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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双债A(270044)

广发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时间: 二〇一 六年 十月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2 年8 月6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2]1046 号文核 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年9 月20 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 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混合 型 基 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因 本基 金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信 用债和 可 转债, 信用 债 市场 和可 转债市 场 的 波动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影响 较大 。相 对于 普通 的债 券型基 金 ,本基 金可能 面 临相对 较高的信 用风险 和净值 波动风 险 。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分为 A 、C 类,A 类基金份 额收取 认(申) 购费;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认 (申)购 费,但 计提销 售服务 费;A 、C 类 基金 份 额适用 不同的 赎回费 率。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年9 月19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2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5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64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64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75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8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8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9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9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9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10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103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0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11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1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2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3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36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5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50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双 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管理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广发 双 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双债 添利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 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招募说明 书: 指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 更新; 基金合同 : 指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中国银监 会: 指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 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 会公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及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 元; 基金管理 人: 指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登记 业务: 指本基金 登记 、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为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 ; 个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 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 法》 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指按照 基 金合同 第九部 分之规 定召集、 召 开并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的代 理人进 行表决 的 会议 ; 基金募集 期: 指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的基金 份额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募集金 额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 基金法》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备 案手续 后, 中国证 监会的 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者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者 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规定的条 件要求 基金管 理人购 回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 在单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本基 金总份 额的10% 时的情形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他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A 类基金份 额: 在投资者 认购 、 申购 基金时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而不 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 在投资者 认购 、 申购 基金份 额时不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 机 构托 管到另 一销售 机构的 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在 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资金划 拨及实 物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接受基 金管理 人委托 , 代为 办理基 金认购 、 申 购、赎回 和其他 基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 理人及 本基金 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 网点: 指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 心及基 金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 体; 基金账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转托管 等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资 者办理 基金申 购、赎 回等业 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 向销售 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工作 日,n 指 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利息 以及其 他合法 收 入; 基金资 产 总值: 指基金持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本息 、 应 收款项 以及以 其他资产 等形式 存在的 基金财 产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 净值: 指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 额的价 值; 基金资 产 估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财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 地方 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 他规范 性文件 以及对 于该等 法律法规 的不时 修改和 补充;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 限在三百 九十七 天以内( 含 三百九 十七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据 ;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 法预见 、无法 克服、 无法避 免的事 件和因 素。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 香江社 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 圳 龙岗 国安 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全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 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 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 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 理、 市场 拓展部 副总经 理、 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匡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 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 科学院 助理研 究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心 、 监 察局科 员, 基 金 监管部副 处长及 处长 , 私募基金 监管部 处长。 4 、基金经理 代宇,女,中国籍 , 金 融学硕 士,11 年 基金从 业经历 , 持 有中国 证券 投资基金 业从业 证 书,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先 后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研究 员及交 易员、 国际业务 部研究 员、 机构 投资部 专户投 资经理 , 2011 年7 月调入 固定收 益部任投 资人员, 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广发聚 利债券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2 年 3 月 13 日起 任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5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 任广发 聚鑫债 券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8 月21 日 起任广 发集利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基 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2 月17 日 起任广 发成 长优选混 合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任广发 聚惠混 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广 发安泰 回报混 合基金 和广发 安心回 报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任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26 日起任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理 , 2016 年7 月26 日 起任广 发安瑞 回报混 合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6 年8 月19 日起任广 发安祥 回报混 合基金的 基金经 理。 历任基金 经理: 谭昌杰 ,任职 时间 为 2012 年9 月20 日至2015 年5 月26 日。


5 、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一部总 经理李 巍,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防 止违反 《基金 法》及 其他法 律法规 行为的 发生;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的投 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规 定,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 建立以 各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均 制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 各业 务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 悉并承 诺 遵守, 在授 权范 围内承 担各自职 责。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 一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督 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控 防线。 监察 稽核 部属 于内 核部门 ,直 接接 受总 经理 的领 导, 独立于 其 他部门 和业 务活 动,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和 监督。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控 防线。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 客服电 话:95566 (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设 立于1998 年,现 有员 工110 余人,大 部分员 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 国银行 已 在境内 、外 分行 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 国 内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 行 ,中 国 银行 拥 有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 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私 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在 国 内 ,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效 评 估、风 险分析 等 增值服 务,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银行 。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 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 金,其 中 境内基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 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指 数型 等多种类 型的基 金,满 足了不同 客户多 元化的 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居 同业前 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险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 及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审计 等措施 强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面、 全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会 计师事 务所开 展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审 阅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 阅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2016 年 , 中国 银行继 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 施严密 ,能 够有 效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 。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告 。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 过在广 州、北 京、上 海设立 的分公 司及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者 办理本 基金的 开户、认 购、申 购、赎 回、基 金转换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3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甲1 号 环球财 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可 以通过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 办理本 基金的 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阅 本公司网 站公告 。