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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睿吉(162717)

广发睿吉: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睿吉定增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广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1 
目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2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3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4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1 五、 基 金财产 保管 12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和执 行 14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16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19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24 十、 信 息披露 25 十 一、 基金费 用 26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27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28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29 十 五、 禁止行 为 31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32 十 七、 违约责 任 34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34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35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35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 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证监 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 代表 人: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 设立文 号: 国务院 《 关于中 国人民银 行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3 经营范围 : 办 理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务 ;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理 资金清 算;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 代理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政 府债券 ; 代 收代付 业 务; 代 理 证券投 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 证转 账)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 金融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 金受托 管理服 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 放式基 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 诺;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服 务; 组 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汇 票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营 、 代客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衍 生 业务 ; 银 行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广发 睿吉定 增主 题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互 监督等 有关事 宜中的 权利、 义 务及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着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经 协商一 致,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协 议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使用的 词语或 简称与 其在 《基金 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 有相同 含义。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 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 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 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 相关 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在封闭期 ,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100% , 其中定向增 发 (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占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投资于再 融 资主题 的 证券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基 金参与再 融资主 题的股 票投 资既包括 一级市场 参与, 也 包括二 级市场 买入涉 及再融 资事项 的股票。 在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的期货交 易账户 内应当 保持不 低于期 货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转 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和国 债期货 合 约 需缴纳的5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定增主题相关上市企业的股票库提供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 化, 对上 述股票 库予以调 整和 更新,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根 据上述 范围对 基金的 投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 等因素 导致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理 的期限 内调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比 例限定 。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本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并可依 据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适时 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100% ,其中定向 增发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资产 占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 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投资于 再融资 主 题的证券 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2 )在封 闭期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的 期货交 易账户 内应当保 持不低 于期货 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后,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和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6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6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过 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封闭期内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到 期日 不得超 过封 闭 期结束 之 日; 1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7) 本基金若参 与股指 期货交 易,应 当符合 下列投 资限制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7 18) 本基金若参 与 国债 期货交 易,应 当符合 下列投 资限制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债 券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定;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


19)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转为 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20)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金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资产 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基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的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金 不受上 述限制 。 除投资资 产配置 外,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 证券 、 期 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 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 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便于 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 督。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8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 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 控制措 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 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 定期或 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 中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时 须提前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进 行更新。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金 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市 场进 行 现 券 买 卖和 回 购 交 易时 , 需 按 交 易对 手 名单 中约定的 该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 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 改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对 手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基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托管9 人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交 易对手 以外的 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行赔 偿。 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根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名单 内列明。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涉及 到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 本基金 核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 银行, 本 基金 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 行以外 的银行 存款出 现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的 市场情 况对于 核心存 款银行 名单进 行调整 。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审 核核心 存款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 未上市 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理 人还应提 供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 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10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流通 受限证 券市值 占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 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 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 说 明, 并 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 决。 