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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睿吉(162717)

广发睿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睿 吉 定 增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6年7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7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3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55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 61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62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 64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75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85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 86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 91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 93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 95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 96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 103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 107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9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 124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 139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 141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 142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143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 指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 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 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通过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会 员单 位: 指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 外: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 、场 内: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具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易 所开 放式 基 金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场 所。 通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28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指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用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深 圳证 券账 户:指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设的 深圳 证 券交4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 至 18 个月 (含
第 18 个月) 后 对应日 (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的期间, 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延 后至 下一日 。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但投资 人可 在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 闭期届满后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 O F ) , 基
金名称变更为“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 ”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业 务规 则 》 :指 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投 资
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5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登 记结 算系 统: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系统 ,通 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8 、证 券登 记系 统: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券 登记 系统 ,通 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 、系 统内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跨 系统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6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7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 明: 董事 长,男 ,经 济学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 书记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准 则委 员会委 员, 中国 资产评 估协 会常务 理
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咨 询委员 会委 员,广 东
金融 学会 副会长 ,广 东省预 算腐 败工作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规 范组成 员, 中证机 构
间报 价系 统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曾 任财 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
资公 司总 经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理 ,中 共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事 会工作 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 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8
会委 员。 曾任广 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 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曾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 事, 男,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 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财务 总监 兼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武汉 烽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 公司、 南京 烽火 藤仓光 通信 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 征信 有限公 司、 西安北 方光 通信有 限责 任公 司、武 汉烽 火普天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武 汉
市烽 视威 科技有 限公 司、武 汉光 谷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 限公司 、 南京 烽火 星
空通 信发 展有限 公司 等公司 董事 ;兼任 武汉 烽火网 络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 烽火 信息 集成 技 术
有限 公司 、藤仓 烽火 光电材 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 唐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公司监 事 。曾 任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
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
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宁波
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9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 现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总
裁, 兼任 中华联 合保 险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公 司
经理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 分公司 业务 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汉 口分公 司总 经理 ,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 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 太平 保险公 司副 总经理 兼纪 委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 事会 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 物资集 团公 司计 划处 副 科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广 州分行 支行 长、总 行资 金部 处长,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
匡丽 军: 监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副 总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 广州 屈臣 氏公司 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总经理 , 广州 科技 风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 辉: 监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 元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务 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 资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银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男 ,硕 士 ,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经 理、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中 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 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1 0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瑞 元资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男 ,博 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 杨: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原南 方证 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 江: 副总 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兼 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 会长 及 发
展委 员会 委员。 曾在 水利部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 晗: 副总 经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 ,兼 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王小罡, 男 , 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10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 曾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 任 研 究 员 , 2010 年 7 月 1 日 加 入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自 2010 年 7 月 至 2014 年 10 月
在 我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先 后 任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4 年 10 月 31 日 至 2016 年 2 月 4
日任我司权益投资二部投资经理;2016 年 2 月 5 日起任权益投资二部研究员。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 司副 总经 理易阳 方, 权益 投资总 监刘 晓龙 ,权 益 投
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1 1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1 2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 。
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部控 制目标 和原 则、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 制环 境、内 部控 制措施 等。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
绩效 评估 考核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员
工保 密制 度、危 机处 理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 务均 制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后 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
监控防线。1 3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 的 宗旨 , 依靠 严 密科 学 的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体系 、 规范 的
管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 业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 外广大 投
资者 、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和 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
象和 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托 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 F I I 资产、Q D I 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