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 名称: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 )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25 号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1 号楼( 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4 )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5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6 ) 名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 名称: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8 ) 名称:广 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住 所:广 州市越 秀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大 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cgbchina.com.cn (9 ) 名称: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0 ) 名称:上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宁 黎明 联系人: 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1 ) 名称: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12 ) 名称:宁 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3 )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14 ) 名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5 ) 名称:哈 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16 )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17 )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 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18 ) 名称: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白下 区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山 路288 号3 楼 个人业 务部 法人代表 :林复 联络人: 翁俊 联系电话 :025-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9 ) 名 称: 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0 ) 名称:江 苏吴江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 :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1 )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2 ) 名称:大 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鹏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23 ) 名称:江 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24 ) 名称:包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客服电话 :内蒙 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地区 :010-96016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5 )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26 ) 名称:威 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电话 :0631-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热线 :省 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7 ) (30 )名称:日 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森 联系人: 刘慧贤 联系电话 :0633-8081290 业务传真 :0633-8081276 客服热线 :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rizhao.com.cn (28 ) 名称:富 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29 )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 泉州 市云鹿 路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30 ) 名称:广 东华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金平 区金砂 路 92 号嘉 信大 厦1-2 楼部分 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泽荣 联系人: 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31 )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2 ) 名称: 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33 )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35 )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36 )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37 )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38 )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39 )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40 ) 名称: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41 )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42 )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43 ) 名称: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44 )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5 )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46 )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47 )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48 )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49 )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 名称: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51 )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52 ) 名称 :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53 )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54 )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55 )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 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56 )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57 )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 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58 ) 名称: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 肥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 -2246273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 安徽地 区:9557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9 ) 公司名称 :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60 ) 名称: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61 ) 名称: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62 ) 名称:财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 (浙 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3 )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64 ) 名称:国 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65 )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 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6 ) 名称: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67 )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68 )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69 )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70 ) 名称: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71 )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72 ) 名称: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73 )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4 ) 名称: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75 ) 名称: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76 ) 名称: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77 )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78 )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 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79 ) 名称: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80 )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阳 门外大 街 18 号中 国人保 寿险大 厦12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81 )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82 )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83 ) 名称:中 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 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84 ) 名称: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5 ) 名称:日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 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联系电话 :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公司网址 :www.rxzq.com.cn (86 )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 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87 )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8 ) 名称: 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89 )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90 ) 名称: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91 ) 名称: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92 ) 名称: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93 ) 名称: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94 ) 名称: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95 ) 名称: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96 ) 名称: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97 ) 名称: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98 ) 名称: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8 楼801 法 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99 ) 名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0) 名称:杭 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101)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102) 名称: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03) 名称: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04) 名称: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105) 名称:上 海久富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106) 名称: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07) 名称: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108) 名称:中 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联系电话 :010-59539864 业务传真 :010-59539806 客服热线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109)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110) 名称:嘉 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111) 名称: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112) 名称: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113) 名称: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14) 名称:一 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15) 名称: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礼 士路 甲 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16) 名称:厦 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117) 名称:北 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118) 名称:中 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119) 名称:海 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20) 名称:北 京恒久 浩信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121) 名称: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22) 名称:上 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23) 名称:徽 商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124) 名称:深 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新 技术产 业园南 七道惠 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125) 名称: 北 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126) 名称: 北 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27) 名称: 中 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皓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128) 名称: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29) 名称:中 国邮政 储蓄银 行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130)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31 ) 名称: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132 ) 名称: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33 ) 名称: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34 )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35 ) 名称:联讯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sec.com (136 ) 名称: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7 ) 名称: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http ://bank.pingan.com (138 ) 名称:东海 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23、25 、27 、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太康 联系人: 吴迪 电话:021-68757223


传真:021-68757719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qh168.com.cn


