ceres 期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张文础 先生 , 悉 尼大 学法 律荣誉 学士 和经 济学 学士 。 曾任 职于 富而 德律 师事 务所香 港和 伦敦办 公室 。 加 入摩 根士 丹利之 后, 历任 摩根 士丹 利大中 华区 法律 负责 人及 公司法 律与 合规 部其他 高级 职务 ,现 任摩 根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 和中 国区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本 公司董 事。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2012 年4 月至 今任 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高潮生(Sheldon Gao) 先 生 ,美国康 奈尔大 学工商 管 理硕士、 金融博 士。 曾任 汇添富 资 产管理 (香 港) 公司 总经 理, 英 国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总 裁, 美 国联 博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分析 总监 , 美国晨 星公 司全 球研 究总 监和美 国道 琼斯 公司 全球 研究与 战略 总 监,并 曾在 多家 美国 对冲 基金公 司担 任资 深基 金经 理。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 科 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 8 月至今 ,任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注 册会 计师 、高 级合 伙人, 兼任 俊 知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和江苏 林洋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独立 董事 。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学士 。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 担任北 京市中银 律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合伙 人, 兼任华 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圳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 老保险 公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国 人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裁 ,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Paul M. Theil 先生 , 耶 鲁 大学东 亚研 究学 士 、 硕 士, 哈佛大 学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法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目 前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曾 任摩根 士丹 利亚 洲私 募股 权部门 主管 、 美国驻 华大 使馆 一秘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学士 , 上海财 经大 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 西安分 行干 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08 年至 今任华 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兼 任华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长。 蒋蓓怡 女士 ,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2011 年 12 月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中 国区首 席风 险官 执行 董事 , 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上 海 分行风 险管 理部 董事 、 德 意志银 行亚 太总 部风 险管 理部助 理副 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师 ,安 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 本 公司监 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2008 年6 月 至 今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赵婧女 士 , 英 国雷丁 大学 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大 学硕 士。 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 培 训 生、广州 英国 文化教 育处 财务官员 。2007 年 加入本 公司,现 任本 公司综 合管 理和人力 资源 部总监 、规 划发 展部 总 监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职 工监 事。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资 产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客户 关系 管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本 公司, 历任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人 、上海 理财中 心负 责人、 营销策 划经理 、市 场发展 部总监 助理、 销售 服务部 副总监 , 现任本 公司 销售 服务 部总 监、职 工监 事。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会 计(高级 经理) 。2010 年 起加入本 公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副 总监, 现任本 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 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 。2005 年加 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徐达女士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经 济学 士。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现任本 公司 研究管 理 部 基金 经理 、职 工监 事。











(三) 公司 高管 人员 高潮生(Sheldon Gao) 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 ,19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从业 经历。 曾 任职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曾任 华鑫 证券责 任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总经理 。2009 年 4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任董 事 会秘书 。 高见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香 港科 技大 学 MBA , 清华 大学 五道 口金 融学 院经济 学 博士。16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从业经历 。曾 任职华 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管理 部高级经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市场部 执行 副总 ,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规划 发展 部产品 总监 、 委托投 资部 总监 , 中 国民 生 银行私 人银 行事 业部 首席 投资 顾 问兼 产品 与资 产管 理中心 总监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执 行 总经理 。2014 年2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锦女士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硕 士研究生 ,19 年证 券基金 行业从 业 经历 。 曾 就职 于巨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 交易 管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办 公室主 任助 理 , 资 产管 理 部理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 究所研 究员 。2003 年9 月 加入本 公司 , 曾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现 任本 公司 督察长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雪女 士 , 中 央财 经大 学 国际金 融学 硕士 , 美国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 8 年 证券从 业 经历 。 曾 任职 于北 京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交 易部 , 历 任交 易员 、 投资 经理 。2014 年11 月 加入本 公司 ,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资 部总 监助 理,2014 年12 月起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双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起 任摩根 士丹 利华 鑫优 质信 价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起任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纯债 稳定 增 值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任委 员: 高潮 生先 生( 代理) ,本 公司 总经 理。 副主任 委员 :王 大鹏 先生 ,研究 管理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委员: 李轶女 士, 助 理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胡明 女士 , 交易管 理 部总监 。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 列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的经 营运作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确 保基金 管理人 成为 一个决策 科学 、经营 规范 、管理高 效、 运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机制覆 盖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部 控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保持 相对 独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经 营管理 层负责 组织 设计公司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拟订公 司的 基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督 察长负 责监督 检查 基金管理 人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经 营管理 层下设 的风 险管理委 员会 协助经 营管 理层实施 对各 类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跟踪 和报告投 资管 理中的 市场 风险,评 价基 金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各 业务部 门及员 工对 风险管理 负有 直接责 任。 各业务部 门负 责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建 立合理 、完备 、有 效并易于 执行 的内部 控制 制度体系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 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建 立浓厚 的风险 管理 文化。经 营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建 立严密 有效的 内控 防线。依 据自 身经营 特点 ,基金管 理人 建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 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建 立并持 续完善 风险 管理体系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建立风 险分 类、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强 化风险 管理措 施。 随着业务 发展 及技术 进步 ,基金管 理人 开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1)本 基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实施 、维 持和完 善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概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52629999-212184


