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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鸿阳(184728)

基金鸿阳: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宝盈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以通讯 方式召 开 
鸿阳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公告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84728, 场内简称: 基金鸿阳, 以下简称 “ 基
金鸿阳” 或 “本基金” ) 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 存续期间为 15 年, 根据 《鸿阳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的约定将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到期。 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 宝 盈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以 下简称 “ 基 金管理 人 ” )经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基金托管 人” ) 协 商一致 , 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 。
本次会议的具体安排说明如下: 
 
一、 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6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 17:00
止(以本 公告中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 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三楼 11 层 1113 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上注明:“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8888-300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 ( 详见附件 1)。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及 《基金合同》 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 2 《鸿阳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及附件 3《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11 月 7 日, 即 2016 年 11 月 7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投票表决。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 本 次持有 人 大 会的表 决 方 式仅限 于 书 面纸质 表 决 。本次 会 议 表决票 详 见
附件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从 相 关 报 纸 上 剪 裁 、 复 印 、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yfunds.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 中: 
(1 ) 个人投 资 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 决 票上签 字 , 并提供 本 人 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2 ) 机构投 资 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 决 票上加 盖 本 单位公 章 或 经授权 的 业
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署 表 决 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 个人投 资 者 委托他 人 投 票的, 应 由 代理人 在 表 决票上 签 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
附件 5 ) 。如 代 理 人为个 人 , 还需提 供 代 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 件 正 反面 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 
(4 ) 机构投 资 者 委托他 人 投 票的, 应 由 代理人 在 表 决票上 签 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 他 单 位可使 用 加 盖公章 的 有 权部门 的 批 文、开 户 证 明或登 记 证 书复印 件 等 ) ,
以 及 填 妥的授 权 委 托书原 件 ( 详见附 件 5)。 如 代 理 人为个 人 , 还需提 供 代 理 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 部 门 的批文 、 开 户证明 或 登 记证书 复 印 件等)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委 托 他 人
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
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 以上各 项 及 本公告 中 的 公章、 批 文 、开户 证 明 及登记 证 书 等文件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 理 人需将 填 妥 的表决 票 和 所需的 相 关 文件在 前 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以本公告 中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 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讯表决票的 下
述 寄 达 地点 , 并 请 在信封 上 注 明: “ 鸿 阳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表 决
专用” :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三楼 11 层 1113 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4、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300 (全
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 计票 
1 、 本 次通讯 会 议 的计票 方 式 为:由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次 一工作日 (即 2016 年 12 月 5 日) 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 每 份 基金份 额 享 有一票 表 决 权,且 每 份 基金份 额 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 表决票 填 写 完整清 晰 , 所提供 文 件 符合本 会 议 通知规 定 , 且在截 止 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 ) 如表决 票 上 的表决 意 见 未选 、多选 、模糊 不 清 或相互 矛 盾 ,但其 他 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3 ) 如表决 票 上 的签字 或 盖 章部分 填 写 不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提 供 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 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重 复 提 交表决 票 的 ,如各 表 决 票表决 意 见 相同, 则 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 本
公告中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则本次通讯
开会有效; 
2 、 本 次议案 须 经 参加本 次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 、 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 项 自表决 通 过 之日起 生 效 ,基金 管 理
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和 《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需 要 有 效 表 决 票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 据 《 基金法 》 , 本基金 管 理 人可在 规 定 时间内 就 同 一议案 重 新 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重 新 作 出 授 权 , 则 以 最 新 方 式 或 最 新 授 权 为
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楼 
联系电话:0755-83276688 
客服电话:400-8888-300 
电子邮箱:public@by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提 交 表决票 时 , 充分考 虑 邮 寄在途 时 间 ,提前 寄 出
表决票。 
2 、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以 及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业务 规 则 要求, 本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召集、 召开期间涉及两次停牌: 第一次停牌时间为 本公告发布之日 (2016
年 11 月 3 日)开市起至当日 10:30 ,10:30 后复牌。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 (2016 年 12 月 5 日) 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公告发布日 10:30 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公告发布 日为非交易日,
则发布日 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 
3 、 上 述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有关公 告 可 通过宝 盈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网 站 查
询,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00 (免
长途话费)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附件 1: 《关于鸿阳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 2: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 3:《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附件 4: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 5: 《授权委托书》 (样本)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3 日 



