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产业债C(001868)

招商产业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 产业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一六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六 年十一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12 年2 月16 日 《关 于核 准招 商 产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2 〕192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3 月21日正 式生 效。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 “管 理人 ” ) 保证 招募 说 明 书的 内 容 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 有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当投资 人赎回 时,所得 或会高于 或低于 投资人先 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 求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投资 者在 投 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社 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 券 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人 连 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等。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其它基 金的业绩并 不构 成 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投资人在 认购(或 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每 六 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每 六个月结束 之日 后 的45 日 内公 告 , 更新 内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9 月21 日 ,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6 年10 月14 日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的基 金 投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4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5 八、基 金的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和 解冻.................................... 54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的 业绩 ............................................................. 6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商 产业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 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为 本基金 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政 府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 合同 》 指《招 商产 业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合同 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 用于公 开 披露基 金管 理人 及托 管人 、相关 服务 机构 、基 金的 募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基金的 投资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风 险揭示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其 他应披 露 事项、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本 基 金的信 息 ,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或 申 购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招商 产业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中 国 注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合 同备 案手 续,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 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 数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产业债 具体包 括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及可 分 离转债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及政策 性金 融债 之外 的 、 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但不包 括城 投债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交易账 户 指各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 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证 券投 资收 益、证 券 持有期 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 现收益 的孰 低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剩 余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 债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不可抗 力

















本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销售服 务费 :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销售 费用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 , 而 不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 时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而从本 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称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 并 分别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是中 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 由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 远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公司 的注 册 资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 000 , 000 元 ) 增加为 人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0 %、 10 %、 10 %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 权 转让 给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11.7% 股权 转 让给 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 述股 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转让完 成后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全 部股权 的 55 %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 招 商银 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 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 证券 市 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 专业 、 协 作、 成 长” 的 理念, 以 “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三)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工 商管 理硕 士 ,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曾 任行长 助理 、上 海分 行行 长、副 行长 ,现 任执 行董 事、党 委副 书记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董事 长。 邓晓力 , 女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 南 方证券 的清 算; 在加 入招 商证券 前, 曾在 美国 纽约 花旗银 行从 事风 险管 理工 作。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 司财 务、清 算及 培训 工作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 财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 在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经 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球 投 资有限 公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15 年 1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冠雄, 男 ,1972 年 1 月生,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经 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 国北 方工 业公 司 任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国 法律 顾 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 京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工作 ,先后 担任 专 职律师 、 事 务所 权益 合伙 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 务所执 行主 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员 。 200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年 9 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 2012 年 5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第 四届 、第 五届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 解放军昆 明军区 三局 战士 、助 理研 究员;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际 金融 处 干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 行( 原 中信 实业 银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等职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等 。现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 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 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 毕马威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部副 经理 、经理 ,毕 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上 海办 事处 执行 合伙 人,毕 马威 华 振会计 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人 。现 为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资深 会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政协 委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归国 华侨 联合会 名誉 副 主席。 兼任 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化 工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香 港上 市公 司的 非 执 行独立 董事 。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 理硕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 教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财务 金融 系主 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 工作站 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苏 省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 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 ,任 中国 银行 连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 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历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 部、 会计部 主任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稽 核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 监;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高 级顾 问。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 男 , 武 汉大 学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 历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 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银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 行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总 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同业 金融 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2016 年 1 月起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投行 与金 融 市场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罗琳 , 女 , 厦 门大 学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 高级 经 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 公司 成立后 先 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 产品 运 营官兼 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 工商管 理硕 士 ;2001 年 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 实施 顾问; 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 现 任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监 、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 男 , 中 央 财 经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于中 国 农村发 展 信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集 团)公 司国 际业 务部 经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 海发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 圳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总 经理 ;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 江南 投资 有限 公 司 副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任 设 计师;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运营中 心基金 投资部, 从事交易 及证券 研究工作 ;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 部,任 交易 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量 化投 资事业 部, 任投 资总 监、 部门总 经理 ;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欧志明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书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潘西里 , 男,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 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深 圳监 管局 ,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及处 长 ;2015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督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马龙, 男, 中 国国 籍, 经 济学博 士。