联系人 :赵 欣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190.52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 提 供 全 面 、优 质 、 高 效的 金 融 服 务 ,坚 持 走 差 异化 发 展 道 路 ,经 营 实 力 不断 增 强 。 根据 2015 年 业绩 快报,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兴业 银行资 产总 额达 5.30 万 亿 元,实 现营 业 收入1544.99 亿 元, 全年 实现归 属于 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02.57 亿元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处、 运营 管理 处、 稽核 监察处 、 科 技支持 处、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管 理处 、 企 业年 金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100 余人, 业务 岗位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9 人员均 具 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 兴业银 行已 托 管开放 式基 金 95 只 ,托 管 基金财 产规 模 3344.75 亿 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盖 基金 托管部 的所 有处室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 稽核监 察处 ,该处室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原 则:各 处室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 防火 墙原 则: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 与行政 、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体系同所 处的 环境相 适应 ,以合理 的成 本实现 内控 目标,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则 。内控 与风 险管理必 须以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托管 业务 经 营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 ” 的原 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务 时,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原 则。各 业务 环节都应 有明 确的责 任人 ,并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度 建设: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 监察处指 导业 务处室 进行 风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计 提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计 核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基 金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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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兴 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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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6207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 开通 工商 银行 、建 设银行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银联 通、 汇付 天下 “天天盈 ” 等支付 渠道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 (含100 万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可 拨打直 销中 心的 上述 电话 进行预 约, 本公 司将 提供 上门服 务。 ( 二)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兴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增加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4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俞伟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7月12 日 证监 许 可【2016 】1554 号文 件准 予募集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元 兴利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 以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 即 采取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 闭期 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 开放 的运 作方式 。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详见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八、募集场所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具体 名单 参见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相 关公告 )。 九、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和 募集限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2亿 份,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 上限。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6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及计 算公式 (一)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1.00 元。 (二)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1.00元。 (三) 认购 费用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认购费 用在 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多次 认购 的, 按 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费率 见下 表: (单位 :元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 <500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四)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公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第3 位四舍 五入 。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第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计 算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举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0.60% ,假 设认 购资 金 利息为 19.7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 +19.76 )/1.00 =99,423.34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若 该笔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的利 息为19.76 元, 则 可 得到99,423.34 份基 金份 额 。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认 购方 式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若投 资人的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为 无效, 销售 网点 应当 将投 资人已 支付 的认 购金额 本金 退还 投资 人。 4 、认 购的 限制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通过直 销机 构 、 其 他销 售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首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各 销 售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多 次认 购的, 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费 。 认购 申请一 经销 售机构 受理 , 则不可 撤销 。 基 金募 集期 间不设 置投 资人单 个账 户 最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高认购 金额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认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 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且 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 并 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在 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如 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则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本基 金将 于该 日次 一工 作日起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并 终 止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 上当日 有效 申购 申请 金额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 额扣除 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2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人。 如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在20个 工作 日内 支付未 支付 部分 的赎 回款 项, 或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管理人 认为 在变 现过 程中 由于交 易成 本等 因素 明显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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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18个 月 (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18个 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的第1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18个 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每 个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的第1个 工作 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每个 开放 期间原 则上 为5 至20 个工 作 日,其 中: (1) 若开 放期 为5至9个 工 作日, 则开 放期 的第 一至 三个工 作日 本基 金仅 开放 申购, 不 接受赎 回; (2) 若 开放 期为10至20个 工作日 , 则 开放 期的 第一 至 五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仅开 放 申购, 不接受 赎回 ; 在开放 期内 除上 述 (1) 和 (2) 列 明情 况之 外的 其他 工作日 , 本 基金 同时 开放 申购与 赎 回。 