附件 1: 关于鸿 阳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有关事 项的议 案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84728, 以下简称“ 基金鸿阳” 或“ 本基金” ) 将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到期。 为消除 基金到期及折价的 影响,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托 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协商 一 致 , 提议 对 基 金鸿阳 实 施 转型。 《 鸿 阳 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 2。 为实施基金鸿阳转型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根据 《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方案说明书 》 的相关内容 办理本次基金鸿阳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对 照 表》、 《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方 案 说 明 书》的有关内容 对《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3 日


附件 2: 鸿阳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方案 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一) 根据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184728, 以下 简称“ 基金鸿阳” ) 将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到期 。 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经基金鸿阳 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 鸿 阳的基金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本次基金鸿阳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基金鸿阳转型方案的备案, 不 代表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或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二、基金鸿阳转型方案要点 基金鸿阳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鸿阳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在完成有关转型程序后, 将开放 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调整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调整为不定期 。 (三)更名 基金名称由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宝盈消费主题” ) 。


(四) 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基金鸿阳正式转型前, 预留至少二十个 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同时 根据转型业务安排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终止基金鸿阳的上市交易并进行变更登记。 在宝盈消费主题 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或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日常申购、 赎回。 (五)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条款 基金鸿阳转型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条款拟调整如下: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消费主题行业公司, 追求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 易 可 转债、 央 行 票据、 中 期 票据、 短 期 融资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 投资于消费主题 行业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和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组成。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 一方面 尽力 规避相关资产的 下行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跟踪某类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宏观经济环境 ①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②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③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 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④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⑤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⑥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⑦货币供应量 M0 、M1 、M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 )政策环境 ①财政政策; ②货币政策; ③产业政策; ④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 )市场指标 ①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②市场资金的供需; ③市场的参与情绪。 (2 )股票投资策略 1 )消费主题的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 文化的发展、 技术进步、 人口结构的变化, 消费主题在国 民 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将体现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时代发展趋 势的消费主题行业公司, 包括有形商品消费行业和以生活服务业为代表的新型泛 消费行业,具体界定如下: ①有形商品消费: 指提供实物消费商品的行业, 如食品饮料、 纺织服装、 家 电、汽车、家用轻工等。 ②生活服务消费: 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务形式作为消费载体, 为居民生活 提供服务的泛消费行业,具体包括餐饮旅游、医疗健康、家政管理、金融服务、 教育、通信、影视传媒、文化出版、体育休闲、商贸零售等。 基于本基金对消费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可投资的 行业包括: 建筑装饰、 汽车、 家用电器、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商业贸易、农林牧渔、食品饮料、休闲服务、 医疗保健、传媒、通信、金融服务等。 未来如果由于经济发展、 生活方式变化或政策调整造成消费主题行业的覆盖 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2 )主题投资策略 在可投资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消费行业的两类投资机会: ①由于社会人口构成、消费偏好或需求变化带来增长的消费主题 行业公司; ②消费行业间的融合或与其他技术、 商业模式相结合衍生 出的新兴消费行业 蕴含的投资机会, 如互联网融合、 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新兴消费形态, 或国内人口 结构变化带来的消费行业融合发展机会等。 3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 在主题筛选的基础上, 通过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精选 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①首先, 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 从 竞争优势、 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 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竞争优势分析:一是考察上市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 细 分 市 场 的 领 先 地 位 、 品 牌 号 召 力 与 行 业 知 名 度 以 及 营 销 渠 道 的 优 势 和 潜 力 等; 二是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 包括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例如市场资源、 技 术资源等; 三是考察上市公司的产品优势, 包括专利保护、 产品竞争力、 产品 创 新能力和产品定价能力等优势。 市场前景 分析: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扶持的强度以 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开拓市场, 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 力。 公司治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 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 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②其次,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本 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a.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ROE ) ,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b.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c.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市 盈增长比率(PEG ) 、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 , FCFE )和企 业价值/EBITDA 等。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 、 物 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 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 水平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 、不同市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 险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 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 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①运用权 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 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②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③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 构建骑墙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 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④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股票、 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 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2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 (5 )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个股。 