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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新财富混合(003655)

信达澳银新财富混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信 达 澳 银 新财 富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信 达 澳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一 月1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4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设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72666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2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 证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3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及 时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 账册、报 表、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4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6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 协 议》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 及《托 管协 议》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者按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7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8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提高 基金销 售服务 费,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或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基金销 售服务费 及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9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10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11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持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12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13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4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15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16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17 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18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9 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解决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2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 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21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2 五、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不同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 严选安 全边际较高的股票、债券等进行投资,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等)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 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或 票据 ) 、债券回 购、现 金、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股 指期货、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并对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 面等因 素进行 定量与定 性相结 合的分 析研究, 确定组 合中股 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 加值、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 产 者 价 格 指 数(PPI) 、 采 购 经 理 人 指 数 (PMI ) 、 市 场 利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M0 ,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23 (2 )市 场因素 :包括 股票及债 券市场 的涨跌 及预期收 益率、 市场整 体估值 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 策 因素 :包括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资本市场 相关政 策和行 业政策 扶持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 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安 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 竞争结 构、商业 模式、 竞争要 素等分析 把握其 投资机 会;自下 而上地 评判企 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 判,严选 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进行投资。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增长前景、 行 业竞争结构、 近期发展趋 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 并根据行业综 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 主要考察: 1) 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能 力 、 人 才竞争优势等; 2) 公司治理结构: 包括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组织框架、 信息透明度等 角度; 3) 公司 在发展过程中受政策的扶持程度 、 公司发展方向、 核心产品发展前 景 、 公司规模增长及经营效益 、 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 核心产品的竞争力等因素。 在定量方面,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 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 收购价值等方面 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PEG ) 、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 、 自由现金流贴现 (DCF ) 、 市值与未来市场空间对比等 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24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 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 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 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息披露不公开、 风险收益水平较 高等特点, 因此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券、 总量控制、 分散投资、 长期持有的原则。 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 利差对 违约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 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度对发行人 的情况进 行密切 跟踪, 包括且不 限于对 发行人 进行电话 和实地 调研, 与受托人、 投行、 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 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偿债 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 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 根据本基金的类属 配置策略、 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 进行总量控制、 分散投资, 降低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 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 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 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 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 通过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管理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1 )时机选择策略 25 本基金通 过对宏 观经济 运行状况 、市场 情绪、 市场估值 指标等 的研究 分析, 判断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及选择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需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组合的 beta 值的计算,在考虑 期货合 约基差、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工具, 并根 据数量模型计算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 beta 值 进行跟踪, 动态调整期货合约的头寸。 (3 )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本基金在跟踪不 同交割日期期货合约价差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及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 (4 )保证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数量化模型, 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投资组合及期货合约的波 动性等参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 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26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27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 监 管 机 关 报 告 或 备 案 。 2、 禁止行为 28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50% 1、沪深 300 指数是中 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 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 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2、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 交所编制, 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 以及较高的 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 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9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30 六、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 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 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应采 用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资 品种, 应采用 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 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以上估 值原则 仍不能 客观反映 相关投 资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31 值的价格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32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33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34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35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36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8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7 七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38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9 八、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各 方当事 人应恪 守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40 九 、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