每个开 放期 具体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上一 个封 闭期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 如 在开放 期 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继续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次 一工 作 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达到 预先公 告的 时间长 度 (包 括仅开 放申 购的开 放日 和 同 时开放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 本基 金 在 开放 期的 开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在 开放期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 投资人 在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的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 为无 效申请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招募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2 说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 (包 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如 遇证 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正常 或非 正常停 市、 或其 交易 清算 规则变 更, 或其 数据 传输 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了 相关 业务 流程 , 则赎 回款项 划付 时 间相应 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日提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3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已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 、基金 投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个 基金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设 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 基 金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 10 份 ( 除非该 账 户在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 );若 某笔 赎回 或转 换导 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10 份 , 剩 余部 分基 金份 额 必须一 起赎 回, 即交易 账户 最低 基金 份额 为 10 份。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 回金 额的计算 (一) 申购 费用 投资人 在一 天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等各 项 费 用。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单 位:元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M<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单笔 1000 元 (二) 赎回 费用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1.0% 持有一 个封 闭期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其 中不 低于25% 的 部分归 入 基金财 产。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假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500 元, 某投 资 人当日 申购 本基 金10 万元 ,对应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5 本次申 购费 率为0.60%, 该 投资人 的申 购费 用及 可获 得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60%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500 =94,670.08 份 即: 该投 资人 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申购 费 用为596.42 元, 可获 得的 基金份 额为94,670.08 份。 (四)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减 去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赎 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同 一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1%,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800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1%=128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128=12,672 元 即:投 资人 在同 一开 放期 内申购 后又 赎回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1%,该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80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12,672元。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 小 数 点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6 开放期 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业 务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于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或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金 投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 券即将 上市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重 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等 原因 , 使短 期内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7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除 第4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的重 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 可能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或 是发 生其 他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5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 基 金登 记系统 、 基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调 整 本基金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若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的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终止 基金合 同。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接 受并 确认 当日 所有 的赎回 申请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 其 余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支付 的期 限最 长不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终止 基金 合同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在20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上 述未 支付 部分 的赎回 款 项,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在变 现过程 中由 于交 易成 本等 因素明 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情形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公告 , 同 时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时间 内通 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 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 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不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合理 配置 股债比 例 、 精选个 券 , 力 争获取 超越 比较基 准的 超额收 益与 长期 资本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公 司债、 地方 政府 债、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 包 括可交 换债 券) 、 可 分离债 券、 质 押及 买断 式回 购、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次 开 放期前 三个 月 、 开放 期及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 本 基 金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20% 。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 限制 。 权证及 其他 衍生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 分析 和判断 国内 外宏观经 济形 势的基 础上 ,结合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的方法 , 形成对 各大 类资 产的 预测 和判断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确 定债 券资 产、 权益类 资产 和现 金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 根据市 场运 行状 况以 及各 类资产 预期 表现 的相 对变 化, 动 态调 整大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控制 基金资 产运 作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2)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的投 资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剩余 期限 进行适 当匹 配的 基础 上 , 实 施积极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管 理, 以获 取较高 的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本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策 略包括 久期 管理 策略、 信用 策略 、利 差套 利策 略 、利 率策 略、 类属 配置策 略、 个券 选择 及交 易策略 等部分 。 1 )久期 管理策 略:本 基金 将通过预 测市 场利率 的变 动趋势, 相应 调整债 券组 合的久 期 配置 , 以 达到 提高债 券组 合收益 、 降低 债券组 合利 率风险 的目 的 。 在确 定债 券组合 久期 的 过 程中, 本基金 将在判 断市 场利率 波动趋 势的基 础上 ,根据 债券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当 前形态 , 通过合 理假 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压 力测 试, 最后 确定 债券组 合久 期。 