2009 年 7 月加 入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员 ,从 事宏 观经 济、 债券市 场策 略、 股票 市场 策略研 究工 作,2012 年 11 月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资 部, 曾任 研究 员, 从事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 场 策略研 究, 现 任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 至今) 、 招 商 产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 招商 可转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 ) 、 招商 安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今 ) 、 招商 安弘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 至 今) 、 招商 安 德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18 日至 今) 、 招 商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今) 以及 招商 睿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今) 。 康晶 , 男 , 硕士 。2009 年 加入魏 斯曼 资本 公司 交易 部, 任交 易员 ;2011 年 1 月加入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资本市 场部 , 任 研究 员;2012 年 3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 任研 究 员 , 现任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今) 、 招商安 泰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8 月 5 日至今 ) 、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间:2015 年 8 月 5 日至今 ) 、 招 商境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招 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8 月 20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润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0 日至 今) 、 招 商 安盈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20 日 至今) 、 招 商招 兴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 至 今) 、 招商 安裕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今) 、 招 商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5 月 25 日 至今) 、 招 商丰 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今) 、 招 商丰 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张国 强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9 日; 胡慧 颖 女 士, 管 理时间 为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 月 5 日;吴 伟明先 生, 管理时 间 为 201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 。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 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总经 理助理 及 投资管 理二 部负 责人 杨渺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四部负 责人 王忠 波、 总经 理助理 兼全 球 量化投 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 总 经理 助理 裴晓 辉 、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 国际 业务 部 总监白 海峰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四)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 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 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 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 司的内 部控制 组织体系是 一个权 责分明 、分工明确 的组织 结构, 以实现对公 司从 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司法 和公 司章程 对公 司经营管 理活 动、董 事和 公司管理 层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 (2)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作 为董事会 下设 的专门 委员 会之一, 负 责决 定公司 各项 重要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并检 查其合法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负 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略和 政策 并检查 其执 行情况, 审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检查 公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 查情况 等。 (3) 督 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风险 控 制情 况,并 负责 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在重 大 风险 或隐患 ,或 发生督察 长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时 ,应 当及 时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总 经理 办公会下 设的 负责风 险管 理的专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经 营管 理中的 重大 问题和重 大事 项进行 风险 评估并作 出 决策 ,并针 对公 司经营管 理活 动中发 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危 机情况, 实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5) 监 察稽 核部门 :监 察稽核部 门负 责对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和 风险管 理政 策的执行 情况进 行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经 理报 告。 (6) 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和 员工最首 要的 责任。 各部 门的主管 在 权限 范围内 ,对 其负责的 业务 进行检 查监 督和风险 控制 。员工 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 德规范 和行 为准 则、 自己 的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内 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 中,公司 内控大 纲包括《 内部控制 大纲》 和《法规 遵循政策 (风险 管理制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公 司财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处理 制 度 等。部门 管理办法 在公司 基本制度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岗位责 任 进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 位分离制 度、业务 隔离制 度、标准 化作业流 程制度 、集中交 易制度、 权限管 理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立 相对独 立的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和 监察稽核部 门。监 察稽核 部门的职责 是依 据 国 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 、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的 权限内按 照所规定 的程序 和适当的 方 法 对监察稽 核对象进 行公正 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 ,包括 调查评价 公司内控 制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有效 性、检查 公司执 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的 情况、进 行日常 风险控制 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公 司致力 于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控 制的理 念,培养全 体员工 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风 险控制的 文化氛 围和环境 ,使全体 员工及 时了解 相 关的法律 法规、 管理层的 经 营 思想、公 司的规章 制度并 自觉遵循 ,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 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 发 现风 险, 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 出风险分 布点,并 对风险 进行分析 和评估, 找出引 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 ,采取 定性定量 的 手段分 析考 量风 险的 高低 和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 部门的 设置体 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门之间 又相互 合作 与 制衡的原则 。基 金 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 场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a.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并 有相应的 岗位说 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 ,对不 相容的职 务、岗位 分离设 置,使不 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之 间建立标 准化的 业务操作 流 程、重 要业务 处理凭据 传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后 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 司设定 了一系 列的操作控 制的制 度手段 ,如标准化 业务流 程、业 务、岗位和 空间 隔 离 制度、授 权分责制 度、集 中交易制 度、保密 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档 案资料 保全制度 、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 司确保 基金资 产与公司自 有财产 完全分 开,分帐管 理,独 立核算 ;公司会计 核算 与 基 金会计核 算在业 务 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 域上进 行严格区 分。公司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 其职责 相关的信 息,保证 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 司制定 管理和 业务报告制 度,包 括定期 报告制度和 不定期 报告制 度。定期报 告制 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体 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 向部门 负责人报告 ;部门 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 经 理报告 ; b. 监督体 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 各部门 负责人向监 察稽核 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长 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 董事会 及其下设的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门人员 负责日 常监督 工作,促使 公司员 工积极 参与和遵循 内部 控 制 制度,保 证制度有 效地实 施。公司 监事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 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 理 委 员会、监 察稽核部 门对 内 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 进行检 验,检验 其是否符 合规定 要求并加 以 充 实和改善 ,及时反 映政策 法规、市 场环境、 技术等 因素的变 化趋势, 保证内 控制度的 有 效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结 汇、 售 汇业 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办 理黄 金业 务; 黄金进 出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 保险资 金、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 业 务 ; 经 国 务院 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 批准 的 其 他业 务; 保 险 兼 业代 理 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 法须 经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 容开 展经营 活 动 。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放中 最早 成立 的新 兴商 业银行 之一 ,是 中国 最早 参与国 内外 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业 银行 , 并以屡 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个 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伴随 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中 信实 业 银行在 中 国 金融 市场 改革 的大潮 中逐 渐成 长壮 大 , 于 2005 年 8 月 , 正式 更名 “中 信银 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正式 成立中 信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同年 ,成功 引进战 略投 资者, 与欧洲 领先的 西班 牙对外 银行(BBV A)建 立了优 势互 补的 战略 合作 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 银行 在上 海交 易所 和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成 功同 步上 市 。