(139 ) 名称: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140) 名称: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联系人: 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141) 名称: 徽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142) 名 称: 鼎 信 汇金 ( 北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43)名称: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 话:010-56282140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144)名称:上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45)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146)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 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47)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48)名称: 天津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49)名称: 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50)名称: 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 -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 -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51) 名称: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集 团总部 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151)名称: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152) 名 称: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 横 琴新区 宝中路3 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31-33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号南方传媒 大厦15-18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楼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王明 静、吴 迪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2 年8 月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046 号文 核准 募集。 一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 开放式 。 二 、基 金 的 类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三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 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方 式为代 销与直 销。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 被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就 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五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 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的城市 (网点 ) 的 具体情 况和联 系方法 , 请参 见本基 金 之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六 、基 金份 额类 别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 购费 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 认 购、申购 基金时 收取认 购、申 购费用 ,而不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 资 者认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称 为C 类基 金份额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 障基金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 基金类 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非养 老金客 户指除 养老金 客户外 的其他 投资者 。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 额分别 设置代 码。由 于基金 费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 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 时可自 行选择 基金份 额类别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且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者 在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 式、或 者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本 基金 不同 基金份 额类别之 间不得 互相转 换。 七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认 购价 格和 认购 费用 1 、份 额 初始 面值: 人民币1.00元 2 、认购价格 :人民 币1.00 元 3 、认购费用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在认购 时收取 基金认 购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费用 。 A 类基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用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对A 类 基金份 额的认 购设置 级差费 率,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认购 , 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算, 认购费 率随认 购金额 的增加 而递减, 最高认 购 费率不超 过0.60%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 心认购 本基金A 类份 额的养 老金客 户认 购费率见 下 表: A 类基金份 额 认购 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24%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16% 500 万 元 ≤M <1000 万 元 0.08% 1000 万元 ≤M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费 率见下 表: A 类基金份 额 认购 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40% 500 万 元 ≤M <1000 万 元 0.20% 1000 万元 ≤M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 额 认购费率 为零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 发生的各 项费用 。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 购采用 金额认 购的方 式。计 算公式 为: (1 )若投资 者选择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则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 期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 某投 资者 (非养 老金客 户) 投 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 , 如果 认购期 内 认购资金 获得的 利息为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基金 份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金 额 = 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5 )/1.00 =9,945.36 份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 到9,945.36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 资者 (养老 金客户 )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 份额 , 如果认 购期内 认 购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 额 = 10,000/ (1+0.24% )=9,976.0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76.06 =23.94 元 认购份额 = (9,976.06 +5 )/1.00 =9,981.06 份 即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的A 类基金 份额,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得 到9,981.06 份基金份额。 (2 )若投资 者选择 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则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认购份额 =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份 额 ,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资金 获得的 利 息为5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 =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 到10,005.00 份基金份额。 5 、 认购费用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后两 位; 认 购 份额计算 结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八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 本基金 的认购 时间安 排、 认购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请 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 认 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金 额。 (2 ) 基金 投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多 次认购 , 但 已申请 的认购 一旦被 注册 登记机构 确认 , 就 不再接受 撤销申 请。 3 、认购确认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 资者可 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 立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若投 资者 的认购 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投 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 退还投 资者。 4 、认购限制 (1 )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但 已申请 的认购 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 认,就不 再接受 撤销申 请。 (2 )在 募集 期内 ,除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另 有规 定, 每一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系统和代 销机构 代销网 点每个 基金账 户首次 认购的 最低限 额为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 购最低限 额为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直销机 构网点 (非网 上交易 系统 )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认 购的最低 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 。 各销售机 构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 点有认 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 限 额 的限 制,但 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对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 最高认 购金额 限制。 九、 首 次募 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不 得动 用。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利息 的具 体 金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录 为 准。 十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项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生 效,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开 始 管理 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按 其规定 办理。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代 销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者可 以在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赎回 。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五部分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 放日 为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 人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时除 外) , 投 资者应 当在开 放日办 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另行公 告。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若出 现 新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并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申请的 ,视 为下 一个开 放日的 申请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 始办理 。 本基金的 赎回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 始办理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时 间与 赎回开 始时间 后,由 基金管 理人最 迟于申 购或 赎回开始 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代销 机构每 个基金 账户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 对 个人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金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 元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 投资 人追 加申购时 最低申 购限额 及投资 金额 级差 详见 各销 售机构 网点 公告 。各 基金 代理 销售 机构有 不 同规定 的, 投资 者在该 销售机构 办理上 述业务 时,需 同时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 2 、 直销中心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50,000 元 (含申购费 ) 人 民币; 已 在直销 中 心有认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各 代销机 构的最 低赎回 、 转换 转出及 最低持 有份 额调整为1 份, 投资 者当日持 有份额 减少导 致在销 售机构 同一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1 份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有权将 全部 剩余 份额 自动 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 规定的 ,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办 理上述业 务时, 需同时 遵循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 4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 购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 份额申请 ;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 即对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购 (或 认购) 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回, 申购 ( 或认购 ) 确认 日期在 后的基 金份额 后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的赎 回费率 ; 4 、 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不 得撤销 ; 5 、 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提出 基金 投 资者 须 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手 续 , 在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 购本基 金,须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者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 构(网 点)必 须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 的申请 , 正常 情况下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对基 金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请的 有效性 进行确 认。投 资者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可以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 的成交 情况。


基金 销 售机 构 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申 购、赎 回的确 认以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款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交 款方 式 ,若 资 金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申 购款 项 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 资者赎 回申请 成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按 规定向 投 资者支付 赎回款 项,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赎回款项 在自受 理基金 投资者 有效赎 回申请 之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投 资者银 行账户。 在发生 巨 额赎 回时, 赎回款 项的支 付办法 按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处 理。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1 )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在申 购时收 取基金 申购费 用;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申购 费用 。 本 基金对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设置级 差费率 。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 笔申购 , 适用 费 率按 单 笔分别计 算。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 心 申购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养老 金 客户 申购 费率见 下表 :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20% 500 万 元 ≤M <1000 万 元 0.12% 1000 万元 ≤M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认购 费率见 下表: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50% 500 万 元 ≤M <1000 万 元 0.30%