本基金力争利用融资业务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 成本和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4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 (包 含 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 投 资的股 票 )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公司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持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 及相关规定执行。 16)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 参与融资业务后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9)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禁 止的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人运 用 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回, 集 中申购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本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价格为 1.00 元。 2、由原基金鸿阳转型所得宝盈消费主题基金份额的折算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对由原基金鸿阳转型所得到的宝盈消费主 题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将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 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份额折 算后, 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基金资产净值保 持不变, 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进行公告。 3、基金的日常申购 (1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宝盈消费主题将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④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的原基金鸿阳转为宝盈消 费主题的份额、 集中申购份额 、申购 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⑤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调整基金的费率结构 1 、集中申购费率如下: 表 1 :集中申 购费率表 购 买 金 额(M ) 集 中 申 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6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2 、日常申购费率如下: 表 2 :日常申 购费率表 购 买 金 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8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3 、赎回费率 表 3 :赎回费 率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7 日 1.50% 7 日≤ 持有期 限<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 限<180 日 0.50% 180 日≤ 持有 期限<365 日 0.20% 365 日≤ 持有 期限<730 日 0.10% 持有期限≥7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 少于 9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 少于 18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但 少于 730 日 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 鸿阳份额持有人在基金 鸿阳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鸿阳份额, 持有期限自 《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 基金鸿阳正式转型前, 将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选择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 鸿阳 终止上市, 并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公告基金鸿阳将于选择期届满后终止 上市,具体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 自基金 鸿阳终止上市之日起,原《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 宝 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鸿阳 正式转型为 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予以调整, 同 时基金更名为“ 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鸿阳终止上 市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五、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鸿阳的历史沿革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1 号文 批准, 由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后更名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 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后 更名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 (后更名为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后更名 为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后更名为 “山东省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 (该法规 1997 年 11 月 5 日 经国务院批准、1997 年 11 月 14 日由国务院证券 委员会发布,2004 年 8 月 12 日 经国务院批准废止)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鸿阳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更名为“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发 起设立。基金鸿阳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基金总份额为 20 亿份, 存续期 15 年, 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 基金鸿阳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有利于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鸿阳将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到期。 如任其到期清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担 全部非现金 资产变现的冲击 成本, 还需要承担有关的清算费用及清算期间的机会成本。 实施基金转型可降低 到期清算产生的相关成本, 消除 基金折价交易现象,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因此, 根据 《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鸿阳 证 券投资基金 拟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使基金鸿阳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 存续 期限相应 调整为不定期,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三 )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 、法律可行性 根据《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因此, 基金鸿阳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转型事宜 具备法律可行性。 2 、技术可行性 基金鸿阳终止上市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退市和变更登 记做好充分准备。因此,基金鸿阳转型 具备技术可行性。 3 、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基金鸿阳转型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调整基金资产配置, 以符合转型后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六、 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否决的风险 在制订转型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 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交流, 认 真听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拟定的转型方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诉求 和市场环境 。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将积极联系持有人沟通转型事宜。 基金管 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到期后, 将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进入清算流程。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1 、基金转型后将设立集中申购期 基金转型后将设立不超过 1 个月的集中申购期, 通过增量资金的进入作为防 范大规模赎回的主要方法。 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对集中 申购期和日常申购设置不同的费率, 集中申购期的申购费率整体略低于日常申购 费率。 表 4 :宝盈消 费主题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 额(M ) 集 中 申 购费( 率 ) 日 常 申 购费( 率 ) M<100 万 1.20% 1.50% 100 万≤M<200 万 0.80%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0.8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固定费用 1000 元 2 、预估赎回数量,降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原基金鸿阳持有人沟通的结 果, 预估原基金鸿阳份额持有 人计划赎回 的数量, 逐步调整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降低原基金鸿阳份额持有 人赎回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附件 3 : 鸿阳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修订对 照表 鸿 阳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宝 盈 消 费主题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 司

















