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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003427)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2 【重要 提示】 1、建信 恒远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2146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4、本基金的 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7、 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募 集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本 基 金 的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9、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 10 、 投 资 者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若 已 经 在 本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募 集 期 内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1 、 认购以金额申请。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12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销。


13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并 正 式 发 布 生 效 公 告 后 第 2 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4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3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阅 读 《 建信 恒远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 。 15 、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城 市 名 称 、 网 点 名 称 、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开 户 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6 、 在 募 集 期 间 ,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示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外 , 如 出 现 增 加 其 他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7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010-66228000 )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以及直销专线电话(010-66228800)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示 投 资 者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投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债 券 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开 放 频 率 为 每 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从 而 可 能 无 法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短 期 流 动 性 需 求。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4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指 定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单详见本公告相关部分。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5 目


录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6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 8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 11 四、清算与交割 .................................................................................................. 14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5 六、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6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6 一 、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建信恒远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码:003427 基金简称: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三)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 型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 ) 基金发售机构 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 直 销柜 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7 电话:010-6622880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 ) 募集时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 实际情况可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 时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 二 、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销售渠 道 本基金销售渠道包括 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如下: 直销机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 构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3、 本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给投资者。 4、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 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 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 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 计算费用。 6、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9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 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 用。利息以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的记录为准。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5 )/1.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1.00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三) 认购的金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公 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10 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11 三、 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开户与 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 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 事宜以各其他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新增 销售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直 销柜 台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7 :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交如下材料: A.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包括: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警 官证、文职证等) B.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C.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 的作为赎回、分红、退 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A.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B.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C.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募集期间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 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 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 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户名: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1016600059111888 (5) 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12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 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 合同 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者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直销柜台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 用。 (二)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 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新增销售机构 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直销柜台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A.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 部门或其主管部门颁发 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 件并 加盖单位公章 B.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 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 (加盖单位公 章) C.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D. 印鉴卡一式两份 E.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F.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公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 的作为赎回、分红、退 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 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类 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如有) 。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 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 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13 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户名: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1016600059111888 (5) 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要注 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 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 合同 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14 四 、清 算与 交割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 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 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 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 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 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15 五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 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16 六 、有 关当 事人 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三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四 )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17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五 )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六 )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陈熹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十一 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