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 融 》 、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1 4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 终保持 在资 产托 管行 业 的
优 势地 位 。这 些 成绩 的 取 得, 是 与资 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 业 务拓 展 ,一 手 抓 内控 建 设 ” 的 做法 是
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
同时 ,把 加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风 险控 制机制 ,强 化业务 项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 1 、 2012 年六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 的 S A S 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 后 ,
2013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七 次 通 过 I S A E 3402 ( 原 S A S 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 S A E 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 化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 控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业务 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监 察职权 。各 业务处 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 ,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 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1 5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严 格的 人员 行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良 好
的防 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 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内部 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
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对 业务 运作状 况进 行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响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 产托 管 部不 断 提高 演 练 标准 , 从最 初 的按 照 预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到 现 在的 “ 随 机演 练 ” 。 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全 面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康 、稳定 地1 6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 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和 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险 负
责,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不 同部 门、不 同岗 位相互 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 的理 念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多 年努 力,资 产托 管部已 经
建立 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 、稽 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等 ,覆盖 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
一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务的 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 情况不 断出 现,资 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 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
法规 的规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 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确 认。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过失致 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1 7
第五 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在 广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 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 89899073 020- 89899042
传真:020- 89899069 020- 89899 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 1 层
电话:010- 68083368
传真:010- 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 68885310
传真:021- 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具 体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 w w . g f f unds .c om .c n
本公司网址: w w w . g f f unds .c om .c 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 83936999
客服传真:020- 34281 1 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场内发售机构:
爱建 证券 、安 信证券 、渤 海证 券、 财 达证 券、 财富证 券、 财富 里昂、 财通 证券 、长 城 证
券、 长江 证券、 网信 证券、 川财 证券、 大通 证券 、大同 证券 、德邦 证券 、第一 创业 、东北 证1 8
券、 东方 证券、 东海 证券、 东莞 证券、 东吴 证券 、东兴 证券 、高华 证券 、方正 证券 、光大 证
券、 广发 证券、 广州 证券、 国都 证券、 国海 证券 、国金 证券 、国开 证券 、国联 证券 、国盛 证
券、 国泰 君安、 国信 证券、 国元 证券、 海通 证券 、恒泰 长财 、恒泰 证券 、红塔 证券 、申万 宏
源西部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 宝证券 、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 证券 、华泰 联合 、华泰 证券 、华西 证券 、华 鑫证券 、江 海证券 、金 元证券 、开 源证券 、
联储 证券 、联讯 证券 、民生 证券 、民族 证券 、南 京证券 、平 安证券 、中 泰证券 、国 融证券 、
瑞银 证券 、山西 证券 、上海 证券 、申万 宏源 证券 、世纪 证券 、首创 证券 、太平 洋证 券、天 风
证券 、九 州证券 、万 和证券 、万 联证券 、西 部证 券、西 藏东 方财富 证券 、西南 证券 、长城 国
瑞、 湘财 证券、 新时 代证券 、信 达证券 、兴 业证 券、银 河证 券、银 泰证 券、英 大证 券、招 商
证券 、浙 商证券 、中 航证券 、中 金公司 、中 山证 券、中 投证 券、中 天证 券、中 信建 投、中 信
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3、场外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 w w . i c bc .c om .c n
(2)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 2667635
传真:0551- 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 w w . hs ba nk.c om .c n
(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9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 89068340
传真:0574- 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 w w . nbc b.c om .c n
(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公司网站:w w w . hf z q.c om .c 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 w w . xy z q.c om .c n
(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2 0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 962505
网址:w w w . s w hy s c .c om
(7)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 88085858
传真: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0562
网址:w w w . hy s e c .c om
(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400- 8888- 666 、95521
公司网站:w w w . g t j a .c om
(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2 1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1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 8888- 10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 8888- 108
公司网站:w w w . c s c 108.c om
(1 1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 66045529
客服电话:010- 66045678
传真:010- 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 w w . t xs e c .c 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 w w . j j m .c om .c n
(1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2 2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 1 1
公司网站: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13)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 82492193
传真:0755- 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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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 83516289
传真: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 33680000 ;400- 6666-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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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 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 8509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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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2 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 1 -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 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 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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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 2845199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400- 6515-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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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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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 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 1 362 4
传真:0512- 6558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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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 83025022
传真:0755- 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 888-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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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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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 20333333
传真:021- 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 8888-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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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 666- 1618 、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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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 888- 15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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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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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2 6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020- 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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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 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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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60833722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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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 68761616
