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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货币B(003185)

建信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9月)查看PDF公告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Ο 一 六 年 九 月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2006 年3 月30 日 证 监 基金 字[2006]56 号文批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 年4月25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商 业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7 七、基金的募集 ................................................................................................ 4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十、基金的投资 ................................................................................................ 6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7 十三、基金资产的计价 .................................................................................... 79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8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八、风险揭示 ................................................................................................ 94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3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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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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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 指《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即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关 本基金 的简介、 投资组合公告、 经营业绩、 重要变 更 事 项 和 其 他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对 招 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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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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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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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 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基金 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 码 并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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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别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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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履行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尽职情况。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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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许 会 斌 先生, 董 事 长。2015 年3 月起 任 建 信基金 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长 。 自2011 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筹资储备部副主 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 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 融 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获中国建设 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 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兼建信资本管理 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董 事 , 现 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个 人 存 款与 投 资 部 副总 经 理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董 事 , 现任 信 安 国 际北 亚 副 总 裁。1990 年毕 业 于 伦 敦政 治 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 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 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 奋 先 生, 董 事 , 现任 信 安 国 际有 限 公 司 大中 华 区 首 席营 运 官 。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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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 中国华 电 集 团公司 改 制 重组办 公 室 副处长 、 体 制改革 处 处 长、政 策 与 法 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1985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大学财 政 金 融学院 ,1988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 理助理/资 金 部 总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新 华资产 管 理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中银保诚 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美国国际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 员 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 业委员 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王雪玲女士,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 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 信贷处、 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长助理 、 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职务。1990 年 获 新加 坡 国 立大学 法 学 学士学 位 , 拥有新 加 坡 、英格 兰 和 威 尔 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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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 团 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 经理 兼 综合管 理 部 总经理 。1996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大学经 济 信 息管理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2001 年 毕业 于 北 京师范 大 学 经济系 , 获 得管理 学 硕 士学位 。 历 任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业 于 北 京工业 大 学 计算机 应 用 专业, 获 得 学士学 位 。 曾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 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1997 年毕业于大连 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3 年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信基 金 管 理公司 , 历 任市场 营 销 部副总 监 ( 主持工 作 ) 、总监 、 公 司 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1999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 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 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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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 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先 后在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曾任科员、 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督察长。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于倩倩女士,硕士。2008 年 6 月加入国泰人寿保险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 专员;2009 年 9 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 , 任 债券研究员;2011 年 6 月加入我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8 月 5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 硕士。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 任交易员。2007 年 6 月加入我公司工作,历任初级交易员、交易员,基金经理 助理;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 20 日起 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9 日起任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0 日 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年 8 月 25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2005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 理;2007 年 6 月调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 任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 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 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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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汪沛 :2006年4月25日至2011 年2月1日。 李菁:2007年11月1日至2012 年2月17日。 彭云峰:2012年2月17日至2014 年1月21日 。 于倩倩:2013年8月5日至今。 高珊:2013年12月20 日至今。 陈建良:2013年12月10 日至今。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 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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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覆 盖 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各 个 部 门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 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 独立的 督 察 长与监 察 稽 核部门 , 并 使它们 保 持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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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权 责 分 明、相 互 牵 制,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 原 则 。公司 的 内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必 须 从 实际出 发 , 主要通 过 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墙 原 则 。公司 的 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作 、 计 算机技 术 系 统等相 关 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 原 则 。公司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的 制 定 , 应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 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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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维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及管 理 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司 承 诺 将根据 市 场 环境的 变 化 及公司 的 发 展不断 完 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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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52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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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英 国 《全 球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 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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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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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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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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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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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进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 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 定期投资 等业 务,具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 本 公 司 网址: www.ccbfund.cn。 2 、A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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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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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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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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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gf.com.cn (2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 单元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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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 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新 疆 维 吾尔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高新区 ( 新 市区) 北 京 南路358 号 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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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 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7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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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2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4 )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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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guosen.com.cn (4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 客户服务热 线: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5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 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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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 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5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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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 