2009 年, 中信 银行 成功 收购 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简 称 : 中 信 国金 )70.32% 股 权 。 经 过 近三十 年的 发展 , 中信 银 行已成 为国 内资 本实 力最 雄厚的 商业 银 行之一 ,是 一家 快速 增长 并具 有 强大 综合 竞争 力的 全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订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的健 全 有效性 全面 认可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李 庆萍 ,行 长, 高级 经济师 。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任中 国农业 银 行总行 国际 业务部 干部 、 副 处长、 处 长、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 中国 农 业银行 广西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中 国农业 银 行零售 业务 总监兼 个人 业务 部 、 个人 信贷业 务部 总经 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 农业 银 行总行 零售 业务 总监 兼个 人金融 部总 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 中 国中信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7 月 ,任 中国 中信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行 长。 杨毓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1962 年 12 月 生,2011 年 4 月 起担任 中 国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 担任 中国 建设银 行河 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分行 工作 , 历任计 划财 务处 科员 ,副 处长 , 信阳 地区 中心 支行 副行长 ,党 组成 员, 计划 处处长 ,中 介 处处长 , 郑 州市 铁路 专业 支行行 长, 党组 书记, 郑 州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金水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刘泽云 先生 , 现 任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1996 年8 月 进入本 行工 作, 历任 总行 行长秘 书室 科长 、 总 行投 资银行 部处 经理 、 总 行资 产保全 部主 管、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取 得基金托 管人资 格。中信 银行本着 “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切实履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托管人 职责 。 截至2015年末 ,中信 银行已 托管72 只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证 券公司 资产 管理 产 品、 信托 产品 、 企业 年金 、股 权基 金 、QDII 等其他 托管资 产 ,托 管总 规模 突 破4.8 万亿 元人 民币。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 建 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 持 续、 稳健 发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 和风险 防范 工作 ;托 管部 内设内 控合 规岗 ,专 门负 责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金 托管 业 务的各 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进 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稽 核监 察。 3、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理 办法 》和 《中 信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等一 整 套规 章 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保 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合法 、 合规、 持续 、稳 健发 展。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 操 作流 程 、 岗 位职 责、 行为 规范 等 , 从 制度 上、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对 业务 运 行场所 实行 封闭 管理 , 在 要害部 门和 岗位 设立 了安 全保密 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建 立严密 的内 部控 制防 线和 业务授 权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所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业 道德 教 育。 (五)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或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56937568 联系人 : 曾 沂慧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888 号 东海 国际 中心A 座 16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56937566 联系人 :莫然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赵骞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5.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6.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仅 上线A 类 份额)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7. 代销机 构: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8.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157 联系人 :朱红 9.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仅上 线A类份 额)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0.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 王 继伟 11.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仅 上线A 类份 额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2. 代销机 构: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仅 上线A 类份 额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3.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4. 代销机 构: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15. 代销机 构: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仅 上线A 类份 额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218022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 :卞 晸煜 16.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7.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于 波涛 18. 代销机 构:恒 丰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仅 代销A 类)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95395 传真:021-20501978 联系人 :褚 志朋 19.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20.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1.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上线A 类份 额)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包 静 22.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仅 上线A 类份 额 )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3.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4.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25.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 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26.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吴 琼 27.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28.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29.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30.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 庞 晓芸 31. 代销机 构: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胡 月茹 32.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33.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4.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 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35.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36.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甘 霖 37.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38. 代销机 构: 中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39.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40.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1.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2.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43.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44.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45.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46.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47.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静 48.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49.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50. 代销机 构: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51.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联系人 :吴 尔晖 52.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53.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54. 代销机 构: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55.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56.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 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7. 代销机 构: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58. 代销机 构: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59. 代销机 构: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 谢兰 60.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61. 代销机构 :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


0752-21197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彭 莲 62. 代销机构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63.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64. 代销机 构: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65.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只 代销A 类)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66.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67. 代销机 构: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68.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只 代销A 类)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69.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只代销A 类)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70.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只 代销A 类)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71.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只 代销A 类)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 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吴 阿婷 72.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73.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 宁 博宇 74. 代销机 构: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只代 销A类)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 刘 美薇 75.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 凌 秋艳 76.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于 婷婷 77.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78.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79.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80.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81.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82. 代销机 构: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3. 代销机 构: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84. 代销机 构: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85. 代销机 构: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86. 代销机 构: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87.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88. 代销机 构:深 圳前 海微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只 代销A类)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桃园路 田厦 金牛 广 场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 :罗 曦 网址:http://www.webank.com/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2 号 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电 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证监许 可〔2012 〕192 号 文核准 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从2012 年3 月5日 起到2012 年3月16 日 止, 公开发 售, 共募 集2,406,789,443.47 份基 金份 额 ( 含 募集期 利息 结转 份额 ) ,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10,914户。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3 月21 日 正式 生效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本 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人 。