传真:021- 687679812 7
客服电话:400- 8888-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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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 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 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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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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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8888- 1 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 22373718- 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 3786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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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8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 8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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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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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 886- 6567
传真:0791- 8677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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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2 9
客服网站:w w w . 95579.c om
(37)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 1 .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 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0755- 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 600- 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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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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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 85863719
传真:0451- 8228721 1
客户服务热线:400- 666- 2288
网址:w w w . j hz q.c om .c n3 0
(4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 4890100
传真:0931- 48901 1 8
客服电话:400- 68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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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 800- 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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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 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 898- 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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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3 1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 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 87901053
传真:0571- 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 96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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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 63786141
传真:023- 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 096-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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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 86690057 、028- 866900 58
传真:028- 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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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3 2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 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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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 8888- 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 64408820
传真:010- 644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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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 83561 1 49
客服电话:400- 698- 9898
传真:010- 83561094
网址:w w w . xs dz q.c n
(4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 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 87618863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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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 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 961 1 30
传真:0769- 221 1 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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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 20691836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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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网址:w w w . z l f und.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m
客服热线:4006- 788- 887
(53)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 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 01 、B 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 54967202
业务传真:021- 54967293
客服热线:021- 32109999 ;029- 68 918888 ;4001099918
(54)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 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 8294051 1
客服热线:4001022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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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 65051 1 66
业务传真:010- 65051 1 66
公司网址:w w w . c i c c .c om .c n
(5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 5887001 13 5
业务传真:021- 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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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 8891 1 818- 8565
业务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 88920897 、4008- 773- 772
公司网址:w w w . 5i f und.c om
(58)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 53519888
业务传真:021- 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 962518
公司网址:w w w . 962518.c om
(59)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 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 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3 6
公司网址:w w w . t e ny u a nf und.c om
(60)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 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 059-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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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 88321882
业务传真:010- 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 68898130
公司网址:w w w . t py z q.c om
(6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 38600735
业务传真:021- 38509777
客服热线:400- 821-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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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3 7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 54509998
业务传真:021- 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6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 82721 1 06- 8642
业务传真:0755- 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 w w . he xun.c om
(65)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 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 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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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3 8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 57418829
业务传真:010- 57569671
客服热线:400- 678-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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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 68685825
业务传真:021- 68682297
客服热线:400- 021- 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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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 58325388- 1588
业务传真:010- 58325282
客服热线:400- 166- 1 1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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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 1 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 41303223 9
业务传真:0351- 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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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 57756019
业务传真:010- 57756199
客服热线:400- 786- 886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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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 32229888
业务传真:021- 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 9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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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 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 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 20289890