本基 金根 据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可适 当调 整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适 当降 低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 当提高 组合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史 数 据比较 , 并 结合 不同 信用 等级间 债券 在不 同市 场时 期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调整 债券 类属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还将 利用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信用 债券 评级体 系 , 研 究和跟 踪发 行主体 所属 行业 发展 周期 、 业 务状 况、 公 司治理 结构 、 财务 状况 等因 素, 综合 评估 发行 主体 信用 风险 , 确 定信 用产 品的 信用 风险利 差, 管理组 合的 整体 信用 风险 。 3 )利差 套利策 略:本 基金 可通过正 回购 ,融资 买入 收益率高 于回 购成本 的债 券,获 得 杠杆放 大收 益 , 可根 据市 场利率 水平 , 收益率 曲线 的形态 以及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的预 期 , 调 整 回购放 大的 杠杆 比例 ,控 制杠杆 放大 的风 险。 4 )利率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变化 ,对 引起利 率变 化的相 关 因素进 行跟 踪和 分析 , 进 而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和持 仓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 整方 案,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 响 , 并 达到利 用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和债券 组合 久期 的调 整提 高债券 组合 收 益率目 的。 5 )类属 配置策 略:本 基金 对不同类 型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信用风 险、 税赋水 平、 市场流 动 性、 市 场风 险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交 易 所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的 投资 收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6 )个券 选择及 交易策 略: 本基金对 市场 同类可 比债 券、信用 收益 率曲线 、市 场交易 活 跃度、 机构 需求 进行 偏好 分析, 对个 券进 行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 的综 合定 价, 判 断其 合理 估值水 平 , 精 选有投 资价 值的投 资品 种 。 本基 金根 据市场 结构 与需 求特 征, 对个券 进行 深 入 的跟踪 分析 , 发掘其 中被 市场低 估的 品种 , 在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 对 低估品 种进 行 择 机配置 和交 易。 7 )可转 换债券 投资策 略: 当正股价 格处 于特定 区间 内时,可 转换 债券将 表现 出股性 、 债性或 者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 基金 将对 可转换 债券 对应的 正股 进行 分析 , 从 行业背 景 、 公 司 基本面 、 市场 情绪 、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基 础上 审慎 进行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 8)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投资 策略:本 基金 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 资将着 力分 析个券 的 实际信 用风 险 , 并寻 求足 够的收 益补 偿 , 增加 基金 收益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个券信 用资 质 进 行详尽 的分 析, 从动 态的 角 度分析 发行 人的 企业 性质 、 所处行 业、 资产 负债 状况、 盈利能 力、 现金流 、 经 营稳 定性 等关 键因素 , 进 而预 测信 用水 平的变 化趋 势, 决定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仅限于 到期 日在 封闭 期结 束之前 的品 种。


(3)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 策略:资 产支 持类证 券的 定价受市 场利 率、流 动性 、发行 条 款、 标的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及其 它附 加条款 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 利 率基本 面分 析 、 市场 流动 性分析 和信 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上 , 辅以 与国债 、 企 业债等 债券 品种 的相对 价值 比较 ,审 慎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 (4)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在严 格控 制投资 风险 前提下适 度参 与股票 资产 投资。 本 基金将 充分 发挥 研究 团队 主动选 股优 势, 自下 而上 精选具 有投 资潜 力的 股票 构建投 资组合 。 (5)权 证投资 策略: 权证 为本基金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基金管 理人 将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水 平 , 根 据权证 的高 杠杆性 、 有限 损 失性 、 灵 活性 等特 性 , 通 过 限量投 资 、 趋 势投 资 、 优 化 组合 、 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 行权证 投资 。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 主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3 四、投资决策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发 展 状况、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3) 投资 品种 的预 期收 益 率和风 险水 平。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充 分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提 供研 究成 果, 挖掘 投资机会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支 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总体 监控 。 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委 员会 确定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和原 则以及 研究 团队 提供 的分 析和建 议 等信息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投 资组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交易 团队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投 资指 令,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责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组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 投资绩 效及 风险 进行 评估 ; 监察 稽核 部对 基金 投资 的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 控及 事后检 查;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结合 市场 、法 律等 环境 的变化 ,对 基 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及意 见。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行 业状 况、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五、投资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前 三个 月、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投资于 权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在开 放期,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在 封闭 期, 不受 上 述5%的比 例限 制;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为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限 证 券 限 于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 并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13)封 闭运 作期间 ,基 金总资产 不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200% ;开 放期内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140% ; (14)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90%× 中证 综合 债券 收益 率+1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作为专 业指 数提 供商 提供 的指数 , 中证 指数 公司 提供 的中证 系列 指数 体系 具有 一定的 优 势和市 场影 响力 ; 在 中证 系列指 数中 , 沪深 300 指 数的市 场代 表性 比较 强, 适合作 为本 基 金 股票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 而 中证综 合指 数能 够较 好的 反映债 券市 场变 动的 全貌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券 投资 的比 较基 准 。 因此 90% × 中证 综合 债券 收益率+10% ×沪 深300 指 数收益 率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由 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布 、 市场 中有 更科学 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外部 投 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等 情形 发生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可 以在 与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7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原则和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 种,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值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在评 估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交易 所债 券估 值价 格与交 易所 收盘 价是 否存 在差异 及差 异 的合理 性后 ,若 认定 交易 所收盘 价更 能体 现公 允价 值,应 采用 收盘 价;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 盘 价或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收盘价 或估 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 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次, 若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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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8%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 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1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2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3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相 关信 息