其 中,直 销机构 为招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代销渠道 为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等 。具体 代销渠道 名单以份 额发售 公告为准 。 直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酌情增加或 减少符 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 销售 本 基金。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 将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应 当通过 销售机构指 定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如传 真、 电 话或网 上交 易等 形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二)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 购、赎回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不超过三 个月开 始办理 ,具体业务 办理 时 间 在申购、 赎回开始 的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赎回开 始的时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2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刊 登公 告。 申 购、赎 回的开 放日为证券 交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上 海、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为主 ,基 金 管 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与 代销机 构约定。 投 资 人在 非开 放时间提出 的申 购、赎回 申请, 如 依据销 售机构的 业务规则 确认按 照下一交 易 日的业 务申 请处 理, 其基 金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申购 、赎 回 的 价格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 况,基金管 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应在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三)申 购、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 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4、 赎 回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 即 先确 认的认 购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赎 回 时先赎 回。 5、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基金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 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 低金额 均为10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实 际操 作中 ,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投 资人 需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100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100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投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4、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五)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时间向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请无 效而 不 予成交 。 3、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与通 知: 基 金发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 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发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 申请。 申请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T 日在规 定时 间之 前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 申 请, 本基 金注册 与过 户 登 记人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者 通常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 申购 、赎回款 项支付: 基金份 额投资人 申购时, 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资 金未在 规 定的 时间 内全额到 账则申 购无效, 申购无效 的申购 款项将退 回 投资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 项将在T+7 日内 划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赎回 人) 账 户 。 在发 生延 期 赎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申 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 根据 是否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A类 基金 份额 ;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基金份 额, 称为C类 基金 份 额。 1、申 购费 用 1.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投资者 在申 购 本 基金A类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 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养老 金客 户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08%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2%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从申 购金 额中 扣除 ,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收取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发生 的 各项费 用。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对 应的费 率。 1.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 。 2、赎 回费 用 2.1.A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A类 份额 的 赎 回费 由 赎回人 承担 , 在投 资者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所 有 赎回费 用 将全部 计入 基金 资产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按 持有 时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连续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 <12 个月 1.5% 12 个月 ≤N <18 个月 1.0% 18 个月 ≤N <24 个月 0.5% N ≥24 个月 0% 注:12 个月 指365天,18 个 月指547天,24 个月 指730 天。 2.2.C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连续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 <30 日 0.50% 30 日≤N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C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C 类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对C类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3、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招商 基金 公司网 站。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 率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针对特定投 资人( 如养老 金客户等) 开展费 率优惠 活动,届时 将提 前 公告。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A类和C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例: 某 投资 人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4万 元申 购A类 基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0.8%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 某投 资人 (养 老金 客 户) 投资1000 万元 申购A 类 基金份 额 , 申 购费 为每 笔10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9,999,000/1.040=9,614,423.07 份 (2)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小 数点后 第3位开 始舍去,舍 去部分 归 基金财 产。 2、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人赎 回1 万份A类 基金份 额,假 设该笔份额 持有期 限为20 个月, 则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 回当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2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2 ×0.5% = 51.0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2-51= 10,149.00 元 例 2: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 2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 用=10,680 ×0.5%=53.40 元


赎回金 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限 为 20 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 为 10,626.60 元。 (2)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 基金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3、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总 数。 T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 的,申购 款项将全 额退还 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5)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申 购的 方式 包括 :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3、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因 市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上述 情形之 一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立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的 ,可延期 支付部分 赎回款 项,按每 个 赎 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 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的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暂 停基金 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 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依照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4、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 告,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开放 日 中, 本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总份额加上 基金转 出总份 额扣除申购 总份 额 及 基金转入 总份额后 的余额 )超过 本 基金上一 日 基金 总份额的10%时, 即认为 本基金发 生 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 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 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 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 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放日 的 价 格。依照 上述规定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先 权,并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 制。如基 金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基金管 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 向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并 通过邮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若 本基 金 连续 两 个开放日以 上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 本 基金 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一)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转 换,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八 、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 结 和解冻 (一)基 金的转托管 本 基金目 前实行 份额托管的 交易制 度。投 资者可将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从一个交 易账 户 转 入另一个 交易账户 进行交 易。