传真:021- 202801 1 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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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021- 8850
(73)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 66154828- 809
业务传真:010- 88067526
客服热线:010- 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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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 52855713
业务传真:010- 85894285
客服热线:400- 6099-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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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 88381550
客服热线:010- 68998820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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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 88312877- 8009
业务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热线:400- 001- 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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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 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 街 1 1 - B , 名义层 1 1 - A , 8- B 4 , 9- 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 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 86769637
业务传真:023- 86769629
客服热线:400- 8877-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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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 80133827
业务传真:021- 80133413
客服热线:400- 808- 1016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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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 52703350- 6006
业务传真:010- 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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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 83999907- 815
传真:041 1 - 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 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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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 1 217674
客服电话:010- 5640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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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4 3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 1 - 88891212
传真:041 1 - 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 1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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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 20665952
传真:021- 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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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 33323999- 561 1
传真:021- 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 820- 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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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4 4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 22866255
传真:0769- 22866282
客服电话:961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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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 23953913
传真:0755- 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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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 28019593
业务传真:020- 28852692
客服热线:020- 96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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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4 5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 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 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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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 20 楼、22-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 20 楼、22- 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 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 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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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010- 8418331 1 - 3389
客服电话:400- 818- 8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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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 1 - 886275224 6
传真:031 1 - 88627027
客服电话:400- 612- 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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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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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 65557048
业务传真:010- 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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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 66555316
业务传真:010- 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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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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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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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 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 96005
传真:0519- 899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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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名称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 1 02 、1 1 03 单元4 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 1 02 、1 1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 20219188
传真:021- 20219923
客服电话:021- 20219931
公司网址:ht t ps : / / 8.g w . c om .c n/
(99)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 52822063
传真:021- 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 466- 788
公司网址:w w w . 66z i c ha n.c om
(100)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 63387256
传真:029- 81887060
客服电话:400- 860- 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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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4 9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 89629019
传真:020- 8962901 1
客服电话:020- 89629066
公司网址:w w w . y i ngm i .c n
(102)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 86281305
传真:0791- 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 222-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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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 1 1 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 63333319
传真:021- 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 w w . l i ng x i a nf und.c om
(104)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 592008555 0
业务传真:010- 59200800
客服热线:400- 819- 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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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 50122086
传真:021- 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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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名称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 83367888- 4201
传真:022- 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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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 56282140
传真:010- 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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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 61840688
传真:010- 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 t ps : / / da nj ua na pp.c om
(109)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 1 468997
传真:010- 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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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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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5 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 1 1 5- 1 1 1 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 A N Y I K K U A N
联系人:叶健
业务传真:0755- 21674453
客服热线:400- 684-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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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 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8 、19 、 36 、 38 、 39 、 41、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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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 w w . ba nkc om m .c om