如果基 金托管 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没 有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 应 承担连 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个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违反 《基 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 的损失 。 11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 且基金 托管人 在交易 前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发 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 、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督促 基金托 管人赔 偿基金 因此所 遭受的 损失。 12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失 ,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责 任。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的 约定, 将 认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 由基金管13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当 日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 宜。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 金托管 人的资 产托管 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 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民币 利率管 理规定 》 、 《利率 管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其他规 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 司开 立基金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 , 用于证 券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 户,并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 匹配及 资金的 清算。 14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保存 副本。 (六)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时, 如果涉 及相关 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 券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 金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 和执行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发 送指令 人员的 书面授 权 基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预留 印鉴和 被授权 人签字 样本, 事 先书 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发送 指令 的人 员名单 ,注 明 相应的 交 易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指令时 基金托 管人确 认有 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 方法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通 知当日 回函向 基金管 理人确 认。 基 金管15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 权文件 负有保 密义务 , 其内容 不得向 被授权 人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 的任何 人泄露, 但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有权 机关另 有要求 的除外 。 (二)指 令的内 容 指令是基 金管理 人在运 用基金 资产时 , 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其他 款项支付 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 人的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支付时间 、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等,加 盖预留 印鉴并 有被授 权人签 字。 (三)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和执 行的时 间和程 序 指令由 “授 权通 知”确 定的 有权 发送 人(下 称“ 被授 权人 ” ) 代表 基金 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 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在发送 指令后 及时与 托管人 进行 确 认, 因管 理人未能 及时与 托管 人进行 指令 确认,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不 由 基金托 管 人承担。 基 金托管 人依照 “ 授权通 知” 规定 的方法 确认指 令有效 后, 方 可执行指 令。 对于被 授权人 发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更改被授 权人授 权的通 知已生 效, 则对于 此后该 被授权 人无权 发送的 指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其合法 的经营权 限和交 易权限 内发 送划款指 令, 发送人 应按照 其授权 权限发 送划款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在发送 指令 时, 应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执 行指令 所必需 的时间 。 发 送指令 日完成 划款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人 应给基金 托管人 预留出 距划款 截至时 点 2 小 时的指 令执行 时间。 由 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 指令传 输不及 时、 未能留 出足够 划款所 需时间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托管 人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后, 应立即审 慎验证 有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复 核无误 后应在 规定期 限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指 令执行 完毕后 , 基金托 管人应将 执行完 毕的指 令盖章 回传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指令时 , 应确 保基金银 行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管 理人在 没有充 足 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因为不 执行 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 的责任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同业市 场国债 交易通 知单加 盖印章 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16 (四)基 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 送指 令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不 清或不 全等。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 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错误时 , 有 权 且 有义 务 拒绝执 行,并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改正。 (五)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 执行指 令 的情 形和处 理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的有 关规定 , 不 予执行 , 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确认,由 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六)基 金托管 人未按 照基金 管理人 指令执 行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正 常有效指 令执行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负赔 偿责任 。 (七)更 换被授 权人的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撤换 被授权 人员或 改变被 授权人 员的权 限,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传真 或其他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书面 确认过 的方式 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 权人签 字和盖 章的被 授权人 变更通 知, 同时电 话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变更 通知应载 明生效 时间 , 并提 供新的 被授权 人的签 字样本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 回函书 面传真 基金管 理人或 通过电 话向基 金管理 人确认。 授权 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 明的生 效时间 生效。 若 变更 通知载 明的生效 时间早 于基金 托管 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 , 则授权 变更于 基金托 管人收 到变更 通知时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 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的 正本送 交基金 托管人 ,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 正本与之 前所发送 的变更 通知不 一致时 , 以 之前所 发送的 变更通 知为准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告知基 金管理 人, 如果由 此给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 权人 通 知生效 后, 对于已 被撤换 的人 员 无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被 改变授权 人员超权 限发送 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承担 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一)选 择代理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和 程序 17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 金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 营机构 。选择 的标 准是: 1 、资历雄厚 ,信誉 良好。 2 、财务 状况良 好,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近 一年 未发生 重大 违规 行为 而受 到有 关管理机 关的处 罚。 3 、内 部 管理规 范、 严格 ,具 备健全 的内 控制 度,并 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交 易设 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证券 交易的 需要, 并能为 本基金 提供全 面的信 息服务 。 5 、研究 实力较 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 研究人 员, 能及 时、 定期 、全 面地为本 基金提 供宏观 经济、 行 业情况、 市场走 向、 个券分 析的研 究报 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 务,并 能根据 基金投 资的特 定要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进行 考察后确 定代理 本基金 证券买 卖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担 相应责 任。 基金 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 证券经 营机构 签订席 位使用 协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信息 披露公 告中披 露有关 内容。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基 金专用 席位号 、 佣金 费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二)基 金投资 证券后 的清算 交收安 排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清算 和交收 中的责 任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签订 《 证券 交易资 金结 算协议 》 ,用 以 具体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证券 交 易资金 结 算业务中 的责任 。 对基金管 理人的 资金划 拨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无 误后应 在规定 期限 内执 行并在执 行完毕 后回函 确认, 不得延 误。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生 的所有 场内 、 场外 交易的 资金清 算交割 , 全 部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办理 。 本基金证 券投资 的清算 交割, 由基金 托管人 通过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其 他相关 登记结 算机构 及清算 代理银 行 办理。 