1000 万元 ≤M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 额 申购费率 为零 (2 )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 申购人 承担,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在 赎回时 收取基 金赎回 费用;C 类 基金份 额对持 有 期限少 于30 日的 本类别基 金份额 的赎回 收取赎 回费用,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基金 份额不 收取赎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回费用。 赎回费 率随赎 回基金 份额持 有时间 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A 类基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Y <30 天 0.75% 1 年≤Y<2 年 0.05% Y ≥30 天 0% 2 年≤Y 0% 注:一年 为365 天。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对 A 类基 金份额所 收取的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等 。 对C 类基 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 赎回费率 。 费 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 2 日前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 若有 )后 ,以申 请当 日 (即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 的 收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 (1 )若投资 者选 择A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养老 金客户 ) 投 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1+0.32%)=9,968.10 元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申购费用=10,000-9,968.10=31.90 元 申购份额=9,968.10/1.050=9,493.43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申 购费率 为0.32% ,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493.43 份基金份额 。 例: 某投 资者 (非养 老金客 户) 投 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申 购费率 为0.80% ,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 (2 )若投资 者选 择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的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 资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9,523.81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 “份 额赎回 ” 方 式,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以 申请当日 (即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计算公 式: 赎回金额= 赎 回份 数 ?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 额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10 万份A 类 基金份 额, 份额持 有期 限100 天,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0.10% ,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赎回金额=100,000× 1 .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 0 0 . 0 0 ×0.1% =11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110.00 =109,890.0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10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100 天, 假 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109,890.00 元。 例: 某投 资者赎 回10 万份C 类基 金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10 天,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0.75% , 假设赎回 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 .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 0 0 . 0 0 ×0.75% =825.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825.00 =109,175.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 额, 份 额持有 期限 10 天, 假设 赎 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109,175.0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由于基金 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用,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 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 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 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份额 。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 成功 后,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4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并最 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 况; (4 ) 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的 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某 笔申购 ; (6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 受某些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 申购款 项 将退回投 资者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应 当依 法公 告。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形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并依法 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根 据 基金 合同规 定,可 以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的情 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情况;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5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 上 述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 管 理人 拒 绝 接受 或 暂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除非发 生巨 额赎 回,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依法公 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4 、 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1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告最近 一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2 )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将提 前一个 工作日 , 在 至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3 )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 周, 暂 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两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 开 放日 中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总 份额 扣 除 申购 总 份额 后 的余 额)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之和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为巨 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 本基 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 定接 受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接受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 赎 回程序执 行。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 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10%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确 定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转入下 一开放日 的赎回 申请不 享有赎 回优先 权,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3 )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 传真 或招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工作日 内通知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予 以上公 告。 (4 ) 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2 个开 放 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但延 缓期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十 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提 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十 二 、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转托管 在转 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转 托管一 次完成 。 投 资者 于 T 日转 托管基 金份额 成功 后, 转 托管份 额于 T+1 日到达转 入方网 点,投 资者可 于T+2 日起赎 回该部 分基金 份额。 十 三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 公 告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定 。 十 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只受 理继承 、 捐 赠、 司法强制 执行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认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继承”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 的相关 资料 。





2 、 符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自 申请受 理日起 二个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按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缴 纳过户 费用。 十 五 、 基 金的 冻结 与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金 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 、保 持 较高 流 动性 的 基 础上 , 通过 积 极主 动 的投 资 管 理, 追 求基 金 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值 ,力争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高于 业绩比 较基准 的收 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债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所 投资的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具体包 括信用 债、 可转债 ( 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 国债、 央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债 券回 购和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类 资产。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具体 包括 企业 债、公 司债 、非 政策 性金 融债 、地 方政府 债、 短期 融 资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等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或权 证,也不 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股票增 发, 持有 的 因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和因投 资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所形成 的权证 将 在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90 个交易 日内卖 出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 信用债 和可 转债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的 80%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过 一年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5%。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其投资 比例遵 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规 定 。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 金 秉承 价 值 投资 的 理念 , 根据 可 转 债、 信 用债 不 同的 债 券特 性 进 行灵 活 配置 , 主动 管理,追 求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四 、投 资策 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利率 走势 、收 益率曲 线变 化趋 势和 信用 风险 变化 情况, 并结 合各 大 类资产 的估 值水 平和 风险 收益特 征, 在符 合相 应投 资比 例规 定的前 提 下,决 定各 类资 产的配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置比例。 2 、固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 债券 资产配 置和 “自 下而 上” 的个 券精 选相结 合的 固定 收 益类资产 投资策 略。 从整体 上来看 , 固 定收益 类资产的 投资策 略主要 可 以分为以 下三个 层次 : 确定组 合的 久期 和组 合的 利率期 限结 构; 进行 组合 资产 的类 属配置 和 个券选 择; 根据 相关影 响因素的 变化情 况,对 投资组 合进行 及时动 态的调 整。 (1 ) 利率策 略 本基金通 过对GDP、CPI、 国际收支 等国民 经济运 行指标进 行深入 研究 , 分析宏 观经济 运 行的可 能情 景, 并在 此基 础上判 断包 括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在内的 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结合 债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及结 构,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 线斜度 未来 的变 化趋势 做出预测 和判断 。 (2 ) 类属配 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组 合的 管理。 本基 金主 要 通过情景 分析和 历 史预 测相结 合的方 法, “自上 而下 ” 的在 债券一 级市 场和二级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公司 债、企 业债 、可 转债 、国 债、 金融 债、短 期 融资券 等资 产类 别之间 进行类属 配置, 进而确 定具有 最优风 险收益 特征的 资产组 合。 (3 ) 信用 债 投资策略 信用债 是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之一 ,包括 企业 债、 公司 债、 非政 策性 金融债 、地 方政 府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具 ,因此 , 信用 债投资 策略 是 本基金 固定收 益类资 产投资 策略 的重要组 成部分 。 信用债 市场 整体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 自身 信用 状 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 个 券的利 差水 平产 生重 要影 响,因 此,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从经 济周期 、 国家政 策、 行业 景气度 和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方 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 整体 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 基金 还将以 内部信 用评 级为 主、 外部 信用评 级为 辅, 即采 用内 外结 合的 信用研 究 和评级 制度 ,研 究债券 发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 面, 以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 信用 状况 。具体 而 言,本 基金 的 信 用债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信用 利差 曲线配 置、 信用 债供 求分 析策 略、 信用债 精 选和信 用债 调整 四个方 面。 