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 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一、前





言 (一)订立《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 《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的目的是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运作;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 简称 《暂行办法》 ) 及 其 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 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六方发起人依照 《暂行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 法》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 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 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四)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契约》 (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更名为 “ 《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发起 设立,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作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 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无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 基金鸿阳: 指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 人:指宝盈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宝盈消费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 书:指《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集中申购 公告:指《宝盈消费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 购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 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 构: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转 型: 指对包括基金鸿阳由 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 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 略, 调整收益分 配原则等条款及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28、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 《宝盈消费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即基金鸿阳终止上市之日, 原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自同一 日起失效 31、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集中申 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开放集中申购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得超 过 1 个月


33、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主要证券交易所及相关 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数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 : 指 《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1、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总份额:20 亿份 (四)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售价格 1.01 元 (五) 存续期间:15 年 (自








日 至








日)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时代发展趋 势的消费主题行业公司, 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需要,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设置不同的费率,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 关事项届时将另行 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 发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 、募集期间 :2001 年





日 2 、发售方式 :本次发售采用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和网下向以商业保险公司为 主的机构投资者定向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售 3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 及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 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二)基金份额每份发售价格 基金份额每份发售价格为 1.01 元, 其中,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1]51 号 文批 准, 由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后更名为 “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 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后更名为 “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 重庆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后更名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 、 天津 信托投资公司 (后更名为 “天 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山东 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后更名为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 面值为 1.00 元;发售费用为 0.01 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 份额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总份额的 1%,即 2000 万份。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以后, 在本基 金存续期间, 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认 购份额的 50% 。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认购最低数额不得低于 1000 份,超 过 1000 份的 必须为 1000 份的整数 倍, 每一账户不设申购上限, 可以重复申购, 但 每笔申购委托不得超过 99.9 万份基金 份额。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9 号文的 有关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3 %,即 6000 万份基金份 额。 (五) 在募集期间, 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 人不得动用基金已募集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 资。 份有限公司” )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 法规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 国务院批准、 1997 年 11 月 14 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2004 年 8 月 12 日经国务 院批准废止)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契约》 (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更名为 “ 《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发起 设立。 基金鸿阳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 基 金总份额为 20 亿份, 存续 期 15 年, 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 。基金鸿阳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基金管 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16 年 11 月 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鸿阳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鸿阳证 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收益分 配原则等条款以及相应修订 《鸿阳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将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自 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鸿阳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 宝盈消费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 基金鸿阳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 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收益分配原则等予 以调整, 同时基金更名为 “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亦同步更新。 五、基金合同生效和交易安排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份额发售期满时, 如实际募集的资金 超过 16 亿元 人民币,即超过本基金批准规模的 80% , 则本基 金依法成立; 否则, 本基金不成立。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 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 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本基金管 如本基金不成立, 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 集费用, 并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售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交易安排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根据 《暂行办法》 及 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份 额的初始及变更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 理集中申购, 暂不开放赎回, 集中申购期 不超过 1 个 月。 集中申购具体规定请参见 集中申购公告。 集中申购期内的申购申请, 经登记机 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后,将开放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集中申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 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 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 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6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等。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3 、本基金投 资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 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 理申购业务。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 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 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3 、本基金投 资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 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 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 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 起人 1 、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 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世珍 成立时间:1987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行 K15311000169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实收资本:8.7493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成立时间:1997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Z267740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 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 、重庆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 成立时间:1985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 行 K13416530047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2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 、天津信托 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25-127 号 天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延年 成立时间:1980 年 10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 行 K1021110018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5 、山东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赵奎 成立时间:1988 年 2 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 行 K122145000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6 、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276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8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1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 业大厦第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谭向东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1] 9 号 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 业大厦第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谭向东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1] 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 行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实收 资本:1338.6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 申请设立基金, 并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 约定认购基金份额; 2 、出席或委 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 、取得基金 收益; 4 、依法转让 基金份额; 5 、监督基金 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 务状况的资料; 6 、参与基金 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 财产; 7 、法律、法 规认可的其他的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 说明书; 2 、在基金存 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或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不得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 (9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1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2)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 金份额; 3 、遵守基金 合同; 4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活动; 6 、基金不能 设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 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保护基金 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3 、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获得本基金的管 理费; 4 、依照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 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5 、在必要并 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履行基 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或责任; 6 、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除非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非基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规定、 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 否则,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 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 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暂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4)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18)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6 、按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 份额净值; 7 、严格按照 《暂行办法》 、 《鸿阳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上市交易所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 、依据《 暂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3 、 参加基 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消、 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其财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15 、 因过错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 、基金托 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 、根据本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除非基金 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 合同的任何规定、 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否则,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 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监督基金 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除非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 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 承担任何责任; 5 、在必要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的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 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 】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履行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或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有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暂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 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 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证券的清算交 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暂行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 、按规定出 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 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 、 按有关 规定,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 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2 、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13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 参加基 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 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不得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8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 15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消、 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其 财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 、 因过错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 、 由于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 、取得基金 收益; 3 、监督基金 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 务状况的资料; 4 、依法转让 基金份额; 5 、取得基金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6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7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3%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3)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集中申购、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因无法 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扩 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 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 形。 (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 第 4 条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变更、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 20 天提交召集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 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5 天前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有 15 天的间 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 方式开会的通知后,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增加、 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 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 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 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 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并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 《基金合同》 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亦可采用 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 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 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 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更 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的; (2 )基金托 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 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3 ) 代表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