(1 1 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5 3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 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 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 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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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 59378856
传真:010- 59378907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 15-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5 4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5 5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7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
可[ 201 6] 1478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将 进入 封 闭期 ,本 基金的 封闭 期是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至 18 个月 (含 第 18 个月 )后 对应日 (遇 非工 作日顺 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业务 ,但 投资人 可在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后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 O F ) , 基金名称变更
为 “ 广 发再 融 资 主题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L O F ) ” , 投资 人 可 在基 金 的开 放 日 办 理
申购和赎回业务。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募 集场 所
本基金将以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进行发售。
场外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基 金销 售网 点公开 发售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增加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场内 将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会员单 位
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会员的其
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5 6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通 过
场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深 圳证券 账户 下。除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发 售有 关的当 事人 不得 预留和 提前 发售基 金份 额。场 外发 售的基 金
份额 可在 办理跨 系统 转托管 业务 后,在 深交 所上 市交易 ,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募 集方 式与募 集期 限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进行 发售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 基金备案条件 ,
基金 可在 募集期 限内 继续销 售, 直到达 到基 金备 案条件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 场外 认购 申
请一旦 被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就不 再接 受 撤销 申请 , 场内 提交 的认购 申报 ,在当 日接 受认购
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投资 者认购 应提 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 者办 理场 内认购 时, 需具 有深 圳 证券 账户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的 投资 者可 直接 认 购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尚 无深圳 证券 账户的 投资 者可 通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开 户
代理 机构 开立账 户。 投资者 办理 场外认 购时 ,需 具有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深 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其 中已通 过场 外销售 机构 办理 过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或注册 确认 手续的 投
资者 ,可 直接办 理本 基金场 外认 购业务 ;已 有深 圳证券 账户 的投资 者, 可通过 场外 销售机 构5 7
以其 深圳 证券账 户申 请注册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尚 无深圳 证券 账户的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基 金
销售机构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八、基 金的 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 份。
九、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 金对 场外 认购 设置 级差 费率, 认购 费率 随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最高 认购费 率不
超过1.2%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4%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2 )场内认购费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应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场 内 佣 金 比
率。
本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基 金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5 8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 认购 利息 折算的 基金 份额按 截位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第三 位以后 部分 舍
去归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 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1.2%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8,814.23= 1,1 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1.00= 98 ,8 14.23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 1.00= 50 份
认购总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佣金比率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或,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券商佣金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或,券商佣金=固定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5 9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 价格 为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场 内 认购 金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场内 认购的 份额 按整 数申报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采用 截位 法保留 至
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 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 佣金比率
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100,000.00=101,200.00 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1.2%=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 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 份, 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200.00 元, 若募集期 产生
的 利 息 为 5 0.50 元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截 位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为 50 份 , 最 后 该 投 资 者 被 确 认 的
认购份额总额为100,050 份。
十、投 资人 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立 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6 0
4、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 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
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
准。 已在 基金管 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设置最 高认 购金额 限
制。
(2)场内认购限制
场 内 认 购 单 笔 份 额 应 为 1,0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一 、首次 募集 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 者的 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认 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人所有 。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 基 金募 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6 1
第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6 2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系统 中的 份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登 记在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的基 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在证券 登记 系统中 后, 再上市 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 交易的 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 条件
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媒介上 刊登
公告。
三、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 上市 交易的 停复 牌、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 内6 3
容进 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 改,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若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本 基金上 市交 易方面 的新 功能,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6 4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 进行 。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点 及各场 外销 售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3、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18 个
月 ( 含第 18 个月 ) 后对应日 (遇非工作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期间, 如该日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间投 资人 不能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基金 份额 ,但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下 的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可 在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后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转让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记 结
算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通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至场 内后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 基 金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 ( L O F ) 后 , 投 资 人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6 5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 O F )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 O F )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 ,通 过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深圳 证
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执行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6 6
2、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通过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或其整数倍。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 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 基 金 份 额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将 全 部 剩 余 份 额 自 动 赎 回 。 场 外 各 基 金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有