1 ) 信用利差 曲线配 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能够 直接 影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 因 此, 我们 将基 于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信用 利 差曲 线的 变化 进行 相应的 信用 债配 置操 作。 首先 ,本 基金内 部 的 债券 研究 员将 研究和 分析经 济周 期、 国家 政策 、行业 景气 度、 信用 债市 场供 求、 信用债 市 场结构 、信 用债 品种的 流 动 性 以 及 相 关 市 场 等 因 素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然 后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参 考 外 部 权 威、专 业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研究成 果, 预判 信 用 利差 曲线 整体 及分行 业 走势; 最后 ,在 此基础 上,本基 金确定 信用债 总的配 置比例 及其分 行业投 资比例 。 2 )信用债 供 求分析 策略 目前, 我国 的信 用债 市场 尚未 完全 统一, 主要 体现 为大 部分 信用 债 不 能在主 要的 债券 市 场上同 时流 通, 部分 债券 投资 机 构也 不能 同时 参与 到多 个市 场中去 , 同时, 信用 债 的 发行规 模和频 率具 有不 确定 性, 而主要 机构 的债 券投 资需 求又 会受 到信贷 额 度、保 费增 长等 因素的 影响。 因此 ,整 体而 言, 我国信 用债 的供 求在 不同 市场 、不 同品种 上 会出现 短期 的结 构性失 衡,而 这种 失衡 会引 起信 用债收 益率 偏离 合 理 值。 在目 前国 内信用 债 市场分 割的 情况 下,本 基金将 紧密 跟踪 信用 债供 求关系 的变 动, 并根 据失 衡的 方向 和程度 调 节信用 债 的 配置 比例和 结构,力 求获得 较高的 投资收 益。 3 ) 信用债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内 部的 行业 及公 司研究 员的 专业 研究 能力 ,并 综合 参考外 部权 威、 专 业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对发债 主 体 企业 进行 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 并 结合债 券的 发行 条款, 以确定 信用 债 的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及 其信 用利 差水 平, 挖掘 并投资 于 信用风 险相 对较 低、信 用利差 收益 相对 较大 的优 质品种 。具 体的 分析 内容 及指 标包 括但不 限 于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业 发展前景 、发行 人业务 发展状 况、企 业市场 地位、 财务状 况、管 理水 平及其债 务水平 等。 4 ) 信用债调整 信用债 发行 企业 在存 续期 间可 能会 受到多 种因 素或 事件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其 信用 状况 发 生变化 。债 券发 行人 的信 用状况 发生 变化 后, 本基 金将 及时 采用新 的 债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 的 信用利 差曲 线对 信用 债 等 进行重 新定 价 , 尽可 能的 挖掘 和把 握信用 利 差暂时 性偏 离带 来的投 资机会, 获得超 额收益 。 (4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投 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交易 ,并 限制 投资 者数 量上限 ,整 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营 波动 性较高 、 信用基 本面 稳定 性较差 的影响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这 两个特 点 要求在 具体 的投 资过程 中,应采 取更为 谨慎的 投资策 略。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 认为 ,投 资该 类债 券的 核心 要点是 分析 和跟 踪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基本面 ,并 综合 考 虑信用 基本 面、 债券 收益 率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 最终 的投 资决策 。 作为开 放式 基金 ,本基 金将严 格控 制该 类债 券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对于 有一 定信 用风险 隐 患的个 券, 基于 流动性 风险的考 虑,本 基金将 及时减 仓或卖 出。 (5 ) 可转债 投资策 略 可转债 是普 通信 用债 与一 系列 期权 的结合 体, 既有 债券 的保 护性 又有 像股票 那样 的波 动 性。可 转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有 抵御下 行 风险、 分享 股票 价格上 涨收益 的特 点。 本基 金一 方面将 对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挖 掘以明 确该 可转 债的债 底保护 ,防 范信 用风 险, 另一方 面, 还会 进一 步分 析公 司的 盈利和 成 长能力 以确 定可 转债中 长期的上 涨空间 。 可转债作 为一种 债券, 具有 债 底保护 。 一 般而言 , 可转 债的债 底就是 该 债券的纯 债价值 , 需要根 据信 用状 况、 债券 期限、 市场 资金 面和 流动 性等 因素 计算必 要 报酬率 ,然 后采 用现金 流贴现 的方 法来 进行 测算 。对于 有回 售条 款并 且触 发回 售条 款的可 转 债,还 会有 一个 回售债 底,具 体需 要根 据回 售条 款的相 关规 定以 及现 金流 贴现 的方 法进行 测 算。可 转债 的真 实债底 取纯债 价值 和回 售债 底的 较高者 。本 基金 将借 鉴信 用债 的基 本面研 究 ,从行 业基 本面 、公司 的行业地 位、 竞争 优势、 财 务稳健 性、 盈利 能力、 治 理结构 等方面 进 行考察, 精 选财务 稳健 、 信用违约 风险小 的可转 债进行 投资。 除此之 外, 本基 金在 投资 可转 债过 程中, 将参 照可 转债 的转 股溢 价率 以及对 应股 票的 上 涨弹性 ,并 将控 制股 性转 债的投 资比 例, 保证 本基 金相 对稳 健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密 切跟踪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 从财 务压力 、 融 资安排 、 未来 的 投资计划 等方面 推测 、 并通过实 地调研 等方式 确认上 市公司 对转股 价的修 正和转 股意愿 。 分离 交 易可 转 债 是一 种 特殊 的 可转 债 , 在上 市 以后 自 动分 离 为纯 债 和 认股 权 证, 分 别交 易。本 基金 认购 的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在上 市并 自动 分离 交易 以后, 对 纯债部 分按 照信 用债策 略进行投 资管理 ,而对 分离出 来的认 股权证 ,本基 金将在 其上市 后 择 机卖出 。 (6 )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住房抵 押贷款 支持证券(MBS)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 相对投 资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资决 策。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五 、 投资 决策 依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固 定 收 益部 研 究员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 研究 机 构的 研 究成 果 , 形成 利率 走 势预 测 、券 种配置建 议等, 为债券 决策提 供支持 。 研究发展 部的行 业及公 司研究 员深入 分析上 市公司 的基本 面情况, 提 供个股基 本面研 究 成果。 3 、固 定 收 益基 金 经理 小 组根 据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 战略 , 结 合研 究员 的 研究 报 告, 拟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 目标 久期 、期限 结 构、个 券选 择等 投资方 案。 4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对 固 定收 益 基金 经 理 小组 提 交的 方 案进 行 论 证分 析, 并 形成 决 策纪 要。 5 、根 据 决 策纪 要 ,固 定 收益 基 金经 理 小 组构 造 具体 的 投资 组 合 及操 作方 案 ,交 由 中央 交易部执 行。 6 、中央交易 部按有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至基 金经理 小 组。 7 、基 金 绩 效评 估 与风 险 管理 小 组重 点 控 制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风险 和流 动 性风 险 ,定 期进行基 金绩效 评估, 并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提交综 合评估 意见和 改进 方案。 六 、 投 资限 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 禁止从 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 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总 和 ,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遵从 其规定 ; 5 、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 一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6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7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8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10%;


9 、 本基金对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 对信用 债和可 转 债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 8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1、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 他限制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约 定的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基 金管 理人 在依 法履行 相 应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 和投资 限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七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企 业债总 全价指 数收益率 ×45% +中信标普 可转债指 数 收益 率 ×45%+中债国债总 指数收 益率×10% 中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 数和 中债 国债 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以下 简 称中债 公司 )编 制并 发布 ,中信 标普 可转 债指 数由 中信 标普 指数信 息 服务有 限公 司编 制并发 布。中 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 数综合 反映 了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柜 台以及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流 通交易 的所有 中央 企业 债和 地方 企业债 的整 体价 格走 势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中 信标普 可转 债指 数综合 反映了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可转 债市 场的整 体 价格走 势和 投资 回报情 况;中 债 国 债总 指数 综合 反映了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台 以及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流通 交易 的记账 式国债 的整 体价 格走 势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这三 个债 券指 数具 有较好 的 市场代 表性 ,能 够较好 的反映我 国企业 债市场 、可转 债市场 和国债 市场的 总体走 势。 采用该比 较基准 主要基 于如下 考虑: 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为复合型基准,中债企业债 总全价指数、中 信标普可转债指数 和中债 国债 总 指 数的 指数 样本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具有 较高 的一致 性 ,能够 比较 贴切 的反映 本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风 险收益 特征。 2 、中债公司是财政部 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 国债托管系统的 专业机构,是中国 人民银 行指 定的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登记 、托 管、 结算 机构和 商 业银行 柜台 记账 式国债 交易的 一级 托管 人。 因此 ,中债 公司 编制 的中 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数 和 中债 国 债总 指数 在债券 市场具 有较 好的 知名 度、 权威性 和市 场影 响力 。 中 信标 普指 数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是中 信证券 和 标准 普尔 共同 设立 的独 立合资 公司 。 中 信证 券是 一家 国内 领先的 证 券公司 ,而 标准 普尔在 指 数服 务方 面 一 向处 于全球 领先 地位 。中 信标 普指 数 公 司编 制的中 信 标普可 转债 指数 具有较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好的知名 度、权 威性和 市场影 响力。 3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 指数和中债国债总 指 数 的 样 本证 券 由 银 行 间 市场 、 柜 台 和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市 场的 相关 债券 品种组 成, 分别 反映 了银 行间 市场 、柜台 以 及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企业 债和国 债的 整体 价格 走势 和投资 回报 情况 ,具 有较 强的 市场 代表性 。 中信标 普可 转债 指数 涵 盖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可 转债 中, 可转换 期 尚未结 束、 票面 余额超 过 3000 万人民币、信 用评 级在 投资 级以 上的 全部 可转债 ,是 可转 债 市场的 代表 性指 数。 因 此,这三 支指数 比较适 合作为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中 债公司 、 中信 标普 指数 公司 停止计 算编 制这 些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公 告。 如果 今 后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 或者 有 更 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推 出,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八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混合 型 基 金, 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4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十 、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政策的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十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有 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十 二、 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本 报告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根 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6 年10 月14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固定收益 投资 5,399,785,582.50 97.89 其中:债 券 5,399,785,582.50 97.89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3,406,614.74 0.24 7 其他各项 资产 102,959,076.23 1.87 8 合计 5,516,151,273.47 100.00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1 )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境内 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 (2 )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沪港 通投资 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沪港通 投资的 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0,948,000.00 7.00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290,948,000.00 7.00 4 企业债券 4,090,478,381.10 98.44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04,503,000.00 24.17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13,856,201.40 0.3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99,785,582.50 129.95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 1 122409 15 龙湖 02 1,500,000 152,865,000. 00 3.68 2 122399 15 中投 G1 1,500,000 151,230,000. 00 3.64 3 1580079 15 沪闵行债 1,300,000 139,633,000. 00 3.36 4 1380185 13 鞍山城投 债 1,500,000 126,420,000. 00 3.04 5 1580081 15 宜兴城建 债 1,100,000 118,239,000. 00 2.85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 根 据公 开 市 场信 息 ,本 基 金本 报 告期 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未 被监 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责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和处罚。 (2 )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未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 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1,466.89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2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757,609.34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959,076.23 (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1 123001 蓝标转债 702,204.00 0.02 (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产,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业绩 数 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1 、基 金份额净 值 增长 率 及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的比较 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 A 类 :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④ 2012.9.20-2012.12.31 1.40% 0.06% 2.26% 0.14% -0.86% -0.08% 2013.1.1-2013.12.31 -3.55% 0.22% -2.34% 0.30% -1.21% -0.08% 2014.1.1-2014.12.31 8.79% 0.20% 28.87% 0.49% -20.08% -0.29% 2015.1.1-2015.12.31 12.78% 0.12% -10.09% 1.42% 22.87% -1.30% 2016.1.1-2016.6.30 2.25% 0.10% -6.29% 0.40% 8.54% -0.