(4 )中国证 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 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中国证监会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 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 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的; (2 )基金管 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 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 代表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 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 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由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提 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 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方可退任; (4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后 5 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上公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上 公告。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 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 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 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 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 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 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 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 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暂行办 法》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鸿阳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无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 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 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 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决策、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时代发展趋 本基金为成长价值复合型 (即平衡型) 基金, 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高速增长的成长型上 市公司和业绩优良而稳定的 价值型上市公司, 所 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利用成长型和价值型两种投 资方法的复合效果更好地分散和控制风险, 在保 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基础上, 实现基金资 产的稳定增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最佳 利益。 (二)投资理念 成长价值复合型是国际通行的基金管理风 格之一, 将基金资产部分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 司,部分投资于价值型上市公司, 并根据市场情 况的变化调整二者的投资比例, 使复合投资的结 果更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以求更好地分散和控 制风险,实现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目前我国是国际上发展最为快速的经济之 一,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增 长速度远高于发 达国家的平均增长速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 大的宏观背景必将使一大批上市公司经营环境 发生根本性改变, 从传统业务中脱颖而出, 业绩 出现跳跃式增长。 这些都为成长型公司的选择提 供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 我国证券市场也有 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业绩优良而稳定, 市盈率或市 净率较低, 成为价值型投资的良好选择。 国际资 本市场的经验表明,在经济景气周期的上升时 期, 证券市场也比较繁荣, 成长型公司表现较好, 在经济景气周期的下降时期, 证券市场也相对萧 条, 价值型公司表现较好, 从一个完整的经济 周 期来看, 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在取得满意的收益 率的同时,风险水平适中。 本基金将利用成长型与价值型投资收益相 关度低的特点, 有效地把握市场偏好、趋势变化 时所产生的机会, 体现主动、 灵活的管理原则并 更好地分散与控制风险, 实现稳定增长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的投资整体策略是在对市场和公司深 入研究把握的基础上,采取较为积极的投资策 略, 即在严格遵循投资组合原则的前提下, 根据 对市场的判断, 灵活调整成长型公司与价值型公 司在股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和 收益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 上 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势的消费主题行业公司, 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工 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 –95% ,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 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 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具体由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和参与 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 目标为中心, 一方面尽力规避相关资产的 下行风险, 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跟踪某类 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 于成长型公司股票与价值型公司股票。 (四)投资组合 1 、投资组合 的原则: (1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流动性、安 全性、 收益性的原则,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 行业、 企业以及证券市场各种因素, 确定投资组合, 达 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谋求 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 (2 ) 本基金为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 其股票 投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成长型投资, 另一部 分为价值型投资。 成长型和价值型投资的比例关 系,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但不论对成长 型亦或价值型上市公司的投资最低均不得低于 股票投资总额的 30%, 最 高均不得高于股票投资 总额的 70%。 本基金投资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应具有以下 主要特点: 公司处于市场导入后期或高速成长前 期, 目前规模较小, 但主营业务前景良好, 主营 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在过去、 现在以及可以 预见的将来可以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公司盈利 也相应增长,股本扩张能力较强,在主营领域, 公司有优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竞争优势; 或公司 的经营发展将发生积极变化从而使未来价值有 较大增长,但市场价格并未完全反映这种变化。 本基金投资的价值型上市公司 应具有以下 主要特点: 公司利润稳定且处于较高水平, 经营 管理科学而规范, 经营性现金流充足, 公司的市 盈率或市净率与同行业平均的水平相比, 处于偏 低的水平; 或公司具备某些领域的独特优势, 如 资源垄断、政策性垄断、自然垄断、专有技术、 专利权、 品牌等, 其实际价值未被市场充分认识 或被市场低估; 或并购与重组已经成功, 公司主 营业务成功转型,按照新行业的标准市盈率偏 低。 2 、本基金投 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 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总值的 80 %; (2 )投资于 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3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境的深入剖析, 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 包括: 1 、宏观经济 环境 (1 )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2 )月度工 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3 )月度固 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 其增长速度; (4 )月度社 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 增长速度; (5 )月度居 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 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6 )月度进 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 等数据; (7 ) 货币供 应量 M0 、M1 、M2 的增 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 、政策环境 (1 )财政政 策; (2 )货币政 策; (3 )产业政 策; (4 )证券市 场监管政策 。 3 、市场指标 (1 )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 (2 )市场资 金的供需; (3 )市场的 参与情绪。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消费主题 的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 文化的发展、 技术进 步、 人口结构的变化, 消费主题在国民经 济发展不同阶段将体现不同的内涵和外 延。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时代发展趋势 的消费主题行业公司, 包括有形商品消费 行业和以生活服务业为代表的新型泛消 费行业,具体界定如下: (1 )有形商 品消费:指提供实物消 费商品的行业,如食品饮料、纺织服装、 家电、汽车、家用轻工等。 (2 )生活服 务消费:指不以实物形 式而以劳务形式作为消费 载体, 为居民生 活提供服务的泛消费行业, 具体包括餐饮 旅游、医疗健康、家政管理、金融服务、 教育、 通信、 影视传媒、 文化出版、 体育 休闲、商贸零售等。