如果因基 金托管 人原因 在清算 和交收 中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18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 如果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进行 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 方签订 的 《证 券交易 资金结 算协议 》 而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险的 , 托管人发 现后应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2 、基金出现 超买或 超卖的 责任认 定及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 如果 发现基 金投资证 券过程 中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应 立即提 醒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解 决, 由此给 基金 或基金托 管人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因非基 金托管 人原因 发生超 买行为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于T+1 日上午10 时之 前划 拨资金 ,用以 完成清 算交收 。 3 、基金无法 按时 支 付证券 清算款 的责任 认定及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时, 有 足够 的头 寸进行交 收。 基金的 资金头 寸不足 时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管 理人在 发送划 款指令 时应充 分考虑基 金托管 人的划 款处 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 如 由于非 基金托 管人原 因 导致 无法按 时支付 证券清 算款 , 由 此给基金 或基金托 管人 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如 由于基 金托 管 人的原 因 导致基金 无法按 时支付 证券清 算款, 由此给 基金 或基 金托管 人 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三)资 金、证 券账目 及交易 记录的 核对 对基金的 交易记 录, 由基金 管理人 按日进 行核对 。 每 日对外 披露基 金份 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 致。 如 果实际 交易记 录与会 计账簿 记录不 一致 , 造成 基金会 计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此 导致的 损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承 担。 对基金的 资金账 目,由 相关各 方每日 对账一 次,确 保相关 各方账 账相 符。 对基金证 券账目 ,由每 周最后 一个交 易日终 了时相 关各方 进行对 账。 对实物券 账目, 每月月 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 核对。 对交易记 录,由 相关各 方每日 对账一 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金 的资金 清算、 数 据传递 及托管 协议 当事19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 当事人 在开放 式基金 的申购 赎回、 转换中 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进行 申购和赎 回申请 , 由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和 登记 , 基金 托管 人负责接 收并确认 资金的 到账情 况,以 及依照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来划 付赎 回款项。 2 、开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递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 14:00 之前将 前一个开 放日经 确认的 基金 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以书面 形式并 加盖业 务专用 章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 购、赎 回数据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负责。 3 、开放式基 金的资 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上午11 :00 前在 基金管 理人总 清算账 户和资 产托管 专户之 间交收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应收 款,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查 收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账的 资金, 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划付。 对 于未准 时划付的 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划付 , 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 管人应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应付 款,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于未 准时划 付的资 金,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后果严 重的基 金管理 人应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指 引 》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20 算,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理人 ,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 值。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衍 生工具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 估值方 法为: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的估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权 益类证 券应区 分如下 情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21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 交易所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的 估值


1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债券应 收利息 后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 债券, 按成本 估值。


(5 ) 同 一证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证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6 )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 )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8 ) 国 债期货 合约 以估 值日 的结算 价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 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如 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9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22 (10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三)估 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 由 此造成 的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 失 ,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 照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 率的比 例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 信息错 误, 另 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该错 误, 进而导 致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造 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以及 由此造 成以后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 起的投 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由提供 错误信 息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偿。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基金托 管人的 计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果 最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 布, 由 此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赔偿 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偿责 任。 (四)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 对相关各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目存 在不符 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23 查明原因 并纠正 , 保证 相关各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符 ,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 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告 ;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 年度报 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在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月度 报告 , 在 月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后 , 以 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3 个工 作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 在 7 个工 作 日内完成 季度报 告,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报 告,在 半年报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务 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书 , 相 关各方 各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会 计报告 、 半 年报告 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 复核确 认书, 以备有 权机构 对相关 文件审 核时提 示。 24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 分配的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 利润 的10% ,若《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深圳 证券账 户下 的基金份 额, 只 能选择 现金分 红的方 式 , 具体 权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事 项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规定;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对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的影响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对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二)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的制 定和实 施程序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确定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 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收益分 配的付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 将收 益分配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 25 十、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 监会关 于基 金信 息披露的 有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 从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应恪 守保密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 何信息, 除法律 法规规 定之外, 不得在 其公开 披露之前, 先行 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 。 但是 ,如下 情况不 应视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保 密义务: 1 、 非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原 因导致 保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管 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 做出的 信息披 露或公 开。 (二)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信 息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的 信息披 露职责。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负 有积极 配合、 互 相督促、 彼 此监督、 保证其 履行按 照法定 方式和 时限披 露的义 务。