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22.69% 0.17% 5.10% 0.80% 17.59% -0.63% 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 C 类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9.20-2012.12.31 1.20% 0.05% 2.26% 0.14% -1.06% -0.09% 2013.01.01-2013.12.31 -3.85% 0.22% -2.34% 0.30% -1.51% -0.08% 2014.01.01-2014.12.31 8.43% 0.20% 28.87% 0.49% -20.44% -0.29% 2015.01.01-2015.12.31 13.18% 0.12% -10.09% 1.42% 23.27% -1.30% 2016.1.1-2016.6.30 2.18% 0.10% -6.29% 0.40% 8.47% -0.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22.02% 0.17% 5.10% 0.80% 16.92% -0.63% 注:1 、业绩 比较基准 :中债企 业债总全价 指数收益 率 ×45% +中信标 普可转债 指数 收益率 ×45% +中债国 债总指数收益 率 ×10% 。 2、业绩比较基 准是根据 基金合同 关于资产配 置比例的 规定构建的 。 2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历史 走势对比图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 A 类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 C 类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基 金的 应收 款 项和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 金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 开立 基 金资 金 账户 以 及证 券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自 有的财 产账户 以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 管。 2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归基金财 产。 3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范围。 4、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 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 同基金 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 (1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价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 5 、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 值。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如 法律法 规今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处 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 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收 益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 公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中 已 实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基金收 益分配 采用现 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 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 做出选 择的 , 默认 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红 利; 选 择红利 再投资的 , 现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 再投资 ; 投 资者 在不同 销售机 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 能选择 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将 以投资 者最后 一次选 择的收 益分配 方式为 准; 2 、 由于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每 一 基金份 额 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3 、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 面 值,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收 益分配 每年至 多 12 次;每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50% 。 基金的 收益 分 配比例 以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以 收益 分 配基准 日 资 产负 债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 合同生 效 不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5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6 、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和 分红再 投 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 均保留 到小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资 产;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中 应 载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分配时 间、分 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及 有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与 公告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由 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确 定 , 基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公告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五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2 、 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银 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册 登记机 构 自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按 除权日 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转为 同一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财产中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4 、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 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 后的信 息披露 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 后的会 计师费 、 律师 费 和诉 讼费 ; 8 、基金资产 的资金 汇划费 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 人的基 金管理 费按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4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40%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 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 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托管 费按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10%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 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0.40%。在 通常情况 下,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C 类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 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划出, 由注册 登记 机构代收 ,注册 登记机 构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 服 务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销 售 机构 佣 金 、以 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 基金 行 销 广告 费 、促 销 活动 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费等 。


销售服务 费使用 范围不 包括基 金募集 期间的 上述费 用。


4 、 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 项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列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款 约 定 以外 的 其他 费 用, 以 及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 失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 可根 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 调整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或 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 率等 费 率, 须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五 、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 国家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每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 会计年 度 。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 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审 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独立 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 师等对 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2 、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时 间内 ,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过 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各 自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三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指 定媒体 和网站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之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五 、定 期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颁 布 的有 关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定 单独 编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相关 内容进 行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 季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六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 发 生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两 日 内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事件, 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21 、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 22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 收费方 式发生 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并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接 受申购 、赎回 ; 2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 27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七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1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所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 量、期 限、收 益率等 信息 。 2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的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投资情 况。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八 、公 开澄 清 在基 金 合同 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住 所, 投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投 资者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 受多种 因素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5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6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7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8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 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2 ) 选券方 法、 选 券 模型风 险; (3 ) 基金经 理主观 判断错 误的风 险; (4 )其他 风险。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 流动 性风 险在 于该类 债券 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由于 不公 开 资料, 外部评 级机构 一般不 对这类 债券进 行外部 评级, 可能会 降低市 场 对该类债 券的认 可度 , 从而影响 该类债 券的市 场流动 性。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 信用 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 大,同 时, 各类 材料 (包 括募集 说明 书、 审计 报告 )不 公开 发布, 也 大大提 高了 分析 并跟踪 发债主体 信用基 本面的 难度。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上述 风险 会影 响组合 的风 险特 征。 同时 由于 该类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需 进行公 开披 露, 则当 基金 持有的 该类 或某 只债 券出 现重 大价 格波动 , 特别是 由于 信用 风险带 来价格 的大 幅下 跌, 可能 会引发 赎回 压力 。由 于该 类债 券的 流动性 较 差,如 果对 该类 债券的 持仓比例 或整体 杠杆比 例较高 ,将会 给基金 较大的 流动性 冲击。 8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和可 转债 的比 例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合计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因此 ,如 果债 券市 场出现 整体 下 跌,本 基金 将无 法完 全 避免债券 市场系 统性风 险。 因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本 基金 需要 承担 因 信用 债券 品 种的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变 化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如果 基金 持有 的信用 债 券出现 信用 违约 事件 , 将给基 金净 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影 响和 波动 ;基 金投 资于 可转 债,需 要 承担可 转债 市场 的流动 性风险 、由 可转 债对 应正 股股票 价格 波动 带来 的可 转债 价格 波动风 险 ,以及 在转 股期 内由于 可转债正 股 股票 价格低 于转股 价而导 致不能 获得转 股收益 的风险 等。 9 、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 (2 )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银 行 等 基金代销 机构代 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 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全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六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基金 合 同终 止 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 利。 