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业 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 金代销机 构 的业务 规则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易过 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 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理继 承、捐 赠、司 法强制执行 和经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 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人 继承 ; “ 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 强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的条件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三)基 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 注册 登 记 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按 照 我 国法律法 规、监管 规章以 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 要求来 决定是否 冻结。在 国家有 权机关作 出 决 定之前, 被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 结。被 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 益分配与 支 付。 当 基金份 额处于 冻结状态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其 他相关 机构应 拒绝该部分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并 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对 产业 债 积 极主 动的 投资管 理,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 资理念 在 识别和 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 提下, 本基金 综合分析宏 观经济 政策、 利率水平变 化、 以 及 企业的自 主经营及 利润获 取能力, 持续投资 于产业 债券并不 断优化投 资组合 ,以实现 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定 地保 值增 值。 (三)投 资方向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交易 的债 券 (包 括可 转 换债券 及可 分离转 债、 国债 、央 行票 据、公 司债 和企 业债 、短 期融资 券、 政府 机构 债、 政策性 金融 债 、 商 业银行金 融债、资 产支持 证券、中 期票据等 ) 、 股票 、权证、 货币市场 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但 本基 金 可 以参 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 并 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 发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可 分离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 权益 类品种。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产业 债的 投资比 例 不 低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80%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 20% , 基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所指 产业 债, 是指 公司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债 、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除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之 外的 、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不包 括城 投债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税 后) 上述“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益 率” 是指 当 年 1 月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 执行的 三 年 期“金融 机构人民 币存款 基准利率 ”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所 在年度以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三 年期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存 款基 准利 率”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基金 管理人 希望运 用积极的投 资策略 、稳健 的风险控制 手段 追 求 绝对收益 。因此, 以三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 益率作 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能够使 本 基金投 资人 理性 判断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发展状 况 及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调 整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业绩基 准的变 更须经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日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属 于证券 市场中的较 低风险 品种, 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 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 低 于一般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六)投 资策略 本 基金将 以力争 获 取超越存 款利率 的绝对 收益为目标 ,运用 本金保 护机制,谋 求有 效 控 制投资风 险。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宏 观经济指 标,目 标资产的 流动性状 况、信 用风险情 况 等 因素,进 行自上而 下和自 下而上的 综合分析 ,在整 体资产之 间进行动 态配置 ,分散非 系 统性风 险, 以追 求超 越基 准的绝 对收 益。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产 业债 的投 资比例 不 低于 固 定收 益类 的80% ,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各 类资 产的 流动 性状 况、 证 券市 场走 势、 信用 风险情 况、 风险 预算和 有关法律 法规等 因素的综 合分析, 在整体 资产之间 进行动态 配置, 确定资产 的 最优配 置比 例和 相应 的风 险水平 。 在 整体资 产配置 策略的指导 下,根 据不同 类属资产的 收益率 水平、 利息支付方 式、 利 息 税务处理 、附加选 择权价 值、类属 资产收益 差异、 市场偏好 、流动性 等因素 以及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决 定不 同类 属资 产的目 标配 置比 例。 在 明细资 产配置 上,首先根 据明细 资产的 剩余期限、 资产信 用等级 、流动性指 标( 流 通 总量、日 均交易量 )决定 是否纳入 组合;其 次,根 据个别债 券的收益 率(到 期收益率 、 票 面利率、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税务 处理)与 剩余期 限的配比 决定是 否 纳入组 合;最后 , 根据个 别债 券的 流动 性指 标(发 行总 量、 流通 量、 上市时 间) ,决 定投 资总 量。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以产 业债投 资为 主, 更加 关注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利 用有 效严格 的 内部风 险控 制系 统, 对信 用债进 行严 加筛 选, 选取 合格的 产业 债作 为投 资标 的,在 规避 信 用风险 的同 时, 取得 较好 的投资 收益 。 投 资策 略方 面主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的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 济的动 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控制下 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 久期控 制、 期限 结构 配置 、信用 策略 、相 对价 值判 断、期 权策 略、 动态 优化 等管理 手段 , 对债券 市场 、债 券 收 益率 曲线以 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进 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极 调 整 。 (1) 产业 债筛 选及 投资 策 略 产业债 相较 于城 投债 而言 ,有自 主经 营能 力强 ,盈 利能力 及现 金流 产生 能力 强,对 政 府及政 策依 赖性 较弱 的特 点,受 货币 政策 以及 宏观 经济环 境的 影响 相对 较弱 ,有更 好的 风 险收益 比, 也可 回避 地方 政府债 务等 敏感 问题 。 招商基 金拥 有一 套成 熟有 效的产 业债 券评 估和 内控 体系 , 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的评 分筛选 , 选出信 用风 险可 控的 产业 债作为 投资 标的 。 对 产业债 的筛选 是一个动态 过程, 债券发 行人自身素 质的变 化, 包 括公司产权 状况 、 法 人治理结 构、管理 水平、 经营状况 、 财务质 量、抗 风险能力 等的变化 都将对 产业债的 投 资 价值产生 影响。基 金管理 人需要对 发行人发 生变化 后的情况 进行及时 跟踪, 重新评估 发 行人是 否符 合投 资的 标准 和要求 。 对于筛 选出 来的 产业 债, 我们采 用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信用 债收益 率 是在基 准收 益率 基础 上加 上反映 信用 风险 的信 用利 差。基 准收 益率 受 宏 观经 济和政 策环 境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以 及该信 用债 本 身的信 用变 化的 影响 。 基 于这两 方面 的因 素, 我们 分别采 用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 一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若 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企 业盈利 能力 增强 ,经 营现 金流改 善, 则信 用利 差可 能收窄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容 量、 信 用债券 结构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比如 信用 债发 行利 率提高 ,相 对 于贷款 的成 本优 势减 弱, 则企业 债的 发行 可能 减少 ;同时 政策 的变 化影 响可 投资信 用债 券 的投资 主体 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化 ,这 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债 的供 求关 系。 本基 金将综 合各 种 因素, 分析 信用 利差 曲线 整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 信用债 券总 的投 资比 例及 分行业 的投 资 比例。 我们主 要依 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析 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基金管 理人 开发 的收 益率 基 差分 析模 型 能 够分 析任 意时间 段、 不同 债券 的历 史利差 情况 , 并且能 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值 和波 动 度 ,发 掘相 对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 ,以 确定债 券组 合 的类属 配置 和个 券配 置 。 (2)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因 素 分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宏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分析 主要是 通过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进行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是结合 宏 观策略 表与 市场 因素 的综 合评分 表 。 在具 体投 资研 究工作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主 要的 经 济变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货币 政策 、通 货膨 胀、 财政政 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等 因素 ) 的跟踪 预测 和结 构分 析, 建立 “ 宏观 策略 表 ” ,并 结合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及其变 动、 货 币市场 利率 及央 行公 开市 场操作 等市 场因 素进 行评 分。 通 过对 上述 指标 上阶 段的回 顾、 本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阶段的 分析 和下 阶段 的预 测,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以定 量打分 的形 式给 出了 下一 阶段债 券市 场 和货币 市场 的利 率走 势。 基金管 理人 最终 根据 债券 投资策 略表 综合 打分 结果 给出的 下一 阶段 投资 债券 市场的 发 展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配 置。 (3)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 定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分析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 不仅 可以 非常直 观地 了解 当前 债券 市场整 体状 态, 而且 能通 过收益 率曲 线 隐含的 远期 利率 ,分 析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从而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通 过收 益 率曲线 形态 分析 以及 收益 率变动 预期 分析 ,形 成组 合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即明 确组合 采用 子 弹、杠 铃还 是 阶 梯型 策略 。 如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将采 用子 弹策 略; 如预 测收益 率曲 线 变平, 将采 用杠 铃策 略。 (4)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选 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增持 相对 低估 、价 格将上 升 的债券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将 下降 的债 券。 比如 判断未 来利 差曲 线走 势, 比较期 限相 近 的债券 的利 差水 平, 选择 利差较 高的 品种 ,进 行价 值置换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 流动性 和信 用 水平的 影响 ,因 此该 策略 也 可扩 展到 新老 券置 换、 流动性 和信 用的 置换 ,即 在相同 收益 率 下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流 动性 更好 的债 券, 或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率 下, 买 入内部 信用 评级 更高 的债 券。 (5)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 的 组合 测试 系统主 要包 括组 合分 析模 型和情 景分 析模 型两 部分 。债券 组 合分析 模型 是用 来实 时精 确监测 债券 组合 状况 的系 统,情 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市 场环 境 发生变 化 (例 如升 息 ) 或 买 入卖出 某债 券时 可能 对组 合产生 的影 响的 系统 。 通 过组合 测试 , 能够计 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回 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模 拟组 合。 我们同 时 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固 定收 益 组 合进 行事 前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动态调 整 组合, 实现 组合 的最 佳风 险收益 匹配 。 3、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其 投资 风险 和收 益介 于股票 和债 券之 间, 可转 债相对 价 值分析 策略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场环 境下 其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把 握可 转债 的价值 走向 ,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底 价 溢价率 越高 ,债 性特 征越 弱;底 价溢 价率 越低 ,则 债性特 征越 强; 可转 债的 到期收 益率 越 高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在 实际投 资中 , 可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小 于10%或 到期 收益 率大 于2% 的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Delta 系 数来衡 量可 转债 的股 性特 征。平 价 溢价率 越高 ,股 性特 征越 弱;溢 价率 越低 ,则 股性 特征越 强。 可转 债的Delta 系数 越接 近 于1 , 股 性越 强;Delta 系 数越远 离1 , 股性 越弱 。 在 实际投 资中 , 可转 债的 平 价溢价 率小 于5% 或Delta 值大 于 0.6 可视为 股性 较强 。 此外,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本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这 些基本 面要 素包 括股 性特 征、债 性特 征、 摊薄 率、 流动性 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鉴 基金 管 理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形 成对基 础股 票 的价值 评估 。将 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评分 和其 基础 股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 一起, 最终 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股 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不能 主动 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但 可以 通过 申购新 股、 增发 等方 式参 与股票 市 场,还 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形 成的 股票 。