(4 )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五)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 (1 )国内国 际宏观经济环境是本基金进行 投资决策的基础; (2 )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3 )财政货 币政策、利率走势; 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 状况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4 )上市公 司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创新 能力及对公司综合价值 的评估是投资决策的关 键因素。 2 、决策程序 :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决策程序如下: (1 )在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 理念和投资限制的范围内, 基金经理委托研究发 展部对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 市场趋势和特点进 行深入研究, 在此基础上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投 资建议,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整体方案 决策的依据; 同时, 研究发展部在对上市公司进 行详细调研的基础上, 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出推荐股票的清单; (2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整体方案和股票推 荐清单, 结合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制定 投资 组合草案, 投资组合草案包括计划投资股票的清 单和数量范围; (3 )投资决 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组 合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通过后形成投资组合方 案; 如草案不获通过, 基金经理负责对草案进行 修改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继续讨论; (4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 的操作计划,形成投资组合; (5 )风险评 估小组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 险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反馈; (6 )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根据市场 变化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投资于其 他基金; 2 、将基金资 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 基于本基金对消费主题的界定, 本基 金可投资的行业包括:建筑装饰、汽车、 家用电器、 纺织服装、 轻工制造、 商业贸 易、 农林牧渔、 食品饮料、 休闲服务、 医 疗保健、传媒、通信、金融服务等。 未来如果由于经济发展、 生活方式变 化或政策调整造成消费主题行业的覆盖 范围发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 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2 、主题投资 策略 在可投资行业的基础上, 本基金重点 关注消费行业的两类投资机 会: (1 )由于社 会人口构成、消费偏好 或需求变化带来增长的消费主题行业公 司; (2 )消费行 业间的融合或与其他技 术、 商业模式相结合衍生出的新兴消费行 业蕴含的投资机会, 如互联网融合、 科技 进步所带来的新兴消费形态, 或国内人口 结构变化带来的消费行业融合发展机会 等。 3 、个股精选 策略 本基金在主题筛选的基础上, 通过定 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上 市公司进行投资。 (1 )首先, 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 从竞争优势、 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竞争优势分析: 一是考察上市公司的 市场优势, 包 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 细分市场的领先地位、 品牌号召力与行业 知名度以及营销渠道的优势和潜力等; 二 是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 包括物质和 非物质资源, 例如市场资源、 技术资源等; 三是考察上市公司的产品优势, 包括专利 保护、 产品竞争力、 产品创新能力和产品 定价能力等优势。 市场前景分析: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 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 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 势、 开拓市场, 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公司治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 对包括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乃 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基金 或者贷款; 3 、以基金的 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 金买卖证券; 4 、从事证券 信用交易; 5 、以基金资 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 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从事任何 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 、 配合管 理人的发起人、 本基金的发起人 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 、 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基 金的发起 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位和 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 行评价。 (2 )其次,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 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 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ROE ) ,毛利率,净利 率,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 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 估当前 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盈增长 比率(PEG ) 、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 , FCFE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 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 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 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 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 通过积极主动 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 、利率预期 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 、 物 价、 就业以及 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 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 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 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 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 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 久期。