二 、基 金的 清算 1 、 基金合 同终止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基 金 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2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期 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 行评估 和变现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5 )制作清 算报告 ; (6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 (2 ) 、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其 进行调 整后方 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做出 的 清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 基金投 资者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 类别内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 的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4 )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 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他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合法利 益的活 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 人、销 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 则; (8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2 )依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 运用基 金财产 ; (3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金转 换、非 交易过 户、冻 结、收 益分配 等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4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合 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费 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6 ) 在本合 同的有 效期内 ,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 行本合 同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他必 要措施 以保护本 基金及 相关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利益 ; (7 )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 当的基 金代销机 构并有 权依照 代销 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代 销机构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8 ) 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或选择 、 更换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 务,并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的申请 ; (10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依法为 基 金进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订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12 ) 按照 法 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对 被 投 资企 业 行使 股 东权 利 ,代 表 基 金行 使 因投 资 于其 他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13 )在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时,提 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14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有 关费率 ; (16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 (1 ) 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7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采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 务; (14 ) 保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规定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6 )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代 表基 金 签 订的 重 大合 同 及其 他相关资 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8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5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以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谋取 非法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整 和 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 交割事宜 ;


(9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10 )根据法律 法规及 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11 ) 对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的相 关 内容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 了适当 的措施 ; (12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按照法律 法规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8 )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责 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9 ) 因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基 金 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除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连带责 任; (2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组成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3 、 提高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议事 程序、 表决方 式和表 决程序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 9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11 、对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变 更基 金合同等 其他事 项; 12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率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调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6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7 、除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的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当于会 议召开 前40 天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 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还应载 明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面 表达意 见的寄 交和收 取方式 、投票 表决的 截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达地 址等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开 方 式包 括 现 场开 会 和通 讯 方式 开 会。 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本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显示 , 全部有 效凭证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在 两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 见;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 份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含50%); 4 、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其他代 表,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 已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达 不到上 述的条 件, 则 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公 告重新 表 决的时间( 至 少应在 35 个工作日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日应 保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1 ) 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 ( 二) 款 规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 a 、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上 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b 、 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 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议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进行 表决。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2 、议事程序 在现 场 开会 的 方 式下 , 首先 由 召集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 议,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首 先 由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大 会聘 请的公 证 机关的 公证 员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 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 ( 八) 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同 一类别 内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平等 的表决 权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 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特别决 议 对于 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通过 。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50% )通过 。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或者 基 金托 管 人、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或终 止 基金 合 同 应当 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 决。 (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 的代表 , 如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三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2 )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 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理 人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重 新清点 仅限一 次。 (4 )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 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推举 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共同担任 监票人 进行计 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可采取 如下方 式: 由大会召 集人聘 请的公 证机关 的公证 员进行 计票。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按照 《 基金法 》 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 效。 2 、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4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关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2 、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 3 、 但如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 遵照进 行修 改的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六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基金 合 同终 止 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 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合 同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2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期 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 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 算报告 ; (6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 (2 ) 、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其 进行调 整后方 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做出 的 清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 一)本 基金合 同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二 ) 本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人 之 间因 本 基 金合 同 产生 的 或与 本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 员会, 按照 其时 有效的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三) 除争议 所涉内 容之外 , 本基金 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当由 本基金 合 同当事人 继续履 行。 五 、 基 金合 同 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 同存 放 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住 所 ,投 资 者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 合同条 款及内 容应以 基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拱 北情侣 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 提 供保险箱 服务 ;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国 际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 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买 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 代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及付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 法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 经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主 要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信用 债、 可 转债 (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国债 、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 债券 回购和 银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本基 金所 指信用 债券具 体包 括企 业债 、公 司债、 非政 策性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短 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等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场 买入股 票或 权证 ,也不 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股 票增 发, 持有 的 因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形成 的股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 派 发的权 证 和 因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所形成 的 权证 将 在其 可交 易之日 起的90 个交 易日内 卖出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 库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本基 金对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信用 债和可 转 债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80% 。现金 和到 期日不 超过 一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2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遵 从其规 定; (6 )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过 一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10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限 制。 