不同 规定 的,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办理 上述 业务 时,需 同时 遵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5、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则有 规定 的, 从其最 新规 定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 定的数 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 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 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6 7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因 投资者 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等 各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受 损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若申购 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9%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2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具体费率如下:
场内赎回费率 0.5%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 N <7 天 1.5%
7 天 ≤ N < 30 天 0.75%
30 天≤ N <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 ≥ 2 年 0
其中,1 年指 365 天
对于场 内赎回,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 于支6 8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场外赎回,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对 持 续 持 有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部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长 于
30 日 ( 含 ) 少于 90 日 的 投 资 人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长 于 90 日 ( 含 ) 但 少 于 18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长于 180 日 ( 含 ) 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 购 、
场内 申购 或场内 买入 ,并转 托管 至场外 赎回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有 期限 自份额 转托 管至场 外
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基
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先 按四 舍五 入 的原 则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再 按截 位法 保留 到 整
数位 ,小 数部分 对应 的剩余 金额 退还投 资者 ;场 外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6 9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 购本基金 ,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50,000 -49261.08= 738.9 2 元
申购份额= 49261.08/ 1.016 =48,485.3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 本基金 ,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8,485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退款金额=0.32×1.016=0.33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场外赎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 .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 ×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 1 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 : 某 投 资 者 场 内 赎 回 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 ×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 1 20,693.50 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7 0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 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 1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对于 场外 赎回申 请, 应 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
金额 。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场外 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对于 场内 赎回申 请, 按照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7 2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对于 场外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 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7 3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 转托 管7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分为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
处于 募集 期内的 基金 份额不 能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系 统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 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
理。 处于 募集期 内的 基金份 额不 能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相关 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与 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7 5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 ,
通过对定向增发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分析,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 O F ) 后,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基 础上 , 通过一级市场参与以 及二级
市场 精选 涉及再 融资 事项( 比如 定向增 发、 公开 增发、 配股 )的股 票进 行投资 ;力 争获取 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国债 、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可 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金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为 :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 - 100% , 其中定向增发 (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 0%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 投 资 于 再 融
资主题 的证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基金 参与再融资 主题的股票 投资既包 括一
级市 场参 与,也 包括 二级市 场买 入涉及 再融 资事 项的股 票。 在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的期 货交易 账户 内应当 保
持不低于期货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 O 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 例要求 有变 更的 ,基 金 管7 6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 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 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 根
据经 济周 期不同 阶段 各类资 产市 场表现 变化 情况 ,对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等大类 资产 投资比 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封闭期内,定增参与策略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将以 一级 市场 参 与上 市公 司定向 增发 (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为主 要 投
资策略。
对于 通过 一级 市场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定 向增 发项 目的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将通 过定 性与 定 量
分析 相结 合的基 础上 ,进一 步结 合定向 增发 价格 的折价 水平 、锁定 时间 、股票 市场 的整体 运
行状 况, 以及基 金的 流动性 安排 等因素 进行 综合 考虑, 积极 参与风 险较 低的定 向增 发项目 。
在定 向增 发股票 锁定 期结束 后,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股票内 在投 资价值 和成 长性的 判断 ,结合 股
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定性 方面 ,本 基金将 从实 施定 向增 发 的上 市公 司基本 面情 况( 所处行 业的 生命 周期 、 主
营业务竞争优势、 盈利水平、 资本负债结构 、 内部管理水平等) 、 定向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增
发项 目类 别、定 向增 发对象 结构 ,多层 面地 分析 备选定 向增 发项目 所对 应的公 司业 务环节 的
竞争 优势 和劣势 ,分 析定向 增发 项目对 公司 未来 的影响 。定 量方面 ,本 基金将 主要 从财务 分
析( 毛利 率水平 及其 变化趋 势、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利 润增长 率、 资产收 益率 、资产 周
转 率 、 现 金 流 量 指 标 等 ) 与 估 值 分 析 ( 如 P E 、 P B 、 P E / G 、 P S 、 股 息 率 等 ) 两 个 方 面 对
上市 公司 的投资 价值 进行综 合评 价,精 选其 中具 有较高 成长 性和投 资价 值的上 市公 司构建 股
票组合。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 O F )后,关注再融资主题投资
(1)主题界定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 O F ) , 将重点关注具有再融资事项的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 ,
投资将以二级市场精选再融资主题的股票为主, 同时可在保持基金日常流动性安排的前提 下 ,
择时适度参与一级市场的股票投资。7 7
上市 公司 再融 资的主 要手 段包 括定 向 增发 、公 开增发 、以 及配 股;其 中具 有定 向增 发 事
项的 上市 公司将 是本 基金重 点关 注的对 象, 具体 而言主 要包 括有上 市公 司大股 东或 实际控 制
人主 导的 资产注 入、 资产置 换、 整体上 市、 增加 持股比 例的 定向增 发, 上市公 司主 导的项 目
融资 类定 向增发 ,上 市公司 和其 他公司 之间 的资 产重组 、收 购资产 、 吸收 合并 类定 向增 发,
重组 壳公 司借壳 上市 类定向 增发 ,以及 股权 激励 和员工 持股 计划类 的定 向增发 ;还 包括一 些
涉及定增(比如定增破发、定增限售股解禁等)的事件性投资机会。
不同 类型 的定 向增发 对上 市公 司基 本 面和 估值 预期的 影响 程度 和影响 时间 不同 ;本 基 金
在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力争 能把 握住涉 及定 向增 发的上 市公 司因增 发事 项在不 同阶 段带来 的
投资机会。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通过 定向 增发 进行 再 融资 的上 市公司 ,将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 而
上” 相结 合的 投资思 路, 在综合 深入 研究宏 观经 济形 势、行 业生 命周期 以及 上市公 司具 体涉
及的 定向 增发项 目基 础上, 结合 定向增 发项 目的 事件性 特征 与折价 优势 ,优选 能够 改善、 提
升企 业基 本面与 经营 状况或 者能 提升企 业估 值的 定向增 发股 票进行 投资 。投资 既可 以一级 市
场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也可以二级市场买入涉及定向增发事项的股票。
本基 金对 定向 增发概 念股 票的 筛选 , 将兼 顾公 司基本 面分 析以 及定增 项目 前景 及收 益 分
析, 同时 结合定 向增 发给企 业带 来的估 值变 化, 分析不 同类 别的定 向增 发项目 对企 业基本 面
与所处行业以及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本基 金通 过定 性和定 量分 析方 法及 其 它投 资分 析工具 ,自 下而 上方式 精选 具有 较高 成 长
性和投资价值的定向增发主题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 实施 公开 增发以 及配 股的 上市 公 司, 本基 金将考 虑其 再融 资的目 的、 具体 的项 目 计
划、 交易 方案, 结合 其基本 面情 况,分 析其 投资 价值, 精选 具有较 高投 资价值 的股 票进行 投
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通 过对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 用风 险变 化 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考 察 市 场 利 率 的 动 态 变 化 及 预 期 变 化 , 对 G D P 、 C P I 、 国 际 收 支 等 引 起 利 率 变
化的 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研 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 景,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 包括财 政7 8
政策 、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和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 化趋势 做
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 配置 主要 包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 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 资产组 合的 管理 。本 基 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银 行存款 、信 用债、 政府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类 属配置 ,进 而确定 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 国债 、央 行票据 等非 信用 类债 券 ,本 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变量和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 分
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 金将 根据发 行人 的公司 背景 、行业 特性 、盈 利能力 、偿 债能力 、流 动性等 因素 ,对信 用
债进 行信 用风险 评估 ,积极 发掘 信用利 差具 有相 对投资 机会 的个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取分散 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 债兼 具权 益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 面将对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 基