在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和新股 增发 的过 程中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全 面深 入地 把握上 市 公司基 本面 ,运 用招 商基 金的研 究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深入 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结合 市 场估值 水平 和股 市投 资环 境,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询价 ,有 效识 别并 防范 风险, 以获 取 较好收 益。 (1) 新股 研究 与定 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利用 招商基 金的 投资 平台 和股 票估值 体系 ,通 过行 业研 究、个 股 基本面 研究 、个 股估 值分 析及投 资建 议四 个步 骤, 积极发 掘新 股价 值, 为是 否参与 新股 申 购提供 决策 建议 。 ①行业 研究 行业研 究与 个股 研究 紧密 结合, 是股 票研 究的 第一 步,深 入、 细致 的行 业研 究有利 于 准确把 握行 业景 气状 况、 企业生 存竞 争状 态及 企业 未来增 长潜 力等 ,将 对投 资决策 结果 产 生重要 作用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行 业属 性 分 类、 行业发 展评 估、 政策 影响 和行业 横向 对 比四个 步骤 来发 掘景 气行 业。 ②个股 基本 面研 究 经过对 所研 究股 票所 属行 业进行 深入 分析 后, 行业 研究员 将从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入手 , 利用公 开信 息、 公司 调研 、 外部 研究 报告 等信 息,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多方 位、 多角度 的研 究。 分析过 程侧 重对 包括 公司 所处的 行业 的前 景、 公司 在该行 业中 的地 位和 定价 能力、 公司 的 管理层 素质 以及 公司 治理 结构在 内的 一些 因素 进行 定性分 析。 ③个股 估值 分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利用绝 对和 相对 估值 等多 种方式 和方 法对 研究 对象 的股票 价 值进行 评估 。在 投资 过程 中,绝 对估 值方 法与 相对 估值 方 法的 综合 使用 为投 资决策 提供 更 为可靠 的依 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其中, 股票 绝对 估值 方法 主要采 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 (DCF )模 型及 股息 折现 (DDM)模 型计算 公司 隐含 增长 率, 进而评 估股 票现 价的 估值 水平。 股票 相对 估值 方法 主要采 用基 于 核 心 盈 利 (Core earnings ) 计 算 的 市 盈 率 (PER ) 、 市 净 率 (PBV)、 EV/EBITDA 、 市 销 率 (Price/Sales ) 、市 价与 现金流 比率 (Price/Cash Flow)及 PEG (PE to Growth )等 指标 进行估 值。 ④决策 建议 上述三 步的 研究 与评 估, 有助于 对所 研究 股票 的投 资价值 形成 较清 晰的 认识 ,为本 基 金的股 票申 购业 务提 供以 下三方 面决 策支 持: 首先, 确定 合理 的初 步询 价申报 价格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对发 行股 票深 入研 究的基 础 上,结 合新 股发 行当 期市 场状况 及短 期市 场走 势判 断,以 历史 新股 发行 折价 水平为 参考 , 确定合 理的 初步 询价 申报 价格。 其次, 预测 股票 流通 后的 市场价 格。 发行 人和 承销 商最终 确定 发行 价格 后, 本基金 管 理人将 综合 衡量 发行 折价 水平、 近期 新股 上市 涨幅 、短期 市场 变化 、市 场对 该股的 预期 、 行业平 均估 值水 平及 其他 影响新 股市 场价 格的 因素 ,从而 判断 新股 上市 首日 及锁定 期满 后 的可能 市场 价格 。 最后, 分析 和比 较申 购收 益 率。 经过 上述 分析 研究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结 合发 行市场 资 金状况 ,大 致测 算申 购中 签率及 收益 率等 数据 ,并 将该收 益率 与申 购资 金成 本进行 比较 , 从而决 定是 否参 与新 股发 行申购 。如 果申 购收 益率 为负或 远低 于资 金成 本, 则放弃 申购 ; 否则可 以考 虑参 与申 购。 (2) 积极 参与 新股 申购 本基金 将充 分利 用新 股询 价制度 ,在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与股 票发 行人 及承 销商进 行 充分的 交流 与沟 通, 力争 确定合 理的 股票 发行 价格 区间, 并根 据具 体品 种及 发行价 格参 与 新股申 购。 (3) 新股 变现 策略 本基金 因 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持有 的股 票, 本基 金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30 个交 易 日内择机 卖 出。


(七) 投 资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2)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 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部通 过股 票 投资周 会和 债券 投资 周会 ,确定 拟投 资的 个股 和个 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 在 投资决 策过程 中,风险管 理部门 负责对 各决策环节 的合规 性、事 前及事后风 险、 操 作 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 行监控 ,并在整 个投资流 程完成 后,对投 资风险及 绩效做 出评估,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八)投 资限制 1、投资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其 中产 业 债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80% ,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但本 基金 可以 参与一 级 市 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 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因所 持股票 所派发的 权 证 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 债券而 产生的权 证等,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他 非 固 定收益类 品种,因 上述原 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 证等资 产,本基 金应在其 可交易 之日起的3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8)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 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 制。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性规 定,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不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禁止 的其 他 活 动 。 上 述禁止 行为为 引用当时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 有关禁 止 性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6 月30 日, 来源于 《招商 产 业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2016 年第2 季 度报 告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27,202,504.84 91.01 其中: 债券


1,227,202,504.84 91.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5,129,381.79 6.31 8 其他资 产


36,035,856.52 2.67 9 合计





1,348,367,743.15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 国家债 券 69,995,000.00 6.8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9,952,000.00 6.8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9,952,000.00 6.84 4 企业债 券 688,969,078.82 67.3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80,458,000.00 17.64 6 中期票 据 196,730,000.00 19.24 7 可转债 21,098,426.02 2.0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27,202,504.84 119.99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80059 12 泉 矿债 1,494,470 152,973,949.20 14.96 2 1380307 13 宝 工债 700,000 75,635,000.00 7.40 3 1380303 13 吴 忠城 投债 700,000 75,355,000.00 7.37 4 011699990 16 陕 煤化 SCP008 700,000 69,972,000.00 6.84 5 122107 11 安钢 01 698,280 68,159,110.80 6.66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9.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9.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0.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0.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人 从制 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0.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1,901.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13,433.7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035,461.68 5 应收申 购款 835,059.3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035,856.52


10.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2002 15 天集 EB 894,739.90 0.09 10.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招商产 业 债A 阶段 净 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3.21-2012.12.31 6.46% 0.11% 3.91% 0.01% 2.55% 0.10% 2013.01.01-2013.12.31 1.91% 0.16% 4.25% 0.01% -2.34% 0.15% 2014.01.01-2014.12.31 21.42% 0.26% 4.25% 0.01% 17.17% 0.25% 2015.01.01-2015.12.31 11.88% 0.15% 4.00% 0.01% 7.88% 0.14% 2016.01.01-2016.06.30 2.38% 0.08% 1.37% 0.01% 1.01% 0.07%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06.30 50.88% 0.18% 17.77% 0.01% 33.11% 0.17%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2 年3 月21 日 招商产 业 债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9.28-2015.12.31 2.35% 0.09% 0.74% 0.01% 1.61% 0.08% 2016.01.01-2016.06.30 1.87% 0.08% 1.37% 0.01% 0.50% 0.07% 2015.09.28-2016.06.30 4.18% 0.08% 2.39% 0.01% 1.79% 0.07% 注: 本 基金 从2015 年 9 月28 日起 新增C 类 份额 ,C 类份 额自2015 年9 月 30 日起 存续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 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 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 户。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 入基金财 产。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以 及 其 他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费 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财产 承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消;不 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消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二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 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 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以 最 近 交易日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 结果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封闭 式基 金为 每周五 )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差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当估值 或 份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当 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该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九)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十三 、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 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70%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同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任 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任 一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准日即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4、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 金份额 之间 由 于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金 份 额收取 销售服 务费 将导 致在 可供 分配利 润上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 付方 式 等 内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在 权 益登记 日 前2 日 于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2、本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在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 支付 的 现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四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 率计提 。 