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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裕(003573)

中信建投稳裕: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 建投 稳裕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 年 十 月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申请募 集的 准 予注册 文件名称为 : 《 关于准 予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2326号) , 注册日期为:2016 年 10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存在 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 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 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在任一开放 期最后一日 日终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6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投资 理念、投资 策略、风险 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指《 中信 建投稳裕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 信建投 稳 裕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中信建 投 稳 裕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6、 封闭期: 基金份额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后续每个封 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 起, 至 3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7、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 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设立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 董事长,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 曾任职中信证券交易 部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 副董事长、 总经理, 首都师范大学学士。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袁野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 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 任德国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石明磊先生, 董事,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安冉女士, 董事, 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财务资产部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经营管理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王宏利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现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香港科技大学博士 后,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 副教授、 教授, 现 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 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财务处副科长, 华夏证券财务、 稽核、 清 算部部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 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航 天科技财务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 监事,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 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 长。 张全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 职于中信建投证券债券承销部、 债券销售交易部、 资本市场部, 现任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 职工监事, 北京工业大学学士。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信息技术部网 络管理岗、 中信建投证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琦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中 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 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 太原机械学院 (现华北工学院) 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深圳蛇口 新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黄海浩女士,山东大学,学士学位,2007 年参加工作,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10 月在平安利顺货币经纪公司担任交易员,从事美元拆借货币经纪、 债券货币 经纪交易工作;2010 年11 月至2014 年1 月在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 易员,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14 年 10 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 易员,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16 年5 月开始担任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和中信 建投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投资专业硕士。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资产管理部 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渤海证券研究员、广发证券研究员、 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研究员。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黄海浩女士,简历同上。 梁奇先生, 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 曾任汤森路透集团软件工程师、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 风险控制师, 现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岗。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 金管理人经 营运作遵守 国家法律法 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机制覆 盖基金管理 人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 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部 控制手段和 方法,建立 合理的内部 控 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独立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保 持相对独立 , 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基 金管理人内 部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 互 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 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业务发展 不断完善内 部 控 制制度。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联系人:朱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 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 生,工商管 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 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 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 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 生,硕士研 究生,高级 经济师。曾 任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 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 生,硕士研 究生,经济 师。历任工 商银行总行 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05.82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三只, 分别为工银瑞信恒享纯债、中信建投稳溢 保本、 富安达长盈保本、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 银华远景债券、 南方转型驱动灵 活 配置、 国联安安稳保本、 鑫元汇利债券、 华夏新活力混合、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 混 合、 国联安鑫悦混合、 国联安鑫禧混合、 易方达裕祥回报、 博时产业债纯债、 安 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东方红稳健精选、 国联安鑫享混 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 币、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天弘新价值混合、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汇添富双利增 强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金鹰改革红利、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中信建投稳信 债 券、中海安鑫保本、易方达裕丰回报、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 国泰金龙债券、 天治财 富增长、 广发小盘成长、 汇添富货币、 长信金利趋势、 嘉实优质企业、 博时安 丰 18 个月 LOF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国联安货 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1 、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内部控制目标 为:确保经 营活动中严 格遵守国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 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内部控制组织 架构为:总 行法律合规 部是全行内 部 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 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 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2) 《基金法》 ; (3) 《运作办法》 ; (4) 《销售办法》 ;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 管部设置核 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 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 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 运作中,凡 可量化的监 督指标,由 核算监督岗 通过托管业 务 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 化指标、投 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各种报 表和报告等 ,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监督 结果,采取 定期和不定 期 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规违法操 作,以电话 、邮件、书 面 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对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情况的检查 ,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朱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csc108.com 3 、 各 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 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张勇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一、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326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至 3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 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 1 :基金的 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含 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含) 至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 不 允 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限制: ① 单个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 100 万份。 ②单个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但单个 投资人通过其 他销售机构 或本公司网 上直销累计 认购的基金 份 额 不超过 100 万 份。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 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 单个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 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方式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和累计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 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0.6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0.60% )=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额 = (99403.58+30.00)/1.00 = 99,433.58 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假定其 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 生的 利息为 30.00 元,则得到 99,433.58 份基金份额; 6 、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 记、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 息 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 合同》第十 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 算 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即 申购、赎 回 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但 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 、 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 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 间 、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者通 过其他销售 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网上 直销 首次申 购 基 金份额 的 最 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 追加申购 单笔金额不 设限制 ,但 单个投资人 通过其 他 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不超过 100 万份。 投资者通过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 设限制, 单个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累计申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 售机构办理 赎回时,每 笔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 如下: 表 2 :基金的 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含) 至 500 万元 0.30%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500 万元(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0.05% ,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 (含一个封闭期) 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 额 单 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6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0.60% )=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0=38,232.15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 易)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232.15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假设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 闭期,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 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 (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 (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例四: 假设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 期内又赎回, 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5% =53.00( 元)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105,947.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 又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947.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 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 债券、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应 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自上而下决 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 券种。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率曲线策略、 回购放大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 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 力 争 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历史收益率的数量分析、 特定类属的基本面分析, 确定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 制定相应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面情况, 结合对财 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 从而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 在预期利率水平整体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整体水平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研判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基础上, 对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 债券占比进行合理配置,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金融市场资金面、 货币政策的研 判和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例。 本基金将在控制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例条件下, 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 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进行比较, 通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 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 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信用债券选择的基本依据。 根据对未来债 券市场的判断, 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 买入并持有核心 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的一级市场申购, 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 同时, 本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将综合分析个券行业前景、 估值水平、 条款博弈等因素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操 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7、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兼备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 基本面研究、 估值 分析、 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 高上涨潜力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 券是将缺乏 流动性但能 够产生稳定 现金流的资 产,通过一 定的 结构性安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9、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 以规避利率 风险, 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反之, 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 ) 本基金 不主动投资 股票和权证 等权益类金 融工具,因 持有可转换 债 券 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4)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 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 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 泛 的市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 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公 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和 市场影响力; 第二, 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 益。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 或者该基准利率停止发布,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3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5 、国债期货 合约以估值 日的结算价 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基金 管理人为保 障 投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存款银 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六部分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本基金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 风险或提高 基金投资收 益。以 1 元初始面值 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 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在基金的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封闭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 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基金 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 同时, 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风险。 另外 ,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 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财产损失; 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 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 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 面 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管 理费、 认 购 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其他费用,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 规要求 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4 )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3 、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若在任一 开放期最后 一日日终本 基金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 (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 式 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 、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 为 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 本 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 号楼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 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电话: 010-59100288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 债券、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应 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 置 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 循 以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 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 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②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4)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 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 波 动、证券 发 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 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依据 本协议第二 条 第 (一) 款第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等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 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 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 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 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基金托 管人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 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而需要开 立的其它账 户,可以根 据《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 定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规定, 就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日的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3 ) 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 )国债期 货合约以估 值日的结算 价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 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 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 金 额 等) ,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 第(6)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 构、存款银 行 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 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持有人名册 送交基金托 管人,文件 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 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并另行公告。 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客户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2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服 务: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 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 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fund108.com )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