3 、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 供与本 机 构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 4 、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 , 交易 对手库 由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手 组 成。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交 易对手 库进行 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按 如下约 定进行 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在具体 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 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是 否符合 上述名 单进行 监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规的规定 、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 的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规 定,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 本协议 的情 况 进 行必要 的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 无 正当 理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3 、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 或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并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 银行账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进行。 3 、 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四)基 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 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 管和使 用。 基金 管理人 应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开 户或账 户变更 所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基 金托管 人 给予积极 配合和 协助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五)基 金证券 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2 、 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 4 、 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规定 。 (六)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备。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 人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有 价凭证 不承担 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凭证。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在 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日 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 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方 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基金 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 由于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 应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额 的比例 对返还 金额进 行分配 。 7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8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存 在差异 , 且 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将相关情 况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件 往来均 以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 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职 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由 此产生 的保管 费给予 补偿。 七 、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方 式 (一)本 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三)除 争议所 涉的内 容之外 ,本协 议的当 事人仍 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定。 八 、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变 更后的 新协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二)托 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应 当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 进 行清算。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 金交易 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 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 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帐户 但未 预留 相关资 料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中 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账户 自动查 询系统 )办理 资料变 更。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3 月30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 起通过鼎 信汇金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全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利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百度 百发策 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多 策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2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3 月30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6 年4 月28 日起, 广 发双债 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和 不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在 本基 金暂 停申购 ( 含定期 定额 和不 定额投 资业务 )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期间, 其它 业务 正常 办理 。本 基金 恢复 办 理 申购( 含定 期定 额和不 定额投资 业务) 及转换 转入业 务的具 体时间 将另行 公告。 3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5 月6 日起通 过首创 证券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生物 科 技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中 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 广 发 标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 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证 百度 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 开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源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和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 4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5 月11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 起,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基金 恢复申购 和转换 转入业 务;从 2016 年 5 月 12 日起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基 金暂停 申购和 转换 转入业务 ,届时 不再另 外公告。 在本基 金暂停 申购及 转换转 入业务 期间, 其它业 务正常 办理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5 月13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6 年5 月13 日起 通过汇 成基 金代 理销 售以 下基 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理财30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和 广发 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6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 起通过徽 商银行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全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 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标 普全球 农业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7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5 月2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通 过大智 慧财富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双 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理 财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新经 济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 房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金(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 额)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 广发全 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标普全 球 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和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8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3 日起通 过华泰 证券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指 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和广 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9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7 日起通 过苏宁 基金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集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消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理 财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10 、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 通过天 津银行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 联接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百 发大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和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11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7 月6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6 年7 月6 日 起, 广 发双债添 利债券 基金恢 复 申购和转 换转入 业务 ; 从2016 年7 月7 日 起,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基金 暂停申 购和转换 转入业 务, 届时 不再另 外公告 。 在本基金 暂停申 购及转 换转入 业务期 间,其 它业务 正常办 理。 12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7 月8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从2016 年7 月8 日起 ,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基金恢 复申购和 转 换转入业 务; 同 时, 在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基 金 恢 复 申 购 期 间 , 暂 停 单 日 单 账 户 通 过 申 购 及 转 换 转 入 合 计 超 过 2,000,000 元(不含) 的大 额业 务, 如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及 转换转 入本 基金 金额 合 计超过 2,000,000 元(不含) ,本基 金注册 登记人 将有权 确认相 关业务 失败。 从 2016 年 7 月 14 日起,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基金暂 停申购 和转换 转入业 务, 届时 不再 另外公告 。 在本 基金暂 停申购及 转换转 入业务 期间, 其它业 务正常 办理。 13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 通过蛋 卷基金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 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 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 发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全球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LOF)、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14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 通过广 源达信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 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货 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B 类、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略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7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核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 球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联接基金 、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和广 发新 经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 15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通过 万得投 顾代理 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药 卫生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8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优企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 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16、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8 月 11 日起通过 北京肯 特瑞代 理销 售以下基 金: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成长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天 天利货币 市场基 金、 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金、 广 发多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广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优 企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创新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 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 金、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17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9 月5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9 月5 日起通 过上海 华信证 券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利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股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广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稳裕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优 企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 升级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 金、 广发制 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广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1 ( 二 ) 《 广发 双 债添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