本面 进行 深入挖 掘以 明确该 可转 债的债 底保 护, 防范信 用风 险,另 一方 面,还 会进 一步分 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 究 ,
从行 业基 本面、 公司 的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财 务稳健 性、 盈利能 力、 治理结 构等 方面进 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 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 动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 全 方
位的 研究 和比较 ,对 个券发 行主 体的性 质、 行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券 的增信 措施 等进行 全
面分 析, 选择具 有优 势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并 通过 久期控 制和 调整、 适度 分散投 资来 管理组 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 B 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 B S )
等证 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点 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性 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 蒙特卡 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7 9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选 择流 动性 好、 交 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并 根据对 证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趋 势的 研判, 以及 对股指 期货 合约的 估
值定 价, 与股票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实 现多 头或 空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获 得股 票组合 产
生的 超额 收益。 本基 金在运 用股 指期货 时, 将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动 性及风 险收 益特征 ,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 为本 基金 辅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 原则 为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 险控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
增值 。在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平 ,根 据权证 的高 杠杆 性、有 限损 失性、 灵活 性等特 性, 通过限 量
投资 、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投 资策 略进 行权证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权证 资
产的 收益 性、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进 行投 资,追 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 期货 作为 利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 管
理人 将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判 断、对 债券 市场进 行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 货基 差、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动 水
平、 套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产 安全的 基础 上,力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研 究 发 展 部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8 0
3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根 据 投 研 联 席 会 议 的 决 议 , 结 合 对
证券 市场 、上市 公司 、投资 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置 、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 易 部 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4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 证 800 指数 综合 反映 沪深证 券市 场内 大中小 市值 公司 的整体 状况 ,市 场代表 性较
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 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比较
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停 止计 算编 制这 些 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 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债 券型 基金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8 1
1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100% , 其 中 定 向 增 发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80% ;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 O F ) 后, 本基
金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投资 于 再融 资 主题 的 证券 比 例不 低 于非 现 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2、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的 期货 交易账 户内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期货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转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 O 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1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封 闭 期
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8 2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本基 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
约定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 O 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 转 为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 L O F ) 后 ,本 基 金 持有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资 产 比 例 不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或取 消限 制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本基金 可根 据法律 法规 规定作 出8 3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8 4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8 5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8 6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 债券 、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8 7
所含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 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 8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8 9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9 0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9 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 每 份 基
金份额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 的 10 %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的基 金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只能 选择 现金分 红的 方式, 具体 权益分 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9 2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9 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9 4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 述 “ 一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 10 项 费用 ” , 根据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9 5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9 6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相 关 法 律 对信 息 披 露 的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 等 规定 发 生 变 化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9 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封闭期内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上 市交 易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9 8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 O F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9 9
(八)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1 0 0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1 0 1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 、
复制。1 0 2
八、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1 0 3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 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资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1 0 4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 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 (尤 其是 本基 金封闭 期结 束, 转为开 放式 运作 的初期 ) 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巨 额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甚 至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 (1)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 债
券型基金, 而低 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 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 业,其 经营 状况 稳定 性 较
低、 外部 融资的 可得 性较差 ,信 用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业 ;同 时由于 其财 务数据 相对 不透明 ,
提高 了及 时跟踪 并识 别所蕴 含的 潜在风 险的 难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有 的其他 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 。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 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因 素的 影响下 ,价 格变动 不同 。表现 为两 种情况 : 1 )价 格变 动的方 向相 反; 2 )价 格变 动
的幅 度不 同。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在 相同 因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差 异,也 构成 了合约 品
种差异的风险。1 0 5
(3) 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 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 由于 模型设 计、 资本市 场的 剧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按模 型结果 调整 股指期 货合 约或者 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 场 价
格波 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约 价值 发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有 风险 之一, 是
指由 于期 货与现 货间 的价差 的波 动,影 响套 期保 值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外 损益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可分 为两 类:一 类为 流通量 风险 ,是 指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
了结 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投资权证的风险
权证 投资 可能 面临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时 间价值 递减 风险 等。市 场风 险指 标的 证 券
的价 格波 动使得 权证 的价值 发生 变化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可 分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险 ,
是指 权证 无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风 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广 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指 资金 量无法 满足 保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头 寸
面临 被强 制平仓 的风 险;时 间价 值递减 指期 权的 内在特 征之 一,指 随着 行权日 的来 临,权 证
的时间价值将逐步递减。
1 1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基金 ,既 能投 资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亦能 投资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