2 、信用债券 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 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 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 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 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 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 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 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易 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 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 、不同市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 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 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 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某 个行 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 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 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就 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 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 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 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 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 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 上因素, 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 制 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 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 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 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 将权证作 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 )运用权 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 的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 组合, 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 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 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 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对不 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 墙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严格 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股票、 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 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 标的权证投资。 2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 套 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 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 定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 (五)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个股。 本基金力争利用融资业务的杠 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 本和跟踪误差, 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 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公司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 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 金字 【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 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8) 本基 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1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 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 70% + 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是反映沪深 A 股消费服务类股票整体表现的指数, 适 合作为本基金 A 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 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 券部分的业绩基准。 若未来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 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 或法律法规并 更, 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 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 《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融资业务。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 选择使用其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选用其 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最终由公 司董事会做出决议。选择的标准是: 1 、实力雄厚 ,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 2 、财务状况 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 经营状况稳定。 无


3 、经营行为 规范,最近两年未因发生重大 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内部管理 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 制度,并能满 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 、具备基金 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 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 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人员, 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 服务, 包括宏观经济报告、 行业报告、 市场走向 分析、 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 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二)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使 用期限暂定为半年。 使用期满后,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 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 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 、研究报告 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 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 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 报告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 损失; 5 、证券经营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 课题所撰写的研究论文的质量; 6 、证券经营 机构资料库的开放程度。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 在这一 过程中, 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 构进行评价排名, 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 营机构的 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 为半年后的席位 更换做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 服务不符合管理人的要求, 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 使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 的要求, 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年成交量, 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 成交量的 30%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 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 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十五、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 鸿阳证券 投资基金专户” 的 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 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的财产, 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 托管人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据《暂行办法》 、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的反映基 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 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以及应收应 付款等项目。 (四)估 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 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 (1)-(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5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 )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 (1)-(5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3 、权证估值 办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 定公允价 值。 4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 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 (1)-(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 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 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 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5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 理差错。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 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证券、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 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5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 的第 (3 ) 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 ) 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 年费; 4 、基金交易 佣金; 5 、基金证管 费、印花税; 6 、基金登记 过户费; 7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9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 、自动扣 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 、基金分 红手续费; 13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 9 、货币经纪 服务费用; 10、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 计提,基金合同生效 三个月后, 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超过 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超过规定 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 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基金托管费 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3 、上述(一 )中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依法纳税。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 、买卖证券 价差; 3 、存款利息 ; 4 、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 的 90% ; 2 、基金收益 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分配在基金公布半年度报告 后三个月 或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 、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 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基金执行 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管 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 本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托管人 (或管理人) 同 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5 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暂行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季度报告等。 