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6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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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6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6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19层 法定代表 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3 、B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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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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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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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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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网址:www.nesc.cn (1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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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stock.pingan.com (2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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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 册 地 址:新 疆 维 吾尔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高新区 ( 新 市区) 北 京 南路358 号 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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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5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7 )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3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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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 客户服务热线: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 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4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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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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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 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5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5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5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19层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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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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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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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六、基金份额 的 分类 ( 一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 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 得互相转换。 根据 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 及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 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 ( 二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限 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限制及 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三 ) 重 要 提 示 1、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确认 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 本基金A 类、B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投资者在提交 申购、 赎回等 交易申请时, 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 并正确填写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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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份额的代码,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 申购 、 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四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规 则 的 调 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 数额限制、 相关规则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具 体销售机构, 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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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七 、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30 日证监基金字[2006]56 号文 批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6 年 4 月 5 日至 2006 年 4 月 20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起正式生效。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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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八 ) 募 集 对 象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 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 : 本 基金向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同 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原则 和 认 购限额 : 认 购以金 额 申 请。投 资 者 认购基 金 份 额时, 需 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投资 者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 5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代销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 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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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 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十四)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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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十 六 ) 募 集 结 果 截止 2006 年 4 月 20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7,659,641,315.67 元人民币,认购 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共计 973,296.22 元人民币。 本次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93,3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 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660,614,611.89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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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 基 金管理 人 在 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 文 件的次 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 效事宜 予 以 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生效。 3 、 本 基金合 同 生 效前, 投 资 者的认 购 款 项只能 存 入 专门账 户 , 任何人 不 得 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的 记 录 为 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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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 机 构 约 定 的 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 (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开始办 理 申 购赎回 的 具 体日期 前 2 个工 作 日 在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6年5月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 资者在 全 部 赎回其 持 有 的本基 金 余 额时, 其 账 户内待 结 转 的基金 收 益 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余 的基金份额必须 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 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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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基 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并在 不 影 响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提下 调 整 上述原 则 。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 施2个工 作 日 前 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 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 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 +1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 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1)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单笔申购、 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 额均为0.01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 单笔追加申购的 最 低 金 额 均为0.01 元 人民 币 ; 通 过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上 交 易平 台 申 购 本基 金A 类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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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金份额 时,首次单笔申购、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人民币。 (2 ) 本 基 金B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的 数 额 限 制 为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万 元 , 单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限 额 为0.01 元 人 民 币 ; 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万 元 , 单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限额为0.01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本 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时, 首次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0.01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 3 、 如 基金销 售 机 构有不 同 规 定,投 资 者 在销售 机 构 办理上 述 业 务时, 需 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依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在 特定市 场 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市 场 情 况,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和赎 回 的 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调整 生 效 前2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申购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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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保 持 为 人 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 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 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 确 定 , 保 留 至0.01 份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财 产中列支。 4 、 赎 回金额 的 处 理方式 : 本 基金的 赎 回 金额按 实 际 确认的 有 效 赎回份 数 乘 以1.00 元计算, 保留至0.01 元,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5 、 本 基金于 每 个 开放日 的 次 日披露 开 放 日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 益 率。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 应于节 假 日 结束后 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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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 行 调 整,但 不 得 实质影 响 投 资者的 合 法 权益, 并 最 迟于开 始 实 施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者的赎 回 申 请时,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 延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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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 ) 巨额 赎 回 的 公告: 当 发 生巨额 赎 回 并顺延 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立 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本 基 金 连续2 个 开 放日以 上 发 生巨额 赎 回 ,如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 易 场 所在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无 法 计 算; (3 ) 基金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的投 资 品 种,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当影子 定 价 法确定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与摊余 成 本 法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5 ) 为保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 权 益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在 特 定市场 条 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因市场 剧 烈 波动或 其 他 原因而 出 现 连续巨 额 赎 回,导 致 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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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出现 上 述 第(3 ) 款 的情形 时 , 对已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延期支 付 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 指定的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1 、 基 金转换 是 指 投资者 向 本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申 请 将 其所持 有 的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 基金管 理 人 办理日 常 转 换的开 放 日 为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和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 转入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期 自该部 分 基 金份额 登 记 于注册 登 记 系统之 日 起 开始计算。 转入的基金在 赎回或转出时, 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 份 额 赎 回 或 转 出 确 认 日 止 的 持 有 时 段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档 次 计 算 其 所 应 支 付 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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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 +2日。