1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 2 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2 、本基 金将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等 文件中 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十一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 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4 细。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的 主要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金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金 风 险的来 源。 基金 的风 险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 合规 性风险 、政 策变 更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证 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也 将呈现 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可能会 因为 经营 不善 , 基本 面状况 恶化 而导 致其 股票 价格下 跌 , 使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此外 , 股 票价 格也会 受到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 并 可能 会低 于 上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 然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国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直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5)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6 期本息 , 或 者 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 或者 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取 得的 收益率 有可 能低 于通 货膨 胀率 , 从 而导 致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的 购买力 下降 。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收 回本 息后以 及回 购到 期后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 政 府财 政政策 、 市场 监管 政策 、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证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证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证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变 化。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如果 基金 对长 、 中 、 短期债 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在 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券的 相对 价格 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的 收 益可能 低于 基准 。 (10)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基金 整体 投资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 时, 可能 存在 回购 利率 大于 债券投 资收 益而 导致 的风 险以及 由于 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总 量放 大 , 同时对 投资 组合 的波 动性 进行了 放大 , 致使整 个组 合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回购 比例越 高 , 风 险 暴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 金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越 大。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7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所持 证券资 产变 现的 难易 程度 ,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一方 面来 自于 投资 人的集 中巨 额赎 回,另 一方 面来 自于 其投 资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 变现能 力变 弱所 产生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 巨额赎 回风 险 :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间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由于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波动性 较大 , 在市场 价格 下跌时 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现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变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动 的风 险。 当持 有的 部分债 券品 种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时 , 资 产变 现的 难度 可能会 加大 , 若 存在 证券 停牌的 情形 , 资 产可能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或者 , 由 于基 金 持有的 某种 资产 集中 度过 高, 导致 难以 在 短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 能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4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8 (1)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品种。因 此, 本基金 需要 承担由 于 市场利 率波 动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 债 券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风险以 及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如果 持有 的信 用债 出现评 级下 调或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较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动 ;如 果债 券市 场出 现整体 下跌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2)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该类 债券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的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存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同 时,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的债券 发行 主体资 产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大 , 且各类 文件 (如 招募 说明 书、 审 计报 告等 ) 不 公开 发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 并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投资 过程中 的信 用风 险也 相应 增加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相 关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亦 可能 出现 债券到 期后 , 发债主 体不 能按 时或 不能 清偿债 务的 风 险 ,由 此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 来不 利影 响或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本着谨 慎和 控制 风险 的原 则进行 投 资,但 仍面 临以 下风 险:


A 、信用 风险: 若本基 金所 投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之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


B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导致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收益率和 价格 的变动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C 、流动 性风险 :受资 产支 持证券市 场规 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的 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D 、提前 偿付风 险:债 务人 可能会由 于利 率变化 等原 因进行提 前偿 付,从 而使 基金资 产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E 、 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某些 市场 行 为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9 (4) 流动 性风 险 A 、 本 基金 为定 期开 放基 金 , 每 18 个 月开 放一 次申 购 和赎回 , 投资 人需在 开放 期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申 请, 在非 开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面临因 不能 赎回 基金 而出 现的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的 起始 日和 终止 日所对 应的 日 历日期 并不 相同 , 因 此 , 请投资 者关 注本 基金 的相 关公告 , 避免 因错过 开放 期而无 法申 购或 赎回基 金份 额。 B 、当开 放期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即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超过 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20%时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对 当日 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确 认时 ,可 以延 缓支 付(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赎回款 项。 因 此,持 有人 此时 将面 临其 赎回款 项被 延缓 支付 的风 险。 (5)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A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若 基金资产 净值 加上当 日有 效申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金 额 扣 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金 额 后的 余额低 于2 亿元 , 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少 于 200 人, 则无 须召 开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合同 将于该 日次 一工 作日 起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并终 止: B 、 在开 放期 如发 生巨 额赎 回, 即 在开 放期 内的 单个 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 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 延缓 支付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 如 基金 管理人 经延 缓支 付仍无 法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全 部赎 回款 项,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在 变现 过程 中由于 交易 成 本等因 素明 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 金合 同终 止。 (6)本 基金可 能因持 续规 模较小或 基金 持有人 人数 不足等原 因 , 导致基 金 转 型、合 并 或 终止 。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0 改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给 交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例如 , 在OTC (也 称为 柜 台市场 )的 交 易中 ,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 力等; 二是 交易 对手因 经营 不善 等原 因失 去清偿 能力 或不 能依 照法 律规定 对其 为清 偿合 约进 行平仓 交易 。 