1 、基金的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 案; 基金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 束后 30 日内 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编制,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 项。 2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 在每次公告 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时, 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 当日平均价计算。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 基金资产净值应扣 除此部分; 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 公告未 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 值, 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 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 在每次公告 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 (应 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 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除特殊情况外, 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无 需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 并编制临时报告 书, 经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 括下列情况: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 管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5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 一年内变更超过 30%以 上; 6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 、重大关联 事项; 8 、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9 、基金提前 终止; 10 、基金扩 募、续期或转型; 11 、其他重 大事项。 (四)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本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必 须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应的证券交易所。 ( 五)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刊登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 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 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 本基金定期公告、 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 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 聘 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 集中申购结束后, 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 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3、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 (十)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 定期等信息。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参与融资业务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 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 2 、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形; 3 、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 《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如果进行扩 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基金年 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 平均收益率; 2 、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内 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扩募或续期;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制定基金扩募或续期的方案,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实施。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 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 、本基金管 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 (托管) 开放式基 金所必须的人才、 技术、 设施 等必要条件; 2 、本基金管 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制定基金转型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 、基金封闭 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 、基金经批 准提前终止的;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 监会责令终止的; 4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 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编制基金清算报告, 并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 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清理并确 定基金财 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变现; 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 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 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 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 金清算小 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 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同意;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合同其他当 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3 、若有关法 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即依 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办理, 并自该修订法律、 法 规生效之日起生效; 4 、基金合同 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基金的终 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 ) 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 (2 )基金经 批准提前终止; (3 )因重大 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 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 中国证 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方 能终止。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 由于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 造成 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 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三方 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或三方分 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二) 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应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 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 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 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 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 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 之间 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 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无法解决, 可将争执情况 向主管机关报告, 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 任何不 接受上述协商或调解的争执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二) 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规。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 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二份, 除报 中 国证监会一份外, 基金发起人各持一份,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 其余由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存档。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并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本基金合 同由《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即基金鸿阳终止上市之日, 原 《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 效。 2 、 《基金合 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 合同的正本为准。 二十七、其他事项 (一)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 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 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无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略


附件 4 : 鸿阳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账户卡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 于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 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6 年





日 说明: 1 、 本表决 票中 “证件号码”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 请 以 “√ ” 标 记在审 议 事 项后标 明 表 决意见 。 持 有人必 须 选 择一种 且 只 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填证券账户卡号下的 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未选、 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 通知 规 定 的表决 票 均 视为“ 弃 权 ” ,其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 额计入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表 决 票 上 的 签 字/ 盖 章 部 分 不 完 整 、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 视为无效表决。 3 、 本 表 决 票 中 “ 证 券 账 户 卡 号 ” , 仅 指 持 有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卡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 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卡号 ,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所有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


附件 5 : 授权委 托书( 样本)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公 司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参 加 投 票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日的 以通 讯 方 式召开 的 鸿 阳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鸿阳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人 证券账户卡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 受托人 证件号码(身份证 件 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 他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本授权委托书 (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 本授权委托书 (样本) 中 “证 券账户卡号” , 仅指持有基金鸿阳基金份额 的证券账户卡卡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 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卡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 所有份额。