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要求 ,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文件包 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 告、 定 期 报告、 临时 报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等其他 必要的公 告文 件, 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负 责公布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 行政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业绩 表现数据 、 基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年报 中的财 务报告 部分, 经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 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 金托管 人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刊或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露。 26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获得 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法律法规 规 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三) 证券 交易 费用、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等根据 有关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 由 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管 理人的划 款指令 并根据 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用 。 27 (四)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 和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 用 等 费用 ) 、 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 费用、 其 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 用。 (五)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规模等 因素协 商一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 高上述 费率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六)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的 复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基 金托 管人 对不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以及 《基 金合同 》 的 其他 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等 ,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 前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七)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的 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费 用,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 人做出 书 面解释, 如果基 金托管 人认为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或 合理的 理由, 可以 拒绝支付 。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包括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28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 登记 机构的 保管期 限 自 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 起不得 少于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应按 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各自 职责完 整保存 原始凭 证、 记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重 要合同 等, 保存 期限不 少于 15 年, 对 相关信 息负有 保 密义务 , 但司法强 制检查 情形及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它 情形除 外。 其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基金 托管 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 处。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 金划拨 等有关的 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变更 后, 未 变更的 一方有义 务协助 接任人 接受 基金29 的有关文 件。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情 形 (一) 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议 ,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 二)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生效 后方可 执行, 且该决 议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30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接收 。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 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8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要 求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中与 原基金 管理人 有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表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生效 后方可 执行, 且该决 议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的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接 收。新 任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的 条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31 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进 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联 合公 告。 三、 本部分 关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换条 件和程 序的约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部 分, 如 将来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止从 事的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或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利用 基金 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他 人泄漏 基金经营 过程中 任何尚 未按 法律 法规规定 的方式 公开披 露的信 息。 (六) 基 金管理 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投资 指令 和赎 回、分红 资金的 划拨指 令,或 违规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指令 。 (七)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常有效 指令拖 延或拒 绝执行 。 (八)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 行政上、 财务上 不独立, 其高级 基金 管理 人员相互 兼职。


(九)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 金 资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的 规定进 行处分 的除外 。


(十)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 担无限 责32 任的投资 ; (4 )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操 纵 证券交 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十一)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 法律法 规 有关 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协 议的内 容进行 变更 。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 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继续履 行保护 基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的人33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4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确认 并公 告; (7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三)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确认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四)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34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的不履 行本托管 协议或 者履行 本托 管协 议不符合 约定的 ,应当 承担违 约责任 。 (二)因 托管协 议当事 人违约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 列情况,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 基金管理 人及/ 或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为或 不作为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权而 造成的 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 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意外 事故, 因托管 人故意 或重大 过失造 成的除 外。 (三) 托管 协议当 事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方 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 (四)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非违 约方当 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没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 使损失 进一步扩 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 要求赔 偿。非 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扩 大而支 出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承担 。 (五) 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但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继续 履行本协 议。 (六)本 协议所 指损失 均为直 接损失 。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 切争议 , 除经 友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 方均有35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国证 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额 时提交 的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 案系经 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 方可能 不时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的意见 修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的文本 为正式 文本。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自 《 基金合 同 》 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 效。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该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之 日止。 (三)基 金托管 协议自 生效之 日对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具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四) 基金 托管协 议正本 一式 6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 本托管协 议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认可 后, 由该 双方当 事人在 基金 托管 协议上盖 章, 并由各 自的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 ,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 签订日 期。 0 本页无正 文 ,为 本基金 托管协 议签字 页。 《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盖章及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签订 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 中国 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