(4 )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 ) 投资者 办 理 基金转 换 业 务时, 转 出 的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态, 转 入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 ) A 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 B 类基金份额单笔基金 转换入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如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 该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转入金额: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1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1 +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市 场 情 况,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基金 转 换 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调整生 效 前2个工 作 日 至少在 一 家 指定媒 介 及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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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十 三 ) 转 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 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 金 的 冻 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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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 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 收益率。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三 ) 投 资 理 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 收益稳定、 可 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投资业 绩 比 较基准 为6 个月银 行 定 期存款 税 后 收益率 。 当 法律法 规 变 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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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 全面评估货币市场的利 率走势、 类属资产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及流动性特征, 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基金 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 包括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债 券期限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品种选择策略和交易策略等方面。





1、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短期资金利率即货币市场各交易工具的价格。 在分析和 预测短期资金利率变 化中, 本基金重点考虑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 预期通货膨胀率、 公开市场操 作、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2、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不同剩余期限短期债券品种对利率变化敏感性有所不同。 为使整体组合获得 更高的收益, 管理人将结合对利率变化趋势的判断, 对基金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 调整。 3、债券期限配置策略 对于相同信用水平的债券来说, 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价值可用收益率曲线的 变化来反映。 本基金将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分析和判断, 灵活采取相应的资 产期限配置策略。 4、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本管理人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 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 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不同市场时期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比例范围。 5、品种选择策略 本管理人对货币市场诸投资工具的优先选择标准为: (1) 同一类 属中流动性高于平均水平的品种; (2) 有较高 当期收入的品种; (3) 预期信 用等级有较大改善、价格被低估的品种; (4) 收益率 高于相同信用等级、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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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管理人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尽量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某种债券而带来的非系 统风 险。 6、交易策略 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 本管理人拟将 运用如下策略: (1 )利差交易策略





由于各类属资产对利率调整或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度不一, 导致不同品种间收 益率差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基金可利用这种失衡进行利差交易。 (2) 利率周 期性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 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 品种的结构可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


(3) 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其中跨市场套利、 回购与现券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是相对低风 险套利的操作, 而正回购杠杆放大、 开放式 回购的卖空交易则是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操作。 本管理人将在风险控制基 础上择机运用这些策略。 ( 六 ) 投 资 流 程 1、 投 资 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 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 对短期资金利率走势及短期融资券或商业票据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进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及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 观经济环 境、 利率走势、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 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 资 决策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根 据《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本基 金 管 理人有 关 规 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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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类属配置、 期限配置等总体 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 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3、 投 资 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 资 回顾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 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 整。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预期收益和风 险均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 八 ) 投 资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运 作管理本基金。 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 以 定期 存 款 利率 为 基 准 利 率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 最 后 一 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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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5)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其 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本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机 构 发 行的 债 券 、 非金 融 企 业 债务 融 资 工 具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有固 定 期 限 的银 行 存 款 (不 包 括 本 基金 投 资 于 有存 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 现 金、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8 ) 现 金、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 以 及五 个 交 易 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定 期 存款 等 流 动 性受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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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合 计 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 信 用评 级 , 不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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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 行 活期 存 款 、 清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的 剩 余 期 限和 剩 余 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 交易日天数计算; 2 ) 回 购 (包 括 正 回 购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和 剩 余 存 续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 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银 行 定期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的 剩余 期 限 和 剩余 存 续 期 限以 计 算 日 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4 ) 中 央 银行 票 据 的 剩余 期 限 和 剩余 存 续 期 限以 计 算 日 至中 央 银 行 票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 合 中债 券 的 剩 余期 限 和 剩 余存 续 期 限 是指 计 算 日 至债 券 到 期 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 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九 ) 禁 止 行 为 本 基 金 禁 止以 下 投 资 行为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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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 从 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债 权人 权 利 ,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 一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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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17,159,742,794.45 40.52 其中:债券 17,159,742,794.45 40.5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93,383,756.69 8.2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463,757,432.47 50.68 4 其他资产 230,684,669.06 0.54 5 合计 42,347,568,652.67 100.00


2 、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3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129,696,510.45 10.8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5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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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天。


(2 )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分 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33.98


10.8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3.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4.6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8.4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含) 10.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0.30 10.82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794,417,098.56 4.7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30,804,055.98 5.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30,804,055.98 5.0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59,627,534.45 7.7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0,474,894,105.46 27.43 8 其他 - - 9 合计 17,159,742,794.45 44.9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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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5 、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508158 15 中信 CD158 11,000,000 1,097,458,214.53 2.87 2 150416 15 农发 16 10,500,000 1,049,985,684.53 2.75 3 020121 16 贴现 23 10,000,000 996,910,705.92 2.61 4 111618153 16 华夏 CD153 10,000,000 993,114,739.68 2.60 5 111692121 16 杭州银 行 CD057 10,000,000 992,603,834.90 2.60 6 111592990 15 盛京银 行 CD075 10,000,000 985,019,507.93 2.58 7 111516196 15 上海银 行 CD196 5,000,000 499,158,320.16 1.31 8 020119 16 贴现 21 5,000,000 498,648,131.88 1.31 9 111611235 16 平安 CD235 5,000,000 496,639,753.96 1.30 10 111615130 16 民生 CD130 5,000,000 496,321,521.07 1.30