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基 金销售 机构 销售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1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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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3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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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5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6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 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7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8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申 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9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0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 , 或 在不 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下调 整收 费方 式、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1 (5)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3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 基金 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8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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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8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1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公 司债、 地方 政府 债、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 可 转换 债券 (包 括 可交 换债 券 ) 、 可分 离债 券、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并征 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但 在每次 开 放期前 三个 月 、 开放 期及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 本 基 金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20% 。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在封闭 期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5%的 限制 ; 权 证及其 他衍 生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 在开 放期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不 受上 述5%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3) 封闭 期间 , 基 金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200% ; 开 放期 内,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净资产 的140% ; (14)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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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3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因封 闭期和 开放 期转 换导 致需 调节投 资限 制比 例监 督要 求时 , 提 前 至少2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相 应的 变更 事项 。 基金 托管人 据此 进行 投资 监督 指标的 调整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险 。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面 发至 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料 。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 发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 管机 构的批 准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承 销商 签订 的销 售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 通知书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划款 账号、 划款 金额、 划款 时 间文件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 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则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有 关法规 规定 ,与 基金 托管 人、存 款机 构签 订相 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4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定期 存款 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 其承担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存款 银行 名单, 本基 金投 资除存 款银 行名 单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审 慎原则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中 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处置 预案 ,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据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时的 法 律法规 遵守 情况 , 有 关制 度、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 有关额 度、 比例 限制的 执行 情况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以 及本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相 关托 管协 议要求 向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发出回 函, 并及 时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三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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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为履行 上述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关 联方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关 联方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发 送对方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于2个 工作 日内 电 话或回 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8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 管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财产 在内 的 所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9 的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需要 ,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清算 辅助 账户 , 以 办理 相关的 资金 汇划业 务。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 、 交 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行 定 期 存款 的投 资和 支取事 宜, 若基 金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若产 生息差 (即 本基 金已 计提 的资金 利息 和提 前支取 时收 到的 资金 利息 差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协商 解 决。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为基 金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0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理 。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份额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1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 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2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 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http://www.msfunds.com.cn )“ 客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信 或邮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 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 费定 制信 息服 务: 投 资人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交 易 确认、 基 金视窗 、 基金 理财刊 物 、 基金公 告等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可 通过 邮件 或短 信方 式向投 资人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 通过 “ 在 线客 服 ”进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线 客 服 提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 基 金业务 咨询 、 服务 投诉 和建 议等服 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4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00-17 :00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 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该 电话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 服 务投 诉及 获得其 他业 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 内回 复。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八)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露 ,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兴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注 册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八月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