具, 因此 股票市 场和 债券市 场的 变化均 会影 响到 本基金 的业 绩表现 。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专 业
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此外 ,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持 有人 只 能通 过证 券市场 二级 市场 交易卖 出基 金份 额变 现 。
在证 券市 场持续 下跌 、基金 二级 市场交 易不 活跃 等情形 下, 有可能 出现 基金份 额二 级市场 交
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相 当大 部 分资 产可 以一级 市场 参与 股票定 向增 发方 式进 行 投
资; 公募 基金参 与定 向增发 ,如 果估值 日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本 低1 0 6
于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将 按照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股 票
公允价值, 本基 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 值 ,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12、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 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1 0 7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生 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1 0 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 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1 0 9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 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 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 1 0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决
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 1 1
(1 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1 1 2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 决
定》 (国发[ 1983] 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1 1 3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 1 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1 1 5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 , 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 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1 1 6
(2)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 1 7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金 份1 1 8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1 1 9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1 2 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1 2 1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 九)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关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1 2 2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 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1 2 3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1 2 4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1 2 5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 代理资金清算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 代收代付业务 ;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 务;代 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金 融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年 金受 托管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衍 生
业务 ;银 行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国债 、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可 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1 2 6
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向增发 ( 非公开 发行 )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再融资
主 题 的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基 金 参 与 再 融 资 主 题 股 票 投 资 既 包 括 一 级 市
场参 与, 也包括 二级 市场买 入涉 及再融 资事 项的 股票; 在封 闭期内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的期 货交 易账户 内应 当保持 不
低于 期货 交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 LOF)后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定增 主题 相 关上 市企 业的股 票库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对 上述股 票库 予以 调整和 更新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在封闭期,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 后, 本基金股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 资 于 再 融 资 主 题 的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2)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的 期货 交易账 户内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期货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转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1 2 7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封 闭 期
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 2 8
1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
约定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 LOF) 后, 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资产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 产规 模 大幅 变动 的情况 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 2 9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
并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提前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后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 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 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式 ,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
场情 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
对手 以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审 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1 3 0
国建 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行 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现 由
于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
进行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存 款银行 名
单进 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款 银行 是否在 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的,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1 3 1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 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请 求解 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 依据 交易 程序尚 未成 交的 且基 金 托管 人在 交易前 能够 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该投 资指令 违反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完成 后方 可获 知的 监 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成交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该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1 3 2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无故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并 予协 助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
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1 3 3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 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 定 》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1 3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 以
上。1 3 5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1 3 6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 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 期刻成 光盘 备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 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1 3 7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变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1 3 8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1 3 9
第二 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 备安 全 、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 务 。
二、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 录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T 日 )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于 T + 2 日开 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易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 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要求打 印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代 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 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 或 一
年内 所有 申购、 赎回 等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余 额等 。季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 定制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订 制电 子邮 件 服1 4 0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 等;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订制 手
机短 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 确认 等。已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未 预留 相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 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 C a l l C e nt e 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 息 ; 同时可以
修改 通信 地址、 电话 、电子 邮件 等信息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 信 、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 a l l C e nt e r )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 34281 1 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g f f unds .c om .c n
电子信箱:s e r vi c e s @ gf f unds .c om .c n1 4 1
第二 十 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1 4 2
第二 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1 4 3
第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广发 睿吉定 增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 《广 发睿 吉定增 主题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四 ) 《广 发睿 吉定增 主题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五 )法 律意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