6 、 “ 影 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73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5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857%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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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 况。 (3 )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98)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布公告: 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发生票据 业务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人民币 9.69 亿元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4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17,706,594.41 4 应收申购款 12,978,074.65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0,684,6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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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 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4 月 25 日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3127% 0.0015% 1.2159% 0.0002% 0.0968% 0.0013% 2007 年1 月1 日- 2007 年12 月31 日 3.5226% 0.0068% 2.5089% 0.0017% 1.0137% 0.0051% 2008 年1 月1 日- 2008 年12 月31 日 3.9414% 0.0095% 3.5428% 0.0012% 0.3986% 0.0083% 2009 年1 月1 日- 2009 年12 月31 日 1.6168% 0.0075% 2.0277% 0.0000% -0.4109% 0.0075% 2010 年1 月1 日- 2010 年12 月31 日 1.8358% 0.0070% 2.0784% 0.0003% -0.2426% 0.0067% 2011 年1 月1 日- 2011 年12 月31 日 3.4883% 0.0027% 3.1665% 0.0007% 0.3218% 0.0020% 2012 年1 月1 日- 2012 年12 月31 日 4.2253% 0.0074% 3.1349% 0.0007% 1.0904% 0.0067%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4.1116% 0.0032% 2.8795% 0.0000% 1.2321% 0.0032%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4.4849% 0.0026% 2.7726% 0.0002% 1.7123% 0.0024%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3.4705% 0.0026% 1.9164% 0.0012% 1.5541% 0.0014%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6 月30 日 1.3017% 0.0012% 0.6482% 0.0000% 0.6535% 0.0012%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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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38.7405% 0.0063% 25.6061% 0.0017% 13.1344% 0.0046% 注: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方法为: (业 绩比较基 准年利率/365 )乘以实际天数。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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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以基金托管人和“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并以“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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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 取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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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三 、基金资产的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 一 ) 计 价 目 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 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 二) 计 价 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 三 ) 计 价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 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 对基金持有的计 价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影 子 定 价”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 到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 整到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 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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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3 、如出 现 基 金 购 买 的 券 种 交 易 量 异 常 或 价 格 大 幅 波 动 等 情 况 , 且 有 确 凿 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并经批准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 上 述估值 方 法 如有变 动 , 基金管 理 人 将提前 三 个 交易日 在 指 定的媒 介 公 告。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规,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计 价 对 象 基金所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 ( 五 ) 计 价 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程 序 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 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 六 ) 计 价 错 误 的 处 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 扩大;计价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 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本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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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 可 能导致 有 关 当事人 的 直 接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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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方拒 绝 进 行赔偿 时 , 如果因 基 金 管理人 过 错 造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 出 现差错 的 当 事人未 按 规 定对受 损 方 进行赔 偿 , 并且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 同 》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自行 或 依 据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 对 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差 错发生 的 原 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差错的 责 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 据 差 错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注册 与 过 户登记 人 的 交易数 据 的 , 由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价错误 偏 差 达到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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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七 ) 暂 停 计 价 的 情 形