托 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5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 销售 服务费 率 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六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 )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 认 购、申购 和赎回安 排、基 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 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 文件。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 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 基金备 案确认文件 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于网 站上,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 管理人 、本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 履行 相关信息 披 露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七 、风险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可 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 也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 的一种 风险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金 的收 益 预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低风险 品种 。本 基金 适合 具有中 等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 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 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 致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虽然, 本基 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可以通 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在 这时 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 三)本 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 对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产业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80% ,产业 债 发生违 约的 可能 性高 于国 债。若 产业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不 能按 时或 全额 支付本 金和 利 息 ,将 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出现 信用 风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收 益 为正。 管理 人可 能因 信息 不全等 原因 导致 判断 失误 ,使得 基金 投资 目标 无法 完成, 甚至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五)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八 、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8) 本基 金 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以致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3、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或 增 加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4、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它 情形;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它情况 。 2、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应 予公告 ,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三)基 金的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 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 、 基金 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 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将 其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23)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不 公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财 产; (24) 基金 管理 人 不 能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25)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6)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7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30)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事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调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或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复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 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 接出 具表决 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 ;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 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果出 现任 何不 符合 上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条件的 情况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履 行 再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 条件, 才能 视 为有效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 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 核 : 1)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50%)通 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表决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 的一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 是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行 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 基金收 益与分 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7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如投 资者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式 不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将以 投 资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为 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基金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由 于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 而 C 类基 金 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配 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权益 登记 日前 2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于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四)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 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 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基 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 ×0.50%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1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 第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5、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 销售 服务费 率 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6、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并 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通 过 对产 业债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理 ,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2、投 资范 围 招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 法发行 交易 的债 券( 包括 可转换 债券 及可 分离 转债 、国债 、央 行票 据、 公司 债、企 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 政府 机构 债 、 政策性 金融 债 、 商 业银 行 金融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据 等) 、 股票、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但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市 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并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 及因投 资可 分离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权益 类 品种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3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产业 债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80%, 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基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所指 产业 债, 是指 公司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债 、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之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益 类金 融 工 具, 但不 包括 城投 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产业 债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20% ; 2)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 场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但 本基 金 可 以参 与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并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 证 以及因 投资 可 分 离债 券而 产生的 权证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其 他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种 , 因上 述 原因 持 有 的 股票 和 权证 等 资产 , 本 基 金应 在 其可 交 易之 日 起 的 3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 4)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7)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若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2、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八)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合 同的存 放和 获得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登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结 汇、 售 汇业 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办理黄 金业 务; 黄金进 出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 保险资 金、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 业 务 ; 经 国 务院 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 批准 的 其 他业 务; 保 险 兼 业代 理 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年 09 月 08 日) 。 (依 法须 经批准 的 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 容开 展经营 活 动 。 )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交易的 债券 (包 括可 转换 债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国债 、央行 票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机构 债、 政策 性金融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等 )、 股 票、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但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市 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并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 及因投 资可 分离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权益 类 品种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3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80% , 其中 产业 债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0% ,基 金保 留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①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80% , 其中 产业 债的投 资 比例不 低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②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③ 本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 票、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 但本基 金可以参与 一级 市 场 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并 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 股所形 成的股票 、因所持 股票所 派发的权 证 以 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 券而产 生的权证 等,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 的其他非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 因 上述 原 因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 易 之日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④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⑤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⑥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⑦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⑧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⑨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⑩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基 金规 模、 市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交易 规则 调整 等原 因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规定 的要求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准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名单变 更后 变 更一方 应及 时将 变更 信息 发送对 方。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系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 从事 的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交 易的 发生 ,若 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该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和 责任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规 交易 ,且 基金 托管 人已经 完全 履 行其监 督提 醒职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 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 须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双方原 定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 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一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必 要书 面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 令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4)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书 面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度 和比 例 进行监 督。 (2)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在 相 关 基金 投资 中 期 票 据时 的 法 律法 规遵 守 情 况,有 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情 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向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 函, 并及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切 实履 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责 任。 8、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如 有)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9、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本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 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相 应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或未 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除依 据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并 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 金当 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事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管 和使 用 。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 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托管 银行的保 管库;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或正本的复印 件,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或正 本的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 人在合 同签 署 后30 个工 作 日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并 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偿 责 任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约定 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若 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更新 ,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 告 编制并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 收到 报 告 之日 起 3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关 规定 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一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 对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出 现遗 漏、 泄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 网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通过招 商基金 管理公 司网站、客 户服务 热线提 交信息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过 手机短讯或E-MAIL 方式 发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定制的 信息。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 研观 点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 了发送 基金持 有人定制的 各类信 息外, 基金公司也 会定期 或不定 期向预留手 机号 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及EMAIL 地 址的 基金 持有 人 发送基 金分 红、 节日 问候 、 产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基 金持有 人不 希 望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 账号/ 开户 证件 号码 及登录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 可 享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 话服务 招 商基金 客户服 务热线提供 全天候24小时 的自动语音 查询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 商基金客 户服务 热线提供 每周六天 (法定 节假日除 外) , 每天不 少于7 小时的 人工咨 询 服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投 诉 建议、 信息定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将在 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二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2016/9/21 2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9/14 3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蛋 卷基 金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9/6 4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6/8/24 5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6/8/24 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江 南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8/12 7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晟 视 天 下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8/5 8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8/5 9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大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6/7/29 10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6/7/19 11 、招 商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7/12 12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的公 告2016/6/28 13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为 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2016/6/27 14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诺亚 正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6/6/27 15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众禄 金融 、上 海好 买、同 花顺 、联 泰资 产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2016/6/27 16 、 关 于调 整招 商产 业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C 类份 额 申购和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2016/6/21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东莞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6/17 18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杭州 数米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6/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1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大连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5/31 20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24 2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宁波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5/16 22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基金通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13 23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13 24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前 海 微众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2016/5/13 25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二 零一 六年 第一 号)2016/5/3 26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二 零一 六年 第一 号)2016/5/3 27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27 28 、关 于淘 宝基 金理 财平 台和支 付宝 基金 支付 业务 下线的 公 告 2016/4/26 29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16/4/21 30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钱景财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4/21 3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恒丰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4/19 32 、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个 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2016/4/1 3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3/31 34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2016/3/26 35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6/3/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 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产 业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