1 、 与本 基 金 投资有 关 的 证券交 易 场 所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计 价 方 法 的 第3 、4 条 方 法 进 行 计 价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资产 计价错误处理; 2 、由于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各 个 市 场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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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 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式为 红 利 再 投资 , 每 日 将当 日 收 益 结转 为 基 金 份额 , 当 日收益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2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本 基 金 收 益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 以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 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 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 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 、 本 基 金根 据 每 日 收益 情 况 , 将当 日 收 益 全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大 于 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 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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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 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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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 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 金 费 用 的 费 率 、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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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0.01% 。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 、其他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基 金 费 率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 于 新 的费率 实 施 日前 2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介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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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前的相 关 费 用,包 括 但 不限于 验 资 费、会 计 师 、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 五 )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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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 基 金托管 人 定 期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及其注 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 会 计师事 务 所 更换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 应事先 征 得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管理 人 ( 或基金 托 管 人)认 为 有 充足理 由 更 换会计 师 事 务所, 经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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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应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 货币市 场 基 金信息 披 露 特别规 定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编 制 并 在基金 份 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 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收益率公告 (1 )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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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 10000 ;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 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 缩减的 该类 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 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每个开 放 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 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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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 变更; (17 )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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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供公众查阅。 投资 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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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十 八 、风险揭示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 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 政 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 收益。 4、 购 买 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 的 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 投 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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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对本基金产品而言, 主要是指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 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 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 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 交 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 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 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 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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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五 ) 其 他 风 险 主要是由其他 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有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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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十 九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 二 ) 基 金 的 清 算 1、 基 金 清算 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 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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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 金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 金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6、 基 金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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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包 括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获 得 基 金 认 购 和 申 购 费 用 、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以 及 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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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 (1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3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 违 反 本 《基金 合 同 》 、基 金 销 售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 国 家有关 法 律 规定, 应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 金 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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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25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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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限于: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资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其 他 法 定 收 入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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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6 ) 按 规 定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因 基 金 管 理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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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召 开 事由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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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 在《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变 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率 或 收 费方式;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 当影子 定 价 确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摊余成 本 法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绝对 值 连 续两个 交 易 日超过 0.5% ,且 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 暂停接 受 所 有 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5 ) 除按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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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 召 集 人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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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4、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书 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利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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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 3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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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通过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的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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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议 主 持 人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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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媒 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的 事 由 与 程 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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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9)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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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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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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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国内 会计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 承 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 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 账户 管理服务、 认购申购业务, 咨询调查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 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 ,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 汇受汇业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行 为 行 使监 督 权 (1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下述 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 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 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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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 下述基 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机 构 发 行的债 券 、 非金融 企 业 债务融 资 工 具及其 作 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 现 金、国 债 、 中央银 行 票 据、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 合 计不得低于 5%; 8 ) 现 金、国 债 、 中央银 行 票 据、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 以 及五个 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 )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的逆 回 购 、银行 定 期 存款等 流 动 性受限 资 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有的 全 部 资产支 持 证 券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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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其 市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于金 融 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剩 余 期 限-Σ 投 资 于金融 工 具 产生的 负 债 × 剩 余期 限+ 债 券正 回购 × 剩余 期限 )/( 投资 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于金 融 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剩 余 存 续期限- Σ 投资于 金 融 工具产 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①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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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②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④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 许投资 的 可 变利率 或 浮 动利率 债 券 的剩余 期 限 以计算 日 至 下一个 利 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 许投资 的 可 变利率 或 浮 动利率 债 券 的剩余 存 续 期限以 计 算 日至债 券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 有 效的法律 法 规、中国 证 监会有关 规 定及《基 金 合同》规 定 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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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 进行结算, 但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6 ) 基金托 管 人 依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 基金管理人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了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 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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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 不在上述名单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存 款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 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 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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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3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运 作及其 他 运 作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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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 人 应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基 金 管 理人的 正 当 指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与 基 金托管 人 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 金 认(申 ) 购 、基金 投 资 过程中 产 生 的应收 财 产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 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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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法》 以及 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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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5、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以基金 的 名 义申请 并 取 得进入 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应一 起 负 责为基 金 对 外签订 全 国 银行间 国 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 保管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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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 计 价 采用摊 余 成 本法, 即 计 价对象 以 买 入成本 列 示 , 按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和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避 免 采 用摊余 成 本 法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与按市 场 利 率和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 对基金持 有 的 计 价对象 进 行 重新评 估 , 即“影 子 定 价”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 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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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3 ) 如出现 基 金 购买的 券 种 交易量 异 常 或价格 大 幅 波动等 情 况 ,且 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并经批准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率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差 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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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应本着平等互利 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 基 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 金 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 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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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1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请 发 售 基金份 额 时 提交的 本 基 金托管 协 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 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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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 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 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 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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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 、 信 息查询 : 客 户可通 过 网 站查询 基 金 净值、 产 品 信息、 建 信 资讯、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查询 : 投 资者可 通 过 网上“ 账 户 查询” 服 务 查询账 户 信 息,查 询 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者还可通 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问题 : 汇 集了客 户 经 常咨 询 的 一 些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 更好的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留言 : 通 过网上 客 户 留言服 务 , 可将投 资 者 的疑问 、 建 议及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准确 完 整 的预留 了 手 机号码 ( 小 灵通用 户 除 外) , 可 获 得免费 手 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 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电 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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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 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 搜索 “建信 基金” 或者 “ccbfund ”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信息、 理 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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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 或其复印件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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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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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